太原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标准和总规模、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二章预审的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计划;(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五)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第三章预审的程序第六条由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分别由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向项目审批、核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还应当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己经太原市人民政府于202X年22月26日以并政发【202x】54号文件批准,全文内容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木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木规定所称规划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分类。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而以上建筑物建筑而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中的核心内容。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因建设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按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中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而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调整方案;(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初审;(三)经初审同意调整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正式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四)经专家论证同意的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规划网、规划展示大厅、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梳理,有听证要求的,在方案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上报市政府审定;(七)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核发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同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抄告市国土部门备案;(八)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补缴等手续;(九)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后续规划相关手续;(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城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涉及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材料及时归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用途管制;(二)切实保护耕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张勇二一六年度四月1
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
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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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和作用
第八条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申请核准,应附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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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和作用
2001年6月颁布实施(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
是全省各类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具体规范,
是对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在 山西省各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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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和作用
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对预审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定位、介入的 时机、主管部门、审查依据、审查结果等做出 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定 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审查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 标等,对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uhiuku 13 表现形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预审文件的有效期
预审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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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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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的依据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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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和作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张勇
二○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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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 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 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并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正文:---------------------------------------------------------------------------------------------------------------------------------------------------- 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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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 经相 关部 门和专 家 论 证 的 规划 修 改 方 案 、 划 规 修 改对规 划 实施影 响评 估报 告 和修改 规划 听证会 纪
岩 工 界 第 卷第期 土 程 t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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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项 目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0 1年 6月 2 日国土 资 源 部 第 5次 部 务 会 20 8 应 当 由 国土 资 源部 负责 预 审 的输 电线 塔 基 、 钻 探 井位 、 通讯 基站 等小 面积 零 星分散 建设 项 目用地 , 由省级 国土 资源 管 理部 门预 审 , 报 国土 资 源部 备 并
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在建设项 目审批 、 核准、 案阶 备 段, 依法 对建 设项 目涉 及 的 土地 利 用 事 项 进 行 的审
查。
第 三条
预 审应 当遵循 下 列原则 :
( )符合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 一 ( )保护耕 地 , 二 特别 是基 本农 田 ; ( )合理 和集 约节 约利 用土地 ; 三
的省级 国土资 源管 理 部 门受 理 , 但建 设 项 目占用 规
预审完成后 , 申请用地审批前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 办理 地质 灾 害危 险性 评 估 与 矿产 资 源 压 覆 情 况证 明等 手续 。
山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服务指南(2020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1.2.3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只涉及选址意1.2.2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只涉及建设项1.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1.21.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1.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只涉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标准化行政审批流程图标准化网上办理流程图- 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只涉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基本编码:140115058W00承办机构:审批处协办处室:用途管制处、调查处、耕保处、利用处、地勘处、空间规划局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一、申请条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二)项目布局合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五)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申报资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背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申请用地情况、其他情况、小结等, 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意见中说明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是否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等情况)。
(四)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各级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支持)开展工作的函,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图。
(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规划修改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现场踏勘论证报告(加盖公章);涉及占用耕地需踏勘的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现场踏勘论证报告(加盖公章)。
2023修正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流程,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各类建设项目。
三、预审申请1. 项目方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用地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3. 申请材料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数量进行归档,并加盖项目方的公章。
四、预审审核1. 预审审核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周期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 预审审核主要包括对项目地块的合规性、用地规划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等方面的评估。
3. 预审审核结果需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方反馈,明确是否通过预审,并给出具体原因和建议。
五、预审监督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预审审核的公正和客观。
2. 对于违反预审管理办法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预审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和改进。
六、补充说明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有权对其内容进行解释和修改。
总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城市建设的质量。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预审申请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明确了预审结果的反馈方式,并强调了对预审工作的监督和追责机制。
通过严格的管理办法,将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合理性和环境影响,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5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2011年3月2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晋政法函〔2011〕34号)。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是我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体现,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的重要措施,是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具体规范。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发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重要作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山西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4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兵生2008年9月28日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市级政府投资的安排使用以及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内管理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环保治理专项资金、教育附加费等),各部门按政府规定征收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省补助投资、国债资金以及由市级财政承诺偿还的建设借款资金。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协调、管理和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与拨付,实施财政管理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对市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本市行政区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四)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高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审批、备案等程序;2. 用地指标的分配、调整、补充等事项;3. 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三、主体责任1.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2. 地方政府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用地,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四、申请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并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等,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决定是否进行用地预审。
五、审批程序1.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法相关文件,进行审查;2. 通过专家评审会议,形成审查意见;3.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做出用地预审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六、用地指标分配根据国家土地规划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分配合理的用地指标,确保用地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保护。
七、监督检查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用地预审工作的规范实施。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规定,以该规定为准。
以上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内容,建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地方政府及建设单位严格遵守执行。
太原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太原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调整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并且拟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范围内,适用本办法。
拟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范围内的,应先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拟调整用地性质与原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导致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等,导致地块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且经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转、征、供、登记业务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转、征、供、登记业务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并国土资字[2007]226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转、征、供、登记业务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并国土资字[2007]226号)各县(市)国土局、国土分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转、征、供、登记业务办理程序(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转、征、供、登记业务办理程序(试行)》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转、征、供、登记业务办理程序(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转、征、供及土地登记办理程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密切各部门的工作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实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理程序。
一、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的办理程序(一)制定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处会同利用处、建审处、耕保处、储备中心、交易事务中心等单位,按照上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情况、供地情况,结合本年度省、市重点工程及其他项目需用地情况和国土收益任务,根据省国土厅下达的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供地计划、年度储备计划、公开出让年度计划等),年度计划应在充分征求县(市)国土局、国土分局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制定。
(二)转、征报批1、建审处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土地(含国有农地)转用、征收手续的报批工作。
县(市)国土局、国土分局具体实施转用、征收报批工作。
涉及确定项目单位的地块,由项目单位协助国土分局组织报批所需资料;涉及拟公开出让或政府指定项目的地块,由储备中心协助国土分局组织报批所需资料;涉及县(市、区)项目的地块,由县(市)国土局、国土分局组织报批所需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范用地预审行为,促进建设
项目用地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国
土资源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
在规划审批前,对用地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确定其适宜建设项
目的过程。
第三章用地预审程序
第一节用地预审申请
1. 用地预审申请人应向当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 用地预审申请应包括用地预审申请书、用地规划方案和其他
必要的资料。
3. 申请人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节用地预审审核
1.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用地预审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退回。
2. 符合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核。
3. 用地预审审核应综合考虑用地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
因素,确保用地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节用地预审决定
1. 用地预审审核结束后,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出用地预审决定。
2. 用地预审决定应明确用地的用途、面积、条件、期限等内容。
3. 用地预审决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违法违规处理
对用地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将
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调整或修改,经相关部门审批
后公布,以实际执行为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地预审管理行为,保障用地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用地项目进行预审时的管理行为:1.一般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中心区、新城市、新区和工业、农业、旅游、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用地项目;2.特殊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道路、管线、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项目,以及棚户区改造、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项目。
第三条用地预审管理应当以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实行“谁申请,谁审批”的管理制度,做到即时在线受理、自主选择预审评估机构、依法公示预审意见、实时跟踪审批进度、全程留痕备查。
第二章用地预审的基本程序第四条用地预审的基本程序如下:1.申请阶段: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受理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鉴定申请人资质,确定适当预审评估机构。
3.评价阶段:预审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调查、相关数据统计分析、风险评估,形成预审意见。
4.公示阶段: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公示预审意见,并收集社会各界意见。
5.审批阶段: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和社会各界意见,进行审批决策。
第三章用地预审评估机构第五条用地预审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具有较强的用地领域知识和专业技术,可以提供全面、准确的预审评估服务;3.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和公信力,能够保障用地预审评估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所有的预审评估机构都应当上传公告,向社会各界公示机构资质及业务能力,并将机构信息、预审评估报告及相应其他信息及时上传至公共数据库,供申请人和社会监督人使用。
第七条建立预审评估机构名录,认定具有资质、经过审核的预审评估机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进行用地预审评估,同时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交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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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太原市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建设项目拟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托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应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托负责预审;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环节: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程序:建设单位提交预审申请报告,主送单位为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应抄送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应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后,按用地预审备案系统要求及时备案。
应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并在预审申请表中填写初步审查意见。
意见除按预审审查的5项内容填写外,还应说明拟用地面积、地类、权属、现状、有无违法行为及补充耕地方式等情况。
应由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并按上款要求填写初审意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复审。
如项目位于开发区四至范围内,预审申请表上的初审意见由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依据、拟审批核准备案类别的机关、建筑规模、总投资等),拟选址占地情况(用地面积、地类等),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拟采取的方式及资金拟安排情况,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统一格式);(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备案批准文件;(五)纳入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划、计划的清单,未纳入的应提供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六)用地四至范围坐标(西安80坐标);(七)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和规划中心图件审核章)及相关图件;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和规划中心图件审核章);项目用地位于太原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并加盖规划中心图件审核章)。
(八)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备案证明;(九)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十)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提供补充耕地方案和所需资金落实情况的承诺,单独选址项目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协议等;(十一)涉及征地的,应提供征地补偿费用安排情况的承诺;涉及矿山项目的,应提供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的承诺;(十二)申请矿山建设用地预审,应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或采矿许可证;(十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可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提供规划修改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包括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补划位置图)、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完成的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完成的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
(十四)经济适用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十五)利用单位自有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十六)会审过程中提出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经核实后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预审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不提交前款第(三)(八)(九),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预审意见,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大或占用基本农田较多(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工程占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建设单位应编制土地保护专题报告,随预审申报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在预审批复前,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
第十条预审应当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行业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和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五)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预审时限(一)收到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后,对缺少用地预审要件或不符合用地预审条件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15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三)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已预审的项目,若建设项目相关内容已进行重大调整,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五条工业用地及经营性用地项目,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由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预审批准文件。
上述项目在供地阶段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供地的业务部门形成预审意见,并与供地方案同时提交会议议定。
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后,按有关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材料向竞得人或中标人核发预审意见。
核发预审意见应提供的材料:(一)工业用地及经营性用地项目预审申请表(统一表格);(二)《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竞得人或中标人公章)。
第十六条具体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七条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已核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用地预审。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预审文件有效期届满,但在预审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已经批复(核准)的,且建设用地报批时,建设项目选址、土地用途、用地规模等相关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重复办理预审手续,也不需办理延期手续。
预审文件有效期届满,但在预审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经批复(核准)的,若建设项目选址、土地用途、用地规模等相关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申请对预审文件进行延期,延期期限为一年。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备案的建设项目,超过用地预审有效期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由建设用地单位直接报送国土局窗口,窗口接收时,要开据收文回执,并告知办结时限。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集体会审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印发的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国土资字[2008]245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国土资源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是列入(为实施)《×××》规划的×××类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
项目拟由×××审批(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千瓦、公里等),建设内容主要为×××,拟定总投资为××万元。
拟选址情况:×××项目位于××县(市、区)××乡(镇)××村。
选址比较的简况和拟选址用地的充足理由,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的情况,等等。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公顷,拟占用农用地××公顷,拟占用的农用地中耕地××公顷(其中拟占用基本农田××公顷);拟占用建设用地××公顷;拟占用未利用地××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