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精编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为加强水泥的质量管理,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含熟料)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企业均有权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
(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四个申证单元(见附件2)。
生产企业按每个产品分别申请,按申证单元分别取证。
第一申证单元和第二申证单元中,如果企业取得其中一种水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就可生产本单元内其他同强度等级(标号)的水泥产品。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等级。
获得较高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较低强度等级的水泥,获得任一品种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它品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
获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销售水泥熟料,仅获得水泥熟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水泥。
水泥粉磨站必须使用有许可证企业的熟料,增设熟料生产线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
编号:XK08-00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4 许可程序 (4)4.1 申请和受理 (4)4.2 企业实地核查 (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4.4 审定与发证 (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5 审查要求 (7)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7)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 (8)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2)6 证书和标志 (15)6.1 证书 (15)6.2 标志 (16)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6)8 监督检查 (17)9 收费 (18)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8)11 附则 (18)附件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产品检验范围 (19)附件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4)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2)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3)附件5水泥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34)附件6检验报告 (37)附件7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39)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4产品品种,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划分强度等级(见表1)。
表1 水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强度等级1.2.1 本细则中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新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访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高级工程师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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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书有效期 界满30日前,不超过 1年提出 的延 续 申请 :延续 申请 免实 地核 查 的条 件 也做 了部 分修 改 ,修改 为 若生 产地 址、 产 能、 重要 生产 工 艺和技 术、 关键 生 产设 备 和检 验 设备 与最 近一 次实 地核 查相 比未 发 生变 化的 ,提 交 由企 业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的 《企业 申请 生产 许可 证 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等。
衰解 读
二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高级工程 师郭利
量 梁喜琴
场监 管总 局 发 布 了 《关 许 可证 实施 通 则及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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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 解 读新版 《水泥 沲细 则 》 (简称 : 《细
二是 全 面推动 “一 企一证 ” 改革。 企 业 生 产经营 目录 中同级 审批权 限不 同产 品 的 ,根 据 企业 意愿 ,可按 照 “一企 一证 ” 原 则颁 发 一张 生产 许可 证书。 比如 ,一 家 集 团 又 生 产 钢 铁 又 生 产 水 泥 . 以前 要 有 一 个钢 铁 生产 许可证 ,一个 水泥生 产许 可 证 ,需 要 两个 许可证 ,现在 一个企 业可 以 在一个许可证上都包含 了。
记者 :新 版 《水泥 产 品生产 许可 证实 施 细 则》 与前 一版相 比,主 要有 哪些 方面 的 变 化 ?
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法(精简)
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摘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7-04-04公布,2007-04-04实施)1 总则1.1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水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产品。
1.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3.1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
本细则中水泥包括通用水泥、特种水泥和熟料。
1.3.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三个产品单元。
见表1表1 企业生产水泥品种、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表1.3.3 通用水泥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所生产的水泥最高强度等级。
企业获取本单元中任一品种批准的强度等级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
特种水泥产品单元中,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标准规定单个品种分别申请。
企业获取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该品种内任一等级的特种水泥产品。
熟料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熟料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熟料的最高强度等级。
1.3.4 本细则中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申请条件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工厂及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3.具备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设施,并能保证生产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4.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为市场提供稳定的水泥产品;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能有效防控生产风险。
二、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格以及相关证明文件;2.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对;3.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将进入现场审核阶段,相关部门将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环保措施等进行实地检查;4.现场审核合格后,申请人需进行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5.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6.评审通过后,相应部门将颁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许可证有效期和管理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许可证;2.申请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3.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关部门有权对申请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4.申请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重要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许可证的撤销和扣押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2)生产环境严重超标,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3)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4)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5)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2.相关部门在相关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扣押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处罚措施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经许可证的生产,或者超出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2.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3.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4.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是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通过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详细规定,可以更加科学有效地管理和监管水泥产品的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生产管理知识}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生产管理知识}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是指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期满或者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换发证的具体操作规定。
下面将就该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换发证的条件1.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2.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了变更。
二、换发证的程序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换发证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换发证申请表;(3)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发出换发证通知书。
3.企业收到换发证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办理换发手续。
具体操作如下:(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自到主管部门办理换发手续;(2)交回原生产许可证,由主管部门予以注销;(3)支付换发费用;(4)核验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5)领取新的生产许可证。
4.主管部门接收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
5.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若发现问题需补正的,应当告知具体补正事项。
三、换发费用的收取1.换发费用根据生产许可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
2.企业申请换发证时,应当一并缴纳换发费用,否则申请将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项1.企业在申请换发证时,应当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2.企业在申请换发证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换发手续,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或者拒绝换发。
3.企业在办理换发手续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虚假申请材料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以上为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详细阐述,希望能对生产管理知识有所帮助。
要确保企业能够顺利进行生产许可证的换发,企业需要提前了解换发证的条件和程序,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对 申请材 料不符合本 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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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 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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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流程
水泥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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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水泥》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部署,设立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新一轮水泥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及修订实施细则的基本思路已得到有关方面的领导和专家的首肯,日前该细则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欢迎业内人士留意并提出您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您可将意见及建议反映给我刊,也可直接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反映。
【总页数】9页(P16-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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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水泥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布日期】 19940513【实施日期】 19940513【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企业管理【文号】【名称】水泥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题注】第一条为配合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确保水泥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各品种水泥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水泥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及分工(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工许办)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水泥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换证、管理和监督工作;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乡镇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换证、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在国家建材许可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工许办)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泥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申请取证、换证水泥企业的必备条件:(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二)企业生产的水泥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三)企业必须具有化验室并按建材生字[1993]106号文规定标准验收合格,取得化验室合格证;(四)企业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均化设施;(五)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并对水泥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六)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及审批程序:(一)企业申报申请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书,报省市建材许可办,同时交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二)地方审查省市建材许可办对企业上报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合格后,即通知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安排抽检样品。
生产许可证细则解读
财经娱乐更多登录粉煤灰产业联盟1110文章44万总阅读查看TA的文章>分享到【解读】新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哪些变化?2018-12-05 22:4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其中涉及到水泥产品,为此,中国水泥协会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高级工程师郭利进行了专访,深入解读新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有关问题。
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期公告了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实施细则》,首先请您谈谈这次修订的目的是什么?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务院改革的需要,实施细则一般是4~5年调整一次,这期间水泥的标准和产业政策都有了变化,我们及时提出了修订细则建议,修订任务由市场监管总局(即原来的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完成,新的《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问:这次对实施通则和细则的修订与之前相比,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革?答:本次改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大幅压减许可证管理目录。
改革取消了14类,由38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证19类、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质检局发证的有19类)降为24类,取消幅度达37%,下放了4类由省级部门实施,国家发证的只有7类产品,水泥和钢铁为产能过剩行业,涉及到产业政策问题,仍保留在上述7类产品中,省级发证的为17类。
二是全面推动“一企一证”改革。
企业生产经营目录中同级审批权限不同产品的,根据企业意愿,可按照“一企一证”原则颁发一张生产许可证书。
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为了保障水泥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水泥生产许可证制度。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
本文旨在介绍水泥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帮助水泥生产企业了解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泥生产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和管理。
许可证的申请水泥生产企业需要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水泥生产许可证。
申请程序和材料如下:申请程序1.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预验收申请;2.环保部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将评价报告转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环评报告后,进行审查,并告知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4.企业凭预验收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5.企业拿到工商登记证书后,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1.申请表;2.工商登记证书;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4.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5.其他必要材料。
许可证的审批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水泥生产企业的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和内容如下:审批程序1.环保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2.初审合格后,组织现场检查,审核环保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3.检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审批意见;4.环保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5.环保部门制作许可证,移交给企业。
审批内容审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品种和规格、年产量;2.污染物排放限值;3.环保设施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验收报告;4.行政区划内环境监测方法和方案;5.其他必要内容。
许可证的管理水泥生产企业在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后,需要遵守许可证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如下:1.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污染物监测,确保排放符合许可证规定的限值;2.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3.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将许可证公示在企业生产场所醒目位置;4.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方法、次数进行排放污染物的检测和监测,并做好记录;5.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定期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和排污许可证年度报告。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
编号:XK08-00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3)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4 许可程序 (6)4.1 申请和受理 (6)4.2 企业实地核查 (8)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9)4.4 审定与发证 (9)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0)5 审查要求 (11)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1)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 (13)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7)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7)6 证书和标志 (20)6.1 证书 (20)6.2 标志 (2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3)8 监督检查 (24)9 收费 (25)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6)11 附则 (26)I / 62附件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产品检验范围 (27)附件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4)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7)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9)附件5水泥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51)附件6检验报告 (54)附件7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58)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4产品品种,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划分强度等级(见表1)。
表1 水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强度等级1 / 621.2.1 本细则中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1.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
5.1.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见表3。
表3 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见表4、表5)。
表4 水泥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
表5 水泥企业必备检测设备
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
5.4.1.1抽样品种
通用水泥抽取本单元任一品种企业申请强度等级的水泥样品一个。
特种水泥抽取企业申请品种任一等级的水泥样品一个。
5.4.1.2抽样基数
通用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100吨,特种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20吨。
熟料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100吨。
5.4.1.3抽样方法
a)通用水泥和特种水泥抽样方法按照GB/T 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执行。
b)熟料抽样方法按照表6方法执行。
表6 熟料抽样方法
缩分后的样品一分为二,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为企业留存备份样。
5.4.2抽样单(见表7)
表7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单
注:1.抽样为通用水泥的,产品品种栏应注明产品的名称;产品为《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还应注明“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2.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为加强水泥的质量管理,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含熟料)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企业均有权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
(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1.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4.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四个申证单元(见附件2)。
生产企业按每个产品分别申请,按申证单元分别取证。
第一申证单元和第二申证单元中,如果企业取得其中一种水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就可生产本单元内其他同强度等级(标号)的水泥产品。
1.4.2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等级。
获得较高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较低强度等级的水泥,获得任一品种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它品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
1.4.3 获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销售水泥熟料,仅获得水泥熟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水泥。
1.4.4 水泥粉磨站必须使用有许可证企业的熟料,增设熟料生产线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水泥粉磨站只允许生产通用水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布日期】2000.06.16•【文号】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2000年6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为加强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秩序,现就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一、决定组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有关部门。
审查部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领导下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材工业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开展审查工作。
二、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组织制订《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
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申请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许办)负责受理。
各省(区、市)设立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分部(以下简称审查分部),审查分部设在省(区、市)建材主管部门。
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查分部组建方案,经全许办批准后设立。
审查分部在各省(区、市)工许办的领导下和审查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受全许办委托,审查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1、负责组织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2、负责对各省(区、市)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企业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企业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企业生产许可证是对企业实施管理的一种证明,也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手续。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企业生产许可证在一定时间后需要进行换证,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实施。
为了确保换证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换证申请程序企业在需要进行换证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 提前办理换证手续。
2. 准备换证所需材料。
3. 填写换证申请表格。
4. 缴纳相应的换证申请费用。
5. 提交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至当地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
6. 等待审核结果。
三、换证所需材料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 企业生产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
- 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证明文件。
- 企业生产设备检验合格证书。
- 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
四、换证申请费用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时,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由当地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设定,并在官方网站公示。
企业在进行换证申请前,需了解当地的收费标准并按要求缴纳。
五、审核及换证结果1.审核程序:当地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收到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核查。
2.审核时间: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根据当地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情况而定。
3.换证结果通知: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包括换证通过和不通过的结果。
4.换证实施:如果审核结果为换证通过,企业需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换证手续。
六、换证有效期企业生产许可证换证后,新证书的有效期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设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进行续期申请,以确保持续的生产许可。
七、法律责任与违约处理企业在进行生产许可证换证时,应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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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1994-5-13 0:0【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4-5-13
执行日期:1994-5-13
第一条为配合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确保水泥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各品种水泥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水泥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及分工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工许办)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水泥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换证、管理和监督工作;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乡镇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换证、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在国家建材许可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工许办)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泥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监督工作。
第四条申请取证、换证水泥企业的必备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
(二)企业生产的水泥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
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企业必须具有化验室并按建材生字[1993]106号文规定标准验收合格,取得
化验室合格证;
(四)企业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均化设施;
(五)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并对水泥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六)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请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书,报省市建材许可办,同
时交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
(二)地方审查省市建材许可办对企业上报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合格后,即通知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安排抽检样品。
产品质量抽检合格后,会同省市工许办组织审查组按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经省市工许办签署意见,上报国家建材许可办;
(三)部门抽查国家建材许可办对地方审查合格上报的企业进行分批抽查(原则上不超过10%)。
抽查合格的企业报全国工许办审核同意后,统一登报公布,国家建材局颁发
水泥生产许可证;
(四)限期整顿经审查或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分别由省市建材许可办或国家建材许可办通知该企业,并提出整顿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允许企业在半年内进行整顿,并再次提出申请。
再次审查或抽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的程序与新建企业取证程序相同,但对换证企业的审查内容将有所侧重和简化。
企业已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可免于产品质量检验和地方审查;获国家、部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可免于地方审查;企业获国家部级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可免于产品质量检验。
第六条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工作由全国工许办批准的检测单位承担。
各级检测单位在同级建材许可办领导下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全国重点水泥企业和所有特种水泥企业的抽样检测工作;国家钢渣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全国钢渣水泥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经全国工许办批准的省
第七条审查人员及组织
(一)水泥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水泥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后担任。
分为部级审查员和省市级审查员;
(二)水泥生产许可证部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许可办聘任,参加地方审查和部门抽查工作。
省市级审查员由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和省市工许办选派参加地方审查工作;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和各省市建材许可办组织若干审查组进行地方审查和部门抽查工作。
每组审查人员为3~5人,并须有至少一名相应级别审查员参加。
组织审查组时要实行
本地区回避原则。
第八条费用管理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11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
项
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二)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
其它费用交省市建材许可办。
省市建材许可办负责将公告费、审查费中的证书费、资料费和按规定比例的差旅费交国家建材许可办。
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对未交申报费的企业,省市不得组织审查,国家建材许可办未收到省市建材许可办上交的费用时不进行抽查。
国家建材许可办收款单位: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必须设立统一的开户银行,将帐号通知申报企业并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
(三)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四)凡本《细则》规定免于产品质量检验和免于工厂条件审查的企业,免交相应费用。
对经审核不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经限期整顿第二次提出取证申请时,需重新缴纳费用;
(五)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组织的监督抽查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第九条水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水泥包装袋上注明水泥生产许可证编号
和企业名称。
水泥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3—101□□□其中:XK23为国家建材局发放生产许可证编号;101为第1次换证后的水泥产品编号;□□□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一条水泥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水泥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品种、标号,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等级品种、标号。
获得较高等级品种、标号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要生产较低等级品种、标号的水泥。
获得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他通用水泥,获得矿渣、火山灰、粉煤灰、复合硅酸盐水泥中任一品种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他三种通用水泥。
同时生产通用水泥和特种水泥的企业
必须分别申报,分别取证。
第十二条水泥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变更
(一)已获得较低等级品种、标号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生产较高等级品种、标号的水泥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国家建材许可办、省市建材许可办一
般不进行现场审查,但保留现场审查权;
(二)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其他有关内容,应及时向省市建材许可办提出书面报告,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第十三条对获证水泥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获证水泥企业必须严格按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合格产品。
各地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获证水泥企业的监督管理。
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将组织一至二次不定期监督抽查(国家、部
级和省市级同期已抽查的企业不再抽查);
(二)凡在全国水泥企业质量统检或国家、部级和省市级水泥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企业,由各省市建材许可办责令其停产整顿三个月并暂时收回生产许可证。
整顿期满后,由省市建材许可办进行检查,整顿合格的企业可允许其恢复使用生产许可证,整顿结果应上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
国家建材许可办将视情况安排跟踪监督抽查。
(三)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应及时报国家建材许可办,注销其水
泥生产许可证:
1.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将未经检验或废品水泥出厂的;
2.连续两次在国家、部级和省市级统检、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
3.在国家、部级和省市级统检、监督抽查中不合格,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5.在取证过程和获证后日常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6.将水泥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水泥包装袋转让其他企业使用和水泥包
装袋上不印生产许可证标记及厂名而逃避监督管理的。
第十四条各水泥企业应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新建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工许办批准,在半年内
不以无证企业论处。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许办批准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建材许可办以前发布的原《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废止,其他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文件,
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许可办负责解释。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