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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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赤政发[2012]023号
【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7
【实施日期】2012.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赤政发[2012]02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也直接影响农牧业产业安全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

我市是农牧业大市,是自治区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是京津等地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的重要供应基地。

目前,从我市农畜产品质量
安全水平来看,总体上是安全的,是可以放心消费的。

但形势不容乐观。

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认识到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实施“三化同步”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是确保产业安全、实现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的现实需要,要迎难而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检验检测基础,大力发展“三品一标”产品,推动农牧业标准化生产为手段;以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依法监管,全面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消除隐患保安全,控制源头上水平,健全体系强能力,完善制度建机制为工作重心,加强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健全监管制度,创建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实现体系完善、制度健全、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农畜产品质量稳步提升的工作目标,确保主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强化监管能力。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艰巨的、长期的系统工程。

因此,各地区要专门成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113号)要求,主要依托现有农牧业技术推广和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等措施实施联合建设,
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有2-3名专业技术人员、2-3台速测仪器、1间检测用房及指导、检查、抽样等办公所需设备。

到2012年底县、乡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实现全覆盖,确保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肩负起农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监管、农牧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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