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笔记
司考合同法重点笔记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1. 合同法基本概念合同法是指规范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
它以自愿、平等和诚信为基础原则,保障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合同中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2. 合同的成立2.1 合同成立的条件•意思表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对象•合法形式2.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果,并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3. 合同的效力3.1 合同效力的内容合同效力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变更等。
3.2 合同效力的保障当合同出现不履行或违约的情况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保障。
例如违约金、赔偿损失、实现合同权利等。
4. 合同的解除4.1 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协议解除、一方解除、法定解除、法院判决等。
4.2 解除合同的后果解除合同的后果包括:责任承担、权利义务消灭、损失赔偿等。
5. 合同的变更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
变更合同需要满足成立合同的条件,并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6.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在合同中明确,避免产生不确定性。
7. 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放弃履行合同义务时,视为违约。
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赔偿损失。
8. 合同的保证保证是指第三方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证主要分为直接保证、连带保证和保证合同。
9. 合同的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风险提供保险金赔偿的合同。
保险的民事责任法规定的除外责任和赔偿限制是合同的重要内容。
10.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当合同有争议时,需要在遵循合同原则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解释和适用。
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同的按期履行原则、合同共同解释原则、事实交易先于文本交易原则、合同内容的关联解释原则等。
合同法笔记
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特定当事人之间得为特定请求的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权的相对性与债权平等原则之间的关联:债权的相对性是指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平等原则是指无论债权发生或成立的先后顺序如何,都以同等顺序存在,即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债权平等原则是债权相对性的延伸3.债权的效力:即债权在债的关系中起的作用具体有三个方面的表现:①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②债权的执行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其给付利益③债权的保持力,债权有保持所受给付的效力其中请求力和执行力属积极效力,保持力属消极效力4.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以债的效力为标准划分完全债务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效力。
当债务人不滤芯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诉讼权和强制执行请求权,请求公权力的援助和救助。
不完全债务又称无责任债务或自然债务,其履行与否视当事人的意思为定,完全听凭自然,法律不加干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履行。
当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时,其履行有效,债务人不能够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5.简述按份之债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力按份之债指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一)其成立条件包括:①给付必须是可分的,即当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的时候,其性质或价值不会受到伤害②在债的关系成立的时候,债权或债务的份额已经确定(二)法律效力:①按份债权的请求权以确定的份额为限②按份债务的承担责任也以确定的份额为限,对超出范围的请求权具有抗辩权6.简述连带之债的成立条件和法律效力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指债权人为多数,且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的债务。
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为多数且每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的债务。
在连带之债中,全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的全部履行而消灭。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完整笔记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包含以下要素:•双方意思表示;•客体;•交付;•使用。
合同要素的具体内容如下:1.1 双方意思表示要构成合同,双方必须有相应的意思表示,即要进行合同订立的意愿。
这个要素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格、付款方式等。
1.2 客体合同的客体是指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或劳动合同中的劳务。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客体可能是非物质性的,如使用权。
1.3 交付合同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商品提供给买受人占有、使用、处理的行为。
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交付的形式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1.4 使用使用是指买受人依法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买受人可以使用商品获得相应的收益;对于劳务合同而言,买受人可以利用劳务提供的知识或技能进行生产或经营。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2.1 条件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条件发生或不发生为前提成交的合同。
其成立和效力的原则如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确实,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法律禁止的内容;•一方利用对方在合同中的错误或者无法抗拒的意志表示成立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2.2 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3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确实;•没有违法、违反强制性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一旦合同成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销合同,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3.1 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原则:当事人的履行必须是自愿的,不能被强迫;•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求公平对待对方当事人。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1 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3. 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1. 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古老称谓,通常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
2. 合同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类型的民事协议。
3. 契约强调双方的对等性和合意,而合同强调法律效果。
1.2 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人数,可分为:1. 双方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 多方合同: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1. 物权合同: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合同,如所有权转让合同。
2. 债权合同: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3. 联合合同:涉及多方合作关系的合同,如联营合同。
三、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1. 口头合同: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简便但证据难以固定。
2. 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据固定性强,便于纠纷解决。
3. 非书面合同:除口头和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分为:1. 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2.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1.3 合同的关系一、合同当事人:1. 债权人:享有合同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
2. 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债务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合同法课堂笔记word资料68页
合同法课堂笔记word资料68页合同法第一章概说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要素一、债的含义(一)汉语中的债1.民间:欠钱2.中华法系:钱和物3.借用4.我国民法:继受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债->我国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的体系,与之相对的是原始(二)罗马法中的债(Obligatio 只有义务没有权利)1.涵义(1)指法律约束(法锁)(2)债务或债权(3)法律关系2.关系本质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与汉语中给付一词含义不同)(三)我国民法中的债1.法律关系【民通84】2.法律约束【合同8】(四)学理中债的定义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或者应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特定当事人,强调相对性;得请求,即权利;应为,即义务;特定行为,即给付(五)广义的债和狭义的债狭义之债: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义务——赠与广义的债: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在遇到具体事例时,要使用法律关系的术语,例如,出卖人、买受人->债务人的债权是第二种法律关系,指在另一个法律关系中,对另一方享有债权,与原来的法律关系无关二、债的本质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即可期待信用王泽鉴:债权人有效受领给付三、债的特征(一)债的关系具有相对性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二)相容性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一物二卖”(三)平等性债务关系的成立,无论先还是后,债之间都是平等->区别于物权,物权在先,权利在先(四)债的本质是给付(五)债是一种法律约束四、债的要素(一)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债权债务双方,数量不限制,至少各有一人->物权关系的主体也是双方,但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债权关系中出现第三人,是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牵连的其他人,可以说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但不适用“第三人违约”->不涉及法律关系时,用当事人来描述(二)客体:给付标的->标的可以是物(标的物)也可以是行为(给付)(三)内容:债权和债务第二节债权一、概念: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二、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在之前,债权人不得支配标的物,也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二)债权是相对权(三)债权具有相容性(四)债权具有平等性(五)债权具有有期性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得随时请求,债务人可以随时给付三、债权的主要权能(各种法律效力的表现)->权能在单独行使的时候,就不叫它本来的名字啦(一)给付请求权(二)给付受领权->没有这个权利,而受领,则构成不当得利(三)给付保有权(四)诉请履行权(五)实行、执行之效力(六)处分效力四、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欠缺某一权能,即时不完全债权:(一)请求力欠缺(二)执行力欠缺(三)处分力欠缺第三节债务一、概念第一章合同概述第一节概念与特征一、概念【2条】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协议:指的是合意二、学理定义(一)合同与契约1.民法作为继受法,合同与契约其实只是翻译选词的区别)2.台湾公司法中认为从法律行为角度说,单方法律行为是契约,共同行为称为合同,即意思表示平行;我国不加以区别,统称为合同(二)双重含义在学理中,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是分别研究的,但在法律之中的用词都用合同。
合同法笔记
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动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非单方;2、合同是合法行为,是当事人按法定程序并合法的形式达成协议,因而受到国家成认和庇护,可以取得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后果:1)对双方当事人约束力;2)对当事人以外第三人;3)国家强制力对合同的保障;4)合同是法律文书,是处于双方纠纷依据。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原那么而进行的民事合同,除法律出格规定外,实行……原那么;4、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尺度总称〕立法的目的:为庇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订本法。
1、平等原那么2、自愿原那么:暗示在以下几个方面:考1)订立合同自愿;2)选择相对人自愿;3)决定合同内容自愿;4)选择合同方式自愿;5)变动或解除合同自愿;6)解决争议途径自愿。
3、公平原那么;4、诚恳守信原那么:〔第六条〕5、合法原那么:〔第七条〕重点: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底子原那么二、合同的订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资格〔主体〕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力能力〔权利资格〕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前提〕2〕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以本身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能力:赋予公民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A公民的定义B 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死亡:正常死亡与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离家出走满四年;变乱发生两年;战争结束两年。
胎儿有担当权2〕公民的权利能力:a、广泛性;b、平等性;c、真实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事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充公财富、罚款〔金〕2、公民的行为能力:1〕年满十八岁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2〕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以本身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3〕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十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人;5〕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的人。
合同法笔记
第1 章合同概述一、合同与《合同法》1.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1)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行政合同(3)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已经确定了名称及规则的合同2.无名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
填补合同漏洞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1)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2)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类似的规定。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注意,现在包括:(1)动产质押合同(2)赠与合同2.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腰间的合同包括:(1)定金合同(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3)保管合同(4)借用合同(5)代物清偿协议3.分类的意义(1)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生效)(2)当事人义务的性质不同。
诺成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产生“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2.大多数单务合同是无偿的,但“约定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这一单务合同是有偿合同3.分类的意义(1)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责任不同①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如果是无偿的,保管人、受托人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②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则一般过失给对方熬成的损害亦须承担责任(2)对缔约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使自己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3)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价格处理财产的行为,对债务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无撤销权(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包括书面、登记、批准、公示等)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六)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1.确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2.射幸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1)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射幸合同则不要求(2)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束己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2.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其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八)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1.一时性合同: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包括分期履行)2.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
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笔记合同是指合法的协议,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双方的自愿意愿交换财产利益。
合同法是指对合同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进行规定和保护的法律。
合同法是民事法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五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以及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时,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合同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
合同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有效性是指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
合同的有效性要求合同必须有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在合同的成立过程中,双方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有虚假、欺诈等行为。
此外,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必须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行为。
合同的履行可以采用一次性履行和分期履行两种方式。
一次性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点上,一次性地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
分期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段内,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逐步履行合同的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终止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变更合同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
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否则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
五、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能力。
(完整版)合同法重点笔记经典版
合同法笔记经典版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未获对方任何偿付的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通过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获得对方为此所支付的财产上的代价的合同。
区别:(1)有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无偿合同中的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来说,则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2)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3)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损害债权人的合同,其为无偿与有偿的不同,决定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的不同。
(4)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
物权法要求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合同法原则:功效:1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2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3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
内容:1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合同自由: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 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的状态。
一主体: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二内容:具备必要条款.三形式: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合意。
要约:①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②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内容具体确定④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笔记司法特点:1、合同是两边或多方司法行动,非单方;2、合同是合法行动,是当事人按法定法度榜样并合法的情势杀青协定,因而受到国度承认和爱护,能够取得行动人预期的司法后果。
后果:1)对两边当事人束缚力;2)对当事人以外第三人;3)国度强迫力对合同的保证;4)合同是司法文书,是处于两边胶葛依照。
3、合同是两边或多方当面依照权力义务一致原则而进行的平易近事合同,除司法专门规定外,实施……原则;4、合同是一种司法关系,具有束缚力和强迫力(合同法是调剂平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司法规范总称)立法的目标:为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扶植制订本法。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表示在以下几个方面:考1)订立合同自愿;2)选择相对人自愿;3)决定合同内容自愿;4)选择合同方法自愿;5)变革或解除合同自愿;6)解决争议门路自愿。
3、公平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第六条)5、合法原则:(第七条)重点: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司法特点合同基来源差不多则二、合同的订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资格(主体)1、权力才能和行动才能1)权力才能(权力资格)司法付与合同当事人享受权力和承担义务(前提)2)行动才能:合同当事人以本身行动享受权力和承担义务的才能。
2、公平易近的权力才能和行动才能1)公平易近的权力才能:付与公平易近依法享受权力和承担义务的才能。
A公平易近的定义B 公平易近的权力才能的开端和终止:逝世亡:正常逝世亡与宣布逝世亡宣布逝世亡:离家出走满四年;变乱产生两年;斗争停止两年。
胎儿有连续权2)公平易近的权力才能:a、广泛性;b、平等性;c、真实性主刑:管束、拘役、有期、无期、逝世刑事加刑:剥夺政治权力、充公家当、罚款(金)2、公平易近的行动才能:1)年满十八岁成年人,具有完全行动才能的人;2)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以本身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行动才能的人;3)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动才能的人;4)十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行动才能的人;5)精力病患者,无行动才能的人。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整理笔记
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整理目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3)第一节合同概述 (3)第二节合同关系 (3)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一、合同自由原则 (4)二、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4)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5)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5)第二节要约 (5)第三节承诺 (8)第四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9)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10)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1)第一节合同内容概述 (11)第二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11)第三节合同条款 (12)第四节格式条款 (12)第五节免责条款 (13)第六节合同的形式 (14)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14)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14)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 (15)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5)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16)第五节无效合同 (16)第六节可撤销合同 (17)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18)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19)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19)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19)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0)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20)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 (21)第七章违约责任 (22)第一节违约责任 (22)第二节免责事由 (22)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概念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它反映的是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特点: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付为标准)(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既是有偿合同也是无偿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依据名称是否确定分类)(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否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七)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第二节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三)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指向的对象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具有相对性(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合同法笔记(全)
合同法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由来和发展由来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二)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和同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人不是人,是个人组织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行政负责人董事长对外叫法定代表人法律特征:1.双方式;多方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2.合法行为是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并以合法的行事的发成的协议。
因而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可以取得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如何理解?答:①合法有效的②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③对合同当事人意外第三人的约束力意义(合同不光约束两人,也要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国家强制力对合同的保障④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是处理双方纠纷的根据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协议与义务,一致的原则而进行的民事活动,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实行平等、互利、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4.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约束力,又有强制力。
(三)合同法的概念及调整范围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P18)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民事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准则,其贯通于整个合同法律规范之中。
合同法首条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内容包括:①订立合同自愿②选择相对人自愿③决定合同内容自愿④变更和解除合同自愿⑤选择合同方式自愿⑥解决争议的路径自愿(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二、合同的订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资格1.权利能力与能力。
①权利能力(权利资格)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②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依法独立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条件,但有了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2.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①公民的定义:具有一国国籍并在法律上享受承担依法义务能力②公民权力开始和终止③公民的权利能力:1.广泛性。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指定教材: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二版。
定价:16元。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第二节合同与债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
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2、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般将其分为三类:1、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2、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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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承诺就成立;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采取的法律措施。
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和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该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确定。
二、要约邀请(一)要约邀请的概念与其与要约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三、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
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
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英美:发信主义大陆:到达(二)要约的存续期间完全由要约人决定。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间,则:(1)口头要约的,须立即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2)以书面形式的,应当是合理时间内。
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最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四、要约的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一)承诺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二)承诺撤回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一)确认书及其性质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间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二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一、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对此,宜从以下角度把握:(一)合同债权是请求权(二)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三)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四)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五)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一、合同形式概述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
二、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三、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四、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同。
2.从合同解释的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3.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常常在内容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
4.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5.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生效条件,也称为延缓条件;一类是解除条件,也称为消灭条件。
二、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
二是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但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以生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