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乳品检验检疫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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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进口新西兰奶制品确认证书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进口新西兰奶制品确认证书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进口新西兰奶制品确认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动植检动字[1995]11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关于对进口新西兰奶制品确认证书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5〕11号)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据了解,在以往新西兰向中国出口奶制品的检疫证书是非官方出具的,现将新西兰出口奶制品的官方检疫证书样本转发给你们,今后凡从新西兰进口的奶制品须附有此种官方检疫证书,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凭此种检疫证书接受报检。

请你单位及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公司。

附件:新西兰出口奶制品官方检疫证书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NEW ZEALANDTE MANATU AHUWHENUA AHUMOANA AOTEAROA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Health┌──────────────────────┐to accompany│Consignor│Dairy Products ├──────────────────────┤┌────────┐│Consignee││TO:│├──────────┬───────────┤└────────┘│Ship or flight no.│Place of Loading│1,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products described below were derived from ├──────────┼───────────┤ animals domiciled in New Zealand and the details are correct.│Place of Unloading│Final destination│______________________│││Owner/Consignor├──────────┴───────────┴───────────┐│ Marks and bran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goods│││││└──────────────────────────────────┘I CERTIFY that I have no reason to doubt the correctness of the dec-laration given above, and that African horse sickness, African swine fever, anthrax, bluetongue disease,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dourine, 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foot and mouth disease, fowl plague,glanders, goat pox, lumpy skin disease, Newcastle disease (an asymptomaticlentogenic strain exists in New Zealand),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rabies, Rift Valley fever, rinderpest, scrapie, sheep scab, sheep pox,swine fever,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teschen disease and vesicular stomatitis do not occur in New Zealand.。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1.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1.2.1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检验监管条件包括M或R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1.2.2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3 职责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3.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4 管理方式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监督管理等。

2.产品备案2.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工作。

2.2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1);(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3)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2);(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

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5)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新品种的,备案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7)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办理流程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办理流程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办理流程一、了解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1.进口食品定义(1)进口食品类别①农产品②加工食品③保健食品(2)卫生标准①国家标准②地方标准2.相关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2)进出口检验检疫法(3)相关部门规章二、准备申请材料1.进口食品申请表(1)表格填写①申请单位信息②进口食品信息(2)申请签字①法人签字②公章盖章2.相关证明文件(1)进口合同①买卖双方信息②交易条款(2)产品检测报告①出口国检测机构报告②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性证明(3)其他相关文件①原产地证书②商检证书三、提交申请1.选择提交方式(1)线下提交①到当地检验检疫局②到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机构(2)在线提交①登录官方网站②填写在线申请表2.提交申请材料(1)材料完整性检查①核对申请表②核对证明文件(2)领取受理回执①记录申请编号②了解办理时限四、检验与审核1.资料审核(1)初审①材料完整性审核②申请信息核对(2)复审①实地检查(如必要)②产品抽样检测2.检验结果通知(1)通过通知①短信通知②邮件通知(2)不通过通知①理由说明②申诉渠道五、领取检验合格证明1.准备领取材料(1)身份证明①法人身份证②代理人身份证(2)申请回执①受理回执原件②复印件2.领取流程(1)前往检验机构①提供领取材料②填写领取登记(2)获取合格证明①核对信息②签字确认六、后续管理1.证书保存(1)合格证明保存①电子存档②纸质存档(2)定期检查①证书有效期②续证准备2.食品安全管理(1)建立档案①进口食品档案②检验记录档案(2)定期培训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②法规政策培训。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管办法》5月1日实施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管办法》5月1日实施

【 3 4 】韩东海, 刘新鑫, 鲁 超, 等. 苹 果 内部褐变 的光学无损伤检
测研 究[ J 】 . 农业机械学报, 2 0 0 6 , 3 7 ( 6 ) : 8 6 — 8 8 , 9 3 .
『 3 5 1李 光 辉 , 任 亚梅 , 任 小林 , 等. 苹果 品种 及损 伤苹 果 的 F Y r —
n o l o y, g 2 0 0 5 , 3 7 ( 2 ) : 1 4 2 - 1 5 1 . [ 4 8 1崔丰娟 , 闸建 文. 近红外透射苹 果运动 速度模 型适用性 的
研究 [ J ] . 农机化研究, 2 0 1 0 ( 1 1 ) : 1 7 0 — 1 7 3 .
[ 4 9 ]赵艳 茹, 余克强, 刘 志鹏, 等. 便携式 近红外水果分 析仪 研究
【 3 6 】X i n g J , L i n d e n V V , V a n z e e b r o e c k M, e t 1 a . B ai r s e d e t e c t i o n
o n J o n a g o l d a p p l e s b y v i s i b l e a n d n e a r - i n f r a r e d s p e c ro t s c o p y
仪研究进展 [ J 】 _ 光谱 学与光谱分析, 2 0 1 0 , 3 0 ( 1 0 ) : 2 8 7 4 — 2 8 7 8 . [ 5 1 ] 杨 帆, 李雅婷, 顾 轩, 等. 便携式 近红外光谱仪测定 苹果 酸度和抗坏血 酸的研究[ J 】 _ 光谱 学与光谱分析 , 2 0 1 1 , 3 l ( 9 ) :
h e a r t i n‘ B r a e b u r n’a p p l e b y t r a n s mi s s i o n NI R s p e c t r o s c o p y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保 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家食品卫 生法律,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现场卫生监督 1.凡装运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 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 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剂、消毒剂(以下统 称食品)的船、车、飞机,抵港(站)后,食品卫 生监督人员应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验单,在卸货 前尽快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 实施卫生监督。 2.卫生监督人员登船(车、飞机)后,首先 向船(车、飞机)方(以下简称运方)阐明来意, 以取得对方了解和配合,详细调查货物的有关情 况:(1)上次装载货物种类;(2)本次装载货物 种类及数量;(3)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舱清 扫、洗消情况;(4)载货口岸及发运日期,是否 转口货物;(5)在运行中有无海事等事故情况; (6)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7)向运方查阅 或索取有关货物单证,如蒸熏、验舱证书、货物配 载图等,并做好记录。 3.卫生监督人员向运方了解情况后,在运方 陪同下赴舱、箱检查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
2.检验人员应根据送检要求的检验项目,按 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时准确地进行检验。凡国家没有 统一检验方法的进口食品,可参考有关检验方法进 行。 3.凡进口粮食、糖(不含原糖)、精炼食用 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除按我国食品卫生 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 验。其他食品则根据情况必要时加做动物急性毒性 试验。 4.实验室在技术上发生困难或疑问时,二级 所报请一级所协助解决,一级所报请中心所解决, 中心所报请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协助解决。 5.实验室接到样品后及时检验,在正常情况 下六天(以最后1次送样时间计)内报检验结果。 其结果必须经检验人员、核校人员和检验室主任分 别签字后,方能将检验报告书交卫生监督人员。 6.检验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必须将检验方法测 量数据、公式及计算结果等详细记录在“卫生检验 记录”单上。检验完成后及时将检验报告连同检验 记录一起送交卫生监督人员。 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1.进口食品检验后,由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卫 生监督和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出据进口食品卫生证 书,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科 室负责人签发。 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 品出证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按照我国食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12.1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下列相关要求继续有效,现公告如下:一、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二、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三、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二)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在海关总署食品局网站的“信息服务——检验检疫要求”栏目中查询)。

(三)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四)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进口食品法定验检疫指南

进口食品法定验检疫指南

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检疫指南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4号令)、《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进出口预包装食(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二、受理单位: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三、基本流程:(一)首次从事预包装食品进口业务单位须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1、国内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生产企业备案;3、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注册(仅限于乳品类、肉类、水产品及制品类、燕窝、高温炼制的畜禽动物油脂类);4、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备案。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并提交下列材料: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2、相关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等,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进行评定。

(四)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

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一、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应在进境备案报检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输出国(地区)正本官方检疫证书或卫生健康证书复印件。

1、审核进境动植物产品是否来自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公告禁止入境的国家或地区。

对各类动植物疫情公告及禁令禁止进境的货物不予受理报检。

2、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货物,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

进境货物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签约方、品名、进境口岸、输出国家和地区、进境日期、注册厂编号等,是否与预核销单以及电子核销系统中的信息相符,预核销单报检核销量应与进境货物量(净重)一致(进境活动物不允许分批核销)。

变更进境检疫物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5%以上,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的情况包括:超过有效期或许可数量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等。

一般贸易性进口肉类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海运方式或海运后转陆运运输进口的,自签发之日 1 个月后生效;空运方式入境的,自签发之日7 日后生效。

3、输出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审核检疫证书是否与已经备案的证书样本一致,或是否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特定证书的要求。

审核检疫证书所列品名、数重量、产地、进境口岸、注册厂号是否与进境货物一致。

特定国家签发检疫证书需在证书联网核查系统中作核销手续。

4、集装箱运输的肉类产品,需要审核“口岸进境冷冻肉智能化抽采样系统”中的电子信息,集装箱号的录入须符合该系统的要求。

进境的冷冻或冰鲜肉类、水产品,收货单位需出具将货物存放于备案冷库中的书面承诺。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须知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须知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须知一、即日起,经由上海口岸进口的食品化妆品样品(以下简称样品)可依本须知要求办理进口检验检疫手续。

二、进口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进口样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进口样品仅被用于检测研发、非商业用途。

样品应不以食用/试用为目的。

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进口报检时贸易方式应申报为“样品”。

三、入境样品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境的物品。

进口样品应符合相关检疫要求。

进口样品须检疫许可的,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样品属检疫风险较高的动植物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报检时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四、经检验检疫部门判定为样品的,口岸机构签发通关证明并免于检验,不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五、样品进口单位进口专供检测研发用的样品,可以向口岸机构提交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判定该批食品化妆品为样品的依据。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六、有长期进口检测研发用样品需求的单位可自愿提前向上海局食品处报备进口样品资质,报备资料要求同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的给予进口样品单位资质确认书。

已备案单位进口检测研发用途样品时,除必要的报检资料外,凭资质确认书及说明本次进口样品用途、核销方式的材料报检,无需再提交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申报材料。

七、官方检测用样品指为申办相关批件(如化妆品、保健食品)送官方指定检测机构检测所需的样品。

官方检测用样品进口报检时,除必要的报检资料外,还应向口岸机构提交官方送样通知正本,样品名称应与送样通知书中保持一致,样品数量应不得多于送样通知书中的数量。

八、小批量非商业用途企业自用样品为不向消费者销售及不以食用/试用为目的的企业自用样品。

样品进口单位进口小批量非商业用途企业自用样品,可以向口岸机构提交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判定该批食品化妆品为样品的依据。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一)进出口商备案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1、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进口乳及乳制品报检时还应提供有效的官方卫生证书;2、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3、首次进口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4、进口用来进料或来料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复出口的,应提供使用用途的声明;5、进口转基因食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6、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7、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8、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包括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内容。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定 执行
第 十一条
进 口乳 品 的进 口商 或 者 其 代 理
境 外 生产 企 业 应 当经 出 口国家 或 者地 区政 府 人 ,应 当持 下列 材料 向海 关报 关 地 的检验 检 疫 机 主 管部 门批 准设 立 ,符 合 出 口国家 或 者地 区法 律 构 报检 : 法规 相关 要求 。 境 外 生产 企 业 应 当熟 悉并 保 证 其 向 中 国 出 口 证。 ( 一 )合 同 、发 票 、装箱 单 、提单 等 必 要 凭
第 四条 进 出 口乳 品生产 经 营 者应 当依 法 从
的 特 别规 定 》 ( 以下 简 称 特 别 规定 ) 、 K (  ̄ - L 品质 事 生产 经 营活 动 ,对社 会 和公 众 负 责 ,保 证 食 品 量安 全监 督 管理 条 例 》等 法律 法 规规 定 ,制定 本 安全 ,诚实守信 ,接受 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 责
2 3等2
南方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 5 2 号
《 进 出 口乳 品检验 检疫监 督 管理办 法 》 已经 国家质量 监督 检验 检疫 总局 局务 会议 审 议
通 过 ,现予公 布 , 自 2 0 1 3年 5月 1日起施 行 。

局 长 支树 平
2 0 1 3年 1 月2 4日
奶畜初乳 、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 间的乳汁 、 府 主管 部 门应 当 向 国家质 检 总局 提供 兽 医卫 生 和 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 、兽医服务
本 办法 所 称乳 制 品 是指 由乳 为 主要 原 料 加工 体 系 、安全 卫 生控 制 体 系 、残 留监 控体 系 、动物
本 办 法 所 称 初 乳 是 指 奶 畜 产 犊 后 7天 内 的 定 对 向 中国 出 口乳 品 的 国家或 者 地 区 的食 品安 全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乳及乳制品、酒类产品及日本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乳及乳制品、酒类产品及日本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乳及乳制品、酒类产品及日本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工作的通知
大连地区进口食品进口商或收货人: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乳及乳制品、酒类产品及日本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工作,保证进口食品溯源体系完整有效,经研究决定对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连地区进口食品进口商或收货人需按照《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所列项目(表格见附件),重新提供其境外贸易伙伴的最新信息,并保证其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请将《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信息表》正本(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我局食动处进口食品科(电子版请发至huihui04110625@),以备核查。

二、在确认备案信息完整准确后,我局将按照国家代码3位、检验检疫机构代码6位、流水号5位对备案信息表进行编号,并由受理人签字。

三、为保证进口食品来源可追溯,进口商或收货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信息表》或信息表编号。

未经备案不准进口。

同时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信息如有变更要及时上报我局食动处。

大连局食动处联系方式:
初一丁 87960068
孙喜玲 87960059
杨一敏 87960063
大连局食动处
2012年02月13日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此页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注:1. 加“*”号项目为必填项。

2. 已取得备案编号的企业可免于重复备案。

进口乳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进口乳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进口乳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一、进口乳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通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GB131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1167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1964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酪》GB542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再制干酪》GB2519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 《牛初乳粉》RHB 602-2005二、涉及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令和公告《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3年第152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关于规范进口乳制品卫生证书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5号)《关于允许从口蹄疫国家进口相关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99号)《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62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关于公布首批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51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3号)三、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特殊要求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报检进口;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灌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报检进口。

进口乳品新规:或将建进口乳品商黑名单制度

进口乳品新规:或将建进口乳品商黑名单制度

亮点 1 乳品 进入 中国须 经风 险评估
记者从 国家质 检总局 看到 ,新 版 《 进出L I 乳 品检 验检疫 监督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新 规” ) 增加 了很 多严控乳 品安全 的规 定 。其 中包括 提高 乳 制品准 入门槛 。新规要求 ,只有 经过风 险评估
z 衄
进 口乳品新 规 :或将建进 口乳品商黑名单制度
为 了保 障 国内乳制 品质量安 全 ,我 国将对 进 口乳 制 品实施 更严格 的规范管 理 。记 者从 国家质 检 总局获悉 ,新版 出 口乳 品检验 检疫监 督管 理办法》 将于 2 0 1 3 年 5月 1 I : t 实施 。该新规 明确 规 定 ,向中 国出 口的生乳奶 畜养殖 不得使 用 中国 及进 口国家或者 地 区禁用 的饲 料 、饲 料 添加 剂 、 兽药 以及 其他对 动物 和人 体具有直 接或 者潜在 危 害 的物质 。 同时规定 ,进 口乳 品存在 安 全 问题 , 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的 ,
或蛋 白质 、维生 素等指 标不符合 我 国标 准等 ,其
中在 婴儿奶 粉中 ,不乏 知名 品牌 产 品。在入境 时
并 符合 要求 的产 品才 被允 许进 入 中 国。据介 绍 ,
首次 向中国出 口乳 品的 国家或者地 区 ,其 政府 主 管部 门应 当向国家质检总 局提供兽 医卫 生和公 共 卫生 的法律法 规体系 、组织机构 、兽 医服务体系 、 安全卫 生控制体 系 、残 留监控体 系 、动 物疫病 的
者。 ”
“ 每个国家都有 自己的奶粉标 准 ,只要符合 国
家规定 ,就能顺利进人 中国。 ”国内资深乳业专家
王 丁棉 指 出 ,我 国进 一步 加强 进 L I 乳制 品 监管 , 提高进 口乳 品 门槛 ,是 因为随 着 贸易 形势 发展 ,

牛奶的检验检疫流程

牛奶的检验检疫流程

牛奶的检验检疫流程
一、进口牛奶检验检疫流程
1.申报牛奶进口
(1)填写进口申请表
(2)提供进口合同和发票等资料
2.抽样检验
(1)海关或相关部门进行抽样检验
(2)检验牛奶质量及安全指标
(3)如有问题,进入后续处理程序
3.边境检疫
(1)检查牛奶是否符合边境检疫规定(2)确认无携带有害生物
4.核发检疫证书
(1)符合要求后,颁发检疫证书
(2)核实证书内容准确无误
二、出口牛奶检验检疫流程
1.申报牛奶出口
(1)填写出口申请表
(2)提供出口合同和其他必要文件
2.质量检验
(1)检验牛奶质量和生产标准
(2)确保符合目的地国家的要求
3.边境检疫
(1)确认牛奶符合目的国边境检疫规定(2)检查无携带有害生物
4.签发检疫证书
(1)完成检验后,颁发出口检疫证书(2)核实证书信息准确性。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规定一、进口商品检验的相关法律规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及《商检法实施条例(2005)》)1、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应持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应向商品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由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未报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2、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

3、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索赔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出证。

4、擅自销售或者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扣押。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7、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入境货物报检时须提供的有关单据(摘自《出入境货物报检管理办法》)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加盖公章,提供外贸合同、境外发票、提单(海运提单、空运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等)、装箱单、报关单、通关单、磅码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木质材料检疫证书、熏蒸证书、非木质材料包装的则提供进口商的无木质包装声明等。

非首次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非首次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非首次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2、经我国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3、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的复印件,以及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检测的项目列表在总局和广东局网上公布。

非首次进口的进口乳品半成品(如配方奶粉基粉、预混料等)应提供微生物项目的检测报告。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如不能提供《办法》所要求的检测报告,应当提交书面保函(书面保函样版见附件)说明理由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符合《办法》规定的检测报告;4、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不合格,再次进口时,连续5批次(指5个不同生产批或生产日期)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包括之前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5、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提供中文标签样张及标签备案号;6、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8、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附件:乳品进口商书面保函(进口商名称)XXXX年XX月XX日在口岸报检进口乳品一批(进口乳品清单见附件),共计XXXX包(箱/罐/盒)XXXX吨。

我司因(填写具体原因),未能在进口报检时提交该批乳品符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检测报告。

现向检验检疫局申请该批进口乳品先报检,完成报检手续后,我司将送样给(检测机构名称)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检验。

我司保证该批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存放于检验检疫局指定或认可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决不擅自动用。

进口乳品进口商备案须知

进口乳品进口商备案须知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进口乳品进口商备案须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食品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进口商应当先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乳品进口商在备案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纸质文件材料: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提供下载);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3、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进口商经营范围应包括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从事其他乳品进口的进口商经营范围应包括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进口非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进口商如为生产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为餐饮企业应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

代理进口公司应提供实际货主的相关许可证;4、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源头保障、质量控制、产品追溯与召回、风险信息报告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风险信息应急方案。

5、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风险信息报告员、应急联络员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6、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7、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8、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

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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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18•【文号】国质检法[2008]542号•【施行日期】2008.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2008年10月18日国质检法[2008]54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以下简称《乳品条例》)已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实施。

为了保证各级质检部门及时有效地贯彻实施《乳品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给婴幼儿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很大危害,给我国乳品行业带来了严重影响。

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品行业市场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存在缺位等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及时制定发布了《乳品条例》。

《乳品条例》在总结和分析我国乳品质量安全状况、并在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和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出了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对新时期、新形势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乳品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乳品质量和安全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承载着人民群众对乳品质量安全的期望。

贯彻实施《乳品条例》是质检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是质检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

二、深入学习,把握实质《乳品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着重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乳制品进出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力度,加重了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进口哈萨克斯坦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哈萨克斯坦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哈萨克斯坦乳品检验检疫要求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哈萨克斯坦输华乳品是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以及骆驼乳粉等。

三、生产设施要求哈萨克斯坦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经哈萨克斯坦官方批准,并获得中方注册。

四、证书要求哈萨克斯坦输华乳品应随附哈萨克斯坦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五、食品安全要求哈萨克斯坦输华乳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中,骆驼乳粉暂时按《驼乳粉》(RHB 903—2017)的规定执行,待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哈萨克斯坦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相关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七、存放和运输要求哈萨克斯坦输华乳品的存放、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

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八、其他获得注册的哈萨克斯坦乳品企业名单、输华乳品卫生证书样本,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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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乳品检验检疫须知一、进口乳品HS编码和产品种类HS编码包括:0401100000-0406900000、1901100010、190190000、2106909001、3501100000、3502200000。

产品种类: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产的乳。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包括牛初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等。

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二、如何知道哪些国家生产的乳品能进口到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允许向我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输华乳品卫生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公布。

输华乳品卫生证书样本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乳品不得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已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样本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ybzspjyjy/ggshrzpzsyb/)。

三、进口乳品的检验检疫流程境外乳品生产企业进行注册进口乳品进出口商进行备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报检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检验检疫(包括标签符合性检验)首次进口的预包装乳品标签进行备案检验检疫合格的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进口商建立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于公共媒体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进口商主动报告。

四、什么是乳品进口商?乳品进口商是指对外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以及对进口货物具有实际拥有权的国内企业。

进口代理公司在报检时应主动申报进口乳品的实际货主的备案号和名称。

五、如何办理乳品进口商备案?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进口商应当先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在备案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纸质文件材料: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3、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源头保障、质量控制、产品追溯与召回、风险信息报告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风险信息应急方案。

4、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风险信息报告员、应急联络员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请特别注意: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负责跟踪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要求,审核企业进口乳品配料、标签等信息,以确保企业进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

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请特别注意:完成上述备案后乳品进口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填写完备的乳制品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件5);2、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等);3、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制定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配备应急联络员、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制度、方案等需一一对应提供);4、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乳品仓库储存场所介绍及仓储详细地址(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扫描件);1-4点资料需将电子版发送至gzbq9@,(乳制品企业基本信息表需发电子版文档,其它资料可以提供扫描件;进出口乳品的相关政策要求将通过邮箱或电话通知,务必留常用的邮箱和电话);请将1-3点资料的纸质文件加盖公章交送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监处A1213室,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常报检开展进口乳品业务。

六、进口乳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如何办理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

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包括以下三种:1.生乳(是指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涉及HS编码:04012000002.生乳制品(是指直接以生乳为主要原料,未经过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乳制品)涉及HS编码:0403100000、0406100000、0406200000、0406300000、0406400000、04069000003.巴氏杀菌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涉及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注]上述HS编码仅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涉及的HS编码,并不指使用该HS编码的所有进口食品均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还应依据产品的加工工艺进行综合判定。

八、如何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程序请参照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场景式服务栏目中“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审批办理程序”。

(网址:/cjfw/dzc_jjxkz.aspx)九、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如何申报?进口乳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报检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并申报乳品进出口商名称和备案号。

请特别注意:进口乳品报检时,申报品名的格式统一为“产品品牌+产品名称”,如“合生元金装婴儿配方奶粉”、“NZMP脱脂奶粉”、“安佳无盐黄油”等,不要添加标点符号和“牌”。

如报检时不是以此品名格式报检,施检部本将会将报检资料退回给口岸,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到报检口岸进行修改。

进口商报检时如称产品无品牌,由于无法核实产品品牌、配方等信息的一致性,一律作首次进口处理。

十、进口乳品半成品(如婴幼儿配方奶粉基粉)该如何报检?进口乳品半成品(如配方奶粉基粉、预混料等)报检品名应体现原料属性,不得以成品品名报检。

报检时,首次进口的进口乳品半成品进口商应提供应提供对应成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应提供微生物项目的检测报告。

进口商应提交国内生产企业相应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如生产企业不在广东局辖区范围内,检验检疫机构将按入境货物流向的相关规定将货物转至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监管。

进口商在入境口岸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疫工作后,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须及时到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报检。

十一、首次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2、经我国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请特别注意:卫生证书应是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正本原件,并加盖官方印章及官方兽医签名,目的地应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格式、官方印章等应与总局确认的证书版本一致。

证书上产品相关信息应与报检进口乳品的品名、规格、生产批次、数重量等信息一一相符。

请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核对国外官方卫生证书的每一项内容是否准确无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视为无法提供有效卫生证书,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请在官方卫生证书的相应位置填写产品品牌,如无指定位置产品品牌可与名称在同一位置标注,或者标注在备注栏;产品名称由于证书版本限制无法显示其真实属性、不能与报检名称相符的,应在备注栏标注与产品报检名称相对应的英文名称;另外,如国外官方卫生证书上只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其中一项,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也将显示与国外官方卫生证书相符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3、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包括污染物和真菌毒素)。

首次进口是指无论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2013年5月1日起境外启运的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4、首次进口且尚未进行标签检验的预包装乳品,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原产地证;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标注国外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外交途径确认(我国驻外国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标注原装进口的,应在国外官方卫生证书上标注产品规格;5、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6、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7、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十二、非首次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2、经我国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需特别注意的部分见十一、2。

3、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的复印件,以及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不合格,再次进口时,连续5批次(指5个不同生产批或生产日期)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包括之前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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