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下称“本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地下空间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管理要求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有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地下空间准入管理标准3.1 地下空间的准入管理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地下空间;2.经过必要的保安措施,保证地下空间的安全;3.防火、通风等设施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4.对进入地下空间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并留有相关记录;5.确保地下空间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地下空间日常管理标准4.1 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定期对地下空间进行巡视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2.定期审查地下空间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复;3.对进入地下空间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禁止存放违禁物品和危险品;5.禁止在地下空间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地下空间紧急情况应急标准5.1 地下空间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在地下空间内设置一定数量的紧急出口,并确保通道畅通;2.配置相应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充填;3.建立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标准程序,并提前进行模拟演练;4.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评估。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六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考核标准6.1 对于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1.地下空间的准入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标准;2.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是否按照规定标准执行;3.地下空间紧急情况应急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标准;4.地下空间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情况;5.地下空间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七条违规处理7.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奖金、降职、解雇等。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下空间是指地下第一层及以下的建筑空间。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风险可控、保护环境、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力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地下空间的分类和安全等级第五条地下空间按照用途和安全等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私人地下空间。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或居住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商业、地下交通、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七条私人地下空间是指用于个人、家庭、单位的专用地下空间。
第八条地下空间按照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次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第三章地下空间的设计和施工第九条地下空间的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经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核。
第十条地下空间的施工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规范进行,并经专业监理单位监督。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禁止吸烟、明火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由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主体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知识,负责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落实,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开放时间、容量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过安全承载能力。
第五章地下空间的维护和修缮第十八条地下空间的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并做好维护和修缮记录。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4篇)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十三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4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室的使用管理,确保地下室使用的安全、有序和合理利用,保护地下室设施的完好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地下室设施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和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地下室的使用指的是对地下室进行活动、储存、放置和管理等各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停放、物品存放、设备维修等。
第四条地下室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二)有序管理,保持地下室整洁、卫生和良好环境;(三)公平公正,遵循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地下室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章地下室使用许可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下室前,应当向建设和管理单位申请地下室使用许可。
第六条地下室使用许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使用地下室的具体活动计划和内容;(二)使用地下室的人员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三)地下室使用计划和时间安排;(四)有关地下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计划;(五)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对地下室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八条地下室使用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须重新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地下室使用管理第九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地下室;(二)不得擅自改动、损坏地下室设施设备;(三)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地下室;(四)不得在地下室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五)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地下室的门禁卡和钥匙。
第十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保持地下室整洁、卫生和良好环境,妥善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不得随地乱扔、倒排垃圾。
第十一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使用地下室设施设备,如有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进行修理或修改。
第十二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地下室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地下室内吸烟。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地下空间的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地下空间管理应当坚持“严格标准、科学规划、便利公众、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统一管理,包括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工作。
第六条地下空间管理委员会负责地下空间的具体管理,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地下空间的安全评估、日常巡查、事故应对等工作。
第七条地下空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使用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地下空间使用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地下设备和设施,保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地下空间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合理选择和使用建筑材料,确保地下空间的建筑质量和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和周边环境的监测,对排放的废气、废水等进行处理,防止污染。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保持地下空间的卫生和整洁。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垃圾。
第五章灭火和疏散第十五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和灭火器具,并对员工进行灭火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标识和疏散通道,并保持通畅。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疏散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疏散路线和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在地下空间建设和利用过程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应当依法、科学、合理、公平,确保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各类地下空间的安全防范和管理。
第二章相关主体责任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单位应当负有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责任能够得到落实。
第六条地下空间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控,确保地下空间的建设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的监管,加强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和利用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发现并解决地下空间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全要求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加以执行。
第九条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通风、疏散、排水等基本安全要求,必要时应进行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设置。
第十条地下空间的进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要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被占用,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应当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紧急处置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人员,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紧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伤员救治,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地下空间是指地面以下,由人工构筑或天然形成的作为活动、储存、生产及生活空间的地下空间。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越来越广泛,但地下空间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重视。
为了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制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一、地下空间的分类和等级划分1.1分类划分:根据功能和使用性质,地下空间可分为储存型、生产型、活动型、交通型和辅助型等类型。
1.2等级划分:按照地下空间的重要性和安全要求,可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等级。
二、地下空间的设计与施工要求2.1设计要求:地下空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防水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2.2施工要求:地下空间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进行必要的检测与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三、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要求3.1使用准入:地下空间的使用需要经过审批,包括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程序。
3.2日常管理: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包括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管理等方面。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3.3突发情况应急处理:地下空间出现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行相应的抢险和救援工作。
四、地下空间的维护与监督要求4.1维护要求:地下空间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包括建筑物结构的检测和加固、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换等,确保其安全可靠的使用状态。
4.2监督要求: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应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的监管力度。
五、地下空间的信息管理与公开5.1信息管理:地下空间的有关信息应进行及时、准确的录入、存储与备份,确保可靠性和完整性,方便管理和查询。
5.2信息公开:地下空间的有关信息应依法进行公开,包括基本情况、安全状况、规划用途等信息,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阅。
六、地下空间的技术支持与培训6.1技术支持:地下空间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应得到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持,包括地质勘探、结构设计、设备安装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5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保卫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与保卫处签订《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整体安全。
第九条保卫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应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得将公共地下空间租赁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公共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存在危险建筑结构;(二)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具有备用照明设施;(三)设置通风系统;(四)配备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五)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配备机械防火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六)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转门、吊门、防寒门帘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七)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八)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九)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十)符合房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保障公司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有效防范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安全隐患。
适用范围包含公司全部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
二、管理标准1.地下空间的开放和使用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2.全部进入地下空间的人员必需经过合规的培训,并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地下空间必需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地下空间必需具备完满的安全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疏散通道、防火设备等。
5.禁止将未经许可的设备或物品存放在地下空间中,任何人都不得在地下空间内私自布置任何设备或设施。
6.禁止在地下空间中进行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利益的活动。
7.地下空间必需保持清洁和整齐,并及时清理任何垃圾和障碍物。
8.全部进出地下空间的人员必需填写进出登记,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备相关部门。
9.进出地下空间的人员必需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依照规定使用安全设备。
三、考核标准1.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得显现违规行为。
2.地下空间的维护和检查必需依照规定的频率和标准进行,保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3.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必需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地下空间必需定时进行清洁和整理,确保环境乾净和通行畅通。
5.进出地下空间的人员必需依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登记和报备。
6.进出地下空间的人员必需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7.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保证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8.显现地下空间安全事故时,必需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整改。
四、管理措施1.设立地下空间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
2.订立认真的地下空间使用手册,明确使用流程和操作规范。
3.建立地下空间使用人员的资格认定制度,确保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
4.定期进行地下空间的维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加强地下空间的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提高生产管理效率,保护员工和设备的安全,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订立,并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了完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的地下空间使用,包含仓库、车库、生产车间等地下空间,以及与地下空间相关的设备和人员。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负责人地下空间使用的管理由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具体负责人由企业管理层任命。
第四条职责地下空间的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责:1.订立和改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2.监督地下空间使用中的安全风险,并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3.组织地下空间的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4.组织地下空间使用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5.处理地下空间使用中的安全事故和纠纷。
第五条员工安全意识培养企业应定期组织地下空间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认得和风险防范本领。
第三章安全使用要求第六条地下空间的平面布局和通道设置1.地下空间的平面布局应合理,通道设置要宽敞光亮,确保人员和设备的流畅通行;2.入口、出口和紧急逃命通道应标明合适的标识,以便人员快速找到。
第七条地下空间的通风与防护设施1.地下空间应配置合理的通风设备,保证空气流通;2.防护设施应完善,包含装有防爆、防火和防护网等设备。
第八条地下空间的灯光和照明设施1.地下空间应配置充分的灯光和照明设施,保证工作区域光亮;2.照明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和修理,确保正常使用。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消防设备和安全出口1.地下空间应配置消防器材,并设立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2.安全出口应清楚标识,保证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疏散。
第十条地下空间的设备管理1.地下空间使用的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2.对于老化、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3.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识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维护方法。
2023年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字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下空间法》第五条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运营和管理应当依法规范,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二章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地下空间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并有明确的理念和目标。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人口、城市发展和交通需求,确保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和高效运营。
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兼顾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地下空间规划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的原则,合理布局各类地下设施和功能,提高地下空间的利用效率。
第三章地下空间的建设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建设应当依法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不对周边环境和生态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设置防火、防水、通风、排气等安全设施,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营。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逃生设备,确保人员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
第四章地下空间的使用和运营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和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运营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运营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运营应当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故障报警机制,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
第五章地下空间的管理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职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确保地下空间的有效管理。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内各类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下空间是指依据规划要求在建筑物地下、街区地下或者城市地下掘进的空间。
第二章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应该遵循安全、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法合规使用地下空间。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应该与上层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相适应,不能影响上层建筑的稳定和安全。
第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应该依法合规使用,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地下空间的使用第七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按照功能分区进行,依照拟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选择合适的区域。
第八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必须符合工程安全、防火、防爆、防盗、防灾等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区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应该与相关上级行政部门取得审批手续,并在开工前,逐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对周围地域和自身环境没有不利的影响。
第十条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基础设施、安全通道、疏散通道等在经常性、定期性维修保养工程中落实,确保正常工作使用和安全。
第十一条地下水、地下油气等天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应当遵循财产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各类地下施工应当在工期内完成,保证周围环境和社会秩序不受影响。
如果施工影响了周围环境和社会秩序,应当及时进行整治。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使用是一个动态过程,使用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及时纠正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地下空间管理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明确职责;(二)公开透明,实行联防联控;(三)分类管理,全方位保障;(四)科技兴领,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管理应当与上层建筑的管理相适应,并充分考虑整个城市的用地规划和开发战略。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地下空间的利用和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列举一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建设规范:地下空间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防水防潮等要求,确保地下空间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安全设施:地下空间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疏散通道、应急出口、防火设施、照明设备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人员。
3. 安全管理: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4. 消防安全:地下空间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5. 使用管理:地下空间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并且进行统一管理,禁止非法占用、改变用途或私自改造,确保地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6. 环境保护:地下空间的使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地下水污染、土壤沉降等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地下环境。
7. 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地下空间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能够迅速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8. 安全培训: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熟悉地下空间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意识。
以上是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执行。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包括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地下通道等各类地下空间。
二、安全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地下空间的设计和建设,并确保设计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2. 使用单位负责地下空间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 监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安全设施1. 地下空间应配备足够的疏散通道和紧急疏散出口,并保持通畅。
2. 地下空间应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等紧急情况。
3. 地下空间的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应进行定期检测和通风排气。
四、安全管理1. 建设单位应制定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使用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和用户了解应急处理措施。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巡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五、安全防范1. 地下空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2. 地下空间应加强安全防火措施,禁止使用易燃和易爆物品。
3. 地下空间应定期清理杂物和垃圾,保持通道畅通。
六、应急救援1.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机制,配备足够的急救设备和人员。
2. 使用单位应与当地公安和消防部门建立联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求助。
3. 监管部门应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协调各方力量进行救援。
七、违规处理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地下空间、私自改造或使用违禁物品的单位,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八、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地下空间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布相关处理结果。
九、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关单位应立即落实相关要求,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地下空间进行整改。
以上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为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指导。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地下空间的安全与秩序。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4篇)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地下空间的规范管理和使用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是常见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 地下空间使用管理单位: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应该对该地下空间负责,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责。
2. 准入管理:地下空间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包括使用用途、使用方式、填报必要的申请材料等,必须经过审批或者备案方可使用。
3. 安全评估: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应该进行地下空间的安全评估,包括地下空间结构的安全评估、地下空间使用方式的安全评估等。
4. 设施设备管理: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地下空间的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并制定相关检修、保养等计划,确保地下空间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5. 日常巡查和维护: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地下空间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
6. 应急管理: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空间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和人员,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
7. 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执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整改。
8. 安全守则和警示标识: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守则,并在地下空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以上仅是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还会根据地区或者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你可以进一步查阅相关法规和标准来了解更详细的内容。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下空间是指地下建筑、地下工程及地下设施。
第二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是为了保证公共安全和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依据《地下空间安全法》进行,本规定是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具体实施规则。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四条地下空间的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规划和建设标准,保证其安全可靠。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越来越普遍。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关乎着公众的生命财产,需要加强管理规定,以提高其安全性。
本文将从地下空间的分类、管理部门、使用管理规定等方面,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进行规范。
二、地下空间分类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地下空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1. 仓储库房主要用于存储物品,如粮食、油脂等。
存在火灾和爆炸等安全风险。
2. 车库主要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存在燃油泄漏、车辆起火、漏电等安全风险。
3. 商业场所主要用于商业展示和销售,如商场、超市等。
存在人员拥挤、火灾等安全风险。
4. 水库主要用于蓄水和水利设施,如地下水库、排水沟等。
存在泄漏、决堤等安全风险。
三、地下空间管理部门地下空间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明确划分,如建设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应急救援部门等。
这些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共同管理。
四、地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1. 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具有开发和管理地下空间的能力;•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充分考虑使用环境、安全性、消防和应急预案等因素。
2. 地下空间安全监管部门应满足以下要求:•监督和管理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核发地下空间运营合法证照;•对违法使用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管。
3. 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获得相应的证照;•对内部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严格执行安全制度,杜绝违规行为。
4. 地下空间应急救援部门应满足以下要求:•及时响应紧急情况;•熟悉应急预案、救援措施和设备;•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处置能力。
五、总结地下空间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其安全使用关乎着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加强地下空间的管理规定,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是保障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关键。
同时,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也需要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营造一个和谐、安全、有序的使用环境。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 引言地下空间的利用已经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地下空间的合理管理和安全使用却是一个复杂而且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为了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维护城市的安全与稳定,制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进行规范,明确相关的监管要求和应遵守的规定,以确保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和安全性。
2. 定义2.1 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指城市地下的各种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地下商店、地下设施等。
2.2 安全使用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是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人员、设备和财产的安全。
3. 管理机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由城市规划与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地下空间的规划和设计标准;•审批地下空间的建设计划;•监督和检查地下空间的施工和使用情况;•制定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地下空间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
4. 安全使用管理要求4.1 设计规范地下空间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范要求:•结构稳定:地下空间的承重结构应具备足够的稳定性,能够承受设计荷载;•防水防潮:地下空间的墙体、地面和屋面应采用防水防潮材料,确保地下空间内部干燥;•通风系统:地下空间应配置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空气流通和质量;•照明设施:地下空间的照明设施应满足相关标准,保证光线充足;•消防系统:地下空间应配置灭火器材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4.2 施工要求地下空间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合法施工:地下空间的施工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严禁违法建设;•施工资质:参与地下空间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质量: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现场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地下空间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5篇)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保卫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与保卫处签订《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整体安全。
第九条保卫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应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得将公共地下空间租赁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公共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存在危险建筑结构;(二)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具有备用照明设施;(三)设置通风系统;(四)配备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五)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配备机械防火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六)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转门、吊门、防寒门帘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七)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八)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九)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十)符合房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篇)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保卫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与保卫处签订《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整体安全。
第九条保卫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应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得将公共地下空间租赁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公共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存在危险建筑结构;(二)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具有备用照明设施;(三)设置通风系统;(四)配备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五)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配备机械防火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六)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转门、吊门、防寒门帘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七)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八)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九)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十)符合房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保卫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与保卫处签订《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整体安全。
第九条保卫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应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得将公共地下空间租赁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公共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存在危险建筑结构;
(二)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具有备用照明设施;
(三)设置通风系统;
(四)配备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
(五)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配备机械防火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转门、吊门、防寒门帘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七)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八)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
(九)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十)符合房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十一)配备消毒器材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十二条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普通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二)普通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三)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普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公共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
(二)建立健全公共地下空间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安全责任制度;
(三)建立公共地下空间检查制度,经常检查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
(四)建立公共地下空间安全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对所管理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五)在公共地下空间出入口设置由市人防部门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六)按照公共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公共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公共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八)公共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人防、房产、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九)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公共地下空间租赁合同或者安全使用协议中规定的安全使用义务;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公共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三)保障公共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四)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在公共地下空间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五)对所管理的公共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六)公共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并消除隐患;
(七)公共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管理者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八)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使用人不得在公共地下空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造或拆除地下空间原有结构;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二)雇佣无有效证件人员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向无有效证件人员出租
地下间;
(三)私自改变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申报批准用途;
(四)在地下空间内生产、经营和储存存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的物品;
(五)私拉电线或使用电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易燃易爆物品。
(六)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作为燃料;
(七)吸烟;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造地下空间原有结构及材料。
确需进行装修改造的应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按照《大厦装修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将施工方案上报市、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经批准方可施工。
改造与装修均不得改变地下空间主体结构,不得降低其原有防护能力。
改造工程须经市、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十七条在公共地下空间内生产和加工饮食,应当划定专门的饮食生产和区域。
在公共地下空间非饮食生产和加工区域内,禁止用火、用电烹饪、烧烤食物。
第十八条对因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构成安全隐患,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将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执法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