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思考笔记
新《证券法》主要条文解读笔记(一)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证券法》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之所以把后两者纳入是在实践中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当前存在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问题,有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本条增加了一款“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另外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需要,维护境内市场秩序,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新法中明确了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如最近发生的瑞幸咖啡事件,其经营主体在境内,上市在纳斯达克,其是否存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是否适用本条第四款进行执法或者进行司法追究责任目前媒体和学术界讨论的也比较多。
条文解读:本条是本次修改《证券法》的核心,公开发行证券由证监会核准改为了证监会注册;另外考虑到实际实施情况,授权国务院来规定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但是可以明确的是IPO、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CDR的公开发行均要实行注册制。
这里说明一下什么是注册制?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提到: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
所以注册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投资者可以基于所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另外本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增加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关于突破两百人的公开发行限制,立法过程中曾考虑四类豁免注册情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惜最终只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豁免,这对网络众筹平台等不免感到失望。
反思《证券法》的制定和修订
特 征 。 政 策 是 国 家 为 完 成 一 定 时 期 的任 务 而 规 定
的活动 准则 , 往具有 时效性 , 时而异 。 以, 往 因 所 尽
管 政 策 常 常 影 响 、 导 法 律 的 制 定 , 至 成 为 法 律 指 甚 本 身 , 是 , 经 充 分 试 错 证 明 其 酱 适 性 , 策 但 未 政
维普资讯
《 金融与经 济) o 6 第 5 ) o年 2 期
反 《券 》制 和 订 思证 法的 定 修
夏 丹
( 清华 大 学 , 京 10 8) 北 0 04
摘 要 : 证 券 法 》 订 的 根 本 原 因 不 在 于 情 势 变 i 而 在 于 法 律 演 进 机 制 上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 订 后 的 《 修 £,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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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错 法 广 泛 地 适 用 于 对 自然 规 律 和 社 会 规 律 的 科 学 发 现 。 和 我 党 所 倡 导 的 “ 实 践 中 检 验 和 它 在 发 展 真 理 ” 思 想 是 契 合 的 , 摸 着 石 头 过 河 ”的 改 的 “ 革 开 放 是 典 型 的试 错 法 。 试 错 法 当 然 也 适 用 于 法 律 的 发 现 。 国 证 券 法 之 所 以 发 达 , 在 于 形 成 T 美 就
对《证券法》修改的八点建议
对《证券法》修改的八点建议今年7月全国人大决定启动《证券法》的修改,并成立了《证券法》修改起草小组,准备在今年年底完成修改计划。
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是一个新兴转轨的市场,《证券法》的修改,应尽量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去制定,而不应过多受市场环境的影响。
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想一步到位就建立一个成熟资本市场的证券法律框架是不现实的。
因此,这一特定时期《证券法》的修改仍应立足于过渡时期,不可能一蹴而就。
分业与金融控股集团混业经营中国加入WTO之后,外资机构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对中国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本市场形成了较大压力。
我国《证券法》第六条规定,目前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而现在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
一些大的金融控股集团的相继成立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发展的主流,很多国家为适应这一潮流,还成立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统一监管体系。
我国金融业务在外来压力下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商业银行开展基金发行、证券托管、股票置押贷款等中介业务;证券机构进入银行同业资金的拆借市场;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以及基金、证券的股票托管业务的出现,说明在我国金融领域的现实中,已经出现了无法避免的混业经营的趋势。
因此,在现有的《证券法》中,简单规定银行业和非银行机构之间不能混业经营已不能适应现实和未来的中国金融机构提升竞争力的要求。
对于这一条款,应从适应新情况通盘考虑出发进行必要的调整,但调整中也不能忽视风险。
从国外混业经营的情况看,事实上,金融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和从事某一金融专业领域的子公司分业经营是并存的。
如何把握好控股集团和子公司之间的度,就成为修改这条法规的前提。
通过对集团和子公司二者边界的划分,实现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之间有统有分的合理定位。
这就有效的实现了通过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兄弟公司之间的设立构造了“防火墙”,把一个公司法律主体内部的混业经营扩展为在一个金融集团内部的混业经营。
为鼓励这类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可考虑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如集团合并纳税。
新修订《证券法》析
新修订《证券法》析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前后历时两年零三个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修订后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原《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删除27条,修改条款高达百余条,涉及40%左右的条文。
本文以资本市场的发展为脉络,就新颁布的证券法进行了全面研究与分析。
一、《证券法》修订的背景概述1999年7月1日施行的原《证券法》历经六年多起草,跨越七、八、九三届全国人大,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才获通过。
2003年该法的修订即被提上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
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如此漫长而修改启动却如此迅速,这在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在原《证券法》实施后的几年中,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与当初该法制定时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而证券市场实践的不断发展使这部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的需要。
究其原因,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
三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四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
五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六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制约了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二、修订后的《证券法》新意从《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风险防范是本次修订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注重各类风险控制和防范,在法律法规严谨全面、市场参与体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将有利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合法、合规地正常开展业务。
谈修订后的《证券法》的学习
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 法 报 经 国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
衍生品种的规定 。 为建立多层次资
本 市场体 系和制 度创 新 留下空 间 。 所谓 证券衍 生 品种 , 指原 生 是
机构 或者 国务 院授 权 的部 门核 准 ; 未经依 法核 准 , 任何 单 位和个 人 不
数量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 这种发 行涉及人数少, 且投资者对发行人
的情 况 比较 了解 , 发行 行 为对 社会
影 响较小 . 国家对 这种 行 为一 般不
2分 业 经 营 、 . 分类 管 理 规 定发
生 变化 。
算制度 :完善了证券监督管理制
度 , 别 是 上 市公 司 、 券市 场 和 特 证 证券 公 司的监管 ; 化 了证 券违 法 强 行 为的法 律责任 。
度。
、
证 券法概 述
为 了 进 一 步 完 善 股 票 发 行 管 理 体制 ,确 保上 市 公 司规 范运 作 。 参 照《 国务 院关 于推 进资 本 市场 改 革 开放 和稳 定发 展 的若 干意 见》 关
于 “ 一 步 完 善 股 票 发 行 管理 体 进
1 .在证 券 分类 中增 加 r汪券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 十八 次会 议 表 决
通过 修订 后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法》 并于 2 0 , 0 6年 1月 1日起施
行。
( 如股指期货 、 期权等 ) 两大类 , 具 有保 值 和投 机 双重 功能 。 因为其 在
发行 、 易和信 息披 露 等方 面有 特 交 殊性 . 券法 不能适 用各 类 层 出不 证 穷 的衍 生品种 , 因此 证 券法 第 2条 别规 定 , 汪券 衍 生 品 种 发 行 、 易 交 的管理 办法 . 由国务 院依 照本 法 OH G UE AI A AN
从诉讼法角度谈证券法修改
从诉讼法角度谈证券法修改——以股东派生诉讼为中心一、证券法修改概述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证券法》,这是《证券法》继2004年修改之后,短短两年时间之内作的第二次修改。
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内幕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多个方面作了广泛的修改。
比较重要的方面有:1. 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预先披露制度。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2. 取消了原单一的股票现货交易方式,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留下了空间。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3. 取消了融资融券的禁止性规定。
4. 将证券上市交易的核准权全部下放给证券交易所。
5. 取消了原单一的股票现货交易方式,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留下了空间。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6. 取消了银行资金入市的限制。
《证券法》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7. 详细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金融的角度而言,《证券法》的修订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一是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问题;二是现货交易问题;三是融资融券问题;四是国企是否允许炒股的问题;五是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问题。
《证券法》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案例6.1 带头大 哥777
第三节 证券公司 的业务监管
第五节 证券业 协会
第四节 证券从 业人员管理
案例6.2 公司高 管黄某内幕交易
第七章 证券交易市场
第二节 证券交 易所
第一节 证券交 易市场的特点
案例7.1 证券分 析师“抢帽子”
操纵证券...
第八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节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
第二节 证券服务 机构
案例8.1 周某操 纵证券市场在短 时间内牟...
案例8.2 “金股 之王”投资咨询 欺诈
第九章 证券投资信托
第一节 证券投资 信托的性质和特 征
第二节 证券投资 信托关系人
第三节 公开募集 的基金
第四节 非公开募 集的基金
第六节 基金行 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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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思维导图PPT模板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证券法
机构
公司
协会
教材
上市
监督
证券
证券市场
信息 内幕
管理机构
案例
证券交易
张某
基金
发行
服务
投资信托
01 序
目录
02 第一章 绪论
03 第二章 证券的发行 05 第四章 信息公开制度
04
第三章 证券上市与交 易
06
第五章 上市公司的收 购
第二节 证券诉讼
案例11.2 境内外 公司非法兜售原 始股
参考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内容提要
读书笔记
谢谢观看
5 案例3.2 公
司职员泄露内 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制度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第一部分新《证券法》总体解读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一、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1.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
2.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1.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1)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2)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3)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2.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做了完善。
如(1)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2)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1.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2.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3.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4.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5.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6.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1.新增了信息披露“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2.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3.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4.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5.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6.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7.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此前几次修正和修订分别是:1、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该次修正涉及两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此次修订主要是推动股票发行询价机制改革和完善公司债场内交易机制。
2、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这次修订有五大亮点:一是明确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是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误导投资者行为的罚则。
三是为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打开大门。
四是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五是解除了部分限制性规定,调整优化了有关规定。
原证券法中“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有了“新的说法”: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这次大修适应了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稳步有序发展的新形势。
此次修法后,具有历史意义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实施,并且取得成功。
2、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只修改一条,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读懂《证券法》修订草案10大看点
读懂《证券法》修订草案10大看点核心提示:本文总结了本次《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十大看点。
20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四会议审议了《证券法》的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其中明确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证券时报记者总结了本次《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十大看点,以餮读者。
看点一:明确注册制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证券法》(修订草案)指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其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做出判断,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出,现阶段注册制改革的范围限定于股票,为此,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看点二: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
根据《证券法》(修订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看点三:增设现金分红制度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证券法》(修订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需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对于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看点四: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此次公布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证券法》修改学习提纲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第一部分证券法的地位和作用一、证券法是证券立法的根本大法。
二、证券法是一部行政管理法。
三、证券法是一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处罚法。
四、证券法是一部以证券公司为主角的法律。
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内容介绍第三部分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介绍第四部分案例分析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内容介绍新通过的《证券法》共有240条(旧法共有214条),其中新增53条,删除27条,从公司法中并入的有8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主要修订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监管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按《证券法》篇章顺序介绍。
一、第一章总则(第1——9条)(一)扩大证券法调整范围。
(第2条)1、除旧法规定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2、新增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
(二)对分业经营中出现的混合经营和金融改革给予了法律的支撑,为银行、信托、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准备了条件。
(第6条)二、第二章证券发行(第10——36条)(一)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对公开发行的情形进行界定,未经依法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10条)(二)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第11、26条)1、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2、保荐人的义务3、保荐人的法律责任(三)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1、删除“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3、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5、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6、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修改将重点关注四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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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证券法修改将重点关注四方面问题 核心内容: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主任28日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新一轮证券法修改将重点关注包括扩大证券范围、完善发行制度、丰富交易方式、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下文。
不久前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明确将《证券法》修改列为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信主任指出,这预示《证券法》修改工作已进入正式修法程序中。
信主任强调,本次证券法的修改,重点是要平衡好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和证券市场监管特殊性的关系,平衡好证券法的普遍规律与我国新兴加转轨市场特殊性的关系。
她表示,从我国证券法的发展历程看,新一轮证券法修改将会重点关注和集中研究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扩大证券的范围,明确证券的定义;二是完善证券发行制度,体现放松管制;三是丰富交易方式和机制,增加禁止交易行为类型;四是建立系统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特别是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
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之思考
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之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证券市场成为了我国经济运行和资金配置的重要平台。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国当前的证券法已经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的问题,对证券法进行修订已经势在必行。
证券法的修订应该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保护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此,证券法的修订应该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等方面入手,推动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在证券市场中的贯彻落实。
证券法的修订应该着重加强对金融创新和新型金融业务的监管。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新型金融业务如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迅速发展,给证券市场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证券法的修订应该加强对金融创新和新型金融业务的监管,规范其发展和运行,防范金融风险。
证券法的修订应该注重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存在着股票市场过于集中、创业板发展相对滞后等问题,这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证券法的修订应该注重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创业板的制度机制,减少企业上市的门槛,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多更灵活的融资渠道。
证券法的修订应该注重与国际市场和国际规则接轨。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在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的互联互通,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这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证券法的修订应该注重与国际市场和国际规则接轨,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参与。
证券法的修订是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修订证券法时,要立足于市场经济原则,加强对金融创新和新型金融业务的监管,注重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与国际市场和国际规则接轨,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之思考
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之思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整个经济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因此需要对证券法进行修订,以适应市场改革的需要。
本文将就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能的方向进行一些思考。
我们来看一下当前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当前的证券法中,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监管不力导致了市场内部的乱象,诸如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信息披露不完善等问题频发。
在市场监管和执法中也存在一些难题,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证券违法犯罪行为虽然被查处,但是往往处罚过轻,形同虚设,对于监管力度没有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的证券法需要进行修订,以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那么,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应该如何进行修订呢?我们应该强调市场化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种形式,其本质上是市场行为,应当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在证券法修订中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而不是简单地依赖于行政手段来进行监管。
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机构的监管模式,建立起更加市场化的监管体系。
应当强调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信息披露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更是至关重要。
在证券法修订中应当强化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强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应当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信息披露不实和虚假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应当强调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投资者是市场的主体。
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应当加强对于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
可以通过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力度,提高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可以通过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对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之思考
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之思考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证券法的修订已经成为当前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市场改革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推动下,证券法的修订需要前瞻性和综合性的思考,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公正和稳定,提高投资者保护,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一、增强市场监管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风险的增加也提出了对市场监管的更高要求。
因此,对证券法进行修订,加强市场监管的力度,是必要的。
在修订证券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如何真正保护市场的公平和竞争,并且制定出更有效的监管措施。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需要给予监管机构更多的自主权,保护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对行业的监管。
二、保障市场公正和稳定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证券法需要确立市场公正和稳定的法律基础。
因此,在证券法修订中,需要注重加强市场规则的完善和监管机制的建立,并推动市场机构建设,增强市场自律、自我监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
通过完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增强投资者信心和市场公信力,有效维护市场稳定。
三、提高投资者保护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保护成为资本市场中十分重要的环节。
在证券法的修订中,我们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同时建立更加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
这需要我们注重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合法权益和诉权,同时加强市场信息披露,完善投资者救济机制,增强投资者保护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和信心,为资本市场发展注入动力。
四、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需要一个稳定、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因此,在证券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注重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改善市场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市场机制化、规范化、机构化发展,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此外,还需要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规避系统性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证券法修改思考笔记
证券法修改思考笔记以注册制改革与《证券法》修法为契机,证监会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政府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机构”)的关系必将面临梳理和重构.这也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一次历史机遇。
如前文所述,鉴于“一股独大“和"关联公司系“的股权和公司架构,合规性要求(发行人的独立完整性及规范关联交易、禁止同业竞争等,以及报告期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证券法》的发行条件中应予保留.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些合规审查是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独立承担,完全排除其他行政主管机构的存在,还是适当分权,调动它们各自领域的监管资源?注册制对政府角色定位的挑战资本市场发展和规范的二十余年,证券监管机构与各政府管理部门存在广泛深入的合作。
但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带有宏观管理和政府干预的痕迹,因此成为改革的对象.例如市场准入环节,本世纪初核准制取代“额度制”、“指标制”,让保荐机构取代政府选择和推荐发行人,朝着市场化方向大大的前进了一步。
然而在事中监管、事后执法环节,以及重组、退市、市场维稳等方面,各政府管理部门仍拥有不可缺位的话语权。
即使在事前准入环节,也没有完全排斥其他政府部门的存在,例如证监会在审核阶段,需要获得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函,发改委对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工商、税收、环保等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证明,等等。
注册制改革是在核准制基础上进一步市场化。
因此有一种呼声,证监会应舍弃目标的多元化,卸载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压缩到完全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内。
证监会应该摆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提供调控手段与调控工具的角色。
因此提出,注册制改革需要“监管者对监管定位的重新认识与监管目的的重新矫正“,从而达到”注册制那种纯粹的形式审查与事后惩处“.证监会的法律定位及与各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1、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的法律定位,决定了证券监管是国家经济和金融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既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也要与其他政府部门协调配合。
对《证券法修订草案》中股票注册制的思考
对《证券法修订草案》中股票注册制的思考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新国九条”对二级市场增强信息披露、放宽业务准入、支持混业经营、鼓励股权刺激探索、注册制改革等给出了方向性指引,而2016年3月1日开始生效施行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则意味着中国股票正式开始从核准制逐步转向注册制。
这一系列政策说明我国开始转向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放宽对股票发行的过度行政干预。
依循《证券法修订草案》路线图中对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将对证券市场环境和证监会职能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以股票注册制改革对企业和证券交易所的影响为切入点,以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环境为背景,探讨我国推行股票注册制度的不足条件,并提出立法建议。
一、股票注册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2013年国务院公布的“新国九条”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是监管层对股市改革思路的变化,具体内容主要是在IPO注册制改革、上市标准和审计制度。
推行注册制改革中最大的改变就是审核,注册制改革后并不意味着不审核,而是意味着“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发生了改变。
注册制改革后,审核流程与核准制时期相比会大大缩短,而透明度也会大大提高,弥补核准制时期场内市场上市门槛高、排队时间长、审核标准僵硬化、股票发行价格的预设等所带来的缺陷。
注册制改革下审核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关键点在于差异的上市标准,即不以盈利为核心。
这一点体现在《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中,去除了《证券法》中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企业而言,在核准制背景下,新产业与国内资本市场无关。
而推行注册制后,依法公开、准确地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各类信息是必要的。
这样一来,急需资金但尚无盈利或盈利较少的企业便可以进行股票融资。
二、实行股票注册制对证券交易所的影响在核准制下,大多数立法者都确立了发行股票的条件。
事实上,它负责识别股票质量或投资价值,甚至考虑股票发行引起的市场影响。
关于我国《证券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证券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郭田勇
【期刊名称】《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规范作用,同时也为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法>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虽然出于实际操作的需要,相关单位出台了一些通知、规定试图对<证券法>予以补充,但证券法的修改确实已迫在眉睫.对<证券法>的修改应把握前瞻性和着眼大处这两点,充分考虑对投资者保护的民事责任制度、分业管理与混业经营、市场体系的多层次性、与相关法律的协调等十大问题,着眼于整个证券市场长远的发展,在处理现实问题的同时为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总页数】4页(P23-26)
【作者】郭田勇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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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思考笔记
以注册制改革与《证券法》修法为契机,证监会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政府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机构”)的关系必将面临梳理和重构。
这也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一次历史机遇。
如前文所述,鉴于“一股独大“和”关联公司系“的股权和公司架构,合规性要求(发行人的独立完整性及规范关联交易、禁止同业竞争等,以及报告期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证券法》的发行条件中应予保留。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些合规审查是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独立承担,完全排除其他行政主管机构的存在,还是适当分权,调动它们各自领域的监管资源?
注册制对政府角色定位的挑战
资本市场发展和规范的二十余年,证券监管机构与各政府管理部门存在广泛深入的合作。
但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带有宏观管理和政府干预的痕迹,因此成为改革的对象。
例如市场准入环节,本世纪初核准制取代“额度制”、“指标制”,让保荐机构取代政府选择和推荐发行人,朝着市场化方向大大的前进了一步。
然而在事中监管、事后执法环节,以及重组、退市、市场维稳等方面,各政府管理部门仍拥有不可缺位的话语权。
即使在事前准入环节,也没有完全排斥其他政府部门的存在,例如证监会在审核阶段,需要获得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函,发改委对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工商、税收、环保等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证明,等等。
注册制改革是在核准制基础上进一步市场化。
因此有一种呼声,证监会应舍弃目标的多元化,卸载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压缩到完全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内。
证监会应该摆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提供调控手段与调控工具的角色。
因此提出,注册制改革需要“监管者对监管定位的重新认识与监管目的的重新矫正“,从而达到”注册制那种纯粹的形式审查与事后惩处“。
证监会的法律定位及与各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
1、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的法律定位,决定了证券监管是国家经济和金融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既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也要与其他政府部门协调配合。
超然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不受国家经济决策管束的证监会并不存在。
例如在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方面,资本市场准入环节就发挥着引导、调控的政策作用。
发改委产业目录中属于限制、淘汰类行业的发行人,不具备申请IPO的资格。
相反,属于互联网及其他成长、创新型的科技企业,则是国家和资本市场积极扶持的对象。
这方面并没有教条地奉行“完全信息披露”原则。
再如,中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政府引导资金、人才向西部流动。
为通过资本市场带动新疆、西藏、青海等地区的经济发展,证监会发行审核程序中适当设置了西部企业的“绿色通道“。
假如将信息披露原则作为唯一的准则,证券发行的“绿色通道”便无法存在。
在行业调控方面,为严格落实近年来国务院关于严控房地产行业不规范融资的有关意见,对涉房企业公开发行或借壳重组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将国土资源部的书面同意作为前置条件。
再如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信托、典当、租赁等非银行金融企业的上市,银监会的意见函也是必备文件。
如果没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补位,证券监管对上述情况的处理将十分棘手,难以适从。
2、证券监管的范围有限,资源相对不足,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分工互补。
关于发行人独立完整性等问题,地方政府、证监会的地方监管局更拥有信息优势、地缘优势。
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行条件审查方面,也需要各主管部门的配合。
中介机构为对发行人在工商、税收、土地、海关、环保、专利等方面是否合法发表专业鉴证意见,以各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为依据。
行政和市场化因素形成合力,共同督促了资本市场规范意识和守法文化的培养。
有批评意见认为,将证券监管与国家宏观管理、行业政策、规范运作相挂钩,是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遗留。
毋庸讳言,各种行政管理职能介入证券发行,对市场化资源配置构成一定的影响。
合规性作为注册生效的条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上市的效率,加重企业
融资负担。
但从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看其进步意义,可以说没有上市融资的规范引导作用,大部分国有和民营企业可能还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以改制上市和规范运作为契机,带动、提升了中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共同的规范化、法制化。
美国“注册制”中各州蓝天法和政府机构的实质存在
将美国注册制等同于纯粹的形式审查与事后惩处,是对美国注册制的误解。
美国联邦与州的“双重注册”并行近百年,州蓝天法及地方机构的实质监管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宪政分权体制的一个缩影,美国的联邦监管权来自对各州自治管理的分权,而不是相反。
从中国高度集权的体制经验出发,容易在理解上将历史次序和因果关系倒置。
从1933年第一部美国联邦证券法到1996年《资本市场改革法案》,美国跨州的证券活动受到联邦与州双重注册及豁免注册的规制。
1996年至今,在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及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豁免注册方面,排除了州蓝天法的管辖。
但对于小额发行、州内发行、场外市场的公开发行,大部分州证券监管机构仍保留了实质审查。
对于所有证券销售的事后监管,联邦与州都各自承担“反欺诈”角色。
在“政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政府本身就是问题”的里根改革期间,美国证监会的人员、经费和部门权限受到严重抑制,与此同时,各州监管机构的力量得到充实加强。
正是因为各州监管弥补了联邦证券监管权改革和弱化期的空白,美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资本市场没有爆发系统性的证券欺诈危机。
里根时代开启的市场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联邦层面的去行政化,削减过于庞大的联邦权力,下放给各州政府部门及自律组织。
这个事实容易被我们忽略,从而片面地将美国市场化潮流理解为全部政府职能的弱化。
各政府管理部门在注册制中的定位改革
基于上述认识,将各政府管理职能排除在资本市场之外的建议,既脱离中国法律和体制现实,也不利于“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另一种相反方向的观点是,证监会的放权,不但要向市场放权,向交易所放权,也包括向地方政府分权,即将“部
分实质审核权回归到地方政府”。
这种观点有理论上的合理成份,但考虑到分权决策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滋生寻租行为,也有回归“额度制“色彩之嫌。
两害相权,较妥当的仍是目前在证监会审核环节嵌入有关部门意见的方式,但要在细节处大力改革。
例如,税收、环保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推行政务公开,在发行人申请IPO和再融资期间,中介机构可以直接上网查阅有关情况,无须一事一议的索求文件。
遇到有关意见函过期需要更新的情况,如在一定时间内有关管理部门无答复,则视为无异议。
类似做法也可以作为对VIE架构是否合法等问题的尝试。
以资本市场的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带动多个政府部门及职能的梳理、调整和优化,而不是断然割弃证监会与其他政府部门的配合补位关系。
理顺衔接程序、增加透明度、强化监督机制,需要牵头方大量的沟通磨合,更需要顶层设计的支持。
无论如何,都比市场化的空头承诺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甚至自我利益的牺牲。
资本市场改革不应不加区分地卸载各项政府管理职能,给市场留下更多的制度套利、监管真空。
不能怠于履行政府的弥补市场失灵,维护公平效率的当然职责。
任何法律和市场体制都是精华与糟粕共存,利弊互现,防止以市场化改革的名义,将脚踏实地积累起来的制度经验轻易抛弃,“孩子与脏水一起泼掉”。
一种合理的,实事求是的制度安排,即使被一时抛弃,仍会以其他形式、其他面貌不依不饶的恢复其存在。
相反的,如果是落后的、不合时宜的或不接地气、水土不服的制度,即使勉强确立,也会在实践中变味走样,丧失生命力。
注册制是具有充分的包容性和弹性的制度。
原教旨主义的“信息披露原则”在全球资本市场并不存在。
“鞋子合不合适,只有穿在自己脚上才能合适”。
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不应被市场曲解为以信息披露为借口排斥、否定其他合理的制度安排,推卸应有的责任。
在注册制生态系统中,既发挥市场各主体的主导作用,又整合和分配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资源,发挥它们各自的信息地缘优势、专门领域管理优势。
如此达到与美国联邦与州的“双重注册制”异曲同工的效果,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美国的制度重叠和程序繁琐。
统
一监管下适当、有效地分权,在无意之间契合了1934年威廉姆.道格拉斯大法官的夙愿,即理想中资本市场的合理管控方式是:“将行业监管与政府监督融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