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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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丨号)的

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事业经费安排的出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本着勤

俭节约、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单位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

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部(省)级领导、院士、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

坐同等级交通工具(飞机头等舱除外)。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自理。对于实际购

买票价的路线距离超出出差应到目的地路线距离而产生的多余票价金额应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

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各地区伙食补助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特殊情况,须本人出具情况说明并承诺真实性,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市内交通费可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学校派车的,单位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参加会议、学习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凭会议通知报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会议规定标准报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会议无补助或补助不足的,应取得会议证明,可发给全额或差额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校后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批准,工作人员去国家教育部等部委帮助工作,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90 元。工作人员到县和县以下单位外派挂职,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工作补贴50 元。

第二十三条在省内外参加各种专业进修、学习以及在外地接受学历教育、攻读学位的,不予补助。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称)对应的费用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 周岁的子女),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 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被调动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由学校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 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学生经批准出差,可按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

数计发

第三十条只有住宿费发票,没有外地往返交通费票据;只有单程交通费票据,没有住宿费票据;只有城市间往返交通费凭据,没有住宿费票据等出差住宿费、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票据不完整的,须本人出具情况说明并承诺真实性,由经费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凭发票据实报销,并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预算经费不超过5 天,科研经费不超过15 天)。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严禁参加旅游活动,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考察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弄虚作假,虚

报冒领,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人员,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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