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工商办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7日至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会议考察了四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情况,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和刘玉亭、付双建、甘霖、王东峰、何昕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钟攸平同志的书面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坚持真抓实干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努力作出更大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颐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强调落实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与会同志考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各省市工商局书面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折算,四川省局介绍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宝贵经验,四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下半年的重点任务以及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苏工商注[2012]265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江苏省工商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管理局篇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执行流程图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执行流程图篇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事项编码:JS000000GS-CF-0002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自收到材料起应当场作出决定或20日内核准或驳回。
办理部门:江苏省工商局外资处办理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宁海大厦服务电话:83308121 监督投诉电话:86636736篇三: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服管理和着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20XX年工商制服换发工作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工商着装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XX年6月22日印发打印:徐永琴校对:范红军校核:李宝湖共印:220份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工商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工商人字[1998]第170号),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着装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未列入着装范围的在编在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用公用服,借用时机是临时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任务、参加大型集会或在工商业务窗口工作时。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二)非工作时间未执行公务的;(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四)因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五)身躯明显伤残、女同志因怀孕体形显著变化等不宜着装的。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文)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聘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的通知-苏工商监[2013]453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聘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聘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的通知(苏工商监〔2013〕453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工商机关作风建设和部门行风建设,经研究,决定聘请周和平等100位同志为江苏省工商局行风监督员。
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与行风监督员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尊重行风监督员的调查权、监督权、建议权、批评权,积极支持和配合行风监督员的工作,虚心接受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要在行风监督员的参与和帮助下,认真查找、整改机关作风和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机关作风和部门行风建设取得新成效。
附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名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2月31日附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名单周和平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省政协委员朱光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孙庭兆原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季俊秋省侨办副主任贲道红省档案局副局长、纪检组长詹庚庆省旅游局纪检组长姜曦晖上海铁路局副局长兼南京铁路办事处主任,全国人大代表洪杰原省级机关纪工委副书记施学良省级机关纪工委副书记程玉松省政协副秘书长,省政协委员叶勇九三学社省委副主委、省政协副秘书长,省政协委员桂德祥省工商联副主席,省政协委员王腊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人大代表张宏性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纪检组长刘小纯江苏丝绸协会秘书长,省政协委员宋江英省妇联机关党委副书记孙建方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副所长,全国政协委员王尤山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传喜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信科技公司董事长薛涛南京中大医院胸外科主任、主任医师,省政协委员徐机玲新华社江苏分社新闻总监、高级记者,省政协委员王绿萍省人民医院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章健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处长靳浩省人民广播电台节目主持人陈健省国资委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都秀谷省教育纪工委正处级调研员张胜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孙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吴建宁南京广播电视台纪录片工作室主任、高级编辑、中国电视纪录片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王勇南京圣和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市工商联副主席、农工党中央委员,省政协委员魏青松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省政协委员胡毓晓江苏南极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省政协委员陈锡进南京市商贸局副局长邹芸南京市委宣传部纪检组副组长王文年南京市级机关工委研究室主任甘继勇南京市督察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陆栋无锡市滨湖区荣巷社区书记,省人大代表刘礼华江苏法尔胜泓升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省人大代表刘永平无锡市级机关纪工委书记袁凤彪无锡市大众房地产连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无锡市政协委员薛强无锡市王兴记有限公司董事长,无锡市崇安区政协委员吴旭东民建徐州市委专职副主委,省人大代表李锁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省政协委员马涛徐州市纪委常委赵乐坤徐州市级机关纪工委书记夏雷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长董才平常州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李江蛟常州工学院副院长、民盟常州市委副主任、常州市政协常委陈祖伟常州天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省人大代表徐亚红常州红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省人大代表吴国强大娘水饺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州市人大代表叶将莺常州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黄勇林中国民主建国会苏州副主委、苏州市政协副秘书长,省政协委员宋青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市政协常委、民建苏州市委常委,省政协委员王立占苏州华东电器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省政协委员刘骥民建苏州市委对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市政协委员王志明苏州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昝圣达江苏综艺集团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殷雄南通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省政协委员顾明南通市财政局纪检组长镇海洋南通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市纪委纠风室主任陆汉萍江苏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东升连云港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省政协委员颜成华连云港市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总经理,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刘祥光中国电信连云港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刘顺学连云港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阎伦峰连云港市优化办副主任李玉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淮安市政协副主席范青淮安市纪委副书记、市软建办主任,淮安市人大代表熊鹏淮安市百麦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淮安市工商联副主席,省人大代表孙蔚江苏淮安交通勘测设计研究院总经理,民革淮安市委副主委,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周翔淮安市侨联主席,省政协委员陈少波淮安市级机关纪工委书记徐军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省人大代表孙大明江苏省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省人大代表韦民盐城市级机关纪工委书记王爱军盐城市优化办综合处处长姜永忠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盐城市政协委员高云扬州市级机关工委书记吴义彪江苏华伦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州工商联副主席,省人大代表杨泽元江苏宝胜集团董事长,省人大代表林雅杰江苏扬力集团总经理,省政协委员张春元江苏金飞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省政协委员陈曦扬州市纪委纠风办主任许文句容市委副书记、市长,省人大代表张玉宏江苏恒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省政协委员侯军生镇江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司马东良镇江市监察局副局长郑清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正东镇江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镇江市润州区人大代表李卫国兴化市委副书记、市长,省人大代表仲建生泰州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省政协委员陆海民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名誉董事长,泰州市海陵区人大代表吴宁泰州市国通机动车环保监测有限公司董事长瞿玉金泰州市纪委案管室副主任张雨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省人大代表许翠红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副政委、纪委书记,省人大代表何通宿迁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省政协委员朱克平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宿迁市人大代表庞汝顺宿迁市纪委纠风室主任——结束——。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苏工商法[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法〔2009〕181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和规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称“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称“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称“《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称“《执法证》”)是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应当持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法制处具体负责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财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列入装备管理。
第六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申领、管理、核发经费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各级工商机关”)财政预算。
第七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皮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作、发放,省局订购。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苏工商[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工商〔2012〕34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后的省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局长、党组书记佘义和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兼管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
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杨勇同志负责政务、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关党建、离退休干部工作。
分管办公室、宣传处(研究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省消费者协会、省工商实业公司、江苏工商印刷厂。
副局长、党组成员杨卫东同志负责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企业注册工作。
分管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企业注册分局、省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省纪委派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江斌同志负责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分管纪检组、监察室。
副局长、党组成员张振飞同志负责公平交易监督、经济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干部培训工作。
分管公平交易监督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总队、财务处、审计处、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省工商局机关服务中心。
副局长、党组成员孙连才同志负责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监督管理、工商信息化建设、咨询服务工作及局机关基建工作。
分管市场规范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信息中心、咨询服务中心、省工商干部疗养院、省经纪人协会、省汽车交易管理协会、省市场管理协会、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副局长、党组成员吴永才同志负责法规、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12•【文号】工商消字[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总局第62号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解决消费纠纷工作效能,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依托12315专线和信息化网络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进文书电子化。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工商总局2014年3月12日附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目录1.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2. 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二)3. 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文书式样三)4. 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四)5. 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五)6.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文书式样六)7. 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文书式样七)8.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文书式样八)9. 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报告书(文书式样九)文书式样一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注:1.本表格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登记;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3.投诉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消费日期、消费涉及金额等具体情况。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30•【字号】苏政发[1998]127号•【施行日期】199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127号1998年12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
我省工商局经商省有关部门同意,制定了《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省政府同意这一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江苏省工商局1998年12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这是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增强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认真落实好这项重大改革任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机构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仍作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4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从业务指导转变为直接领导与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和参与制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拟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
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
(三)负责宏观监督管理全省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实施年检和直接的监督管理。
承担国家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30•【文号】工商法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08]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文书》)。
《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部分文书进行了修订。
10年来,《试行文书》在指导、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正在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
《试行文书》在种类划分、栏目设置和具体适用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应当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为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008年3月,总局在广泛听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文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力求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以下简称《修订文书》)更加权威、全面、实用,方便基层执法。
现将《修订文书》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修订文书》的基本情况是:一、文书体例方面,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赔偿文书与行政处罚文书并列,各自相对独立。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证无照经
营查处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24
•【字号】苏工商〔2018〕24号
•【施行日期】201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事项目录》的通知
苏工商〔2018〕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7号)要求,现将《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进行梳理,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后形成。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对所涉目录内容修改,或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责调整的,所涉部门应在10日
内,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规定提交省工商局,以及时对《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24日附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修改)【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苏工商[注][2014]12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的通知(2016)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的通知(苏工商(注)〔2014〕128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科学制定冠“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条件,省局对《冠江苏省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冠省级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3月25日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冠“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登记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非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登记注册,但名称前冠以“江苏”或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以下简称“冠省名”)的内资企业、“冠省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三条“冠省名”的企业名称由省局负责核准,“江苏”与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由最低行政区划所在地的工商局负责核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核准,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投资人为跨3个(含)以上省辖市登记的企业,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工商标字[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与驰名商标认定相关的商标管理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第一节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第二节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第三节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第四节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第五节审定第三章复审与核审第四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5•【文号】工商消字[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工商消字[2006]第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理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把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市场秩序。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工作目的1.2 工作原则1.3 适用范围1.4 分级标准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2.1 总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2 地方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3.应急响应3.1 分级响应3.2 先期处置3.3 应急等级的转换3.4 响应终结4.报告、监测与预警4.1 信息报告4.2 信息监测4.3 信息预警5.后期处置5.1 责任追究5.2 工作奖励5.3 善后总结5.4 制度完善6.应急保障6.1 通讯和信息保障6.2 人员保障6.3 技术保障6.4 物资和经费保障7.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生效时间1.总则1.1工作目的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理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第52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办字[2005]第86号),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特点,制定本预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信用监督管理为手段,以市场主体抽查为主要方法,加强政府部门联动响应,实现社会协同治理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江苏省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公司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市场主体履行登记注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将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市场主体监督管理遵循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五条信息归集包括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归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实施、谁记录的原则,收集、记录和维护。
第六条市场主体信息包括书式档案和机读信息两个部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为机读信息。
第七条市场主体信息书式档案包含以下内容:(一)市场主体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登记时依法提交的材料;(二)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的纸质材料;(三)市场主体被列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材料;(四)市场主体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著名、知名商标等褒奖的证书(或者公示证明、文件)复印件;(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警示管理审批表等材料;(六)检查表等其他监督检查材料;(七)其他相关部门移交或者抄送的材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6.24•【文号】工商市字[1996]第204号•【施行日期】1996.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验收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第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验收办法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验收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六月)根据国办发[1995]40号文件的要求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应在六月底前基本完成。
为保证脱钩工作能够按时完成并达到国办发[1995]4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现就办管脱钩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验收工作的重要性验收工作是实施办管脱钩的重要环节。
通过检查验收看各地是否认真按照国办发[1995]4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全面完成脱钩任务,达到深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社会主义大市场职能到位的目的。
二、验收工作的内容1、领导对脱钩工作的重视和组织落实情况。
检查验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国办发[1995]40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多次重要指示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并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脱钩工作重视和支持的情况,以及是否由主要领导牵头、由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办管脱钩领导班子,并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对办管脱钩工作从组织上予以落实的情况。
2、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情况。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苏工商注[2012]458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458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依法保护公众利益,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省公司登记实际情况,省局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制订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为依法保护公众利益,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登记实践,现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的,登记部门应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自吊销决定生效之日起25日内未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应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工商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备案的,逾期未办理的,公司应接受工商部门处理后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新股东已知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书面材料。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清算组成员已备案后办理股权变更的,公司还应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新股东已知晓公司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的书面材料。
第四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转让方是否已经履行或全面履行了出资等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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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法[2009]18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5.31
【实施日期】2009.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
法》的通知
(苏工商法〔2009〕181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和规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称“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称“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称“《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称“《执法证》”)是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应当持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法制处具体负责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财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列入装备管理。
第六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申领、管理、核发经费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各级工商机关”)财政预算。
第七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皮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作、发放,省局订购。
内卡由省局办公室组织制作。
第八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统一编号,由“区域代码”、“机构代码”、“人员代码”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自左向右(以下同)第一至第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区域代码”,我省“区域代码”为“14”。
第三至第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机构代码”,除省局为“0000”外,省各直属局的机构代码均由两部分组成。
第三至第四位表示省各直属局代码,由省局确定:(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1”;
(二)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02”;
(三)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03”;
(四)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04”;
(五)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05”;
(六)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06”;
(七)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07”;
(八)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08”;
(九)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09”;
(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10”;
(十一)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11”;
(十二)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12”;
(十三)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13”;
(十四)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4”;
(十五)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5”。
第五至第六位表示所属县级局代码,由省各直属局自行确定并向省局备案。
第七至第十位阿拉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