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 章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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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社会保险法(官方文件)

2011社会保险法(官方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一章-生育保险介绍PPT

第十一章-生育保险介绍PPT
不规定具体的投保条件,凡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 的妇女,一律可以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 ,如澳大利亚、 新西兰等国家采这种方式。
注意:1、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对象与享受对象并不完全一致; 2、并非所有城镇女性均能享受;
3、并非参加保险的企业女性劳动者能够享受。
2、生育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 我国生育保险支付待遇主要包括:产假、因生育发生的医疗 费用和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的生育津贴。 只有符合规定的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 才准以支付,超出规定以外的,需自己承担。 一为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 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 内所享有的假期。计划内顺产90天,难产再加15天。多胞胎, 多生一个孩子,多加15天。 案例1:某女,近日计划内生育,系难产,生了一对双胞胎, 问能享受多长期限的产假? 答:符合计划生育生产,假期3个月,难产加半个月,多生一 个孩子,再加半个月,共4个月。
11.2.1生育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1) 生育医疗服务是提供孕期、分娩和 产后所需要的各种检查、咨询、助产、住院、 护理、医药等一系列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 以保障母婴平安健康。它主要包括早孕保健、 产前检查、告危妊娠筛检、监护、管理、产 时保健、新生儿保健、产褥期保健、计划生 产手术服务、流产医疗服务、生育引起疾病 的诊断和诊疗等。
实行专项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生育费用夫妇双方单位分担
女职工生育医疗保健费用和产假,由夫妇 双方单位各承担50%。一般先由当地政府 的有关管理部门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必需 费用进行统计分析,测算出当地女职工生 育的平均费用,定为生育补偿的标准。女 职工生育,其丈夫所在单位要按生育补偿 标准的一定比例向女方单位支付生育补偿 金。女职工实际生育费用超过补偿标准时 ,超过部分由女方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社会保险管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保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社会保险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参保登记及费用核定第五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参保登记,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核定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七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费用的核定情况,并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及时缴纳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证。

第三章征收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九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及缴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应当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报送社保管理部门,确保缴费记录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资金支付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应当及时申领。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待遇的资金来源包括社保费用的缴纳、国家财政拨款和其他相关资金。

第五章社会保险监督及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五条社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社保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社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参保登记表2. 社会保险费用核定表3. 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社会保险制度:指国家建立的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_规章制度_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_规章制度_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教程第11章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

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教程第11章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节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一、改革动因
1.人口老龄化加快 2.社会结构变动 3.劳动力就业非正规化 4.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5.现有制度不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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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二、改革现状
韩国政府提出了“参与式福利”的改革理念,强 调普济主义、政府责任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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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三、社会保障运行效应
2.收入再分配效应 韩国的社会保障体现出了很好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使韩国在40多年的高速增长过程中,收入差距始终 没有明显扩大,甚至在20世纪90年代后还有所缩小, 并在世界范围内保持了较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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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三、社会保障运行效应
3.经济增长效应
从数据分析,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对其经济增长没有 直接和显著的线性影响,这和韩国社会保障处在较 初级阶段、支出水平较低有关。 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增长没有产生非常显著和重要 的影响,也和韩国经济发展模式及战略有关,韩国 经济发展模式及战略的最大特点就是政府强烈干预 下的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其经济增长主要靠政府 计划和出口拉动,受国内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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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三、社会保障运行效应
1.个人福利效应
从数据分析,1965-2004年,韩国人口平均预期寿 命从61.9岁提高到77.3岁,婴儿死亡率(每千人)从 61.8下降为5.1,文盲率从24.4%(1970年)下降到 3.6 % ( 2000 年 ) 。 相 对 贫 困 人 口 比 率 从 1965 年 的 12.2% 下 降 到 1998 年 的 2.0% 以 下 。 中 学 生 入 学 率 由 1970年的42.0%上升为2004年的88.3%;大学生入学 率从1970年的7.9%上升为2004年的88.5%。

社会保障第十一章

社会保障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社会福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以下关于社会福利的说法错误的是()。

A社会福利按照字面含义理解,是指改善全体社会成员物质、文化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

B西方国家社会福利含义是从狭义的角度进行规定的。

C社会福利是一个典型的动态的概念D社会福利不仅受一国的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其文化与传统习惯、宗教以及价值观念的影响。

2.以下不属于社会福利特征的是()。

A保障对象的特殊性B保障方式的单一性C保障水平的发展性D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的非同一性3.关于补救模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A补救模式的社会福利因循一种传统的观念—剩余观,即起到填补缺口或者救急的作用。

B把社会福利好的仅局限于一种缓解社会运行机制给人们造成的损失的功能。

C补救模式的结果是使福利领取者的社会地位提高,给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D补救模式的理论基础是:相信自由市场经济,主张在资源和所得的分配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作用,最小限度地使用政府的干预。

4.以下关于机制模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A机制模式的观点坚持:社会福利项目被看作现代社会为帮助个人自我实现的恰当的合法的功能。

B信念是:个人困难的原因超出个人的控制。

C机制模式把注意力集中于由个人原因造成的社会因素。

D机制模式的社会福利是国家在实行了补救模式后采取的第二步社会政策。

5.幸福指数最早由()提出的。

A萨缪尔森B凯恩斯C希克斯D巴罗6.以下关于幸福指数说法错误的是()。

A幸福指数仅与个体的主观感受有关,而与政府的政策无关。

B幸福体验能否成为一种切实的政策目标,关键在于政策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民众的幸福指数。

C从盲目追求GDP 增长到追求幸福指数等综合指标的变化,成为政府介入社会福利领域的一个重要依据。

D一个追求幸福指数等人本化发展观的政府在制度政策时,不仅仅是为了追求经济增长,还要追求大众的福祉。

第二节西方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及改革7.下列不属于美国对老年人提供福利内容的是()。

A食品供给服务B法律扶助C提供低保D购物服务8.以下不属于瑞典政府为提供老年人福利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0.10.28【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第一节建立和使用第一条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费的缴纳- 国家财政补助-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第十一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十一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 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解 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 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没有国家 资金投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缴 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 合的筹资机制。个人适当缴费,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 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政府对所有参保农民给 予适当补助,对于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贴 。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 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保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者住院 医疗费用。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 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
(一)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一般可以划分为三大类:现收现付制、完全 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 1.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是指政府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用于当 期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不为以后提供储备资金。 2.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是指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费全部 进入该账户,个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 额。 3.部分积累制 将社会养老保险金分为两部分,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 前者实行现收现付的财务制度,后者实行完全积累的财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此文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的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救助第八章社会福利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会保障,是指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满足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风险发生时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经济和其他支持。

第三条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

第四条工人、职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条国家应当维护和发展公共社会保障事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障事业。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向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七条具有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享有权利,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全民参保。

第九条凡在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和其他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并随经济和物价变动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帮助。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按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失业服务机构登记,参加职业介绍和求职培训,按时申请并参加失业保险待遇审查。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社会保险法PPT课件

社会保险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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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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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
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 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总则》一章共九条 主要讲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1、立法宗旨; 2、社会保险包括的范围; 3、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的方针; 4、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权利; 5、政府对社会保险的重视和支持 6、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等。 现分述如下:
3
(一)立法宗旨(第1条)
1、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2、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3、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一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九条?主要讲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总体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 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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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 (第10条)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 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地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受益人由保险合同指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及费率来确定。

第五条公司和雇员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并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第六条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从雇员工资中直接扣缴,不得减免。

第七条为简化公司按月购买社会保险的手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社保政策,公司每月为雇员购买社保时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数额作为缴纳基数。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第八条公司统一为雇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雇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雇员当月应缴的个人社保费用采取预缴方式,即当月的社保费在发放上个月工资时从上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的制卡费由公司承担,补换卡费等工本费由雇员承担,收费标准以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雇员入职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财务管理部门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无须雇员申请。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每月购买社保的人员名单,按权限审批后于每月15日前交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财务管理部门核实雇员个人资料。

社会保险法条款

社会保险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十一章 我国社会政策的基本体系

第十一章  我国社会政策的基本体系






二、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政策 1.我国公共卫生政策体系 (1)城市 ①卫生监督体系 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农村 预防保健服务简陋 卫生资源明显不足 预防保健网破损 卫生机构设施简陋 卫生人才缺乏 (3)我国公共卫生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对公共卫生缺乏足够的重视 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失当 (4)中国公共卫生体系未来发展方向 加大对公共卫生的财政投入 合理制定公共卫生规划 ,合理配置公共卫生资源

(3)改革前中国的教育制度 教育为工农服务 学习苏联 教育政治化和泛政治化 (4)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 恢复小学、中学和大学的教育体制和秩序
改革办学体制,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
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中等以下教育实行分级办学与管理

加强高校的自主办学


2.当前我国教育制度的问题与发展分析
(2)住房应该是一个社会福利领域
(3)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和对住房定义的需求都很复杂 (4)住房与健康等其他多项福利议题密切相关



3.当代住房政策的基本模式
(1)住房财政政策:对建房、购房、租房给予财政补贴 政府直接介入住房供给并相应投入财政补贴

政府向住房需求者提供财政补贴


(3)城市社区服务体系 ①当前中国城市社区服务体系 日常生活服务 社区环境和绿化服务 社区治安服务 社区文化体育和社区教育服务 社区再就业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 社区特殊人群服务(贫困、长者、残疾人、 儿童与青少年、优抚对象) ②运行模式 政府支持、社区主办、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

资金政策: 贷款:政府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机构的贷款支持 补贴:每张床位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补贴; 每月给予收住老年人相应的补贴

第十一章 农村社会保障 《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第十一章  农村社会保障  《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保障特点是“保大病不保小病”,整个模式建立在合理分 摊的基础上,由参保者缴费,个人和集体共同集资建立基 金,基金数额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分担比例根 据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收入情况而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 风险分散的原则 。
保障特点是“既保大病又保小病”,在资金筹措上仍由个 人和集体共同集资,由地方政府、卫生部门以及保险公司 联合管理,是福利型合作医疗和风险型合作医疗模式的结 合。
• ④国民健康保险与雇员健康保险之间相互独立,且具有 排他性
• (三)法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 1.覆盖范围
• 2.资金来源 • 3.支付条件
• (四)泰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
• 1.泰国的“健康卡”制度 • (1)主要内容
• (2)主要特点
• 2.泰国的“30铢计划”
• 三、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二、我国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特 征
• 1.合作医疗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 • 2.合作医疗以集体经济为基础 • 3.合作医疗模式不尽相同 • 4.合作医疗以自愿和互助互济为原则
三、传统合作医疗制度面临的困境
• 1.集体经济解体,资金筹集困难 • 2.抗风险能力差对农民的吸引力下降 • 3.农民收入变化引发医疗需求多元化 •
一、外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模式
• 1.社会保险型 • 2.福利保险型 • 3.储蓄保险型
二、外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一)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1.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 (1)覆盖范围 • (2)基金来源 • (3)支付条件 • (4)机构设置
• 2.德国农村的“农民健康保险”制度 • (1)德国“农民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 • (2)德国“农民健康保险”的特点 • ①缴费的强制性 • ②实行与收入关联的缴费制度 • ③保险基金运营市场化 • ④联邦财政的巨额财政补贴“兜底”

第十一章 社会保障 《劳动经济学》 PPT课件

第十一章  社会保障  《劳动经济学》 PPT课件

(二)社会保障的特征
——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增进福利为目的 ——以社会立法为手段 ——以社会公平为原则 ——以人道主义为本色
社会保障的具体特征主要表现在
♣ 强制性 ♣ 保证性 ♣ 普遍性
♣ 互济性 ♣ 福利性
二、社会保障的类型
(一)“保险救助”型社会保障模式
1.保险救助型中的社会保险的特点 2.保险救助型中的救助的特点
方法:指针对条文要求,所使用的各种方法 如何符合要求?
方法
(Approach)
展开
(Deployment)
学习、整合
(Learning/Integration)
愿景
战略目标
结果
在评审时,必须考虑过程和结果对关键经营因素的重要度,其最重要 的方面应当在组织概述和诸如4.2.1、4.2.2、4.3.1、4.4.1、4.5.1等条款 中确认,关键顾客要求、竞争环境、关键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尤其重要。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阶段
(一)济贫法的出现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 (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阶段
(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普遍建立了社会 保障制度
(二)众多学派涉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
(三)社会保障经济理论出现了新的特点
(四)形成了当代西方社会保障经济理论的 科学成就
1.社会保险式的优抚保障 2.社会救助式的优抚保障 3.社会福利褒扬性的优抚保障
十一、检查效果
45次
活 动 前
5次 目标
活动后 3次
1)实施对策后,减阻剂故障发生率大大降低,既减少了减阻剂的 浪费,又使生产平稳运行。
2)以每次排堵排放一公斤减阻剂计算: 42次×1 kg × 120元/kg=5040元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目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订立本规章制度,旨在保护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员工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公司连续稳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在册员工。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三条社会保险参保范围本公司依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

第四条参保资格1.员工一经录用,即享受社会保险参保资格。

2.在职员工如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或转移参保关系,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料子。

第五条参保缴费1.本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按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员工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由员工和公司分担,具体比例由国家规定。

3.员工应定时足额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将在员工发放工资之时扣除。

第六条参保待遇1.参保员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供应真实有效的证明料子。

2.养老保险:员工按规定年限和缴费基数,实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员工可凭医疗保险卡在指定医疗机构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4.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等待遇。

5.生育保险:员工在生育过程中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产假和产前、产后护理假等待遇。

6.失业保险:员工失业后,按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再就业补贴等待遇。

第三章缴费管理第七条缴费责任1.公司负责按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定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2.公司不得擅自调整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第八条缴费记录1.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并保管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2.员工可通过人力资源部门查询本身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并提出合理申诉。

第九条缴费延期和补缴1.对于缴费显现延期的情况,公司应及时补缴并支出相应的罚金。

2.员工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定时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应及时向公司进行补缴。

社会保险法(2018版)

社会保险法(2018版)

社会保险法(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即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七章至第九章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责任。

第十章至第十二章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本法强调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要求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同时,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规定,工会有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和监督,以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第二章阐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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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社会保险的法律原则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四、社会保险的结构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 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实 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 休金和退职金补贴。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基础养老金:按各省级或地(市)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社会统筹)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 户储存额除以120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给本 人。(缴费年限未满15年) (3)过渡性养老金: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 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 除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 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征:
1、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
2、保障水平的适度性
一般来说,基本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要 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金的水平, 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在职时的收入 水平。 3、享受期限的长期性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 定》(国发[1991]3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 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8]28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节 失业保险
一、概念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缴费年限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人无法控制的 原因)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 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是指下列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劳动法》D32(2)(3)与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其他情形。
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中 规定: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 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 事故的; 原《工伤保险条例》(2003)中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D1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 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的;
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中 规定: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 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 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 能力的;
《社会保险法》D3“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 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 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一)“安全网”: 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二)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 要求,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配置 (三)“减震器”: 防范和化解劳动风险,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源于“职业危险说”根据在于: (1)危险来源说,即因为企业、物品或装 置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因而 应承担责任。 (2)危险控制说,即企业在某种程度能控 制这些危险。 (3)享受利益并负担危险说。
1884年,德《劳工伤害保险法》规定劳工受 到工业伤害而受伤、致残、死亡时,不管过 失出自何人,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劳工的经济 损失。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支出主要有两方面:失业救济和促进就业(具 体项目)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 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具体项目: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 3、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四、社会保险的结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结构 及国家态度)
1991《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决定》 《劳动法》D75
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强制性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补充社会保险(国家鼓励) 劳动者个人储蓄性保险(国家提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险种
养老保险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 要不是受害人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按规定 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
《民法通则》D106(3)“没有过错的,但法 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三、工伤事故的界定
(一)工伤概念: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 务(业务)而受到的伤害。 (二)工伤范围(必须以立法中的明文规定为 依据)
D1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D37) 原条例中规定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 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D14
2、视同工伤D15 3、排除工伤情形D16 (三)工伤的认定
D1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 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 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 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西欧工业化初期,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伤害, 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即所谓“劳动者自 己责任原则”
理论依据:危险自任说
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认为:“雇 主在给工人规定的工资标准中,包含了对工作 岗位危险性的补偿。”
工业的发展,工伤事故日益增多,工人反抗增 强,欧洲各国开始改行雇主过失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工人因工负伤,只有出自雇主 一方有过错时,才给予赔偿;雇主的过错有多 大,对受伤工人的赔偿就有多大。(受制于劳 动者举证能力 ) 过错推定制度:在过错的认定上,不再是由原 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存 在,法官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存在。(雇主可 通过举证不具有过错而予以推翻)
《社会保险法》D50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 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 1、失业保险金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限(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2)缴费时间的计算 (3)领取期限的合并计算
D46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 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 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 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 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 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达到规定的工龄年限(缴费年限为15年)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 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 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第四节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 三、工伤保险事故的界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保险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竞合
《工伤保险条例》(03/4/27)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 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2011年1 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伤认定办法》(03/9/23)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劳动者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工资总额) (劳动者工资)
20% 8%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6%
2%
2%
1%
工伤保险
行业差别浮动费率 (0.5%至2.0%) 一般不超过1%
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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