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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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经济法主体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
• 一、现代企业制度概说 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 从党的文件角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
从法律关系角度:
实质方面:要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选择 合适的市场经营领域,进能赚钱,退能将损失减到最小程度。 这就要求:
一是所有者支配,即企业切实为其投资者所控制,并服从 其利益和意志进行运作。
二、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许可主义,是指设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需要报请主管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能 申请登记成立。
准则主义,是指设立企业不需要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向企业登记机 关
申请登记。
特许主义,是指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 立企业,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
(三)现代合作企业和国有企业制度的由来
1、现代合作企业的由来 2、国有企业的由来
三、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2—1984.9,起步阶段。以放
权让利,即扩大企业自主权,赋予国有企业更 多的财力,以增强企业活力为内容。主要措施 是企业利润留成和两步“利改税”。 第二阶段:1984.10——1991.12,全面展开阶段。 以“两权分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其内容。 主要措施是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经营责任制 和租赁经营。 第三阶段:1992.1—今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新阶段。从政策调整到制度创新,触及企业产 权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
第四节企业登记管理
• 一、概念: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 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监督结合起来 的一种工商管理制度。
企业登记管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济法教学课件 第二编

经济法教学课件 第二编

第一节 经济活动主体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场准入
一、市场准入的条件
市场准入——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经 济活动主体、产品依法应具备进入某些 市场的资格、条件的一种确认。
市场准入涉及主体资格和产品(服务)资 格的问题。
市场准入的条件
➢符合国家经济管理法律鼓励、允许性规定; ➢符合国家经济管理政策的倡导性规定; ➢主体应当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经济活动行为责任
经济活动行为责任——是指经济活动主体 在经济活动中,其经济行为违反了经济法 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而应当承受的法 律后果。
(三)财产或者经济利益补偿责任
财产或者经济利益补偿责任——是指经 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给相对人造成财 产损失或者经济利益损害时,应当承担 给予财产或经济利益补偿的后果。
➢具备特定市场的主体资格和特殊要求。
二、经济活动主体组织形式的选择
经济活动主体组织形式——是指经济活 动主体在法律上所表现的形态和法律地 位。
(一)个人独资
一个由单独的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 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企业的负债视同为投资者个 人的负债,在企业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时,须以 投资者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二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及其体系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经济法的权利主体行使经济职权、享有 经济权利的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的义务主体是指履行经济职责、 承担经济义务的经济法主体。
(二)决策主体、实施主体、活动主体、 受特殊保护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经济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和管理。

作为一门综合性法律学科,经济法的主体涵盖了很多方面,下面就来详细探讨一下《经济法》中的主体内容。

首先,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市场主体和经济法律主体。

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他们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发起者。

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这些主体在经济法中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共同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其次,经济法的主体还包括政府和监管机构。

政府在经济法中扮演着监管和管理的角色,通过相关机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制约和监督,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健康运行。

监管机构则是负责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法制的完善。

此外,经济法的主体还包括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

法官是经济法的实施者和执行者,负责审理和裁决各类经济案件,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和落实。

律师则是经济法律事务中的专业人士,通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经济法》中的主体内容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涵盖了国家、市场主体、政府、监管机构、法律从业人员等各个方面。

这些主体在经济法体系中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维护着一个健康、公正、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主体的作用和责任也在不断扩大和加深,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五、国家经济监督主体



按职能和法律地位划分,主要有: 权力监督主体:人大 行政监督主体: (一)一般行政监督主体: (二)专门行政监督主体:监察部、审计署
六、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微观规制行为 国有参与行为 涉外管制行为 市场监管行为
第三节 市场主业性与非行业性

根据是否有成员的行业或职业集体性
意义:明确其在中介组织体系中的特殊地 位;明晰与其他中介组织在性质和职能上 的区别;
3、评价性与非评价性

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评价性服务
法律意义:明确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确 定共同的行为准则
4、专业服务性与佣金服务性

根据提供服务时是否直接以专业技术服务 为标的

第二节 企业法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 经济管理关系 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

三、企业法律体系


关于公司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合伙企业 关于独资企业的 关于国有企业的
第三节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
一、概念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一 定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并以提供专业技 术性中间服务为经营手段的中介组织。 特征:专业法定性、社会评价性、企业经 营性
种类:合格评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与保 险公估机构、专业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公 证与仲裁服务机构


二、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经济法》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 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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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七、 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 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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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 得方式主要有: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 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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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
的。 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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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二、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
(一)宏观调控权
宏观决策的执行权 经济调节权 (二)市场管理权 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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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 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 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 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二、经济法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企业名称中对形式的要求:
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民族文字? 外文? 汉语拼音?
数字?
企业名称对内容的要求(禁止)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机关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
(二)企业设立要件之资本
1.定义:
企业的投资者实际认缴的,向企业投入财产 的总额。
6.公司的主要种类
•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 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即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一种公司。(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引例分析
1.甲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公司法》 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因此甲企 业的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张某、李某的主张是正确的。 2.乙企业是合伙企业,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 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对外按比例承担债务的约定, 不能对抗债权人。因而赵某的主张是错误的。 3.丙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个人独 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业主对外 承担无限责任,并不受注册资金数量的限制。因此黄某的 主张是错误的。
政府 政府管理部门
宏观调控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专门经济管理部门:商务部
各级人大及常委 特殊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经授权的其他组织:证监会
四、经济管理职权
经济职权的定义(P110)

模块二 经济法主体

模块二    经济法主体
3、最低法定资本:
有限公司不低于3万(一人有限公司10万) ;股份公司500万。
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颁发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股份表现为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四)公司成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公司名称核准后,符合条件办理工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采用准则主义设立原则 。
2、法定人数。有限公司股东(1-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5-200人)。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议事规则: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决定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即重大问题须经2/3的有表决权(总表决数、出席会议总表决数)的股东同意。
重大事项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
6、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 。请求者的条件:投反对票。适用的范围:3种事项。
7、公司回购股份的缓和 。
职工持股,股票期权、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
(六)利害相关者利益保护
1、完善职工利益保护 。
(1)职工参加董事会扩大到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以设职工董事。“可以”引导。 (2)监事会的职工比例正式为不低于1/3。(3)征询意见和建议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司。
4、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充实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消之;股东利益损害赔偿之诉。建立股东代表诉讼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持续持股180日以上并且持股1%。程序。利益归属:公司 )。 5、增加少数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制度 。少数股东资格:第102条,持续持股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前提条件:;自行召集与主持。这对保护中小股东很有意义,注意这里叫少数股东权,而不叫中小股东。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制度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制度

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原因是经济法律事实。 •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经济法律 事实可以分为两类:经济行为和事件。
• 1、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 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经济 行为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经济合法行为和 经济违法行为。
1、经济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主体的法律形态,即 法律所确认的主体的社会存在形态。不同的法律 形态,即表明不同的主体组织制度。经济法对主 体形态的设计,遵循的是具体人格的思路,而非 抽象人格的思路。 •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在经济法的假设中, 主体间不具有匀质性,即不同主体在经济能力、 认知能力、信息能力、技术能力或控制能力等方 面存在差别。
经济职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经济职权是一种国家权限。经济 职权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经济职 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具有命令与服 从性质的权限。经济职权是一种基于 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权限。经济 职权是一种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权限。
(2)经济职责
• 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 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主动作为和不作 为的经济职责;二是被动的作为和不作为 的经济职责。
• “三层框架”是在“两层框架”基础上的进 化,是对“两层框架”的超越和修正。因 为“两层框架”有其局限性。在现代市场 经济体制的实践中,已出现政府与市场之 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即存在政府不足以 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不足以弥补的 “政府缺陷”;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 政府和市场都处在“越位”与“缺位”并 存的状态,但政府“越位”并不一定是市 场“缺位”的原因,市场“泛滥”也不一 定是政府“缺位”所致。
经济职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2编-经济法主体制度

第2编-经济法主体制度
• • 2. 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 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 规制或制度。而市场准入之“市场”,是指具体的市 场,包括特定的产品、服务、项目、行业和产业、地 域、某个国家的市场等,如煤炭市场、城市出租车市 场、三峡工程项目、保险市场、中国市场、中国香港 地区市场,等等。 • 市场准入通常是指企业的市场准入,但也可能是 针对自然人、政府等的准入;也可能是针对需求者或 消费者的准入。
第2部分-经济法主体制度
• (2)按照投资经营的逻辑,可以将企业分为 传统的典型企业和非典型企业。 • 传统的典型企业根据投资者的财产责任形式 不同,企业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 公司企业。 除了上述的典型企业以外,还存在着非典型 企业---国有企业、合作社和社会性企业。
第2部分-经济法主体制度
第2部分-经济法主体制度
• • • • • • 二、经济法管理主体 2.经济法管理主体的类别和地位 (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 (3)特殊企业 (4)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第2部分-经济法主体制度
• • 二、经济法管理主体 3. 经济法管理主体的职权 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是指经济管理主体在 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得享有和行使的权力。 从原则上或理论上说,经济管理主体的权 (利)力义务、职权、职责和责任是统一的。
第2部分-经济法主体制度
• (2)政府作为具体“老板”与国有企业、公 司的关系 • 国企的资本、股份属于国家所有,但需由具 体的国有企事业、机关、团体来充当出资人或股 东。 • (3)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与国企的关系 • 与世界上任何国家一样,我国国务院和地方 政府依法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和管理监督。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的各种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

下面对这些经济法主体进行详细解释。

一、国家:国家是指一个具有统一权力和制定、实施、执行法律的主权组织。

在经济法中,国家是经济法主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国家在经济领域的作用主要包括制定和发布经济法规、维护经济秩序、管理国家经济命脉等。

二、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

法人作为经济法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经济权利,在市场经济中能够进行各种经济活动。

三、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经济组织形态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等。

非法人组织同样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作用。

四、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自然人作为个体经济行为主体,在经济领域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使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劳动、经营、投资等方式参与经济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和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主要特点包括法律地位、经济权利和经济责任。

作为经济法主体,其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有权享受经济利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经济法主体通过合法行为实现自身的经济目标,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总之,经济法主体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通过合法的经济行为推动经济的发展,并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规范和保护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进步。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习题及参考答案

以下资料选自刘文华、孟雁北主编:《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名词解释题:经济法主体(人大考研)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公民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行为使公民成为()主体。

A民法B民法和经济法C经济法D民法或经济法以下不属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优点是()。

A权利、义务较为明确B能够突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性的方面C当事人不易滥用权利D有利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二)多项选择题以下可以成为经济活动主体的是()。

A企业B个体经营者C承包企业的个人D国家(三)不定项选择题经济责任制的范围包括()。

A国家机关之间B国家与公有主体及其主导的组织之间C个人与组织之间D组织内部案例分析题某市工商管理局以甲公司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将其商品扣押。

但是,经过相关公证机构的检验,证明该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是合格产品。

这样,工商管理局对甲公司实施的扣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失去了事实依据。

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才能被认为合法,缺少其中任何一项依据,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违法。

工商管理局扣押甲公司的商品没有事实依据,当然应该认定该扣押属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在甲公司将工商管理局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法院便依法判决工商管理局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并判令工商管理局赔偿甲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 000元。

1分别指出案例中的经济法主体有哪些?2结合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指出案例中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

一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型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力)、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二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直接依法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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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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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村集体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乡村集体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 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 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 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同其他所有制企 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
2019业年11的月13组织行为的法律依谢谢据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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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 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 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2019年11月13
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 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2019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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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村集体企业的管理
民主 管理
劳动 管理
财务
管理
2019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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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与思考:
某村铁锅厂前身为某村锅头生产合作社。1961年12月,由杨某、陈 某组织原锅厂的48名村民入股组建村铁锅生产合作社,每人股金21 元。租用某村公社锅厂房作锅炉基地。杨某为主任,次年有17人退 出,铁锅生产合同属某县手工业联社管理,交纳管理费,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1965年8月,该合作社与某村农具社合并成某村农具 厂,铁锅社成为农具厂的锅炉车间,实行独立计件核算。1969年至 1971年某县手工业联社对某村农具厂拨付扶持发展生产的援助款 (不需偿还)共计人民币2450元。1992年1月,铁锅社独立并更名为 铁锅厂。1993年6月某村乡人民政府将在任的铁锅厂厂长殷某下文罢 免,任命韦某为厂长,收缴铁锅厂的公章和财务帐目,并将该厂发 包2给019李年1某1月1经3 营并收取承包金。谢某谢你村的铁阅读锅厂不服,于1994年向人民12法 院提起诉讼。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编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编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经济法主体制度 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或者根据经济法( 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或者根据经济法( 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基本上都属 于法人范畴。 于法人范畴。 公法和经济法中没有抽象的法人制度 。公法上之所以只有具体的法人制度 而无抽象的公法人制度, ,而无抽象的公法人制度,是因为每 一类以致每个具体公法人的能力都是 独特的。 独特的。 在公法人制度中, 在公法人制度中,有专门或主要用以 规定国家经济管理组织的设置及其职 能的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能的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日 本的《金融监督厅设置法》 本的《金融监督厅设置法》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
主 编 潘静成 刘文华 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撰稿人 (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史际春 刘文华 徐孟洲 潘静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五章 经பைடு நூலகம்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含义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体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二、经济法主体制度 第三节 经济责任制 一、经济法主体与经济责任制 二、一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 责任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经济责任制作为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 统一原则的表现和实现形式, 统一原则的表现和实现形式,对于提 高政府经济管理水平和企业经营效率 克服官僚主义、腐败现象, ,克服官僚主义、腐败现象,保证市 场经济有序运行以及劳动者积极性和 责任感的发挥,都有着重要意义。 责任感的发挥,都有着重要意义。 经济责任制首先通过对整个国家经济 管理的要求, 管理的要求,实现对经济转轨的促进 。 经济责任制也是在公有制主导的经济 体系中真正发挥劳动者积极性和主人 翁精神的法宝。 翁精神的法宝。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习题及参考答案

以下资料选自刘文华、孟雁北主编:《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一样原理
名词说明题:
经济法主体(人大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公民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行为使公民成为()主体。

A民法B民法和经济法
C经济法D民法或经济法
以下不属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优势是()。

A权利、义务较为明确
B能够突出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平等性的方面
C当事人不易滥用权利
D有利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动性、制造性的发挥
(二)多项选择题
以下能够成为经济活动主体的是()。

A企业
B个体经营者
C承包企业的个人
D国家
(三)不定项选择题
经济责任制的范围包括()。

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编:经济法主体制度

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编:经济法主体制度
第 二 编
经 济 法 主 体 制 度
第六章 经济法主体概述 1. 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享有
的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利。 2. 经济职责:经济职责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责任。
一、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广泛性 除干预主体是经济法主体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都有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2、具体性与地位不对等性 经济法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看作是实力不相同的具体个体,如垄断企业与中小企业、消费者与经营者、
(1)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2)合理行使经济权利。 (3)服从正当干预。 (4)依法缴纳税费。
第七章 经济法中的政府
一、 试述政府经济干预权 (一)政府经济干预权,是指经济法授予政府(含负有经济管理职权和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经济生活 进行干预的各种权限的总称。 (二)内容 1. 市场主体规制权 (1)市场主体规制权是指政府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的组织和行为 (限于与市场主体的组织有关行为,下同)进行必要干预的权力。 (2)之所以确立市场主体规制权的原因: ① 当今市场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是民法无法解决的。 ② 市场主体形成后,即按照既定的目标运行,在此过程中,自然要遵循市场规律和民法规则,但单 纯建立在市场机制和民法原则基础上的市场主体运行制度将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 ③ 市场的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以及民法意思自治为出资者退出市场提供了便利。但退出市场不 仅设计出资者的利益,而且牵涉到更为广泛的社会利益,尤其是出资者可能利用市场和民法提供的市场退 出机制规避债务,或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因此,需要有法律对出资者推出市场的自由进行适当的干预。 2. 市场秩序规制权 (1)市场秩序规制权,是指政府为了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维护公平、自由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 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的权利。 (2)出现的客观必然性可从多个角度予以说明: ① 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需要。 ② 维护和促进竞争的需要。 ③ 保护消费者权益使然。 3. 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是指国家(尤其是政府)依法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权力。 4. 可持续发展保障权 经济法之所以确立政府对可持续发展进行保障的权力,主要原因在于: ① 政府具有市场机制多不具备的处理外部性的特殊功能。外部性又叫外部效应,是指社会活动主体 的非市场行为对他人施加的影响。 ② 政府具有市场机制和民法所不具有的协调代际发展冲突的特殊功能。 5. 社会分配调控权 (1)社会分配调控权是指政府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干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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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框架有理想模式和现实模式之分。前者是 指社会中间层具适度的独立性,政府可通过社 会中间层调节市场,市场也可通过社会中间层 制约政府。后者则是指无法达到前种状态的三 元结构,此种状态下,社会中间层要么不够独 立,以至于受政府干预过多;要么过于涣散, 无法维护市场关系各方的利益。中国目前具有 规定国家机关在经济管理中的职权、地位,规 定经济组织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规定公民的 权利和义务。 这些为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提供了基本法律 依据。 资料2
2、组织法。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
3、法律。 各类经济管理机构和各类经济组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 券法》(178条起)、《保险法》(107条) 等对相关 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性质、职权、职责、 设立条件作出了规定。

国家以强制性作为其行为的依据,市场则 可通过竞争提高效率,社会则依靠合作与 互助发挥其功能。但不同的国家,其社会 保障法律制度依托的机制又有所侧重。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 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 (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作经济法人格,即一定 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法律资格。
市场主体可被分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体经营户和个人,也可区分为投资者、经营 者、劳动者和消费者,还可以区分为国有主体 与非国有主体、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法人主 体与非法人主体、公益性主体与盈利性主体、 垄断性主体与竞争性主体等
这些都可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事业单位主要是 指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研究所。 投资者也可作为主体,如在申请企业设立过程 中的投资者。劳动者也可作为经济法主体,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
2、经审批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即先经有关国家机关审批或特许,再由有关国 家机关登记注册,才取得主体资格。 公司设立原则: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 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 中国采取的严格准则主义兼核准主义 一般有 限责任公司和福份公司准则主义,特殊公司核 准主义,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等。
4、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乡镇企业协会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个体工 商户协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民办大学 《民办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国务院 国办大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 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这是国家机关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方式。 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是诸多经济管 理机关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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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

在对人类生活的共同体(即广义的社会)进行研 究时,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多种结构分析模式 , 最为常见的是二元分析模式和三元分析模式。二 元分析模式的典型是“国家——市民社会”构架, 洛克、黑格尔、马克思等人曾以此作为理论分析 的框架之一。

在二元结构的基础上,哈贝马斯提出“公 共领域——经济——国家”的构设, 开创了 三元分析模式。此后,柯亨、阿拉托提出 了“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模式, 莱斯特· 萨拉蒙提出了“政府部门——营 W· 利部门——非营利部门”的分析框架, 我国 学者康晓光在系统分析上述理论后又具体 阐述了其“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 会领域”的范型。
其实,三元框架是二元框架发展和演变的结果, 是对二元框架的超越和修正。近代商品经济以 来,已经出现许多政府和市场都难以互补的问 题。如消费权益保护问题,并不在任何情况下 都可通过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谈判解决问题; 政府可以依托公权力解决,但是,须依照严格 程序,效率低,不宜缓解双方心理上的抵制和 矛盾。因此,两种途径都有局限性,但是,消 费者协会的调解可以消除双方心理上的隔阂, 成本相对较低,具有独特优势。
消费者协会是较为成功的例子。很多行业协会 则不然,往往受着国内府干预过多,自主性差, 如,中国工商联及其各会员商会。一个重要的 直接原因是,许多行业协会的办公场所、经费 受政府支持。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3年,简称 全国工商联(又称中国民间商会) ,是党和政 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 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 工商联依照法律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机 构,全国工商联负责指导地方工商联的工作,全 国共有县以上工商联组织3119个,形成覆盖全国 的组织网络。工商联会员分为企业会员(356)、 团体会员(24)和个人会员。地方工商联会员为 全国工商联会员。截至2006年6月末,全国共有 工商联会员197万。

全国工商联已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 会建立了广泛联系。 全国工商联第一、二、三届主任委员陈叔通, 第四届主任委员胡子昂,第五届主席胡子昂,第 六届主席荣毅仁,第七、八届主席经叔平,现任 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
团体会员:
全国工商联旅游业商会 · 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 ·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 全国工商联纺织服装业商会 · 全国工商联民办高等教育协会 · 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 · 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 · 全国工商联礼品业商会 ·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 ·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 · 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 · 全国工商联冶金业商会
其三、是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 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 内容。 主体可区分为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 协调主体主要是代表国家的公共机构,包括国 家机关和授权、受托组织。 卫生防疫站是被授权组织 证券、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是被授 权组织(事业单位)。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就协调主体而言,既有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也有 国家立法机关,又有各类被授权的企业、事业、 社会团体;就协调受体来说,不仅有各类法人 企业、也有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但是,很难说,经济法主体比其他法律关系主 体更广泛。如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
4、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由于经济法强调具体人格,弱化抽象人格,所 以,经济法承认不同主体的差别性,即不匀质 性,即不同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 能力、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差别。 在基础关系中,突出经营者和消费者、大企业 和中小企业等之间的差别;在非基础关系中, 强调政府等公共机构与协调对象间的差别,并 以此平衡基础关系中的差别。
在“三层框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包括包括 社会团体类主体、中介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 主体、经济调节类主体等。
社会中间层主体可分为社会团体类主体和单元 性主体。
社会团体类主体是指由会员或组成成员的组织, 如工商业者团体(商会、企业家协会、同业公 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个体 工商户协会、证券业协会)、消费者团体、劳 动者团体、雇主团体、农民团体、科技工作者 团体等。
单元性主体则指非会员类社会中间层主体,又 可区分为社会评价主体、市场中介交易主体、 经济调节主体。其中社会评价主体包括法律类、 会计类、评估类、咨询类等,如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中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事务所、房产评估所、土地评估所等。 市场中介交易主体包括代理类、媒介类、服务 类等,如职业介绍所、保险经纪机构、产权交 易所、房屋中介、招标代理机构等。经济调节 主体如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资产 投资机构等。
其实,类似二元框架在很多领域都有体现。
在经济学领域,基于私人欲望和公共欲望,有 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 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市场缺陷与政府缺陷等 在政治学与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和公共欲 望相联系,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民间与官 方等多种区分
在法学领域,同私人欲望和公共欲望相联系, 有私益于公益、私权与共权(或权利与权力)、 私法人与公法人、私法与公法等划分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结构,有两种典型的区分模式, 即二元的“政府——市场”和三元的“政府—— 社会中间层——市场”。 (一)二元框架:“政府——市场” 二元框架源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政府干预经济 古已有之,但是,现代政府对经济的广度和深度 均是前所未有。



现代经济有两个特点: 商品化的范围广 商品化的范围广意味着更多的行业和更多的主 体自主参与经济活动。因此,经济的总体规模 大,且经济体间的关联复杂。 单个经济的规模大 单个经济的规模大意味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 总量更大,且经济体间的关联更复杂。
上述特征,使得经济运行的问题更多,解决难 度更大。
具体表现:产品质量问题、不当竞争问题、垄 断问题、消费权益损害问题更为常见;由经济 总量失衡引起的通过膨胀问题、行业发展失衡 问题等更为突出。 所以,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对其进行引导、 规制显得更为必要。
政府的广泛、深度干预导致“经济国家”和 “行政国家”的形成,即,国家的经济职能增 强、行政机构规模扩张。

另一方面,国家依法把从事各种市场赢利性活 动的资格授予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其二、它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 根据税收征管法等规定,税收征管是国家协调本 国经济运行的的方式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1条、第2条),取得收入的居民和非居民 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是国 家金融调控法的主体。
(二)三元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 场”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已经体现出上述三元结构。 如证券监管体制中的“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律之下的“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和经济营者”框架;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中的 “质检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 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 产商、销售商”框架;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 司和国有企业”框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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