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规范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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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法规

人员密集场所法规

人员密集场所法规
【实用版】
目录
1.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和重要性
2.人员密集场所的法规要求
3.遵守人员密集场所法规的重要性和作用
正文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和重要性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单位面积内聚集大量人员的场所。

这类场所通常包括商场、剧院、体育场馆、火车站、机场、餐馆等。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问题关系到众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对于这类场所的安全管理有着严格的法规要求。

二、人员密集场所的法规要求
1.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此外,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2.消防设施和器材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同时,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
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场所内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

同时,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
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遵守人员密集场所法规的重要性和作用
遵守人员密集场所法规对于确保场所内的人员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遵守法规能够提高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火灾、踩踏等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遵守法规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

总之,人员密集场所的法规要求是为了确保场所内的人员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解读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解读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从范围而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界定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界定

2012年《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4、建规中商场属人员密集场所,住宅一、二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属人员密集场所,如是,那设有商业服务网店的住宅在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时,是否要按二类防雷设计。

答:商业服务网点不是商场,应按住宅套用规范。

在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时,要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实际操作时很难把握,例如:一幢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为商业,四至十层为办公,属于综合楼,是否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是否能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各类建筑物的面积、人数等有一个量化指标,以便更好地执行规范。

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的条文解释中已将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定义,是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问题中所指建筑物含有商业,则该建筑物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此条文比较容易理解,如遇难以把握的建筑物,尽量按较高等级设计。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的条文解释中已将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定义,是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问题中所指建筑物含有商业,则该建筑物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这里面没有酒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5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这里面有酒店。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2007.1.1实施)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如下。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第一篇: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集会、展览、体育比赛、演出、会议等大型公共活动及群众集中居住、就业的场所,这些场所人员浩繁,火灾不安全性高。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针对人员密集场所,订立了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的消防管理和监督,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并应当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维护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常年驻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建筑设计和施工要求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材料应当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二)建筑结构应当具有防火分隔本领;(三)建筑内部应当设置牢靠的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四)配备适当的防火掌控和灭火设备。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如下要求:(一)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应当设置专用出入口,并保持畅通;(二)走廊、楼梯等通道应当充足人员疏散的需要;(三)应当设有消防水源或者其他灭火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四)电气线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五)制空系统应当采纳不带水装置或者不漏水装置。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要求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充足以下要求:(一)设置完善的自动灭火设备,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等人员疏散设施;(三)装有自动报警系统,并有人值班;(四)设置消防水源和水灭火设备,并有人员实行管理;(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并适时除去安全隐患。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假如设置防火窗帘、防火卷帘、防火门窗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护理有力,适时更新更换。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一处、二处:为进一步推动“三基”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人员密集场所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45-2015 )的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为此,制定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人员密集场所范围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宾馆、饭店等旅馆,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敬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二、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的方案,全力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消除治灾因素,严防群死群伤。

要采取具体措施,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迅速传达到每个人员密集场所,并督促其对照工作要求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在场所内部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

同时,依靠政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力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的贯彻落实。

三、广泛宣传《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推动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提高人员密集场所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四、加大执法力度。

凡是国家规定必须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必须要保证完整好用;凡是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凡是在厂房、仓库及餐饮、娱乐场所容留人员住宿的,一律将留宿人员迁出;凡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予以查封;凡是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影响人员疏散的,一律拆除;凡是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凡未依法办理建审、验收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一律在奥运会前补办,对存在现实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一律停止使用;凡是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3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3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人员从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超市、商场、体育场馆、剧院、影剧院、展览馆、会展中心、酒店、宾馆、餐饮场所、会所、运动场、游乐园等。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是指在建设、装修、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中,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置和使用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责任,保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防火设计、建设,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备和设施的布置、数量、类型和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置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消防电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疏散通道宽度、出口数量、出口标志和疏散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定专门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和归档有关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检测、维修等情况,供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外部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规定

人员密集场合消防安全“三提示”规定为了确保人员密集场合的消防安全,保护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以下规章制度。

一、总则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人员密集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和客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防备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生命资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人员密集场合,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办公楼、商场、酒店、餐厅、学校等。

1.3 职责1.3.1 企业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负责订立、组织实施和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1.3.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1.3.3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本规定,乐观参加消防安全工作。

二、消防设施设备管理2.1 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和维护2.1.1 在人员密集场合设置消防设施设备时,应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设施设备的合理布局和充分供应。

2.1.2 消防设施设备包含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负责人应组织定期检查和维护和修理,确保其功能完好可用。

2.1.3 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位置应符合消防规范,并配备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灯,以便员工和客户容易辨认和使用。

2.2 火灾报警系统的管理2.2.1 人员密集场合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并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和自动报警装置。

2.2.2 火灾报警系统应与消防监控中心或其他管理机构实现联网,确保报警信息能够及时转达。

2.2.3 负责人应定期进行火灾报警系统的测试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3 疏散门和通道的管理2.3.1 人员密集场合的疏散门和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和堵塞。

2.3.2 疏散门和通道的标识应清楚可见,标示位置和方向,以便员工和客户快速疏散。

2.3.3 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疏散门和通道,确保其畅通有效。

三、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3.1 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3.1.1 负责人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向员工和客户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 公共场所:包括购物中心、超市、百货商场、游乐场所、影剧院、室内娱乐场所、展览馆、体育场馆、室内游泳馆等;2. 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宫、剧院、音乐厅等;3. 教育场所:包括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大学等;4. 医疗场所:包括医院、诊所、药店、养老院、福利院等;5. 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法律依据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3.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规范》;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四条消防通道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通道,通道宽度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保持畅通的状态,不得存放障碍物;2. 消防通道的照明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照明亮度要符合相关标准;3. 消防通道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五条防火门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防火门,并保持通畅、正常使用状态;2. 防火门的材料、结构、密封性能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 防火门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六条消防器材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2. 消防器材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正常运行状态;3. 消防器材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七条烟雾探测器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烟雾探测器,及时发现火灾隐患;2. 烟雾探测器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3. 烟雾探测器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合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为了确保人员密集场合的消防安全,保护员工和访客的生命资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特订立本规定。

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员密集场合的不绝加添,人员密集场合消防安全成为紧要的社会问题。

本规定旨在规范人员密集场合的消防管理,并订立相关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人员密集场合,包含但不限于购物中心、酒店、剧院、体育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和公共交通枢纽等场合。

三、管理标准1.消防设施建设–全部人员密集场合应建立完满的消防设施,包含防火门、疏散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疏散烟道等。

–消防设施应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验收,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灭火器材配置–依据人员密集程度和场合特点,合理配置各类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箱等。

–灭火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可用性。

3.火灾报警系统–全部人员密集场合应安装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包含烟感、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等,确保及时发现火灾。

–火灾报警系统应定期测试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4.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人员密集场合应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本领。

5.消防演练–人员密集场合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包含火灾疏散演练、火灾扑救演练等,提高员工和访客的应急处理本领和自救本领。

–消防演练应订立认真的方案和操作流程,并在演练后进行总结和矫正。

6.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密集场合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访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宣传教育应适应不同人群的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

四、考核标准1.消防设施使用情况–消防设施按要求进行验收,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应完整,并按要求存档备查。

2.火灾报警系统运行情况–火灾报警系统应定期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第5.5.19条文解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2、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中第三十五条已有规定,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四)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五)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4、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3.3条:公众聚集场所public gathering place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 occupancy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规章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规章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维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所有人员密集场所的责任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措施,确保场所的安全顺利运营。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制定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方案。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场所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安全标识等,并保持设施完好有效。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场所内部和外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责任人员及应急物资准备等事项。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充足的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疏散,安全撤离。

第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包括疏散指示标识、紧急报警标识等,指示人员正确的安全逃生路线。

第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及时监测场所内各个区域的安全情况,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场所安全运营。

第四章应急准备第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应急处理人员和应急处理装备,组织定期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行为与管理。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其子公司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会议室、食堂、厨房、操场、健身房、游泳池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由各部门经理、安全保卫部门、人事部门等共同制定、推广和执行。

四、制度内容
1. 人员进出管理
公司设立进出口门卫,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发放进口证或出口证,并确保人员进出场所时符合公司的安全要求。

2. 安全教育管理
公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与员工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规定员工应遵循的安全条例。

3. 环境卫生管理
公司保持人员密集场所周围环境的良好卫生状况,设有专人负责日常清洁工作。

4. 突发事件处置管理
公司制定应急预案,并设立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事发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工作。

五、责任主体
安全保卫部门、部门经理、员工等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与秩序。

六、执行程序
1. 全员、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
2. 进出人员应遵守安全规定;
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4. 对于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报告上级部门。

七、责任追究
对未执行本制度的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本公司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制度。

公司希望所有员工能够认真守护工作场所的安全秩序,共同维护公司形象。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标准(一)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标准(一)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标准(一)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标准引言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人员聚集在一起的场所。

这类场所往往面临许多安全和管理挑战。

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我们需要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准确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标准以下是人员密集场所的一些定义标准:•人流密度:人员密集场所的人流密度应超过正常的人员活动区域,在同一时间和空间内容纳更多的人员。

•空间限制:人员密集场所的空间应相对有限,使人员聚集在较小的区域内。

•活动性质:人员密集场所通常是为了特定的活动,如演唱会、体育比赛、娱乐活动等。

这些活动往往吸引大量的人群。

•公共性质:人员密集场所通常是公共场所,如体育馆、剧院、购物中心等。

这些场所对公众开放,并经常吸引大量的人员前来。

根据不同的特点和风险级别,人员密集场所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高风险场所:这类场所属于高风险的人员密集场所,如火车站、机场、大型商场等。

这些场所通常拥有大量的人员聚集以及复杂的人流动线,需要严格的管理和安全措施。

2.中风险场所:这类场所属于中等风险的人员密集场所,如酒吧、剧院、展览馆等。

这些场所通常吸引大量的人员聚集,但相对于高风险场所,管理和安全要求略低。

3.低风险场所:这类场所属于较低风险的人员密集场所,如公园、图书馆、咖啡店等。

这些场所通常吸引适量的人员聚集,管理和安全要求相对较轻。

管理和安全措施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人员密集场所,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和安全措施,例如:•高风险场所:加强安保力量、实施严格的入场检查、设置应急疏散通道等。

•中风险场所:增加安保人员、加强安全宣传、规范场内秩序等。

•低风险场所:保持基本的安全措施、定期检查场所的设施设备等。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标准是确保公众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重要依据。

根据场所的特点和风险级别,我们可以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通过合理的安全规划和有效的管理,可以有效降低事故风险,提升公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人民裙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我国制定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f654-2006),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xf654-2006进行解读和讨论。

一、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 人员密集场所的分类xf654-2006将人员密集场所分为A、B、C三类,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人员密集程度和消防安全要求。

其中A类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特别密集的场所,如商场、超市、影剧院等;B类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如学校、医院、酒店等;C类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一般密集的场所,如居民楼、办公楼等。

对不同类别的人员密集场所,xf654-2006提出了不同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2. 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根据人员密集程度的不同,xf654-2006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照明和指示标志、烟气排烟系统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求,旨在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防范能力和疏散逃生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3. 消防安全标识的设置为了方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及时疏散和逃生,xf654-2006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确标识出疏散通道、避难点、灭火器位置等信息,提高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自救能力和逃生效率。

二、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xf654-2006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为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xf654-2006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疏散逃生技能等,提高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一)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义务消防队 dedicated crew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

4.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

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2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2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2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7.1 通则7.1.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7.1.2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宣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7.1.4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7.1.5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2 消防安全例会7.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7.3 防火巡查、检查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3.2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7.3.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人员密集管理制度

人员密集管理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制定本规定:一、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和经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二、人员密集场所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

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

七、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

八、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使用。

九、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十、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大型会议室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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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规范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已废止)
5.3.15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沐浴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5.19条文解释
观众厅等人员比较集中且数量多的场所,疏散时在门口附近往往会发生拥堵现象,如果设计采用带门槛的疏散门等,紧急情况下人流往外拥挤时很容易被绊倒,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甚至造成伤亡。

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3、公安部
2007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
理的通告》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二十六条的释义、第二十八条的释义
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
一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六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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