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与监测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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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第1章示范社定义与评定目的 (4)1.1 示范社定义 (4)1.2 评定目的 (4)第2章评定原则与标准 (4)2.1 评定原则 (4)2.2 评定标准 (5)第3章示范社组织架构与管理 (5)3.1 组织架构 (5)3.1.1 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5)3.1.2 明确职责分工 (6)3.1.3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6)3.2 管理制度 (6)3.2.1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6)3.2.2 规范决策程序 (6)3.2.3 强化内部监督 (6)3.3 运营效果 (6)3.3.1 经济效益 (6)3.3.2 社会效益 (6)3.3.3 生态效益 (6)3.3.4 会员满意度 (6)第4章资产与财务状况 (7)4.1 资产状况 (7)4.1.1 资产规模与结构 (7)4.1.2 资产质量与效益 (7)4.1.3 资产增减变动 (7)4.2 财务管理 (7)4.2.1 财务制度与内部控制 (7)4.2.2 资金管理 (7)4.2.3 成本费用控制 (7)4.3 盈利能力 (7)4.3.1 营业收入与利润 (7)4.3.2 资产收益率 (8)4.3.3 成本费用利润率 (8)4.3.4 盈余分配 (8)第5章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 (8)5.1 产业发展 (8)5.1.1 产业定位与规划 (8)5.1.2 产业链建设 (8)5.1.3 产业融合发展 (8)5.2 技术创新 (8)5.2.1 技术研发与应用 (8)5.2.3 创新激励机制 (8)5.3 市场拓展 (9)5.3.1 市场调研与预测 (9)5.3.2 品牌建设与推广 (9)5.3.3 营销渠道拓展 (9)第6章成员权益与收益分配 (9)6.1 成员权益保障 (9)6.1.1 成员资格确认 (9)6.1.2 成员权益内容 (9)6.1.3 成员权益保障措施 (9)6.2 收益分配机制 (9)6.2.1 盈余分配原则 (9)6.2.2 盈余分配方式 (9)6.2.3 盈余分配程序 (10)6.3 成员参与程度 (10)6.3.1 决策参与 (10)6.3.2 事务参与 (10)6.3.3 监督参与 (10)第7章社会责任与信用评价 (10)7.1 社会责任 (10)7.1.1 环境保护 (10)7.1.2 员工权益保护 (10)7.1.3 社区参与与支持 (10)7.2 信用评价 (10)7.2.1 信用体系建设 (10)7.2.2 信用评价流程 (11)7.2.3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1)7.3 社会影响 (11)7.3.1 推动产业发展 (11)7.3.2 促进就业与创业 (11)7.3.3 传承文化与传统 (11)第8章评定流程与方法 (11)8.1 评定流程 (11)8.1.1 社场准备 (11)8.1.2 提交申请 (12)8.1.3 资格审查 (12)8.1.4 实地评定 (12)8.1.5 综合评审 (12)8.1.6 公示与反馈 (12)8.2 评定方法 (12)8.2.1 自我评估 (12)8.2.2 实地考察 (12)8.2.3 评分制 (12)8.3 评定组织 (12)8.3.1 组织架构 (12)8.3.2 评定人员 (13)8.3.3 责任分工 (13)8.3.4 监督管理 (13)第9章评定结果运用与政策支持 (13)9.1 评定结果运用 (13)9.1.1 评定结果公示:对通过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乡村振兴背景下加快培育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乡村振兴背景下加快培育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乡村振兴背景下加快培育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刘艾莉(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44)[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河南省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为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但要想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亟待加强引导和扶持。

基于此,本文分析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并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快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提出建议。

[关键词]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图分类号]F3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909(2018)28-13-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指出: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

河南省委、省政府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为河南省实施相关政策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

新时期河南省要想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必须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村产业振兴[1]。

为此,河南省政协农业委员会组织调研组赴荥阳市、新密市和南阳市就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做了专题调研。

调研发现,在河南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推进下,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有了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1.1整体实力有待增强,标准化、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一是《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确定的“经济实力较强”合作社标准为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与东部地区相比标准较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对“经济实力较强”设定了相关标准,但在“固定资产总额”“年经营收入”2个指标上对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进行了设定,河南省基本上按此标准评定省级社,但仍有部分合作社属于“空心社”,甚至没有实际运转。

国家和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结果

国家和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结果

2017年国家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结果一、国家示范社监测结果(一)监测合格名单农业章丘小康金银花专业合作社济南鲁汇佳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历城区香玲核桃专业合作社山东蓝天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青岛双王果菜专业合作社青岛绿村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青岛千户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青岛马店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青岛英杰兰花专业合作社青岛墨河马铃薯专业合作社青岛东山泉草莓专业合作社青岛洪国葡萄专业合作社青岛孙洲庄青萝卜专业合作社青岛仲格庄瓜果菜专业合作社青岛鸿润达蔬菜专业合作社青岛晟仁果蔬专业合作社青岛丰诺植保专业合作社青岛道乐果蔬专业合作社青岛得兴果菜专业合作社青岛德召瓜菜专业合作社青岛福满地粮蔬专业合作社青岛宏利德果菜专业合作社青岛旧店果品专业合作社青岛立山果蔬专业合作社青岛鸣涵蔬菜专业合作社青岛神巧蔬菜专业合作社青岛市东杨庄果品专业合作社青岛云岭果品产销专业合作社青岛市崂山区晓望茶叶专业合作社青岛白马河多福康蔬菜专业合作社青岛富民蓝莓专业合作社青岛胶河马铃薯专业合作社青岛菜园里蔬菜生产购销专业合作社青岛钰雪茶业专业合作社淄博淄川川农有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淄博淄川蓼坞小米专业合作社淄博博山舜耕蔬菜专业合作社淄博博山益康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淄博翠竹蔬菜专业合作社桓台县新城细毛山药农民专业合作社滕州市北张庄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滕州市太和香菇养殖专业合作社滕州市正德康城蔬菜专业合作社滕州市贵通果蔬专业合作社枣庄市市中区兴亮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枣庄市台儿庄区天水有机藕专业合作社枣庄市薛城区小巩湖村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广饶县健士富硒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东营区麒麟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河口区新泰花生专业合作社烟台市牟平区广联果蔬专业合作社烟台市牟平区大华果品专业合作社栖霞市清田果品专业合作社栖霞市泉源苹果专业合作社栖霞市通达果业专业合作社招远市富凯果品专业合作社招远市穗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莱阳市埠前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莱阳市德通果蔬专业合作社莱阳市绿健蔬菜生产服务专业合作社莱州市西尹家芙蓉韭菜合作社海阳市鑫财惠民果蔬专业合作社海阳市永平蔬菜专业合作社海阳市惠民粮食专业合作社安丘市南王家庄村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高密市李村蔬菜专业合作社昌乐县凤凰岭果蔬专业合作社昌乐县华安瓜菜专业合作社寿光市民隆蔬菜专业合作社寿光市金百果品专业合作社山东富大地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潍坊然中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青州市绿龙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诸城市颐康蔬菜专业合作社诸城市北端茗茶叶生产专业合作社潍坊市玉泉洼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潍坊景华粮食专业合作社临朐县盛世果蔬专业合作社昌邑市宏大大姜种植专业合作社昌邑圣达农机专业合作社昌邑市绿乡苗木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曲阜市圣方园大蒜专业合作社邹城市邹发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鱼台县红草湾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嘉祥县鸿运富民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梁山强大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肥城市益农有机蔬菜开发专业合作社东平迅发有机蔬菜专业合作社文登市龙惠蔬菜专业合作社文登市和丰果蔬专业合作社荣成市虎山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文登市汇通果品专业合作社威海市环翠区康嘉园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日照市东港区东川珍珠水稻专业合作社日照市岚山区后崖下茶业专业合作社日照市岚山区鲁贡茶叶专业合作社莒县范亮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五莲县裕利有机蔬菜专业合作社莱芜市莱城区益民兔业专业合作社莱芜市莱城区岳圣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莱芜市龙山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莱芜市莱城区明利特色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莱芜市莱城区飞翔养鸽专业合作社莱芜市莱城区口镇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莱芜市植保堂病虫草害防治专业合作社沂水县前武家庄蔬菜专业合作社沂水县李家牛旺韭菜专业合作社沂水跋山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兰陵县会宝山生态产业专业合作社兰陵县凯华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兰陵县聚祥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兰陵县抱犊人家林果专业合作社兰陵县正兴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沭县珍珠苑种植专业合作社沂南县茂军香椿种植专业合作社沂南县孙祖小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沂南县盛大庆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费县八里槐瓜菜专业合作社费县鲁翔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平邑县沂蒙有机蔬菜专业合作社河东区同德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莒南县玉芽茶叶专业合作社临沂市兰山区清春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郯城县裕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郯城县民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临沭县鑫苑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罗庄区效峰香菇专业合作社罗庄区东开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德州市陵城区盛世先科粮棉专业合作社禹城市大禹龙腾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禹城市沈庄营养玉米专业合作社禹城市兴农粮食专业合作社齐河县千村植保病虫害机防专业合作社临邑县富民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临邑县鸿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临邑县鑫旺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夏津县春雨葱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夏津县古渡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夏津县田庄乡永莲蜜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武城县农乐蔬菜专业合作社武城县志远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庆云县鲁丰科技果蔬专业合作社庆云县金利农植保专业合作社滨州市滨城区中裕谷物专业合作社博兴县庆丰粮棉专业合作社惠民县胡集书会甜玉米专业合作社阳信县瑞泽优质麦专业合作社无棣万家福地芝麻专业合作社博兴县思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邹平县码头镇李坡绿康蔬菜专业合作社沾化县北陈冬枣植保专业合作社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庄葫芦园旅游专业合作社阳谷先运辣椒专业合作社山东鑫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东阿县皎月蔬菜专业合作社冠县广义灵芝养殖专业合作社高唐县润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曹县恒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曹县良西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定陶天中陈集山药专业合作社定陶县中远蔬菜专业合作社成武县金桥菜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单县天祥罗汉参专业合作社巨野县天口福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郓城县钢贤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郓城县久源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畜牧青岛凯顺养兔专业合作社青岛百草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青岛毅轩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青岛琴鑫源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青岛鑫玉生猪产销专业合作社淄博淄川桃花岭散养黑笨猪专业合作社桓台县巨惠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高青县丙申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高青县德忠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沂源喜洋洋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沂源县天润源养蜂专业合作社沂源县野猪林养猪专业合作社滕州市龙腾养猪专业合作社滕州市强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垦利县德胜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东营市东营区富康养猪专业合作社临朐县佳福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临朐县志合奶牛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临朐县茂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青州市喜洋洋养殖专业合作社诸城市大森林特种动物养殖专业合作社高密市万俊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安丘市华禽养鸡专业合作社安丘凤舞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诸城市得利斯生猪专业合作社济宁市任城区康悦养猪专业合作社微山县良马养殖专业合作社汶上县惠民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泰安吉利标准化养猪专业合作社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金牧养猪专业合作社新泰市宏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新泰市百康畜禽专业合作社新泰市佳牧养猪专业合作社肥城市立华养鸡专业合作社肥城市罗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宁阳县磁窑镇大磨庄村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荣成市民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日照市东港区德佳康牧肉鸡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日照市岚山区华远养猪专业合作社莒县百信养鸭专业合作社五莲县益通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沂水县佳汇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兰陵县富龙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兰陵县新农村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沂南县国润毛皮动物养殖专业合作社费县化海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蒙阴县文友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郯城县庆刚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沂南县农丰禽类养殖专业合作社德州市陵城区世海养殖专业合作社陵县利农养殖专业合作社禹城市伊盛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乐陵市佳亿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临邑县鑫祥鱼鸭混养专业合作社临邑县兴隆养猪专业合作社宁津县甫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惠民县雪龙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阳谷县景阳冈养猪专业合作社茌平县双运农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东阿县绿丰养鸡专业合作社高唐县旺达养殖专业合作社聊城高新区鼎昇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曹县生才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曹县众人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巨野县龙福牛兔养殖专业合作社郓城县民富养牛专业合作社郓城县敬业养鸡专业合作社鄄城吉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青岛华强农机专业合作社青岛胶丰农机专业合作社青岛鸿飞农机专业合作社青岛勤耕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垦利县永安安顺农业机械农民专业合作社招远市大刘家利农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高密市宏基农机专业合作社嘉祥县仲山农机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山东联众农机化种植业合作社郯城县恒丰农机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郯城县育新水稻农机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棣县荣超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曹县家福惠农机专业合作社海洋与渔业青岛汇丰元海珍品养殖专业合作社招远市牧海养殖专业合作社莱州市朱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莱州市土山泽潭渔业专业合作社长岛北城渔业专业合作社微山县永胜河蟹养殖专业合作社东平县金宏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东平县华信淡水养殖专业合作社荣成市荣金牡蛎养殖专业合作社荣成市鑫发水产专业合作社乳山市久大海珍品养殖专业合作日照市东港区安铭水产育苗养殖专业合作社无棣县渤海卤虫卵专业合作社茌平县绿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山东省冠县合顺渔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青岛高家庄核桃专业合作社青岛汉之林香菇专业合作社沂源县沂蒙山果菜专业合作社沂源新宇果品专业合作社沂源县盛全果蔬专业合作社枣庄市台儿庄区康来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广饶县华泰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海阳市聚丰源甜柿专业合作社青州市益润霖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青州市福升苗木专业合作社诸城市青华苗木专业合作社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苗木专业合作社新泰市岳家庄乡新岳苹果专业合作社肥城市槐树口大樱桃专业合作社肥城市潮泉镇孙楼村红润林果专业合作社威海绿诚苗木专业合作社日照市岚山晓晖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莱芜市凯瑞山楂种植专业合作社蒙阴县惠冠文冠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无棣俊棣树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聊城市东昌府区源昊园林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供销淄博博山池埠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淄博临淄众得利蔬菜专业合作社垦利区宏盛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烟台市龙泉茶叶专业合作社昌乐农立德农业科技专业合作联合社安丘市樱红樱桃专业合作社临朐县光生果菜专业合作社曲阜市金满屯果蔬专业合作社山东成功人果蔬专业合作社威海市环翠区康嘉园粮油农民专业合作社莒县汇丰花生专业合作社莱芜市莱城区永盛蜂产品专业合作社沂南县沂蒙绿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河东区鲁盛养鸭专业合作社高唐县兴农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郓城县鑫丰种植专业合作社鄄城县福三农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水利青岛曲家庄水利排灌专业合作社桓台县田庄镇用水者协会栖霞凯源水利专业合作社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安丘市兴安街道供水协会临朐县辛寨镇灌溉协会邹城市香城镇莫亭水库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日照市东港区润禾农田灌溉专业合作社莒县小店农田灌溉专业合作社莒县龙山农田灌溉专业合作社陵县徽王镇官道孙农民用水者协会乐陵市杨安镇农民用水协会阳谷县阎楼镇用水者协会定陶县润田灌溉服务中心(二)监测不合格名单农业济阳县鸿福蔬菜专业合作社商河县瓦西黑皮冬瓜专业合作社章丘市牛一富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济南市长清区万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济南市长清区富民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青岛郝家蔬菜专业合作社青岛夏庄杠六九西红柿专业合作社青岛成嗣蔬菜专业合作社青岛润泽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青岛顺牧种植专业合作社青岛董家山后韭菜专业合作社青岛金天柱山绿茶专业合作社青岛香茗园茶叶专业合作社青岛农合金口芹菜专业合作社青岛池戈庄甘薯粉条专业合作社青岛大留村小米专业合作社青岛绿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青岛露润春茶叶专业合作社青岛北窑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青岛珠山中草药专业合作社青岛蓝村青香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青岛贸润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青岛康之源生态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青岛碧雪春茶叶专业合作社滕州市庄稼人有机蔬菜专业合作社滕州市顺鑫源果蔬专业合作社枣庄市山亭区民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枣庄市山亭区枣店香大红枣种植专业合作社广饶县奥程循环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津县天绿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潍坊市祥龙果蔬专业合作社寿光市鑫隆畜牧专业合作社寿光市燎原果菜专业合作社寿光市海惠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安丘市舜和养猪专业合作社昌乐县康发瓜菜专业合作社泗水新嘉源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泗水县金泉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泰安市泰山区津口女儿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泰安市泰山区通达笤帚专业合作社新泰市新农花生专业合作社肥城市王瓜店镇曹杭村有机蔬菜专业合作社宁阳县周庄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乳山市人和果蔬专业合作社乳山青山果品专业合作社莒县招贤镇志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莒县卧龙青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莱芜市赢汇食用菌养殖专业合作社蒙阴县金桥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蒙阴县宗路果品专业合作社蒙阴县鸣兴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沂水县高山茶业专业合作社禹城市双丰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齐河晏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夏津县民利源小麦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乐陵市泽众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沾化县全利冬枣农民专业合作社邹平县黄金滩西红柿黄金梨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东昌府区宏丰蔬菜专业合作社莘县春蕾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山东省冠县万顺甜玉米专业合作社高唐县紫霞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高唐县彩虹蔬菜良种专业合作社茌平县鑫岳生态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临清市刘垓子镇东海韭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菏泽市绿美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畜牧青岛新苑奶牛专业合作社淄博淄川摘星山散养山鸡专业合作社桓台县河东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新泰市惠众养猪专业合作社肥城市金华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日照市岚山合发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临沭县葫芦园养殖专业合作社莒南县北方运程养殖专业合作社临沂市兰山区丰华种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临沂市兰山区澳蒙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德州市德城区鑫坤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齐河县旺达奶牛专业合作社庆云县陶朱公野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阳谷润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曹县众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成武县昌达养鸽专业合作社农机利津县金富祥农机专业合作社荣成市及时雨农机专业合作社平原县宏发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海洋与渔业青岛营海杂色蛤养殖专业合作社高青县鲁青渔业专业合作社东营市东营区景明黄河口大闸蟹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鱼台县金海养殖专业合作社荣成市龙腾贝类养殖专业合作社荣成市浩海海带养殖专业合作社费县泉鑫养鱼专业合作社禹城市禹西渔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青岛向阳林木专业合作社高唐县茂盛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临清市李官寨黄金梨专业合作社菏泽市盛华牡丹种植专业合作社供销蓬莱市民生葡萄专业合作社临沭县恒发养猪专业合作社沾化县农兴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微山县西平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水利章丘市辛寨镇农民用水者协会东平县引湖灌区李所农民用水者协会荣成市埠柳镇用水协会王打卦镇夏家口用水者协会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农民用水者协会冠县兰沃乡农民用水户协会(大曲村分会)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节水灌溉项目农民用水者协会者协会二、省级示范社监测结果(一)监测合格名单农业济南鲁汇佳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青岛东山泉草莓专业合作社青岛金诺小麦专业合作社青岛王家山后葡萄专业合作社青岛松兴旺蔬菜专业合作社青岛果然鲜果蔬专业合作社青岛沙北头蔬菜专业合作社青岛源丰润果品专业合作社青岛胶河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淄博淄川九顶月牙山核桃专业合作社淄博淄川川农有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淄博临淄祖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高青英园养殖专业合作社沂源千秋雪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沂源县新康桔梗专业合作社沂源县盛全果蔬专业合作社滕州市舜耕粮蔬专业合作社滕州市正德康城蔬菜专业合作社滕州市宏达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枣庄市张庄石榴专业合作社薛城区龙润生态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枣庄市市中区兴宇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广饶学礼草莓农民专业合作社广饶县众益绿色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津县临河瓜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津县津绿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津县志强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垦利县众兴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烟台市恒诚果品专业合作社烟台市观水果品专业合作社烟台市丰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栖霞市金农果蔬专业合作社栖霞市昊晟果品专业合作社栖霞市乾丰果蔬专业合作社招远市金都一品黄金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招远市俊峰果业专业合作社招远市盛润种植专业合作社莱阳市德通果蔬专业合作社莱州市琅琊岭小龙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莱州市锦葳果品专业合作社海阳市聚丰源甜柿专业合作社海阳市惠民粮食专业合作社海阳市郭松果蔬专业合作社海阳市强辉果蔬专业合作社山东省高密市新佳怡种植专业合作社高密市丰俊粮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高密市奇顺源葡萄专业合作社高密市凯丽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高密市神泉山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潍坊九龙山有机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安丘市新大路蔬菜专业合作社安丘市龙溪瓜菜专业合作社安丘市周家庄蔬菜专业合作社昌乐宝城瓜菜专业合作社昌乐县华安瓜菜专业合作社昌乐兴科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昌乐县富六地果菜专业合作社潍坊市潍城区秀水田园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青州市家家富果蔬专业合作社潍坊然中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青州市京青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青州市南小王晟丰土地股份合作社青州市付欣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寿光市令欣蔬菜专业合作社寿光市洛城街道斟都果菜专业合作社寿光市顺意蔬菜专业合作社寿光市邦都果蔬专业合作社寿光市丰浚蔬菜专业合作社山东寿光市百信蔬菜专业合作社诸城市下茁山花生生产专业合作社诸城市庭源蔬菜专业合作社诸城市舜福园金银花专业合作社诸城市北端茗专业合作社诸城市舜旺烟叶专业合作社诸城孟友烟叶生产专业合作社潍坊绿卫种植专业合作社潍坊景华粮食专业合作社临朐县高山果蔬合作社临朐乐华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朐金龙果蔬专业合作社昌邑市山阳特色茌梨农民专业合作社济宁市任城区春泽种植专业合作社济宁市兖州区益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曲阜市圣方园大蒜专业合作社曲阜市康发草莓专业合作社泗水县金冠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泗水县柳絮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鱼台县照连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鱼台县兴森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金乡县马坡金谷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乡县金都辣椒专业合作社汶上县凯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汶上县利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梁山县万众种植专业合作社梁山庄稼人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泰安市岳洋农作物专业合作社泰安市岱绿特蔬菜专业合作社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许家庄为民果蔬专业合作社肥城市乡乐园有机蔬菜专业合作社肥城市东兴茶叶专业合作社新泰市新农花生专业合作社新泰市龙廷镇杨庄子大棚蔬菜专业合作社新泰市刘凯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宁阳不老枣旅游专业合作社宁阳县华良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东平县戴庙乡泰禾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东平县宝玉有机蔬菜专业合作社东平县科海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威海临港区樱聚缘大樱桃专业合作社。

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工作。

第三条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依据合作社的组织架构、运营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四条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由农村经济发展部门牵头,联合相关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共同组成评定及监测工作组。

第五条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结果将用于农村经济政策的制定、农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的落实以及社会公众投资和金融机构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支持等方面。

第六条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报告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章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第七条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

第八条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初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 合作社的法定资格、注册情况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2. 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方面;3. 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财务状况等方面;4. 合作社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

第九条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 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运营模式、市场竞争力等方面;2. 合作社的质量管理、技术创新、科技服务等方面;3. 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公益事业、社会责任等方面;4. 合作社的品牌建设、推广销售、产品质量等方面。

第十条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高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 合作社的市场开拓、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2. 合作社的科技创新、绿色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3. 合作社的社会责任、公益事业、乡村振兴等方面;4. 合作社的组织机制、管理效能、人才培养等方面。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发挥了农民自主创业、集体经济增效、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确保其有效发展,评定及监测办法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下面是一份示范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一、评定办法1.合作社注册及资质评定:合作社需依法合规注册成立,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资质评定,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2.组织架构评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应明确,管理层级清晰,决策机制有效,合作社成员间的权益分配合理。

3.资金管理评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并进行财务报表的规范记录和定期审核。

4.经营管理评定:合作社应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和发展计划,并通过合理的市场营销策略和管理措施实现经营增效。

5.技术支持评定:合作社应重视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建立健全的技术服务体系,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6.农民培训评定:合作社应定期开展农民培训活动,提升农民的职业素质和经营能力。

7.社会责任评定:合作社应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农民利益,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监测办法1.定期监测: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测,核实其经营管理情况,并对其合规性、财务状况、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

2.专业评估:农业专家或相关领域专业机构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专业评估,从管理、技术、市场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并提出合作社发展的建议和改进方向。

3.信息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信息应当公开,包括注册信息、资质证书、经营报表、社员发展情况等,以提供透明度和监督机制。

4.投诉处理:对于涉及农民利益的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重点监管:对于一些规模大、影响力强、社会效益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部门应重点加强监管,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通过以上的评定办法和监测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农民的整体经济效益和生活水平。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标准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标准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标准一,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简称“全国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标准1,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3,财务管理规范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4,经济实力较强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15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鄂农办函〔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函〔2021〕106号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1〕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与标准(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全省经全国联席会议2018年评定的107家及2019年监测合格的282家国家示范社(含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

(二)监测标准。

符合《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机构运转正常、章程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主要经营指标达标、服务带动效果明显,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非正常户和严重失信名单,没有违法记录。

二、监测时间和程序(一)9月3日前,监测范围内的国家示范社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填报2019年度、2020年度农民合作社信息报表并提交。

(二)9月10日前,县级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和湖泊、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认真核查国家示范社填报的报表,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填写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不合格名单汇总表等监测报表(另发),报市(州)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

(三)9月15日前,市(州)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对县级报送的监测报表和材料进行汇总与复核,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四)9月中下旬,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现场调研和专家评审等工作,拟定监测合格名单和不合格名单。

(五)10月中下旬,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19)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19)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19)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决策部署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示范社管理工作,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修订形成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11月6日附件: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标准与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模板】

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模板】

XX市XX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监测、指导与服务,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转发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农〔2014〕91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佛府办函〔2017〕135号)、《XX市农业局关于印发XX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佛农〔2017〕172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XX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府办〔2014〕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第三条对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对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按照上年农民合作社总社数30%以下的比例评定区级示范社。

区级示范社认定的有效期为1年,期满重新进行区级示范社申报和评定。

第五条合作社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当先取得区级示范社资格,国家、省、市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标准第六条区级示范社评定标准为:按XX市XX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评分表(附件1)进行评分考核,满足基本条件,且综合得分达到80分以上。

第七条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同时在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为贯彻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规范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2月18日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精神,全面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带动引领作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参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成立,符合规定条件,经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主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发文认定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优胜汰劣。

第四条省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联合)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办社。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依法在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及相关涉税事项,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无经营异常、非正常、失信等情况和违法违规记录。

(二)运转正常。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符合农民合作(联合)社实际且经本社全体成员讨论并通过的章程,有健全的规章管理制度,章程制度执行到位,运转正常。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标准与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初级经济师-农业经济-第三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初级经济师-农业经济-第三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初级经济师-农业经济-第三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选题]1.我国以小农户精耕细作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面临的挑战不包括OOA.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B.农业市场竞争的加剧C.人们对(江南博哥)国内农产品的需求减少D.农业资源环境约束的日益增强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返入21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方面,人们对国内农产品的需求呈刚性增长,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业资源环境约束的日益增强,农业市场竞争的加剧,都对我国以小农户精耕细作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出了挑战。

[单选题]2.()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会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是其他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而且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而逐步分化。

A.家庭承包经营B.新型农业经营主体C.农业社会化服务D.现代农业经营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家庭承包经营是基础,并且会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是其他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而且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而逐步分化。

[单选题]3.()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

A.农民合作社B.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C.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D.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易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

农民合作社还可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

[单选题]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特征不包括OoA.以市场化为导向B.以集约化为标志C.以精细化为表现D.以规模化为基础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加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传统的小规模农户经营方式相比具有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特征,主要有:①以市场化为导向;②以专业化为手段;③以规模化为基础;④以集约化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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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社机制,分级建立示社名录,把示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社(以下简称“国家示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对国家示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社建设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章程(示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东部地区2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5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5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国家示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第七条申报国家示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具体申报程序:(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经专家评审后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示社分配名额,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评定第八条国家示社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推荐的示社进行复核。

第十条国家示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评定程序:(一)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对示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示社候选和复核意见。

(二)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全国联席会议审定。

(三)全国联席会议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社称号,由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

(五)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国家示社汇总,建立国家示社名录。

第四章监测第十一条建立国家示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国家示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国家示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全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国家示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国家示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一)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国家示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全国联席会议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国家示社在监测年份的5月20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材料包括:国家示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

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国家示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各省(区、市)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组的监测意见,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国家示社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监测合格的国家示社,以农业部文件确认并公布。

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国家示社资格,从国家示社名录中删除。

第十五条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在监测中淘汰的国家示社数量,在下一次国家示社评定中予以等额追加。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示社及申报国家示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国家示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国家示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要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地示社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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