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死人赔偿标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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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害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

高空坠物伤害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

高空坠物伤害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高楼大厦层出不穷。

然而,与此同时,由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高空坠物伤害个人损害索赔的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案件背景某市的一位市民小李,在一家商场购物时,突然被从商场楼上掉下的一个悬挂物砸中头部,导致头部受伤,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根据医生的诊断,小李的伤势较重,需要长期治疗与康复。

二、法律分析在高空坠物伤害个人损害索赔案件中,主要适用以下法律规定:1.《侵权责任法》:根据该法,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商场作为悬挂物掉落的场所,应承担一定责任。

2.《合同法》:商场与顾客之间存在着购物合同关系。

在该合同下,商场有义务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在内。

商场作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家,必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索赔要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李可以提起个人损害索赔。

在此过程中,以下要点需要注意:1.证明高空坠物伤害的原因和责任:小李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报告、现场照片、目击证人的证言等,以证明伤害确实是由商场高空坠物引起的,并且商场存在过错。

2.损害赔偿的计算:根据小李的伤势程度,可以计算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小李可以向法院提供医院的费用清单、工资单以及与相关专家的评估报告等,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

3.合理赔偿期限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商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小李可以要求商场在一定期限内做出赔偿决定,并进行赔偿。

四、解决方案针对此案,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调解协商: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商场可以向小李道歉,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

小李则需考虑商场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以及赔偿方式是否满足其需求。

2.法律救济途径: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小李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高空意外险理赔标准

高空意外险理赔标准

高空意外险理赔标准
高空意外险是指在从事高空作业或高空运动等风险较高的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赔偿金额。

其理赔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伤残赔偿: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保险公司会按照一定比例赔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伤残程度通常通过医疗鉴定或其他专业评估机构鉴定。

2. 医疗费用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在高空意外事故中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的医疗费用提供赔偿。

通常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发票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 死亡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在高空意外事故中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通常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公证书或相关调查报告等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每家保险公司的高空意外险理赔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具体的理赔标准和条件。

此外,个人在从事高空作业或高空运动等活动时应注意自身安全,尽量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居民购买了高空坠物伤人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小区居民因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下面是一起小区高空坠物伤人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的案例。

案情描述:小明是该小区的一名居民,一天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一块砖头从天而降,砸中了他的头部,导致头部严重受伤。

小明及时被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伤势有所好转,但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康复训练。

小明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并根据小区的高空坠物伤人保险,将案件交给了保险公司处理。

保险公司的处理过程:1.接到小明的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出理赔员前往医院对小明的伤情进行调查,并进行相关材料的收集和认证。

2.保险公司发现,事故发生时正好是小区在维修天花板,他们调查后发现是屋顶上的维修工人不慎将砖头掉落导致事故发生。

3.保险公司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维修公司进行了沟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维修公司承担起责任,并提供相关的赔偿证据。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过程: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先与小明签订了代位权转让协议,明确了保险公司和小明之间的权益关系。

3.保险公司向维修公司发送了追偿通知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4.维修公司对于赔偿请求没有给出明确答复,保险公司发起诉讼,并通过法院的判决要求维修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维修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在上诉过程中继续坚持赔偿权利,最终维修公司接受判决结果,支付了全部赔偿金额。

案例总结:小区高空坠物伤人保险是为了保护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而设立的,在发生高空坠物伤害事件时,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有责任承担起赔偿责任并代位追偿。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积极行动,与相关责任方进行沟通和交涉,并通过法律手段最终实现了代位追偿的目的。

这也为其他类似的高空坠物伤害案件提供了一个参考和借鉴。

保险公司要秉持公正、公平、诚实和效率的原则,为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和有效的保险服务。

因坠楼身亡赔偿标准

因坠楼身亡赔偿标准

因坠楼身亡赔偿标准
因坠楼身亡赔偿标准由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主要考虑事故发
生地区的经济条件、死者财产情况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遇到坠楼事故赔
偿标准是:家庭受害者的赔偿标准为两倍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是单身,则支付一倍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遗体葬礼费也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

此外,还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如受害者有实际工资,则可计
入计算本次坠楼身亡赔偿金;受害者有工作能力,被抚养人及被抚养人有
抚养义务,则可根据情况给以相应赔偿;有因受害者死亡导致受害者家庭
破产等情况,可给以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另外,受害者家属也可在原赔基础上,索赔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殡葬
费等,以及受害者因遭受伤害而支出的其他因果抚养费用,但必须经过经
济专家评估确定,才能拿到补偿金。

被高空坠物砸死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被高空坠物砸死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被高空坠物砸死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被高空坠物砸死的赔偿标准有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以及丧葬费等十三种费用。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一、被高空坠物砸死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

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

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

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摘要:1.高空作业坠亡案例背景2.相关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3.赔偿案例的具体情况4.高空作业安全措施的重要性5.对高空作业行业的启示正文: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近年来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对这一问题的高度关注。

高空作业本身具有极高的风险性,一旦发生意外,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极大的伤痛,同时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因此,了解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背后的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以及探讨如何提高高空作业的安全性,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高空作业坠亡属于工伤,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死者年龄、家庭情况以及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次,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但多数都与企业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以及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等因素有关。

以某一具体案例为例,某建筑公司在进行高空作业时,由于安全绳断裂,导致一名员工坠亡。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绳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同时员工也未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设备。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一定数额。

由此可见,高空作业安全措施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同时,员工也应增强安全意识,主动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企业和员工都应高度重视高空作业安全,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护水平,以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建筑工地施工材料坠落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建筑工地施工材料坠落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建筑工地施工材料坠落工伤赔偿案例分析近年来,建筑工地发生的施工材料坠落事故频繁发生,给工人的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工伤的发生不仅直接影响了工作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对相关企业和法律机构提出了诸多赔偿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建筑工地施工材料坠落工伤赔偿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制度的运作机制。

案例描述:某建筑工地正在进行高层建筑的施工,其中一名工人小王在楼板安装过程中,不慎被坠落的重物砸中头部,导致头部严重受伤。

根据现场调查,事故是由于工地上方的吊臂使用不当而导致材料坠落所致。

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地应对工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

事故发生后,工人小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赔偿标准。

1. 工伤赔偿主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小王所在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的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只有在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赔偿的责任。

2. 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为小王提供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供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负有的一项法定义务。

对于工地上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及时赔偿小王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 赔偿标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小王的赔偿标准应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偿金和工伤津贴。

医疗费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伤残补偿金根据工伤残疾程度和工资支付年限进行计算;工伤津贴根据小王的工资标准和工伤工资支付比例来确定。

4. 追责与防范:针对这起事故,用人单位需追究相关责任。

同时,还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人员的安全,降低类似事故的发生概率。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结语:建筑工地施工材料坠落工伤赔偿案例的分析说明了工伤赔偿制度在维护工人权益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性。

高空坠落死亡赔偿标准

高空坠落死亡赔偿标准

高空坠落死亡赔偿标准在现代社会,高空坠落事故时有发生,这种意外往往会给受害者的家属带来极大的伤痛,同时也引发了对于死亡赔偿标准的关注和讨论。

高空坠落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法律、社会伦理和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对于此类赔偿标准的明确和公正性,不仅关系到受害者家属的权益,也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本文将就高空坠落死亡赔偿标准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首先,对于高空坠落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往往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其意外死亡将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困难。

因此,赔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受害者家庭的经济状况,合理补偿其因受害者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家庭生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以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基本生活。

其次,除了经济损失外,高空坠落死亡赔偿标准还应考虑到精神损失。

受害者的家人因为意外死亡往往会遭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这种精神损失是金钱无法弥补的。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以减轻受害者家属的精神压力,帮助他们重新调整生活状态。

此外,高空坠落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公共安全和责任追究。

在很多情况下,高空坠落事故是由于安全管理不善或者他人的过失所致。

因此,赔偿标准的确定也应当考虑到责任方的赔偿能力,同时也要对责任方进行一定的惩罚,以倒逼其加强安全管理,减少类似意外的发生。

总的来说,高空坠落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同时也要兼顾公共安全和责任追究的需要。

在未来的法律制定和完善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努力使赔偿标准更加合理、公正,为受害者家属提供更好的保障,也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

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

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案例背景2.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3.坠亡事故的原因4.赔偿标准及责任划分5.案例启示正文1.案例背景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城市的一起因高空作业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事件发生在 2019 年,一名空调安装工人在为客户安装空调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死者家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赔偿相应的损失。

2.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高空作业是指在离地面 2 米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为了确保高空作业的安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有严格的要求。

首先,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其次,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等。

最后,雇主应对高空作业的安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3.坠亡事故的原因根据调查,这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死者在高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导致失去平衡后无法及时制止坠落。

其次,雇主未按照规定为高空作业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最后,雇主未对死者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死者在高空作业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

4.赔偿标准及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雇主应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作为空调安装工人,雇主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雇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 120 万元。

5.案例启示这起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首先,雇主应严格遵守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确保高空作业现场的安全。

其次,雇主应对员工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坠楼死亡赔偿标准(一)

坠楼死亡赔偿标准(一)

坠楼死亡赔偿标准(一)
坠楼死亡赔偿标准
引言
•坠楼意外事故是一种常见的悲剧,导致了许多人的生命丧失。

•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益保护。

赔偿标准分类
1.一般赔偿
–指在坠楼事故中受害者的基本赔偿需求。

–根据受害者的年龄、收入、家庭状况等因素确定。

2.丧葬费赔偿
–指家属为受害者举行葬礼所需的费用。

–应当根据当地风俗和文化传统确定合理标准。

3.精神损害赔偿
–指受害者家属因坠楼事故而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

–应当根据相关心理评估确定合理赔偿金额。

赔偿标准的相关因素
•坠楼事故的责任划分:主观过失、第三方原因等。

•受害者的生命状态:是否造成永久伤残或导致死亡。

•受害者的家庭状况:收入、经济状况、抚养责任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侵权责任法》
–规定了坠楼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原则和要求。

•地方性政策和规定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赔偿标准的争议
•赔偿标准是否公正合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一些人认为赔偿标准过低,不能有效维护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益。

•一些人则认为赔偿标准过高,可能形成滥诉和道德风险。

结论
•坠楼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需要在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权益的前提下,合理平衡赔偿责任和社会成本。

注:以上所述仅为个人观点,具体情况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策和规定。

坠楼死亡赔偿标准

坠楼死亡赔偿标准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高空抛物砸到人怎么赔

高空抛物砸到人怎么赔

一、高空抛物砸到人怎么赔高空抛物砸到人的赔偿如下: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6.住宿费,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二、高空抛物以什么入刑法律快车提醒您,高空抛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入刑。

具体将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考虑。

故意高空抛物的最高刑罚可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罪。

三、高空抛物警察管吗高空抛物不一定属于警察管。

高空抛物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警察是有管辖权的。

如果高空坠物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的,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该案件归公安机关受理。

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不需要报警,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高空坠物纠纷。

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

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

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摘要:1.高空作业坠亡案例背景2.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责任主体3.赔偿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4.案例启示和预防措施正文: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在近年来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高空作业本身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一旦发生意外,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还给企业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因此,了解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对于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高空作业坠亡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雇主责任、工伤保险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

其中,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责任是指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受害雇员或其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侵权责任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中,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确定;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规定的丧葬费用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

从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首先,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高空作业安全;其次,劳动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及时反映安全隐患;最后,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共同营造安全的劳动环境。

总之,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时刻关注安全生产,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高空坠物事故赔偿标准

高空坠物事故赔偿标准

高空坠物事故赔偿标准高空坠物事故是指在高空发生的物体坠落并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类事故往往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在处理高空坠物事故时,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针对高空坠物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一、赔偿责任的界定在高空坠物事故中,赔偿责任的界定旨在确定责任人并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行为主体将被视为赔偿责任人:1. 高空施工单位:如果高空坠物是由正在进行高空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所导致,即该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物业管理单位:如果高空坠物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善有关,即物业管理单位应作为赔偿责任人。

3. 居民或业主:如果高空坠物与居民或业主的过失或疏忽有关,那么他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赔偿责任的界定,有必要建立相关的责任认定机制和专门的调解机构,以确保对事故责任的公正判定和迅速赔偿。

二、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对于高空坠物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医疗费用的赔偿,二是精神损失的赔偿。

1. 医疗费用的赔偿:受害人在事故中遭受的医疗费用将由责任方承担,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医疗费用的赔偿应基于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并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计算。

2. 精神损失的赔偿:高空坠物事故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对其造成心理上的创伤。

因此,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对于高空坠物事故中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和损毁程度进行计算。

1. 房屋和车辆损失:如果高空坠物导致受害人的房屋或车辆损坏,责任方应承担修复费用或补偿费用。

2. 财产损毁的补偿:如果高空坠物导致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损毁,责任方应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损毁程度可以通过市场评估或相关专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

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

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

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摘要:1.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概述2.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3.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4.案例分析和结论正文:【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概述】高空作业是指在离地面较高的位置进行的各种施工、维修、清洗等作业。

由于高空作业风险较大,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

因此,对于高空作业的安全问题应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一起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分析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在我国,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2.高空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等;3.高空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4.高空作业应遵循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丧葬费:按照当地规定的丧葬费用标准计算;2.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计算;3.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0% 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 周岁;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

【案例分析和结论】在此案例中,一名高空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从高处坠落死亡。

根据上述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其家属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这起案例警示我们,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同时,雇主和施工方也应加强对高空作业的监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高空作业坠亡赔偿案例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高空作业安全,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人身安全。

高空抛物砸到人判多久

高空抛物砸到人判多久

一、高空抛物砸到人判多久
高空抛物砸到人判决如下:
1.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高空抛物砸到车了能走保险么
高空抛物砸到车了能走保险。

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
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理赔之前要先确认一下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并立即寻找出汽车
保险的保单以便车险公司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
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高空抛物一楼承担责任吗
高空抛物一楼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高空指的就是有一定高度的地方,而一楼一般不具备高空抛物的条件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高空抛物砸到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又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的住户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砸物砸死人赔偿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高空砸物砸死人赔偿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高空砸物砸死人赔偿问题是怎样规定的?高空砸物砸死人赔偿问题的规定是,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一、高空砸物砸死人赔偿问题是怎样规定的?1、认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

倒塌、脱落、坠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毁坏的常见危险。

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设施本身损坏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

2、赔偿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与所有人或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二、高空坠物“连坐”担责不合理备受关注的成都高空坠物案于近日宣判,高楼里的124家商户分摊了15万赔偿。

这一宣判并没有结束持续十数年的高空坠物是否该“连坐”担责争议,反而继续引发激烈讨论。

对此争议,我们能不能有个清晰答案?高空坠物“连坐”担责是我国“特色”法律无论国外、还是过往,都罕见这样的法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楼坠物伤人谁来赔偿

高楼坠物伤人谁来赔偿

高楼坠物伤人谁来赔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热门城市:通辽市律师招远市律师高邑县律师兴安盟律师南安市律师深泽县律师鄂尔多斯律师嵊州市律师近年来,经常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

对于这类事件中的受害人来讲,此时▲高楼坠物伤人谁来赔偿呢?只有先确定了赔偿主体,然后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才能要求其作出相应的赔偿。

接下来,就由小编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高楼坠物伤人由谁赔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二、高楼坠物伤人责任人能免责吗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在高空坠物伤人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不是自己实施的话,那么就推定其存在过错,此时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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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该向谁索取赔偿

高空坠物伤人该向谁索取赔偿

高空坠物伤人该向谁索取赔偿一、高空坠物伤人该向谁索取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也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高空坠物伤人如何赔偿第一,因造成了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

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五,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六,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加害方承担。

三、如何应对高空坠物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的事件经常见诸媒体,掉落的不仅有高层建筑的外墙刮大风时吹落的花盆,还有一些不讲社会公德的人扔下来的烟头、烟灰缸、生活垃圾等,甚至还发生了多起有人跳楼自杀正好砸中楼下行人而致死的事例,令人扼腕叹息。

那么,如何避免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呢?1、定期检查自家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

2、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避免因天气等外因发生高空坠物。

3、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立一些诸如“小心高空抛物”的警示牌。

加强小区保安巡视,为小区安装摄像头,对高层住宅进行监控,一旦发生意外,有助于为发生纠纷举证提供依据。

高空坠物致死亡法规责任是怎么明确的

高空坠物致死亡法规责任是怎么明确的

高空坠物致死亡法规责任是怎么明确的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新闻经常出现,所以了解一定关于高空坠物的相关法规很重要,否则我们甚至无法判断不同情况下被砸的受害人到底向谁索取赔偿才是正确的。

所以今天我们来看一下高空坠物致死亡法规是怎么明确高空坠物责任的。

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新闻经常出现,所以了解一定关于高空坠物的相关法规很重要,否则我们甚至无法判断不同情况下被砸的受害人到底向谁索取赔偿才是正确的。

所以今天我们来看一下高空坠物致死亡法规是怎么明确高空坠物责任的。

▲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

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

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

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

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因此,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法律中举证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坠落物体砸伤,剩余的举证责任则由居住的业主证明。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怎样的由上文可知,高空坠物是适用于举证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主要有以下6种情形: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如果被告提不出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的证明,则推定其行为为侵权行为,应承担败诉的结果。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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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死人赔偿标准如何?高空坠物主要依据两个法律,民事赔偿依据民法,损害责任依据责任法。

物品、设施坠落导致受害人人身、财物损害的,按照规定赔偿,不能证明自己无责任的关系者全部都要赔偿。

最严重的致人死亡情形,需要按照民法赔偿多种款项,此外还要负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就是从一个高处往低处扔东西的行为,行为人的意识中,并不在意他扔的东西是否会砸到别人或者是其他的东西就将东西往下扔的行为是极其的恶劣的。

高空抛物砸死人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那么高空坠物砸死人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一、高空坠物砸死人赔偿1、认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

倒塌、脱落、坠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毁坏的常见危险。

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设施本身损坏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

2、赔偿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与所有人或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二、、高空坠物“连坐”担责不合理备受关注的成都高空坠物案于近日宣判,高楼里的124家商户分摊了15万赔偿。

这一宣判并没有结束持续十数年的高空坠物是否该“连坐”担责争议,反而继续引发激烈讨论。

对此争议,我们能不能有个清晰答案?高空坠物“连坐”担责是我国“特色”法律无论国外、还是过往,都罕见这样的法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就是俗称的“高空坠物连坐法”。

考察世界各国法律,可知无论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埃塞俄比亚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没有类似法条或判例,世界范围内只在智利民法典里发现相似规定。

也有法律学者指出,第87条可追溯到古罗马法中“倒泼和投掷的责任”条款,然而细究即可知,古罗马时代的住宅是单独的,由住户承担责任仍属于侵权人可确定的情况。

所以,我国的这条法律规定堪称罕见。

实际上,著名民法专家、《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梁慧星明言“本法有些地方有极大的创造,本法对适应中国社会的国情来说,对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来说,都是有创造性的”、“第87条是中国侵权法对传统侵权法极大的创造性发展”。

如此“特色”立法,目的为了救济和预防既然是创造性立法,那么面临争议就是难免的。

在《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实施之前,法院对于这样的案件怎么判是不明确的,出现了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但不同法院意见对立,而且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意见对立、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意见对立。

这种对立自然也会体现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最后还是赞成“连坐”的意见占了上风。

梁慧星指出,如此立法的目的有二,首先是救济——“有个别学者反对第87条,例如著名的侵权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就反对,说什么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别人向下丢烟灰缸,为什么却让我承担责任? 我们的学者在从事法学研究的时候,在为国家的立法出谋献策的时候,一定不要考虑到个人的利益,你要考虑到社会的正义。

你说一个人在外面走,上面掉个烟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么办?他的父母怎么办?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砸死了,情况多么悲惨,你为什么不考虑?你分担一下损失,这有什么问题?”。

其次是预防——“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条文,它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

所以侵权法公布以后,那些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每一个楼层都要贴那个告示,来提醒住户自己并教育孩子不要丢烟灰缸,不要丢啤酒瓶”。

此外,《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者如王利明、杨立新等专家也持类似看法。

而本次成都高空坠物案的判决,法院明言就是为了救济和预防——“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不是实际侵权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被成都高楼上坠下水杯“砸瘫”的小伙的确需要救济然而如此立法的良苦用心并不能实现“特色”立法本身不是问题,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了解决该国具体的社会问题而不是为了其他目的而存在,只要法律能以最合理有效的方式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就是妥当的。

然而我们认为,“高空坠物连坐担责”恰恰不符合我国实际。

如果是为了救济,显然公共救济比住户救济更合理更可行出门行走却遭遇“飞来横祸”,的确够倒霉够可怜,尤其对于一些家境普通甚至贫穷的人来说更是值得同情。

救济这样的人是应该的,但是由谁来救济?有人说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国家整体还处于发展中水平能力有限,所以让公共救济(或曰国家救济、社会救济、政府救济)不现实,因此第87条让住户集体救济是合理的。

我们认为上述理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如果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那么国家反而可以优先去“健全”社会某些成员(高楼坠物事件中的住户)担责的体制?如果国家能力有限,那么这个国家的某些老百姓反而是能力无限的?这不是“捡软柿子捏”吗。

住户虽然是一个集体,但相对于社会公共概念来说也是“私人”,梁慧星所言“社会的正义”理应由社会来承担,而不是由私人来承担。

不应强制这些住户为“公义”买单再看一个现实问题:中国本来就有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何况像本案这样有100多个被告、而且被告又心不甘情不愿的情况,怎么保障执行落实?从过往案例来看,执行难的担心已经完全被印证。

还有,受害人本来境况就够窘迫了,还要负担一个针对几十上百人的诉讼,造成了诉讼难的问题,在本案中,受害者苦寻3年才找齐138家被告。

如果是为了预防,则“连坐”弊大于利再看预防作用。

的确,“连坐”有两个预防作用:1、住户由于不想被“连坐”,有检举揭发肇事邻居的动力,有利于找出真实责任人,进而形成警示作用;或者平时就会提醒邻居小心,防范于未然。

2、制造坠物的住户,即便没有被发现,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会约束自己的行为。

但是,“连坐”也会给预防带来三个弊端:1、我国警力有限,有了第87条后,恐怕一旦出现坠物伤人,会被草率的纳入“集体赔偿”通道,却疏忽了对“真凶”的调查,进而形成纵容。

从成都这个案件的情况看,坠物伤人后第二天,受害人家属就开始与物业管理方商量赔偿事项,可见查找“真凶”的过程很短或者可能都没有。

2、“连坐”对住户的心理影响,既可以理解为“至少我也得承担一些责任所以不敢乱扔”,也可以理解为“反正我拉完屎有大家一块来擦屁股”,前者是约束,后者可是纵容。

3、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住宅楼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类似家属大院,一个楼里的人互相熟悉,那么要让他们互相检举不但困难,而且容易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另一种是类似于近年新建的商品房,住户“老死不相往来”,一个楼层都形同陌路,缺乏互相检举的能力。

这就使原来期望的“连坐”预防作用大打折扣。

权衡之下,“连坐”对预防所起的作用是弊大于利。

应以“精确而严厉的打击”和“公共兜底”取代“连坐”香港经验值得借鉴高空抛物在香港地区也曾屡屡发生,为此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在1977年增补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

在2003年,香港房屋署还成立了侦查高空抛物特别任务队,这样就有专门的巡警人员巡逻、监督以示警戒,这个队伍自成立以来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破获多起相关案件。

法律的完备和执行的严格,使香港地区的高空抛物现象大大小于内地。

(参见郑诺《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明确把高空抛物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刑责。

然而这条法律是几十年前制订的,所以有法律学者认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应该是与放火、决水等相类似的行为,而绝不可能包括诸如飙车、醉驾、高空抛物等行为。

事实上长久以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也很窄,只是近年来,诸如醉驾、高空抛物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非常泛滥,才有少量案例启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应对新情况。

比如去年7月,成都一男子因为心烦就朝楼下扔东西,砸坏了楼下车辆,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该男子刑拘,而检察院则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然而,像上述检察院的意见并非司法部门公认的、明确的看法,所以并不能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我们认为,高空抛物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特征,立法、司法部门应该要么明确将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涵拓宽,把高空抛物这样的行为纳入“危险方法”范畴;要么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特别增加类似香港那样专门针对高空抛物的条款。

如此,才能使警方重视此类案件的调查,而一旦重视,破案应该没有那么难。

比如著名的扔烟灰缸案例,如果采集指纹比对,破案并非不可能。

这样一来,既精准又严厉的打击,才是对住户最大的警示。

对于那些往楼下扔东西的“缺德鬼”,刑法伺候不为过实在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公共补偿义不容辞如果使用了刑事调查手段后仍无法明确责任人,那么就该由公共财力兜底。

以公共财力兜底不但比“连坐”赔偿更公平,而且倡导了更好的价值观。

“连坐”赔偿显示了私权可以轻易被侵犯、国家、政府的责任可以推给私人,而公共财力兜底则彰显了国家不会抛弃它的公民、社会不会漠视它的成员、政府不会辜负它的人民。

高空坠物砸死人赔偿这个是在侵权的范畴里面,因为自己的恶劣行为砸死了人自然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的。

一般会要求行为人给予该受害者的损害赔偿。

因为受害人已经死亡,继而赔偿给予他的家人。

砸死人情节严重,是免不了牢狱之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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