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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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学生自治,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组织的管理水平,规范学生会的组织和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学生会是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自愿组成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实施学生自治、代表和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大学学生会的工作宗旨是:服务学生、联系学生、教育学生、代表学生。

第四条大学学生会的任务是:组织和开展学术、文化、体育、公益等各类活动,传递学生心声,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发展。

第五条大学学生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公开、平等、协商、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大学学生会设主席团、常务部门、专职部门、学院学生会和班级学生会等组织机构。

第七条主席团是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常务部门包括组织部、宣传部、外联部和文体部等,负责学生会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专职部门包括学术部、文化部、体育部和公益部等,负责组织和开展相应领域的活动,提供学生发展的平台。

第十条学院学生会是大学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各学院的代表组成,负责联系学院学生、传达学院学生意见和需求。

第十一条班级学生会是大学学生会的基础组织,由各班级的代表组成,负责联系班级学生、组织班级活动和反映班级问题。

第三章选举与任期第十二条大学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全体学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第十三条大学学生会的常务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提名,经全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第十四条大学学生会的专职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提名,经常务部门负责人推荐,经全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第十五条学院学生会和班级学生会的负责人由各自组织内部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第四章权力与职责第十六条大学学生会主席团行使学生会的最高权力,负责制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大学学生会常务部门负责学生会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学生会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学生的组织管理,促进学生自主参与学校事务的能力,规范学生会的运作,提高学生会的服务水平和影响力,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学生会是由全体大学本科生组成的学生自治组织,是校园民主管理的重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学生自治权。

第三条大学学生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学生,代表学生的利益,积极服务学生,推动学校发展。

第四条大学学生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大学学生会设立主席团、常务副主席、副主席、部门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第六条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组成,主席团是大学学生会的核心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常务副主席由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协助主席处理学生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副主席由各部门负责人中推选产生,负责协助主席团处理学生会相关工作。

第九条大学学生会设立多个部门,包括宣传部、组织部、外联部、文化部、体育部等,各部门负责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十条大学学生会设立多个委员会,包括学术委员会、社团委员会、就业委员会等,各委员会负责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三章选举和任免第十一条大学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学生通过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第十二条主席团成员由主席团推选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第十三条部门负责人由各部门成员推选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第十四条委员会负责人由各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第十五条大学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部门负责人和委员会负责人在任期内如有违反章程或工作不力等情况,可以通过罢免程序予以撤职。

第四章职责和权利第十六条大学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是:制定学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组织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协调各部门和委员会的工作,代表学生会进行对内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大学学生会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学生会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组织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十八条大学学生会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学术研究、社团管理、就业指导等相关工作,推动学生发展和学校建设。

学生会章程范本

学生会章程范本

学生会章程范本学生会章程范本是学生会组织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它规定了学生会的组织结构、权利义务、活动内容、管理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是学生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重要文件。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学生会章程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会的名称为***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由本校全体在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学生自治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学生会章程的规定,开展自主、民主、平等、协作的活动。

第二条学生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的建设,维护学生的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会的任务是代表全体学生的利益,组织和开展各项学生活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学生会设主席团、部门和学生会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部门是学生会的具体工作机构,学生会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是学生会的领导核心,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生会设综合部、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等部门,部门主要负责学生会的具体工作,部门部长和副部长由学生会主席团任命,部门成员由部长提名,经主席团审核通过后任命。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七条学生会会员有权参与学生会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学生会的决策和管理,享受学生会的服务和资源。

第八条学生会会员应当遵守学生会的章程和纪律,积极参与学生会的活动,维护学生会的形象和声誉,发挥学生会的作用和作用。

第四章活动内容第九条学生会的活动包括学生生活服务、学生学习辅导、学生社会实践、学生文体娱乐等方面,学生会的活动应当以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为中心,服务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学生会的活动应当注重学生的参与和主体性,鼓励学生的创新和创意,促进学生的发展和进步,学生会的活动应当具有学生的特色和学生的需求。

第五章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学生会的主席团和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总结学生会的工作和活动,解决学生会的问题和困难。

高校学生会章程

高校学生会章程

高校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学生自治组织的建设,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维护学生学习权益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高校学生会是高校内部学生自治组织,是校党委和校团委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

第三条高校学生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按照党委和团委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高校学生会的任务是:维护学生权益,提供服务,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推进学生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第五条高校学生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广大学生,促进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高校学生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团结、公正、透明。

第七条高校学生会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广大学生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八条高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领导下的部门制运行,设立常委会、秘书处、业务部门等,负责学生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高校学生会设立监察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察机构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学生会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十条高校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工作,指导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核。

第十一条高校学生会参与学校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学生培养方案,接受学校委派的任务,主动为学生服务。

第十二条高校学生会要加强与党委、团委和学生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第十三条高校学生会工作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的资金拨款、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学生代表第十四条学生代表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中的核心力量,是联系和服务广大学生的桥梁纽带。

第十五条学生代表具有参与学生会各项活动、诉求反映、服务学生和监督检查等权力和义务。

第十六条学生代表要积极参与学生会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真实反映学生的意见和需求。

第十七条学生代表要加强自身的能力素质提升,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学生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引言概述:大学学生会章程是大学学生会组织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旨在规范学生会的组织架构、权责分配、运作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大学学生会章程的内容,包括组织架构、会员资格、权责分配、运作机制和会议程序。

一、组织架构:1.1 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位的设立和职责分工。

1.2 部门设置:按照学生会的职能和工作需要,设立不同的部门,如学术部、文艺部、体育部等。

1.3 干事团队:每一个部门设立干事团队,负责具体的工作事项,如活动策划、宣传推广等。

二、会员资格:2.1 条件:明确学生会会员的基本条件,如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等。

2.2 入会程序:规定学生会的入会程序,包括报名、面试、培训等环节。

2.3 会员权益:明确会员的权益,如参预学生会活动、享受学生会资源等。

三、权责分配:3.1 主席团职责:明确主席团的职责,如组织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等。

3.2 部门职责:详细阐述各个部门的职责,如学术部负责学术讲座、科技竞赛等。

3.3 干事职责:明确干事的职责,如协助部门工作、参预活动策划等。

四、运作机制:4.1 决策机制:规定学生会的决策机制,如主席团决策、会员大会决策等。

4.2 工作流程:详细描述学生会的工作流程,如活动策划、宣传推广、执行落实等。

4.3 监督机制:建立学生会的内部监督机制,如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定期开展自查等。

五、会议程序:5.1 召开会议:明确学生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要求,如提前通知、确定议程等。

5.2 议事规则:规定学生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如发言顺序、表决方式等。

5.3 决议执行:明确学生会会议的决议执行程序,如责任追究、落实跟踪等。

总结:大学学生会章程是学生会组织的基本规范,通过明确组织架构、会员资格、权责分配、运作机制和会议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可以有效规范学生会的运作,并提高学生会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章程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学生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保章程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旨在规范大学学生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学生会的健康发展,为泛博大学生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学习环境。

1.2 大学学生会是由大学各个学院的学生自愿组成的学生自治组织,代表学生的利益,服务学生的需求。

1.3 大学学生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开放、公正、公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结构2.1 大学学生会由主席团、各部门和学院学生会组成。

2.2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学生会的整体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代表学生会向学校和社会各界发声。

2.3 各部门包括组织部、宣传部、文化部、体育部、社团部等,负责学生会的具体工作,开展各类活动和项目。

2.4 学院学生会是大学学生会在各个学院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联系学院内的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需求。

三、选举与任期3.1 大学学生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全体学生会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3.2 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提名,经学生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3.3 学院学生会的负责人由各学院内的学生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3.4 选举程序和规则由学生会的选举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

四、职责与权力4.1 大学学生会的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整体工作,制定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代表学生会参加学校和社会各类活动。

4.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开展各类活动和项目,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预算,负责与学校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

4.3 学院学生会的负责人负责联系学院内的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需求,组织和开展学院内的各类活动和项目。

4.4 大学学生会有权向学校提出学生的合理要求和建议,参预学校的决策和管理,维护学生的权益和利益。

4.5 大学学生会有权组织和开展各类活动和项目,为学生提供学习、文化、体育和社团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

五、会议与决策5.1 大学学生会设立常务会议和全体味议,常务会议由主席团成员组成,全体味议由全体学生会成员参加。

中山大学学生会部门考核

中山大学学生会部门考核

部门考核制度
此考核制度旨在规范学生会内部组织管理。

主要用于评选优秀干部、优秀部门、活动积极分子等,或者某部门或个人出现工作失误、严重错误时的考核。

考核不达标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淘汰。

定期开展部门之间的互评,例如,部门之星的评选。

会议制度
本会会议分为全体成员大会,学生会主席团议,学生会常务会议,各职能部门工作会议。

1. 学生会重大决议需由主席团讨论,学生会成员同意,指导老师批准通过方可成立。

常委会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其他常委主持,常委参加,一个月召开一次,并汇总学生会活动情况,讲座学生会近期工作方向,任务,处理应急事件等。

2. 各职能部门工作工作会议由各部部长主持,部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讨论如何开展各部工作等。

3. 会议准时召开,各部均须签到,记录。

工作小组制度
(一)总则
为方便活动开展,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工作小组制度。

(二)执行方式
1. 活动的初步策划出台后,由主席召集学生会部长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派出一人。

各相关部门所负责工作的所需人员、及各人的分工等皆由以上提及的人主要负责,最终决定前应知会部长或副部长。

2. 工作小组确定后马上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活动的细节问题,明确每个部门的分工,与工作小组负责人联系外院(若为院际活动)等工作。

3. 秘书处主要根据详细策划来监督和记录各部门工作的完成情况,各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工作完成后也要写一份本部门工作总结,简要介绍本部门各人工作情况,交秘书处备案。

中山大学(南校区)学生团体管理条例

中山大学(南校区)学生团体管理条例

服务学生团体,共建和谐中大All Rights Reserved by the Union of Students ’ Club中山大学(南校区)学生团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生团体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团体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团体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校团委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学生团体由校团委/校区团工委批准成立,由各学生团体的干部、干事/会员组成,接受校团委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学生团体章程及管理的规定,并以更好地健全、规范学生团体组织管理为最终目的。

第三条 各学生团体的主要任务是:(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 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按照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三) 发挥基层组织载体作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生团体生活;(四)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产生学生团体管理层;(五) 确保日常工作的开展落实;(六) 配合学校、校团委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成立与注销第四条 学生团体成立须经下列审批程序:(一)原则上每年7月接受新学生团体申请成立的相关材料。

申请成立新的跨校区学生团体须首先按照程序成立校区学生团体,再上交申请书到校团委或校学生团体部;申请成立新的校区学生团体须首先上交意向书(包括学生团体服务学生团体,共建和谐中大All Rights Reserved by the Union of Students ’ Club的定位、发展思路、需求调研报告等)到南校区学生团体部。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会章程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会章程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会章程(2012年6月2日第五次学生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受学院团委指导的本院学生自治组织。

本会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学生会的宗旨和任务本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拥护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世纪人才作出积极的贡献。

团结和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经管;代表和维护学生利益,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切实关心同学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活跃学院文化,倡导良好院风、学风,促进学院大学生学术活动的开展;积极协助学员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发挥助手和桥梁作用,为学院有关事务的决策和经管提供参考。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取得本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校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会员的权利1.在本会中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区,平等形式表决权(休学及留校察看者无此权利)。

2.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享有对本会各项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第五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法规,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遵守校纪、校规。

2.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做真理与文明的传播者,坚决与一切邪教组织和伪科学的食物作斗争。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4.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1.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通过本会行驶民主权利。

2.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经学院批准,可适当延迟或提前。

新一届学院学代会代表名额和分配应当由院团委及院学生会筹备组提出,经各系民主选举产生。

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国立中山大学组织规程

国立中山大学组织规程

组织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依据大学法第八条之规定订定。

第二条本大学定名为国立中山大学(以下简称本大学),以纪念国父孙中山先生。

第三条本大学以研究学术、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务社会、促进国家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大学应配合国家整体及地区需要,订定发展方向第二章组织编制第五条本大学分设学院、学系、研究所及共同科。

各学院设置之学系及研究所,如附表一。

本大学必要时得报请教育部增设、变更或停办学院、学系及研究所。

第六条本大学因教学、研究、推广之需要,设左列各研究中心:一、中山学术研究中心。

二、海洋科技研究中心。

三、管理学术研究中心。

四、日本研究中心。

五、生物科技中心。

六、水资源研究中心。

七、神经科学研究中心。

前项各单位设置办法另定经校务会议通过并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必要时得增减设置其它中心。

第七条本大学因教学、研究、推广之需要,于各学院、共同科设置附属中心,如附表二。

前项各中心设置办法另定经校务会议通过并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必要时得增减设置其它中心。

第八条本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

校长之产生,依本大学校长遴选及信任投票办法办理。

新任者组织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二至三人报请教育部择聘之;续聘者应组织司选委员会办理信任投票后报请教育部聘任之。

校长遴选及信任投票办法另定经校务会议通过并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

第九条校长遴选委员会由左列人员组成之:一系所或全为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

其遴选方式由各学院及共同科自行订定之,各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并入相关学院计算。

二行政人员:二名,由助教、职员及技术人员互选之。

三校友:一名,由校友会推荐毕业之校友。

四社会公正人士:一名,由十名副教授以上教师联署向校务会推荐之。

司选委员会之成员:由各学院、共同科各推选专任教师(含研究人员)代表一人及行政人员互推代表一人组成之。

第十条校长因故出缺应于一个月内、因任期届满不连任应于任期届满六个月前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

任期届满决定连任时,应于任期届满七个月前组成司选委员会。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组织名称为“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

1.2 宗旨:学生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学生的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推动校园文化建设,搭建学生与学校、社会之间的桥梁,为学生提供服务和支持。

1.3 遵循原则:学生会的工作遵循民主、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

二、组织结构2.1 学生会主席团2.1.1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长组成。

2.1.2 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整体工作规划、决策和协调。

2.1.3 主席团成员由全体学生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2.2 学生会代表大会2.2.1 学生会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学生会代表组成。

2.2.2 学生会代表大会负责选举主席团成员、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决策重大事项等。

2.2.3 学生会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2.3 学生会部门2.3.1 学生会设立各个部门,包括学术部、文艺部、体育部、公关部等。

2.3.2 各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和项目组。

2.3.3 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任命,任期为一学年。

三、权益保障3.1 学生权益保障3.1.1 学生会积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代表学生提出合理诉求,与学校进行沟通和协商。

3.1.2 学生会开展各类活动,提供学习、就业、实习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3.1.3 学生会建立学生意见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3.2 社团组织管理3.2.1 学生会负责管理和指导各类社团组织的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3.2.2 学生会为社团组织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资源支持。

3.2.3 学生会组织社团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社团展示和交流活动。

四、学生会活动4.1 学生会活动的种类4.1.1 学生会开展各类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4.1.2 学生会组织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学院党委、团委、行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学生会的宗旨和任务(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为贯切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二)代表和维护同学利益。

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切实关心同学的思想学习和生活。

(三)活跃学院文化,倡导良好的院风、学风,促进院内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具有中山大学学籍的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在校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和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出席学生会有关会议。

(二) 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

(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五) 维护本会荣誉,促进本会发展。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第五条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第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代表大会选举的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进行。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执行。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一) 审阅和通过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任务。

(三) 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第七条学生会委员会是领导学生会工作的常设机构,实行常委集中领导体制。

学生会委员会职权:(一)根据学生会主席提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任免事项。

(二)批准通过学生会的有关条例,制度,办法和总体工作计划等。

(三)审查和批准学生会的财政预算和结算报告,监督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四)协助并监督学生会各部门工作的开展。

(五)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本会设委员9-11人,常委5人。

常委从学生委员会中产生,主席从常委中产生。

2023年高校学生会章程

2023年高校学生会章程

2023年高校学生会章程
2023年高校学生会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1.性质:学生会是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会在学校党
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章程开展工作。

2.宗旨: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
面发展和学校优良学风的建设。

二、会员
1.凡取得某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承认本章程,均为学生会会员。

2.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学生会的活动,接受学
生会的教育和培训;在学生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在学生会组织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受到本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的保护;具有对学生会的批评和建议权。

三、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1.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审议权、决定权和监
督权。

2.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学生
会的日常工作。

3.学生会主席团: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关,负责学生会的日常事务。

4.学生会各部门:学生会各部门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和完成
学生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附则
1.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生会委员会。

2.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一份高校学生会章程的示例,具体内容可能因学校而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学生的自治意识,推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建立和完善大学学生会组织,培养学生的领导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大学学生会设立主席团、常务委员会、部门和班级学生会。

第三章主席团第三条主席团是大学学生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全体学生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四条主席团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学生会的会议;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和协调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代表学生会与校方和其他组织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席团主席为常务委员会主席。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审核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处理学生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部门第七条大学学生会设立宣传部、组织部、文化部、体育部、社团部、公关部等部门。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由全体学生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九条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和开展各类活动;与校方和其他组织进行合作;协助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完成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班级学生会第十条班级学生会是大学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各班级的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班级学生会的职责包括:组织和开展班级内的各项活动;代表班级学生向学生会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章选举和任期第十二条学生会的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部门负责人由全体学生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选举方式由学生会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八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学生会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接受校方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学生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合法、合规,财务报告要及时向全体学生会成员公开。

第九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学生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学生会成员应当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学生会的形象和权益。

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

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

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山大学学生会(英文译名为“Student Union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是在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山大学委员会指导下的本科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发挥好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营造“学在中大,追求卓越”的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德才兼备、具有领袖气质和家国情怀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会引导同学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本会在宪法和法律、中山大学章程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凡取得中山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有:(一)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的各级组织和学生骨干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二)在本会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有:(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出席本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第十条中山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中山大学学生会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全体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有:(一)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三)审议表决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名单;(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五)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发挥大学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学生自身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学生会是由全体大学学生自愿组成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是联系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大学学生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大学学生,代表和维护大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大学学生会设立主席团、常务委员会、部门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条主席团是大学学生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主席团负责召集和主持大学学生会的各项会议,制定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决策。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团成员、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重要职务的学生组成。

常务委员会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运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制定并执行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大学学生会设立以下部门:宣传部、组织部、外联部、文化部、体育部、学术科技部、社会实践部等。

各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学生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大学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审议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章程的修订。

第三章职责和权益第九条大学学生会的职责包括:1. 组织和开展各类学生活动,如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学术讲座等,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2.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代表学生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3. 加强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学生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4. 组织学生参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大学学生会的权益包括:1. 依法参预学校管理和决策,代表学生发表意见和建议。

2. 合法组织和开展各类学生活动,享受学校提供的场地和资源支持。

3. 参预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和教学质量。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会的组织和运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增强学生自治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学生会是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

第三条大学学生会的宗旨是服务同学、团结同学、代表同学、教育同学。

第四条大学学生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科学、依法、公正、透明。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大学学生会设主席团、常务理事会、各部门和各学院学生会。

第六条主席团是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第七条常务理事会是大学学生会的执行机构,由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和推进。

第八条各部门是大学学生会的职能部门,包括宣传部、组织部、学术科技部、文化体育部、社会实践部等,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学生会是大学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各学院的学生代表组成,负责联系本学院学生的工作。

第三章选举与任期第十条大学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全校学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提名,时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任命,任期为一学年。

第十二条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由本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第四章职责和权力第十三条大学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整体工作,制定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大学学生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学生会的日常事务,负责执行主席团的决策,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和指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六条各学院学生会负责联系本学院学生,了解学生需求,组织和开展本学院的学生活动,维护学生权益。

第五章会议制度第十七条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味议,讨论学生会的重大事项,听取各部门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大学学生会常务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学生会的日常事务,研究解决问题。

中山大学学生会

中山大学学生会

中山大学学生会关于开展我校学生会主席直选工作的通知各学院(系)学生会:为贯彻落实团省委关于开展“团建创新年”活动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校学生会选拔、管理机制改革,增强学生民主意识,提高学生参政议政能力,使全体学生都能积极、有效地参与学生会及其事务的民主决策和管理,使学生会工作更加高效、公开、透明,更好的发挥学生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经研究,我会定于2008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间,以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第四十届主席(选举日程详见附件一)。

为顺利开展本次选举,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反复酝酿,我会于2008年10月上旬制定了《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选举办法》(详见附件二),并报校党委和省学联审议通过。

我校各级学生组织要高度重视本次选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三)和各级党团组织的监督指导下积极开展相关的筹备、组织和选举工作,确保直选顺利进行。

有意参选的同学请于10月15日18:00时前将报名表(详见附件四)上交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各校区联系人、联系电话:南校区——周华北校区——徐奔珠海校区—羊泽铿东校区——张颖附件一:中山大学2008年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日程附件二: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选举办法附件三: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委员会名单附件四: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候选人报名表中山大学学生会二OO八年十月十日中山大学2008年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日程10月10日发布选举通知10月15日截止报名,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10月16日候选人公示10月18日产生正式候选人, 进入选举宣传期11月1、2日候选人公开演讲及辩论大会(南校区、北校区)11月8、9日候选人公开演讲及辩论大会(珠海校区、东校区)11月10日宣传期结束,进入选前静默期11月11日投票日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选举办法《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选举办法》已由中山大学学生会第三十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10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0日起施行。

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

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

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山大学学生会是受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校党委、行政部门与学生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

(三)活跃校园文化,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大学生学术科技和文化艺术活动的繁荣发展。

(四)充当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维护学校利益和同学们的正当利益。

(五)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六)向学生干部提供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带领广大学生在实践中提升自身素质。

(七)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交流和友好合作,树立中大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以上两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凡具备中山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不限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等,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出席学生会的各个重要会议;(二)有权参加学生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活动;(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工作的义务;(五)有维护本会荣誉、促进本会发展的义务;第九条学生会干事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热心为同学服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度

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度

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大学学生会的运作,加强学生会的组织建设,促进学生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2.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制定,并遵循学生自治、民主公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各级学生会,包括学校学生会、学院学生会、专业学生会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三条学生会组织结构1.学生会由主席团、常务部门和功能性部门组成。

2.主席团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负责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和决策。

3.常务部门由学生会各常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职责由学生会内部分工确定。

4.功能性部门由学生会独立设立的工作机构负责,如宣传部、组织联络部等。

第四条学生会会议制度1.学生会设立主席团会议、常务部门会议和全体会议。

2.主席团会议由主席主持,讨论学生会重要事务并作相应决定。

3.常务部门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评估和指导常务部门的工作。

4.全体会议由主席团组织召开,全体学生会成员参加,讨论重要决策事项。

第三章组织运作第五条组织改选制度1.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会全体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一学年。

2.各级学生会的常务部门成员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3.组织改选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面试、评议、投票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和当选人。

第六条工作计划制定1.学生会应根据学生会的宗旨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2.年度工作计划应在学生会全体会议上讨论通过,并及时向学生会全体成员公布。

第七条日常工作规范1.学生会成员应根据工作职责和时间安排,按时参加学生会会议和各项工作活动。

2.学生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生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术活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3.学生会成员应保守学生会的秘密,严禁泄漏学生会工作相关信息。

第八条危机管理与应急预案1.学生会应制定危机管理与应急预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危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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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山大学学生会是受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校党委、行政部门与学生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

(三)活跃校园文化,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大学生学术科技和文化艺术活动的繁荣发展。

(四)充当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维护学
校利益和同学们的正当利益。

(五)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六)向学生干部提供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带领广大学生在实践中提升自身素质。

(七)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交流和友好合作,树立中大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以上两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凡具备中山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不限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等,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出席学生会的各个重要会议;
(二)有权参加学生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工作的义务;
(五)有维护本会荣誉、促进本会发展的义务;
第九条学生会干事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热心为同学服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院(系)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负责,受学生监督。

第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委会、委员会主席;
(五)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权力。

第十三条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生会工作的机构。

第十四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委员侯选人主要由院(系)推荐,经资格审查小组核准产生。

第十五条学生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也可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学生会委员会会议一般应集中召开,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分校区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经三分之一以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提议,三分之二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以上通过,学生会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常务委员。

第十七条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二)领导各校区学生会开展工作;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的制度、总体工作计划和机构设置等;
(四)审议通过学生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各校区的学生会委员组成所在校区学生会委员会。

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根据校学生会委员会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行使校学生会委员会职权;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向校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受其领导。

第十九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下设职能部门。

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干部由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常务委员提名,由校区学生会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二十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包括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会议、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扩大会议,由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二十一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扩大会议可邀请院(系)学生会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校区学生会副主席、副秘书长、部长人选名单;
(二)审议通过校区学生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三)领导各校区学生会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四)审议通过校区学生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监督和协调所在校区的院(系)学生会及其派出机构;
(六)行使校学生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学生会委员会从学生会委员中选举产生,是学生会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执行机构。

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常务委员会对委员会报告工作,向其负责。

第二十五条学生常务委员会人数应为单数,常务委员具体分工由委员会主席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建议方案,由常务委员会的多数通过,报校党委审批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六条校学生会委员会主席代表中山大学学生会对外交往,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全面统筹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如下:院(系)推荐,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名单报选名单选举领导小组或资格审查小组审核,经校党委批准后产生。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任期1年,由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召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召开。

第三十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二)提出常务委员、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主要干部的罢免议案,交学生会委员会表决;
(三)根据建议名单,审核学生会委员会届中调整新任主要干部名单,提交学生会委员会表决;
(四)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统筹各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校学生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学生会基层组织
第三十一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为各院(系)学生会、各院(系)年级学生会、各班班委会。

第三十二条各院(系)学生会、各院(系)的年级学生会受各院(系)党组织领导,在同级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院(系)学生会、各院(系)的年级学生会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其选举办法可参照本会选举办法。

各院(系)学生会可参照本章程,另行制定章程,并报学校学生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各院(系)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报校学生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名单应报校学生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各院(系)学生会主要干部名单应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班委会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校、院(系)学生会的决议。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自行规定。

各基层学生组织职权及机构设置可参照本会章程有关规定自行设立。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中山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中山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在中山大学学生会第三十九次学生代表大会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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