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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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物业公司招投标过程,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物业公司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 招标人:指物业公司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 投标人:指有意向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按照规定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其他招标相关文件。

4.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包括技术方案、商业报价等的投标材料。

5. 开标:指公开审核和评审投标文件过程。

6. 中标:指通过评审,确定最终合作的投标人。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项目立项】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需求,制定项目立项计划,明确项目范围、工期和投资等项目基本信息。

第五条【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将项目需求及招标要求整理成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投标准则、技术规范、合同范本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明确具体要求和评审标准,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供投标人参考。

第六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形式保障。

第七条【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日程、投标人资格要求等。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八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参与招标活动的条件与资格。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递交给招标人。

第十条【开标与评审】招标人组织开标与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审核和评分,确保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并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二条【合同谈判】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商议合同条款和具体细节。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经合同谈判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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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使用本办法。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主管部门分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备案;(二)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备案;(三)确定开标场地,安排开标、评标时间;(四)物业管理项目的中标备案;(五)批准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开招标规定】除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或者继续聘用的外,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

第五条【协议选聘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三)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四)非住宅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六条【建设单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述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后,通过招投标平台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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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标的物业管理质量,促进物业管理业务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注重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确保标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投标人资格条件第四条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合作社;2. 具备与标的物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3. 在过去三年内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4.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2. 经营许可证明文件;3.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 信用记录证明文件;5. 财务状况证明文件;6.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第六条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包括:1. 发布招标公告;2. 预审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公示;3. 招标文件的获取和递交;4. 招标文件的评审;5. 中标结果公示;6.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7. 履约验收和支付。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2. 标的物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3. 投标人资格条件;4.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日期。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单位的信息;2. 标的物业的基本情况和要求;3. 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评审标准;4. 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支付方式;5. 法律顾问的信息。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当在招标结束后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等。

第十条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标的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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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使用本办法。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主管部门分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备案;(二)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备案;(三)确定开标场地,安排开标、评标时间;(四)物业管理项目的中标备案;(五)批准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开招标规定】除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或者继续聘用的外,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

第五条【协议选聘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三)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四)非住宅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六条【建设单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述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后,通过招投标平台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工作,其良好的管理对于社区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其规范和有效的管理办法对于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保证良好的管理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以便于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招标投标流程1. 招标方式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物业管理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购买、投标文件提交等程序进行。

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其中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函等,明确招标内容、投标要求以及评标标准。

3. 投标保证金为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度,招标方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并在评标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处理。

4.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方应当组成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标准可以包括资质条件、服务能力、经验水平、技术支持等。

5. 中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单位,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以确保公平公正。

6. 中标文件签署中标单位和招标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签署具体的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合同要求1. 合同内容物业管理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期限、合同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

2. 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合同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包括维修保养、清洁卫生、安全管理、绿化养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 合同费用合同中应详细规定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和逾期费用等,确保费用清晰透明。

4. 服务期限合同中应明确服务期限,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约定续签和解除的条件。

5.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费用违约、服务质量违约等,以便于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和追究。

四、监督与评估为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责任,招标方应建立监督机制,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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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投标程序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准备;(二)发布招标公告;(三)投标;(四)开标、评标;(五)中标结果公示;(六)签订合同。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条件,并在招标前完成招标准备工作。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市住建委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明确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中标结果应当在市住建委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经验和业绩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三)泄露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招标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确保招标投标程序规范、公正。

第六条以下法律名词及注释适用于本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的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2.《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的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招标准备阶段第一节项目确定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的需求应明确,并制定相关管理计划。

第八条定义物业管理项目的需求规模、服务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九条制定项目预算,确定项目资金来源。

第十条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程序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标书要求、评标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内容。

第十二条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必要的技术和经济论证。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规范的文件格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招标范围、评标办法等。

第三节招标公告发布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确保公告的广泛传播。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需求规模、服务内容、申请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公示,并进行必要的修改与补充。

第三章投标阶段第一节投标文件准备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备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业绩资料、经营能力证明等内容。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的装订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完整和规范。

第二节投标文件提交第二十条投标文件的提交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应以书面方式为主,同时提供电子版备查。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的补充或更改。

上海市招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招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招标管理办法上海市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四)备案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备案后,自行发布招标信息;(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上海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物业服务招投标运作,保障物业服务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水准的提高和物业服务市场和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的运作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市房地资源局设立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以下简称招投标市场),汇集和发布物业服务招投标信息,公开实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办理物业服务招投标事务。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通过招投标市场集中操作。

第四条(招投标市场职责)招投标市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市场履行以下职责:(一)为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提供专门场所;(二)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三)汇集和发布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信息;(四)实施与物业服务招投标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招投标市场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投标市场操作规则、运作程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及其监督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招投标信息公开)招投标市场应当在专门场所、上海房地资源网和市物业协会网发布以下信息:(一)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二)物业服务项目评标结果;(三)物业服务项目的合同签订情况;(四)中标企业的基础信息,诚信情况和满意度季度测评情况;(五)其他需要发布的物业服务招投标信息。

第七条(行政监管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建立评标专家库,办理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物业管理设备采购项目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合规、透明、高效、公平竞争的原则,重视优质服务供应商的选拔。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并组织评标工作,确保公正、公平的招标结果。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阶段:招标公告、报名资格审核、招标文件编制、标书递交、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七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工作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

第九条招标公告的发布应提前合理时间,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回应。

第十条招标人应尽量选择权威性、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广泛的信息传播。

第三章报名资格审核第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报名材料,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对递交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资格审核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资质证书、经验证明、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及时通知通过资格审核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告知投标截止日期。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标书,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价格等核心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并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具备合理的格式和规范的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完整、准确地理解和回应。

第五章标书递交第十八条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递交的标书完整、准确。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上海市制定了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规范招投标过程,保障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对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招投标范围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服务招投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登记资格:投标人需在上海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取得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资格证书。

2. 经验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经验,相关项目运营至少三年以上。

3. 资质证件:投标人需要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质证件。

4. 银行信誉:投标人应在银行有良好信誉记录,无重大违约行为。

四、招标文件1. 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等详细信息。

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范本、技术要求、投标价款等内容,招标人需要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文件,确保公开透明。

3. 文件费用:招标文件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以保证招标人的真实性和认真度。

五、评标与中标1. 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代表组成,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中标单位。

2. 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经济要求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审,并进行综合评分。

3. 中标公示: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后,将确定中标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确保公正公平。

六、合同签订1. 合同内容: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标准、费用支付等具体条款。

2. 履行保证金:中标单位需按照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合同的义务。

3. 合同变更:在服务期限内,如需变更合同内容,中标单位和招标人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变更。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的维护、保养、管理及相关服务的活动,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社区的秩序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保证服务质量,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及其意义。

一、招投标程序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应包括:预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环节。

预公告的目的是提前向公众、潜在的投标人及相关利益方宣示招标计划,增强公开透明度,确保公正竞争。

招标公告是招标过程的重要环节,应在多个媒体平台发布,确保信息公告的广泛传达和公众知晓,以吸引更多有实力的投标人参与。

招标文件是对招标项目的详细介绍和要求,包括项目概况、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标准等。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准备相关资料和技术方案,以满足招标机构的需求。

开标评标环节是公正、透明,评标委员会应有专业资质、独立公正,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并评定中标人。

中标公示通过公告方式将中标结果公示,确保公众的监督,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申诉渠道。

合同签订是最后一步,中标人需要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为后续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按照《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单位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 注册资本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保证其业务能力与管理水平;2. 具有相应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包括招标工程师、评标专家等;3.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代理机构应具备承接类似物业管理项目的经验;4. 代理机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以上要求旨在确保代理机构具备专业素质和能力,以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三、经济性评价指标《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经济性评价指标应占一定比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0修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0修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2. 定义和术语在本管理办法中,以下术语应当按照如下定义解释: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物业进行管理、维护、服务的活动。

招投标:指物业管理服务需求方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活动。

招标文件:指发布招标公告,并包括物业管理需求方制定的投标文件。

中标:指在投标中被选定为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

合同:指中标后需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 招投标程序3.1 招标公告1.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需求,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招标人的基本信息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2. 招标公告应当在至少两家主要报纸上刊登,发布在招标人指定的网站上。

3.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并提交。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基本情况业绩介绍服务方案和管理措施价格报价及相关费用清单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3.3 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1. 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质和信誉服务方案的可行性和创新性价格报价的合理性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内容2.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

3.4 中标结果确认和合同签署1.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确认,并与其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

4. 监督和执法4.1 监督机构上海市物业管理局负责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4.2 违规处理对违反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取消中标资格处以罚款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处罚措施5. 附则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市物业管理局所有,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简版修正

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简版修正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上海市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要求1. 招标人应具有合法的物业管理经营资格。

2. 招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3. 招标人应具备承接相应规模物业管理项目的能力。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内容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

2. 招标文件应明确具体的招标要求和标准,并依法向招标人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验和技术能力。

3.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提交和评审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2. 招标人应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给予公正、公平、透明的评审结果。

3. 评审时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指标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章中标和合同签订1. 招标人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 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合同内容和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共同履行合同义务,保障项目的顺利执行。

第七章监督和违约处理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相互监督履行合同义务,保证项目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 如发生中标人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3. 如发生招标人违约行为,中标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偿损失。

第八章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 对于未尽事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补充和解释。

以上为《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请招标人和投标人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

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

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一、背景介绍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确保上海市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规范运行,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应运而生。

二、招投标主体1. 招标人招标人指向全体供应商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负责组织、管理招投标过程和评审工作的主体。

2. 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对招标文件有兴趣并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有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

三、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通过上海市相关媒体或招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等重要信息。

2. 项目提前公示在正式发出招标公告前,招标人需提前对拟开展招标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时间、项目业主以及专业管理机构等信息,以便广大投标人了解相关情况。

3. 预审投标人资格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进行初步的审核和评估,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进入正式评审。

4. 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将招标文件发布给符合预审要求的投标人,并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获取招标文件,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公正。

5. 投标截止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以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参与竞争。

6. 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和评标活动,公开、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依据评标标准和权重打分,并最终确定中标人。

7. 中标公示招标人公示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人名称、项目金额、合同签订等重要信息,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可靠。

8. 履约管理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进行有效的履约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四、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2. 违规行为与处罚对于投标人、招标人或其他参与者涉及的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扣除信誉评级、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等。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2〕27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接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的事务性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2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实施。

招标人应当预先确定投标人的申请条件,并将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公众满意度情况、投诉处置情况、项目经理履职情况及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等信用信息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条(业主大会协议选聘的条件)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二)物业服务企业最新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优秀或良好,或者信用信息中不良信息记录分值累计不超过10分;(三)物业管理日常投诉处理及时,投诉处理程序和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四)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执业资格,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招投标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利益,根据《招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公告任何物业管理单位在需要进行招标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含以下信息:1. 招标单位名称和;2.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要求;3. 招标文件的领取地点和要求;4.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四条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说明招标文件的领取地点和要求。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招标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2. 招标项目的详细要求和技术规格;3. 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选标准;4.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5. 投标文件的评选流程和时间安排。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过后,招标单位组织开标,公开评审投标文件。

第三章评选标准第六条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标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2. 投标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 投标人是否有承担该项目的能力。

第七条技术评审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2.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实际需求;3. 投标人的技术人员素质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经济评审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人的经济条件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标价格是否合理;2.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第四章中标与合同签订第九条中标公示和通知招标单位应当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中标人。

中标公示应当包含以下信息:1. 中标单位的名称和;2. 中标价格和服务范围。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上海市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的投标、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中标等环节。

二、招投标程序2.1 招标公告发布2.1.1 招标方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2.1.2 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并通过、传真或专人送达招标人。

2.2 招标文件编制2.2.1 招标方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合同草案等。

2.2.2 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等,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3 投标截止与开标2.3.1 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并依法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2.3.2 开标过程应公开、透明,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应资质,参与评标工作。

2.4 结果公示与中标确定2.4.1 招标方应在开标后及时公示招标结果,并告知中标人。

2.4.2 中标人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合同签署手续。

三、投标文件要求3.1 投标文件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书、资格预审文件、技术方案、商务方案等。

3.1.2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进行排版,确保清晰、易读。

3.2 投标资格要求3.2.1 投标人应具备法定资格,拥有相应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

3.2.2 投标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3.3 技术方案要求3.3.1 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招标要求的物业管理技术方案,包括管理流程、服务内容、人员配置等详细说明。

3.3.2 技术方案应体现创新性、操作性,并与项目需求相匹配。

四、违约处理4.1 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违约4.1.1 招标方和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如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

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

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招标第五条(招标人)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

业主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六条(招标组织)招标人可组建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按下列规定组建:(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二)物业基本情况。

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出售情况,入住率等;(三)委托管理的内容及要求;(四)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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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2〕27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接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的事务性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实施。

招标人应当预先确定投标人的申请条件,并将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公众满意度情况、投诉处置情况、项目经理履职情况及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等信用信息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条(业主大会协议选聘的条件)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二)物业服务企业最新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优秀或良好,或者信用信息中不良信息记录分值累计不超过10分;(三)物业管理日常投诉处理及时,投诉处理程序和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四)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执业资格,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业主大会拟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业主大会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的要求)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可书面出具情况说明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核定。

经核定予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以及符合前款规定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申请备案,并网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建设单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原收费标准不变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与物业管理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条件下,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后,通过招投标平台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二)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要求;(三)物业服务内容、要求及收费标准;(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五)招投标活动实施方案;(六)招投标过程发生费用的列支方式。

第九条(招投标信息公开)市房管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以下信息:(一)物业管理项目名称、地址、招标人、招标时间、招标形式和投标情况;(二)物业管理项目中标结果;(三)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四)其他需要发布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

第三章招标第十条(招标备案的申请)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招标备案:(一)《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表》和《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委托书暨承诺书》;(二)物业项目详细规划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项目表)、规划部门核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和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四)《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五)《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单》及《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承诺书》;(六)物业管理项目的其他必要资料。

业主大会办理招标备案的,除提交前款所述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决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提供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上报)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和社会中介组织,应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经营诚信记录,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验。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市房管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房管局组织的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本市建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制度。

市房管局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的编制要求)招标人应当结合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根据市房管局制订的示范文本,编制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

第十三条(招标备案的办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报市房管局发布招标公告。

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招标人补正。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的发布)市房管局对符合规定的招标备案项目,在10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和招投标平台在本市范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发布招标公告等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招标人补正。

招标公告的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7日。

第四章投标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获取)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招标公告设定申请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申请截止期间,登陆招投标平台申请投标,并获取招标文件、《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预约单》和《物业管理招投标现场踏勘提问单》。

第十六条(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条件和约定期限,向招标人提交《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预约单》。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还应按照招标公告中资格预审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资料。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申请人应按招标公告的约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人的指定账户。

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有效投标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物业服务费用估算金额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七条(入围投标人的确定)招标人应当预先设定入围投标人的人数。

经资格预审后,有效投标人超过预先设定的入围投标人数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效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和最新社会公众满意度择优确定入围投标人参与投标。

未经资格预审,有效投标人超过预先设定的入围投标人数的,招标人应当对有效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仍超过预先设定的入围投标人数的,按前款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

招标人向有效投标人出具《入围通知书》和《未入围通知书》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业中心。

未入围的有效投标人可凭《未入围通知书》领回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组织现场踏勘)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内容,在市物业中心的见证下,组织入围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

入围投标人应将所需咨询的项目情况和内容记载于《物业管理招投标现场踏勘提问单》,并在投标报名时送交市物业中心。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项目答疑)市物业中心应将入围投标人的提问进行汇总整理后交招标人答疑。

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将答疑纪要提交市物业中心,由市物业中心反馈入围投标人。

入围投标人对答疑纪要认可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市物业中心予以确认。

入围投标人对答疑纪要提出合理的不认可理由的,招标人应对答疑纪要进行补充、完善或申请市物业中心组织现场答疑。

在约定的时间内,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招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在市物业中心的见证下参加答疑会,并由招标人根据提问逐一作出答复和说明。

市物业中心可以邀请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答疑会。

市物业中心应根据招标人对相关问题的答复和现场说明编制答疑纪要,交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答疑纪要确认日期距投标截止日期应不少于10日。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组成。

商务标书包括企业管理项目情况、企业年度盈亏情况等管理业绩以及企业公众满意度测评情况、媒体曝光和“962121”投诉情况、小区经理日常巡查制度执行情况,企业日常规范运作情况、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录等内容。

技术标书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预案及投标报价、开办费开支预算方案、项目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物业服务分项目标、标准与承诺、物业服务早期介入和项目交接方案、项目组织架构、管理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物业的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的送达)入围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或其委托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投人或其委托人应当拒收。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送达投标文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实际投标人。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的3日内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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