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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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标的物业管理质量,促进物业管理业务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注重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确保标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投标人资格条件第四条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合作社;2. 具备与标的物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3. 在过去三年内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4.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2. 经营许可证明文件;3.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 信用记录证明文件;5. 财务状况证明文件;6.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第六条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包括:1. 发布招标公告;2. 预审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公示;3. 招标文件的获取和递交;4. 招标文件的评审;5. 中标结果公示;6.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7. 履约验收和支付。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2. 标的物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3. 投标人资格条件;4.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日期。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单位的信息;2. 标的物业的基本情况和要求;3. 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评审标准;4. 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支付方式;5. 法律顾问的信息。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当在招标结束后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等。

第十条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标的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周期等。

某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

某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

某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定。

第五条(招标人)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

业主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六条(招标组织)招标人可组建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上。

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出售情况,入住率等;(三)委托管理的内容及要求;(四)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告;(二)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前,将招标项目简介,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工作方案等文件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间,不得少于日。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或组织物业现场踏勘,就招标文件向投标人解释说明。

解释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在截标日(四)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资格评定)招标人应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评定,根据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确定投标单位。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投标程序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准备;(二)发布招标公告;(三)投标;(四)开标、评标;(五)中标结果公示;(六)签订合同。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条件,并在招标前完成招标准备工作。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市住建委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明确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中标结果应当在市住建委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经验和业绩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三)泄露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简版

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简版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市民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上海市制定了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的运作。

本文将对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说明。

二、招投标的基本原则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

2. 公平竞争原则:招募更多的企业参与投标,保证竞争的公平性。

3. 建立可信赖的投标环境:确保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行为发生。

4. 高效管理原则:提高招投标过程的效率,为物业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

三、招投标的程序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1. 编制招投标文件:招投标文件应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2. 公告招标:公告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确保广泛的信息传达。

3. 投标准备: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可以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4. 开标评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5. 中标确定:评标结束后确定中标人,并签署合同。

6. 履约监督: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需要接受监督,确保承诺的完成。

7. 结算支付:完成物业管理服务后,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支付。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需要满足以下资格要求才能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企业资格。

2. 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在物业管理领域有一定的经验和能力。

3. 具备满足项目需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团队。

4. 符合上海市相关规定的财务要求。

五、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范围、工期、预算等信息。

2. 投标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和递交要求等。

3. 投标评标标准: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权重,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

4. 合同条款:明确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和履约要求。

上海市招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招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招标管理办法上海市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四)备案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备案后,自行发布招标信息;(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

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

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招标第五条(招标人)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

业主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六条(招标组织)招标人可组建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按下列规定组建:(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二)物业基本情况。

上海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物业服务招投标运作,保障物业服务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水准的提高和物业服务市场和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的运作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市房地资源局设立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以下简称招投标市场),汇集和发布物业服务招投标信息,公开实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办理物业服务招投标事务。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通过招投标市场集中操作。

第四条(招投标市场职责)招投标市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市场履行以下职责:(一)为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提供专门场所;(二)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三)汇集和发布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信息;(四)实施与物业服务招投标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招投标市场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投标市场操作规则、运作程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及其监督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招投标信息公开)招投标市场应当在专门场所、上海房地资源网和市物业协会网发布以下信息:(一)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二)物业服务项目评标结果;(三)物业服务项目的合同签订情况;(四)中标企业的基础信息,诚信情况和满意度季度测评情况;(五)其他需要发布的物业服务招投标信息。

第七条(行政监管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建立评标专家库,办理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上海市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的投标、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中标等环节。

二、招投标程序2.1 招标公告发布2.1.1 招标方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2.1.2 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并通过、传真或专人送达招标人。

2.2 招标文件编制2.2.1 招标方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合同草案等。

2.2.2 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等,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3 投标截止与开标2.3.1 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并依法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2.3.2 开标过程应公开、透明,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应资质,参与评标工作。

2.4 结果公示与中标确定2.4.1 招标方应在开标后及时公示招标结果,并告知中标人。

2.4.2 中标人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合同签署手续。

三、投标文件要求3.1 投标文件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书、资格预审文件、技术方案、商务方案等。

3.1.2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进行排版,确保清晰、易读。

3.2 投标资格要求3.2.1 投标人应具备法定资格,拥有相应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

3.2.2 投标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3.3 技术方案要求3.3.1 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招标要求的物业管理技术方案,包括管理流程、服务内容、人员配置等详细说明。

3.3.2 技术方案应体现创新性、操作性,并与项目需求相匹配。

四、违约处理4.1 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违约4.1.1 招标方和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如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上海市制定了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规范招投标过程,保障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对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招投标范围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服务招投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登记资格:投标人需在上海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取得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资格证书。

2. 经验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经验,相关项目运营至少三年以上。

3. 资质证件:投标人需要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质证件。

4. 银行信誉:投标人应在银行有良好信誉记录,无重大违约行为。

四、招标文件1. 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等详细信息。

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范本、技术要求、投标价款等内容,招标人需要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文件,确保公开透明。

3. 文件费用:招标文件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以保证招标人的真实性和认真度。

五、评标与中标1. 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代表组成,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中标单位。

2. 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经济要求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审,并进行综合评分。

3. 中标公示: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后,将确定中标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确保公正公平。

六、合同签订1. 合同内容: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标准、费用支付等具体条款。

2. 履行保证金:中标单位需按照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合同的义务。

3. 合同变更:在服务期限内,如需变更合同内容,中标单位和招标人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变更。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的维护、保养、管理及相关服务的活动,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社区的秩序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保证服务质量,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及其意义。

一、招投标程序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应包括:预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环节。

预公告的目的是提前向公众、潜在的投标人及相关利益方宣示招标计划,增强公开透明度,确保公正竞争。

招标公告是招标过程的重要环节,应在多个媒体平台发布,确保信息公告的广泛传达和公众知晓,以吸引更多有实力的投标人参与。

招标文件是对招标项目的详细介绍和要求,包括项目概况、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标准等。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准备相关资料和技术方案,以满足招标机构的需求。

开标评标环节是公正、透明,评标委员会应有专业资质、独立公正,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并评定中标人。

中标公示通过公告方式将中标结果公示,确保公众的监督,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申诉渠道。

合同签订是最后一步,中标人需要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为后续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按照《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单位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 注册资本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保证其业务能力与管理水平;2. 具有相应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包括招标工程师、评标专家等;3.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代理机构应具备承接类似物业管理项目的经验;4. 代理机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以上要求旨在确保代理机构具备专业素质和能力,以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三、经济性评价指标《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经济性评价指标应占一定比例。

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招投标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利益,根据《招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公告任何物业管理单位在需要进行招标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含以下信息:1. 招标单位名称和;2.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要求;3. 招标文件的领取地点和要求;4.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四条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说明招标文件的领取地点和要求。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招标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2. 招标项目的详细要求和技术规格;3. 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选标准;4.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5. 投标文件的评选流程和时间安排。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过后,招标单位组织开标,公开评审投标文件。

第三章评选标准第六条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标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2. 投标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 投标人是否有承担该项目的能力。

第七条技术评审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2.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实际需求;3. 投标人的技术人员素质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经济评审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人的经济条件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标价格是否合理;2.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第四章中标与合同签订第九条中标公示和通知招标单位应当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中标人。

中标公示应当包含以下信息:1. 中标单位的名称和;2. 中标价格和服务范围。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2. 定义和术语在本管理办法中,以下术语应当按照如下定义解释: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物业进行管理、维护、服务的活动。

招投标:指物业管理服务需求方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活动。

招标文件:指发布招标公告,并包括物业管理需求方制定的投标文件。

中标:指在投标中被选定为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

合同:指中标后需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 招投标程序3.1 招标公告1.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需求,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招标人的基本信息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2. 招标公告应当在至少两家主要报纸上刊登,发布在招标人指定的网站上。

3.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并提交。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基本情况业绩介绍服务方案和管理措施价格报价及相关费用清单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3.3 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1. 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质和信誉服务方案的可行性和创新性价格报价的合理性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内容2.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

3.4 中标结果确认和合同签署1.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确认,并与其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

4. 监督和执法4.1 监督机构上海市物业管理局负责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4.2 违规处理对违反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取消中标资格处以罚款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处罚措施5. 附则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市物业管理局所有,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上海市招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上海市招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二〕授权委托人 本单位人员 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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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简化招标流程
01 • 不进场交易的招标 02 • 批量招标 03 • 预选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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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简化招标流程
不进场交易的招标 〔一〕招标登记选择 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登记时选择 〔二〕中标结果网上报送 招标完成后招标人网上自行报送招标投标情况信息 市行政效劳中心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进场招标发包 交易登记 中标人超出其资质承揽范围的,应当不予办理 〔三〕书面报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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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细化招标制度
不招标情形
〔一〕招标人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工程
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相对应的可免于招标
〔二〕已建成工程
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勘察、设计可不招标
〔三〕在建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
附属小型工程:在原工程审批范围内,累计不超原中标价
30%,累计低于1000万元
结构紧密相连工程:施工场地限制 平安风险大 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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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细化招标制度
暂估价招标
〔一〕暂估价招标的类型
暂估价工程
住建部资质序列的专业工程〔是否进场交易同总包招标〕
暂估价材料
结构性建筑材料和其它重要材料〔场外交易〕
暂估价设备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需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重要设备
〔场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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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细化招标制度
暂估价招标
〔二〕暂估价招标的规那么
39
2.6 细化招标制度
工程总承包
〔一〕再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勘察、设计或者施工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企业
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将局部专业工程分包
〔二〕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0•【字号】浦府[2001]66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01]6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日浦东新区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的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一)开发(规划)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在建、新建居住小区。

(二)凡居住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经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须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非居住物业或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也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原则)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浦东新区建设局是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新建、在建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招标人。

第六条(招标方式)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招标第五条(招标人)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

业主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六条(招标组织)招标人可组建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按下列规定组建:(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二)物业基本情况。

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

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

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规定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规定⼀、总则第⼀条(⽬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规定。

第⼆条(适⽤范围)本市⾏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本暂⾏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招标第五条(招标⼈)物业管理项⽬的招标⼈(以下简称招标⼈)是指依照本暂⾏规定进⾏物业管理项⽬招标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

物业尚未交付使⽤或者物业已交付使⽤但尚未成⽴业主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的招标⼈。

业主委员会采⽤招标⽅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会或业主代表⼤会讨论同意。

第六条(招标组织)招标⼈可组建招标⼯作⼩组,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组建的招标⼯作⼩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件、对投标⼈进⾏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并按下列规定组建:(⼀)招标⼈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的,其法⼈代表(负责⼈)或其代理⼈参加招标⼯作⼩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招标⼯作⼩组。

(⼆)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员占招标⼯作⼩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七条(招标⽂件)招标⼈或者其组建的招标⼯作⼩组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件。

物业管理招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招标⼈名称和地址,招标⼯作⼩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式;(⼆)物业基本情况。

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总占地⾯积,总建筑⾯积,绿化⾯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含施⼯或竣⼯图纸),出售情况,⼊住率等;(三)委托管理的内容及要求;(四)物业管理⽤房的安排;(五)投标⼈的资质与条件;(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七)组织解释招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时间,地点及⽅式;(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法与程序;(⼗)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他事项的说明。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则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则》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2]28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以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市房管局备案的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其经营范围内包含招标代理业务项,有健全的招标代理服务制度和服务规范;(二)代理机构应在市房管局招投标平台中建立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三)法定代表人、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应为本单位的专职人员。

其中,业务人员应熟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具有物业管理师资格或经市房管局业务培训。

第五条 具备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向市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二)2名以上业务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经市房管局业务培训的有效证明;(三)代理机构与业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四)业务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经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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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使用本办法。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主管部门分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备案;(二)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备案;(三)确定开标场地,安排开标、评标时间;(四)物业管理项目的中标备案;(五)批准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开招标规定】除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或者继续聘用的外,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

第五条【协议选聘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三)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四)非住宅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六条【建设单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述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后,通过招投标平台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业主大会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

选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要求;(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三)与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分项说明;(四)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方式;(五)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六)招投标活动实施方案。

业主委员会可以经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专业机构拟定选聘方案,也可以自行拟定选聘方案。

业主大会委托专业机构拟订选聘方案或者代理招标的,应当明确委托范围和权限。

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章招标第八条【招标备案的申请】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公布的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招标备案:(一)《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表》和《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委托书暨承诺书》;(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业主大会办理招标备案的,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业主大会通过的选聘方案。

第九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的编制要求】招标人应当结合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分项说明、结算方式等;(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房管局应当制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的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上报】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和社会中介组织,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经营诚信记录,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经历,并通过招投标平台上报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基础信息。

第十一条【招标备案办理】区县房管局受理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招标备案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备案;申请材料需要补充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或者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受理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发布】完成招标备案的物业管理项目,区县房管局应当在出具招标备案证明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在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的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投标第十三条【招标文件获取】符合招标公告设定申请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申请截止期间,登陆招投标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和《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单》申请投标。

第十四条【入围投标人的确定】招标人应当预先设定入围投标人的人数。

投标人数超过预先设定的入围投标人数的,招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条件选定投标人入围投标。

入围投标人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出具《入围通知书》或者《未入围通知书》后,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县房管局。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载明事项,就招标人所提出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组成。

商务标书包括企业最新信用信息、投诉处置情况、拟派项目经理基本情况、企业年度财务盈亏情况、在管物业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老旧住宅物业)情况等内容。

技术标书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案,开办费预算方案和筹措意向,项目管理服务理念、分项服务目标、标准与承诺,服务人员配置和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早期介入和项目交接方案以及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分项服务实施方案,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项目无偿、有偿服务方案以及与业主沟通的具体措施和需要招标方配合的建议和要求,对招标项目特性的实质性响应等内容。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投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拒收。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或者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的3日内登录招投标平台,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管理】评标专家由市房管局选任。

市房管局定期组织评标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并组织人员对其评标工作进行日常考核。

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或者不称职行为的,市房管局可以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物业管理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开标程序】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验明投标人的证明资料,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开启,清点投标文件,符合开标条件的,招标人当众宣布会场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并做好开标记录,交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招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按类别分为商务标文件和技术标文件,并对技术标文件进行隐名处理。

第二十条【评标会议】评标过程应当保密。

评审投标文件时,商务标书采用明标方式,技术标书采用暗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

评标采用评标委员会综合评标的方式。

评标委员会应当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定,再对商务标进行评定。

技术标评定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照质价相符的要求,结合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评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工作人员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应当做好现场答疑记录,并由评标专家签字。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的确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其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答辩记录,通过招投标平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履行期限、规章制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答辩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中标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的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公布的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中标备案并领取《中标备案证明》:(一)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三)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招投标工作完成时限】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二)现售商品房项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在申请办理销售方案备案前完成;(三)非出售的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中标备案证明》作为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其他第二十六条【行政指导】区县房管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活动进行指导:(一)适时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其编制招标文件或者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二)培育专业机构,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三)掌握具体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进度,预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活动的整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市房管局应当对区县房管局招标备案、中标备案、核准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当事人网签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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