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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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
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8]21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3
【实施日期】2008.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
见
(宁政发[2008]2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要求,现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
职工。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经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予以补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