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解决纠纷机制的基本制度研究
探究跨境电子商务的纠纷解决机制
探究跨境电子商务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网络在线进行交易。
但是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网络纠纷,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纠纷,如果没有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必然会打击消费者跨境消费的热情,从而影响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因此,我国应该分析当前形势,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相关法律,以此推进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机制。
标签: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网络纠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制度一、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1.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况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是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争议解决机制。
它是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ICT)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有机结合的产物。
虽然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不尽相同,但都具有以下几点共性:非诉性、便捷性、低成本并且以网络为媒介。
因此,本文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采用的定义是基于ADR模式的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包括纠纷解决措施,如在线协商、在线调解等。
2.分析当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劣(1)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①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大多数ODR机构采用7×24工作模式,可以24小时在线帮助解决纠纷。
当事人无须跨时间、跨区域的参加一次庭审。
ODR流程的参与者可以每周7天,每天24小时随时在线交流,实时展开纠纷解决程序以减少纠纷解决的延迟,大大取代了第三方的部分职能,有效地简化了纠纷处理流程。
可见,信息通信技术扩大了纠纷解决的平台,促进了纠纷各方的参与,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②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促进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若采用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例如诉讼,需要当事人支付代理费、诉讼费、文书送达费用等,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即使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依然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在线解决纠纷机制的基本制度研究——基于民事诉讼对应制度的比较
郑世 保
( 郑州轻工业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郑州 4 5 0 0 0 2 )
[ 摘
要] 新型的网络民事纠纷催生 了在线解决纠纷机 制( O D R ) 。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价值
是依 靠“ 屏对屏” 的方式, 便捷 、 便 宜、 高效地解决纠纷。O D R的价值定位与理念预设和诉讼有很 大 的不同, 因而二者的运行机理有很大的差异: O D R机制 中回避的对 象范围较窄, 需要回避的情形较
少, 回避 的 重要性 较 弱 ; O D R机 制 中 O D R 网站 和 裁 决人 一律 实行 无 因 回避 ; O D R机 制 的 裁 决过 程
无法向普通 网民公 开, 民事诉讼公开审判的核心价值无法在 O D R机制 中移植 ; O D R机制 中应大力
推广迳行裁决方式, 其裁决结果应在保护 当事人隐私的基础上尽可能详细公开 ; O D R 当事人在 审
当事人 面对网络民事纠纷时的另一种选择。随着对 网络认识的加深 , 网络民事纠纷的解决机 制会
更加 多元 化 。
[ 关键词] O D R ; 回避制度 ; 公 开裁判制度 ; 审判组织制度 [ 中图分类号] D F 7 2 [ 文献标志码 ] A [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9 — 3 7 2 9 . 2 0 1 3 . 0 5 . 0 1 0
浅谈我国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
浅谈我国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摘要: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是伴随着科技信息化发展而生的新型解纷机制,目前我国的ODR解纷范畴不仅包含传统的Online ADR非诉纠纷,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在近两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推动下,司法审判和机关的政务办理也逐步实现了线上化,进入到ODR的解纷范畴之中。
ODR在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优势,但是同时它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用中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困境,具体体现为:人民群众对ODR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不高、解纷结果的非强制性、ODR平台的非统一性和ODR人才队伍执业规范缺位等。
我们可以通过国家立法进一步明确ODR的定位、加大新媒体对ODR的宣传推广、保护网民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信息、建立起ODR司法确认制度等,逐步完善我国ODR的制度设计,提升该机制在实践中的治理实效。
关键词: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体系结构、完善路径数字科技衔接了线下现实与网络空间,使数字信息社会逐步变为现实。
“互联网+”时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都与电子数据密切联系,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数字科技在改变原有经济生活模式,让我们体验到智能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型权利的冲突,互联网矛盾纠纷显示出一种开放性特点,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正是在该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精准解纷机制。
一、ODR的演变进程ODR 源于美国 1996 年的三个试验性的方案,分别是 The University of Maryland Online Mediation Project(UMOMP)(以解决美国马里兰州家事纠纷以及医疗保健纠纷为主);The Virtual Magist rate(VM)(侧重在线仲裁);及 The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Online OmbudsOffice(OOO)(侧重解决 eBay、up Sale 等网上拍卖的争议)。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范围内,由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依据调解协议和遵循调解程序,通过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调解方式。
作为一项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概念、特点及其功能进行研究分析。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它以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机构为主体,在受理民间纠纷时通过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寻求纠纷解决的办法。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依法处理纠纷的重要方式,也是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1. 非诉讼性: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机制,与传统的司法诉讼方式不同,它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非常注重保持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自愿原则。
2. 灵活性: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利益诉求,帮助当事人达成满意的协议。
调解过程可以因事而异,更能满足多样性的需求。
3. 近距离化:人民调解制度通过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直接接触,让调解人员了解纠纷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真实诉求,能更准确地判断纠纷的本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4. 快捷性:相对于诉讼程序,人民调解制度处理纠纷的速度相对较快。
调解过程一般不需要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
5. 强制力:人民调解制度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将纠纷提交诉讼程序。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1. 缓解社会矛盾:人民调解制度通过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能够减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它通过调解的方式,提供了一种和平解决纠纷的途径,减少了不必要的社会冲突和紧张局势。
2. 促进社区和谐:人民调解制度将调解引入社区,通过社区居民参与纠纷解决,能够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相互信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在线平台或第三方仲裁机构等方式,解决因网络交易出现的争端或纠纷的一种机制。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纠纷的数量逐渐增多,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无法完全满足需求,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于效率高、成本低、公正透明。
这种机制让消费者和商家在线上解决纠纷,不用耗费很长时间和精力,且由于第三方的中立性和专业性,更容易达成公正的解决方案。
同时,所需要的成本相对较低,因此更能受到普通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欢迎。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电商平台自身纠纷解决机制。
在商家和消费者交易的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经常提供纠纷解决机制。
例如,淘宝网通过“纠纷处理中心”等功能,让买家和卖家直接交流解决问题,并提供仲裁服务。
二、第三方在线仲裁机构。
很多第三方机构专业从事在线纠纷解决服务,例如互联网仲裁中心、网货仲裁中心等,这些机构通常由具有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客观、公正的仲裁。
三、在线法庭。
在线法庭是一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它通过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庭审,并在网上发布裁决意见。
在线法庭一般由政府主导,它可以省去当事人出庭的时间和费用,也更倾向于公正、专业和高效。
四、人工智能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在线纠纷解决方面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通过收集、分析纠纷案例的数据以及进行模拟训练,人工智能可以逐渐积累经验,形成相对准确的预测和解决方案。
虽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有着众多的优势,但是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这些机制通常建立在技术平台之上,因此技术风险和依赖性较高。
其次,虽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能快速解决争端,但是它往往被视为非正式的解决方式,因此存在着法律效力的问题。
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来得到更高的保障。
此外,由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大多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因此与法律法规的契合度也需要被充分考虑。
电商平台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电商平台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简介电商平台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为解决在电商平台上出现的交易纠纷而建立的一套机制和流程。
这一机制的目的是确保电商平台上的交易能够公平、合法地进行,并及时解决因交易引起的纠纷,维护平台的信誉和用户的权益。
机制设计电商平台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以下要素:1. 申诉渠道为了让用户能够及时提出申诉,电商平台应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诉渠道。
这可以包括在线申诉表格、客服热线、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以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
2. 纠纷调解一旦用户提出申诉,电商平台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团队,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和调解。
该团队应由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组成,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证据收集在纠纷调解过程中,证据是核心要素。
电商平台应要求双方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如订单信息、交流记录、支付凭证等。
平台也可通过技术手段收集相关数据,以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快速解决为了保证用户的利益,电商平台应设定合理的时限来解决纠纷。
一般情况下,平台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调解,并及时向用户反馈结果。
5. 公正公平电商平台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应始终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平台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调解决定。
同时,平台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保护用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优势和简化策略电商平台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应充分发挥其优势,并采取简化策略,以提高解决效率和用户体验。
1. 利用技术手段电商平台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对纠纷进行快速识别和处理。
这可以帮助平台提前预判潜在的纠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解决。
2. 提供在线解决方案为了方便用户,电商平台可以提供在线解决方案,如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
这样可以节省用户的时间和成本,提高解决效率。
3. 提供培训和教育电商平台可以向商家和用户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以增强其对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的了解和应对能力。
这有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提高平台整体的交易质量。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争端解决机制是指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争议或纠纷时,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机制。
这种机制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了使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正确、有效的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一、原则1.公正性原则公正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原则。
公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平等相待。
无论各方利益的大小、地位的高低,都应该依照法律和程序进行处理,不应有特权或特殊待遇。
同时,在解决争端过程中,应使双方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避免某一方被虐待或忽视。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解决争端时,应遵循法治原则,充分尊重法律和法律程序,对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破坏。
2.独立性原则独立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具体来说,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法官独立。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压力或干扰。
任何一方不得对法官施加任何不当的影响或干扰。
第二,裁判结果独立。
争端解决的结果应该由法官独立、公正、客观地做出判断和决定,而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裁判的结果应该是贯彻法律的结果,不应受到任何一方的干预、操纵,更不应受到政治势力或其他权威力量的影响。
3.解决性原则解决性原则是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应该是解决问题,避免扩大矛盾和冲突。
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未来的长远利益,防止出现一时的得失而导致长期的危害或影响。
因此,在解决争端时,各方应旨在达成和解、妥协,达到问题根本解决的目的。
二、程序争端解决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调解阶段调解是指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的过程。
这个阶段通常由协商员或调解员协助,其目的是在尽可能少的时间和精力负担下,尽量地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调解的主要优点是可以保护各方的隐私,实现快速解决问题的效果。
如果在调解阶段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般需要文书的形式来确认。
探究跨境电子商务的纠纷解决机制
探究跨境电子商务的纠纷解决机制作者:张城璐来源:《商场现代化》2018年第14期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网络在线进行交易。
但是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网络纠纷,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纠纷,如果没有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必然会打击消费者跨境消费的热情,从而影响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因此,我国应该分析当前形势,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相关法律,以此推进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网络纠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制度一、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1.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况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是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争议解决机制。
它是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ICT)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有机结合的产物。
虽然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不尽相同,但都具有以下几点共性:非诉性、便捷性、低成本并且以网络为媒介。
因此,本文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采用的定义是基于ADR模式的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包括纠纷解决措施,如在线协商、在线调解等。
2.分析当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劣(1)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①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大多数ODR机构采用7×24工作模式,可以24小时在线帮助解决纠纷。
当事人无须跨时间、跨区域的参加一次庭审。
ODR流程的参与者可以每周7天,每天24小时随时在线交流,实时展开纠纷解决程序以减少纠纷解决的延迟,大大取代了第三方的部分职能,有效地简化了纠纷处理流程。
可见,信息通信技术扩大了纠纷解决的平台,促进了纠纷各方的参与,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②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促进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若采用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例如诉讼,需要当事人支付代理费、诉讼费、文书送达费用等,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即使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依然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我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评析
我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评析李涛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也在人们的生活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电子商务的繁荣之下也有大量的电子商务纠纷涌现,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大量在线纠纷解决的需求,因此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三类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缺点,并且简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完善建议。
一、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即网络交易。
它是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普及以及人们社会生活水平和物质需求的提高而迅速发展并壮大起来的。
通过互联网,商业发展有了更广阔的渠道,人们物质生活的需求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满足。
(一)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及问题据《2015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购用户的规模达到了4.13亿,2015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到38285亿元,相比2014年的28211亿元,同比增长35.7%,预计2016年全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有望达53261亿元。
网络零售的发展也经历了三个重要的阶段——从“淘宝”的C2C到“京东”和“天猫”B2C再到“海淘”和“天猫国际”的跨境电子商务。
这三个阶段都不断的满足着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刺激和吸引着更多的消费者进行消费。
电子商务的便利性和质高价低的高性价比使得网络购物越来越大众化和全民化。
然而,伴随着市场的繁荣,市场的弊端也显现出来。
在2016年3月全国工商总局发布的2015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服务类投诉数据中显示,2015年网络购物投诉14.58万件,同比增长了87.3%,与“十一五”末期相比增长了77.67倍。
(二)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纠纷的主要问题1.交易对象不明确由于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交易,所以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的时候,面对的仅仅是一个电脑屏幕。
由于某些交易平台对商家的信息审核并不是那么严格,所以导致商家的身份信息不明确。
2.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这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是假冒伪劣,也表现为商家刻意抬高原价再标以新价格进行虚假促销等。
争议解决机制争议的解决机制和选择
争议解决机制争议的解决机制和选择争议解决机制:争议的解决机制和选择在各种社会关系和交易中,人们难免会出现争议。
当争议产生时,解决争议成为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必要手段。
争议解决机制就是为了处理争议而设立的一套规则和程序,它旨在帮助当事人达成公正的解决办法。
本文将探讨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同类型以及选择适合的解决机制。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类型1.自愿协商和调解:自愿协商和调解是最常见和最基础的争议解决机制。
当事人自发地通过交流和协商解决争议,寻找共同的利益点,并尝试达成和解。
这种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主动性,同时也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
2.仲裁: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特别适用于双方之间存在权力不平衡的情况。
仲裁的过程通常由一名中立的仲裁员或仲裁团队负责,他们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决策。
仲裁具有执行效力,并且通常较为高效。
3.诉讼:诉讼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通过法庭系统来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将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接受法官的审理和判决。
诉讼的特点是庄重正式,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但通常也是耗费时间和金钱的。
4.调解和仲裁混合机制:调解和仲裁混合机制即将调解和仲裁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灵活运用。
当事人可先尝试调解,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转向仲裁。
这种机制可以兼顾当事人的意愿与效率的平衡,提供更多选择。
二、选择适合的解决机制选择适合的争议解决机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争议性质、当事人意愿、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可执行性等。
1.争议性质:不同类型的争议可能适合不同的解决机制。
例如,一些商业争议可以通过仲裁快速解决,而一些涉及个人权益的争议可能需要诉讼的程序来确保公正。
2.当事人意愿: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选择解决机制的重要原则。
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自愿协商解决争议,可以选择调解;如果希望有明确的裁决结果,则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
3.时间成本:不同的解决机制耗时不同。
自愿协商和调解通常较为迅速,而诉讼可能会进行较长时间。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5篇)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是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第四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调解优先、法律保障的原则,加强多元化调处力量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推动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与解决。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矛盾纠纷的调查、调解、裁决等工作,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调解组织是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基础和主渠道,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法援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确保法律在矛盾纠纷解决中的应用。
第三章原则第十条公正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保证各方利益的公正,不偏不倚地进行调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公开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及时向公众公开调处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公平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坚持公平原则,确保调解、仲裁等程序的公平性,实现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调解优先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进行解决,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十四条法律保障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坚守法律底线,依法进行调处,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多元化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加强多元化调处力量的建设,提供多样化的解决途径。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作者:钱晓晨刘雪梅徐德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二、《规则》起草原则三、人民法院在线调解的内涵四、在线调解的适用五、在线调解的主体及名册管理六、在线调解的程序规范七、其他规定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以下简称《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则》共30条,从司法解释层面对在线调解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内涵、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线调解程序、在线调解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为全国法院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规则》明确了在线调解框架体系,丰富人民法院调解形式,填补了在线调解程序空白,创新完善了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机制,拓展了调解资源共享的广度深度,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对于完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本文就《规则》的制定背景、总体思路、重点内容进行说明。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等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等重大部署要求,服务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深入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果基础上,加快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运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调解平台),创新互联网时代在线解纷新模式,先后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一站式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意见,并会同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联合印发10余个“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文件,推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从方式变革向模式变革转变,从单打独斗向开放共享转变,从实践探索向规则创新转变,形成独树一帜中国特色在线纠纷解决新模式,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多元化参与。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 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未 来研究可以关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推动,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验分享 和合作,共同推动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势与局限性
技术依赖
ODR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 ,如果技术出现故障或网 络不稳定,可能会影响争 议解决的进程。
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商事纠纷中,不同 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差异可 能会给ODR的适用带来挑 战。
保密性问题
由于ODR涉及互联网传输 ,可能存在信息泄露的风 险,需要加强保密措施。
03
完善建议
加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推动制定在线争议解决国际公约或示范法
;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或完善相关国内法规,为在线争议解决提供
明确的法律保障。
技术应用与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应用不足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需要依托先进的网络技术,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但目前这些技术在 争议解决中的应用尚不充分。
安全保障问题
线上争议解决的优势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通过互联网技术, 可实现跨地域、跨时区的快速、低成 本解决纠纷,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 公正性。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方面起步较早,已形成 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实践经验,如欧盟的《消费者ODR条 例》和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ODR指南》等。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线争议解决机制逐渐成为国际商事纠纷 解决的新趋势。
03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概述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小城子学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学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对排查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化解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坚持当调则调,该判就判,调判结合,解决问题。
(五)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党统一领导,学校各处室具体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1、排查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2、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处室和班级及群体。
电商平台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电商平台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随着电商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商家和消费者通过网络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交易纠纷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消费者和商家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方式或者通过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来解决纠纷。
但在电商平台上,这种方式不再适用。
因此,电商平台需要建立适合自己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一、传统交易方式和电商平台上的交易纠纷传统交易方式中,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交易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进行。
当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来解决。
消费者协会通常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调解,如需则将案件移交到法院处理。
这种方式虽然有一定的时间成本,但是可以保证公平性和公正性。
但是,在电商平台上,消费者和商家可能无法面对面交流。
因此,当出现交易纠纷时,消费者和商家需要借助电商平台的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
电商平台通常提供以下的解决机制:1.客服解决:消费者和商家可以联系电商平台的客服人员来解决纠纷。
客服人员通常会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与双方进行沟通,并尝试解决问题。
2.在线仲裁:电商平台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往往会建立仲裁机构。
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会雇佣专门的仲裁员来解决纠纷。
仲裁员通常会通过在线调解、在线调查和调整来解决纠纷。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时间和效率都比较高,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第三方解决: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电商平台就会考虑第三方解决。
在这种方式下,平台会将纠纷移交到专门的第三方机构解决。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避免平台的偏袒,但是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
二、电商平台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电商平台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研究:1.技术上的进步:目前电商平台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依赖于客服、仲裁员和第三方机构。
但随着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不断进步,未来有可能使用更加智能化的技术来解决纠纷。
例如,机器人和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可以帮助平台更快速地解决纠纷,并且不会出现偏袒等问题。
2.平台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电商平台需要保证平台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纠纷调解机制
纠纷调解机制
纠纷调解机制
一、纠纷调解机制的重要性
纠纷调解机制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帮助当事人快速和有效地解决纠纷。
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下,如果当事人对法律制度不熟悉,耗时耗力地通过法院解决问题,可能面临很多的困难,也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
纠纷调解机制可以把当事人从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他们能够自由地探索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为双方达成一致,从而将纠纷迅速而有效地处理好。
二、纠纷调解机制的运作原理
纠纷调解机制是通过一个中介机构(通常是非政府组织或协会),帮助当事人进行交流,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具体的调解过程通常围绕着沟通、了解双方观点以及寻找解决方案而展开,当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时,将由中介机构协助结束纠纷调解机制。
三、纠纷调解机制的重要性
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纠纷领域具有突出的作用,它不仅可以给双方节省时间,节省金钱,更节省彼此的精力,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
另外,纠纷调解机制有助于减少法庭负担,节省法律资源,也有助于使当事人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
四、纠纷调解机制的适用范围
纠纷调解机制一般适用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例如劳动纠纷、婚姻纠纷、交通事故等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刑事罪行,纠纷调解机
制也可以被采用,但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决定。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为构建基层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平安四方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街道综治、司法、信访、调解“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街道要建立健全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综治办组织协调、司法所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四位一体”调解中心)。
“四位一体”调解中心主任由街道党工委分管领导兼任,专职信访员、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法庭、派出所、武装部、民政、人口和计生、城管、工商、税务以及工、青、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和原调解中心四部门人员组成“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以下简称“四位一体”办公室),作为“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常设机构,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司法所,配齐配强综治、司法、信访、调解等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长负责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四位一体”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力量,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四位一体”办公室主要职责“四位一体”办公室在调解中心领导下,定期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登记台账,全面掌控辖区内的排查调处情况;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和社区调委会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分流指派应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督查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并及时组织回访;推动领导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的落实;检查指导各单位排查调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及时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搞好分析预测,制订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一站式纠纷调解调研报告
一站式纠纷调解调研报告一站式纠纷调解是指在一个地点或一个平台上集中解决各种类型的纠纷,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便捷性。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纠纷数量逐渐增多,传统的司法诉讼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因此,一站式纠纷调解作为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认可。
目前,我国的一站式纠纷调解平台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网络调解和法院调解等形式。
其中,人民调解是一种基层纠纷解决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在社区、村委会等地点提供纠纷调解服务。
网络调解则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纠纷调解,双方当事人不需要面对面,可以通过线上沟通达成协议。
法院调解则是由法院设立的调解室进行纠纷调解,由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一站式纠纷调解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能够提供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一站式纠纷调解将各类纠纷汇集在一个平台上,当事人不再需要多方奔波,省去了时间和精力。
其次,一站式纠纷调解提供的调解机制也非常灵活,可以根据不同纠纷的性质和需要进行个性化的调解方案,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最后,一站式纠纷调解还可以提供专业的调解员和法律服务,保证了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然而,一站式纠纷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站式纠纷调解平台目前还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不同地区的调解资源分布不均衡。
其次,一站式纠纷调解需要当事人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安全问题。
另外,一站式纠纷调解在法律力量上相对较弱,协议的履行问题较难解决。
为了进一步推进一站式纠纷调解的发展,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完善一站式纠纷调解平台的建设,提高平台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其次,加大对人民调解员和调解机构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的调解能力和专业水平。
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使一站式纠纷调解与传统司法制度相互衔接,发挥各自的优势。
总之,一站式纠纷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很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
通过完善调解平台,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强化调解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一站式纠纷调解将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纠纷解决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一站式多元解纷解读
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是一种综合性的纠纷解决体系,旨在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这种机制的核心思想是整合各种纠纷解决资源,打破部门和行业的界限,形成多方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需求。
具体来说,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具有以下特点:
多元化:该机制整合了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形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
便捷性:该机制通过集中受理、分类处理、专业调解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当事人可以在一个平台上完成所有纠纷解决流程,大大减少了时间和精力的成本。
高效性:该机制通过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等方式,实现了纠纷解决的快速化和高效化。
当事人可以更快地得到纠纷解决的反馈和结果,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公正性:该机制强调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当事人可以获得更加全面和客观的纠纷解决方案,有利于实现公正和公平的纠纷解决结果。
综上所述,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是一种综合性的纠纷解决体系,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服务。
这种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在线调解规则
在线调解规则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纠纷和争议也开始在网络上产生。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逐渐采用了在线调解的方式。
在线调解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
它具有高效、便捷、经济的特点,成为了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线调解具有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在线调解规则,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适应这种方式。
在线调解的第一步是申请调解。
当一方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提交调解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纠纷信息,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纠纷的经过、所要求的解决方式等。
申请人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接着,平台会对申请进行审核。
平台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判断是否符合调解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平台将会派出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如果不符合条件,平台会拒绝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调解员的角色非常重要。
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公正、中立地处理纠纷。
调解员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双方的意见和主张,并协助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调解员还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法律和调解程序。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保持合作和积极的态度。
他们应当尊重调解员的中立性,积极配合调解员的工作。
双方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进行书面沟通,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实时交流。
平台会提供相应的工具和平台,以便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流。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调解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双方签署。
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的法律约束文件,双方应当认真履行。
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员会根据双方的意见和证据,作出调解意见。
调解意见是调解员的专业判断和建议,双方可以根据调解意见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线调解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纠纷。
一些复杂的纠纷,特别是涉及较大金额或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可能需要通过传统的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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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解决纠纷机制的基本制度研究作者:郑世保来源:《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5期[摘要]新型的网络民事纠纷催生了在线解决纠纷机制(ODR)。
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价值是依靠“屏对屏”的方式,便捷、便宜、高效地解决纠纷。
ODR的价值定位与理念预设和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因而二者的运行机理有很大的差异:ODR机制中回避的对象范围较窄,需要回避的情形较少,回避的重要性较弱;ODR机制中ODR网站和裁决人一律实行无因回避;ODR机制的裁决过程无法向普通网民公开,民事诉讼公开审判的核心价值无法在ODR机制中移植;ODR机制中应大力推广迳行裁决方式,其裁决结果应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基础上尽可能详细公开;ODR当事人在审判组织的构成上仅具有相对的权利;ODR机制实行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例外的原则,无需陪审制度;ODR机制可以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发现程序的做法选派裁决人或者由ODR系统管理员来主持完成该发现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ODR的出现并不是为了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仅仅是当事人面对网络民事纠纷时的另一种选择。
随着对网络认识的加深,网络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会更加多元化。
[关键词]ODR;回避制度;公开裁判制度;审判组织制度有人的地方必然有纠纷。
网络诞生以后,人类的足迹由实体的物理世界拓展到了虚拟的网络世界。
在网络世界里,以网络购物为代表的各类网络民事纠纷呈快速增长趋势。
而绝大多数网络民事纠纷的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的物理距离相对遥远,用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来解决这类网络民事纠纷将会遭遇“会面成本高于标的额”等尴尬。
为应对网络民事纠纷对诉讼和ADR所带来的挑战,美国人开始尝试利用网络资源来化解网络民事纠纷,以实现“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设想。
1996年春季3个试验性的解决网络民事纠纷的网站(The Virtual Magistrate Project,The University of Maryland Online Mediation Project,The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Online Ombuds Office)正式运行。
这些网站解决纠纷的程序大致为:裁决者在网络上建立一个网站,申请人先把自己的“起诉书”通过网络“起诉”到该网站,网站把该“起诉书”通过网络“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答辩状”。
纠纷解决的其他程序如证据的提交、证据的认证、质证、开庭、合议、判决书的送达等,也依据网络信息技术主要在网上完成。
这种利用网络资源来化解纠纷的机制就是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英文缩写为ODR,译为“在线解决纠纷机制”。
ODR的出现是民事纠纷解决发展历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人类由物理世界的“面对面”纠纷解决方式向虚拟世界的“屏对屏”(当事人双方以及裁决人、证人等均在电脑屏幕前)的纠纷解决方式的转变。
纠纷解决环境的巨大变化势必导致ODR与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原则、制度、规范以及其背后的理念等方面出现诸多差异。
本文拟选取ODR机制中的3项基本制度——回避制度、公开裁判制度、审判组织制度——展开研究,以民事诉讼的对应制度作为参照物,从二者对比中展示ODR机制在这3项基本制度上的个性。
一、ODR的回避制度ODR机制实质上是依靠网络资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化解纠纷,因此ODR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在世界各地海选ODR裁决人。
而当事人、裁决人等ODR主体之间的交流也主要依靠电子邮件、电子布告栏、电子聊天室、语音设备、视频设备、网站系统软件等网络信息技术工具。
显然ODR这种虚拟环境下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回避制度上自有特色。
1 ODR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与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相比较,ODR的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一是回避的对象范围较窄。
ODR是一个快速、廉价、高效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检察院不参与;ODR一般通过网络把专业技术人员聘为裁决人,因此ODR机制中勿需鉴定人;ODR纠纷解决资讯的记录一般是通过信息技术工具来完成的,因此书记员的回避情形也不存在;由于ODR网站大多数情形下要求当事人提交指定语言的书面文件进行书面审理,因此ODR翻译人员的回避情形也很少。
这样ODR机制的回避对象一般仅仅是ODR网站和ODR裁决人。
二是需要回避的情形较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因而必须回避。
由于ODR的裁决人系通过网络在世界各地海选,因此ODR裁决人虽然也可能在民事诉讼法第4J4条规定的回避之列,但是这种情形并不常见;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很少由于经济原因回避,而ODR机制中的ODR网站由于经济原因最有可能需要回避。
三是回避的重要性较弱。
在民事诉讼中回避是一个重要的程序保障内容,“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而没有回避的”是再审的一个理由。
但是在ODR机制中由于当事人、裁决人之间距离遥远,裁决人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亲属、经济、同学关系的可能性很小,因此ODR机制回避的重要性较弱。
研究ODR回避的学术文献很少,而且实务中关于回避的ODR规范非常鲜见。
如:2006年3月生效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就没有关于ODR回避的规定;2009年5月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也没有相关规定。
2 ODR回避制度的完善(1)ODR网站的回避在民事诉讼中有时也需要法院的回避,这种回避是通过指定管辖或者管辖权转移等管辖制度实现的,而ODR机制中ODR网站的回避具有自己的个性。
关于ODR网站需要回避的情形。
由于ODR系在虚拟环境中解决纠纷,ODR网站和当事人在物理距离上具有遥远性,因此由于亲属关系和其他关系导致ODR网站回避的可能性较小,在实务中导致ODR网站回避的一般是经济关系。
ODR网站除了政府、民间社团设立的公益性ODR网站外,大多数是商人设立的企业法人,即以提供纠纷解决服务为内容的服务型企业法人。
运行一个ODR网站,成本包括服务器租金、主机租金(或电脑设备购买费用)及维养费用、宽频连线费用、纠纷解决软件购买费用以及调解人或仲裁人的劳务费用等。
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ODR网站运营费用来源之一,但是网络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标的额往往不大。
如果ODR收取的“诉讼费”超过了纠纷对象本身的标的额,那么当事人势必不使用ODR机制来解决其纠纷;而如果ODR网站收取低廉的“诉讼费”甚至免费,则又无法平衡ODR网站的运营成本。
于是ODR网站向网络企业靠拢,寻求网络企业的赞助以解决其经济困境。
而接受网络企业赞助的一个恶果就是:当该赞助企业成为ODR当事人时,人们就会对ODR网站的中立性产生怀疑,事实上实务中ODR网站向赞助企业低头让步的事时有发生。
一个典型案例是:2位纠纷类同的eBay顾客向eBay指定的ODR网站BBBOnline和TmstE同时申请纠纷解决,这2家ODR网站先后做出了裁决书,而BBBOnline的裁决书更利于顾客而不利于eBay。
eBay威胁BBBOn,1ine说,如果BBBOnline不改变其裁决书,eBay将退出Privacy Seal Programs标章,不再向BBBOnline缴纳会员费。
出于经济上的压力,BBBOnline被迫向eBay低头,并最终做出了有利于eBay的裁决结果。
可见,当事人申请ODR网站回避是有必要的。
关于ODR网站经济问题回避的具体落实。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石。
ODR网站也必须独立、中立,不能与任何利益团体有不当的挂钩或瓜葛,否则就可能会危及其中立性。
因此ODR网站必须远离使他人对其中立性产生怀疑的资金。
关于ODR网站接受企业赞助资金产生的回避,笔者提出如下两条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是加大ODR网站回避的严格性。
ODR网站应在其官网上明文公示其资金来源,一旦赞助企业成为ODR当事人,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该ODR网站无因回避,由当事人协议选取另一家ODR网站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ODR网站发现此种情形时也可以主动回避,退出对该案件的裁决,建议当事人协议选取另一家ODR网站来解决纠纷。
二是解决ODR网站资金压力,彻底根治ODR网站回避的经济诱因。
现行的免费ODR网站其背后多有政府资金支持或社会公益资金的资助,如ECODIR是由欧盟执行委员会及爱尔兰的企业、贸易与劳工部共同予以经费支持的。
如果由社会来提供ODR网站的运营资金,则其中立性就不会由于经济原因而受到怀疑,从而不需要由于经济原因申请该网站回避。
在ODR实务中由社会来提供ODR运行资金的ODR网站很少,所以解决ODR网站资金困境的最有可能的办法还是由ODR网站设立企业会员,收取赞助企业的会员费。
为解决企业赞助资金进驻ODR网站后产生的ODR网站的中立性受到怀疑的问题,应该针对ODR网站的中立性设置内部及外部控制机制,如消费者团体当选董事或是有公正机构定期监督,以使网民对ODR 网站的中立性产生基本的信任。
(2)ODR裁决人的回避由于ODR裁决人是在虚拟环境中解决纠纷的,ODR裁决人虽然存在回避情形的可能性不大,但也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回避的情形。
ODR裁决人是利用网络对世界各地专业技术人才进行海选的结果,ODR裁决人与一方当事人间存在亲属关系、经济关系、其他关系等需要回避的情形很少,故ODR裁决人的回避是一个备受忽略的问题。
《财团法人台湾网络信息中心网域名称争议处理办法实施要点》对此做出了提示性的规范,该《实施要点》第7条规定,专家于接受选定前或处理程序进行中,如有可能影响其公平性与独立性之事由,应立即向争议处理机构说明,争议处理机构应指定替代人续行程序。
其对于ODR裁决人需要回避的具体情形、提出回避的时间、回避的决定权、回避的能否复议等程序均没有规定。
关于ODR裁决人回避的具体落实。
针对ODR机制中裁决人回避存在的“立法”空白,笔者提出以下措施以落实0DR裁决人的回避。
一是科学地确定ODR裁决人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为了增加当事人对于ODR裁决人的信任,ODR裁决人的产生应以当事人合意选择为主,如果当事人无法取得合意,才能由ODR系统软件随机选取或者由ODR网站指定。
另外,笔者建议,对于ODR裁决人的回避一律实行无因回避,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报ODR网站备案后立即终止裁决人裁决某个案件的资格;当事人申请ODR裁决人的回避和ODR网站做出的“同意该裁决人回避”的决定,均可以采取电子书面的形式;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该ODR裁决人应立即停止本案的工作,除非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ODR裁决人回避以前所进行的工作是否有效,由新的ODR合议庭(或独任裁决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