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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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摘要:面对日益增多且越来越复杂化的民事纠纷,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下建立以司法裁判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便解决各类社会纠纷,并使得诉讼解决的替代性方法——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ADR)成为可能。

关键词: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调解;仲裁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表现形式(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形成多元化是多方式、多层次、多渠道评价指标体系基础的统一体系。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在社会众多民事纠纷中,利用民事诉讼和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其各自功能特点上形成互补,以满足不同社会主体需求的程序机制和调整体系。

现代社会中,当问到一个案件通过何种手段得到解决,以达到定纷止争化解民事纠纷的目的时,大部分的回答是经过司法审判,走诉讼程序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然后,采信、衡量运用合法取得的证据,以法律的权威来解决纠纷。

这种司法判决或诉讼裁判的方法直至今天,仍被视为是最公平、权威解决争端的方式并可有效抑制和解决社会冲突,实现化解纠纷、社会和谐的机制。

而事实表明,社会在积极的进步之中,公民不再依赖法律强制的报复性来矫正冲突带来的不利后果,而是逐步倾向于以非诉讼程序为主导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二)适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主要思路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广义上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

对于后者而言,世界上统一的称谓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即“替代性解决纠纷方式”。

实质意义就是非诉讼解决纠纷。

理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归因于公民对解决纠纷方式多样化的需求。

现代社会对于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需求更是经历了由国家司法权统一集中行使逐渐到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的出现,再到以ADR机制全方位辅助解决争议,替代民事诉讼审判的单一性模式。

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体的利益冲突和多样化的社会关系、价值观和传统文化观念也在多元化的影响下积极传播。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各种不同的方式和方法来解决涉及到的纠纷,包括法律程序、非法律程序及其他形式的解决机制等。

这些解决机制的选择将依赖于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需求以及解决机构的权力等诸多因素。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浅析。

一、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很多人首选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为法律程序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强制性地执行。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程序可能并不适合于解决纠纷。

例如,如果纠纷双方之间存在着感情上的矛盾,那么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可能会让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恶劣。

而且,法律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花费,这也让许多人望而却步。

非法律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

非法律程序通常比法律程序更加灵活,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例如,通过调解可以让当事人互相沟通,解决彼此之间身情上的矛盾。

而仲裁则可以帮助当事人快速地得到解决,同时还可以提供某些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

协商则可以让当事人通过讨论,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三、其他形式的解决机制除了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以外,还存在着其他形式的解决机制,例如诉求程序和审查程序。

诉求程序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直接向相关机构或人员提出抗议或诉求来解决纠纷。

而审查程序则是由一些独立机构或人员对纠纷进行公正客观的审查,并提出建议或裁决。

总的来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是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当事人应该根据纠纷的性质来选择一种最适合的解决方法,以期能够尽快得到满意的结果。

而在积极寻求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尊重对方、坦诚交流,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本文首先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重要性进行了引言,然后详细分析了仲裁、调解和诉讼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

接着探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局限性,强调了其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总结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指出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促进纠纷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调解、诉讼、优势、局限性、重要性、发展、推广。

1. 引言1.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传统的诉讼方式之外,利用多种形式的方式和机制来解决纠纷的方法。

在现代社会,纠纷种类繁多,纠纷解决的方式也需要多样化,于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通过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方式,旨在通过当事人自主选择和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合作和参与,更加灵活和效率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更加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1.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使纠纷解决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高解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能够培养当事人的协商能力和沟通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能够更好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还在于其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高法治建设水平,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本文简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剖析了民事纠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出构建民事纠纷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民事纠纷;和谐社会多元化随着国家颁布法律赋予民权,从多年的统计数据中明显看出,民事纠纷开始多发化,除了传统型的民事纠纷类型外还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而随着传统的以行政调解、单位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崩解,我国应建立起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中心的民事解决方式,如何能够使民事纠纷有效、迅速地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一、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民事纠纷是指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的事涉及私法关系之间的纠纷,它是由于地位平等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或者责任而形成的法律纠纷。

(一)复杂性民事纠纷因为具有交叉复合的特点,有的是纯粹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但也有不少是民事纠纷与行政、治安、刑事案件重合在一起。

(二)多样性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和民事责任,各种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例如:传统的邻里纠纷、买卖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合伙经营纠纷等。

在法律特别规定时,各种新型的纠纷,如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纠纷的内容,这些内容具有特定事实的争议,并且是涉及各个领域。

(三)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权的争议,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当然,这主要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不具有可处分性。

二、构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表现出一元化和板块化。

一方面,国结合行政化企事业单位。

居委会、妇联等社团组织,形成对公民的直接检查,建立起新政权,在政治上要求是隐性化、非公开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形成新的公民集合体。

国家在高度计划体制弊端基础上的理念转向,仅局限于国家政权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种多元化纠纷也随之增多。

多元化纠纷是指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层面上出现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商业纠纷、劳动纠纷、环境纠纷等等。

这些纠纷的产生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诸多不便和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多元化纠纷,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一套纠纷解决的机制,本文将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形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了诸多形式,主要可以分为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两类。

1.法律途径法律途径是指通过司法和仲裁等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

在这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司法体系和仲裁机构来处理纠纷。

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审理,或者选择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法律途径的优势在于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经过法律程序解决后,当事人都需遵守裁决结果,确保了公正和稳定。

非法律途径是指通过调解、谈判等非正式途径来解决纠纷。

这种途径更加灵活和便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

非法律途径的优势在于减少了司法程序的耗时和成本,更能够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谐。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面向多元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仅是针对特定领域的纠纷,而是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了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多个领域。

各个机制在解决纠纷时需要考虑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属于的领域特点。

2. 灵活多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即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选择不同的解决途径,如法院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等。

这种灵活性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更能够提高解决纠纷的成功率。

3. 倾向和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倾向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尽可能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破裂。

在解决纠纷时,各种机制都会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关系,尽量达成双赢的结果,保持关系的和谐。

论中国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论中国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论中国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学号: K********院系: 法学院摘要受传统因素的影响,中国的社会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非常人情化的。

中国人不善于打官司,也不喜欢打官司,总会怕伤了和气,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愈来愈多,如何构建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十分必要。

本文将结合中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引进西方民事纠纷解决的先进制度,探索出一条中国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路。

关键词:民事纠纷和解程序分流进程收费我国现行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分析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或财产关系而发生的纠纷。

社会是由非常复杂的各种关系构成的,其中,最重要的就属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人身和财产的关系,亲人之间,朋友之间甚至是存在着某些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而且将会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呈上升趋势。

而我们都知道目前我国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是自力救济的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的仲裁与调解以及公力救济的诉讼和行政裁决这几种。

自决,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并且凭借自己的力量来解决争议。

它更强调的是纠纷当事人一方凭借武力迫使对方服从,而不易从心理上消除争议双方的对抗。

这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不适合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的。

因此自决在多数情况下虽然解决了一时的争议,但容易造成特权的出现,是不应该为我们所提倡的。

仲裁,是指民事纠纷双方主体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协议(即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给特定的中立的民间组织(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裁决)。

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民间的仲裁机构的审理效力虽然在法律上已经具备,但是在人们的心中想被普遍接受恐怕还需要一些日子,而且当前中国的仲裁制度建设还并不完善。

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是讲人情的,总觉得上了公堂便结了仇。

这也使得诉讼很难成为中国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更何况当前条件下,民事诉讼的高额诉讼费和低下的办事效率也使得很多人不得不望而却步。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1纠纷是人类社会存续过程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是一种社会常态。

纠纷的存在虽然对既存的社会具有负面的影响,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视角分析,纠纷同时又具有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而且纠纷的有效解决,可以促进新的和秩序的诞生。

为此,我们对德州市来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考察与分析,着力寻求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元化的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德州市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的实证考察与分析(一)各种常规性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基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这些机制在诉讼外纠纷解决中起到重要作用。

1.人民调解通过对表一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与人民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逐年下降的趋势相比较,德州市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数量有升中有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是非常高的。

2.仲裁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目前存在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三种形式。

(1)商事仲裁。

自德州仲裁委员会建立以来,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偏少,1997年到2023年,年均收案数在30件左右。

2023年到2023年,均年收案100件左右。

其中,2023年共受理128件,裁决结案56件,调解结案72件,被人民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仅1件。

(2)劳动争议仲裁。

从统计数字来看,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到的案件数偏多。

3.行政处理对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可以分为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两类。

(1)行政裁决。

调研中,我们走访了有权进行行政处理的有关及部门。

我们发现,在土地确权、环境污染、拆迁补偿等方面行政处理解决了大量的纠纷。

例如,2023年,德州市建委裁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87件。

其中只有2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裁决而向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调解。

德州市交警支队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以事故认定为基础,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优势,协调各方关系,成功调解了80%左右的交通事故纠纷。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为解决多元化纠纷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多元化纠纷一般指的是各种冲突和争议,包括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商业纠纷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纠纷的种类和复杂性不断增加,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纠纷,需要建立一种更灵活、更公正、更高效的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是提供各种可选择的途径,让纠纷双方能够选择适合他们的解决方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层次。

首先是协商。

协商是一种自愿的、非正式的谈判方式,纠纷双方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问题。

协商的优点是快捷、经济、灵活。

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随时调整和协商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各自的利益和需求。

协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当一方强势,或者双方之间关系紧张时,协商可能无法取得进展,需要进一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其次是调解。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向纠纷双方提供中立、公正、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达成和解的过程。

调解的优点是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对关系的伤害。

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帮助双方理清纠纷问题的核心和关键点,促进双方更好地沟通和理解。

调解的结果并无法强制执行,需要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

再次是仲裁。

仲裁是一种通过法院外的第三方机构来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的特点是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对双方均具有强制力。

仲裁的优点是独立、中立、效率高。

仲裁的结果也相对公正和可预期。

仲裁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费用较高、程序复杂等。

最后是诉讼。

诉讼是指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的方式。

诉讼的特点是有强制力和法律效力。

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时间长,成本高,但是诉讼的结果一旦确定就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强制执行力。

在一些严重的纠纷和无法调解的情况下,诉讼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纠纷双方的需求,提供更有效、更公正、更高效的解决方式。

纠纷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通过引入多个解决途径和手段,为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的解决方案。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与传统的诉讼模式相对立,传统的诉讼模式存在审判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不能完全满足现代社会纠纷处理的需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诉讼模式的不足,并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引入非诉讼方式,拓宽了纠纷解决的途径。

传统的诉讼方式依赖于法院的审判,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法官裁决。

而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除了诉讼外,还引入了调解、仲裁、协商等非诉讼方式。

这些方式不同于传统的诉讼方式,具有灵活性、高效性等优势,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提高了纠纷解决的质量。

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法官一般具有综合的法律知识,但对于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了解有限。

而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专业的仲裁员、调解员等第三方机构可以提供相关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的纠纷解决服务。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解决纠纷的准确性,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引入自愿性原则,增加了当事人的参与度。

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纠纷的解决主要依赖于法院的判决,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参与度较低。

而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纠纷的解决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

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可以缓解法院的负担。

传统的诉讼模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给法院带来重大负担。

而通过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将一部分纠纷引导到非诉讼的途径中解决,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审判效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需要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仲裁员、调解员等的要求较高。

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法尊 严方 面具有 不可 替代 的作 用 。
一 旦做 出便 具有 终局 效 力 。三 是仲 裁 在适 用实 体规 范和 程序两
与诉讼 程序一 样,替代性 纠纷解 决机制 (ADR)的宗 旨也 是通 方 面具 有较 大 的灵活性 。仲 裁 一股不 公 开进行 ,仲裁 人在 做 出判
过 为社会 主 体提供 一种 在 公平程 序上 对话 和协 商 的渠道 来解 决 断时原 则上 可 以 自行 决定适 用 的法律 规范 。
达成 一致 自主 解 决矛盾 纠纷 的行 为 。和解 的过程 一 般 即是谈 判 变 迁和 利益 的冲 突 ,社 会矛 盾纠 纷也 呈现 出多 元化 趋势 。不仅 突
协商 的过程 ,是 当事 人意 思 自治 的充分体现 ,在德 国 民法 典 中,和 发 性、群体 性事件 频发 ,而且 矛盾 和纠纷 的范 围也有所 扩大 ,冲突
各 自的功 能和整 体效 益 ,实现效 益的 最 大化 。
关键 词 多元化 纠纷解 决机 制 ADR
作 者 简介 :徐 美倩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法 学院 。
中图 分类号 :D925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09—0592(2013)04·105-02
一 、 多元化 纠纷 解决机 制概 述
至 滥用 权力 的司法 不公 和腐 败行 为 ,同 时纠 纷 的解 决也更稳 定 ,
(一 )tc纠纷 解决 机制”的界 定
当事人 之间 的矛盾 对立 局面 消 除也更 彻底 。
多元化 纠纷解 决机制 是指在 一个社 会 中,多种多样 的纠纷 解
2.调 解
决方 式 以其特定 的功 能 和特 点,相互协 调 的共 同存在 ,所 结成 的

试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试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式解决纠纷,减少对抗和冲突,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原则
合法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
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必须保证 公正性,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高效性原则
自治性原则
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必须注重 效率,尽可能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
面对面调解:当事人和调解人面对面交流协商。 书面调解:当事人和调解人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协商。
调解的优势与局限
优势 快捷简便:调解程序相对简单,能够快速解决纠纷。
成本低:调解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成本。
调解的优势与局限
• 有利于和谐: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调解的优势与局限
诉讼程序复杂,诉讼 费用较高,当事人难 以承受。
02 民事纠纷调解机制
调解的概念与原则
调解概念:调解是指在民事纠纷中,由 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 共识,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应当 保密,不得泄露。
中立原则:调解人应当保持中立,不得 偏袒任何一方。
调解原则
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法院的审判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
VS
特点
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正式途径,具有法 律约束力,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的程序与规则
程序
民事诉讼包括起诉、受理、庭审、举证、判决、执行等环节。
规则
诉讼过程中需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包括诉讼管辖、诉讼保全、上诉、执行等。
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必须尊重 当事人的自治权,让当事人自愿选择纠纷 解决方式。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多元化纠纷已成为企业、组织和国家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有效地解决多元化纠纷,需要建立一种综合性的解决机制。

本文将探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类型和实践方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包括:公正性、公开性、合法性、快速性和可预测性。

首先,公正性是指解决方案不偏袒任何一方,并对所有当事人公平透明。

其次,公开性是指解决机制要公开透明,方便当事人提出诉讼,并确保解决方案公开公正。

第三,合法性是指解决方案必须基于法律法规,并评估诉讼双方的权益。

快速性是指纠纷得以及时解决,以便当事人继续工作。

最后,可预测性是指通过建立规则和程序,对结果进行预测,以便各方更好地准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谈判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在谈判协商中,双方会坐下来一起讨论和谈判,就有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是由第三方介入纠纷并帮助各方达成协议。

仲裁是在第三人的管理下,由仲裁员决定有争议的问题。

诉讼是通过法庭,获得法律判决。

在实践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方法包括:预防、本地化、透明化和协作。

首先,通过预防纠纷,可以降低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通过本地化,利用当地的法律、文化和语言等资源,更好地解决纠纷。

第三,通过透明化,将决策过程公开。

最后,通过协作,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摩擦和冲突。

综上所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建立在公正、公开、合法、快速和可预测的基础之上。

解决方法包括谈判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在实践中,可以采取预防、本地化、透明化和协作等方法来解决多元化纠纷。

通过这些方法,有争议的方可以更好地进行决策,并以一种公正、公开、合法、快速和可预测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研究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研究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纠纷问题也日益增多,如何有效解决纠纷成为了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依赖于法院进行审判和裁决,但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单一的法院解决方案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发展趋势。

本文将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并就其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即在法院之外,通过其他各种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

它包括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协调、咨询、调查、协商、和解等形式。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是在法院制度之外,为了解决纠纷问题而建立的的一套制度和规则。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出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它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减轻了纠纷双方的成本和时间。

它也体现了对社会多元化的尊重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

当前,我国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共调解各类纠纷2822.4万件,仲裁146.9万件。

各地方的人民调解组织繁多,全国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

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各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民调解、支持仲裁、鼓励公证的综合性机构。

我国还加强了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法律制度建设。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虽然我国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如适用范围不明确、执行难度较大等问题。

人民调解员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存在差异,影响了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质量和效率。

试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试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试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摘要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当中,运用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各种解决方式能够发挥他们各自特定的功能,以及运用他们自己的运作方式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且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解决体系是相对于单一化解决体系而言的,其最大的意义在就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方法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从而导致将其绝对化;以适应人类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和多元化的手段为基本理念。

论文关键词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建立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一方面,伴随着社会分工比原来越来越专业化和以及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的深入和发展,特别是在今天这个在商品经济的时代,中国已经开始逐渐有“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过渡,这也造成了由原来的传统依靠宗法制度解决问题向主要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这也就造成了现在社会上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的任务也越来越重。

这就造成了传统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逐渐萧条,丧失了其应有功能,致使一些民事纠纷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上升,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法律万能论”观念的过犹不及,因为我国几千年就是一个主要依靠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来处理和解决纠纷的国家,再加上历代统治者“重刑轻民”的观念,造成了人们对权力的崇拜和“厌讼”的心理。

驶至近代,中国选择了向西方学习,学习他们的科学技术和法律思想。

而要学习西方就不可避免的要人们放弃传统的利用宗法来调节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方法。

这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国家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媒体,大肆的宣扬“法律至上”,同时也会对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冠以“封建“的恶名,随着法治思想的深入,近代的中国人逐渐摆脱了“厌讼”的心理”,但是却又走向了另一极端,盲目的崇尚法律,这当然也有“对权力”崇拜的思想在作祟,过分相信法官的力量。

民事纠纷论文:论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论文:论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民事论文:论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中文摘要】有社会便有纠纷,纠纷是社会进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是一种社会常态。

有纠纷就需要有防止和解决纠纷的机构、制度和程序,而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以及其对现实社会冲突的解决能力和效果,是人们对社会文明程度与社会秩序优良的评价标准。

文章针对民事纠纷及其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含义进行了分析,对国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考察,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典型国家为例,介绍了国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和发展。

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论证了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明确了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

最后,笔者依据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从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念、构建中国特色调解制度及激活国内仲裁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想和建议。

【英文摘要】There are social disputes, disputes are an inevitable social phenomenon in the social process, and it is a social norm. A dispute on the need for institutions is to prevent and resolve disputes. Systems, procedure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and their impact on the integrity of the real world capac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conflict resolution are the degree of civilization and social order excellent evaluation criteria. This article is for the wide range of civildisputes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the basic meaning of the analysis carried out on the ADR. For example, there are three typical countries,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and Japan, describes the foreign non-liti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development. On the basis of a wide range of modern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established a diversified demonstrated the need for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Clearly, the development of non-liti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s to contribute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Finally, the author closely China’s current needs of building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from the concept of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set up diversified and establishment of mediation system, activation of the three aspects of domestic arbitration system a perfect solution mechanism ofdiversification initiatives.【备注】索购全文在线加好友:13993.8848同时提供论文写作和论文发表优质满意服务本文为学术文献总库合作提供,无涉版权。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民事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而其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是一个逐渐成熟和完善的过程。

在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法院诉讼、仲裁、调解、协商等多种途径。

首先,法院诉讼是我国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寻求司法机关的裁决。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决,以实现司法公正。

法院诉讼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并且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由双方共同选定一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或仲裁团进行仲裁。

仲裁具有快速、简便、高效等特点,适用于一些纠纷较为简单和迫切要解决的情况。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我国设有各级仲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

另外,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人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是自愿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人或者请求相关机构安排调解。

调解的方式可以是双方面对面的协商,也可以是通过调解书等书面形式进行。

调解的优势是在快速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作关系,减少了社会成本。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签署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总的来说,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

法院诉讼作为最常见的解决途径,可以确保司法公正;仲裁具有快速、便捷等特点;调解和协商则强调双方的自愿和合作性。

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高效解决纠纷、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研究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研究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研究引言纠纷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存在,而解决纠纷的机制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关键。

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往往局限于诉讼程序,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逐渐成为了一种新的趋势。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旨在提供更为灵活、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减轻司法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将从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概念、特点、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研究。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是指在法律范畴内建立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解、调节等方式。

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参与和自治,充分尊重各方意见,以达成双方共同接受的解决办法,达到更为和谐的效果。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使社会资源得到更为合理有效的利用。

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特点1. 弹性性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不同于传统的司法程序,它具有更大的弹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和调解,最终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相比于司法程序,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更加注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减少了法律程序的约束。

2. 多样性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建立了多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无论是一般民事纠纷还是涉及商业、劳动、家庭等领域的纠纷,都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保证尽可能多的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解决结果。

3. 高效性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相比于传统的司法程序更加高效,可以更快速地解决问题,减少了时间和成本的浪费。

当事人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4. 公正性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注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公正性,充分尊重各方的权利和利益,避免了一些恶意的滥诉行为。

它强调了当事人的平等性和公正性,从而更加贴近社会公众的期待。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摘要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和良性对接的有机体系。

简而言之,当前的问题不是要创造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于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机制。

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建立一个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必要的立法或者制度建设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论文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一)“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由于情感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不同的纠纷和冲突。

”纠纷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的必然性,马克斯·韦伯曾经把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

对于纠纷这一人类社会无可避免的社会事实,人们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司法制度的探索中采取了很多种不同的解决方式,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直到诉讼制度的出现,对人类社会纠纷的解决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本文所称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包括诉讼制度和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主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地位,其主要功能是解决民事案件纠纷。

尽管在其成本、效率等方面可能不及和解、调解或仲裁,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尊严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诉讼程序一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宗旨也是通过为社会主体提供一种在公平程序上对话和协商的渠道来解决纠纷,二者一样都属于程序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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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摘要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和良性对接的有机体系。

简而言之,当前的问题不是要创造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于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机制。

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建立一个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必要的立法或者制度建设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论文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由于情感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不同的纠纷和冲突。

”纠纷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的必然性,马克斯·韦伯曾经把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

对于纠纷这一人类社会无可避免的社会事实,人们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司法制度的探索中采取了很多种不同的解决方式,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直到诉讼制度的出现,对人类社会纠
纷的解决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本文所称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包括诉讼制度和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主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
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地位,其主要功能是解决民事案件纠纷。

尽管在其成本、效率等方面可能不及和解、调解或仲裁,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尊严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诉讼程序一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宗旨也是通过为社会主体提供一种在公平程序上对话和协商的渠道来解决纠纷,二者一样都属于程序范畴。

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实践中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
1.协商和解
和解不是由第三方,而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相互协商和妥协达成一致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

和解的过程一般即是谈判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在德国民法典中,和解被表示为“以相互让步的方式消除当事人争执或者不确定性的合同”。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违反当事人意志、强迫调解甚至滥用权力的司法不公和腐败行为,同时纠纷的解决也更稳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局面消除也更彻底。

2.调解
调解是一种历史最为悠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现代ADR的一种基本形式,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

在我国,调解通常定义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豍这一定义反应了我国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1)有中立的第三方主持参与;(2)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3)调解协议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契约,不具有强制性;(4)调解程序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

3.仲裁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或制度。

世界各国基本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系统的仲裁法,虽然各国对仲裁机制的具体规定各具特色,但基本都具备以下共同特征,我国仲裁制度也不相例外:一是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协议为前提。

二是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约束性。

与调解协议不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做出便具有终局效力。

三是仲裁在适用实体规范和程序两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仲裁人在做出判断时原则上可以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困境
(一)“诉讼爆炸”之困
二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了“诉讼爆炸”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随着社会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
调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和利益的冲突,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不仅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频发,而且矛盾和纠纷的范围也有所扩大,冲突和对立的程度不断加剧。

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就要求法院尽可能及时迅速又公正合法的解决这些民事纠纷,然而,法院工作严格的程序性以及庭审的复杂性又制约着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从而导致大量的案件积压和诉讼延迟。

近年来,我国法院也同样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考验,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承受大量的案件纠纷,尤其是当大量的“一元诉讼”不断涌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使得法院不堪重负。

这在客观上又容易导致久审不决、积案居高不下、审判质量下降等“诉讼爆炸”综合征,进而会影响到法院审判和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因此,建立一种便捷、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及时化解和解决纠纷,重新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高成本、低效率
纠纷解决实践中常会出现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或者依赖领导批示,领导不批示便无法解决等现象。

诉讼的成本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诉讼费用,还包括诉讼所耗费的时间、当事人精力的损耗以及因为参加诉讼而导致的其社会资信能力的下降等等。

实践中我国采取诉讼这种解纠方式是高成本低效率的,所以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去处理,规范解决各类纠纷的主体、规则和程序,使各类纠纷
的解决有据可依、有规则可循,可以有效减少长期以来的各种弊端,使纠纷的解决向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方向转变,进而形成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和健全
在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中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关键在于还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协调统一、程序衔接、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以诉讼外解决方式为辅,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包括极具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

他们共同构成我国的纠纷解决制度内容。

但是现实中他们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相统一,总体上缺乏一个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

有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与现代ADR的公正、效益、灵活等价值目标想去甚远,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在实践中发挥着突出的作用,有的却形同虚设。

由此,我们更需要建立起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

三、我国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和重构
(一)强化非诉讼机制的司法保障,促进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合理衔接
法院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屏障。

非诉讼机制的解决结果往往需要司法强制力加以落实,因此,法
院对非诉讼机制的认同和支持是其得以有效运作的必要保证。

例如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协调法院与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的分工与配合,强化法院对调解协议、仲裁结果的司法保障措施和力度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手段。

(二)构建“大和解”制度
据统计,美国有97%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就由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了。

豎英国高等法院中案件量最多的王座庭只有2%的案件进入审理阶段,98%的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就得到了解决。

而我国的和解撤诉率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司法政策在调解和审判两者间频繁转化的困局值得我们为之反思。

笔者认为在强调调解的同时,可以寻求新的纠纷解决思路,在充分发挥审判和调解各自的优势前提下,应该更加注重和解方式的运用,构建“大和解”制度,促进纠纷双方当事人主动化解矛盾。

所谓“大和解”机制就是动员和利用一切资源,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争端的机制。

建立“大和解”制度既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司法腐败等问题,因此,应积极构建审判、调解与和解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格局。

(三)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需要社会多个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只有各纠纷解决机构互相协调、程序衔接,才能使多元化的
纠纷解决机制高效运转。

(1)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协调机制。

根据所在地的纠纷情况,对纠纷案件统一分流,合理的分配纠纷解决的资源,提高纠纷解决部门工作人员解决纠纷的能力。

(2)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评估机制。

应当建立统一的、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评估机制,对各纠纷解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设立奖惩制度以激发纠纷解决部门和个人在处理纠纷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监督制度。

当前我国各纠纷解决部门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随意性大、约束性较差,因此亟需建立起一套监督机制,制定监督方案,设置专门人员对各部门的纠纷解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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