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需要国家层面完善的立法作为指引和保障,为其发展搭建起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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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于 xx 年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出现后,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部署曾有“三步走”的战略安排,“推动国家法”作为改革成功的最后一步。
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任务,五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中央的战略部署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完成了地位升华、制度升华和理论升华。
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制度。
因此,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因地制宜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方立法,整合社会力量、优化资源配置、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必要性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背景下,中国乃至世界各国都正处在推进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全球治理体系格局中。
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既需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系统,更需要构建公民自治、社会共治、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该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位准确、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法律。
(一)社会矛盾的新变化亟须提升纠纷解决的法治化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具体到纠纷解决领域,体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与社会解纷资源不平衡、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特别是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单一的司法救济渠道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需求。
浅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摘要]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形式的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
纠纷的解决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十分重要,而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既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文章针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讨,以期对社会纠纷解决提供有效的对策支持。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要性;基本要求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背景和意义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纠纷和矛盾呈现出复杂、多变、高发等特点。
传统的纠纷方式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回应社会群体的不同诉求,使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调处。
从历史上看,古今中外社会纠纷解决从来都不是一个模式的。
因此,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是社会发展产物,是回应民众诉求有效方式之一。
为有效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在借鉴外国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建立一套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彼此相互协调共同存在的,相辅相成的,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据此,可以这样认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强调的是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的方式,整合了私人、社会、国家等力量,有效利用各自不同的长处,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不同的纠纷特点适用不同的解决方式,使矛盾和纠纷得到妥善处置。
相对于单一的解决模式,它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可以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
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大格局下。
社会纠纷多发、新型、复杂是当前不得不面对的深刻现实,“一元诉讼”的涌现不再是稀奇的事情,中国已经逐渐由“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过渡,诉讼案件大量出现使法院不堪重负。
无休止的信访活动不仅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本文首先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重要性进行了引言,然后详细分析了仲裁、调解和诉讼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
接着探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局限性,强调了其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总结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指出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促进纠纷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调解、诉讼、优势、局限性、重要性、发展、推广。
1. 引言1.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传统的诉讼方式之外,利用多种形式的方式和机制来解决纠纷的方法。
在现代社会,纠纷种类繁多,纠纷解决的方式也需要多样化,于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通过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方式,旨在通过当事人自主选择和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合作和参与,更加灵活和效率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更加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1.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使纠纷解决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高解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能够培养当事人的协商能力和沟通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能够更好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还在于其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高法治建设水平,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和解决矛盾纠纷,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多元化解机制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多元化解工作方案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构、推动社会调解、强化社会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多元化解的范围和程序,并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在这个过程中,注重与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协商,确保多元化解机制符合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期望。
其次,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构。
为了落实多元化解机制,需要建立完善的机构体系,包括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机构等。
这些机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既有掌握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也有从事社区工作的基层干部,以及熟悉当地情况的社会志愿者。
这样的机构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实现多元化解的目标。
最后,强化社会公众参与。
矛盾纠纷的解决不仅仅是调解员的责任,社会各方面的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其中。
政府可以通过举办矛盾纠纷解决论坛、开展公众教育活动等方式,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矛盾纠纷解决工作。
同时,政府可以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能够更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建议,促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
总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需要政府、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构、推动社会调解、强化社会公众参与等措施,实现矛盾纠纷的和谐解决。
这不仅能够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也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摘要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当中,运用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各种解决方式能够发挥他们各自特定的功能,以及运用他们自己的运作方式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且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解决体系是相对于单一化解决体系而言的,其最大的意义在就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方法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从而导致将其绝对化;以适应人类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和多元化的手段为基本理念。
关键词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作者简介:高传奇,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史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03-02一、建立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一方面,伴随着社会分工比原来越来越专业化和以及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的深入和发展,特别是在今天这个在商品经济的时代,中国已经开始逐渐有“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过渡,这也造成了由原来的传统依靠宗法制度解决问题向主要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这也就造成了现在社会上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的任务也越来越重。
这就造成了传统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逐渐萧条,丧失了其应有功能,致使一些民事纠纷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上升,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法律万能论”观念的过犹不及,因为我国几千年就是一个主要依靠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来处理和解决纠纷的国家,再加上历代统治者“重刑轻民”的观念,造成了人们对权力的崇拜和“厌讼”的心理。
驶至近代,中国选择了向西方学习,学习他们的科学技术和法律思想。
而要学习西方就不可避免的要人们放弃传统的利用宗法来调节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方法。
这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国家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媒体,大肆的宣扬“法律至上”,同时也会对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冠以“封建“的恶名,随着法治思想的深入,近代的中国人逐渐摆脱了“厌讼”的心理”,但是却又走向了另一极端,盲目的崇尚法律,这当然也有“对权力”崇拜的思想在作祟,过分相信法官的力量。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全文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冯银凤彭舒颖娄天波一.概述(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界定民事诉讼是最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纠纷层出不穷,人们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也日益增多。
于是在民事诉讼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和大众的需要,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随之产生。
自20世纪初开始,在美国逐步发展了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后来发展成为现在学界称呼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来源。
诚然,笔者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了民事诉讼和ADR,它们共同构成了这么一个多元的解决纠纷的机制。
民事诉讼,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根据已知事实和法律作出有效判决或者裁定的以解决纠纷的过程。
民事诉讼这种解纠方式并非笔者所要探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点,ADR才是本文笔者主要探讨的对象。
我们的意图在于通过对ADR的探讨来丰富和发展一个真正可靠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从法律英语的角度来看,ADR可以译为“代替性(或者替代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以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范渝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6月第一版,第10页】文件检索表明,学者们一般不倾向于对ADR作语言精确与逻辑严密的概念界定。
【《ADR原理与实务》,范渝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11月第一版,第93页】尽管“关于ADR的定义,大概是有多少ADR的拥护者就有多少不同的定义”【瓦格纳:《运用调解和其他可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DR)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载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编译:《国际商事仲裁文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8年版,第197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李宾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0期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小额诉讼重庆市原告系重庆市主城某区一小区业主,于2017年购买小区车位,2019年1月以被告开发商未按约交付车位应承担违约責任为由提起诉讼,9月开庭审理,2020年5月调解结案。
期间,原告曾联系法院询问超审限的原因,法院以案件多、任务重进行了解释。
本文基于该起案件,探讨在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数量快速上升,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愈加突出的形势下,以普通民众的视角探讨在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了部署。
重庆于2008年10月出台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其后,各区县推行了诸多的措施。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和发展,对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缓解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适应民众对纠纷解决途径的不同需求,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案情简介原告系重庆市主城某小区业主,该小区车位此前一直未销售而是租赁给业主使用。
2016年,开发商开始销售车位。
很多承租人不愿购买但希望继续租赁而与开发商、物管发生纠纷。
原告于2017年购买车位,合同约定同年4月1日交付车位,但车位一直由原承租人占有。
在此期间,该小区原租赁车位的很多业主,因未购买车位又不愿退出,采取了很多粗暴的行为,包括:数次折断车库出入口门闸、用油漆涂抹扫描系统等。
后矛盾进一步升级,原承租人们用车辆拦堵车库出入口造成周边交通经常性拥堵、损坏车库车辆等行为。
一直到2018年1月,该场闹剧才彻底结束。
原告取得车位使用权后,开发商不愿按合同约定支付未按时交付车位的违约金,且以原告已取得产权证为由,要求原告承担车位被他人占用期间的物管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在人类的发展进程中,纠纷的解决经历了多个历史阶段,在目前我们生活的法治社会中,很多纠纷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无法或不适于通过法律来调整或解决的纠纷,如感情纠纷、道德冲突。
然而这些纠纷解决的过程和结果仍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法律的规制或制约,受到法律的监督,因此本文对于纠纷的界定主要限定在法学研究领域,在此借用范愉教授的观点,即“纠纷或争议、争端、冲突,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
”机制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多元化是反对以某一种绝对普适性的价值或规律作为唯一的标准,承认价值、利益、文化、传统、共同体自治、个人偏好等多种因素的多样性及其合理性,并据此为社会主体提供多种行为选择的行为模式。
基于上述说明,在此仍借用范愉教授的观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表现形式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人民现实生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与对方协商、找中间人和解、调解(可寻求帮助的调解主导主体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司法所、派岀所民警、涉事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法院等)、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直接进行法律诉讼、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上访等。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设置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近年来我国各地在设计、实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际情况,笔者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一)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为公众知悉程度较低,公众往往依习惯和舆论导向选择了自认为适合的解决方式,未能在受众层面真正实现纠纷的多元化选择在发生纠纷以后公众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有与对方协商、找中间人和解、调解、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法律诉讼、劳动仲裁、仲裁、上访等八种方式。
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摘要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和良性对接的有机体系。
简而言之,当前的问题不是要创造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于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机制。
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建立一个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必要的立法或者制度建设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adr作者简介:徐美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05-02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一)“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由于情感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不同的纠纷和冲突。
”纠纷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的必然性,马克斯·韦伯曾经把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
对于纠纷这一人类社会无可避免的社会事实,人们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司法制度的探索中采取了很多种不同的解决方式,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直到诉讼制度的出现,对人类社会纠纷的解决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本文所称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包括诉讼制度和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主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地位,其主要功能是解决民事案件纠纷。
尽管在其成本、效率等方面可能不及和解、调解或仲裁,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尊严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引言1.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今社会中一种重要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各种纠纷和矛盾也愈发频繁地出现。
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以达到双方和解和谐的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比如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问题,从而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速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选择,增加了解决问题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会不断完善和拓展应用范围,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2000字到此结束】2. 正文2.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采用多种不同方式和途径的机制,以更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
这种机制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应对纠纷多样化、复杂化的现实情况,传统的单一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难以完全适用于各种情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包括灵活性、高效性、保密性和便捷性。
通过结合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可以更全面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实现公正、合理和快速的解决纠纷的目标。
在实践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方式进行处理,从而更好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避免纠纷升级,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2.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形式。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人(调解员)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过程。
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应运而生,它是指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调作用,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优点是快速、简便、经济,而且可以保护双方的面子,避免矛盾激化。
调解的缺点是需要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技巧,否则可能会导致矛盾更加激化。
仲裁是另一种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仲裁是指通过第三方的裁决作用,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
仲裁的优点是公正、权威,而且可以避免双方的情绪干扰裁决结果。
仲裁的缺点是需要一定的费用和时间,而且裁决结果可能不被双方接受。
诉讼是一种常见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诉讼是指通过法院的审判作用,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
诉讼的优点是公正、权威,而且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诉讼的缺点是需要一定的费用和时间,而且可能会导致双方关系的恶化。
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同时,应加强对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的宣传和
推广,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原创版)目录一、引言1.1 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多元化特点1.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二、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问题2.1 各类调解方式的局限性2.2 调解制度的不配套和不完善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3.1 各种调解方式的相互配合和衔接3.2 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四、实践案例与效果分析4.1 城北派出所多元化调解矛盾纠纷4.2 呼伦贝尔市非诉讼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五、总结与展望5.1 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义5.2 持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方向正文一、引言1.1 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多元化特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和纠纷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矛盾纠纷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家庭、邻里、劳动、合同、环境等各个方面。
纠纷的主体也呈现出多样性,既有个人之间的纠纷,也有群体之间的纠纷,还有涉及企事业单位的纠纷。
因此,处理这些矛盾纠纷需要多种调解方式和手段,以适应多元化的纠纷特点。
1.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在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是最主要的途径。
然而,随着诉讼案件的剧增,传统的审判机制面临着沉重的诉讼负荷,显得力不从心。
诉讼的高成本和审判的迟延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构成民众接近正义的障碍和司法制度的危机。
因此,为了适应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特点,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有必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问题2.1 各类调解方式的局限性我国现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和解等。
然而,这些调解方式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局限在同村或同乡镇,对于跨地区、跨行业的纠纷难以进行有效调解;诉讼调解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以压促调、久调不判的现象。
2.2 调解制度的不配套和不完善在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各个调解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配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如何科学、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是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展开讨论,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1. 加强矛盾调停机构建设矛盾调停机构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应加强对矛盾调停机构的建设,提升其组织架构和工作能力。
同时,注重培养专业化、专业化水平高的调解员队伍,提供专业化的培训,以提升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推动矛盾纠纷调解制度化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制度,对于一些非法纠纷进行法律教育,加强法律援助力度等,能够有效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加强舆论引导和形象宣传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舆论引导和形象宣传,宣传其重要性和成果,提升社会公众对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开展。
4. 加强社区治理社区是矛盾纠纷的主要发生地,加强社区治理是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在社区加大综合治理和服务,提供更多的社区公共服务,加强对社区居民的意识形态、法制教育,提升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5. 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多元化解政府应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其参与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
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资源,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帮助和支持。
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1. 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平台,提供矛盾纠纷的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服务,方便纠纷双方的参与和解决。
平台应具备信息化、智能化的特点,提供丰富的调解、仲裁工具,以提升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建立矛盾纠纷远程调解机制利用互联网和通信技术,建立矛盾纠纷远程调解机制。
通过视频会议、远程调解等方式,实现调解员与纠纷双方的远程沟通和调解,减少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满意度。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适用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适用民事纠纷是社会当中最常见、所占比例最大的纠纷种类。
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存在“有纠纷找法院”的行政指导意见,民众形成了凡事诉法院的习惯。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纠纷特别是大量民事纠纷并不需要采用诉讼途径解决,不仅耗费纠纷双方的时间、金钱;也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
目前针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更多适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都纳入解纷机制中。
然而,如何合理科学地分配几种不同解纷方式是值得研究的。
标签:民事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递进模式社会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多种多样,每个人在处理事物和人际关系时总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和关键,然而可以分配的利益和资源是有限的,无法绝对满足各方:因此在人们纷繁复杂的交往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矛盾纠纷。
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途径很多,按照强制力、权威性从小到大排序为纠纷当事人自行和解、民间组织机构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目前在我国,民众将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首选途径的现象一直存在。
以笔者的实习经历为例,笔者于2011年2月至2011年5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分配包括庭前文书的制作发放、参与案件庭前调查、旁听庭审及合议庭分析案件以及宣判后案卷的整理归档。
成都中院民一庭负责的民事案件范围涵盖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有权确认、其他侵权纠纷等。
一个合议庭平均每星期从立案庭接收的符合立案形式条件的纠纷案件有50个之多。
在严格的审限压力下,法官和书记员每天必须不停歇地忙碌。
笔者实习所在的合议庭最忙碌时曾经一天之内就四个案件进行了庭前调查谈话并且就八个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院如此高密度的处理纠纷使得纠纷、案件处理越来越趋于形式化,合议庭针对案件的关键问题没有充分的时间和人力进行详细地了解推敲,便容易出现判决结果有失公正;同时越来越多的纠纷当事人通过诉讼寻求帮助无形之中也加重了解纷成本,庭前调查谈话是案件正式进入庭审阶段前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案件主审法官会在该步骤对案件有一个较为详细全面的调查了解,直接影响之后可能出现的庭审,同一天当中法官会就多个案件进行庭前调查,很多当事人常常需要花费大半天的时间等待自己所属案件的调查排序,庭前调查若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即择日庭审、等待宣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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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解决机制
• 1.自力救济(私力救济)
• (1)文献:[美]E.A霍贝尔:原始人的法, 严存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
徐昕:论私立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5年版
• (2)定义
• A.民法学界通说认为,自力救济是指权利
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
过实施自助(如扣留吃霸王餐的顾客,应
注意限度)或自卫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
权利。
B.self-help,《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 个人无需寻求法院的命令便可自己运用的 某些合法的补救措施。包括自卫、灾难损 害的解救、妨害的减少、罪犯的扭送等少 数几种措施。
C.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来实现或保障权 利。与此定义相对应的即是“禁止私立救 济”的提法。
(5)注意事项
《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在诉讼中,当 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 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 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其一,对方是村长的儿子,是地方上的强 势人物,他们胳膊抗不过大腿;
其二,不了解正式制度,又“脱离了群众”, 不清楚“乡亲们”是怎么看待这件事的, 吃不准自己究竟是不是“占着些理”,不 敢贸然挑战两位“国家干部”的权威。
• 事件的最终结果:仅过一晚,老李反悔。 他的邻居、家人都认为,老李好心帮忙, 却还要赔人家7000元,责任划分不公平, 显然是因为小王的父亲是本村村长的缘故, 这样的解决方案属于“官官相护”。老李 于是公开表示:不再承认协议的效力。彭 长安对此无能为力,小王向法庭提起诉讼。 法庭判决认可协议中规定的责任划分和赔 偿金额。判决书还没有发下来,老李就和 儿子一起去广东打工了。家里只留下年迈 的母亲和年近半百的妻子,泥土砌成的农 家里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可供执行。
向因缺乏资源而不能通过审判购买 正义的人民推销质次价廉的“正义”
调解人的立场容易发生偏离
(4)案例
彭长安是东林乡政府派驻到下属某行政村的驻村 代表,某日,他接到其驻村村主任儿子小王的电 话,请他到现场处理一起纠纷,彭长安同时也让 小王通知乡武装部的部长也一起来到现场。
事情经过:某村村长儿子小王的小货车在行驶过程 中突然熄火、抛锚。家住公路边的本村村民老李 主动过来帮忙,认为需要找辆车来拖一下,才能 把小货车给启动起来。之后老李在马路边截下一 辆大货车,车主大牛也是本村熟人,于是便开始 拖车,结果在拖拉过程中小货车发生倾斜并坠入 公路边十多米深的悬崖,所幸的是,在小货车驾 驶室里操作的老李及时跳车,没有任何损伤。
调解者的立场偏离:彭长安事后向调研者 坦承,由于小王是村长的儿子,因此在责 任的划分上,就对其有所偏袒。但是三方 当事人都能够理解,这是情势使然
调解者的行动策略:理顺关系、权衡利益、 评估得失、摆平事件
制造声势(邀请武装部长参加)
转换场景(从纠纷现场转移至 乡政府,规避舆论介入)
暗箱操作
接受调解者的考虑因素:
。。。。200,倘。。击落。。。。。。 齿,则应击落其齿。
血亲复仇
《公羊传•隐公十一年》:君弑,臣不讨贼,非 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
决斗,流行于中世纪欧洲
(3)私力救济之禁止,出于国家对暴力的垄断。 (4)现存的自力救济方式:自助,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主要特征是没有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中立 第三人介入解决纠纷,纠纷解决非程序性。
现代真实案例,日本赴美留学生旅行途中于 夜晚越过民居住宅栅栏(目的不可考,或 许是希望投宿,或者问路),因未对户主 的示警作出正确反映,被现场击毙。户主 在后来的审判中被认定无罪。
同态复仇(以眼还眼、以牙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汉典》第196,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 民之眼,则应毁其眼。
。。。。197,倘彼折断自由民之骨, 则应折其股。
第一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 (一)特点:
主体平等 具有民事内容(有关财产关系的纠纷;有关人身关系的 纠纷;二者兼而有之的纠纷) 可处分性(如此才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空间) (二)产生原因: 侵权(比如,侵犯名誉权,有关学术不端问题的批评 是否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典型案例,南京财经大学沈木 珠案) 违约 不当得利 。。。。。 归根结底,名利之争
(5)讨论问题:如何看待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雇人 讨债,私人侦探,医闹:作为武器的尸体?
2.社会救济:调解
(1)文献:[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 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3
(2)定义
中立第三者居中斡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 解决纠纷的合意。
处理:彭长安让他们三人先到武装部长的办公室里 等一会,然后与武装部长商量对策,彭提出的处 理方案是:应该按照2:3:5进行责任分配,即 小王的责任是2成,大牛的责任是3成,老李的责 任是5成。理由是整个拖车过程都是由李老一手 策划、操作的,因此责任最大,应当承担全部责 任的一半。小货车是大牛的大货车直接拖翻的, 大牛操作不慎,应当承担3成责任。而小王作为 车主默认老李的行为,也有2成责任。武装部长 对此方案没有异议,于是便召来三方当事人宣布 这个处理方案,三人都表示同意。彭长安当场写 了一份调解协议,由三方当事人签字、盖指印。 案件处理完毕之后,小王主动提出请两位干部、 老李、大牛以及一名旁观者吃饭,于是就在乡政 府边上的一家小馆子里喝酒吃饭。
D.社会人类学上的定义,私力救济是指通过 单方面的攻击性行为使不满得以表达的救 济处理方式,包括简单的反对姿态(怒视, 皱眉)、言语非难、嘲笑、诅咒、巫术、 损毁财产、暴力、决斗、纪律惩罚等等 (很多情况并不属于应由法律予以评价的 范畴)。
(3)历史上的表现形式:
自卫,如《汉谟拉比法典》第21条规定:自 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 并掩埋之。
(3)利弊分析——相较于诉讼 诉讼的特征:遵循严格的程序规范;判决内容需以
法律为依据;法院判决一经作出,无论双方当事 人意愿如何都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贯彻实行; 成本较高(时间与物质) 调解的特征:合意,具有合同效力而无强制效力 调解有利的一面:给予当事人拒绝的权利,无需繁 琐的程序保障,也不需要律师协助处理复杂的法 律及程序问题,当事人能更直接的进入争议问题 的核心。 对调解的批评:和稀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