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从仲裁的角度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 关键词 】 仲裁 ;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D A R); 非诉讼机制
中 图 分 类 号 :9 52 D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23 20 )8 03 0 10 88 (0 9 0 — 23— 1
关当事人可 以向法院 申请 强制执行 。而其他 AD R并 不产生 一个有拘 束 力和强制 力的裁决 , 解人不能 强迫 当事 方达 成协议 , 调 也无权 将 自己 的 裁决强加 于当事方 。而 且仲裁 的效 力有 司法 制度作保障 , 使其变得 比较 容 易执行 。 2. 规 则 体 系 的 完 善 程 度 不 同 3 仲裁 已有 一套相对成 熟 的规 则体 系, 而其 他 AD R方 式 还处 于发 展 中, 并没有 一套相对成 熟的规则 体 系 , 没有一 套在 国际 上被 普遍接 受 更
20 0 9年 8月
大 众 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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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 0 9 . 20
( 总第 14期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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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仲 裁 的 角度 看 替 代 性 纠纷 解 决 机制 ( D A R)
朱 金花
( 西北 政法 大学 民商法 学 院 , 陕西 西安 7 0 6 ) 1 0 3
【 摘 要 】 D 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总括性、 AR 综合性的 概念 , 并且其内容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征。A R这个术语涵盖了解决纠 D
纷 过 程 中 的一 个 广 阔 的 领 域 , 这 个 领 域 每 种 方 法 都 是 相 对 于 诉 讼 的 另 一 种 选 择 , : 裁 、 解 、 判 等 。 这 种 新 兴 的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深 深 地 影 响 了我 在 如 仲 调 谈 国 的 诉 讼 机 制 并 且 对 传 统 的 法 律 观 念 产 生 了深 刻 的 影 响 。 由 于 在 我 国 民 事 程 序 体 系 理 论 上 被 划 分 为 解 决 纠 纷 程 序 和 预 防 纠 纷 程 序 两 种 , 解 决 纠 纷 而 程 序 又 可 分 为 诉 讼 和 非 诉 讼 两 种 , 非 诉 讼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中 则 包 括 调 解 、 裁 。 所 以本 文 在 阐 述 AD 在 仲 R基 本 概 念 的基 础 上 , 论 了 仲 裁 与 A R 的 关 讨 D 系 , 且 试 图给 出 在 现 行 的 AD 并 R体 制 T k 何 完 善 仲 裁 制 度 , 其 在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中发 挥 更 加 重 要 的作 用 。 n 使
医疗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度 以及 一 般 的 仲 裁 制 度 等 ; 解 决 特 定 纠 纷 的 A R ② D
机 构 , 劳 动 纠 纷 、 费 者 纠 纷 、 事 纠 纷 、 疗 纠 如 消 家 医
以如何 结合 中 国文化 背 景及 现 实 . 择 合适 的替代 选 性纠 纷解 决路 径 , 具 有理论 和 实际意 义 , 也 是本 更 这
称 。 既 包 括 当事 人 自行 达 成 的 和 解 , 包 括 各 种 专 它 也 门设 立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构 的 裁 决 、 定 ; 包 括 传 统 意 决 既 义 上 的调解 , 包 括各 类行 政机 关所 做 出的裁定 。 也 ADR 的 类 型 可 以有 多 种 分 类 根 据 主持 纠 纷 解
u in, t ADR) 的 概 念 源 于美 国在 2 o O世 纪 3 O年 代 劳 动 纠 纷 的解 决 .后 来 逐 步 发 展 成 为 各 种 诉 讼 外 的 纠 纷
束 力 的条 款 来 决 定 . 种 程 序 无 疑 代 表 了介 于 普 通 调 这
解 决 方 式 , 已经 引 申 为 对世 界 各 国普 遍 存 在 着 的 、 现 诉 讼 制 度 以 外 的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程 序 或 机 制 的 总
、
替 代 性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及 其 优 势
(l r aieds uers1 at n t ip t e o. e v
替 代 性 纠纷 解决 机 制
ADR 的 基 础 ; 契 约 指 定 的 调 解 , 解 规 则 、 解 员 ② 调 调
或 调 解 小 组 的 指 定 均 应 根 据 双 方 当事 人 约 定 的 有 约
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种矛盾凸显,并且日趋复杂,这就要求我们急需建立健全新的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和处理。
因此本文考察了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发展的成功经验,阐述了国外ADR机制的发展对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几点有益启示,希望能对建立和健全我国新时期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有所帮助。
关键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启示一、国外ADR发展的简况现代性ADR制度是对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称,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世界各国都存在形式不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同时也显现着各自的特点和不同的发展格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美、英、日三国。
(一)美国的ADR美国是当代ADR最积极的推动者。
美国由于诉讼费用昂贵和诉讼迟延,实际上很大一部分纠纷都是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的。
美国的ADR主要分为两类:1.附设在法院的ADRADR原来指民间解决纠纷的方法,与在法院进行的诉讼无关。
但是近几年来美国一些州法院在法院内附设仲裁和调停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实际上是把ADR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环,这种ADR叫附设在法院的ADR或司法ADR。
美国司法ADR的种类最为丰富,其他国家的ADR大多是引进和借鉴美国的做法。
除了上述法院附设ADR程序外,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程序,也是促进当事人以非判决方式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其中和解会议是在法官主持下促进当事人和解的一种形式。
和解会议一般在法官办公室举行,主持和解的法官通常不是该案的主审法官,有时法院设立专门调解法官主持和解会议,或由聘请的退休法官或律师主持。
这些程序与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相互结合,使得在美国只有不到5%的起诉案件真正达到审判程序,以至于从量上而言,非诉讼方式成为“正常情况”,而诉讼反而成了“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手段。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原理剖析与本土化重构
式, 都是对 审判 或 诉 讼方式 的替 代 。谈判 、 调解 和仲 裁是 比较 典 助 当事人 达成 调解 协议或 者 促成 调解 的进 行 。 2 调解 以当事人 ()
型 的替代 性纠 纷 解 决方式 。替代 性纠 纷解 决 方法 具有 替代 性 的 的 自愿为 前提 。 不仅 调解 程序 的 启动应 以当事 人 的合意 为前 提 , 特点, 并不 意味着 一 切替代性 纠纷解 决方 法都 是通 过私 力救济 当 而 且 调解 程 序 的进 行和 调解 结 果 的达成 也 应 以当事 人 的 自愿为 事人 的权 利 。 替代 性纠 纷解 决方 法 具有 替代 性 , 并不 意味 着它 可 前 提 。( ) 3 调解 协议 本 身不 具有拘 束 力 。 解 协议 从本质 上 讲是 调 以取代 诉讼 , 相反 , 只有 以诉讼 作 为解决 纠纷 的最后 屏障 , 才能 更 属 于 解决 纠纷 的一 种 合意 , 由于 是建 立在 当事 人 自愿遵 守 、 自愿 好 地 发挥 AD R解 决纠 纷的 作用 。
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调解与仲裁的优势与应用
• 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概述 • 调解的优势与应用 • 仲裁的优势与应用 • 调解与仲裁的比较分析 • 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在国内外的发
展与实践 • 结论与建议
01
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概述
定义与背景
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 是指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解决争议的 一系列程序和方法。
未来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将更加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的融合,形成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相互补充、相 互促进的格局。
06
结论与建议
对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的总结
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争议解决方式也在不断变革。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如调解和仲裁,作为非诉讼解决方式 ,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等优点,逐渐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
仲裁的优势与应用
仲裁的定义及特点
仲裁定义
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公正、专业、高效的解决方式。
仲裁特点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等特点。争议双方自愿选择仲裁方式 ,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协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的优势
专业性
高效性
仲裁机构通常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 家组成,能够针对特定领域的争议提供专 业、准确的解决方案。
02
调解的优势与应用
调解的定义及特点
调解定义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在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下,当事双方通过 协商和妥协达成争议解决方案。
调解特点
调解具有灵活性、保密性、非对抗性和自愿性等特点。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帮 助双方沟通,澄清争议事实,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篇一: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研究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研究范愉【学科分类】法理学【写作年份】XX年【正文】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研究——兼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劝阻诉讼吧。
尽可能地说服你的邻居达成和解。
向他们指出,那些名义上的胜诉者实际上往往是真正的输家--损失了诉讼费、浪费了时间。
律师作为和平的缔造者,将拥有更大的机会作个好人。
--亚伯拉罕·林肯绪论对于大多数中国人、甚至法学界来说,“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或ADR都还是一个颇为生疏的概念;但如果提及调解,则几乎尽人皆知。
这种在中国源远流长的制度,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在民间和法院的纠纷解决中仍然富有强大的生命力,至今仍发挥着其特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在大力倡导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强化司法功能的今天,人们在崇尚通过诉讼审判程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的同时,也开始用批判的目光审视这一制度,那么,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我们究竟具有什么意义?它们今后的前途与命运如何、对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乃至民事诉讼理论及制度的建构又能够有哪些启示呢?今天,当我们为自己的改革方案踌躇满志、却又举步维艰之际,环顾世界,就会发现,法院外的各种形形色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和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方兴未艾的时代潮流,它们不仅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而且已经或日益成为当代社会中与民事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
目前,世界上通常把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统称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
这种方式既可以包括诸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和劳动仲裁等现代ADR方式,也可以涵盖东方国家历史悠久的调解等传统形式。
当代,在世界各国,随着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大量地应用,其功能和地位也日益提高,并已逐步被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了与民事诉讼机制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同时,改革民事诉讼制度与开发利用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已成为现代司法改革中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纠纷的解决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而传统的诉讼方式虽然是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但也经常伴随着高昂的费用、漫长的时间和复杂的程序。
为了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仲裁、调解和协商三个方面来探讨解决纠纷的替代性方法,并分析它们的优点和缺点。
一、仲裁仲裁是一种受法律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它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以便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与诉讼相比,仲裁更加灵活和高效。
首先,仲裁可以定制化,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仲裁员,并根据纠纷争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仲裁程序。
其次,仲裁程序相对简洁明了,不像诉讼那样繁琐,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
最后,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性,当事人不遵守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仲裁费用相对较高,仲裁员的费用、仲裁机构的费用以及其他附加费用可能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其次,仲裁的结果只有一个,无法上诉,双方当事人必须接受仲裁裁决,无法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最后,仲裁的程序不够公开和透明,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往往不对外公开,可能给人一种不公正的感觉。
二、调解调解是一种当事人自愿的、中立第三方协助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调解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合作,能够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和关系。
其次,调解过程不受时间和程序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自愿参与和终止调解。
最后,调解的结果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不受外界的约束和干预。
然而,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调解的结果并非法律裁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就无法解决纠纷。
其次,调解涉及的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不一,可能存在一些不专业或者偏袒某一方的情况。
最后,调解的程序和结果往往没有司法程序的约束力,对于违约方可能难以进行强制执行。
三、协商协商是解决纠纷的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它可以帮助解决各种各样的争议。
解决争议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
解决争议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争议是人类社会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无论是个人之间的矛盾还是国与国之间的争端,都可能引发不同程度的冲突。
然而,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和谐发展,我们需要寻求一种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法,以避免冲突的升级和长期化。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包括调解、仲裁和协商。
调解是一种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解决争议的方法。
调解员作为中立的人士,会与各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帮助双方了解对方的观点和需求,并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优势在于它可以保护双方的隐私和尊严,同时也能够更加灵活地适应双方的需求。
调解的过程通常是秘密的,这有助于双方更加坦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顾虑。
此外,调解还可以帮助双方建立起更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从而避免类似争议再次发生。
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
与调解不同,仲裁是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作为裁决者来解决争议。
仲裁员通常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它相对于诉讼程序来说更加迅速和经济。
与法院相比,仲裁过程更加简化,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
此外,仲裁的裁决通常是终局性的,双方必须遵守并执行裁决结果。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双方对裁决结果的不满意可能会导致执行问题。
协商是一种通过双方自愿达成共识来解决争议的方法。
协商的过程中,双方会坐下来讨论问题,并试图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协商的优势在于它能够保留双方的自主权和自由意志,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求来达成协议。
此外,协商还可以帮助双方建立起更加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为未来的合作奠定基础。
然而,协商也需要双方具有一定的谈判技巧和沟通能力,否则可能会导致僵持和无法达成共识。
除了调解、仲裁和协商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比如法律顾问的咨询、中立评估和和解协议等。
这些方法各有优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解决争议的目标都是达成公正、公平和可执行的解决方案,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和谐发展。
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医事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医事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近几年来,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现阶段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在全国各地此起彼伏的医疗纠纷,让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因此,探索和寻求医疗纠纷高效、低成本的解决机制已成为重塑和维系良好的医患关系的迫切要求。
本文在分析建立医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医事仲裁制度的一些设想,并指出法律保障、保险保障是该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
[关键词]医事仲裁;构建;保障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处理难度也日益加大。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希望能够防范和遏制医疗纠纷的发生,正确而平稳地处理好这一敏感问题。
然而,施行的情况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医疗纠纷的层出不穷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纠纷解决对社会救济和自力救济的依赖程度不断加剧,审判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已成为医事法学的热点研究课题。
在ADR 的多种方式中,医事仲裁机制以其独特价值, 备受专家和学者的青睐。
仲裁在我国主要适用在民商事、海商事、劳动争议上,医事仲裁还是新生事物。
如何使医事仲裁真正成为医疗纠纷处理的有效途径,本文试图从医事仲裁的构建及保障展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对我国未来的医事仲裁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一、现阶段建立医事仲裁制度的必要性1.现有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及其局限性国务院在2002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中规定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当事人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
然而,结合我国目前医疗纠纷频繁多发的状况及其特点,《条例》仅规定三种解决方式显然不适应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此外,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这三种方式本身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与不足。
第一,协商解决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粤港澳大湾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粤港澳大湾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郑毓枫
【期刊名称】《合作经济与科技》
【年(卷),期】2024()9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粤港澳三地的经济社会联系日益紧密,呈现出一体化趋势。
伴随而来的是民商事纠纷也呈爆发式增长,但粤港澳三地的ADR各不相同,无法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造成较大阻碍,探索建立新的ADR势在必行。
粤港澳大湾区ADR建设存在三地法治水平、法律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微观制度差异较大及港澳法律服务业进入广东难度大等困境,但也有政策支持、经济发展推动及文化认同等坚实的现实基础。
应当立足现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坚
持“一国两制”和一体化原则,逐步构建粤港澳一体化的调解、仲裁机制和法律服
务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最终形成科学合理的大湾区ADR。
【总页数】3页(P188-190)
【作者】郑毓枫
【作者单位】广州商学院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粤港澳大湾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论粤港澳大湾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3.粤港澳大湾区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理念与实施策略论纲
4.粤港澳大湾区争端
解决机制研究——以香港—东盟争端解决机制为视角5.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化研究——基于大湾区法律冲突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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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谐语境下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作者:申遇友发布时间:2007-12-17 10:22:40一、引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英文名称为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
指的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法院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
ADR 对于消除诉讼迟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院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尚属比较单一的纠纷解决模式,大多数法院的案件以判决结案为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贸易复杂性的加深,我国的民商事纠纷日益繁多和复杂,国内法院同样也面临着诉讼案件过多的压力,不断积压的案件导致了诉讼效率的低下。
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单一的纠纷解决模式一方面难以满足当事人程序选择追求多样化的需求,另一方面难以有效化解法院日益增多的积案。
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构筑我国法院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愈显重要。
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机制的比较法考察(1)美国美国是当代司法ADR最为发达的国家,1990年美国的《民事司法改革法》对改革民事司法程序和推广ADR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998年10月克林顿总统签署了《ADR法》,并授权联邦地区法院制定具体规则,进一步推动了ADR 的应用。
目前美国的许多州都制定了ADR法。
其特点是:其一,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
美国在经历了七、八十年代“诉讼爆炸”、积案如山的巨大压力之后,法院清醒的认识到必须寻找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来分担诉讼的压力,实现纠纷的分流。
于是将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与法院诉讼相结合,增强了法院对案件的宏观调控能力,还创设了“法院附设仲裁”、“调解—诉讼”、“早期的中立评估”、“小型审判”、“和解会议”和“聘请法官”等新颖多样又各具特色的纠纷解决程序。
①这些程序并非相互孤立,通常都是根据个案在法院的指导下穿插灵活运用。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浅析——以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为例
应该 具 有 这 样 的权 力 。
附 带性 纠 纷解 决 工 作 。 ( ) 世 界 各 国 主要 替代 性 纠 纷解 决 方 式 的类 型 三 当今 1 法 性 A R Jd iA R)又 称 法 院 附 设 A R( or . 司 D (u ia D , cl D C ut A nxdA R)即 在 法 院 主持 下 或 者 在 法 院委 托 、 派 人 员 n ee D , 指
予 其法 律 效 力 。
1 . 替代性 。 即在解决纠纷上 , 替代性 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
判或者诉讼方式 的替代。当争议的双方 当事人认为通过诉讼
的方式 不 能 满 足需 要 时 , 以选 择 该 方式 达到 诉 讼 相 同 的 可 解 决 纠纷 的 目的 。
二 、 代性 纠纷解 决 机制 在 中 国适 用 中存在 的 替
一
、
替代性 纠纷解 决机制概 述
解、 法院附设仲裁等。 2行政性 A R 主要是指 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 . D ,
所 设或 附设 的纠 纷 解 决机 构 及 程 序 。行 政 性 A R的设 置 主 D
( ) 代性 纠 纷 解决 方 式 的概 念 一 替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 即英文 A e a v i ue eo — h r teDs t R sl ni p u
1 . 对于调解协议履行责任约定 , 没有法律惩戒性规定, 对 当事人的约束力很小 。 诉讼调解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调解效力 的问题 , 调解效力包括调解行 为的效力和调解文书的效力两
源于美 国, 原来是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 决方式 的总称 ,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围普遍存在着的 、 民 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在国际商业领域广泛使用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ADR的全称是“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即“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
ADR包括调解、仲裁和和解等多种方式,
通常用于解决民事和商业争端。
调解是ADR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调解员作为中介人,协调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员通常是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法律和商业实践,可以提供中立、公正的意见。
调解的好处是可以快速、低成本地解决争端,同时维护了双方的关系。
仲裁是ADR中比较正式的方式,通常需要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员通常是专业人士,对相关法律和商业实践有深入了解。
仲裁庭会听取双方的证词和证据,最终做出裁决。
仲裁的好处是程序正式、公正、高效,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和解是ADR中另一种常见的方式,和解是指双方在谈判中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
和解的好处是可以快速、低成本地解决争端,同时维护了双方的关系。
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于可以让双方自主协商,达成共识,同时保护双方的利益。
对于国际商业领域来说,ADR可以省去复杂的诉讼程序,减少成本和时间,更好地维护商业关系。
- 1 -。
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在行政法上的适用
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 2012年10月155替代性纠纷解决(ADR )机制在行政法上的适用骆念荣(安徽大学,合肥,230031)摘 要:ADR 机制的理论原型是法社会学理论中的“调解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模式”,它是西方后工业化社会的背景下,为了回应法院系统在解纷过程中显露的种种弊端而采用的替代性方案。
作为以平等、意思自治为前提的私法纠纷解决机制,其在行政法上适用之妥当性在于——其与正式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关系。
ADR 机制不仅适用于个案行政争议,而且经过合理改造之后也适用于行政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ADR 替代性纠纷解决 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F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55—02 一、ADR 的源流及内涵法律意义上的纠纷是指特定秩序被违反或与有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纠纷与秩序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纠纷既可是明显或公开的冲突,也可能表现为某种潜在的状态。
根据纠纷解决的不同阶段,可将纠纷解决的模式分单方解决机制、双方解决机制和第三者纠纷解决机制(三方解决机制)。
[1]根据纠纷是通过合意解决还是裁决解决这一标准,又可将第三者对纠纷的处理分为“调解”和“审判”两大类型。
作为“调解者”的第三者在参加纠纷或使纠纷终结时都必须得到双方当事者的同意,因而,这种方式又被称为“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
[2]自立宪以来,以司法权为核心的审判型纠纷解决机制一直是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支点,发挥着秩序正统性的再生产功能。
在西方后工业化社会的背景下,调解型纠纷解决机制是为了回应法院系统在解纷过程中显露的种种弊端而采用的替代性方案,因而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以下简称ADR )机制。
ADR 机制的重心在于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推动和促进下,在保证当事人最大程度参与、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的灵活、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过程。
法律纠纷解决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法律纠纷解决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法律纠纷解决过程中,除了传统的诉讼途径外,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在当今社会,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的发展,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传统的诉讼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因此,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应运而生,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首先,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形式是调解。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助,帮助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与诉讼相比,调解具有速度快、成本低、保密性强等优势。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解决方案,而不是被法官或仲裁员强制裁决。
调解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关系,避免争议升级,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庭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程序简便、专业性强、执行力高等特点。
仲裁庭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能够更好地理解争议的本质,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同时,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无需再通过法院执行,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除了调解和仲裁,还有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调查、妥协等。
这些机制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适用性。
例如,在一些小额纠纷中,协商可能是最简单、最快捷的解决方式;而在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争议中,调查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多样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纠纷的需求。
然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当事人可能对第三方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解决争议的效果。
其次,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在执行力上可能存在问题。
尽管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执行仍然存在困难。
此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普及程度和应用范围也存在差异。
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体系,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普及仍然面临一些困难。
重构我国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几点设想
重构我国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设想摘要: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与复杂程度也日益增加,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人们都在追求更加公正、平和、经济和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更加尊重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治和自律。
尽管调解和仲裁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但也有各自的局限性,本文在针对现有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仲裁调解“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也称为”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关于adr的内涵和外延到目前为止,尚无定论。
在美国,adr是指除法院判决以外的一系列纠纷解决程序;在法国,adr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之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的总称[1]。
本文是基于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进行论述的。
知识产权一种”私权”,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保密性、技术性、专业性等有别于传统民事权利的特点决定了在某种程度上adr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效方式。
adr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以其简便、灵活的方式改变了诉讼周期长的审理局面,缩短了纠纷解决的时间、节约了成本。
并且充分尊重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保障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
还有利于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声誉,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正。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加强,纠纷数量也不断上升,并且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解决时间比较长,影响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实现。
所以合理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构建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己成为释放知识产权的经济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实际操作中,比较常用的是调解和仲裁,在实际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调解和仲裁在发挥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特有优势的同时,也暴露出它们的局限性。
调解,缺乏立法上的规范,尤其是民间调解更是没有相关的立法对其程序进行规制,调解结果也没有法律的保障,使得调解进程中当事人有所顾忌,调解协议难以达成[2]。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简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是指一种非司法的纠纷解决方式,用于解决各种类型的争议,包括商业纠纷、家庭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
ADR机制是一种相对快速、灵活、低成本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更加灵活。
ADR有许多种类型,包括仲裁、调解、协商、调查和评估等。
其中,仲裁和调解是最常用的两种方式。
仲裁仲裁是一种由中立第三方解决争议的方式,被称为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委员会通常会依照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仲裁协议,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来解决争议。
仲裁可以在任何阶段完成,从而节省了与传统诉讼相似的时间和费用。
仲裁员/委员会的裁决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在最高法院上诉的时间相对短。
调解调解是另一种ADR机制,它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是通过第三方的调解员来解决争议。
调解员的作用是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项协议。
调解的优点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保密,没有口头或书面记录,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表达他们的要求和关注点。
此外,调解通常是一个相对快捷、低成本的方式。
ADR机制的优点1、低成本: ADR机制的成本通常比传统诉讼方式低得多。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或仲裁,ADR机制省去了律师费、旅行费、证人和鉴定师的费用等费用。
2、灵活: ADR机制非常灵活,可以根据特定的情况来设计和执行。
3、快速:ADR机制通常比传统诉讼方式更快,因为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而不是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4、隐私: ADR机制通常保密性更好,因为当事人不必经历公开的司法程序。
ADR机制的局限性1、没有司法权力: ADR机制不具有司法权力,因此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
2、无法解决一些问题: ADR机制无法解决某些必须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的问题,例如犯罪、个人伤害等。
3、集体诉讼难以适应: ADR机制难以适应集体诉讼的情况,这是因为在集体诉讼中很难找到一个能够代表所有原告和被告的中立方。
ADR
在美国,ADR一般被描述为“管理的”ADR(在法院的主持下)或非管理的ADR(通过注入一个独立的ADR团体,像美国仲裁协会,或律师协会)。美国国会通过1998年替代性纠纷解决法,以法律的形式认可和接受了ADR。该法强制每个地区法院设置并根据地方规则确定替代性纠纷解决项目,并且鼓励和促进使用这样的项目。由此可见,国外ADR的发展已经被法律所认可和鼓励。
说到ADR,不能不说一下我们法院正在蓬勃开展的庭前调解。我认为我们的庭前调解不是真正意义上的ADR,充其量只是一个准ADR。因为从ADR的定义看,是诉讼之外的解决方式,但是我们的庭前调解是在立案之后也就是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的调解。不进入诉讼程序,法院进行调解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庭前调解又具有ADR的一些特点:即它是在庭审之前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以解决纠纷为目的,方法多样,形式灵活,受限度小,简捷方便,诉讼周期短,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较小,易于执行等。正因为它具备诸多优点,而使更多的法院青睐。虽然庭前调解不是完全意义上的ADR,但是它对我们的借鉴意义还是很大的,因为不管是ADR还是ADR之外的方法,都是为了解决纠纷。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内设ADR管理组织,该组织除了办理庭前调解工作外,还可以参与诉讼外的调解。比如指导人民调解,或者说设立“可租用法官”。庭前调解法官可以被双方当事人选定参与他们诉讼外的调解,给他们拟制意见,或指明法律后果,有效降低诉率,从根本上消除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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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作者:申遇友发布时间:2007-12-17 10:22:40一、引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英文名称为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
指的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法院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
ADR对于消除诉讼迟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院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尚属比较单一的纠纷解决模式,大多数法院的案件以判决结案为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贸易复杂性的加深,我国的民商事纠纷日益繁多和复杂,国内法院同样也面临着诉讼案件过多的压力,不断积压的案件导致了诉讼效率的低下。
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单一的纠纷解决模式一方面难以满足当事人程序选择追求多样化的需求,另一方面难以有效化解法院日益增多的积案。
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构筑我国法院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愈显重要。
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机制的比较法考察(1)美国美国是当代司法ADR最为发达的国家,1990年美国的《民事司法改革法》对改革民事司法程序和推广ADR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998年10月克林顿总统签署了《ADR法》,并授权联邦地区法院制定具体规则,进一步推动了ADR的应用。
目前美国的许多州都制定了ADR 法。
其特点是:其一,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
美国在经历了七、八十年代“诉讼爆炸”、积案如山的巨大压力之后,法院清醒的认识到必须寻找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来分担诉讼的压力,实现纠纷的分流。
于是将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与法院诉讼相结合,增强了法院对案件的宏观调控能力,还创设了“法院附设仲裁”、“调解—诉讼”、“早期的中立评估”、“小型审判”、“和解会议”和“聘请法官”等新颖多样又各具特色的纠纷解决程序。
①这些程序并非相互孤立,通常都是根据个案在法院的指导下穿插灵活运用。
其二,调解制度的灵活运用。
法院附设调解是美国司法ADR的主要形式之一。
美国调解的大量使用主要有两个重要原因,第一,在设立了“法院强制调解”制度的法院,法官会要求争议双方在进行诉讼之前首先利用调解解决争端,若调解不成,再行起诉。
拒绝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得到比调解结果更有利的判决时,则要承担拒绝调解以后双方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这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措施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增强了调解的可接受性。
第二,仲裁机构也把调解看成是促进争端解决的工具之一,尝试着把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最初这是美国涉外仲裁机构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独特做法,现在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借鉴。
(2)英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在其民事司法改革中吸纳了ADR,鼓励当事人寻求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新的《民事诉讼规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方面给予了ADR实践以极大的支持,以制度保障来推进司法ADR的运行:1、通过案件管理制度促使当事人采取ADR。
根据新规则第14条规定,法院在认为适当时,可以鼓励当事人采取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并促进有关程序的适用,以及协助当事人就案件实现全部或部分和解。
当事人在提交案件分配调查表时可以书面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但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中止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尝试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解决争议。
特别是,法院可以通过诉讼费用杠杆,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行为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或惩罚。
2、法院利用诉讼费用制度促使当事人采取ADR,这主要是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行为(含诉前行为和诉讼中行为)并结合诉前议定书制度得以实现的。
在裁定诉讼费用时,法院可以考虑当事人的所有行为,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行为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或惩罚,促使当事人采取ADR。
例如,如果原告不接受对方的和解要约或付款,并且在其后的诉讼中没有取得比该要约或付款更好的结果的,原告应该补偿对方的任何诉讼费用以及附加利息。
(3)日本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在尝试对传统调解制度改革的同时更加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发展,与诉讼构成一个多元的纠纷解决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
一、以调解作为司法ADR的主要形式。
日本目前存在调解型和仲裁型两种类型的ADR,与仲裁相比,调解型的ADR应用更加广泛。
调解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应用于持续性的法律关系,如房东和房客间的案件、婚姻案件,而且还在属于现代型纠纷的交通事故案件、环境污染及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要求上取得显著成果。
调解程序属于设置于法院内的调解委员会的斡旋、调停,使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合意的程序。
日本的调解分为家事审判法规定的家事调解和民事调解法规定的民事调解。
调解由设于法院之内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委员会由指定的法官担任调解主任,再由他从有经验学识者中指定两名以上的调解委员。
②二、规定具体的调解罚则。
为了确保调解的顺利进行,家事审判法和民事调解法都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比如,当事人接受调解程序后,有参加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将受到罚款的制裁。
在调解之前可以命令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事项,不服从该命令也可以处以罚款。
三、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在我国历史上始终存在着与正式的国家诉讼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非正式的民间调解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高度自治、同时并存、相得益彰,构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但是,自从20世纪90年代进入社会转型期后,由于受“片面法治观”的影响,纠纷解决权向法院审判集中,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的作用正在被削弱或忽视。
这不仅与当今世界各国对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日益重视和广泛应用的趋势不一致,实践也证明这种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对诉讼审判制度补偏救弊、分担压力和补充替代,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和代价,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其功能不断提出并得到确认。
实际上,在我国有必要也有条件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解决纠纷的功能,它可以弥补法院诉讼的不足,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尽管我国还未出现英美国家的“诉讼爆炸”、积案如山的现象。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商事纠纷大量出现,法院压力已初显端倪。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提供可供当事人选择的,且程序上具有一定灵活性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实现了对进入法院案件的分流,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使法官节省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去办理那些有必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的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也提高了司法效率,维护了法院在公众心中的信任度和公信力。
第二,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现代性纠纷的现实需要。
多元化的利益带来的冲突以及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产生许多新型的现代型纠纷。
其中,许多纠纷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管辖的范围,例如村民自治中的矛盾、土地林木权属争议、土地承包纠纷、计划生育引起的纠纷等;此外,有些纠纷虽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当事人往往却并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依据和证据。
对于这些案件,民事诉讼都是一种相对较劣的方法。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基于其自身灵活务实的特点,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的选择。
第三,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和民族心理,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发展了各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
这些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共同理论基础都是儒家的“和为贵”的无诉思想。
儒家认为,解决民事争议的理想方式应为一种非诉讼的礼法教化和劝导,通过宗族中品质高尚、深孚众望的长辈的礼法教化,使得争议的双方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因此,“中国人具有不把争议的标的孤立起来看而将对立的双方——有时进而涉及到周围的人们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和总体考察的倾向;而且中国人还喜欢相对的思维方式,倾向于从对立双方的任何一侧都多少分配和承受一点损失或痛苦中找出均衡点来”。
③由此可见,这些传统伦理和民族心理无疑是当前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文化基础。
四、构建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设想我国目前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法院的司法体制之外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各种原因,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的纠纷数量毕竟有限,大量的纠纷解决压力最终还是落到了法院的身上。
笔者结合在基层审判的实践经验和对现有的司法资源的分析,主张建立一个以法院为主导,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编织调解网络,构建“大调解”格局。
在这方面,雨花法院在区委的领导下已经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今年4月,雨花区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法院设立"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负责对全区"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形成了以司法调解为后盾,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积极参与的社会矛盾调解工作体系。
我院还建议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让工作人员与法院立案人员一起接待当事人,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机制。
目前调解网络在民事纠纷调处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今年以来雨花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民事纠纷达831件。
如此同时,雨花法院上半年诉讼案件收案数下降10%,案件调解率上升了14%。
今年7月26日的《人民法院报》头版以《调解浇灌和谐花》为题报导了雨花法院的经验。
从我院今年以来运行的情况看,当前“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正在积极构建之中,并已初步制度化、规范化。
这一机制的建立,必将发挥自身主体多元性、网络多维性、范围广泛性和手段综合性的优势,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要从各方面大力支持大调解工作,使之定纷止争的功能更完备,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手段更多样,维护稳定、安定秩序的效果更明显。
具体说来,就是要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对接:一是程序对接。
诉前委托调解:对于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对可以由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调解的案件,建议寻求行政调解。
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立案庭将案件以“委托”等形式移交给人民调解组织或者有关的行政机关。
庭前协助调解:对农业承包、相邻关系及矛盾激化的婚姻家庭等案件,大部分在开庭前通知双方到纠纷发生地,邀请村(居)委会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进行庭前调解。
以我院民一庭为例,他们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实践,在不断总结、提高的基础上,实行了“2+X+1”工作模式,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关系的人参与调解,使调解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较好地体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实践证明,这一工作模式是实现诉调对接的良好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