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在当今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
这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性矛盾纠纷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常态。
然而,如果这些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就可能会激化,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能够为社会提供多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多元化的化解方式,可以更全面、客观地审视和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公平公正的结果。
同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可以消除不稳定因素,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和理解,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此外,还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
相比于单一的诉讼途径,多元化解机制能够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选择最经济、高效的解决方式,降低社会成本。
二、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各化解方式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
例如,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联动,导致当事人在选择解决方式时感到困惑,甚至出现重复处理或相互推诿的情况。
其次,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公众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知和参与度也有待提高。
再者,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在信息时代,矛盾纠纷的产生和发展往往与信息传播密切相关,但目前多元化解机制在信息收集、共享和利用方面还存在不足,影响了化解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最后,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在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明确各化解方式的地位、作用和程序,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多元化解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需要国家层面完善的立法作为指引和保障,为其发展搭建起基本框架。
以下是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于 xx 年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出现后,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部署曾有“三步走”的战略安排,“推动国家法”作为改革成功的最后一步。
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任务,五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中央的战略部署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完成了地位升华、制度升华和理论升华。
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制度。
因此,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因地制宜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方立法,整合社会力量、优化资源配置、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必要性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背景下,中国乃至世界各国都正处在推进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全球治理体系格局中。
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既需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系统,更需要构建公民自治、社会共治、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该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位准确、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法律。
(一)社会矛盾的新变化亟须提升纠纷解决的法治化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具体到纠纷解决领域,体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与社会解纷资源不平衡、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特别是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单一的司法救济渠道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需求。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为解决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而采取的一系列机制和方法。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各种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差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纠纷越来越复杂,单一的解决机制已无法满足需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由政府或法院来进行,当事人的选择权较少,执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解决方式,包括调解、协商、仲裁等,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不同的纠纷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有些纠纷可能适合通过协商解决,有些则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根据不同纠纷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来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式,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准确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增加解决纠纷的可及性。
在传统的解决机制中,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来说,他们可能无法承担这种成本。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引入一些简易程序和费用低廉的解决方式,可以使更多的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纠纷解决中。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提升社会和谐稳定。
纠纷解决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如果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和可能性,有助于及时化解各种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准确性,增加解决纠纷的可及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应该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纠纷解决服务。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本文首先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重要性进行了引言,然后详细分析了仲裁、调解和诉讼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
接着探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局限性,强调了其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总结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指出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促进纠纷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调解、诉讼、优势、局限性、重要性、发展、推广。
1. 引言1.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传统的诉讼方式之外,利用多种形式的方式和机制来解决纠纷的方法。
在现代社会,纠纷种类繁多,纠纷解决的方式也需要多样化,于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通过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方式,旨在通过当事人自主选择和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合作和参与,更加灵活和效率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更加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1.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使纠纷解决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高解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能够培养当事人的协商能力和沟通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能够更好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还在于其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高法治建设水平,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
浅谈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
浅谈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摘要】目前,农村纠纷频发且种类繁多,需要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来有效化解矛盾。
本文首先介绍了农村纠纷的现状,分析了为什么需要多元化解决机制。
接着从建立法律法规框架、加强调解机构建设、推动基层自治组织参与、发挥专业调解机构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效率等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案。
最后指出,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强调需要不断优化机制,提高解决效率。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化解农村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法律法规框架,调解机构,基层自治组织,专业调解机构,信息化手段,社会稳定,解决效率。
1. 引言1.1 农村纠纷的现状农村纠纷的现状十分复杂。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日益增多。
一方面,城乡发展不平衡、土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政策带来了权益纠纷;农民群体的观念转变、文化差异、社会矛盾等因素也导致了农村纠纷的频发。
传统的调解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村纠纷解决的需求,诉讼成本高、解决周期长、效率低。
农村纠纷的现状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此,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势在必行,将有利于提高农村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为什么需要多元化解决机制农村纠纷是在农村地区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包括土地纠纷、劳务纠纷、财产纠纷等。
这些纠纷影响着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损失,也给社会治理带来挑战。
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主要依靠行政干预或司法途径,但随着农村社会变革和发展,这种单一的解决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纠纷多样化、复杂化的现状。
需要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来应对农村纠纷。
多元化解决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不同角色和力量的作用,更好地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比于传统的解决方式,多元化解决机制更加灵活、高效,符合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多元化解决机制也有利于培育和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不仅可以提高社会和谐稳定水平,还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以下是我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些意见:首先,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
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基础,只有公民具备了法律意识,才能够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要求,理性解决矛盾纠纷。
因此,我们要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使其能够依法行事,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推进调解制度建设。
调解是一种便捷、高效、灵活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广泛适用性和较高的满意度。
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调解规则和机制,提高调解组织和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要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识和接受度,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重视和发展仲裁制度。
仲裁是一种法律效力强、执行力度大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我们要加强仲裁机构的建设,规范仲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提高仲裁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仲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完善司法体制和审判机构。
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司法机构的作用不可忽视。
我们要进一步和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审判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培养。
同时,要加强法官的素质教育和道德建设,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矛盾纠纷案件。
此外,要加强与其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衔接和配合,形成互相支持、协同作用的工作机制。
第五,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可以通过建立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提供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服务,让当事人能够足不出户就能解决矛盾纠纷。
同时,要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确保在线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于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思考
对于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思考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我国各项事业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的冲突问题,也日益明显,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出现由东部向西部、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一些地区因为环境资源遭到破坏,不断发生环境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我国环境纠纷解决现状(一)立法纵观我国解决环境纠纷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此外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污染妨害与治理的法律,还有《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自然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节法》等程序法。
(二)解决机制我国已建立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公众提供规范指引,按照合理预期,产生环境侵权纠纷时,公众可以选择协商、信访、调解、仲裁、行政处理、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各种方式相互协调、相互辅助。
理想状态为一个衔接互补的有机体制,然而实践中,我国并未达到理想状态,不同方式相互冲突、衔接不好、产生资源浪费等问题屡见不鲜。
(三)公众偏好在*****6中对遭受环境污染采取行动情况的调查①样本中显示,仅有1%的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方式捍卫权益,39.5%的人希望政府出面解决。
由此可见,公众在遇到环境纠纷时,大都选择以非制度化的途径解决纠纷,即私力救济。
这符合“纠纷金字塔”理论,即人们大部分会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越是规范、代价高昂的解决方式,越少人选择。
二、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一)环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诉讼制度,是最权威的救助途径,随着社会发展,环境污染层出不穷、纠纷不断,在解决诸多纠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许多问题。
1.主体资格范围受限我国对诉讼原告资格,以“直接利害关系原则”为限制,理论界主张自身利益不受到损失就没有权利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对于大量尚没有实际损害发生的、或者受害人不明的环境危害,诸多可能身处危害之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起诉资格。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引言1.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今社会中一种重要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各种纠纷和矛盾也愈发频繁地出现。
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以达到双方和解和谐的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比如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问题,从而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速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选择,增加了解决问题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会不断完善和拓展应用范围,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2000字到此结束】2. 正文2.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采用多种不同方式和途径的机制,以更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
这种机制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应对纠纷多样化、复杂化的现实情况,传统的单一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难以完全适用于各种情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包括灵活性、高效性、保密性和便捷性。
通过结合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可以更全面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实现公正、合理和快速的解决纠纷的目标。
在实践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方式进行处理,从而更好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避免纠纷升级,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2.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形式。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人(调解员)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过程。
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研究人类社会只能在秩序中存在和发展,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利益归属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等因素的存在,人类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就有矛盾、就有纠纷、就有冲突,时时对社会的有序与和谐构成破坏。
因此,解决纠纷以维持或恢复秩序的平衡就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就我国而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与之而来的是纠纷呈多样化、群体化、复杂化态势不断增长,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
①在这一背景下,单靠某一种方式或某一种力量已较难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一种在法治基础上、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成为保障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基于此,笔者试图立足国情,并结合国内一些地区的有益实践,就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总体思路要完善我国的多元解纷机制就必须首先弄清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该说,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来都不是单一的,且部分地区在最近几年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突破和发展,但总体上看,还有诸多缺陷或不足,主要体现在:第一,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重诉讼解决轻非讼解决,致使诉讼外的解纷方式被边缘化,未能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纠纷解决机制未能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解纷链,非讼解决机制各方式之间、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类解纷机制各自为政的现象突出,导致解纷效率低下,解纷能力退化;第三,未能完全明确各解纷主体的分工和责任,致使各主体相互推诿,解纷不及时;第四,国家法和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未能得以有效缓解,导致纠纷解决社会效果差;第五,解纷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未能充分调动,大量纠纷未经过滤即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时有发生,涉法涉诉上访大幅增加,诉讼解决纠纷的公信力遭受威胁。
关于完善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思考论文关键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调试;转化论文摘要:我国目前正处在多元化的状态之中,需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我们将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目标定位在:公平、合理。
通过借鉴域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经验,以及通过实现非诉讼解纷制度与诉讼解纷制度的调适、完善诉讼制度,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和民间解纷方式的创造性转化,来构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化过程,实质也是维持自身的生存发展,寻求有效途径防止无谓争斗和冲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类逐渐摸索和形成了一套解决不同纠纷的制度和办法。
一、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我国目前正处在多元化的状态之中,社会中各种利益和需求的多元性,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社会价值的多元化,都需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因此,我们应该将重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目标定位在:公平、合理。
所谓公平、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定社会中实行的,针对不同的纠纷、冲突所构筑的有效、合理地解决和消除争端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具体而言,构建公平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重大意义和作用。
1.公平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抑制侵权、违法行为的作用。
公平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于:能够惩恶扬善,并通过法律责任给侵权者、违法者以相应的制裁,达到警醒、教育他人和社会的目的。
例如,公民、组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不必然意味着公民、组织的请求总是成立的。
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存在的确意味着,一旦被申请复议或被诉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该行为就应被撤销,最终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
“这一机制就为行政机关施加了一种压力,行政机关为避免或减少公民、组织提出异议,必须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阶段就尽可能消除隐患,力求使行政行为有充分的证据,合乎法律规定,使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是行政机关减少公民、组织提出异议的最佳选择,即使进入解决争议的正式程序,这同样是行政机关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通过引入多个解决途径和手段,为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的解决方案。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与传统的诉讼模式相对立,传统的诉讼模式存在审判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不能完全满足现代社会纠纷处理的需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诉讼模式的不足,并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引入非诉讼方式,拓宽了纠纷解决的途径。
传统的诉讼方式依赖于法院的审判,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法官裁决。
而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除了诉讼外,还引入了调解、仲裁、协商等非诉讼方式。
这些方式不同于传统的诉讼方式,具有灵活性、高效性等优势,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提高了纠纷解决的质量。
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法官一般具有综合的法律知识,但对于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了解有限。
而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专业的仲裁员、调解员等第三方机构可以提供相关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的纠纷解决服务。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解决纠纷的准确性,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引入自愿性原则,增加了当事人的参与度。
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纠纷的解决主要依赖于法院的判决,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参与度较低。
而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纠纷的解决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
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可以缓解法院的负担。
传统的诉讼模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给法院带来重大负担。
而通过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将一部分纠纷引导到非诉讼的途径中解决,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审判效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需要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仲裁员、调解员等的要求较高。
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就是环境矛盾当事人之间为了自己的环境权益所涉及的程序、法律、解决部门等方的总和。
环境纠纷具有以下特点:共同性、不确定性、社会性、广泛性等特点。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环境纠纷比较复杂,所以单一的解决方式已经不再适用,需要多元化的手段。
每种解决方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我们应该将各种解决方式结合在一起,选择最适合的方式,才能更方便、更高效的解决问题。
一、国内现有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一)非诉讼解决机制(1)环境仲裁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我国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环境仲裁条文,这就给适用仲裁解决增加了难度。
另一方面我国没有专门环境仲裁机构。
还有就是环境纠纷仲裁解决方面的专业人才的紧缺,导致环境仲裁制度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此外就是当事人自己的问题,仲裁需要以仲裁协议为首要条件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达成仲裁协议的数量极少。
(2)调解制度机制尚不完善。
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调解中心,且调解作为ADR一种方式只是具有契约上效力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力,未能与法律得到有效的链接。
当事人可以反悔不认同调解协议。
调解人员经过很长时间的调解,到最后却没有任何作用,长此以往那么调解人员就会产生无所谓的想法,减少工作积极性,不能发挥出调解作用。
(3)协商、谈判机制没有实际作用。
我国环境维权团体数量少,力量薄弱,环保行政机关未尽到相应引导作用,公民遇到环境纠纷时只会想到传统解决方式解决,这就导致协商、谈判滞留于文字,没有任何实际效果。
且协商、谈判达成解决方案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严重影响着当事人选用协商、谈判方式解决的积极性。
(二)诉讼解决机制(1)公益环境诉讼艰难。
某种程度讲,公益诉讼制度是项规定很好的制度,提起诉讼主体却处于中看不中用状态。
我国新修的民诉法已将将公益诉讼写入条文中,但是其规定的条件过于苛刻。
①能提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组织。
②公益诉讼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范围。
③个人没资格提出公益诉讼。
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了纠 纷解 决成本过高 。例如 ,在无争议 离婚 诉讼中,法院替 代 了行政 部门的职能:劳动争议处理 中仲裁与诉讼 的设计 过 于繁杂 ( 一裁 两审)等等。
天 下 锁 ;而 替 代 性 纠 纷解 决 机 制 要 坚 持 一 把 钥 匙 开 一 把 锁 。
鉴 外 的先进 经验建构 我 国的纠纷解 决机制 。我 国的多元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建 构 就 像 改 革 开放 一 样 , 不 是 对 原 有 的 纠 纷 解
决 体制 的细 枝术节进行 小修 小补 ,而 是进行全方位 的变革 , 有 u能从根 本 l改变 我 国现行 纠纷解 决机制存在 的种种 弊 J ‘ 端 。结合我 实 际以及 国情具体提 出以下 建议: 首先 ,在 建构纠纷 解决机制 的多 元化理念方 面,应 从社 会 主体和 当事人的利 益、文化和 实 际需求的 多元化 方面 强调 纠 纷解决方 式和使用规 范 的多元化 ,以综合现代法 治与传 统 文 化、 国家 刊法权 与当事人 自治 、国家的统一法律 秩序 与地 方 生活秩序 、法律规 范与其他社会规 范及其 调整方式 。 其 次 ,在 处理纠纷 时 ,可 以采用 纠纷分流 的方式 ,也就 是说 ,并非 在} 现纠 纷后不 考虑纠纷 性质如何而 只能从现 行 H 的纠纷解 决方式如 诉讼 、仲 裁等纠纷 解决方式进 行选择 ;而 是根据 纠纷 的性质不 同进 行分类 ,也就 是一 把钥匙开一把锁 , 一 如 用专 门的婚姻纠 纷处理程序 来解 决婚姻家庭纠 纷 ,用特 定 的社区调解来解 决邻 里纠纷 。 再次 ,完善行业性 替代性 纠纷解 决方式 。现 代性纠 纷集
调研报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完善一、求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探索近年来,由于社会转型和变迁加剧,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复合型、多样化和易激化等特点,加之越来越多的人将提高法治意识简单等同于“有纠纷打官司”,一时间所有的矛盾纠纷都涌入司法渠道,诉讼俨然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防线转变为前沿阵地。
然而,诉讼并不是万能的,诉讼也并不绝对是定纷止争的最佳方式。
过多的诉讼不但加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和紧张,增加了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也破坏了道德诚信、自治协商、家庭温情、社会宽容和责任、传统习俗等重要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
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同时加剧了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导致审判执行工作难以良性循环,司法效率降低,解纷渠道阻滞,给司法社会认同和司法公信力带来挑战。
面对法律的局限性和诉讼机制的高成本、高风险,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满足社会无限增长的解纷需求,部分社会矛盾亟需还原到社会范畴内解决,激活沉寂已久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在这种背景下,各地法院开始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
早在2009年,徐州法院就开始构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点+驻村(社区)法官”的涉诉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组织网络,在每个深入基层的“触角”上配置联系法官,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聘任司法协理员,通过定期的联合排查走访、联合化解纠纷等活动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同时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将“万人民事案件起诉率”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基层综治考核范围,促进基层组织更加重视涉诉纠纷的源头治理。
经过一段时间的引领和推动,社会各界对多元化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认识不断提高,法院在依靠基层组织预防化解涉诉矛盾纠纷过程中,也使各类社会解纷主体开始觉醒、成长、发展。
(弘利教育)二、反思: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困境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日益凸显,单打独斗、管理松散、重过程不重结果、长效机制建设不理想等缺陷使改革陷入困境。
关于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几点思考
在当今社会,纠纷不可避免地出现着,并且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纠纷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来应对这些纠纷。
下面是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几点思考:
1. 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是解决纠纷的重要基础。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我们需要继续完善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以便更加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更加完备的法律保护机制,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2. 多元解决机制的建立:除了法律制度外,我们还需要建立更多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比如,调解、仲裁、调解委员会等等。
这些机制可以帮助当事人迅速解决纠纷,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机制的效果可能会更好。
3.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普及化: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个人和组织往往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我们需要加强对解决纠纷机制的推广和普及,以鼓励更多的人利用多元化解纷机制来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4.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专业化:除了要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
外,我们还需要注重机制的专业化。
专业的仲裁、调解人员,以及专业的调解、仲裁机构,可以更加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服务。
5. 提高公众意识:最后,我们需要提高公众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认识和意识。
只有当公众意识到这些机制的重要性,才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机制,并且促进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而繁琐的过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只有通过不断地努力,才能为广大群众解决好各类纠纷问题,并且推动中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关于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几点思考1. 引言现代社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纠纷,如商业争端、家庭矛盾、劳动纠纷等。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传统的法院诉讼途径已经显示出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2.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性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是指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它较为灵活、高效,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以下是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几点重要性:2.1 保护当事人权益在传统的法院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公开诉讼,公开陈述案情。
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在个人隐私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
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则能够提供更为私密的解决环境,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2 提高解决效率传统的法院诉讼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达成最终判决。
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通过采用更加高效的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等,能够大大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
2.3 缓解法院负担法院的负担往往非常沉重,案件积压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应用能够将一些纠纷转移到非法院诉讼渠道,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3.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应用领域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各个领域中均有广泛应用。
以下将分别探讨其在商业领域、家庭领域和劳动领域中的应用。
3.1 商业领域商业领域中纠纷的解决对于企业间的良好合作非常重要。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商业领域的应用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协商等方式。
这些方式不仅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还能够维护商业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2 家庭领域家庭纠纷往往影响着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因此解决家庭纠纷显得尤为重要。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家庭领域的应用主要包括调解、和解和婚姻中介等。
这些方法能够为家庭成员提供一个相对独立和温馨的解决环境,有利于家庭关系的重建和和谐的维护。
3.3 劳动领域劳动纠纷在现代社会中非常常见,如工资争议、雇佣合同纠纷等。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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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法律权利
调解不改变双方的法律权 利和义务,双方仍可寻求 法律救济。
仲裁解决
专家裁决
通过仲裁方式,由专家对争议 进行裁决。
保密性强
仲裁过程和结果一般不对外公开 ,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
执行保障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解决
国家司法权介入
通过诉讼方式,由国家司法机 关对争议进行裁决。
06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案例研 究
案例一:商业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应用
总结词
商业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应用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需要综合运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手段。
详细描述
在商业纠纷中,多元解决机制的应用能够为当事人提 供更加灵活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调解和仲裁 等非诉讼方式,可以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商业关系。
加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与衔接
加强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的联系与合作
建立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机制,如诉讼、仲裁等,实现资源共享和优 势互补。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 流程和管理
加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流程和管理,建立 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提高多元纠纷解决
机制的效率和效果。
案例三: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应用
总结词
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应用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 加专业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详细描述
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特点,多元解决机制 的应用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的解决方案。 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可以有效地保障当 事人的知识产权权益,同时也为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供 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关于构建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的思考
调解能力。
建立激励机制
03
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调解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
调解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提高公众对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的认识和信任度
1 2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的优势 和作用,提高公众对它的认知和了解。
建立公信力
确保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公 正、公平、公开,树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
发挥社会力量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矛盾,提供 多元化的解决方式。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培养和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升民 间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仲裁调解机制
仲裁调解
通过仲裁程序,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对矛盾进行 调解,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的设立
建立和完善仲裁机构,提供专业的仲裁服务和纠 纷解决机制。
利益诉求多样化
随着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不同群体之间的 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化,难以通过单一的利益诉求渠道得 到充分满足。
社会心理失衡
由于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因素, 部分社会成员存在心理失衡现象,对现有社会秩序和制 度产生不满情绪。
单一化解机制的局限性
行政手段为主导
当前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仍以 行政手段为主导,虽然行政手 段具有高效、直接的特点,但 难以满足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
3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
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紧密联系,加 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 的发展和完善。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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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关键词: 环境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改革内容提要: 环境纠纷多发,案件复杂,为建设和谐社会需完善我国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无论是环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还是非诉讼解决机制都存有明显的缺陷,宜有针对性地对它们进行完善。
近三十年来,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使得我国的环境纠纷呈逐年递增的态势,2005年全国共发生5.1万起环境纠纷;上访投诉40多万起,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1]。
因此,探讨建立健全多元化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环境纠纷与完善我国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一)环境纠纷的成因、类型及其特点环境纠纷是指环境活动的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因侵害环境权益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这种争议既可以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或相互间,也可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国家机关之间,还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
本文所探讨的环境纠纷只限于国内环境纠纷。
在我国,环境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首先,地方政府执法不严和环境管理缺位而致的环境纠纷。
这类环境纠纷表现为政府重经济发展而轻视环境保护,未能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懈怠环境管理职责。
在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阶段,未能严格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架空或形同虚设。
而那些虽取得建设许可的项目,也未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投产后产生环境问题,进而引起环境纠纷。
那些依法应予以限期治理或者应予以关闭的污染严重的单位,政府没有下达限期治理或停产关闭决定,继续排污,促发形成环境污染纠纷。
另外,政府应依法处罚那些环境违法者而未予处罚,使之更加肆无忌惮,造成环境侵害,形成环境纠纷。
这样,政府变相成为环境违法者的“保护伞”,使之为争取更大利润,而擅自闲置、停运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形成不应有或更大的环境纠纷。
可见,环境纠纷的成因中既有政府的乱作为,也有政府的不作为,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环境纠纷高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环境活动者缺乏法律意识和环境道德而致的环境纠纷。
一些环境活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肆意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事故;还有一些环境活动者缺乏环境道德,认为其排污已达到国家或地方的相应排放标准,拒绝采取进一步可行的措施减少环境损害,从而累积形成环境问题而致环境纠纷。
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环境道德,环境活动者在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过程中未能采取有力措施避免环境问题的产生,进而侵害环境权益是产生环境纠纷的直接原因。
再次,对环境有影响的合法行为引发的环境纠纷。
比如县级城区集中供暖的锅炉所产生的烟尘和噪声污染而引发的环境纠纷,建筑施工的噪声扰民也经常引发环境纠纷,紧邻居民区的餐饮和娱乐营业场所引发的环境纠纷。
另外,施用农药等农业污染也可引发环境纠纷。
这些环境纠纷是由对环境有影响的合法行为所引起,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此外,受害人自己一方的原因引起的环境纠纷。
比如受害人明知污水不能饮用或灌溉而去饮用或灌溉所致的环境损害纠纷等。
部分环境纠纷案件是因其他纠纷或矛盾而引起的,当事人欲借助环境纠纷的处理,来达到其他目的。
最后,各种综合因素引发的环境纠纷。
这类环境纠纷既可能有政府的因素、企业的因素,也可能有受害人自己的因素,还可能伴有技术的因素、时间的因素、自然的因素等等,原因错综复杂。
不仅是环境纠纷的成因复杂,种类繁多,环境纠纷的另一特点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力量多不均衡。
环境纠纷侵害方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和机构,受害方多为一般民众,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受害方缺乏实力与之对抗。
同时,双方当事人信息也不对称,侵害方往往掌握生产工艺、技术等资料,且具有相应的监测能力,对自己的侵害行为最为了解,而受害方缺乏相应的环境专业知识、监测手段和有关信息资料,也缺乏调查能力,取证比较困难,这使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环境纠纷中环境权益受侵害通常是通过环境这一媒介发生,有时侵害的是特定个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环境权益,具有私益属性;更多侵害的是不特定群体的环境权益,比如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这类环境纠纷具有公益属性。
环境纠纷中私益和公益纠纷往往交叉在一起,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另外,环境纠纷还可从不同的角度划作不同的类别:从争议的法律属性来看,环境纠纷有环境民事纠纷、环境行政纠纷、环境刑事纠纷;从对环境权益的侵害方式来看,环境纠纷有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破坏纠纷;从请求纠纷解决的内容看,环境纠纷可分为请求停止污染破坏环境纠纷、请求排除妨碍纠纷、请求消除危险纠纷、请求确认环境污染破坏法律责任纠纷、请求确认损害赔偿金额纠纷、请求环境行政主体履行环境行政职责纠纷等等不一而足。
(二)完善我国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指有关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的总和或体系[2]。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部分,是指有关环境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以及具体制度安排的总和或体系。
根据纠纷解决与诉讼的关系来划分,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可划分为环境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
诉讼机制形式比较单一,是指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纠纷。
而非诉讼机制则形式多样,如:仲裁、调解、行政复议、信访、协商等。
从纠纷解决所使用手段的法律性质来看,纠纷解决机制又可分为司法手段解决、行政手段解决和民间手段解决。
司法手段是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等裁判手段和法院使用的非裁判性手段,如诉讼中的调解等;行政手段是指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信访处理等;而民间手段主要是指协商、调解、仲裁等手段。
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首推司法诉讼机制。
诉讼在一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具有规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等特点和优势,诉讼制度的产生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里程碑的作用,它以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以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了野蛮的暴力复仇,这种转变与国家的产生共同被视为法的产生的主要标志[3]。
但是,随着近三十年涌向法院的各种环境纠纷日益增多,环境案件的复杂性使得法院不堪重负,判决的迟延、费用的高昂、程序的复杂、审判的不公以及诉讼的对抗性,使得诉讼并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且最优的选择。
正式的诉讼程序已无法有效地承担解决纠纷的全部重任,诉讼解决环境纠纷案件的不足,也就决定了其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必要性。
和谐社会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现代社会和当事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需要有更多的选择权”[4]。
因此,形式多样的各种非诉讼解决机制就应运而生,与诉讼机制一起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当然,无论调解、仲裁或是行政手段都无法取代诉讼在解决环境纠纷上的功用,但这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诉讼方式的不足。
非诉讼机制具有低廉、快捷的优势,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主体、特定纠纷的解决。
它以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了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和非对抗的对话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有利于他们保持长远关系和谐;以简易的事实认定代替了严格的举证责任,使当事人可以不借助律师自行解决纠纷;整体地考察事件背后复杂长远的社会关系,做出合理的判断,使当事人易于接受和执行[5]。
事实表明,非诉讼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缓解法院诉讼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推崇。
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的合理性在于社会主体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需求的多样性,多种环境纠纷解决方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要使每一种方式都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其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即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正如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指出的那样:“国家和国际的法律往往落后于事态的发展。
今天,迅速加快和范围日益扩大的对环境基础的影响,将法律制度远远抛在后面。
人类的法律必须重新制定,以使人类的活动与自然界的永恒的普遍规律相协调。
迫切需要的是……加强现有的避免和解决环境纠纷的方法,并发展新的方法。
”[6]因此,建立健全多元性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现多元化价值理念的需要。
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在于为人们提供了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同时以每一种选择的特定价值为选择者提供引导,而防止因为解决程序的单一而导致的滞后和僵化[7]。
二、我国现有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考察应当肯定,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个以诉讼为核心的多元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但是,各纠纷解决机制在众多而复杂的环境纠纷的解纷实践中暴露出很多缺陷,有的是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有的是功能发挥不尽如意等等。
下面从诉讼和非诉讼两方面来考察我国现有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缺陷。
(一)环境纠纷诉讼机制中存在的缺陷除了现行诉讼机制普遍存在的缺陷,如诉讼迟延、法院难以独立判案、执行难等以外,我国环境纠纷诉讼机制还存在自己独特的困难:1.立案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而1997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这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一致,造成环境纠纷诉讼立案难。
有的法官将“事实根据”理解为证据或胜诉证据,而环境纠纷案件中有些证据是受害者难以提供的,这就导致了难以立案。
2008年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只有“环境污染纠纷”案由,而没有“环境破坏损害赔偿”案由,在出现“环境破坏”要求损害赔偿的,立案法官很可能会因找不到合适的案由而拒绝立案[8]。
同时,有些针对政府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纠纷案件,可能由于政府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未被立案。
2.诉讼时效不合理。
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相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时效而言,环境污染纠纷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但是,这种较长的诉讼时效仍然不尽合理。
因为,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能够真正体现出来,常常需要较长时间的持续积累才最终爆发出来,有的甚至需要几十年或更长的时间,同时,受害人即便知道自己受到了污染损害,但无法确定污染致害人怎么办?比如,在存在多个污染源的情况下,受害人很难确定谁排放的何种污染物导致其受到了侵害。
立法者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3年”诉讼时效规定有无科学依据令人怀疑。
更为严重的是涉及到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没有及时行使诉权,则诉讼期间经过后,公共利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实践表明,现行的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时效很难满足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