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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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学习 民事纠纷的含义和特点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 容的法律纠纷。其特点有: 1.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义务或者民事责任的争议,从而 有别于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法的争议,而 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 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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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 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没 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其典型方式是和解。社会救济,是指基于纠 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协助或主持来解决纠纷的方式,比 如诉讼外调解和仲裁等。而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所谓“公力救济”,是指 利用国家公权力(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方式就是民事诉讼。民事 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由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发展过程,其中也伴随着社 会救济的发展。即使在现代社会,这三种解决纠纷机制也是并存着的,这些 解决纠纷机制构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系统学习 调解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 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和 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我国现有的调解形式中,属于社会救济范畴的,主要有:人民调解、其 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人民调解是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 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比 如,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消费者保护协会对 消费者争议的调解,仲裁中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等。行政调解是行政 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附带地解决纠纷,比如,对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赔 偿,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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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学习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 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民事实体法等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 行的各种诉讼活动(或诉讼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 法律关系的总和。 与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最突出的特性在 于其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因为其国家强制性,民事诉讼 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民事诉讼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定有 序进行,在诉讼中法官必须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等对纠纷作 出最终结论。
3.非严格的规范性。与仲裁和诉讼相比,调解并非依据严格的程序规范和 实体规范来进行的,而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灵活性和随意性。 4.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如果是诉讼内的调解,以及法 律特别规定的调解,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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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 协议(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给中立 的民间组织进行审理,并作出约束纠纷双方的裁决的一种解 决纠纷机制。 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之间在仲裁之前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 提。但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建立了一些特定情形下的法定仲 裁或强制性仲裁,这类仲裁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而无须仲 裁协议,比如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与通常的仲裁不同,这 类法定的或强制性仲裁因为缺少当事人仲裁协议,所以仲裁 裁决也往往相应地缺少终局性,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 以提起诉讼。
民事纠纷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还涉 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 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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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和解,是指纠纷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 解决纠纷。相对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而言,和解具有最高的 自治性和非严格的规范性,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现代法治社会,尤其是仲裁和诉讼进行中的和解,必 须遵循两大原则,一是必须遵守合法原则,即和解的过程和 内容必须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必须 遵守最基本的公平与自治原则,即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建 立在纠纷主体平等和真实意志的基础上,其间不得存在强迫、 欺诈、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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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性
1.民间性。现代仲裁制度中的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或社团法人。仲裁 员主要是由当事人选定或约定的专家,非国家工作人员。 2.自治性。与诉讼相比,仲裁体现了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和充足的 程序选择权。 3.法律性。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并不能完全排除仲裁应当遵守当事 人选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尤其不得排除适用 强行法,仲裁必须以最低限度的合法性为原则。另外,根据我国的《仲裁 法》,仲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机构 都无权实施强制性措施,只能借助于法院根据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 同时,法院以撤销而不是变更仲裁裁决的方式监督仲裁。
系统学习 调解的特征
1.第三者的中立性。第三者(调解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但是在调解中他们都是中立的第三方。这一点使调解与和解区别开来,和 解没有第三者。
2.纠纷主体的合意性。对于是否运用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等,都取决于 纠纷主体的合意。而调解人只是以沟通、说服、协调等方式促成纠纷主体 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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