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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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已封关逾3平方公里_记者朱毓松

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已封关逾3平方公里_记者朱毓松

福州日报/2014年/12月/31日/第003版要闻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已封关逾3平方公里专家建议我市突出“对台”和“海丝”特色,实现差异融合发展记者朱毓松本报讯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确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四至范围,总面积118.04平方公里,其中福州片区面积共31.26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为3.376平方公里。

根据国家部署,从明年3月1日起的3年内,包括福州片区在内的自贸园区的试点区域将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

2015年,中央支持福建开展自贸园区的试点工作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将正式启动。

据悉,目前,我省相关涉及投资、贸易、通关、航运、金融等改革试点项目正在紧锣密鼓开展研究细化工作,福州片区的相关方案也在制定中。

作为福建自贸园区的三大片区之一,福州片区内的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分别含福州保税区0.6平方公里,已实现全区封关;福州出口加工区1.14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0.436平方公里;福州保税港区9.26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2.34平方公里。

“自贸园区今后大有文章可做。

”省社科院副院长李鸿阶认为,福建自贸园区建设必须体现“三个服务”,更好地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即服务我国改革创新、服务两岸关系大局、服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李鸿阶说,福建试点自贸园区,应重视福州、平潭、厦门三地的差异,实现各地优势、潜力的互补发展。

李鸿阶建议,福州应加快构建“一区多园”管理体制,紧紧抓住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结合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城市,在自贸园区建设中突出“对台”和“海丝”特色,进一步推进与台湾自有经济示范区衔接,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文化等全方位交流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相关链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四至范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共31.26平方公里,包括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平方公里、福州保税港区9.26平方公里。

1.1 多种多样的区域(同步检测)(附答案)—2022-2023学年高二下学期地理选择性必修2

1.1  多种多样的区域(同步检测)(附答案)—2022-2023学年高二下学期地理选择性必修2

1.1 多种多样的区域(同步检测)一、选择题自然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各自然地理成分(岩石、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和动物群落等)具有相对一致性的区域。

根据这一标准,我国总体划分为三大自然区(如图)。

读图,完成第1~3题。

1.划分中国三大自然区的主要依据是()A.气候和地形B.土壤和气候C.植被和土壤D.岩石和植被2.下列关于三大自然区界线的说法,正确的是()A.东部季风区与青藏高寒区的分界线为昆仑山脉B.西北干旱、半干旱区与东部季风区的分界线为400 毫米年等降水量线C.西北干旱、半干旱区与青藏高寒区的分界线为昆仑山脉—阿尔泰山脉D.三大自然区之间的界线划分,主要考虑的因素均为气候和土壤3.内蒙古河套平原位于我国西北干旱、半干旱区,但享有“塞上江南”的美称,部分地区甚至可以种植水稻。

其主导因素是()A.土壤B.植被C.灌溉水源D.地形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生态敏感脆弱区,是指受污染、开发、资源过度利用等人为活动干扰,且生态问题突出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的划定依据如下图所示。

据此完成第4~6题。

4.下列选项中,属于生态保护红线的是()A.人为划定的,并不封闭的界线B.海岸线、湖岸线C.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的边界D.自然保护区与城镇、耕地之间的过渡地带5.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A.目的是促进粮食增产,保障粮食安全B.是为了防止保护区野生动物外出伤人C.是维护生态安全的最基本要求D.可促进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6.下列地区中,属于生态敏感脆弱区的是()A.基本农田保护区B.水土流失严重区C.珍稀动物自然保护区D.水土保持植被区我国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全国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以及216个生态功能区。

读我国“十二五”规划的生态功能区(以保护林草、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等为主的区域)分布图,完成第7~9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榕政综〔2017〕1703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7〕17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3日福州市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十六次全会、省第十次党代会、市委十届十三次全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的要求和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国家创新型省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认真落实《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的决定》(榕委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优先战略,将创新型省会城市建设作为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标志性抓手,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以体制机制创新带动科技创新,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为打造先行之区、创业之都、生态之城、幸福之州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优化创新生态,着力补齐创新资源短板,着力强化创新对提高供给质量的支撑,形成自主创新和开放创新相结合的创新驱动机制,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闽发改外经〔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外经〔2015〕119号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前有关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5〕1号)要求,为完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体制,规范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我委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4月15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分别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内的地方企业实施的省级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三条以下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由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企业投资的以下项目,由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1.前往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投资项目;2.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复制推广全国第六批自贸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复制推广全国第六批自贸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复制推广全国第六批自贸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榕政综〔2020〕194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复制推广全国第六批自贸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复制推广全国第六批自贸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和业务主管部门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7日福州市复制推广全国第六批自贸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精神以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0次会议(福建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复制推广工作的有关部署,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复制推广内容1.出版物发行业务许可与网络发行备案联办制度2.“委托公证+政府询价+异地处置”财产执行云处置模式3.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管理4.电力工程审批绿色通道5.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6.直接采认台湾地区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7.以三维地籍为核心的土地立体化管理模式8.不动产登记业务便民模式9.建设项目水、电、气、暖现场一次联办模式10.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试11.“融资租赁+汽车出口”业务创新12.保理公司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13.分布式共享模式实现“银政互通”14.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创新15.飞机行业内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便捷调拨监管模式16.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17.海关公证电子送达系统18.出入境人员综合服务“一站式”平台19.进出口商品智慧申报导航服务20.冰鲜水产品两段准入监管模式21.货物贸易“一保多用”管理模式22.保税航煤出口质量流量计计量新模式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智能辅助申报服务24.证照“一口受理、并联办理”审批服务模式25.企业“套餐式”注销服务模式26.商事主体信用修复制度27.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28.边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29.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30.知识产权证券化二、加强组织实施(一)切实加强领导。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州)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州)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榕政综〔2021〕374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州)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3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现将《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7日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州)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发改高技〔2019〕16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5号)、《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行动纲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新时代福州市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优化提升产业结构,打响数字福州国际品牌,打造新业态创新发展活跃区、数据要素创新应用新高地,助力福州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积极融入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建设,到2022年,全市数字经济增加值达65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8%以上,占GDP的比重达55%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不断壮大。

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数字经济产业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水平大幅提升,“数字应用第一城”建设成果显著,数字经济成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之一。

——壮大一批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重点聚焦全市优势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数字经济领域建成30个以上高水平创新平台,遴选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培育形成1800家以上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瞪羚”“独角兽”等创新企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文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文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文建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文:建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深化两岸经济合作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立,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探索新模式,为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拓展新途径,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新经历,发挥示范带动、效劳全国的积极作用。

围绕立足两岸、效劳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充分发挥改革先行优势,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把自贸试验区建立成为改革创新试验田;充分发挥对台优势,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贸试验区建立成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示范区;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优势,建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打造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

坚持扩大开放与深化改革相结合、功能培育与创新相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那么相适应的新体制。

创新两岸合作机制,推动货物、效劳、资金、人员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增强闽台经济关联度。

加快形成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新格局,拓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争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功能突出、效劳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标准的自由贸易园区。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榕政综〔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28日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商务部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1〕6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促进我市外资稳中提质,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加大新开放领域招商。

贯彻落实新版全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强化新开放领域项目策划、宣传、对接,着力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

对投资国家新开放的高技术船舶、飞机等制造业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代理、城市供排水管网、增值电信等服务业领域,外方股东年度实际到资(含增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外方股东实际到资额的2%折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二、提升外资规模和质量。

积极把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投资贸易协定带来的产业发展机遇,强化对日韩等国家招商,强化引进侨资侨智侨力,引导更多跨国公司投向高新技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榕政办〔2018〕182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8〕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4日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研究,制定我市实施办法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按照中央、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12月底前,与全省同步全面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扩大公众监督,基本实现信息公开“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序深化”。

二、突出公开重点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林业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一)住房保障领域。

重点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相关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自贸试验区调整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自贸试验区调整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自贸试验区调整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闽政办〔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自贸试验区调整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政办〔2018〕13号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自贸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国务院日前下发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要求及时对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决定》要求,现就我省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一)现行有效的省级和福州市、厦门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责任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调整工作责任主体。

(一)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调整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直实施部门进行调整。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调整结果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发布。

(三)省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调整。

(四)福州市、厦门市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工作由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后按程序提请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州市、厦门市政府规章的调整工作分别由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工作由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调整标准调整工作要根据国发〔2017〕57号文,切实把握调整标准,对与自贸试验区试点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应当进行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榕政办[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福州、福清检验检疫局:《福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三日福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质量,提升国际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闽政办〔2010〕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领导机构成立福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益民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陈奇市政府副市长陈为民市政府副市长成员:胡孝辉市政府副秘书长鲍一高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陈佳木福州检验检疫局局长郑向东福清检验检疫局局长刘秀先市经委副主任曾志清市贸发局党组副书记李小荣市财政局副局长赵炳荣市环保局副局长聂德毅市农业局副局长林心銮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潘啸市外经贸局副局长薛金发市卫生局副局长王强文市工商局副局长高峰市质监局副局长曾隆旺省农发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福州检验检疫局。

主任:陈佳木福州检验检疫局局长副主任:聂德毅市农业局副局长林心銮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李寿崧福州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陈金辉福清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成员:陈枝华福州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处处长黄启龙福清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科长王锋市贸发局副食品处处长周金明市经委中小企业处处长江礼银市财政局农村处处长包定贞市环保局自然保护(科技)处处长许厚铭市农业局种植业指导处处长刘友钦市海洋与渔业局产业处副处长王耀飞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处(机电办)处长林强市卫生局法监处处长陈友彬市工商局市场处处长张明英市质监局食品处处长吴峰省农发行营业部客户部副经理二、部门职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原料种植养殖场的注册、备案管理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福建福州东部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福建福州东部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福建福州东部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闽发改规划〔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福建福州东部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划〔2021〕11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宁德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办规划﹝2021﹞13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福建福州东部片区)实施方案》印发你们。

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城带乡、以工补农、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为目标,以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为抓手,以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为关键,在确保封闭运行、守住底线、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聚焦试验任务进行改革探索,努力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城乡融合发展样本和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典型经验。

一、试验范围:福州市仓山区、长乐区、马尾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平潭综合实验区,宁德市霞浦县。

二、试验区内各市、县(区)要强化改革试验的主体责任,将试验任务落实到事、责任到人,建立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容错纠错等工作机制。

省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试验区探索创新,推动解决试验区遇到的困难问题,在省级权限范围内加强改革授权,加强省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保障,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供给,适时以地方性法规等方式固化改革成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方案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榕政综〔2021〕258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2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0日福州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我市景区、非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责任,强化景区、非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相关安全措施,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通过专项行动,景区、非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的安全隐患得到有力整治,安全措施更加健全完善,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一)工作机制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成员由文旅、应急管理、政法、教育、民宗、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建设、林业、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体育、文物、园林、房管、海事、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组成,确有需要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详见附件1)。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榕政办[2017]214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7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日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73号)工作要求,扎实做好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试验任务,结合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平台,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探索出一套切合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经验做法。

二、工作任务。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正文:----------------------------------------------------------------------------------------------------------------------------------------------------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2015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暂时停止实施《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福州保税区条例》和《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的有关内容涉及福州片区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施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四、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同步调整实施。

第三条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的期限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榕政办〔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榕政办〔2017〕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2017年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日2017年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建设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6〕19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8号),按照《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闽科综〔2017〕2号)的要求,加快推动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建设,尽快发挥引领示范效应,现将2017年福州片区工作部署如下:一、强化自创区顶层设计,推动体制机制改革与政策先行先试1.理顺福州高新区管理机制,按照“一区多园”架构,建立由高新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协调、各园区优势互补、部门分工协作的协调管理机制。

2.做好福州片区发展规划的编制,着力构建自主创新研发引领、政策激励、产业优化、开放融合、协同发展、公共服务等六大体系。

3.借鉴、复制国内先进地区在人才、创新创业等方面成功政策举措。

结合福州片区自身特点,出台推进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科技服务、科技金融等方面的先行先试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榕政综[2015]100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5〕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审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福州片区)行政复议案件,规范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及下设的职能部门在福州片区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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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四至范围及功能定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行政区划与地名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158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9
【实施日期】2015.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四至范围及功能
定位的通知
(榕政办[2015]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四至范围及功能定位》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9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四至范围及功能定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施范围为31.26平方公里,涵盖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福州保税港区。

其中,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税区0.6平方公里和福州出口加工区1.14平方公里),包括5个区块,分别为:马江区块、快安区块、长安区块、琅岐区块、南台岛区块;福州保税港区9.26平方公里,包括2个区块,分别为:新厝区块(A区)、江阴区块(B区)。

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又好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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