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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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琼府[2017]6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6

【实施日期】2017.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7〕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适应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省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本省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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