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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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组织法

国家机构组织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1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理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六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完善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完善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完善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和全球议题的演变,法治建设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方面之一。

作为一位合格的公民,了解并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是我们的责任。

本文将就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进行探讨。

1. 法治国家的构成要素
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文件。

一个完备而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在这一基础上,法院和检察院的职能和作用也非常重要,它们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治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人为本、尊重法治、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中国长期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各个方面的力
量和合力需要共同努力,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早日实现作出努力。

3. 法治国家的完善
尽管我们建设了强大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法律体系仍缺乏良好
的执行机制。

在这个方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法官的素质需要得到
持续的提高。

此外,管理部门也需要进一步深入推进公正执法、责
任追究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法治国家建设。

总之,建设及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所有公民的责任。

我们应该积极参与进来,为这个任务作出自己的贡献,为我们的国
家建设贡献力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全国人大组织法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实施。

我国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组织法。

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一)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全国人大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完善立法体制与健全法律体系

完善立法体制与健全法律体系

完善立法体制与健全法律体系作者:来源:《共产党员·上半月》2020年第03期与联邦制或邦联制国家不同,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正是从这个实际情况出发,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中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在中国,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法和其他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以對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但是,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中国法律还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外,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制定规章。

为使法律符合公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中国法律对立法程序和制定法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即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对重大的、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草案,审议的次数可以超过三次,如《物权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后,才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草案,要经过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的反复审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要经过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反复审议。

机构编制工作制度

机构编制工作制度

机构编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是指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进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机构编制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法治原则、优化配置、精简高效、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机构编制工作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国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机构设置第六条党和国家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党和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八条禁止擅自设立或者调整党和国家机构,禁止擅自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事业单位。

三、职能配置第九条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能配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职能明确、分工合理、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十条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能配置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禁止擅自调整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能配置,禁止擅自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人员编制第十二条人员编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数额、结构和领导职数。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编制,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人员编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增加人员编制,禁止擅自提高领导职数。

五、领导职数第十六条领导职数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领导职务数额。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领导职数管理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增加领导职数,禁止擅自提高职务层次。

六、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019年十九届三中全会上的政治体制改革-优秀word范文 (5页)

2019年十九届三中全会上的政治体制改革-优秀word范文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十九届三中全会上的政治体制改革课件来源十九届三中全会上的政治体制改革今天,2月26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了。

自标志着改革开放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的历次三中全会均意义非凡,每次会议基本都是在探索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路线,因此,也被外界普遍视为最值得关注的一次中央全会。

一般来说,每一届党的全会都有着比较明确的分工。

自改开以来,除了因突发事件临时召开全会外,一中全会上进行党的主要人事安排,二中全会上讨论国家机构领导人名单,三中全会讨论国家改革与经济发展,四中全会上主抓党的建设工作,五中全会上审议国民经济规划,六中全会上主抓精神文明和思想意识形态,七中全会为下一届党的代表大会做准备。

而值得关注的是,自改开以来,三中全会普遍是在党代会次年的四季度召开,而今天召开的三中全会却在一季度,与刚刚召开的二中全会,中间只隔了一个月,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首次。

而一个月的时间,连续召开两次全会,这也意味两次会议,都有着非常重要的议题,两次全会无法合并。

2018年,作为改革开放的四十周年,在专门增设的二中全会上,审议具有历史意义的修宪。

那么,一个月后,与往届二中全会时间一致的本届三中全会,又会释放什么重磅信息呢?我们看一下新华社的原文:中共中央政治局听取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讨论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稿。

要知道自改开以后,每次在五年一届的两会之前,我党都会召开全会,其中会有两个重要议题,一个是讨论国家机构领导人名单,另一个是与时俱进的讨论国务院机构改革。

第一次:1982年。

这次改革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减少了副职,提高了素质;在精简机构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人员编制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

以法治思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效

以法治思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效

以法治思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效作者:李志强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第8期文_ 李志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立足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为机构改革作出了制度安排和规范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协调,要用好机构改革创造的有利条件,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成效,推动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

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的各项成果,必须在法理界限范围内深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效,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全面深化改革视野下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逐步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这是立足于转型国情的重大战略选择。

全面深化改革是坚持中国道路的重要历史节点,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证。

全面深化改革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依赖于全方位的深化改革。

在全面深化改革实践中需要勇于突破,但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的系统改革。

以法治规范改革,有助于降低改革的成本和风险,从而凝聚改革共识、巩固改革成果,全面深化改革也为法治注入了持续发展的动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整体设计全面深化改革的框架与举措,这本身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同时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引领与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其中包括7次行政机构改革、4次党的机构改革。

这几次机构改革只限于行政机构和党的机构,并未涉及其他领域的机构改革。

当前推进的第8次机构改革,涉及所有公共机构。

在此,也需要对党和国家机构形成全面的认识。

从体系上看,涉及党的领导体系、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以及党的群团工作体系。

从机构上看,涉及党、政、军、群四大机构系统。

从领域看,要深化党中央机构、全国人大机构、国务院机构、全国政协机构、行政执法体制、跨军地、群团组织、地方机构这八大领域的改革。

国家机构组织法

国家机构组织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1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理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六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高一思政必修3(2019版)政治与法治_《法治政府》复习学案

高一思政必修3(2019版)政治与法治_《法治政府》复习学案

课时2 法治政府初学教材深度预习——掌握本课必备知识英国近代思想家阿克顿有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进一步指出:“任何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边界的地方为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请在学习新知识之前,思考以下问题: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提示:法治政府是职能科学的政府、权责法定的政府、执法严明的政府、公开公正的政府、廉洁高效的政府、守法诚信的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有何重大意义?提示:①通过建设法治政府,能够督促政府更好地行使权力,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善政;②通过建设法治政府,能够更好地促进政府和公民、社会组织的沟通,形成互信互助的新型关系。

如何建设法治政府?提示:①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②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③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⑤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⑥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1.内涵01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政法治政府就是□府。

2.特征(1)职能科学的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02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都是法治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能。

(2)权责法定的政府如果政府权力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就会出现权力行使的□03错位、缺位和越位等现象。

因此,需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04法定化。

(3)执法严明的政府执法严明重在有法必依、□05执法必严、□06违法必究,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从事执法活动。

(4)公开公正的政府07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应当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四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国务院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和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七条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行政组织法立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

行政组织法立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

行政组织法立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作者:翁玲玲来源:《商业文化》2012年第01期摘要: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重要性却很少被人关注。

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分析,对在行政组织法立法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完善。

关键词:行政组织法;立法;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23-02近年来,行政法律制度发展迅速,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文件。

但就有关行政组织法律制度来说,相关专著较少,目前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专著是应松年、薛刚凌的《行政组织法研究》。

但由于行政组织法存在诸多问题,所以一直被人们所关注,有关行政组织法立法研究的学术论文不时都有出现。

一、行政组织法的内涵界定要对行政组织法的内涵加以界定,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行政组织”。

对于行政组织,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在静态方面,行政组织是一种组织形态;而从动态来看,行政组织不仅仅是一种组织形态,还包括管理和对外的运作与关联。

通过动态和静态,不仅行政组织的内涵更加明了,也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研究行政组织法。

由于行政组织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行政组织法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狭义的行政组织法仅指行政机关组织法。

而对于解决问题的有效性来说,采用广义的行政组织定义方法更具有积极效益。

并且行政组织不能仅停留在静态方面,也应包括动态方面,也就是要包括规范和控制两个方面,这样也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由于《公务员法》已独立成法,因此本文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两部法进行分析,就行政组织法立法相关问题予以完善。

二、我国行政组织法立法存在的问题立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只有完备的成文法有了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实效和法律效果,最后才能收获法律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1949.09.27•【文号】•【施行日期】1949.09.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务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

第三条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第四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第五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二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六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员五十六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一人组成之。

第七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一、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

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三、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四、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

五、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4.03.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4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修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国务院组织法是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五四宪法,在同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一部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也是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对国务院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作出规定,对于保障国务院依宪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

施行40多年来,国务院组织法一直没有修改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高度出发,着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大力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程,党和国家机构职能实现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的重要任务。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监察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行政组织法范例范文

行政组织法范例范文

行政组织法范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规定,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管理的科学、民主、有效,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村行政机构的设立、调整和管理。

第三条行政机构应当遵循服务人民、科学决策、公正行使权力、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服务效能。

第四条行政机构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监督权、审批权、核准权等行政权力,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六条行政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

第七条行政机构应当加强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监督,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国家组织法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组织法制定和修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第二章行政机构的设立第九条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条行政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职能权限,保障行政管理的协调、高效。

第十一条行政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确定组织形式、职能任务、人员编制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构设立或者调整,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构设立或者调整,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行政机构的组织第十三条行政机构应当根据职能任务,合理划分内设机构,建立科学、高效的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行政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内设机构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第十五条行政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机构编制,明确内设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行政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机构运行和人员管理。

第四章行政机构的管理第十七条行政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行政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行政人员的业务水平。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试题训练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试题训练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试题训练
李鑫
【期刊名称】《考试(高中文科)》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例题分析】材料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
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9月1日起施行。

材料二今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总页数】2页(P51-52)
【作者】李鑫
【作者单位】甘肃省岷县第一中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3.2
【相关文献】
1.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要论 [J], 杨红;尚千惠
2.当前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修改之基本路径 [J], 王骞
3.试论我国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J], 都淦
4.建构活动课程培养政治认同
——以道德与法治《我国的国家机构》教学为例 [J], 丰胜
5.落实国家机构组织法定原则修改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 [J], 叶晓川;万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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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论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论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论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作者:薄贵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体制的重要举措。

为积极推进这项改革,迫切需要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重要意义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基础问题和核心问题。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在行政体制改革中陷入了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二律背反的困境:政府职能不转变,机构精简、结构优化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而机构不精简,政府组织结构不优化,政府职能转变又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

实践证明,要走出这一改革的困境,就必须使政府职能转变与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同步进行,即以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二者的关系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能结构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前提和基础,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是巩固政府职能转变成果、使各级政府正确履行职能的体制保障。

后者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刚性作用:(1)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意味着撤销不该设的机构。

庙没有了,歪嘴和尚也就没有念经的“合法”之地,从而为消除政府乱干预、乱作为奠定了体制基础。

(2)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意味着根据政府应履行的职能重新整合政府组织系统,从而为政府正确履行职能提供体制保障。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也意味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的建设,从而使政府职能的履行更加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有利于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过去,我们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强调精简比较多,而对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重视不够。

实践证明,机构改革如果不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结合起来,并不能解决体制的深层次问题,也难以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

论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论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论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作者:薄贵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体制的重要举措。

为积极推进这项改革,迫切需要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重要意义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基础问题和核心问题。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在行政体制改革中陷入了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二律背反的困境:政府职能不转变,机构精简、结构优化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而机构不精简,政府组织结构不优化,政府职能转变又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

实践证明,要走出这一改革的困境,就必须使政府职能转变与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同步进行,即以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二者的关系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能结构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前提和基础,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是巩固政府职能转变成果、使各级政府正确履行职能的体制保障。

后者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刚性作用:(1)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意味着撤销不该设的机构。

庙没有了,歪嘴和尚也就没有念经的“合法”之地,从而为消除政府乱干预、乱作为奠定了体制基础。

(2)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意味着根据政府应履行的职能重新整合政府组织系统,从而为政府正确履行职能提供体制保障。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也意味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的建设,从而使政府职能的履行更加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有利于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过去,我们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强调精简比较多,而对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重视不够。

实践证明,机构改革如果不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结合起来,并不能解决体制的深层次问题,也难以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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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国家机构组织法对于加强政权建设、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国家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

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一、国家机构组织法的地位和渊源形式(一)国家机构组织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般认为,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各类国家机关的总称。

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关于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等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家机构组织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从各国立法看,多实行严格的组织法定主义,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俄罗斯《联邦政府组织法》、日本的《内阁法》和《国家行政组织法》、韩国的《政府组织法》等。

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相关法。

它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

1.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孙中山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

[1]从宪法一词的含义看,宪法本身就是组织、结构或机构的意思;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机构是宪法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从宪法的功能看,宪法最主要的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使各类国家机关按法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2.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宪法相关法的重要内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宪法相关法是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2]而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3]国家机构组织法即属此类。

3.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基本法律的重要方面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八条确定了国家机构组织法定原则,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因此,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基本法律的重要方面。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形式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即有关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在宪法、法律中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主要渊源形式是下列几方面。

1.宪法的有关规定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条款,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第一层次的规范。

宪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不仅表现为其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法的基本规范,如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更体现为宪法的规定是指导国家机构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主集中制、法治等原则。

2.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法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即《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

此外,还有规范人大代表产生、活动的《选举法》、《代表法》以及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员法》等。

[4]3.单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有些单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组织、职权等内容,如《国防法》关于中央军委的职权的条款,《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权等规定,《食品安全法》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等等,也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

(三)几个问题的探讨1.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和《立法法》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是否意味着,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根据1982年《宪法》,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但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因此,国务院的组织应由《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权的范围内,对国务院机构的职权,作具体的规定,如1997年《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2006年《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

但行政法规还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尽管它可以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下位法规范。

另外,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一般不能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除非有法律的授权规定。

如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会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

因此,严格来说,地方性法规也不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但可以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下位法规范。

2.全国人大及其会关于机构改革的决定是否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列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具体名称后,有关国务院机构的改革,没有采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方式,而是采取由全国人大及其会作出决定的方式进行。

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不再列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具体名称,有关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问题,沿袭由全国人大及其会作出决定的方式。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经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会决定。

可见,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是以决定的形式而不是通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方式进行的,且只是对每一届国务院机构的调整。

因此,全国人大及其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属于决定重大事项或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形式。

3.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下面两种:一是《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显然,它们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

二是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规定。

由于我国依法行政进程起步较晚,行政组织法尚未健全,还没有像有些国家那样制定部门组织法,而是通过三定规定界定行政机关职能、设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核定行政机关编制。

; 关于三定规定的法律地位,一种说法,认为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

[5]另外一种说法,认为它是与行政法规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6]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9日印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

这个表述实际上确定了三定规定在执法中的地位。

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看,三定规定虽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具有执行力,但它们不具有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一般属性,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不足国家机构组织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国家机构组织法存在一些不足。

(一)立法不够健全国家机构涉及整个国家组织体系,包括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关的纵的系统和横的结合,主要应当通过宪法和宪法相关法予以调整。

但现有的国家机构组织法距离建立完备立法框架的要求尚有差距。

1.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方面除了《宪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外,缺乏有关国家机构具体设置的其他法律。

2.中央与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或部门派出机构的方面缺乏中央与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或部门派出机构的法律;已经实施五十多年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也已经废止。

3.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国家机构关系的方面一是宪法或法律缺乏明确规定。

1982年宪法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总原则,但缺乏有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法律规范,使有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的划分和调整缺乏严格的依据。

二是上下隶属关系缺乏法律调整。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二)立法不够完善1.有的内容过于原则、粗疏例如,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共十一条,其中涉及国务院职权的规定仅有一条,而且这一条只规定了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而且,国务院机构的法定分类也与国务院机构的实际设置不完全相符。

《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有些规定也需要修改。

2.有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甚至背离组织法定原则如《国务院组织法》实施了二十八年,有些规定需要完善。

7例如,按《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副、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这与《国务院组织法》中国务委员受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的表述不一致。

3.有些内容已经过时如《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的规定,已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绝大多数地方已撤销了行政公署和区公所这一级的机关设置。

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中仍然保留着这一机关设置的规定,明显与行政区划变更和农村的实际不相符。

4.有的规定不科学如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主要是在1954年制定的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修改的,[7]尽管1983年对两个法进行部分修改,2006年又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修改(这次修改的针对性很强,就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实际上是恢复为1979年时的状态),但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法院、检察院的任务的规定,关于法院、检察院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规定,关于法院、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规定,关于地方法院、检察院以及专门法院、检察院的规定等,仍不适应需要。

5.国家机构立法尚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的需要和机构改革的要求例如,《地方组织法》笼统地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上下一般粗,没有反映不同层级政府职能配置科学化的发展趋势;有些规定涉及政府的管理职能较多,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体现不够;法官、检察官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果没有通过立法加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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