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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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
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农村电网维护费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发﹝1998﹞55号
【发文日期】1998-04-13
【实施时间】1998-04-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8]47号)转发给你们。

对农村电管站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及农村电网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价外费用,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请依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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