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箱货运输“隐藏损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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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案例与分析

货物运输案例与分析

【例 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导致船底划破海水渗入船内,造成船货部份损失。

之后,船长将船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

先后花了 10 天,共支出修理费 5000 美元,增加各项开支(包括员工工资)共 3000 美元。

次日,又遇恶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部份货物受损,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投保了安全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就哪些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分析:1. 船底划破,导致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份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份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

2. 根据 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安全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先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赋予赔偿。

3.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例 2】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 货物被烧毁;②600 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份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分析: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份损失的问题,部份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

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

物流货物损毁法律案例(3篇)

物流货物损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知名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委托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运输一批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部分电子产品损毁。

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原告的电子产品从甲地运输至乙地。

2. 2018年6月,原告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电子产品交付给被告运输。

3.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一辆装有电子产品的货车在途中发生侧翻事故。

4. 事故发生后,原告对损毁的电子产品进行了清点,发现共有20件产品损坏,价值约10万元。

5. 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导致原告的货物损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有偿合同:托运人支付运费,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

(2)要式合同: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2.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合理谨慎地运输货物:承运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完整。

(2)及时通知:承运人发现货物损毁、灭失或者延误时,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3)交付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答: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集装箱,由于集装箱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答: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集装箱,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案例二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万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货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试分析该案例。

分析: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

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

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橘子托运货损赔偿案例分析

橘子托运货损赔偿案例分析

橘子托运货损赔偿案例分析湖南商人贺老板请钟祥的郑师傅将买来的1801件橘子运到外省卖,岂料在运输过程中部分橘子损坏,贺老板要求郑师傅按预期售价赔偿自己6万元损失。

法院认为,预期售价受多种因素影响,没有可信的证据说清楚是谁的责任,只能按进价赔偿实际损失。

51岁的贺老板(男)是湖南省石门县商人。

2012年9月23日,贺老板在枝江市一果品厂以每件30元的价格订购橘子1801件,共付货款5万多元。

当天,他通过枝江市一货运中心联系到钟样的郑师傅(男,32岁),由郑师傅帮他将橘子运至广西凭祥市,并签订运输协议一份。

运输协议对货物名称、重量、装货地点、卸货地点、运输费用及给付方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贺老板按照协议先付了一半运输费用5千多元。

第二天,郑师傅按协议装载货物后前往目的地。

车辆行至湖南长沙境内时,因货物倾斜致车辆不能行驶,导致部分橘子受损。

后贺老板又请他人将剩余的1200多件柑橘转运至广西凭样市。

事后,贺老板与郑师傅因赔偿问题分歧很大,双方上钟样法院打起了官司。

贺老板认为,郑师傅在运输中发生货物倾斜导致货物受损,理应赔偿柑橘降价销售的全部损失6万多元(预期销售金额7万多元减去柑橘受损后变卖所得1万多元)。

郑师傅辩称,自己未与贺老板签订货运协议,双方互不认识,贺老板告错了人。

近日,钟样法院审理查实,贺老板与郑师傅各自提供的货运协议中均有同样的郑师傅的签名,可认定该协议就是贺老板与郑师傅签订。

法院认为,两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郑师傅在运输中导致货物受损,理应赔偿。

贺老板要求郑师傅赔偿柑橘降价销售的全部损失6万元,考虑柑橘销售价格由市场需求、天气变化、柑橘品相及口味等诸多因素决定,不能把降价销售的责任全部算在郑师傅身上,且贺老板也拿不出降价销售的可信证据,故贺老板要求以预期销售价格确定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只能以进货价格赔偿实际损失的540多件橘子。

遂判令郑师傅赔偿贺老板经济损失1.6万多元。

集装箱货损案例案情分析

集装箱货损案例案情分析

集装箱货损案例案情分析集装箱装载服装货损一案分析案由:2004年2月,中国服装进出口公司委托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简称E 公司)办理600只纸箱的男士服装出口手续。

E公司将货装上MSC(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红海”轮,并签发了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的联运提单,提单上标明货物数量600只纸箱,分装6只40英尺集装箱。

2004年2月27日,该轮抵达目的港日本神户,同日,集装箱驳卸到岸。

2004年3月4日,日方收货人Fast Co.,Ltd.在港口开箱,由日本诚信公司出具的“拆箱报告”称,箱号为MSCU3784217的集装箱中,有15只纸箱严重湿损,30只纸箱轻微湿损。

2004年3月6日,6只集装箱由卡车运至东京某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

该协会于同月11日出具商检报告称:51只纸箱有不同程度的湿损,将湿损衣物的残值冲抵后,实际货损约为32000美元,湿损系集装箱里档左侧顶部破损所致。

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商检协会曾邀MSC派人共同勘察,但MSC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

Fast Co.Ltd.依据商检报告从货物保险公司得到赔偿,随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先后通过其在香港、北京的代理人与E公司联系,而E公司末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2004年9月25日,保险公司将E公司和实际承运人MSC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诉称:作为全程承运人的E公司,尽管MSC因过错造成其承运的集装箱内服装湿损,并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但根据E 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32000美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

E公司称:服装是由实际承运人MSC承运,货损的原因是集装箱有裂痕,雨水进入箱内造成服装损坏。

根据E公司与MSC的集装箱运输协议规定:“MSC 应提供清洁、干燥、无味、完好无损的集装箱,……如铅封脱落或箱体破损,集装箱内货物发生损坏,则由MSC 承担一切责任。

”因此,MSC应对货损承担全部责任。

沈某物流公司与货物损失一案

沈某物流公司与货物损失一案

沈某物流公司与货物损失一案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电商的迅猛发展,物流行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繁荣的背后,物流公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之一就是货物损失。

本文将以沈某物流公司与货物损失一案为例,分析货物损失的原因及应对措施,并提出法律维权途径和案例启示。

二、损失情况及原因分析据调查,沈某物流公司在一次运输过程中,一批价值较高的货物在途中不慎丢失。

丢失的货物包括电子产品、家居用品等,总价值约为20万元。

经过初步调查,货物损失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货物包装破损等;2.货物在仓库或运输过程中被盗;3.物流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货物交接过程中出现失误;4.天气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三、沈某物流公司的应对措施面对如此严重的货物损失,沈某物流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及时报警,配合警方开展调查,寻找丢失货物;2.重新审视内部管理流程,加强员工培训,降低货物损失风险;3.与保险公司沟通,了解保险理赔政策,为受损客户提供赔偿;4.完善货物包装和运输安全措施,提高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抗风险能力。

四、法律维权途径在货物损失案件中,受损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与物流公司协商解决,达成赔偿协议;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争取舆论支持;3.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寻求律师帮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选择物流公司时,要充分了解其信誉、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尽量降低货物损失风险。

同时,物流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责任心,完善货物运输安全体系,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集装箱运输时遇到问题案例及解决方法

集装箱运输时遇到问题案例及解决方法

集装箱运输时遇到问题案例及解决方法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使用集装箱进行货物运输,但在运输过程中遇到了几个问题,包括集装箱的损坏、货物丢失和延误交付。

这些问题导致了额外的成本和客户投诉,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业务运营。

二、问题分析1. 集装箱损坏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撞击、挤压或腐蚀等损害,导致货物受损。

此外,由于不正确的装载和封箱操作,集装箱的内部结构也可能会受到破坏。

2. 货物丢失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会丢失或被盗。

这可能是由于不正确的装载和记录,或者是因为运输过程中的疏忽导致的。

3. 延误交付由于各种原因,如运输路线的不确定、交通拥堵或天气恶劣等,集装箱的运输可能会被延误,导致不能按时交付。

三、解决方案1. 集装箱损坏解决方案(1)使用高质量的集装箱:选择耐用、防腐、抗压的集装箱材料,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损坏风险。

(2)正确的装载和封箱操作:培训工作人员正确地装载和封箱集装箱,确保货物安全固定,避免运输过程中的移动和碰撞。

(3)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和潜在的安全隐患。

2. 货物丢失解决方案(1)使用先进的追踪技术:采用先进的追踪系统,实时监控集装箱的位置和状态,以便及时发现货物丢失或被盗的情况。

(2)加强集装箱的安全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加强保安措施,如使用防盗锁和监控设备,以减少货物被盗的风险。

(3)定期清点和记录:在运输过程中定期对货物进行清点和记录,以确保货物的数量和完整性。

3. 延误交付解决方案(1)合理的运输计划:提前规划好运输路线和时间表,考虑到可能的影响因素如交通拥堵和天气变化等。

(2)加强与物流服务商的合作:与可靠的物流服务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运输过程的顺畅和及时送达。

在出现问题时,积极与物流服务商沟通协调,寻求解决方案。

(3)提前通知和沟通:在出现延误情况时,及时通知客户并解释原因,以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与客户保持沟通,提供必要的更新信息,确保客户对运输情况有所了解。

{交通运输管理}整箱货运输隐藏损害案例分析

{交通运输管理}整箱货运输隐藏损害案例分析

{交通运输管理}整箱货运输隐藏损害案例分析整箱货运输是一种常见的运输方式,尤其针对一些大宗商品和家具等大件货物。

可是,在整箱货运输中,常常存在着一些隐藏的损害问题。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看看在整箱货运输中隐藏的损害问题都有哪些。

某电商企业在进行整箱货运输之前,将实物物流委托给一家物流公司。

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损害情况,导致很多货物受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问题出在哪里呢?下面我们进行分析。

首先,在进行整箱货运输之前,应该对货物进行严格的打包和封箱,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损。

但是,该电商企业在委托物流公司进行整箱货运输时,并没有对货物进行严格的打包和封箱,而是采用了简单的打包方法,将货物直接装车运输。

这种方法导致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极易受到碰撞和挤压,从而引起货物损坏。

其次,物流公司在进行整箱货运输时,没有做好货物堆放和固定,导致货物在汽车行驶中发生了晃动和滑动,从而引起货物的相互挤压和撞击,最终造成了货物的损坏。

第三,物流公司在进行整箱货运输时,没有对道路和天气等运输条件进行评估和预测,导致货物运输过程中受到了道路坑洼、雨雪天气等不良因素的影响,最终引起货物的受损。

针对以上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首先,应该进行有效的货物打包和封箱,将货物牢固地固定在整箱内,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和碰撞。

其次,在进行货物堆放和固定时,应该采取科学的方法,将货物稳妥地堆放和固定,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滑动和晃动。

第三,在进行整箱货运输之前,应该对道路和天气等运输条件进行评估和预测,选择适合的运输路线和安全的运输时间,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不良天气和道路情况的影响。

总之,整箱货运输中的隐藏损害问题很多,需要我们对整个运输流程进行仔细的考虑和规划,才能够有效地避免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和损失。

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

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

摘要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先进的运输组织和管理形式,已经被国内外广泛采用。

集装箱多式联运是集装箱运输的高级发展阶段,代表着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方向。

近年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崛起,使国际贸易日趋频繁,极大地推动了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

然而,这种运输方式已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货损的索赔就比在传统运输方式下货损的索赔要麻烦,集装箱运输由于经常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中的一方装箱,另一方很难了解到箱内货物的状况,所以对于某些货损的责任很难认定,特别是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更会产生各阶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认定问题。

其次,在集装箱运输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会带来其他财产的损失,有时甚至是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等。

本文试图运用具体相关条款,结合较典型的案例对“隐藏损害”责任之确定加以叙述,从而对整箱货运输下的处理有所借鉴。

关键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归责原则;隐藏损害;联运保险目录摘要 (I)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 (1)一、研究背景 (1)(一)多式联运的由来 (1)(二)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 (2)(三)运输质量事故的赔偿 (3)二、集装箱多式联运现状 (3)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划分 (4)(一)责任分担制 (5)(二)网状责任制 (5)(三)统一责任制 (5)(四)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5)四、我国现所采用的责任制 (5)五、案例分析 (6)(一)案情介绍 (6)(二)案件结果 (7)(三)基本理论 (7)(四)案例分析 (8)六、集装箱运输下“隐藏损害”之确定 (8)(一)承运人责任之确定 (8)(二)发货人责任之确定 (9)(三)收货人责任之确定 (10)(四)保险人责任之确定 (10)六、对我国的启示 (10)(一)目前全球状况 (11)(二)我国情况 (11)(三)从立法角度考虑 (11)(四)建立追偿机制 (11)(五)发展的趋势 (12)参考文献 (12)结束语 (13)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一、研究背景(一)多式联运的由来多式联运可以迫溯到20世纪初.当时由于船队规模的迅速发展.国际班轮航线相继开辟,为海运与陆运的连接提供了方便。

从一则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货损责任纠纷

从一则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货损责任纠纷

从一则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货损责任纠纷从一则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货损责任纠纷随着物流服务理念的不断提升,为了充分满足客户的需求,国际物流运输服务提供商由传统的“港—港”服务转换为“门—门”的物流运输服务。

这种运输方式的产生,即是国际多式联运,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需求。

国际多式联运涉及到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转换,为了提高装卸效率,通常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元。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参与方众多,又跨越不同的国界,一旦发生货损货差等问题,很容易产生纠纷。

又由于大多数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多式联运的发展,在相关政策方面,往往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倾斜,这进一步加大了处理纠纷的难度。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环境下的集装箱货损纠纷的处理思路。

一、案情介绍(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签订江南丝绸公司将装载布料的五个集装箱委托四海集团承运,双方之间签订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由四海集团对全程负责运输,货交底特律美国华美服装公司。

多式联运单上记载:“接货地:广州江南丝绸公司,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交货地:底特律华美服装公司”;运输条款:“FCL-FCL”;运单上同时记载“由货主装箱、计数”的批注。

多式联运合同关系方如图1所示。

(二)国际多式联运运输业务的操作四海集团受理该票业务后,首先委托大地物流公司公路运输到香港,大地物流公司签发了以四海集团为托运人公路货运单。

其后,货到香港,四海集团又委托中国远洋船公司海运到西雅图。

集装箱在香港装船后,中国远洋船公司签发了以四海集团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运输条款:“FCL-FCL”。

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后,五个集装箱中有三个外表状况有严重破损,四海集团在西雅图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破损做了记录,双方代理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字。

尔后,四海集团又办理了由西雅图到底特律的铁路运输。

五个集装箱运抵底特律华美服装公司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三个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箱内布料已严重受损,另一个集装箱尽管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箱内布料也有受损。

7.2 集装箱运输进出口业务与单证

7.2 集装箱运输进出口业务与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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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运人责任之确定 、
对承运人来说,整箱货运输下只要在箱子外表状况 对承运人来说,整箱货运输下只要在箱子外表状况 良好、关封完整下接货并交货,而收货人在接收 良好、关封完整下接货并交货,而收货人在接收 时并没有对箱子外表状况、关封状况提出异议, 则表明承运人对该箱子货物责任告一终止,特别 是在CY-CY条款下,因为条款由收货人自行安排 是在CY-CY条款下,因为条款由收货人自行安排 内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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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货人事后两个月向该公司出具了两份证书: “一份是该国的海关出具的“海关监装证书”, 一份是该国的海关出具的“海关监装证书” 另一份是公证行出具的“装箱证明书“ 另一份是公证行出具的“装箱证明书“。这两份 证书分别证明货主实际装载出口的货物确系废铜, 而且数量与单证记载相符。作为收货人有理由怀 疑发货人工中做手脚,但不能怀疑发货人与海关、 公证行一起出具假证明。在发货人出具有效证书 并明确表示不承担责任情况下,该公司向国外保 险人提出保险赔偿(因该批货物成交价是CIF价, 险人提出保险赔偿(因该批货物成交价是CIF价, 由国外卖方投保) 由国外卖方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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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整箱货运输下无法确定货损发生区段和责任方时, 均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事实上是让保险人承 担“隐藏损害”赔偿责任。这在保险法则上不尽 隐藏损害” 合理,也不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有人认为 “隐藏损害”让保险人承担,只有在除正常保险 隐藏损害” 之外,加保“隐藏损害” 之外,加保“隐藏损害”险后,保险人才给予赔 偿,应该说,这一设想是合理的。但是否可行, 这不仅取决于保险人是否受理还取决于货主是否 愿意支付这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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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险人责任之确定 、
曾有人认为,在整箱货运输下,只要发生“ 曾有人认为,在整箱货运输下,只要发生“隐藏损 害”找保险人总能得到赔偿,无疑,此种观点是 错误的,至少是非常片面的,也可以说,误解了 保险人对“隐藏损害” 保险人对“隐藏损害”赔偿责任基础。对保险人 来说,提赔人提出的赔偿原则上具备两个条件, 保险人才给予赔偿。一是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发生 在保险人责任期限 在保险人责任期限内;二是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属 责任期限内;二是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属 赔偿责任范围内两个条件不可缺一。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内两个条件不可缺一。

06-《集装箱内货物受污染》案例分析

06-《集装箱内货物受污染》案例分析

《集装箱不适货造成货损索赔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箱包产生刺激气味是集装箱的油漆未干透所致,属于集装箱不适货,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虽然投保的是一切险,但一切险的承保责任也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是对任何风险所致的损失都负赔偿责任。

作为承运人,必须使其集装箱适货。

按常规和一般的工作程序,发货人作为集装箱的装箱人,应对箱体进行认真检查和感官测试,发现不合格的集装箱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并要求调换。

否则,按惯例,装箱人一旦未提出异议而接受集装箱,即集装箱被视为是合格的、适货的。

若由于此集装箱的原因发生货损、串味等,装箱人将难排除自己的责任。

现行的《集装箱货物装载管理办法》规定:供箱人应提供用箱人所需要的,并能适合货物装载、运输的集装箱。

如货物灭失、损失系由供箱人所提供的集装箱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所致,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则由供箱人负责赔偿。

同时又进一步规定:装箱人如发现箱子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时,应拒绝装货。

但如果装箱人继续使用该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的箱子,或未能及时把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和损害通知供箱人、运箱人,则该货物的灭失、损害由装箱人负责。

【案例启示】
承运人应该提供清洁、干燥、无味、无尘的适货集装箱,发货人在装箱前应对箱子进行检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纠纷。

货物损毁案分析

货物损毁案分析

货物损毁案分析在商业交易中,货物损毁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无论是在运输过程中还是在仓库存储期间,货物都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受损。

本文将对货物损毁案进行分析,探讨其原因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案例背景我们以一起货物损毁案作为例子,展开分析。

某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并投保了相应的货物损失险。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部分货物因为车辆事故而受损。

二、损毁原因分析货物损毁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如运输过程中的事故、自然灾害、不当搬运等。

在我们的案例中,货物损毁是由于车辆事故引起的。

事故可能是由司机的疏忽驾驶、不当加固等因素导致的。

三、法律责任分析根据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货物损毁应根据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货物损毁责任应由物流公司承担,因为他们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主要责任。

1. 合同约定首先,要根据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来确定责任分配。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流公司对货物损毁负有责任,那么物流公司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的签署是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2. 交易习惯其次,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有一些普遍的交易习惯,如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例》(INCOTERMS),可以作为裁决争议的依据。

根据INCOTERMS的规定,卖方和买方之间应明确确定货物损毁的责任承担。

3. 相关法律规定最后,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分配。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法规,例如《货运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们的案例,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事故导致货物损毁,根据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物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损失超过物流公司的保险赔偿限额,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纠纷。

四、防范措施和风险管理为了减少货物损毁案件的发生,各方应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

物流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确保驾驶员掌握安全驾驶知识和正确搬运技巧。

物流法律_案件分析(3篇)

物流法律_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物流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物流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物流法律案件,以期为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案件名称:某物流公司诉某货物托运人货物损失赔偿纠纷案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某物流公司与某货物托运人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托运人将其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

合同中明确约定,物流公司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年7月,物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乙地。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货物在途中受损。

托运人认为物流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2. 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应赔偿托运人货物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件分析1. 物流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流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

2. 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合同约定、实际损失以及可预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运输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运输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运输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运输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货物种类、运输费用等内容。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甲方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坏。

乙方认为甲方的运输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则认为,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违反了运输合同约定?2. 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3. 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分析(一)甲方是否违反了运输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然而,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甲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甲方违反了运输合同约定。

(二)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并非不可抗力因素。

因为驾驶员的操作属于其自身过错,是可以通过培训、管理等手段避免的。

(三)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违反了运输合同约定,导致货物损坏,给乙方造成了损失。

因此,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运输合同纠纷,具体包括合同履行、不可抗力认定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运输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货厢下落避让不及腰椎损伤事故案例分析

货厢下落避让不及腰椎损伤事故案例分析

货厢下落避让不及腰椎损伤事故案例分析事故经过:2006年2月21日11时30分左右,宝钢集团企业开发总公司综合开发公司回收服务公司一辆铁马15吨自卸车因排档杆发生故障抛锚,机修作业区汽修一班职工张XX (男、49岁)接到抢修指令后立即赶到现场。

由于故障部位在驾驶室与货厢中间,须将货厢顶起后才能修理。

张XX未注意到货厢只顶起一半且保险支架末撑起,就进行修理作业。

在修理过程中,因松了排档杆高低杆气缸的放气螺栓,导致货箱下落避让不及,被货厢备胎架压住右户造成腰椎损伤。

原因分析:(一)张XX因货厢下落避让不及,被货厢备胎架压住右肩造成腰椎损伤,是造成这起重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张XX末注意到货厢只顶起一半且保险支架未撑起,就进行修理作业,而且在修理过程中,松了排档高低杆气缸的放气螺栓导致货厢下落,是造成这起重伤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回收服务分公司车队未落实抢修现场安全监护措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

整改措施建议:(一)综合开发公司要将这起事故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并举一反三,发动职工查找身边的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切实加强全体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职工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安全规程。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急修、抢修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安全监护。

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张XX末注意到货厢只顶起一半且保险支架末撑起,就进行修理作业,而且在修理过程中,松了排档高低杆气缸的放气螺栓导致货厢下落,是造成这起重伤事故的主要原因。

张明棋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综合开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2、回收服务分公司车队末落实抢修现场安全监护措施,是造成这起重伤事故的原因。

车队负责人显X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综合开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整箱货运输“隐藏损害”》案例分析

《整箱货运输“隐藏损害”》案例分析

《整箱货运输“隐藏损害”》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对于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下“隐藏损害”责任之确定应依据如下原则:1.发货人责任之确定对发货人来说,在整箱货运输主要责任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选用集装箱时,应保证该箱子具备适航或适货条件,即在装箱之前,应对箱子进行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如该箱子不能满足货物装载运输,则应拒装,如事实上该箱子不能满足货物装载运输,发货人仍将货物装载箱内,一旦造成货损事故,该货损事故则由发货人承担。

二是装载箱内的货物包装应牢固,标志清晰、内容完整,以保证运输的安全性、牢固性、可靠性,三是在将装载货物后的箱子交由承运人时,箱子外表状况应良好、关封完整,箱号、关封号与单证记载一致。

此外,在“隐藏损害”发生后,力求出具由海关或公证行验货、装箱的证书。

这样,即使收货人向发货人提出“隐藏损害”赔偿,发货人也可解除责任。

除非收货人确有证据证明该货物灭失或损害确由发货人过失所致。

2 承运人责任之确定对承运人来说,整箱货运输下只要在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下接货并交货,而收货人在接收时并没有对箱子外表状况、关封状况提出异议,则表明承运人对该箱子货物责任告一终止,特别是在CY-CY条款下,因为条款由收货人自行安排内陆运输,除非收货人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害的“隐藏损害”确能举证说明承运人过失所致,但同样承运人可反举证解除自己责任,对于承运人整箱货运输下“隐藏损害”责任之确定,一是依据提单上的正面条款,二是依据提单上对整箱货的批注。

3 收货人责任之确定对收货人来说,在接收整箱货时,应认真检查箱号、关封号是否与单证记载一致,此外,箱子外表状况是否良好,关封有无异常状况,如箱子外表有损或关封有异常,则应在设备交接单、提货单上加注,以便一旦发生“隐藏损害”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因为,收货人在提取整箱货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则表明承运人已完整交货。

【案例启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工作的人员务必加强工作责性,做到单箱相符、单单相符、箱货相符。

《整箱货运输“隐藏损害”》案例背景

《整箱货运输“隐藏损害”》案例背景

《整箱货运输“隐藏损害”》案例背景
杭州一家公司出口一批工艺品去意大利,提单上注明CY-CY;“SLCAS”;并由承运人加注“SAY ONE CONTAINER”,收货人打开箱门拆箱时,发现箱内装载的并非工艺品,而是石头和砖头,收货人即通知警方。

经过一系列的侦破,最终查明是码头堆场的工人与海关勾结捣箱后伪造关封所致。

杭州工艺品公司出口装载的确系工艺品,而且进口国海关也知道这一装箱情况,于是在该箱子卸船运至堆场堆存期间,海关在验货后没有将关封扣死,然后由码头工人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捣箱装载后再将关封扣死, 如警方没有侦破这一案例,收货人也无法举证责任方,同样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

问: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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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箱货运输“隐藏损害”案例分析
例1 上海某公司从国外进口6个集装箱的废铜,进口提单上注明CY-CY;“SLAC”字样,该公司从码头堆场将箱子拉到拆箱地点,打开箱门发现箱内装载的是废钢铁。

在收到这批货6个月后,该公司才迟迟向国外发货人提出索赔,理由:一是提单加注“SLAC”,发货人明知装卸的是废钢铁,而提单货物内容加注的是费铜。

国外发货人事后两个月向该公司出具了两份证书“,一份是该国的海关出具的”海关监装证书,另一份是公证行出具的“装箱证明书“。

这两份证书分别证明货主实际装载出口的货物确系废铜,而且数量与单证记载相符。

作为收货人有理由怀疑发货人工中做手脚,但不能怀疑发货人与海关、公证行一起出具假证明。

在发货人出具有效证书并明确表示不承担责任情况下,该公司向国外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因该批货物成交价是CIF价,由国外卖方投保),但国外保险人拒赔,理由:一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报的标的是废铜,并非废钢铁,而箱内实际装载的是废钢铁,标的不一。

二是投保人有可能向保险公司做欺诈保险,如是这样,保险公司不但不赔,必要时保留追诉权利。

显然,该公司也无法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

于是该公司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但船公司同样拒赔。

理由:一是进口提单上记载CY-CY条款,收货人在码头堆场提货时,只有对箱子外表状况、关封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承运人责任即告终止。

二是收货人在将箱子拉出堆场时,设备交接单上没有任何批注,这表明承运人已履行完整交货责任。

该案由于收货人无法举证确定责任方,最终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例2 杭州一家公司出口一批工艺品去意大利,提单上注明CY-CY;“SLCAS”;并由承运人加注“SAY ONE CONTAINER”,收货人打开箱门拆箱时,发现箱内装载的并非工艺品,而是石头和砖头,收货人即通知警方。

经过一系列的侦破,最终查明是码头堆场的工人与海关勾结捣箱后伪造关封所致。

杭州工艺品公司出口装载的确系工艺品,而且进口国海关也知道这一装箱情况,于是在该箱子卸船运至堆场堆存期间,海关在验货后没有将关封扣死,然后由码头工人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捣箱装载后再将关封扣死, 如警方没有侦破这一案例,收货人也五法举证责任方,同样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

类似案例国内也已发生多起,所以,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务必加强工作责性,做到单箱相符、单单相符、箱货相符。

综上所述,对于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下“隐藏损害”责任之确定应依据如下原则:
1 发货人责任之确定
对发货人来说,在整箱货运输主要责任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选用集装箱时,应保证该箱子具备适航或适货条件,即在装箱之前,应对箱子进行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如该箱子不能满足货物装载运输,则应拒装,如事实上该箱子不能满足货物装载运输,发货人仍将货物装载箱内,一旦造成货损事故,该货损事故则由发货人承担。

二是装载箱内的货物包装应牢固,标志清晰、内容完整,以保证运输的安全性、牢固性、可靠性,三是在将装载货物后的箱子交由承运人时,箱子外表状况应良好、关封完整,箱号、关封号与单证记载一致。

此外,在“隐藏损害”发生后,力求出具由海关或公证行验货、装箱的证书。

这样,即使收货人向发货人提出“隐藏损害”赔偿,发货人也可解除责任。

除非收货人确有证据证明该货物灭失或损害确由发货人过失所致。

2 承运人责任之确定
对承运人来说,整箱货运输下只要在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下接货并交货,而收货人在接收时并没有对箱子外表状况、关封状况提出异议,则表明承运人对该箱子货物责任告一终止,特别是在CY-CY条款下,因为条款由收货人自行安排内陆运输,除非收货人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害的“隐藏损害”确能举证说明承运人过失所致,但同样承运人可反举证解除自己责任,对于承运人整箱货运输下“隐藏损害”责任之确定,一是依据提单上的正面条款,二是依据提单上对整箱货的批注。

3 收货人责任之确定
对收货人来说,在接收整箱货时,应认真检查箱号、关封号是否与单证记载一致,此外,箱子外表状况是否良好,关封有无异常状况,如箱子外表有损或关封有异常,则应在设备交接单、提货单上加注,以便一旦发生“隐藏损害”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因为,收货人在提取整箱货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则表明承运人已完整交货。

4 保险人责任之确定
曾有人认为,在整箱货运输下,只要发生“隐藏损害”找保险人总能得到赔偿,无疑,此种观点是错误的,至少是非常片面的,也可以说,误解了保险人对“隐藏损害”赔偿责任基础。

对保险人来说,提赔人提出的赔偿原则上具备两个条件,保险人才给予赔偿。

一是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发生在保险人责任期限内;二是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属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内两个条件不可缺一。

如整箱货运输下无法确定货损发生区段和责任方时,均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事实上是让保险人承担“隐藏损害”赔偿责任。

这在保险法则上不尽合理,也不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有人认为“隐藏损害”让保险人承担,只有在除正常保险之外,加保“隐藏损害”险后,保险人才给予赔偿,应该说,这一设想是合理的。

但是否可行,这不仅取决于保险人是否受理还取决于货主是否愿意支付这一费用。

本文通过提单条款、提单批注、案例分析,以及交接双方责任划分,对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下“隐藏损害”作了叙述,希望其内容对集装箱运输业或相关人员能有借鉴作用。

货代公司要避免的风险
最近,天津海事法院和天津高级法院判了不少同样类型的案子,判决货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据笔者了解,最少有一家原来经营不错的发代公司已经倒闭。

另外一家经营的已经相当大的货代公司也因这类案件遭受了惨重的损失;究竟结果怎么样,现在还很难讲。

为了帮助大家避免这种风险,现将本案介绍如下供大家参考。

备注说明,非正文,实际使用可删除如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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