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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在国际贸易和航运领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纠纷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还可能对各方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让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某贸易公司 A 与一家航运公司 B 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遭遇了恶劣天气,部分货物受损。

贸易公司 A 认为航运公司 B 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货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航运公司 B 则指出,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恶劣天气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在货物运输的代理环节也出现了问题。

贸易公司 A 委托了代理公司 C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等手续。

但代理公司 C 由于疏忽,未能按时完成相关手续,导致货物延误到达目的地,给贸易公司 A 造成了额外的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多个法律焦点。

首先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责任划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在运输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

但对于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承运人是否能够免责,需要具体分析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

如果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有明确约定,并且承运人能够证明恶劣天气确实超出了其合理的预见和控制范围,那么承运人可能会被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其次是代理公司的责任问题。

代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

如果由于代理公司的过错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代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代理公司 C 未能按时完成报关、报检手续,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对贸易公司 A 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

贸易公司 A 需要提供货物受损的证据,如货物检验报告、损失清单等,以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和原因。

航运公司B 则需要提供关于恶劣天气的相关证据,如气象报告、航海日志等,以支持其不可抗力的主张。

代理公司 C 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和情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引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

在贸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纠纷。

本文将对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评析,分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情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运送到乙公司的指定目的港。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了损坏,并且承运人丙公司对此事负有一定的责任。

分析合同履行情况,需要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合同的约定,甲公司作为托运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作为收货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接受货物。

丙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运送货物。

责任归属接下来,需要确定货物损坏的责任归属。

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对货物承担一定的保管责任。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由于货物已经出现损坏,可以认定承运人丙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不当操作或疏忽,应对货物损坏承担一定的责任。

证据必要性在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案件时,充分的证据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需要甲、乙、丙三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运输记录、货物状况证明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法院判断责任归属和确定赔偿金额。

解决方案针对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甲、乙、丙三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商定赔偿金额和责任归属等问题,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果,甲、乙、丙三方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相对快速和成本较低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由专业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并做出裁决。

3. 诉讼解决: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办法解决纠纷,甲、乙、丙三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通过法院进行审理,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是一类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件。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确定责任归属,并收集充分的证据。

2023修正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2023修正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引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展开分析和评析。

案例背景- 双方当事人:甲方(货主)和乙方(承运人)- 货物类型:钢材- 货物数量:1000吨- 运输路线:中国上海港至美国纽约港- 合同约定: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价格,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装货港口交付到目的港口,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发现货物部分损坏,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纠纷分析1. 缺陷货物的责任归属甲方声称货物损坏是由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而乙方辩称货物在装船前已经存在损坏,与其运输过程无关。

对于货物损坏的责任归属,需要考虑货物装运前和运输过程中的情况。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货港口交付到目的港口,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因此,乙方应对货物处于运输过程中的损坏负责。

2. 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合同约定了CIF价格,即成本、保险费和运费。

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保险范围应包括货物损坏的赔偿。

甲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也可以向乙方主张赔偿。

乙方要提供保险费用支付凭证和运输保险单,以便甲方进行索赔。

3. 通知责任和证明责任甲方在发现货物损坏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损坏货物的证据。

通知要包括详细的损坏情况、时间、地点等信息,以确保乙方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保留证据。

甲方需提供相应的损坏货物照片、装运清单、提单等证明材料,以便乙方核实索赔事实。

4.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条款中通常规定了相关法律的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案中,由于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可能适用的法律涉及到国际贸易法、航海法、海商法等。

当甲方与乙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结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甲方是货主,乙方是承运人。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合同文档示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双方为解决纠纷,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1.1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第二条合同内容2.2双方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具体纠纷事项如下:(1)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运输货物,导致甲方遭受损失;(2)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给乙方造成了损失。

第三条解决方案3.1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并签订本合同。

3.2甲方同意支付原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乙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运输货物。

3.3双方同意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违约责任4.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2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下:(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原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作为违约金;(2)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运输货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如果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条合同效力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原合同副本;2.运输费用支付凭证;3.货物运输单据。

========本合同更广泛的场景,特设场景及条款========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特殊货物(如危险品、易腐品)运输:增加条款:a.甲方必须提供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货物的性质、类别、数量、体积、重量等信息。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运输是采用采用各种方式实现人和物在空间的安全位移。

它包括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五种方式。

地球表面的四分之三是被海洋所包围,国际贸易量中的90%是靠运价低廉的水路运输来完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xx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7(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2024年-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2024年-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海上运输合同,约定由A 公司将一批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输至欧洲某港口。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数量、品质、装运时间、运费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货物未能按时抵达目的地,导致B公司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B公司认为A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确保货物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目的地。

然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由于遇到恶劣天气、航线调整等原因,货物未能按时抵达。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5条规定,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B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的损失。

3.不可抗力因素A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主张,货物未能按时抵达目的地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该不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恶劣天气和航线调整虽然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但A公司作为专业运输公司,应当具备应对此类情况的能力。

因此,A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4.赔偿范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相等。

在本案中,B公司因A公司违约导致货物延期抵达,进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A公司应赔偿B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案例结论四、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海上运输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货物安全、准时抵达目的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由于复杂的运输环境和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一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评析,探讨纠纷的原因、法律适用和解决办法,以期为今后类似纠纷案提供参考。

案例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的货物从港口A运送至港口B。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严重损坏。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运输中存在过错,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纠纷的原因:1.托运单据不完善:纠纷中的一大问题是托运单据不完善。

托运单据是确定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但在此案中,托运单据缺少相关详细信息,如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包装等。

这给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2.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纠纷的核心问题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了严重损坏。

货物的损坏可能是由于运输公司不当操作、不适当的包装或不可预见的海上天气等原因引起的。

然而,针对损坏货物的责任的认定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律适用:1.适用合同法: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依据合同法可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束。

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法院将考虑合同的有效性、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2.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海商法规定了运输人责任、货物保险以及迟延交货等问题。

在案件中,法院将在适用海商法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运输人是否存在过错。

解决办法:1.举证责任的分担:根据我国法律,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或违约行为。

在提供了证据的前提下,被告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指控。

在此案中,甲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坏,而乙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损坏与其无关。

2.仲裁或诉讼:针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纠纷方式,其程序相对简单、效率较高。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1范本)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1范本)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概述在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然而,由于运输环境复杂、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的适用等因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也较为常见。

本文将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评析,并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

案例分析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中,某甲公司作为出口方,将货物委托给某乙公司进行海上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损坏,并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最终将此案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争议焦点1.运输风险分担: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关于运输风险的分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和《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通常情况下,运输风险自货物装船起至货物卸船止由承运人承担。

然而,在本案中,双方对运输风险的分担存在争议,导致了后续的纠纷。

2.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也是一项关键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承运人应当为货物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保障货物的安全。

然而,在本案中,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加剧了纠纷的发生。

3.运输时间的约定: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输时间。

然而,在本案中,由于某乙公司未能按时进行货物运输,导致了货物滞留和可能的经济损失。

因此,运输时间的约定也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律问题分析1.运输风险的分担:根据国际惯例和《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规定,运输风险通常由承运人承担。

因此,某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货物损坏的原因复杂多样,需要仔细分析确定责任,并结合协议约定进行裁决。

2.保险责任的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应当为货物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保障货物的安全。

然而,在本案中,某乙公司未能履行保险责任,从而加剧了纠纷。

根据国际保险惯例,货主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某乙公司追究保险责任,并申请相应的赔偿。

近三年航运代理纠纷案例分享

近三年航运代理纠纷案例分享

近三年航运代理纠纷案例分享一、案例一:货物延迟交付引发的纠纷(2021年)话说有这么一家外贸公司,跟国外的客户签了个大单子,要把一批超级酷炫的电子产品运到欧洲去。

他们找了一家航运代理公司,这代理公司看着也是挺靠谱的那种。

外贸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早早地就把货物交给了航运代理,满心期待着货物能按时到达欧洲。

可谁知道呢,左等右等,就是不见货物到达目的地。

结果呢,国外的客户火冒三丈,说要取消订单,还要追究外贸公司的违约责任。

外贸公司这就急眼了,回过头来找航运代理理论。

航运代理这边呢,说是遇到了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像什么海上天气恶劣啦,某个港口突然拥堵啦。

但是外贸公司可不买账啊,他们觉得航运代理就应该提前做好预案。

这事儿就闹到了法庭上。

法庭在审理的时候就发现,航运代理虽然确实遇到了一些客观因素,但是他们在应对这些情况的时候不够积极主动。

比如说,在知道港口可能拥堵的时候,没有及时安排货物转港或者调整运输计划。

最后呢,法庭判定航运代理公司要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外贸公司因为货物延迟交付而遭受的损失,像货物的仓储费用、国外客户索赔的部分金额等等。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航运代理在遇到突发情况的时候,可得机灵点,不能干等着。

二、案例二:运费计算错误导致的纠纷(2022年)有个小的生产企业,要把自己生产的一些特色小玩意儿运到东南亚去拓展市场。

他们和航运代理谈好了运费,是按照货物的重量和体积的某个计算公式来确定的。

结果呢,等货物都运走了,航运代理给生产企业发账单的时候,这生产企业一看,差点没跳起来。

这运费比当初说好的多了一大截呢。

生产企业就去质问航运代理,航运代理解释说,他们在计算的时候把货物的某个尺寸量错了,而且还在计算公式里用错了一个系数。

生产企业肯定不干啊,说你们这是自己的失误,怎么能让我来承担多出来的费用呢。

航运代理一开始还想打马虎眼,说这就是个小失误,大家可以协商解决,但是协商的方案就是让生产企业承担一部分额外费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引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因为涉及到物流、国际运输等多个环节,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该类案件的评析进行探讨。

案件背景该案件涉及买卖双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为中国某贸易公司,被告为外国某货运公司。

原告购买了一批货物,委托被告进行海上运输。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后,原告发现货物遭到损坏,随即提起了诉讼。

法律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国际法律和国内法律。

国际法律在国际海上运输中,最常用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海洋货物运输公约》(Hague-Visby Rules)。

CISG是适用于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其中包含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与风险分担等内容。

而H ague-VisbyRules是适用于国际海洋运输合同的公约,其中规定了运输期间对货物的责任与义务。

国内法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属于运输合同范畴,适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海商法》等专门的海商法律法规,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以下争议点:1.货物损坏责任划分: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货物运输期间的损坏责任,而被告则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原告在包装和装载方面存在疏忽所致。

2.运输工具选择:案件中,原告委托被告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但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却出现了损坏情况。

原告指责被告选择了不适当的运输工具,从而导致了货物损坏。

3.索赔金额计算:原告要求被告对损坏的货物进行赔偿,但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存在分歧。

判决结果与评析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结果为:1.货物损坏责任划分: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货物运输期间的损坏责任,并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包装和装载方面存在疏忽。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们先来讲个故事啊。

有这么个公司,就叫甲公司吧,它和乙船运公司签了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甲公司呢,要把一大批超酷的电子产品运到国外的某个地方去,那可是满满的好几大箱呢。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1. 货物延迟交付。

按照合同规定啊,乙船运公司得在某个日期之前把货物送到目的地。

结果呢,这船就像个老蜗牛似的,在路上慢悠悠的,比预定的时间晚了好多天才到。

这可把甲公司给急坏了,为啥呢?因为甲公司已经和国外的客户说好了交货时间,客户那边都等着这些电子产品上架销售呢,这一延迟,人家客户就不高兴了,说要扣甲公司的钱,甲公司就觉得这损失得让乙船运公司来承担。

2. 货物损坏。

这还不算完,等货物到了目的地之后,甲公司打开箱子一看,心都凉了半截。

好多电子产品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有些屏幕都裂了,就像蜘蛛网似的,还有些零件都散架了。

甲公司就寻思,我把好好的货物交给你乙船运公司,你怎么就给我弄成这样了呢?这肯定也是你们的问题啊。

三、双方的主张和证据。

1. 甲公司。

主张:甲公司觉得乙船运公司得赔偿因为延迟交付造成的自己对客户的违约损失,还有货物损坏的全部损失。

甲公司算得可仔细了,包括因为延迟交货被客户扣的钱,重新给客户补货的成本,还有货物损坏导致的产品价值下降的损失,总共加起来是个不小的数目呢。

证据:甲公司拿出了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上面明确写着交货日期和违约责任;还有货物装船前的完好证明,这个证明是由一个很权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显示货物在交给乙船运公司的时候那可是完好无损的。

另外,甲公司还提供了目的地港口的卸货记录,记录显示货物到达时就已经有损坏的情况了。

2. 乙船运公司。

主张:乙船运公司可不这么认为。

他们说延迟交付是因为海上遇到了不可抗力,比如说突然刮起了超级大的风暴,那船根本就没法按照正常速度行驶,这不是他们的错。

对于货物损坏呢,他们觉得是货物本身包装有问题,在运输过程中就容易损坏,和他们的运输操作没多大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家贸易公司,咱就叫它A公司吧。

A公司和国外的一个大客户签了个大单,要出口一大批超酷炫的电子产品,什么智能手表、无线耳机之类的。

为了把这些宝贝安全运到国外,A公司就和一家航运公司B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里规定得明明白白的,货物得在某个日期之前,完好无损地运到指定的港口。

二、纠纷产生。

1. 延迟交货。

到了该交货的日子,国外的客户在港口望眼欲穿,可是连船的影子都没瞧见。

原来啊,航运公司B在途中遇到了一些意外情况。

他们的船在某个海域被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困住了,在港口滞留了好几天。

这一滞留可不得了,直接就导致货物延迟交付了。

A公司这边就炸锅了,因为国外客户那边因为延迟收货,要对A公司进行巨额罚款,这可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啊。

A公司就去找B公司理论,说:“你们这可不行啊,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的交货日期,现在可好,我要因为你们赔一大笔钱呢。

”B公司呢,觉得自己很委屈,说:“这风暴又不是我能控制的,这属于不可抗力啊。

”2. 货物损坏。

好不容易船到港了,A公司又发现了新的问题。

打开集装箱一看,那些原本精致的电子产品,好多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有的智能手表屏幕碎了,有的无线耳机盒子都瘪了。

A公司这下更生气了,这就好比你精心准备了一份礼物,结果送到别人手上的时候,礼物都破破烂烂的了。

A公司觉得B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肯定没有好好照顾货物,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的损失。

B公司却辩称,在装货的时候,这些货物就已经存在一些潜在的损坏风险了,和他们运输过程没关系。

三、分析。

1. 延迟交货。

对于B公司说的不可抗力,这事儿得好好掰扯掰扯。

不可抗力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里确实是一个可以免责的因素,但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

这场风暴是不是真的严重到足以导致这么长时间的滞留?B公司得拿出证据来,比如气象报告之类的。

如果确实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责任。

但是,B 公司有没有采取一些合理的措施来尽量减少延迟的时间呢?比如说有没有及时通知A 公司这个情况,或者有没有寻找其他可行的航线或者运输方式。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运输导航行业标准货物运输合同.doc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运输导航行业标准货物运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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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_合同
关于货物降价损失一项,由于该货物不是季节性货物,亦非受到损坏,故降价非迟延交付所造成的必然损失,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行为,与承运人无关,故对该项请求亦不应予以支持。

7、原告系本案提单项下货物的托运人,本案提单已由原告背书转让。

随着提单的转让,根据合同享有的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已由托运人转移给收货人。

因此原告做为本案提单的托运人来说,不享有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

8、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加拿大买方R&G公司出具的将索赔权转让给原告的函件,根据该转让行为,原告取得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

但所谓权益转让,只能是出让人转让其根据运输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就本案来说,R&G公司只能将其因承运人违反合同而遭受损失所产生的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即索赔权产生的依据是R&G公司遭受的损失。

本院注意到,原告所提赔的损失(买卖合同违约金、补发货物运费、货物降价损失)均系原告损失而非R&G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原告依据权益转让书向承运人请求赔偿上述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天津海事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判决驳回原告山西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两篇)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两篇)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二)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出现的纠纷,涉及到货物运输、船舶、货主以及承运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深入分析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包括案情、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裁决结果。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帮助解决类似纠纷。

一、案情介绍:该纠纷案涉及一艘从中国港口运往南美洲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

合同约定货物由中国货主运往南美洲的目的港口,由承运人负责进行运输。

然而,在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和船舶设备故障,导致货物受损。

二、争议焦点:1.货物责任: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货主认为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要求赔偿。

而承运人则主张货物受损是因为不可抗力,拒绝承担责任。

2.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运输时间和交付地点,但承运人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并在交付地点损坏货物。

货主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3.运费争议:承运人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货物受损,货主应支付全部运费。

而货主主张根据货物实际运输情况,承运人应减免一部分运费。

三、法律适用:1.海商法: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九条,若船舶、货物遭受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裁决结果:1.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货主损失的相应金额。

2.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货主因延迟交付货物而造成的损失。

3.根据货物实际运输情况,扣减一部分运费。

综上所述,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通过法律适用和仲裁裁决的过程,该案的争议焦点得到了解决,货主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和满意的结果。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相关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妥善处理纠纷,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商业信誉的维护。

国际海运法律争端案例(3篇)

国际海运法律争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中国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与某欧洲船东公司(以下简称“欧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租赁合同,租用欧方公司所属的一艘集装箱船。

合同约定,该船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货物运输,租期自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

2019年7月,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该船与一艘韩国籍货轮发生碰撞,导致船舶损坏,部分货物损失。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我国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碰撞责任划分2. 船舶损坏及货物损失赔偿金额3. 保险理赔问题三、案件事实1. 碰撞责任划分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的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碰撞。

事故发生时,双方船舶均处于航行状态,但均未能严格遵守COLREGs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中方公司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未能保持足够的船首向,未能及时发现前方障碍物;而欧方公司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船舶,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避碰措施。

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双方共同责任。

2. 船舶损坏及货物损失赔偿金额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碰撞导致中方公司船舶受损严重,需进行大规模维修。

经评估,船舶维修费用约为100万美元。

同时,事故导致部分货物损失,损失价值约为20万美元。

3. 保险理赔问题双方船舶均投保了相应的船舶保险和货物保险。

事故发生后,双方保险公司分别进行了理赔调查。

经调查,保险公司认为,由于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双方共同责任,因此无法全额赔付。

四、法院判决1. 碰撞责任划分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双方共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责任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划分。

经审理,法院判定中方公司承担50%的责任,欧方公司承担50%的责任。

2. 船舶损坏及货物损失赔偿金额法院判决,中方公司承担50%的船舶维修费用,即50万美元;承担50%的货物损失价值,即10万美元。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摘要本文档讨论了一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涉案合同主要包括运输合同、装卸合同和保险合同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案件的背景、纠纷的原因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一些建议用于解决该纠纷。

1. 案件背景该纠纷案涉及一家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发货人)与一家海运公司(以下简称船东)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船东将承担将货物从发货港运送到目的港的责任。

货物包括大量电子产品,总价值达百万美元。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货人发现有15%的货物严重损坏,货物价值损失惊人。

2. 纠纷原因货物损坏的原因尚未确定,但发货人认为这是船东在运输过程中的疏忽造成的。

发货人指控船东未经适当的保护和包装,导致货物在海运过程中遭受损害。

船东则主张货物的损坏是由于发货人在装卸过程中的错误操作引起的。

根据装卸合同的条款,发货人有责任确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3. 相关法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法:根据相关货物运输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即船东)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安全保护。

•装卸合同法:根据装卸合同法规定,装卸方(即发货人)应当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和保护,并确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害。

•保险法:如果涉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发货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获得赔偿。

4. 案件解决建议针对该纠纷案,以下是一些建议可以帮助解决纠纷:•双方应该积极合作,共同调查货物损坏的原因。

可以聘请专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和鉴定,并提供调查报告作为证据。

•发货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如果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赔偿,发货人可以寻求赔偿的同时,洽谈与船东的赔偿协议。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寻求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另外,双方也可以考虑修改相关合同条款,以确保今后类似纠纷的避免。

5. 结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纠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情背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是指在海洋航运过程中,因合同约定或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涉及货物运输、运费支付、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迟等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一环,其纠纷解决对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保障海洋航运市场稳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纠纷案例分析以一起涉及中国某贸易公司与美国某进口商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例,详细分析如下:案例描述中国某贸易公司与美国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以中国某港口为起运港口,美国某港口为目的港口进行运输。

合同中规定货物种类、数量、装载时间及目标港口的交付时间等详细条款。

纠纷原因在货物装载后的海上运输过程中,因为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导致航行时间延迟。

货物到达目标港口的时间严重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进口商因此向贸易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双方主张1. 进口商主张,由于货物延迟交付,导致其无法按照约定时间销售货物,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贸易公司赔偿。

2. 贸易公司主张,货物运输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船舶受到恶劣天气的影响,无法按时到达目标港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判决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条款,船舶受到恶劣天气的影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贸易公司主张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在该案件中,由于货物延迟交付是由于恶劣天气导致船舶无法按时到达目标港口,因此贸易公司成功免责。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关于延迟交付的违约金或赔偿条款,进口商的索赔请求被法院驳回。

纠纷解决方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化,常见的方法包括:1. 协商解决: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2. 仲裁解决: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中规定仲裁解决合同争议,选择一个中立、公正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3. 诉讼解决:在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海运法律争端案例(3篇)

国际海运法律争端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海运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法律争端时有发生。

本文以“XX轮沉没事件”为例,探讨国际海运法律争端的产生、解决途径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背景XX轮是我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一艘万吨级散货船。

2019年5月,XX轮在执行运输任务途中,遭遇强风暴,导致船体严重受损,最终沉没。

沉没事件导致船上货物全部损失,给我国航运公司及货主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船舶损失的责任归属2. 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3. 保险赔偿范围及数额四、案件处理过程1. 船舶损失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船舶所有人可以免除责任。

本案中,XX轮沉没是由于强风暴这一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船舶所有人无需承担船舶损失的责任。

2. 货物损失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本案中,XX轮沉没导致货物损失,但由于强风暴是不可抗力因素,承运人无需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3. 保险赔偿范围及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XX轮及货物均投保了全损险。

由于强风暴是不可抗力因素,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保险赔偿范围及数额,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

航运公司认为,由于强风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保险人应全额赔偿船舶及货物的损失。

而保险人则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赔偿范围仅限于保险价值,应按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五、案件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船舶损失的责任归属:XX轮沉没是由于强风暴这一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船舶所有人无需承担船舶损失的责任。

2. 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XX轮沉没导致货物损失,但由于强风暴是不可抗力因素,承运人无需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该案件是一起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以下将对该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案情回顾:在这起案件中,甲方作为货主与乙方作为承运人之间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将负责运输甲方的货物,并将其准时交付给指定的目的港口。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货物没有按时到达目的地港口,给甲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合同纠纷分析:首先,我们需要对合同中与运输时间约定相关的条款进行核查。

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乙方作为承运人有责任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然而,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货物的运输时间明显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

此外,甲方还提供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据,这进一步加强了甲方主张的合理性。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合同中与不可抗力相关的条款。

根据普通国际贸易合约惯例及国际商务惯例,对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货物送达延误,承运人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这需要通过下列几点来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运输时间延误,合同中还需要规定相关的赔偿责任豁免条款。

针对该案件,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规,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货物的运输时间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乙方存在违约行为;2.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货物的运输造成了一定的延误;3. 甲方提供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能够证明该事件确实属于不可抗力范畴;4. 根据普通国际贸易合约惯例及国际商务惯例,承运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以上分析,建议甲方在诉讼中主张如下:1. 要求乙方的违约责任;2. 申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以及其对货物运输造成的延误;3. 引用相关法规,说明承运人通常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不承担赔偿责任;4. 引用普通国际贸易合约惯例及国际商务惯例,支持申请赔偿责任的豁免。

一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评析

一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评析

一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评析董世华D01:10.16176/ki.21-1284.2020.11.008[提要]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国际货运代理 企业经常以其不负责目的地清关事务作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

本案从委托事务的合同目的出发,界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合同义务,即及时了解我国及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检疫法规及政策,使受托货物及包装的熏蒸、检疫行为达到目的地检疫检验的要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违反上述合同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及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综合认定其承担责任的范围,该责任范围包括货物损失、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损失、与货物相关的预期利益损失及与诉讼相关的损失。

嗓情]2018年11月初,甲就涉案货物从中国上海运输至加拿大蒙特利尔的货运代理费用向A公司询价。

甲接受报价后向A公司发送了托运物品明细。

A公司与甲确认涉案货物包含需要熏蒸的实木货物,同时将其公司上海收货地址告知甲。

之后甲向A公司支付了熏蒸费、商检费合计人民币3000元,以及海运费、报关费、短驳费、码头费合计人民币34450元。

A公司陆续完成货物的集港、装箱、订舱事宜。

11月27日,涉案货物装船,承运人签发提单,记载收货人及通知人均为Z3精品咖啡有限公司、装货港上海、卸货港温哥华、交货地蒙特利尔等。

甲的儿子乙负责货物在蒙特利尔的清关工作。

11月30日,A公司向甲发送涉案货物熏蒸/消毒证书。

后经法院与上海海关核实,该证书所涉货物并非本案货物。

12月23日,货物到达温哥华。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对货物进行了查验,其以货物木质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缺少必要的IPPC标识为由,拒绝货物入境。

经甲多次与A公司沟通,A公司确认先将货物退运回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以A公司香港分公司作为货物退运的收货人。

2019年1月15日,乙代甲支付了货物在加拿大的检验费用及从加拿大退运回香港的费用合计11235.43加元。

2月19日,装载涉案货物的船舶从温哥华起运。

3月12日,船舶抵达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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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_案例分析_商检指南_商务指南频道空运_货物_运输_合同原告:中国人民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凤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祖光,上海海事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芳,中国人民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出口二科职员。

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广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正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赔科科长、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嘉东,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陪科职员。

被告:中国对外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馨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述林,胡钦福,上海市白玉兰律师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分公司)因与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对外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及代理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浙江分公司诉称:被告远洋运输公司承运原告承保的750箱中国红茶时,提供了不清洁的集装箱,被告上海分公司作为装箱人又未尽职检查,致使串味污染,原告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

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以及从原告赔付收货人时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远洋运输公司辩称: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运输条款为FCL,即由发货人装箱、点数、铅封的整箱货物运输,被告所提供的集装箱应视为货物的包装,箱体检查应为发货人的职责;而且货物污染原因不明,原告赔付了收货人过于草率,是否公正,有待认定。

对于非被告原因引起的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并要求原告赔偿其因应诉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被告上海分公司辩称:被告受发货人委托进行装箱作业,只对装箱过程负责,不对以后发生的损失负责。

根据惯例承运人应该提供清洁、干燥、无味的集装箱,而且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对集装箱进行检查。

对于不可预知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发货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分公司委托浙江省钱塘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红茶从上海出口运往西德汉堡港。

钱塘外运公司又转委托被告分公司代理出口。

上海分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申请舱位。

作为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代理人的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U--5005420等3个20英尺集装箱。

由于运输条件是FCL,因此,上海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代理全权负责对货物的点数、积载,对集装箱的检查、铅封。

当年10月15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收到3个满载集装箱后代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原告浙江分公司处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

货物运抵汉堡,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BURMESTER·DUNCKER&JOLY申请查勘。

BURMESTER·DUNCKER&JOLY作为海外水险保险公司的、理赔代理人,指定HBGH公司的UweBerner先生负责货物,KRSP化学进行专门化验。

检验表明,250箱红茶受精萘污染。

为此,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损失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

在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

另又查明,该航次装运茶叶的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HTMU--5005420,在前一航次中曾装载过精萘从法国的登克尔至上海。

上述事实,有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茶叶分公司的出口茶叶发票、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签发的提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运输保险凭证、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西德汉堡BURMESTER·DUNCKER&JOLY以及其他专门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被告上海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装箱代理人,原告作为根据权益转让书取得索赔权利的保险人,身份都是明确的。

BURMESTER·DUNCKER&JOLY公司作为原告在汉堡商会登记并在汉堡初级法院商业登记处注册的海外水险保险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其身份是明确的。

在原告签发的运输保险凭证上,明确标明“所保货物,如发生损失事故,应当即通知本公司代理人BURMESTER·DUNCKER&JOLY查勘”。

因此,收货人申请该代理人进行商品检验是无可非议的。

BURMESTER·DUNCKER&JOLY出具的综合有关检验机构的报告表明,装在HTMU--5005420箱内的250箱红茶受精萘气味污染。

后又在上海查明,箱号为HTMU--5005420的集装箱前一航次从法国到上海装载的是精萘。

而本航次装载在该集装箱内的正好是250箱红茶。

汉堡BURMESTER·DUNCKER&JOLY出具的检验报告和事后在上海调查的事实完全一致,应认定HTMD--5005420集装箱前一航次残留的精萘气味是本航次250箱红茶串味污染的唯一污染源。

对货物的检验,承运人的代表也出席了。

BURMESTER·DUNCKER&JOLY在处理受污染的红茶时,措施合理,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认定。

远洋运输公司认为污染原因不明、原告在汉堡代理人的检查报告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轻率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意见,缺乏根据,不予支持。

根据国际惯例,集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

远洋运输公司签署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

而且两被告在其他航线的集装箱运输中也有协议规定,远洋运输公司应在船舱受载前5天,在港区的堆场提供清洁、干燥、无味、完整的空箱交上海分公司的运送车上。

根据国内集装箱运输的常规,承运人应保证提供适载的集装箱。

远洋运输公司以FCL条件之下的集装箱应视为货物包装的意见不能采纳,视为“海牙规则”中表述的“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才是正确的。

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知发货人托运的是极易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

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代理人签发CS432SSK-B173提单项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FCL,即由被告上海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箱、铅封。

尽管目前国家商检局还未明文规定对茶叶的集装箱实施法定检验,但是国家商检局制定的《集装箱检验办法》第五条规定,除法定检验外,“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办理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集装箱适载条件、清洁情况等单项鉴定。

上海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次茶叶装箱前,上海分公司没有申请商检,认为其对装货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

根据远洋运输公司提单背面条款第十二条规定,托运人装箱的集装箱,托运人在集装箱装箱或装载时之前通过合理检验即可明显发现集装箱的不适宜性或条件欠缺的,托运人应该负责。

尽管在本案发生的当时,对集装箱管理没有明确的法规,然而参照我国目前的规定,对集装箱管理原则是一贯的,即承运人应向装箱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集装箱。

装箱人在装箱前应认真检查箱体,不能保证货物安全的集装箱不得使用。

集装箱空箱交接标准是:箱体完好,水密、无漏光、清洁、干燥、无味,箱号及装载规范清晰。

本案产生货物污染的物质是HTMU--5005420集装箱前一航次装载后没有彻底消除的精萘气味。

精萘是一种有毒的化学工业品,这种物质散发的刺激气味是明显的,正常人可以嗅出。

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货物运抵汉堡时,还散发出浓重的气味,便难以认定上海分公司所称装箱前没有发现箱内有特殊气味的真实。

上海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发货人代理,在装箱前没有尽到认真查箱体的责任,违反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本案货损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远洋运输公司违背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疏忽大意,提供了不适载的集装箱,致使茶叶污染;上海分公司未能照常规认真检查箱体,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使茶叶污染成为事实。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上海分公司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海事法院于1991年8月22日判决:1.被告远洋运输公司承担茶叶污染的60%责任,赔偿原告4485.98英镑、1128.60德国马克,以及利息损失2025.53英镑、303.10德国马克;2.被告上海分公司承担茶叶污染的40%责任,赔偿原告2290.65英镑、752.40德国马克,以及利息损失1350.35英镑、202.06德国马克。

3.以上款项应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天内一次付清。

逾期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计算滞纳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09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500元,共计1052.09元,由被告远洋运输公司承担631.25元、被告上海分公司承担420.84元。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远洋运输公司称:承运人出具的调箱上并无集装箱箱号,取箱人是货主代理中国外运上海分公司;茶叶属食品范畴,货主代理未对空箱检验即装箱,因此残留气味污染茶叶的责任应由上海分公司承担;货主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时间已超过提单规定的时效,浙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即使承运人对本案负有责任,依据提单也应享受责任限制;本提单注明的收货人与实际提货人不一致;浙江分公司作为货主权益转让的受让人应予重新审定。

要求撤销原则,免除上诉人任何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浙江分公司辩称:被上诉人在一年期限内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并得到确认,依据提单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与远洋运输总公司的协议,应视为没有丧失时效;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装船后至卸货前,本次茶叶污染发生在装船前,作为集装箱所有人和承运人的上诉人在二审再提出享受“责任限制”的抗辩显属无理;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指示提单,收货人同时持有经过背书转让的正本保险单,货物运抵目的港曾由货方、船方、保险方代理联检,因此保险人的诉讼地位不容置疑。

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上海分公司辩称:上诉人作为名义上的供箱人负有提供空箱须适载的义务,没有提供清洁、无味的空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装载茶叶的集装箱需进行法定检验并无规定,上海分公司无义务检箱;精萘是挥发性物质,只有在密封的集装箱内经过较长的时间才会散发出残留气味,装箱前上海分公司并未闻到异味,原审判决上海分公司承担茶叶污染的部分责任无事实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上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接受货主托运申请后,负有满足发货人要求提供清洁、干燥、无味、适载的集装箱空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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