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不适航所致货损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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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不适航所致货损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1月10日,原告某面粉有限公司在英国购买了6000吨小麦,价值120万美元。交由某远洋运输公司经营的“远帆”轮承运。该轮2月11日在英国伦敦港装载原告的小麦,分别装于第二、三舱。开船前,船长收到一份远洋建议书,提及在“远帆”轮预定的航线附近很可能会遇到恶劣气候。2月11日至3月7日,该轮在预定航线上遇到了大风浪,风力8至11级。3月8日驶出风浪区,10日驶抵中国天津港。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远帆”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变热,变质。因此,原告对被告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小麦价款损失、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250余万美元。被告辩称自己在开船前和开船时已克尽职责,装货前对船舱盖板进行了水密试验,所布货舱及舱盖板上的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只是由于“远帆”轮在航程中,连续遇到大风暴,海水人舱造成货损,所以拒绝承担因海上灾难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问题]

1.本案中航运有限公司有哪些义务?

2.本案中航运有限公司应否负赔偿责任?

[分析]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在开航当时适航、适货而且配以合格船员、供应品和燃料;2.谨慎而妥善地管好货物,包括装船、积载、运送、保管、卸载等;3.及时开航、按规定航线行驶,不得无故绕航,尽速在协议航期内到达。关于救助海上人命财产或其他合理的绕航是允许的,承运人对合理绕航引起的损失是可以免除责任的;4.按托运人要求签收提单,并在到达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5.对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以及由于船舶未在约定受载期内到港因而给承租人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航运有限公司作为货物的承运人,也应负有上述几项义务,而在本案中,航运有限公司没有尽到保持船舶适航这一基本义务。关于承运人必须保持船舶适航,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出力,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装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装载处于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由于船舶不适航所致货物受损,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船舶的潜在缺陷所致货损,承运人是不承担责任的。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丢失或损坏是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对这条法律规定必须作全面正确的理解:1.

承运人经谨慎处理,克尽职责。2.货物损失须是由于船舶的潜在缺陷所引起。“潜在缺陷”是由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常规的合理的检查无法发现的缺陷。3.承托人须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航运有限公司没有克尽职责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因为船舶舱盖密封橡胶老化、变质、胀开、不水密和通风孔破损,导致大量海水流入舱内造成货损。这种货舱的表面缺陷是凭正常人的一般性注意即可发现的。而且航运有限公司在开航前还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进一步提醒该公司注意有关方面的问题,而该公司没有克尽职责,没有发现明显的、显而易见的缺陷,并且对航行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也未作出任何准备措施。所以航运有限公司应承担由于船物不适航所造成的货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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