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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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精选》之海上保险-10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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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精选》之海上保险题目:案例一. 船舶适航与投保资格认定的纠纷案1案例二. 一场火灾损失引发的保险追偿案2案例三. 未告知重要事实的货物损失索赔案案例四. 被保险人索赔遭拒纠纷案案例五.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损索赔案案例六. 共同海损追偿案3案例七. 雷兰德船运公司诉诺维奇联合火灾保险公司案案例八. 挪威仲裁机构裁定海湾油轮碰撞案案例九. 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提货不着索赔案案例十. 美国咖啡公司对离奇灭失货物保险利益认定案案例一. 船舶适航与投保资格认定的纠纷案4案情介绍原告:上海ZF轮船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2002年1月4日,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保)就“ZY”轮的保险向原告上海ZF轮船公司(以下简称ZF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

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同时约定,对于船舶不适航(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造成船舶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又约定,被保险人应当按期做好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ZY”轮的船舶所有人为上海钟裕实业有限公司,船舶经营人为ZF轮船,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舱655吨,后货舱645吨,核定船舶设计1资料来源:www_chinalawedu_com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荚振坤2资料来源:http://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董丽娟3资料来源:http://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荚振坤4资料来源:www_chinalawedu_com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荚振坤吃水为艏吃水2.973米,艉吃水3.505米,平均吃水3.25米。

2002年5月25日,“ZY”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约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宁波海事局签发了出港签证。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贸易公司,就叫它好运来贸易公司吧。

好运来公司做的是进出口生意,从遥远的大洋彼岸进口一批超级昂贵的电子产品。

为了保障这批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的安全,好运来公司可是花了大价钱在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就叫它安心保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规定,从货物装上船开始,一直到货物在目的港安全卸货,期间如果发生了什么意外,比如海盗抢劫、船只触礁或者火灾啥的,安心保保险公司就得负责赔偿。

船开出去没多久,就传来了坏消息。

船长发消息说遇到了超级大风暴,船在海上晃得像个醉汉,货物可能有损失。

等船好不容易到了港口,卸货的时候发现,那些昂贵的电子产品少了一大半。

好运来公司的老板当时就急眼了,这可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啊。

于是,好运来公司就拿着保险合同去找安心保保险公司索赔。

安心保保险公司呢,也不是吃素的。

他们派人去调查,发现这船的船长以前有过一些不太光彩的航海记录,像是为了节省成本,经常不按照规定路线走,而且这次大风暴的时候,船上的一些安全设备好像也有点问题。

保险公司就开始耍赖了,说:“你们这个情况啊,不是我们合同里该赔的范围。

这船长本身就不靠谱,说不定货物丢失是他自己搞的鬼呢。

”好运来公司一听就火了,说:“我们可是按照合同办事,买了保险,现在出了事你们就想推脱,没门儿!”于是,双方就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好运来公司拿出了各种证据,像货物的装船清单、航海日志的副本(虽然不完整,但能证明一些情况),还有港口卸货时候的清点记录。

安心保保险公司也拿出了他们调查船长的那些资料,试图证明船长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这时候,法官就开始仔细研究这份海上保险合同了。

合同里关于“除外责任”这一块写得有点模糊,对于船长有过失这种情况到底赔不赔没有明确说。

法官就想啊,这海上运输风险本来就大,要是保险公司随便找个理由就不赔,那买保险还有啥意义呢?而且好运来公司也不知道船长有那些小九九啊,他们只是按照正常流程购买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确实遭遇了风暴这个不可抗力因素。

航运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航运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航运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旨在为船舶、货物以及相关利益提供风险保障。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保险在保障航运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航运保险领域,由于合同条款的复杂性、保险责任范围的模糊性以及保险纠纷的多样性,时常出现保险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航运保险法律案例,探讨航运保险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我国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投保了船舶全损险。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导致船舶沉没。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以船舶沉没是由于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本案中,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需要结合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3. 案例分析(1)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在保险期间内,船舶沉没属于保险事故。

然而,被告认为船舶沉没是由于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对此,我们需要分析船舶沉没的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船舶沉没的主要原因是恶劣天气。

虽然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但恶劣天气是导致船舶沉没的直接原因。

因此,船舶沉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最新-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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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对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损失赔款等方式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的案例分析如下:案例一:船舶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损害某码头公司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其码头设施的安全。

一天,一艘货船因为航行速度过快,造成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害。

码头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确认该损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码头公司赔付了相应的损失金额,帮助码头公司进行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案例二:货船货物丢失事件一家进出口公司将数百吨货物运送到国外的目的地,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货物运输时的风险。

然而,货船在途中遭遇海上风暴,导致货物丢失。

进出口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文件。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后,确认货物确实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款,帮助其承担货物丢失的损失。

案例三:船只损坏事故一艘渔船在出海捕捞时不慎与其他渔船相撞,导致船只发生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工作。

船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船只损坏的照片和描述。

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故的经过和程度。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船主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帮助其修复和维护船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在保障海上财产及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一旦发生损失或事故,及时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渡过难关,确保海上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赔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的资料一:案例分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分折:从数字上看,一个是80%,另一个是20%,好像都是部分损失,其实不然。

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第一种情况,即纸张的损失80%,应属于全部损失;第二种情况下,印花棉布的损失20%,则属于部分损失。

这是因为,保险业务中的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在实际全损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部灭失,二是失去使用价值(如水泥变成硬块),三是虽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

从第一种情况看,纸张原来应该作为印刷书报或加工成其他成品,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因此属于实际全损第三种情况。

而印花棉布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棉布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

二案例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案例中的具体应用本案是关于船运稻米受损的近因的案例。

1936年4月23日,S轮装运加拿大A公司的50600袋稻米(共5080吨),从缅甸仰光开往不列颠哥伦比亚的Fraser River,A公司于1929年12月19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流动保险单(floating po1icy),为其稻米投保了平安险,承担海难(perils of the seas)及“其他所有风险、损失和意外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

每包免赔额3%。

船到达Fraser River时,发现所有的稻米都发热了,A公司认为稻米本身没有缺陷,货损是海难或“海上危险”(a peril of the sea)造成的,因而,要求保险公司对稻米的损失进行赔偿。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一方面损失是由于稻米自身的固有缺陷(inherent vice)造成的,大米在开航前就已经受热了;另一方面货损的近因是“间歇和反复的限制通风”(intermittent and repeated restrictions of ventilation),由于天气不好,舱口和通风机不得不关闭,使货物得不到通风,造成了稻米发热。

最新整理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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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xxx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案例9 3 1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9 3 1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9 3 1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海上运输中货物的安全和货物所有者的利益。

在实际的保险案例中,我们选择了案例9、3和16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运作和应用。

案例9:某公司C向国外购买了一批原材料,但在运输途中,货船遇到了台风袭击,导致货物严重受损。

货主C为自己的货物购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该公司即使遭受了重大损失,也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为货物所有者提供了一种经济上的保障,以应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货主C成功获得了赔偿,可以更好地维护其经济利益。

案例3:某公司A在跨国贸易中需要将商品从国外运送回国内进行销售。

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该公司购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然而,在运输途中,货船不幸遭遇海盗袭击,货物被劫持。

公司A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和保险合同,成功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了货物的全额赔偿。

这个案例再次证明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性和保护货主利益的优势。

案例16:某公司B从国外进口了一批高价值的设备,并为这些设备购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到达之前,货船发生了机械故障,导致货物被迫滞留在海上。

该公司B通过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用于赔偿因滞留造成的额外费用和损失。

通过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公司B能够减少其经济损失,并更好地应对这种突发情况。

综上所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现代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种保险产品,货物所有者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以应对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失。

无论是自然灾害、海盗袭击还是运输延误,保险公司都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从而帮助货主降低损失,并维护他们的利益。

因此,对于参与海运贸易的企业来说,购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贸易公司,叫阳光贸易(咱就随便取个名哈)。

他们要从A国进口一大批超级炫酷的电子产品,通过海运运到自己的国家。

为了以防万一,他们就很明智地和一家保险公司,就叫安心保险吧,签订了海上保险合同。

这船呢,在海上漂啊漂,就像一片小树叶在大海这个大池塘里晃悠。

按照计划,几个月后就应该到达目的地港口了。

可是左等右等,船没按时来,等来的是个坏消息:船失踪了!阳光贸易公司一听就懵了,这一船的货物价值不菲啊。

他们赶紧去找安心保险,说:“哥,咱们签了合同的,这船货没了,你们得赔啊。

”安心保险这边呢,也不是那么好糊弄的,就开始调查。

他们发现阳光贸易公司在申报货物价值的时候,有点小猫腻。

原来,阳光贸易公司为了少交点保险费,把货物的实际价值稍微报低了那么一点点。

安心保险就说:“你们这可不行啊,没如实申报价值,我们不能全赔。

”阳光贸易公司当然不服气啦,说:“那也只是少报了一点点,而且船失踪又不是我们的错。

”于是,这事儿就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就跟辩论赛似的。

阳光贸易公司的律师先说:“尊敬的法官大人,虽然我们有少报价值的情况,但是这和船失踪没有关系啊。

我们按照合同交了保险费,保险就应该生效,保险公司就得赔我们损失。

”安心保险的律师也不甘示弱:“法官大人,海上保险合同的基础就是诚信。

他们少报价值,这是对我们的欺骗行为,我们如果按照全额赔,那以后大家都这么干,保险行业就乱套了。

”法官呢,那可是相当睿智。

他仔细研究了双方的证据和合同条款,最后做出了判决。

法官说:“阳光贸易公司,你们少报价值确实是不对的,但是安心保险呢,也不能因为这一点就完全不承担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安心保险要按照阳光贸易公司申报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赔偿货物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海上保险合同里,双方都得讲诚信。

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找个理由就不赔,而投保人也不能想着占小便宜,耍小聪明。

只有大家都遵守规则,才能在海上贸易这个大风大浪的世界里,保障好各自的利益。

海运保险案例分析篇分解

海运保险案例分析篇分解

案例四:正确理解海运保险的“仓至仓”条款 1993年,江西赣南卷烟厂从德国进口总价值299.8 万西德马克 的佛克卷烟包装机组,按照价格条件向中国平安保险总公司投 保。平安保险公司于 1993年7月22日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 启运日期为1993年7月22日,承保条件为一切险及战争险。 进 口设备于9月12日顺利运抵到岸口岸-广州黄埔港,同月16、 17日卸离海轮,存放于黄埔港头。赣南卷烟厂于10月21日向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南康县支行办理了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11 月3日前往黄埔提货, 11月4日装载进口设备的6辆大货车行驶 在广东新丰路段上,由于一辆卧铺大客车强行超车,一辆大货 车为防止正面碰撞采取紧急刹车右转,但车尾仍然相撞,造成 大货车冲出车道,附入深谷。大货车上装载的一台透明纸卷烟 机、3台电器控制设备被摔得支离破碎。事后,赣南卷烟厂向 南康人保公司报告并要求赔偿,但遭拒绝。在索赔无果情况下, 为技改项目上马发挥效益,赣南卷烟厂贷款重新购买遭损设备, 设备购置费折合人民币 497.5万多元。后来,法院在审理该案 过程中,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加 诉讼并判决其赔偿损失。
背景知识:本案主要是有关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问题。被保 险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即使投保了一切险,也并不意味 着保险人对任何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都负责赔偿。 • 《海商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 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市场行情变化; 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3、包装不当。 • 《海商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 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 不知道的除外; 2、船舶自然磨损或锈蚀。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 果是货物保险,对托运人、收货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 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是卖方违反了贸易合同造成 被保险人(买方)损失,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一、案例分析(共70分)(一)1 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 (到岸价)。

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

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

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 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

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

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

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5分)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

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表面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

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

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

有关海上保险法告知的案例

有关海上保险法告知的案例

有关海上保险法告知的案例一、案例情况。

从前有个船老大,叫老王。

老王有一艘挺不错的货船,他打算把一船的瓷器运到海外去卖。

这瓷器可是老王的宝贝啊,要是出点啥事儿,他可就赔大了。

于是呢,老王就去找保险公司投保。

在投保的时候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就问老王:“老王啊,你这船没啥毛病吧?以前出过啥事儿没?”老王心里想啊,我这船之前有个小故障,修好了应该就没事儿了,而且这也不是啥大不了的,就随口说:“没啥事儿,好着呢。

”二、事故发生。

结果呢,船开到半路上,遇到了一场大风暴。

本来船如果之前没有那个小故障的话,也许还能挺过去。

可是呢,就因为之前的小故障留下了点隐患,船就有点撑不住了。

最后啊,船开始漏水,好多瓷器都被海水泡坏了。

三、保险理赔纠纷。

老王这下可急了,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呢,就开始调查这事儿。

一查就发现了老王之前没有如实告知船有过故障的事儿。

保险公司就很生气啊,说:“老王,你这人不实在啊。

你之前要是告诉我们船有故障,我们可能都不会给你承保,或者会调整保费啥的。

现在你啥都不说,出了事就来找我们赔,这可不行。

”老王就委屈地说:“我觉得那就是个小毛病,修好了就没事儿了,哪知道会这样啊。

”但是按照海上保险法的告知义务规定啊,投保人是需要如实告知所有可能影响保险风险的情况的。

老王这种认为小故障就不用告知的想法是不对的。

四、法院判决结果。

最后呢,老王和保险公司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对保险公司评估风险产生了误导。

所以啊,判决老王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海上保险法里,告知义务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就像做人要诚实一样,投保的时候也得老老实实把该说的都说清楚,不然到时候出了事儿,就只能自己承担后果啦。

合同范本之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之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3、1995年12月,东莞某油脂有限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一套棕榈油生产线设备,由“arktis sky”船承运,从马来西亚巴生港运到中国东莞新沙港。

该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保额为2750416美元。

1996年1月2日,货物到港后发现短少三件。

据船长出具的海事报告称,船舶曾遇到九级以上大风,导致装载在甲板上的那部分货物灭失。

根据提单条款规定,船东对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所产生的损坏和灭失不承担风险和费用。

货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潍坊某海运有限公司以光船租船条件租入“潍洋”轮。

该公司为轮船购买了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80万美元。

1997年7月22日,该船装载黄沙在韩国济州港卸货傍靠码头时,主机操作系统突然发生故障,倒车失灵,碰撞码头。

韩国港方扣留船舶,要求赔付码头损失。

据调查得知该船碰撞码头的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此故障在船舶日常维护保养中是不能发现的。

海运公司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船舶损失和赔付韩国港口的费用,保险公司以海运公司无保险利益和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请对此案进行理赔分析。

5、某年某海运公司将所属“春风”轮以保险金额为500万元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有书面协议为证)船舶保险。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船舶损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案例是指在实际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各种保险事故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更好地了解海上保险的相关知识和应对方法,为保险公司和海上货运企业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

一、货物丢失案例。

某货轮在从中国运往美国的途中,遭遇了严重的风暴,导致船舶受损,部分货物被冲入海中,造成货物严重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货主在购买海上货物保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方式,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二、船舶碰撞案例。

一艘货轮在驶离港口时,与另一艘船只发生了碰撞,造成船体受损和货物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船舶保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示船舶所有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制,以便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三、海盗袭击案例。

近年来,海盗袭击事件频发,给海上货运业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一些货轮在航行途中遭遇海盗袭击,导致船舶被劫持和货物被抢劫。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海盗袭击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船舶所有人在购买海盗袭击险时,要了解保险条款和赔偿条件,以便在遭遇海盗袭击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四、海上意外责任案例。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可能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海上意外责任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船舶所有人在购买海上意外责任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制,以便在发生意外责任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案例是海上货运业中常见的保险事故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更好地了解海上保险的相关知识和应对方法,为保险公司和海上货运企业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在海上运输中,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海上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为货主和船东提供了保障,保障他们在海上运输中的利益。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海上保险案例来详细了解海上保险的具体应用。

某公司打算从中国上海向美国纽约运送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商品,由于货物价值较高,公司决定购买海上货物保险以规避风险。

在货物装船前,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费率为1%,保险期限为货物装船之日起至抵达目的港日止。

在货物运输途中,船只遭遇了一场强烈的风暴,导致货物受损。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派出了专业的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最终确认货物的损失为80万美元。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资料,包括货物价值证明、运输单据、损失清单等。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核和核实,保险公司最终向公司支付了80万美元的理赔款项。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海上保险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性。

一旦货物发生损失,海上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货主的利益,减轻其经济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也为货主提供了及时的经济支持,保障了货主的正常经营。

在实际的海上保险案例中,保险公司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货物运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为货主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还会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以减少货物损失的发生,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

总的来说,海上保险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为货主和船东提供了保障,保障他们在海上运输中的利益,同时也促进了货物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对于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公司来说,购买海上货物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利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理赔效率,为货主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海事案例】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海事案例】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海事案例】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的分析与思考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的分析与思考关于海上货物的保险利益,因其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密切相关而具有一些特殊性,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

因此,海上货物保险利益颇值得研究。

本文从几则海上货物保险案例入手,围绕目前严格的保险利益原则给海上货物保险带来的问题,建议宽松拓展保险利益原则,强调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更好的实现保险的目的,适应航贸的要求。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FOB装船前的货物保险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FOB价格向国外客户购买了一批集装箱货物,收货时发现货物被盗,最终确认货物系在海外运输公司仓库被盗,进出口公司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加以拒绝。

法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意为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或装船后,货物的风险才发生转移。

在此之前,货物的风险则仍由卖方承担。

因此,货物被盗时,进出口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获赔。

案例二:CIF买方破产时的货物保险在CIF贸易中,卖方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一切险,货物在越过船舷后因投保风险而灭失,买方此时已被国外法院破产宣告,卖方持有保险单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卖方没有保险利益。

卖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保险人赔偿其因为保险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

案例三:运输途中转卖货物的货物保险FOB的买方A将货物以CIF价格转卖给B,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保险风险全损,保险公司以A在转让保单时已经不再具有保险利益而认定保单转让无效,拒绝赔偿。

在上述案例中,拒绝赔偿的理由都与保险利益相关。

问题在于由于认定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从而即使其海运货物因保险事故实际遭受了损失,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海上货物保险中上述情形时常发生,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利益的有无这种严格技术性抗辩规避本应由其承担的货物灭失的风险责任,损害了国际贸易当事人的利益,已经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快速发展的需要。

海上保险 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

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

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

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船名:育航原告:某保险公司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案情: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分析: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

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

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船名:LEGEND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案情: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对货物、船舶等在航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赔偿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以下将以一起实际案例来分析海上保险。

案例背景:公司在国际贸易中需要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由于货物价值高达100万元,并且在航运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海盗袭击、船舶意外沉没、货物受潮等风险,因此该公司决定购买海上保险。

分析过程:1.风险识别:首先,公司需要识别并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

在这个案例中,海盗袭击、船舶意外沉没和货物受潮是最常见的风险。

公司应当对这些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可能的原因、危害程度以及发生的概率。

2.选择保险类型: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公司可以选择适当的保险类型。

海上保险主要包括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两种类型。

货物保险主要保障货物在航运途中的损失,而船舶保险主要保障船舶本身和船上的设备。

5.保险赔付:在发生损失时,公司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申请理赔。

这包括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如货物价值证明、装卸船单据、保险合同副本等。

保险公司会对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案例结论:在这个案例中,通过购买海上保险可以有效降低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公司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选择适当的保险类型和保险公司。

合理签订保险合同,并妥善处理理赔程序,以确保在发生损失时能获得及时赔偿。

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不仅对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了保障,还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贷款和融资的担保。

因此,在进行海上贸易时,购买海上保险是非常必要的,以保证货物和船只的安全,并降低各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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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船名:育航原告:某保险公司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案情: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分析: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

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

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船名:LEGEND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案情: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

1996年4月22日,原告发现货物严重锈蚀,部分因空气致锈,部分因海水致锈。

当天将投保单传真给被告,并要求被告注明保险单日期提前到3月12日,承保风险为一切险。

此后,原告于4月23日和24日又向被告递交了2份投保单,所投保的货物开航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3月16日,被告均接受并出具了保险单。

原、被告双方在实际业务中,进口货物均在开航后较长时间才办理投保手续,部分货物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才办理手续。

问题:1、预约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按一切险赔偿原告?案情分析:1、本案中预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预约保险合同允许被保险人偶尔因工作疏忽漏保或是晚保。

2、本案受损货物,空气致损部分属于货物的自然特性,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海水致损部分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但因为是部分损失,因此也不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3、本案中预约保险明确规定承保险别为平安险,但被保险人在已知损失发生后,为求获得赔偿,而临时改投一切险,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被保险人改投一切险无效,保险人只负责预约保险中平安险的保险责任。

“TONY BEST”船告知义务争议案船名:TONY BEST原告:香港三联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案情:1992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一切险。

1993年2月,原告要求续保一年,被告同意续保。

在投保和续保时,原告和其保险经纪人未将船舶的实际状况告知被告。

1993年3月,“TONY BEST”船装载货物从中国至吉大港途中搁浅。

之后,船舶又先后四次搁浅,终于因机舱大量进水,船舶沉没。

经调查,该船多次搁浅的并最终沉没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压载管严重锈蚀,阀门无法关闭,无法排出压载水;机舱只有一台发电机可以工作,其他设备也处于严重磨损状态;船舶机器缺乏备件。

这些缺陷在续保甚至第一次投保前就已存在,船长、轮机长已将这些缺陷告知船舶管理人。

问题:1、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案情分析:1、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原告发出了要约,被告履行了承诺,同意承保,只要不存在严重的欺诈,保险合同均算是合法有效。

2、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

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该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应向保险人披露有关保险标的所有重要情况,并履行自己的保证。

本案中,船舶压载系统无法排出压载水,机舱只有一台发电机,其他设备也存在缺陷,应该认为是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如实披露的重要情况。

原告在订立本合同时没有披露这些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有权宣告该合同无效,有权拒赔。

“潍洋”船保险利益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争议案船名:“潍洋”原告:潍坊鸿达海运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案情介绍:原告向被告就其光租的“潍洋”船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为80万美元。

1997年7月22日,该船载黄沙在韩国济州港卸货傍靠码头时,主机操作系统突然发生故障,倒车失灵,碰撞码头。

韩国港方扣船,要求赔付。

原告依保险单向被告索赔,被告拒赔,理由是原告明知道济州港为不安全港属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据悉,济州港可以靠泊20万吨的货船,没有引水员,有两艘拖船,但在维修。

“潍洋”船靠泊时,港方安排军用拖船协助傍靠。

“潍洋”船在济州港碰撞码头的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此减压阀故障在船舶日常维护保养中是不易发现的。

原告只有沿海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远洋运输经营许可证。

此案中,被告辩称原告无保险利益和违反告知义务。

问题:1、原告对船舶有无保险利益?原告是否违反告知义务?2、被告是否应该进行赔偿?案情分析:1、被保险人作为光祖租船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2、济州港可靠泊20万吨级的货船,虽无引水,但有军方拖船协助,为安全港,没有增加危险,无需通知保险人;致损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是日常维护中不易发现的,被保险人未故意隐瞒,因此属于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事故。

3、保险人未证明被保险人不告知无远洋运营证是出于故意,且未证明此种未告知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因此,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启通6”船提单转让与代位求偿权案案情介绍: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YIT公司签订售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YIT公司出售6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付款条件为D/P。

8月8日,进出口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投保一切险。

货物装上船后,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的一个集装箱。

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YIT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

GYIT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货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

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和利息。

被告抗辩。

问题:1、原告是否有代位求偿权?2、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损失和利息?案情分析:1、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

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做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GYIT。

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GYIT。

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2、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因此,保险公司也就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

3、保险公司无权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

“JOHNYC”船实际赔付与代位求偿权争议案船名:“JOHNYC”原告:某保险公司被告:“JOHNYC”船船东案情介绍:1995年5月4日,广西桂林桂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滑石公司)在湛江港由“JOHNYC”船装运245吨滑石块运往阿姆斯特丹。

同日,滑石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

6月10日,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水湿。

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由于被告的过失,致使货物受损,原告因此就该货物的损失赔付了滑石公司,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原告为证明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供了“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复印件和3份“特种转账方传票”复印件。

3份“特种转账方传票”显示付出了129391美元,但没有反映被支付的对象,而且金额与其原来的主张不同。

问题:1、保险公司是否取得了代位求偿权?2、船东是否应该向保险公司支付赔款?案情分析:1、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为要件。

2、保险人行驶代位求偿权,负有证明其已支付保险赔偿的举证责任。

即要出示已实际赔付的证明原件。

3、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均是复印件,“特种转账借方传票”没有反映支付对象,且金额与其原来主张不同,因此这些不能作为证明其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和已取得权益转让的证据。

4、保险人没有合法证明其取得代位求偿权。

5、船东无须向保险人支付赔款。

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进口商签订一份布匹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

货轮启航后不久突然遇到暴风雨,部分货物因雨淋而受潮,为避过暴风雨和把受潮布匹很好的隔离,货轮驶进某港进行卸货重装。

在此过程中,部分货物丢失,船方还支付了卸货工人的费用。

问题:1、部分货物因雨淋而受潮的损失由谁负责?2、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丢失由谁负责?3、卸货工人的费用由谁负担?案情分析:1、首先要明确雨淋是海水还是淡水。

如果是海水造成的,则由水渍险负责;如果是淡水造成的,且没有加保淡水雨淋的一般附加险,则保险人不负责。

同时,还要考虑承运人是否存在管货过失的问题。

2、货物丢失可能是被偷窃,或是目的港收货人提货不着。

因此,只有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了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人才负责,否则不负责赔偿。

3、货轮驶进某港卸货重装,并支付卸货工人的费用,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内的“避难港损失和费用”。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因此,上述费用可在水渍险下获得赔偿。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 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在装船时承运人发现货物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来换取清洁提单。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有严重破损,船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问: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分析: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为是其提供保函从而换取的清洁提单。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在CIF术语下,由卖方负责投保,如果在货物装船后,富士株式会社没有把保险单通过背书转让给荣塔公司,则荣塔公司与保险公司不具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不赔偿。

此外,海上货运险中保险人对由于包装不当或是工残造成的货损,是除外不保的,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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