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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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海上保险

第十一章 海上保险

案例一:海上事故的责任判定【案情介绍】1999年1月,某公司将价值100万余元的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

运输过程中,货船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车、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货物掉入江中漂失,损失价值350080元。

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发出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货主所述的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因为从货物起装地的调查笔录中,证明了这批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涉案船舶的驾驶员为避免碰撞,防止发生不应发生的事故,所采取的驾船紧急措施非施救行为。

气象资料也证明,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情况良好,所以原告的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对索赔之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

被保险人则辩称,运输过程中,因装载货物的船舷避免碰撞,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施救措施,致使船舶发生倾侧,装载在舱面的货物掉入海中漂失,但避免了更大的事故;而且并不知道承运人将货物装在舱面,不存在告知义务,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行为,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中所说的“重要事实”问题。

在本案中,承保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背离了原约定(保险标的应全部装载在船舱内)。

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涉及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是否应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大事项,应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无可告知的,投保人有保证货物正常装载的义务。

若投保的货物非正常装载,且属于诸如装载舱面货应告知保险人的重大事项,不论投保人是否明知,由于托运人对货物是否正常装载具有决定权,投保人应该了解货物的装载情况。

若不明知,则系其代理或者承运人违约而未予告知,但投保人不能以此对抗其应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不能以不明知货物装载情况,即可不履行告知义务为借口。

《保险学案例精选》之海上保险-10个DOC

《保险学案例精选》之海上保险-10个DOC

《保险学案例精选》之海上保险题目:案例一. 船舶适航与投保资格认定的纠纷案1案例二. 一场火灾损失引发的保险追偿案2案例三. 未告知重要事实的货物损失索赔案案例四. 被保险人索赔遭拒纠纷案案例五.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损索赔案案例六. 共同海损追偿案3案例七. 雷兰德船运公司诉诺维奇联合火灾保险公司案案例八. 挪威仲裁机构裁定海湾油轮碰撞案案例九. 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提货不着索赔案案例十. 美国咖啡公司对离奇灭失货物保险利益认定案案例一. 船舶适航与投保资格认定的纠纷案4案情介绍原告:上海ZF轮船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2002年1月4日,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保)就“ZY”轮的保险向原告上海ZF轮船公司(以下简称ZF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

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同时约定,对于船舶不适航(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造成船舶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又约定,被保险人应当按期做好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ZY”轮的船舶所有人为上海钟裕实业有限公司,船舶经营人为ZF轮船,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舱655吨,后货舱645吨,核定船舶设计1资料来源:www_chinalawedu_com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荚振坤2资料来源:http://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董丽娟3资料来源:http://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荚振坤4资料来源:www_chinalawedu_com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荚振坤吃水为艏吃水2.973米,艉吃水3.505米,平均吃水3.25米。

2002年5月25日,“ZY”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约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宁波海事局签发了出港签证。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贸易公司,就叫它好运来贸易公司吧。

好运来公司做的是进出口生意,从遥远的大洋彼岸进口一批超级昂贵的电子产品。

为了保障这批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的安全,好运来公司可是花了大价钱在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就叫它安心保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规定,从货物装上船开始,一直到货物在目的港安全卸货,期间如果发生了什么意外,比如海盗抢劫、船只触礁或者火灾啥的,安心保保险公司就得负责赔偿。

船开出去没多久,就传来了坏消息。

船长发消息说遇到了超级大风暴,船在海上晃得像个醉汉,货物可能有损失。

等船好不容易到了港口,卸货的时候发现,那些昂贵的电子产品少了一大半。

好运来公司的老板当时就急眼了,这可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啊。

于是,好运来公司就拿着保险合同去找安心保保险公司索赔。

安心保保险公司呢,也不是吃素的。

他们派人去调查,发现这船的船长以前有过一些不太光彩的航海记录,像是为了节省成本,经常不按照规定路线走,而且这次大风暴的时候,船上的一些安全设备好像也有点问题。

保险公司就开始耍赖了,说:“你们这个情况啊,不是我们合同里该赔的范围。

这船长本身就不靠谱,说不定货物丢失是他自己搞的鬼呢。

”好运来公司一听就火了,说:“我们可是按照合同办事,买了保险,现在出了事你们就想推脱,没门儿!”于是,双方就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好运来公司拿出了各种证据,像货物的装船清单、航海日志的副本(虽然不完整,但能证明一些情况),还有港口卸货时候的清点记录。

安心保保险公司也拿出了他们调查船长的那些资料,试图证明船长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这时候,法官就开始仔细研究这份海上保险合同了。

合同里关于“除外责任”这一块写得有点模糊,对于船长有过失这种情况到底赔不赔没有明确说。

法官就想啊,这海上运输风险本来就大,要是保险公司随便找个理由就不赔,那买保险还有啥意义呢?而且好运来公司也不知道船长有那些小九九啊,他们只是按照正常流程购买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确实遭遇了风暴这个不可抗力因素。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英国的贸易公司,就叫它ABC贸易公司吧。

这个ABC公司呢,从遥远的亚洲进口了一大批超级酷炫的电子产品,什么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之类的,打算在英国市场大赚一笔。

ABC公司很聪明,它在这批货物装船运往英国之前,就跟一家英国的保险公司,叫DEF保险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保险合同。

合同里面规定了各种条款,像什么自然灾害啦、海上意外事故啦,要是货物出了这些问题,保险公司就得赔偿。

等船好不容易到了英国港口,ABC公司的人去接收货物的时候,一看就傻了眼。

这么多损坏的电子产品,这可咋整啊?于是,ABC公司就想起了他们和DEF保险公司签的合同,就赶紧找保险公司索赔。

DEF保险公司接到索赔请求后,就开始调查了。

他们派出了一个调查员,这个调查员可严格了。

他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都查了个遍,还查看了船上的航海日志,找船员问了当时暴风雨的情况。

调查员发现,这场暴风雨确实属于保险合同里规定的自然灾害范畴。

但是呢,保险公司这边也有点小纠结。

因为他们发现ABC公司在包装这些电子产品的时候,好像没有按照国际标准的那种超级安全的包装方法来包装。

保险公司就想啊,要是你包装得好一点,说不定货物就不会损坏得这么严重呢。

ABC公司就觉得很委屈啊,他们说:“我们也不知道会遇到这么大的暴风雨啊,而且我们的包装也是按照我们平时的经验来做的,也没有很马虎啊。

”这两边就开始有点小争执了。

不过呢,最后法院介入了这个事情。

法院看了保险合同,又听了两边的说法。

法院觉得,虽然ABC公司的包装可能不是完美的,但是这场暴风雨才是货物损坏的主要原因。

而且保险合同里也没有明确说包装有点小瑕疵就不赔偿。

所以呢,最后法院判定DEF保险公司得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ABC公司进行赔偿。

这赔偿的金额啊,就是根据那些损坏的电子产品的价值来计算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很重要。

对于贸易公司来说,要选好保险公司,签好合同。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呢,合同条款要写得清清楚楚,调查事情也要公平公正。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近因原则来源于英美海上保险法,并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它是判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以此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篇1:2000年7月1日,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皇上牌香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险金额是100万元。

货物在运输途中船舶遭遇到恶劣气候,持续数日,船舶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舱内湿度很高而且出现了舱汗,从而使这批进口香烟发霉变质,全部受损。

该进出口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保险公司检查现场和了解情况之后,认为不属于承保的责任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

对于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拒赔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舱汗造成标的的损失责任分别由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中的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承保。

该进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险,没有投保一般附加险或者附加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鱼淋险,所以本案中的货物损失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本案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理由是:应该注意到本案香烟受损之前,运输船舶首先碰到了持续数日的恶劣气候,恶劣气候与受潮和舱汗都是造成香烟受损的原因。

同时,在本案中恶劣气候与受潮和舱汗连续发生,且又互为因果,恶劣气候是前因,受潮和舱汗是后果,即恶劣气候导致受潮和舱汗的发生,受潮和舱汗是恶劣气候的必然结果。

因此,恶劣气候是香烟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

本案中恶劣气候是平安险承保的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0万元的香烟损失。

1936年4月23日,S轮装运加拿大A公司的50600袋稻米(共5080吨),从缅甸仰光开往不列颠哥伦比亚的Fraser River,A公司于1929年12月19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流动保险单(floating po1icy),为其稻米投保了平安险,承担海难(perils of the seas)及“其他所有风险、损失和意外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对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损失赔款等方式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的案例分析如下:案例一:船舶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损害某码头公司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其码头设施的安全。

一天,一艘货船因为航行速度过快,造成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害。

码头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确认该损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码头公司赔付了相应的损失金额,帮助码头公司进行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案例二:货船货物丢失事件一家进出口公司将数百吨货物运送到国外的目的地,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货物运输时的风险。

然而,货船在途中遭遇海上风暴,导致货物丢失。

进出口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文件。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后,确认货物确实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款,帮助其承担货物丢失的损失。

案例三:船只损坏事故一艘渔船在出海捕捞时不慎与其他渔船相撞,导致船只发生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工作。

船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船只损坏的照片和描述。

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故的经过和程度。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船主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帮助其修复和维护船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在保障海上财产及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一旦发生损失或事故,及时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渡过难关,确保海上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赔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
给你讲个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的案例。

有个公司,咱就叫它A公司吧。

A公司从美国进口了一大批超级酷炫的电子产品,价值不菲呢。

这批货通过海运运往英国,A公司很明智,在英国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B那儿买了海上货物保险合同。

这船在大西洋上航行的时候,突然遇到了一场超级凶猛的暴风雨。

那海浪啊,就像一群愤怒的巨人在拍打船只。

结果呢,船上装电子产品的几个货舱进水了,好多电子产品就这么被泡坏了。

船好不容易到了英国港口,A公司那叫一个心疼啊,就赶紧去找保险公司B索赔。

A公司觉得,我买了保险,这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出的事儿,你们得赔。

保险公司B呢,一开始也没说不赔,但是派人来各种检查。

他们发现,A公司在装货的时候,没有按照货物运输的最佳标准来固定和包装这些电子产品。

比如说,有些电子产品的箱子堆得太挤了,导致在船摇晃的时候更容易相互碰撞受损。

保险公司B就说:“你们自己装货有问题啊,这部分损失不能全怪暴风雨,我们不能全赔。

”A公司就不服气了:“我买了保险,不管咋的,这海上出的事儿,你们就得负责。


然后两边就开始各种扯皮,打官司。

法庭上,法官就得权衡了。

法官认为,虽然A公司在装货时有一定的失误,但是这场暴风雨确实是不可忽视的主要原因。

最后判定保险公司B得赔偿大部分的损失,但是因为A公司自身也有过错,所以要自己承担一小部分损失。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啊,在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这事儿上,双方都得按规矩来。

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找个借口就不赔,而货物所有者也不能觉得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自己也要做好货物包装和运输安排这些事儿。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给你讲个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的案例哈。

有这么个事儿,有个商人,咱就叫他杰克吧。

杰克从遥远的东方进口了一大批超级精美的瓷器,这瓷器那可都是价值连城啊。

他给这批瓷器在英国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了海上货物保险。

船就这么晃晃悠悠地在海上开着,结果呢,遇到了一场超级大的风暴。

那风暴可不得了,海浪跟小山似的一个接一个地往船上扑。

等船好不容易到了港口,杰克去查看他的瓷器,发现好多都碎成渣了。

杰克那叫一个心疼啊,就像自己的心被摔碎了一样。

然后他就去找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一开始可有点不太乐意,他们派人去调查,就像侦探一样。

他们查看了航海日志,还找船员问了话。

船员们都说:“那风暴真的太恐怖了,我们能活着到港口就已经很幸运了。

”杰克呢,拿出了他的货物清单、发票,还有各种能证明瓷器价值的文件。

保险公司就开始琢磨了,按照他们和杰克签的保险合同,这种海上风暴造成的货物损坏好像是在赔偿范围内的。

可是保险公司又有点小纠结,他们觉得杰克在包装瓷器的时候是不是不够仔细呢?万一要是因为包装不好,才让瓷器这么容易碎,那可不能全赔啊。

杰克就急眼了,他说:“我都是按照行业标准来包装的,这风暴那么大,再好的包装也禁不住啊。

”最后啊,经过一番扯皮,保险公司还是给杰克赔了钱。

不过呢,没有按照瓷器原来的价格全赔,因为他们觉得杰克也得承担一部分风险,毕竟海上运输就是这么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事儿。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的案例啦。

你看,这里面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考量,合同条款啦,事故原因啦,还有货物本身的情况等等。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案例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案例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案例一、案例一:“消失的电子产品”1. 事件经过。

有一家电子公司,叫酷电科技,他们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了一批超酷炫的智能手表。

这批手表被小心翼翼地装进了集装箱,然后装上了一艘名为“海之运”的货轮。

这批货物可是酷电科技的宝贝,价值不菲呢。

可是呢,当货轮到达美国港口后,卸货的时候发现,好多手表的包装盒都是空的!就像是有个神秘的小偷在海上把手表都偷走了一样。

酷电科技的老板当时就懵了,这可咋整?2. 保险理赔过程。

幸运的是,酷电科技在发货前买了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他们赶紧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派了一个超级精明的理赔员,叫小李。

小李首先调查了装货的情况,发现装货的时候一切都是正常的,手表也都是实实在在地装进了盒子里的。

然后他又查看了货轮的航行记录,发现货轮在途中经过了一片海域,那里经常有海盗出没。

但是,货轮船长说他们并没有遭遇海盗袭击。

小李又仔细检查了货物的包装,发现有些盒子有很细微的被打开然后又重新封上的痕迹。

经过进一步调查,原来是船上的一名船员动了歪心思。

他趁着大家不注意,偷偷打开了一些装手表的盒子,把手表偷走了。

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因为这属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被盗情况,而且酷电科技买的保险是包含这种风险的,所以保险公司就按照手表的实际价值赔偿了酷电科技。

酷电科技虽然遭受了损失,但好在有保险,不至于血本无归。

二、案例二:“被海水浸泡的棉花”1. 事件经过。

有个棉花供应商,叫棉多多。

他们把大量的优质棉花装上了一艘叫“棉运号”的货轮,准备运往欧洲。

这些棉花是要供给欧洲的很多服装厂做衣服的,如果出了问题,那可就麻烦了。

在航行途中,“棉运号”遇到了一场超级大的风暴。

这场风暴可不得了,海浪像小山一样高,不停地拍打着货轮。

结果呢,货轮的一个舱门被海浪冲破了,海水就像疯了一样涌进了装棉花的货舱。

等风暴过去,棉花都被海水泡得不成样子了。

2. 保险理赔过程。

棉多多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小张出马了。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贸易公司,叫阳光贸易(咱就随便取个名哈)。

他们要从A国进口一大批超级炫酷的电子产品,通过海运运到自己的国家。

为了以防万一,他们就很明智地和一家保险公司,就叫安心保险吧,签订了海上保险合同。

这船呢,在海上漂啊漂,就像一片小树叶在大海这个大池塘里晃悠。

按照计划,几个月后就应该到达目的地港口了。

可是左等右等,船没按时来,等来的是个坏消息:船失踪了!阳光贸易公司一听就懵了,这一船的货物价值不菲啊。

他们赶紧去找安心保险,说:“哥,咱们签了合同的,这船货没了,你们得赔啊。

”安心保险这边呢,也不是那么好糊弄的,就开始调查。

他们发现阳光贸易公司在申报货物价值的时候,有点小猫腻。

原来,阳光贸易公司为了少交点保险费,把货物的实际价值稍微报低了那么一点点。

安心保险就说:“你们这可不行啊,没如实申报价值,我们不能全赔。

”阳光贸易公司当然不服气啦,说:“那也只是少报了一点点,而且船失踪又不是我们的错。

”于是,这事儿就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就跟辩论赛似的。

阳光贸易公司的律师先说:“尊敬的法官大人,虽然我们有少报价值的情况,但是这和船失踪没有关系啊。

我们按照合同交了保险费,保险就应该生效,保险公司就得赔我们损失。

”安心保险的律师也不甘示弱:“法官大人,海上保险合同的基础就是诚信。

他们少报价值,这是对我们的欺骗行为,我们如果按照全额赔,那以后大家都这么干,保险行业就乱套了。

”法官呢,那可是相当睿智。

他仔细研究了双方的证据和合同条款,最后做出了判决。

法官说:“阳光贸易公司,你们少报价值确实是不对的,但是安心保险呢,也不能因为这一点就完全不承担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安心保险要按照阳光贸易公司申报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赔偿货物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海上保险合同里,双方都得讲诚信。

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找个理由就不赔,而投保人也不能想着占小便宜,耍小聪明。

只有大家都遵守规则,才能在海上贸易这个大风大浪的世界里,保障好各自的利益。

有关海上保险法告知的案例

有关海上保险法告知的案例

有关海上保险法告知的案例一、案例情况。

从前有个船老大,叫老王。

老王有一艘挺不错的货船,他打算把一船的瓷器运到海外去卖。

这瓷器可是老王的宝贝啊,要是出点啥事儿,他可就赔大了。

于是呢,老王就去找保险公司投保。

在投保的时候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就问老王:“老王啊,你这船没啥毛病吧?以前出过啥事儿没?”老王心里想啊,我这船之前有个小故障,修好了应该就没事儿了,而且这也不是啥大不了的,就随口说:“没啥事儿,好着呢。

”二、事故发生。

结果呢,船开到半路上,遇到了一场大风暴。

本来船如果之前没有那个小故障的话,也许还能挺过去。

可是呢,就因为之前的小故障留下了点隐患,船就有点撑不住了。

最后啊,船开始漏水,好多瓷器都被海水泡坏了。

三、保险理赔纠纷。

老王这下可急了,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呢,就开始调查这事儿。

一查就发现了老王之前没有如实告知船有过故障的事儿。

保险公司就很生气啊,说:“老王,你这人不实在啊。

你之前要是告诉我们船有故障,我们可能都不会给你承保,或者会调整保费啥的。

现在你啥都不说,出了事就来找我们赔,这可不行。

”老王就委屈地说:“我觉得那就是个小毛病,修好了就没事儿了,哪知道会这样啊。

”但是按照海上保险法的告知义务规定啊,投保人是需要如实告知所有可能影响保险风险的情况的。

老王这种认为小故障就不用告知的想法是不对的。

四、法院判决结果。

最后呢,老王和保险公司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对保险公司评估风险产生了误导。

所以啊,判决老王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海上保险法里,告知义务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就像做人要诚实一样,投保的时候也得老老实实把该说的都说清楚,不然到时候出了事儿,就只能自己承担后果啦。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给你讲个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的案例。

有这么个公司,就叫它A公司吧,从国外进口了一大批超级贵的电子产品,这些电子产品都装在好几个大集装箱里,然后装在一艘大货船上,漂洋过海运往英国。

A公司呢,很明智,买了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想着万一出点啥事儿也有个保障。

这个保险合同涵盖了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像海上的暴风雨啊、船只碰撞啊之类的。

结果呢,这船在半路上真就遇到大麻烦了。

海上突然刮起了超级凶猛的风暴,那海浪就像一座座小山一样往船上扑。

船在海浪里被折腾得像个小玩具似的,有几个装着电子产品的集装箱就被晃得掉海里去了。

这损失可不小啊,那些电子产品的价值就像泡沫一样在海里消失了一大块。

等船好不容易到了英国港口,A公司那叫一个心疼啊,就赶紧找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一开始呢,有点不太乐意,就像那种想找借口少赔或者不赔的样子。

他们说,这个风暴虽然是很厉害,但是你们这船的船长在航行路线的选择上可能有点小问题,要不然可能不会损失这么严重。

A公司一听就不干了,说合同里可没说这种情况下不赔啊,而且风暴这么大,就算路线有点偏差也不能全怪我们啊。

然后呢,就开始了各种扯皮。

A公司拿出保险合同,指着上面的条款说,你看这里写得清清楚楚,只要是海上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都得赔。

保险公司也不甘示弱,说但是这里还有个条款提到了合理谨慎义务呢,如果你们没尽到,我们就有理由少赔。

最后没办法,只能闹上法庭了。

法庭就开始调查,找了很多航海方面的专家来分析。

这些专家就像侦探一样,把船的航行记录、当时的气象数据什么的都翻了个遍。

经过一番折腾,法庭判定保险公司得赔。

法庭说,虽然船长的航行路线可能不是完美的,但是在那么大的风暴面前,这并不是导致货物损失的主要原因,主要还是那场不可抗拒的大风暴。

按照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公司就得对A公司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虽然看着很复杂,但只要符合条款规定,该赔就得赔,可不能随便耍赖。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船舶损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案例是指在实际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各种保险事故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更好地了解海上保险的相关知识和应对方法,为保险公司和海上货运企业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

一、货物丢失案例。

某货轮在从中国运往美国的途中,遭遇了严重的风暴,导致船舶受损,部分货物被冲入海中,造成货物严重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货主在购买海上货物保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方式,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二、船舶碰撞案例。

一艘货轮在驶离港口时,与另一艘船只发生了碰撞,造成船体受损和货物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船舶保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示船舶所有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制,以便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三、海盗袭击案例。

近年来,海盗袭击事件频发,给海上货运业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一些货轮在航行途中遭遇海盗袭击,导致船舶被劫持和货物被抢劫。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海盗袭击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船舶所有人在购买海盗袭击险时,要了解保险条款和赔偿条件,以便在遭遇海盗袭击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四、海上意外责任案例。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可能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海上意外责任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船舶所有人在购买海上意外责任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制,以便在发生意外责任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案例是海上货运业中常见的保险事故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更好地了解海上保险的相关知识和应对方法,为保险公司和海上货运企业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在海上运输中,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海上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为货主和船东提供了保障,保障他们在海上运输中的利益。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海上保险案例来详细了解海上保险的具体应用。

某公司打算从中国上海向美国纽约运送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商品,由于货物价值较高,公司决定购买海上货物保险以规避风险。

在货物装船前,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费率为1%,保险期限为货物装船之日起至抵达目的港日止。

在货物运输途中,船只遭遇了一场强烈的风暴,导致货物受损。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派出了专业的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最终确认货物的损失为80万美元。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资料,包括货物价值证明、运输单据、损失清单等。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核和核实,保险公司最终向公司支付了80万美元的理赔款项。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海上保险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性。

一旦货物发生损失,海上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货主的利益,减轻其经济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也为货主提供了及时的经济支持,保障了货主的正常经营。

在实际的海上保险案例中,保险公司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货物运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为货主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还会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以减少货物损失的发生,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

总的来说,海上保险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为货主和船东提供了保障,保障他们在海上运输中的利益,同时也促进了货物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对于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公司来说,购买海上货物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利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理赔效率,为货主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最近,一家货运公司在从中国到西班牙的航线上遇到了一起海上运输事故。

该公司将一批高价值的货物运送到了西班牙的一个港口,然后打算用陆运将货物送往目的地。

然而,在将货物从船上卸下来的过程中,由于一场强烈的风暴,货物不慎掉入了海中。

货运公司立即联系了其海上保险公司,并向其报告了这起事故。

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方案。

根据保险合同,货物的价值将全额赔偿。

然而,由于该批货物是先运送到西班牙的港口再由陆运送往目的地的,保险公司在赔偿的范围上并没有包括陆运的损失。

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货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货物价值证明和海上运输合同。

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将这些文件进行了审核,并最终确认了赔偿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总价值为100万美元,因此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100万美元。

在得知赔偿金额后,货运公司表示满意,并提供了与货物丢失相关的所有文件和信息。

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将这些文件进行了归档,并提供了相应的理赔报告。

然而,这起海上运输事故并不是由于货运公司的过失所致,而是由于突发的极端天气条件导致的。

因此,保险公司同意向货运公司收取平时较为低廉的保险费用,并表示将在未来继续为其提供保险服务。

通过这起海上保险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海上保险在现代贸易中的重要性。

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货运公司能够在遇到运输事故时获得足够的保障,减少损失。

同样,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提供者,有责任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及时处理理赔事务是提高客户满意度的关键。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及时确定了赔偿金额。

这种积极主动的态度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树立良好的信誉,吸引更多的客户。

总之,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及时理赔,它能够帮助货运公司减少损失,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积极主动地处理理赔事务,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保持良好的信誉。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美元。

海运公司以该船已投保了船舶一切险,共同海损分摊在保险责任范围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共损分摊额。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赔具体案例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赔具体案例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赔具体案例一、案例背景。

我有个朋友老王,他是做外贸生意的,主要往欧洲出口各种特色的手工艺品。

有一次,他通过海运发了一批价值不菲的陶瓷手工艺品到法国。

这批货那可都是精心制作的,老王指望着能在欧洲市场大赚一笔呢。

老王很谨慎,在发货前就给这批货物投保了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保的是一切险。

啥叫一切险呢?简单说就是除了一些特殊规定不赔的情况,基本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啥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理赔。

二、事故发生。

这船在海上走着走着,就遇到大麻烦了。

遇上了一场特别凶猛的暴风雨,那海浪啊,像一座座小山似的朝船扑过来。

结果船就像个小玩具似的在海里晃荡,好多货物都受到了影响。

等船到了法国港口,老王的陶瓷手工艺品可就惨不忍睹了。

很多陶瓷都碎成了一片片的,还有一些虽然没碎但是也有了裂缝,外观全毁了,根本就没法像原计划那样在市场上出售了。

三、理赔过程。

1. 老王的反应。

老王看到这些货物,心都凉了半截。

不过他很快就想到自己投了保险啊,于是赶紧联系保险公司。

老王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样,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的时候声音都有点抖,说:“我那批陶瓷啊,在海上遭了大殃,全毁了,你们可得给我想想办法啊!”2. 保险公司的初步调查。

保险公司接到电话后,也不敢怠慢。

他们马上就派了一个理赔专员小李去调查情况。

小李到了法国港口,先查看了货物的受损情况。

他看到那些破碎和裂缝的陶瓷,心里大概有了个数。

然后就找船长要了航海日志,看看在暴风雨期间船的具体情况。

从航海日志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时暴风雨的强度,船摇晃得非常厉害,这和货物受损的情况很吻合。

3. 理赔的关键环节责任认定。

接下来就是关键的责任认定环节了。

小李得确定这个货物受损到底符不符合保险的理赔范围。

因为老王投的是一切险,而这次货物受损是因为海上恶劣天气,属于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意外风险,在一切险的理赔范围内。

但是呢,保险公司也不是那么轻易就给钱的。

他们还得排除一些其他可能的因素,比如说货物在装船前本身就有质量问题。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案情简介案情1 1996年10月14日,智得公司委托智得钢材有限公司以智得钢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潮安公司出售1万吨钢材,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付款条件为见单9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等。

根据合同,潮安公司就合同项下货物向中国银行潮州分行申请开立两份以智得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就该批货物向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6年12月30日向潮安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潮安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 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货物在俄罗斯NAHODKA港装船完毕,SEATRANS在汉堡代表船长签发了两套提单,载明托运人INTRACOM GMBH,收货人凭中国银行潮州分行指示,通知方潮安公司,货物净重8988.69吨。

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SUN RICHIE 3”号轮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

1997年4月15日,INTRACOM GMBH声明将提单权益转让给智得公司。

21日,智得公司声明将提单权益转让给潮安公司。

25日,潮安公司又声明将提单权益转让给智得公司。

潮安公司、智得公司因先后向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于1997年7月28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额及利息等。

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取得提单不合法,潮安公司没有实际损失,无权请求保险赔偿。

案件审理中,智得公司和潮安公司于1998年11月17日向法院申请取回已提交给法院的提单,由INTRACOM GMBH、潮安公司、智得公司空白背书后于12月11日交回法院。

经查明,智得公司没有向银行提交提单等单据,潮安公司没有付款,提单也没有经中国银行潮州分行背书:而且该批进口钢材属核定公司或申领进口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进口,而潮安公司既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两公司也没有向法院出示本案所涉钢材的进口许可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案情]1 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建材给C公司,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的货物先后分10批从天津运往蒙特利尔,其中有6批是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0万余元。

1989年4月以后分别从天津装船运至神户,再转船到目的港蒙特利尔。

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行),天津分行委托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

其后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提走。

问:如果你是中国TV公司的代理律师,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本案的处理途径可以分为三种:其一,针对买方未付款即将货物提走的事实,主张买方违反了《公约》给付货款的义务,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法院诉讼。

其二,根据承运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允许买方将货物提走,则承运人的行为属于无单放货,承运人违反了义务,所以卖方可以作为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虽然本案的实际承运人为日本公司,但托运人交付货物给的是中国船运公司,中国船运公司作为第一承运人和提单签发人应承担责任。

[案情]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答案](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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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效力及赔偿纠案情:原告上海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货运)。

被告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皇家保险)。

2000年12月12日,天原货运填写了皇家保险提供的综合运输责任保险投保书,选择投保附加险中的(C)受托人责任保险和(G)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投保书所列的基本险(A)提单责任保险的“损失记录:请注明在过去五年中发生的所有提单项下的索赔/损失”一栏中,天原货运填写为“无”。

2001年2月13日,天原货运以传真方式通知皇家保险决定投保该投保书中列明的险种:(A)提单责任保险和(B)财务损失保险,接受免费赠送的(D)包装责任保险,并要求将AIR SEA TRANSPORT INC.、SHANGHAI AIR SEA TRANSPORT INC.(天原货运)等九家公司一并列入保险单。

上述被保险人中,只有AIR SEA TRANSPORT INC.、BONDEX CHINA CO., LTD和CHINA LOGISTICS CO., LTD.有自己的提单。

天原货运和AIR SEA TRANSPORT INC.曾经被作为共同被告,发生提单责任项下的索赔和涉讼,但天原货运未将上述事实告知皇家保险。

2001年2月15日,皇家保险签发了保险单,天原货运与其他八家公司为被保险人,险种为公众责任险下的提单责任保险、财务损失(错误和遗漏)保险以及包装责任保险,保险费为47,630美元。

保险单规定的责任范围为: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2001年6月,AIR SEA TRANSPORT INC.为提单承运人、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无单放货纠纷由厦门海事法院受理。

厦门海事法院以天原货运并非提单承运人,也无证据证明天原货运是无单放货的责任人为由驳回了托运人的起诉。

天原货运为应诉发生律师费计人民币33,480元。

后皇家保险通知天原货运:由于天原货运在投保时有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保险单从签订之日起就属无效保险单,皇家保险不承担该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由于皇家保险拒绝保险理赔,天原货运起诉请求确认涉案保险合同有效;皇家保险赔付天原货运因涉讼产生的案件处理费用。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天原货运与皇家保险之间订立的是海上保险合同,天原货运与其他八家公司均是被保险人。

天原货运在投保书中作出的在近五年内未发生索赔或损失的回答是属实的,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提单项下发生的索赔纠纷不必承担责任,不具有可保利益,就该险种为内容的保险合同应为无效。

天原货运投保时,未将其他八家公司的涉讼情况如实告知皇家保险,皇家保险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退还保险费。

天原货运在厦门海事法院的涉讼案件已经裁决,天原货运不负有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皇家保险也不负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遂判决:1、对天原货运要求确认涉案保险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对天原货运要求皇家保险支付因涉讼产生的案件处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天原货运上诉认为:1、天原货运和皇家保险系通过传真和电话往来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原先填写的投保书从未提交给皇家保险,不能作为认定天原货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证据;投保书中要求投保人填写的“过去五年中发生的所有提单项下的索赔/损失”一节,对皇家保险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并无必然联系。

2、皇家保险以低廉的保险费引诱投保,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承担保险责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3、天原货运作为代理人签发提单,可能遭到索赔,有必要与具有提单的无船承运人一同参加这种保险,成为共同被保险人。

并且只要因保险事故而发生了诉讼,被保险人因积极抗辩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当然包括律师费)以及其他难以在保险单中列举而实际又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4、本案不属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错误。

皇家保险答辩认为:1、天原货运以传真方式确认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该传真与投保书共同构成了一个新的投保要约;天原货运的填写清晰明了。

客观地证实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天原货运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皇家保险宣布解除保险合同的结果。

3、天原货运诉请的案件处理费用不属于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不应由皇家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天原货运及其他八家公司对第三方承担货物运输和照管方面的责任,上述责任与海上事故有着密切联系,因此,涉案保险合同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原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以提单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属于海上保险合同,原判依据《海商法》处理本案纠纷,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天原货运对原投保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形成了一份新要约,皇家保险以出具保险单的行为承诺了新要约,海上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天原货运作为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有可能被作为无船承运人追究责任,其享有提单责任险下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认定有效。

天原货运在要求将其与另外八家公司列入保险单时,未将自己和AIR SEA TRANSPORT INC.曾经被列为共同被告、发生过提单项下索赔和涉讼的事实如实告知皇家保险,构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皇家保险拒赔理由正当合法。

天原货运在厦门海事法院涉讼的案件中不负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用不构成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综上,原判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有误。

判决:撤销原判;确认合同有效;维持原判第二项。

评析一、提单责任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海商法》中都有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的争议充分体现了两部法律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调整存在不同之处。

《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天原货运是以提单责任险向皇家保险提起保险赔偿诉讼的,而根据投保书,提单责任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在被保险人所签发的货运代理提单项下所引起的对客户货物的物理性损失和损坏,其性质属于责任保险。

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以提单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属于海上保险合同。

由于《保险法》属于普通法,《海商法》属于特别法,其侧重调整与海上货物、船舶的损失和责任有关的法律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提单项下海上保险事故的法律责任理应由《海商法》调整。

原判依据《海商法》对本案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二、保险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问题。

投保书是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保险人,由保险人据以确定是否接受保险和确定保险费率的书面要约,它也作为今后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作为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

天原货运填写的投保书,构成其向皇家保险发出的保险要约。

以后天原货运又以传真函方式对原投保书的内容即险种、保险期间进行了修改,并增加被保险人,应当认定天原货运对原要约进行了修改,未经修改的原投保书中的内容与修改后的内容共同成为一份新要约。

其后,皇家保险根据交易习惯以出具保险单的方式承诺了新要约,至此,天原货运和皇家保险之间的海上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作为提单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时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天原货运虽然没有自己的提单,不以自己名义签发货运代理提单与货主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没有直观理解的“保险利益”,但其作为AIR SEA TRANSPORT INC.等无船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有可能承担提单项下货物的装卸等承运人义务,有时甚至会被判定为承运人而承担责任,故其享有提单责任险下的保险利益,能够与其他无船承运人一起成为提单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涉案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四、投保人就提单责任险的保险告知义务问题。

《保险法》和《海商法》均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有违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时,或者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情况下,有权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可见,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负的一项严格而特殊的法定义务。

问题在于,上述两部法律对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采取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立法例。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回答,即只需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书,就算尽了告知义务,是所谓的“询问回答告知义务主义”(又称有限告知义务主义)。

《海商法》则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情况,即对于保险人没有问及的重要情况,被保险人也需主动告知,是所谓的“主动告知义务主义”(又称无限告知义务主义)。

因此,天原货运主张适用《保险法》,因为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而皇家保险则主张适用《海商法》,因为被保险人必须履行主动告知的义务。

鉴于本案适用《海商法》,天原货运作为被保险人应当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天原货运要求将其与另外八家公司列入保险单时,明知皇家保险在投保书中就被保险人在提单责任项下的索赔和涉讼记录明确提出询问,也明知自己和AIR SEA TRANSPORT INC.曾经被列为共同被告,发生过提单责任项下的索赔和涉讼,但其未将上述事实如实告知皇家保险,构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根据《海商法》的规定,皇家保险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天原货运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其他海运合同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损失是否属于提单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由于我国没有英美等国的保险通融赔付制度,保险人依法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涉案保险单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保险人承担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失以外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这种损失应当属于诉讼费用或者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其他费用。

而事实上,天原货运在厦门海事法院涉讼的案件中不负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用不构成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显然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皇家保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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