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主监考守则
违纪考生处理办法考生、监考人员和其它考点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有任何违纪和舞弊行为。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纪处理:(1)携带不准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该考生试卷扣10分。
(2)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校名、考生准考证号或其它标记,该科记0分。
(3)在开考铃响前或终考铃响后,考生不听监考人员劝阻抢答试卷的,该科试卷扣10分。
(4)随意讲话,偷视别人试卷,该科试卷扣20分。
(5)用红色钢笔、红圆珠笔或铅笔答题或改题者,该科试卷记0分。
(6)带走规定不准带出考场的试卷、草稿纸,该科试卷扣20分。
2、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舞弊处理:(1)偷看、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交头接耳,该科试卷记0分。
(2)携带夹带、书本并偷看者,该科试卷记0分。
(3)传递夹带,换卷或有意将自己的试卷答案让其他考生抄袭者,该科试卷记0分。
(4)互相校对试卷答案,双方该科试卷记0分。
(5)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取消被冒名学生各科考试资格。
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监考人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3、对于有违纪和舞弊行为的考生,监考人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使其情节和后果,按上述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考点办公室处理,并在《考生违纪情况记录单》上如实记载考生违纪和舞弊情况。
考点要及时通报批评违纪舞弊的考生,以严肃考试纪律,县教育局将每年会考中违纪舞弊的考生通报全县,以维护会考纪律和声誉。
4、在会考组织实施过程中违纪舞弊及其它重大事件的处理。
(1)未按规定设置试场、成立会考考点领导机构、配备各类会考工作人员,造成会考秩序混乱、影响会考信度的,要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对组织管理不严,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下年度设置考点的资格。
(3)监考人员协同考生舞弊或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提供舞弊方便、要追究监考人员的行政责任。
(4)试卷在运输、管理等环节中违反纪律,造成泄密,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5)考试期间出现的考生人身意外事故及其它影响会考正常进行的偶发事件,考点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做出妥善处理,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负责应知应会等各项教务工作的命题、评判,对理论考
试试题和实际操作考核内容,必须保守机密,若有违反,追究相应责任。
2、监考人员在执行裁判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理,切实做
到严格认真,公正准确。
3、举行比赛时,监考人员不能对考试题和考核内容作任何宣讲和解
释,只能就印刷不清楚的文字、符号、数字、图纸作说明。
4、实际操作比赛,监考人员必须在赛前半小时到达比赛现场,为保
证比赛的有序进行,认真做好比赛的相应准备工作。
5、监考人员对有舞弊行为的选手,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取消其比赛资格。
6、监考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大公无私的精神,做好评卷工作,
切实做到宽严适度,记分清晰,不涂不抹,保证质量。
记分时只计算小数点后面两位数为止,小数点后第三位采取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7、评卷时不得揭封,由出题人根据试题标准答案,分题评卷。
拟定
专人复查并累计总分,填报考试成绩登记表后,上报大赛领导小组办公室,监考人员对评分过程应严格保密,无权向选手提供比赛成绩。
非经大赛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公布的成绩一律无效。
8、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现场原始记录,要求笔迹清楚,数据准确,
在比赛工种和操作程序完成后应与选手共同验证,核对有关原始数据并双方签名为据。
9、凡利用裁判工作进行舞弊活动者,要给予通报和严肃处理。
考场规则及监考人员守则
考场规则及监考人员守则一、考场规则1.考生须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按照座位号有序入座。
2.入场时,手持准考证,将准考证放在自己的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核对身份。
3.考生需将手机、通讯设备及其他电子产品交给监考人员保管,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4.考试过程中,严禁与他人交谈或传递任何形式的交流信息。
5.考试开始后5分钟内,迟到的考生允许入场,但必须按照监考人员的指示,快速入座。
6.考试期间禁止吃零食、饮料和嚼口香糖等,只允许饮用水。
7.考试过程中,考生需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秩序,不得作弊。
8.考试结束后,考生需将试卷按照监考人员的指示收齐,并等待监考人员集中收卷离场。
1.监考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并将其告知考生。
2.监考人员应全程监考,确保考试过程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3.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座位安排、考生身份核对等。
5.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提醒考生关掉手机及其他通讯设备,并收取这些物品进行保管。
6.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后5分钟内,记录迟到的考生信息,确保考生的公平待遇。
7.监考人员应巡视考场,确保考生不作弊、不交流,并在发现违规行为时,及时制止并做好记录。
8.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后,指导考生按要求整理试卷,并逐一收齐,保证试卷的安全性。
9.监考人员应当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如考生身体不适、试卷遗失等,并向考试主管部门汇报。
10.监考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不得泄露考试内容和考生信息。
以上是一份考场规则及监考人员守则的示范,可以根据具体考试的特点和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考场规则的制定和监考人员的守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有效地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为考生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是对监考人员职责的明确要求。
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准确性,促进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
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人员守则1 、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做好监考工作,消除作弊隐患,杜绝作弊,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2 、正、副监考人员均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正监考教师在考试之前,向学生重申考试纪律,说明考试注意事项。
副监考要主动协助正监考教师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如清点人数,核对证件,检查学生是否对号、隔位就坐,协助正监考教师发放试卷等。
3 、监考人员在考试之前应做到:( 1 )向学生宣布考试纪律,明确考试注意事项;( 2 )要求学生将已带入考场的书籍、资料、电子辞典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不许带入座位;( 3 )如学生已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明确要求学生关闭手机,并交监考人员保管;( 4 )调整学生座位,对未按规定顺序就座的学生,监考人员要及时调整,如学生不服从安排,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5 )要求学生将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角;( 6 )清点人数、核对证件,无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4 、监考人员监考时,监考人员应做到:( 1 )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抄题做题、不随意离开考场,对试卷内容除印刷问题外不作任何解释或提示,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 2 )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接听手机、不聊天谈笑;要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 3 )在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学生提示时间;( 4 )考试终场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宣布立即停止答卷,等监考人员清点完试卷和答卷后,方可让考生离开。
5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当天送达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留存。
6 、如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倾向,应及时纠正和提出警告,对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学生,认定为考试违纪,并于考试结束后将违纪经过书面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
如发现考生作弊,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考卷,令其退出考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签字。
并于考试结束将作弊学生的试卷、作弊的有关证据及作弊经过的简要情况书面报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秘书。
考场规则及监考人员守则
考场规则一、考试期间必须保证考场的清洁卫生,各班学生应负责将本班考场提前清扫干净,将本班桌椅摆放整齐,并负责维持到整个考试结束。
考试巡视过程中若发现教室脏、乱、差,将取消该班级(包括班主任、学生)学年学期评优评先资格。
二、考生应提前15 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坐,并将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查验。
三、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监考人员。
四、考生迟到30 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作旷“考”论处。
考试时间不到30分钟,不准离开考场,否则按作弊论处。
五、除考试指定用具外,其它书籍、资料、词典、快译通等不得带入考场,通讯工具一律关闭;拒不执行者,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六、考生在考前应作好考试准备。
不准考生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离开,应经监考老师同意,并由监考老师监督其离开的全过程,否则不准再进入考场。
七、考场必须保持肃静。
考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
如遇试卷印刷不清,有明显错误时,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协调解决,不得擅自问邻桌同学,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八、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互对答案。
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再次进入考场,否则按作弊论处。
九、考试时间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倒扣在桌上或交给监考教师,立即离开考场。
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十、答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黑色),不得用铅笔(作图及外语规定使用除外)。
答卷前必须在试卷密封线内写好本人所在的班级、姓名、学号,否则,试卷可作废卷处理。
十一、考试期间禁止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一经发现作弊者,监考老师可责令考生退出考场,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在明确告知考生本人后,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材料)及时交考试组织部门调查确认后及时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按《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向院务会提交处理决定,并及时通报作弊考生名单。
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人员守则一、监考人员需严谨履行其职责,确保考场管理的严密性,维护考试纪律的庄严,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
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应佩戴监考胸牌以示身份。
二、主监考应按照规定时间(通常为开考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领取后应直接前往考场。
辅监考应提前20分钟到达,负责考场的整理和考生的座位安排。
对于机试,监考人员也需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场,全面负责考场的组织与管理。
三、监考人员应协同工作,逐一验证考生的证件信息,如有条件,应在签到表上确认签字。
开考前15分钟,主监考应在考生面前启封试卷,清点试卷数量,检查答题纸(卡)、考场记录表等材料,熟悉考试要求,并做好分发试卷的准备。
辅监考应将考试时间等重要信息写在黑板上。
同时,提醒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四、开考前10分钟,重申考场规则,播放或宣读考试指令和注意事项,包括听力考试的接收时间和频率。
考生不得携带手机、复习资料、草稿纸、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等与考试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已携带的非考试用品需放在考场前或后的指定位置。
考生桌上只能放置有效证件、必需的考试用品和试卷。
五、开考前5分钟发放答题卡和草稿纸,按时分发试卷,逐一发放,不得传递。
不同类型的试卷应按“N”字形交错发放,确保与前后、左右试卷类型不同。
提醒考生核对试卷和答题卡信息,确认与准考证、座位号和个人信息相符。
同时指导考生在指定区域正确填写基本信息。
考试开始后,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六、监考人员应全神贯注,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不得从事与监考无关的活动,如阅读、闲聊、使用通讯设备等,不得发出干扰考生的噪音,不得回答与答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如有听力考试,应提醒学生按时收听。
七、考试开始30分钟(不包括听力时间)后,主、辅监考人员应再次逐一核对考生证件,确认试卷、答题卡上的信息与考生一致、与试卷类型对应。
若发现学生姓名有明显涂改,应立即要求学生出示证件,核实无误后方可离开。
若学生已离场,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中注明,并抽出试卷交考试工作办公室复核。
监考人员守则
上海理工大学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严肃维护考场纪律(详见“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考场纪律” ),并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开始前20 分钟到达教师休息室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表,并应提
前10 分钟到考场,安排座位(要求学生按规定就座),检查核对学生证件(考试证或身份证)。
三、监考人员应提请学生遵守考场纪律,清理考场,并在监考过程中加强对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防范。
四、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应立即取证,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向学校主考或教务科报告,并填写考场违纪情况表。
五、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一律不解答题意,学生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楚提出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监考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在试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聊天或做其它事情。
对不认真负责进行监考或营私舞弊者,学校主考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六、考试过程中应核对考生名单,并随试卷一起交教务科备案。
七、考试结束前,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考试结束时按次序收取试卷及草稿。
八、监考人员收卷后应即清点试卷(对不交试卷者应当场查清),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表,及时交教务科。
监考细则、阅卷评分细则
附件一:监考员守则一、监考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试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公平、顺利进行。
二、监考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三、监考员在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考场主考报告。
四、每科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领取试卷、草稿纸和有关考试资料后直接进入试室,并对试室进行检查、清理。
五、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试卷及其他考试资料,并指导考生在规定位置正确填写姓名、学校、座位号等。
六、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的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一、二年级由本校监考员读题)。
七、考试期间,考生发生疾病且需离场治疗时,监考员应立即报告考场主考,由主考派工作人员陪同前往,经治疗后仍不能考试的,应说服其放弃考试。
八、监考员发现考生违纪舞弊时,要马上提出警告,及时制止,同时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填写违纪舞弊情况,并向主考报告。
十、在考试时间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时,监考员立即宣布停止答题,并要求考生将试卷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收卷点齐后,将考生的答卷带回考务办公室装订密封,交考场主考验收。
十一、监考员在试室内不准打电话、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在考生旁边无故停留检查考生答题,考试进行期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将试卷传出试室,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监守自盗。
附件二:评卷员守则—、评卷员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评卷员在开始评卷前必须参加培训,掌握评分标准和评卷要求。
三、评卷员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评卷。
四、评卷员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进行评卷,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按量完成任务。
五、评卷一律使用红墨水钢笔、签字笔或红色圆珠笔,其它笔不得带入评卷场地内。
考试教师监考守则和考生守则
考试教师监考守则为严格考试规范,严肃考试纪律,形成良好的考风和学习氛围,特制定本守则,望全体教师认真遵照执行。
一、考前各位班主任要在教务处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布置考场,保证各考场洁静,座位排列做到单人单桌,适当拉开距离,桌子的书箱要背向考生。
二、监考老师要在考前按时参加考务会,明确监考守则,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关怀考生,认真负责地做好监考工作。
三、监考教师要在每科开考前十分钟到教务处领卷(注意不能代领)。
考前十分钟携卷入场,并及时组织考生入场。
入场时,考生的书本资料等不准带入考场,检查考生桌面上、书箱内有无违反考试规则的物品,考前五分钟发卷。
另外,转场教师要迅速到位。
四、发卷后,要向考生说明所考学科、试卷页数,要求考生检查试卷有无污染破坏、漏印、字迹不清、重页等,发现问题及时与转场教师和教务处联系,及时更换试卷。
考试铃响后,方可允许考生答题。
五、每科考试开始后,若两人监考,要一人坐在前面注视全场,一人巡视,保证“一动一静”、“一前一后”,若一人监考要“动静结合”,不能坐在考生当中。
六、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对考生不做任何指导或暗示。
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
七、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作弊迹象时,首先提出口头警告,警告一次无效,确有作弊行为要视情节轻重严格按照违纪规定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绝不能出现乱问、乱抄等现象。
八、考试时间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教师要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考试终止铃一响,监考教师立即通知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按页号排好,按顺序将试卷翻放在桌上,一人收卷,一人注视全场。
收卷时要认真清点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九、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当场点清试卷数目,按照密封规定排好试卷,交教务主任检查,检查无误,方可离开教务处。
十、考试期间,监考教师不准吸烟、不准阅读书报,不准阅卷、不准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打瞌睡、不准做与监考埠头的事、更不准擅自离开考场。
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人员守则1、监考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考试制度和执行《桂平市艺术职业技术学校考场规则》。
2、监考员必须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将考试课程名称、考试时间书写至考场的黑板上。
3、根据学校要求,检查监督学生就坐情况。
4、必须在考前宣读或指定一学生诵读《桂平市艺术职业技术学校考场规则》。
5、必须按考场规则指导学生清理考场,桌面附近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必须清除干净,并放置在讲台与黑板之间。
6、考前必须清点试卷份数和考生人数,确保试卷不得丢失。
7、监考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得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处分。
8、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9、监考员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时,应及时提出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时,当场取证,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10、考试时间结束前10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考试时间结束时,监考员要严格考场纪律,并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员收完考卷并清点无误后,学生才能离开座位,避免学生交卷时产生混乱现象。
桂平市艺术学校二0一二年十一月桂平市艺术学校考场规则1、考生应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不得提前交卷。
2、书、笔记本、手机等物品应集中放在讲台至黑板之间或课桌内。
凡在考生身上或周围发现夹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考试有关书刊、笔记本、卡片、纸张等,无论偷看与否,均以考试作弊论处。
3、如果监考教师没有指定排位方法,在场的教办主任、学生骨干及同学都有义务提醒监考教师。
如果监考教师最终没有指导学生排位,任何考生都有权向考试中心反映此问题。
4、按要求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好姓名、年级、班别,否则答卷作废。
5、在开始考试30分钟内可举手询问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但不准询问题意或其它问题;超过30分钟不允许提任何问题。
2023监考守则
监考守则一、监考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职工的本职责任和应尽义务。
监考人员应高度重视,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考试规定,规范履行监考职责,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关心考生,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证”,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对考试教室进行清理检查,按要求布置考场,检查考试设备设施,擦净并在黑板上书写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与主要注意事项,在教室前方合适区域指定考试物品放置区,按照隔位就座、科学合理的原则检查、安排考生座位。
三、组织考生出示考试证件入场,引导考生对号入座,并督促学生关闭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
与考试无关的包袋、书籍、笔记本和纸张等物品和通讯工具、录放音机、MP3等有拍录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其他器材,须要求考生放到考场中监考人员指定的考试时考生触及不到的物品放置区。
四、要求考生将考试证件放置在考位桌子面上,并核对人、证是否应考学生信息相符。
发现有代考或其他违纪、作弊情况的,在正式开考前应令其退出考场,并记录其姓名、年级、班号;考试进行后必须按规定报告、处理。
考试过程中检查证件,监考人员应尽量避免对学生考试造成影响。
五、监考人员要按要求领取和接收考试试卷,并按试卷保密保管的要求做好试卷的管理、使用、交接手续,确保试卷不丢失、不损毁、不泄密。
六、考前5分钟应向学生强调考试规则和宣讲注意事项等。
考场清理完成后,先发草稿纸、答题纸,再发考试试卷。
试卷发放后,提醒考生核对考试科目,在草稿纸、试卷、答卷上工整、清晰填写姓名、考号(学号),以及学院专业班级座号等,并进行试卷印刷质量和完整性检查,但不得提前作答。
考试开始后,考生座位书桌上(内)除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及经监考人员同意用于考试的文具外,不得有其他物品。
七、考试时间到,准时开始考试,不得随意提前、推迟和延长考试时间。
开考30达分钟后,不得允许迟到的考生入场,开始准许交卷的考生离场。
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
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20分钟到考点办公室参加考务会,佩带监考证进入考场。
2.考前5分钟,组织考生入场,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及有关注意事项。
3.对考生随身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应令其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关闭通讯工具。
4.监考人员如有亲属参加考试,该监考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5.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实考生身份。
并令考生签字确认。
6.开考30分钟后,核对缺考人员考号、姓名,并对缺考学员进行登记,同时禁止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入场。
7.禁止巡考及考务工作人员以外的一切人员进入考场。
8.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9.不得解释题意,不得启发暗示考生答题。
10.对考生的违纪现象不得放任、纵容,更不得协助、参与考生舞弊。
11.考试结束铃响,应令考生立即停止答题交卷。
对已交卷的考生应令其离开考场,禁止其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
12.考生全部退场后,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人员守则1、监考员必须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将考试课程名称、考试时间、监考员姓名、单位、“考试中禁止以任何理由随身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字样书写至考场的黑板上。
2、必须组织考生按一定规则随机就座;考试中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除非终止考试。
3、必须遵守并在考前宣读或指定学生诵读《南方医科大学考场规则》。
4、必须按考场规则指导学生清理考场,监督每一个考生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机(含考试无关资料)并放置到指定的位置,不能携带笔袋、书包等任何封闭性袋子。
5、必须考前清点试卷份数和考生人数,确保试卷不得丢失。
检查、核对考生证件,按时发卷。
6、监考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得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处分。
7、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8、监考员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时,应及时提出警告,或调动该生座位。
9、如有违纪作弊情况,监考员立即填写《考场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并当场电话或短信通过学院教学办上报教务处,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该表和违纪作弊材料复印后通过学院上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并当场通告考生考后24小时内撰写好《检讨书》(教务处主页下载)上交其所在学院,否则从重处理。
10、违纪作弊考生态度恶劣、拒不签字的,2名(含)以上监考老师在《考试违纪作弊签名单》内签字,并告之取消其申诉权利,直接认定作弊。
11、考试时间结束前10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考试时间结束时,监考员要严格考场纪律,并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员收完考卷并清点无误后,学生才能离开座位,避免学生交卷时产生混乱现象。
12、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经主考教师审阅、签名后,连同试卷一起收回。
南方医科大学考场规则1、考生应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能交卷离场,无关人员不得入场。
成人高等教育监考人员守则
成人高等教育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严格认真维护考场纪律。
二、监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生是否凭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检查座位与应考者是否一致,并清理桌面、桌内一切不准携带的物品。
统一收存学生手机。
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印刷文字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
四、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违反考场规则、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时,根据考场规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或取消考试资格处理,并在《考场记录》上如实填写舞弊情况。
五、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学生,发现考生生病,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应说服其停考。
六、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得使用手机,不准抄题评卷。
七、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份数,检查考生答题上的年级、专业、学号、姓名是否填写清楚,按顺序排好,试卷当场装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八、监考人员应认真坚守岗位,严格考场规则,对违反纪律行为不得姑息迁就,更不能以任何方式参与学生作弊或给之提供方便。
否则,一经查明,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监考员守则
监考员守则一、主、副监考员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员必须熟悉掌握《考试实施程序》、《考生考试须知》、《考生考试守则》、《考点工作人员守则》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三、开考前45分钟监考员到考点办公室报到,佩带监考员标牌,按抽签决定的场次进入对应考场执行监考任务,严禁确定考场后监考员擅自相互调整考场。
四、开考前25分钟,主、副监考员共同到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并要检查试卷袋是否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履行交接手续后径直前往考场。
五、开考前20分钟,主监考员负责管理试卷并核对本考场挂钟时间是否正确、走时是否正常;副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
入场时,副监考员需提醒并要求考生:凡考生个人携带的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一律纳入规定以外的物品,严禁带入考场;考生须自备书包,将带入考点的通讯工具、计时设备及其它规定以外的物品装入书包,考生在将通讯工具、计时设备装入书包前,必须关闭所有提示音或振动等提示功能,并将书包放在考场指定的位置(存包处)。
组织考生对号入座无误后,副监考员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考试守则》(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向考生宣布考场内挂钟只做为监考员及考生掌握考试时间的参考,考试实施过程中各节点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出的相应信号为准;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携带通讯工具、计时设备及其它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第五条规定,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退场时方可取回自己的放置物品。
六、开考前15分钟,副监考员向考生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考生号、座位号、试卷类型及科目等。
七、开考前10分钟主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试卷数量不符、漏印、重印、错印、错装等,立即请示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监考员守则
监测员守则
1、集中精力认真监考,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做到监考“十不准”: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玩手机、不随意出入、不接打电话、不闲谈、不抄题、不做题、不念题,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
2、各监测员应相对固定在考场中的位置,环视全场,尽量不要求来回走动,尤其不要站在考生旁边,以免影响学生答卷。
3、及时制止违反测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纪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说明作弊详细情节。
4、如遇急需当场处理的问题,应逐级上报主考、带队人员、中心学校,经中心学校认定后作出相应处理。
5、不得提前或拖延测试时间,在测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测试卷带出或传出测试现场,多余试卷必须带回中心学校保密室。
6、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7、收卷时一定要按考号由小到大排列,按照考场数用空白打印纸装订。
监考员守则
监考员守则一、监考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由省上统一制发的监考员胸卡。
二、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维护考场纪律,以高度的责任心执行考场监督、检查任务,对参考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和考场规则、考试纪律的教育,以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30分钟内到达考场办公室,接受监考任务。
在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录单时,要检查试卷袋的密封条,核对试卷科目(工种),及领取密封和装订试卷的用品。
四、监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核对各座位(工位)的考号,检查座位及周围有无纸片,用于考核操作的物品数量和摆放是否符合要求,公用的设备和设施是否完备。
五、考试预备铃响后,监考人员应及时组织参考人员凭证入场,不准参考人员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物品,操作技能考核时应检查劳动保护着装。
待参考人员入座后,公布本次考试(考核)的命题、制卷机构,并声明试题是合法的、有效的,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当众启封并分发试卷,同时提醒参考人员检查试卷或工位的技术条件以及按要求填写姓名和考号。
六、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参考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及座位编号。
开考30分钟后,收回缺考试卷或工件,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做好记录。
七、监考人员对试卷的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楚提出询问时,可予答复。
八、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巡视考场。
对违反考场规则和考场纪律的行为,应及时批评警告,并认真准确的填写在《考场情况记录单》内。
九、考试时间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参考人员注意,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应立即指令参考人员停止考试并组织其有秩序地离开考场。
参考人员退场后,按试卷上的考号顺序当场密封,用白纸装订(操作技能考核的条件应按要求编号)后,连同《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并送交考场办公室验收封存。
十、监考人员应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考场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做题或谈笑。
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按通知准时领取试卷,提前十分钟到达考试教室,宣布考生座次,核对考生证件并清点考生人数。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前五分钟宣读考场纪律,按顺序分发考试试卷,要求学生先填写好姓名、学号,监考人员有权根据考场情况临时调整考生座次。
三、监考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考试秩序,监督学生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方式独立完成考试内容。
监考人员在考试中不得看书、阅报、备课、批改作业、聊天或从事其它影响履行监考职责的活动,监考时间内监考教师不准接听手机,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任意提前、推迟开考时间或延长考试时间。
四、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考试期间始终保持一人在讲台上,一人巡视解答问题。
监考人员须严格监督学生执行考试纪律,发现学生违犯考场纪律应立即制止,对有作弊动机的学生要及时提醒、警告,经劝说无效有权收缴该生试卷强令其退出考场;发现学生有舞弊行为立即收缴该生试卷并宣布其作弊,责令学生当即写出书面检查,考试结束后立即将学生作弊材料(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检查、证物等)整理后送交教务处,对于无理取闹的舞弊学生可强令其退出考场。
五、考试结束前五分钟,应提醒学生做交卷准备。
考试结束,宣布学生起立,要求每个考生将试卷扣在桌上,不许讲话、书写,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点清份数,宣布学生退场。
六、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随同试卷一起,签字后上交,交接试卷一定要手续齐全。
七、监考人员有失职行为时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监考人员不得给考生以任何暗示、启发,更不得协助考生作弊,如有违犯,经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作弊上报流程。
期末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期末考试监考人员守则一、监考人员按《教师监考信息表》的要求,持监考证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到场,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规定时间之前拆封试卷。
在开考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按学院提供的考生名单顺序排座,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
2.清理考场,宣布考场纪律,提醒考生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上交;核查考试证完毕后依次发放答题纸和试卷。
二、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关闭手机,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得坐下监考、不准抄题评卷等。
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四、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时,应及时终止其考试,扣留违纪或作弊证据,并在《考场记录》上如实填写舞弊情况和处理意见。
考试完毕立即向院长和教务处汇报。
五、监考人员应熟悉《监考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并严格执行。
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
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六、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按要求当场清点试卷和答卷,确认收回数与发放数相符,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录。
考试材料按考生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整理好并及时送交考务办公室,由考务人员复查试卷份数、密封卷头。
七、监考人员疏于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淮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期末考试考场规则一、考生必须持考试证参加考试,在指定座位就座后将证件放在座位外侧。
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迟到半小时以上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半小时内原则上不得退场。
二、考前,监考教师要认真清场。
课桌上及抽屉内不得留有任何书籍、纸张等。
清场、核查证件完毕,提前五分钟依次发放答卷纸、草稿纸、试卷。
闭卷考试,除教师指定的必备工具外,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卡片、纸张及通讯工具等一律不准带进考场(经教师同意使用的计算器和各种计算用表及工具书一律自备,不得交换使用);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等;口试、实验操作考试抽签,以一次为准,不得要求更换考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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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按《教师监考信息表》的要求,持监考证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到场,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规定时间之前拆封试卷。
在开考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按学院提供的考生名单顺序排座,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
2.清理考场,宣布考场纪律,提醒考生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上交;核查考试证完毕后依次发放答题纸和试卷。
二、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关闭手机,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得坐下监考、不准抄题评卷等。
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四、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时,应及时终止其考试,扣留违纪或作弊证据,并在《考场记录》上如实填写舞弊情况和处理意见。
考试完毕立即向院长和教务处汇报。
五、监考人员应熟悉《监考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并严格执行。
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
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六、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按要求当场清点试卷和答卷,确认收回数与发放数相符,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录。
考试材料按考生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整理好并及时送交考务办公室,由考务人员复查试卷份数、密封卷头。
七、监考人员疏于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淮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期末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持考试证参加考试,在指定座位就座后将证件放在座位外侧。
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迟到半小时以上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半小时内原则上不得退场。
二、考前,监考教师要认真清场。
课桌上及抽屉内不得留有任何书籍、纸张等。
清场、核查证件完毕,提前五分钟依次发放答卷纸、草稿纸、试卷。
闭卷考试,除教师指定的必备工具外,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卡片、纸张及通讯工具等一律不准带进考场(经教师同意使用的计算器和各种计算用表及工具书一律自备,不得交换使用);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等;口试、实验操作考试抽签,以一次为准,不得要求更换考签。
三、考生领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试卷类型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缺页和印刷等问题(如遇试题漏字、印制不清楚时,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允许后可轻声询问,但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与答题有关的内容。
),然后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科目、学院和专业年级。
考试过程中要保持考场安静,不得随意讲话、起立或走动。
考生提前交卷,应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放在座位上,举手示意,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答卷、草稿纸无误后,方可离场。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不得离场。
当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停止答题,待监考教师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出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
四、考生未交卷前,不得离开考场。
如有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考场的,须经监考教师同意,由一名监考教师陪同方可离场。
在同一时间内因故暂离考场只限一人。
五、考试时间一般不延长,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须经教务处处长批准。
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考试(闭卷)开始后,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资料、草稿纸在其附近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附近或者学校禁止的区域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七、学生违背诚信、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闭卷)开始后,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计算机上机考试调换座位协助他人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字条的(无论内容是否与考试有关);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工具作弊的;
9、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0、窃取试卷或利用各种手段在考前获取考试内容的;
11、组织作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