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车型代号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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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商用车车型代号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商用汽车产品车型代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内管理文件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外的所有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LQB C-15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及管理办法
3 车型代号的构成
3.1 代号的组成规则
车型代号的编制,只有在驾驶室、发动机、桥、轴距、底盘模块布置等发生较大变化时才进行代号更改。

车型代号的组成规律如图1所示:
图1
3.2 代号的编制规则(涂黄色为新修订或增补项)
3.2.1 主系列代号
主系列代号按驾驶室品种划分,划分方法见表1,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展。

表1 主系列代号划分方法一览表
左舵驾驶室代号
3.2.2 子系列代号
子系列代号由驱动型式代号及后桥承载能力代号组合而成,划分方法见表2,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展。

3.2.3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表示规律见表3
表3 车辆类别代号表示规律一览表
注:仓栅车、厢式车按载货车划分,专用自卸车按自卸车划分。

3.2.4 序号
序号表示同一系列内的不同变型,如轴距变化,发动机功率变化范围过大(超过20%)或其他与整车主要性能有关的配置变化,并按开发顺序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次排序,专用车还反映车辆品种的变化。

图2
3.2.
4.1 专用车
专用车的序号前两位表示品种,表示规律如下,同一品种的第三位序号按开发顺序在规定范围内依次排序。

01——罐式车;
02——搅拌车;
03——随车吊;
09——其他专用车。

3.2.
4.2 除专用车外的其他车辆
其他车辆的序号第一、二位表示轴距范围,如“40”代表“4000-4099”范围内的轴距,如驱动方式为6X4,轴距指前轴至中桥的距离;驱动方式为6X2、8X4,轴距指第二前轴至中桥的距离。

前五位相同的车辆按开发顺序在规定范围内依次排序。

3.2.5 发动机系列代号
发动机系列代号第一位用字母表示,代表发动机生产厂家或某一系列发动机(见附表4)。

第二位用数字表示欧2发动机型号代号(见附后表5);第二位用字母表示欧3发动机型号代号(见附后表6),第二、三位用字母表示欧4发动机型号代号(见附后表7),代表同一生产厂家或同一系列不同发动机。

4车型代号管理办法
车型代号管理按LQB C-15的规定执行。

发动机系列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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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欧3发动机代号
表7:欧4发动机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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