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是民间资本的重要投资渠道,以其及时、简便、灵活等优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对我国金融系统的完善和发展具备重要的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地位,缺乏法律监管的民间借贷在国内呈无序的发展状态,在给我国金融系统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的同时,也给我国金融市场和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本文主要现行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制度为基点,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现今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及合理借鉴,探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可能的方案。
关键词:民间借贷;诱因;规制引言2012年5月21日,随着浙江省高院对吴英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长达六年之久的中国大案终于缓缓落下帷幕。
在吴英本人的命运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之时,其背后所蕴含的民间借贷问题更迅速成为法学界、经济学界乃至社会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民间借贷概述目前对于民间借贷在司法实务界比较统一的看法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主要面临的问题与诱因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同时,也因为国家信贷政策的转变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以及国家允许民间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法律环境,大大地促使了民间资金流动的活跃性,也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
(一)周期较短利息畸高,借贷过程缺乏规范。
民间借贷的周期较短利息畸高始终是其最突出的特点,既满足了急需资金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也满足了渴望迅速盈利的广大民间投资者。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周期较短的特点,相应的在也就要求借贷程序必须简单化,省去一系列复杂繁琐的审批、担保程序,使得借贷过程缺乏规范。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能未发挥。
民间借贷虽然由来已久,但是我国立法一直都没有给与过直接的承认,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大都零星的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杨临萍韩延斌于蒙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既非“非正规金融”,亦非“正规金融的补充”,更非所谓的非法金融,而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民间借贷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一方面,民间金融受控于政府的严苛管制,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又对民间金融情有独钟。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仅仅考虑到了政府及司法部门监管的便利,却忽略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既不能完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放之任之,也不能依赖政府“看得见的手”对其管制过严。
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如借贷数额巨大、借贷目的多元、利率规制缺乏,等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司法解释的脉络介绍相关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1.如何看待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尚付阙如,而是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会议纪要等,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对有关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效力认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和批复、指导意见及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而这些司法依据又都是在不同时期为应对当时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不仅在稳定性、延续性、确定性和系统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而且在有关民间借贷的具体法律概念、法律属性等问题及其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区分等诸多方面仍显模糊,欠缺一套明确、稳定、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
、Leabharlann 企业的对接。从 根本上讲 民间借 贷 问题 的产 生,还 在于 近年来 过分 闲置的 民间资本 找不到 良好 的投 资渠道 ,因而转 向缺乏规 范风险极大的 民间借贷 活动。在法律 的引导 和规制 之下 ,通过 金融体制创新与改革在官 方 的金 融体制 之外再 建立一套 民 间金 ( 三 ) 社 会 风 险 巨 大。 “ 去年 ,全 国法 院受 理 民 间借 贷 纠 纷案 件 6 0万余 件 ,较 融体制 ,实现 民间资本与中小微企 业之间之在资金 上实现对接 , 作 者单 2 0 1 0年 上 升 3 8 % ,涉 案 金额 1 1 4 3亿 元 。 ”在 2 0 1 2年 1 2 日的 全 便 能够有效地和根本地解决民间借贷 问题 的基本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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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间借 贷 规 制 的深 入 研 究及 分 析
黄 和 楼
摘 要 : 民 间借 贷 是 一 种 自发 的 民 间融 资 活 动 ,是 民 间 资本 的 重 要 投 资 渠道 , 以 其及 时 、 简便 、灵 活 等 优 点 ,对 银 行 信用起 着拾 遗补 缺的作 用,对我 国金融 系统的完善和发展 具备 重要 的意 义。但是 长期 以来 民间借贷在我 国并没有取得合 法 的 地 位 .缺 乏 法 律监 管 的 民 间借 贷 在 国 内呈 无 序 的 发展 状 态 ,在 给 我 国金 融 系统 和 社 会 带 来 巨大 的 利 益 的 同 时 ,也 给 我 国 金 融 市场 和 社 会 发展 带 来 诸 多不稳 定 的 因素 。 本 文 主 要 现 行 以现 行 的 法律 法规 中 关 于 民 间借 贷 的 具 体 制 度 为 基 点 ,在 此 基 础 之 上 , 通过 对 现 今 学者 的研 究 成 果 进 行 归 纳 、 总 结及 合 理 借 鉴 ,探 讨 我 国民 间借 贷 法律 规 制 的可 能 的 方 案 。 关键 词 : 民 间借 贷 ;诱 因 ;规 制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规制难点与法律对策研究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规制难点与法律对策研究[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高位运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及社会稳定。
我国法律规制的缺陷、外部金融监管的缺位、金融抑制及投资渠道不畅通以及非法集资的内在隐蔽性是其高发诱因。
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制度规范可以试图通过制定专项法律,强化非法集资的执法力度,改善外部金融监管机制,建立合法的民间金融体系等途径进行构建。
[关键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规制难点;法律对策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震荡,出现了诸如鄂尔多斯房地产商自杀、江苏泗洪“宝马乡”高利贷崩盘、厦门担保业频爆资金链断裂、青岛一房多贷乱局等现状,尤其是浙江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终审被判死缓,在全国迅速引发关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学术讨论。
[1]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概述(一)民间借贷概述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未受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于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交易活动,也称之为“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草根金融”。
与正规金融贷款相比,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是解决生产、生活急需,是一种条件较低的直接融资渠道,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贷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此外,还省去了公证、鉴定、验资、抵(质)押登记等手续,也省了不菲的中介费用。
广义的民间借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
企业之间的同业拆借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本文则主要以近年来比较兴盛的中小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为讨论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合同即视为有效,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否则视为高利贷,四倍以上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形式逐渐多样化,形成了固定的组织形式。
概括来说,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借贷、合会、私募基金、地下钱庄、典当行、小额信贷公司等。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民间借贷即指以非金融机构为中介,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的行为。
作为经济生活中一种常见形式的小额社会信用,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债权债务人之间信任度不高、法律的裂缝等原因,民间借贷也难免存在着乱象,逾期不还、借贷陷阱等问题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加强对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前社会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现状目前,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主要依靠《合同法》、《借款合同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协议文本示范》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现。
但是,《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尚存在不足,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导致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行为乱象不断。
三、研究内容及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特征。
2.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现状。
3.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4.国外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经验。
5.建立健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路径探究。
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内容与结构第二章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特征2.1 民间借贷的定义2.2 民间借贷的特征第三章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现状3.1 我国现有民间借贷法律法规3.2 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行为形式第四章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4.1 法律法规缺失4.2 法律规制不严格4.3 法律规制协调性不足第五章国外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经验5.1 美国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5.2 英国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5.3 日本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第六章建立健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路径探究6.1 加强法律法规制定与修订6.2 提高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6.3 建立信用体系第七章结论7.1 总结7.2 展望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法和统计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相关案例以及民间借贷领域的统计数据与相关分析,深入剖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对策。
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5篇)
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5篇)第一篇: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如今更是走进了寻常百姓的生活之中,到目前为止已经是热门话题。
民间借贷虽然是来自于民间的自发形成的融资方式,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之处,为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了很多问题。
但在实际上,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合法的地位,处于犯罪和无罪的中间地带。
所以说,如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避免其走上犯罪道路,进一步扩大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当前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民间借贷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然后为以后我国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刑法;融资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一向严格,导致人们在提起民间借贷的时候,都会说成是非法的洗钱活动,甚至是联想成为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
在现代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由于融资便捷、参与人数比较多等优点,很容易会成为不法分子用来违法犯罪的工具,但是从实际来说,民间借贷和洗钱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更不能把民间借贷说成是非法活动,造成人们对民间借贷的错误看法,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金融体系造成的,从而导致人们对民间借贷的看法十分混乱。
本文通过研究民间借贷与刑罚的相关问题,为刑法中对民间借贷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一)参与主体众多,资金来源广泛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广泛,基本上拥有闲散资金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服务,如个人、企业、个体户等。
资金的来源也各不相同,不仅包括居民的私人储蓄、企业的资金积累,还包括那些来历不明的资金和银行借贷的资金等。
在所有的资金来源之中,更多的是巨门和企业的私有财产。
此外,还能体现出出借方在金融市场找到不到合适的投资产品,所以就会将大量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志宏,进行资金调剂。
(二)隐蔽性和地域性隐蔽性主要指的是民间借贷在当前还不属于合法的融资手段,因此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只能私下进行,并且不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所以具有隐蔽性特点。
民间借贷利率规制法律问题探究——从国家干预的视角
效力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存在借 由意思 自治原则破 坏公 平 原则之 嫌 , 而公平 原则 具有 防范 滥用 意思 自治
行为 的功 能 。
般而言 , 求助于高利贷大多是 由于借款人别无 他法 的情 况之 下做 出的决 定 。然而 , 即使 借款人 能 够 通 过 高利借 贷解 决 目前 的困难 , 如何偿 还 高额利 息依 然是个难题 。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 , 高利贷出借 人 为追 讨债 款 , 可 能 采 取 各 种 非 法 手 段 逼 迫 借 款 有 人, 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抑或高利贷借款者为 了偿 还 高利 贷而实 施抢 劫 、 盗窃 、 诈 等犯罪 活动 , 欺 无疑 加
法 学 论 坛
民 间借 贷 利 率 规 制 法 律 问题 探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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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国家 干 预 的视 角
又 纲 的监 管 , 国民间借 贷在 发展 过 程 中 出现 异 化现 象 , 我 引发 各种 社 会 矛 盾, 扰乱 金 融体 系, 需积 极探 索对 民间借 贷的规 制 。 民 间借 贷 发展 历 史经 验表 明 , 有 对 民 间借 贷 亟 只 利 率进行 规 制 , 个地 区依 据 不 同的经 济发展 状 况对 民间借 贷 最 高利 率进 行 限制 才能 防 范和 遏 制 民 各
作者 简介 : 邓纲 , 南政法 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 西 博士生导师 , 法学博士 ; 杨娟, 西南政 法大学经济法 学院 2 1 0 0级硕士研 究生。 ① 陈俊杰 : 温州民间借 贷年利率高达 10 高息将 企业逼 上绝路》,t / w w. hnnw . o /otn/0 10 《 8% ht / w cia e scr fr e 2 1/ 9—2 / 34 8 .hm, 问 p: n u 6 3 5 66 st 访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关键词:法理,借贷,规制,民间,建议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简介:摘要:民间借贷行为在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但是一旦涉及到了国家宏观的金融管控秩序就需要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对于民间借贷的两种主要分类: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和偶发性的民间借贷,由于各自的作用与影响不同,我国在立法以及行政管理上有必要加以区分,区别对待。
一方面要看清民间借贷对活跃市场,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内容:摘要:民间借贷行为在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但是一旦涉及到了国家宏观的金融管控秩序就需要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对于民间借贷的两种主要分类: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和偶发性的民间借贷,由于各自的作用与影响不同,我国在立法以及行政管理上有必要加以区分,区别对待。
一方面要看清民间借贷对活跃市场,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更要明晰利弊,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制;管控民间借贷行为在各国历史上都由来已久,并且发展至今与更为规范的金融借贷竞争中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重视程度远不及金融借贷,在法律中也无专篇专节进行规制,仅在司法解释以及一些零星的法律条款中可以觅得其踪迹。
对于民间借贷较为体系完整的条文规定当属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民间借贷行为仅包括相互间的资金融通行为不包含其他形式的财物有偿借用。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民间借贷最核心的利率问题进行了规定,分别以24%和36%的年利率为界划定了:受司法强制保护的利息与应认定为自然债务的利息;应认定为自然债务的利息与利率超过上限无效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虽然认定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在民事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并未明确提及“高利贷”的概念,也没有规定行政处罚,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高利转贷罪目的也仅在打击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行为。
浅谈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制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浅谈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制◎陈艳丽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活动产生了巨大影响。
其中,较为重大的修改便是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上述调整体现了对《民法典》关于“借款的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的贯彻,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穗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拟对民间借贷有关利息规定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一、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以上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贯彻诚信信用原则,维护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但民法典并没有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并适用。
关于高利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有所涉及。
该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结合2020年 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新《民间 借款司法解释》)关于利率的规定,可以将高利借贷行为理解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的一种借贷行为。
二、民间借贷利率规制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将民间借贷利率予以调整,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作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
民间借贷谋求合法化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出炉
为一个 好 的配套 措施 。
温州民间借贷细则的出台,首次在执行层面上 为民间借贷正名 , 承认其合法地位。然而 , 此举对解 决 民间金融的实际问题效果甚微 , 合法民间贷款与
非 法 集 资 的界 限 亟待 厘 清 , 对 于实 际利率 的规 定 亦
有待明确。民间借贷 的健康发展需要政策与法律给 予适当空间,而利率市场化是温州金改试验区取得
民间借贷谋求合法化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出炉
全 国首 部金 融地 方 性法 规 《 温 州 市 民 间融 资管 个 中典 型 。 2 0 1 1 年 7月 , 中国人 民银行 温 州市 中心 支行 发
理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及《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将于 3 月 1
规定 , 可能会导致部分民间借贷继续潜伏
于地 下 , 逃 避报 备 。 事 实上 , 民间借贷 的健
康发展需要 的是一套严格的信用机制以 及完善的法律保障, 双方认为在可承担的 风险范围内即可进行借贷 , 而不是死板地
规定 一个 名义 利率 的倍 数 。 据 闻 ,温 州 中院 正 探 索 民 间借 贷 的 “ 温州 指数 ” , 欲 以此作 为 超 过法 定 利率 4 倍 时 民间借 贷利 率 的 自由裁量 依据 , 若 可实 现 , 不 失
全面合法化 直面两 大问题
然而 ,此举并不等同于民间借贷 的全面合法 化。 以目前可知的资讯来看 , 《 实施细则》 只规定了需 报备 的情况 ,却未对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给予明确 界限。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一向都十分模糊,
官方 并未 有 明确说 法 。而 以往央 行 的表态 是 , 保 护
已成金改 试验 区但 无甚 作 为 ) 。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与案例解析
一、民间借贷合同简介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转移给他方,他方到期后返还货币的协议。
交付货币给他人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贷款人或出借人,接受货币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货币给贷款人的一方为债务人、借款人或借用人。
在中国内地,根据出借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将借款合同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第二,借贷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第三,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使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第四,民间借贷合同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其他借贷合同为诺诚合同;第五,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其他民间借贷合同为要式合同。
二、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民事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司法解释。
(六)《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利率成为争议点时,以下问题仍属常见:(一)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处理一般而言,按照《借贷意见》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既未约定借期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立法规制研究综述
民 间借 贷 危 机 彰显 金 融 法 制 的制 度 缺 陷 及 金 融 资 源 配 置 的 不 公 “ 吴 英案 ” 背 后 则 凸显 法 制、 金 融 和经 济领域 的制度 纠结 。 当下 , 以民 间借 贷为研究主旨的学人正渐次增多 . 文献资料丰富 且 集 中于 经济学 领域 。 从法 学视 角 系 统 、 全面 、 深 入探究以民间借贷立法制度构建 为主 旨的论著 则凤毛麟角 、 屈指 可 数 。 本 文 旨在 从 不 同视 角 对 民间借贷立法规制理论进行系统性的介绍 、 梳理 和评价 . 希冀从规范主义立场对规制如火如荼 的 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建议
的领 域 。
关键 词 : 民 间借 贷
金 融风 险
立法规 制
缘于 中国金融体 制 之制 度缺 陷 . 长期 以来 中 小企 业 的融 资渠 道 主要 依 靠 形形 色色 的基 于 血 缘、 人缘 和地 缘 的 民 间借 贷 , 其 核 心信 用 保 障正 所谓 “ 知根 知底 ” 和“ 跑 得 了 和 尚跑不 了庙 ” 据 中 国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数 据 显示 . 过去 两年 中 国的 民间借贷规模异军突起 . 2 0 1 1 年达到人 民币 3 . 8 万亿元 . 相当于银行总贷款余额 的 7 %。 浙江省 8 0 %的中小企业依靠民间借贷维持经营 . 年息最 高 的达 1 8 0 % 仅 温州 民间借 贷 市 场 规 模 就 达 到 1 1 0 0亿 元 , 有8 9 %的 家庭 或个 人 、 5 9 . 6 7 %的企业 参 与其 中 从 2 0 0 8年 至 2 0 1 0年 . 浙 江 省 一个 地 级市 非 法 集 资案 件 就 发 生 6 1 起. 涉案 金 额 l 8 . 3 亿 元 2 0 1 1 年 以来 . 素有 “ 民企 风 向标 ” 之 称 的浙 江温 州 . 出现 了知 名 企业 停 产 倒 闭 、 老 板 出逃 的 事件 . 如波特曼 、 江南皮革 、 天石 电子 等 公 司 。 据 温 州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统计 , 2 0 1 1 年 3月 到 5月 . 全市法院共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 6 2 8件 . 比 上 年 同 期增 加 4 7 4件 全市平均每天有近 3 0起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 案件总标的额高达 9 . 3亿元 . 比上 年 同期增 加 3 . 1 5亿元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探析
2 0 1 1 年温州 数十家民企 老板 因无 法偿还 由民间借贷 产 生 的高利贷 出逃 , 对 中国经济具 有“ 风 向标 ” 意义 的“ 温州模 式” 从 风光无 限到 毁誉 参 半。2 0 1 2年备 受 瞩 目的 “ 亿万 富 姐” 吴英 因集 资诈骗罪 被判处 死缓 , 2 0 1 2年 3月 2 8日, 国务 院常务 会议决定设 立温州 市金 融综合 改革 试验 区。这 些密 集的涉及个人 、 地 区经济甚 至国家经济 法律制 度的事件背后 都关联 着一个核心概念 : 民间借贷 。
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 券借 贷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借贷主体的不同 , 民间借贷 又可 以分 为两类 : 一是 实体经济部 门之间的借贷 , 如居 民之 间 、 非金融法人之 间 、 居 民与非金融法人之 间的借 贷 ;二 是准金 融 部门包 括小 额贷 款组织 、 贷款公司 、 产业基 金 、 风险投 资公司 、 担 保公 司 、 典当 行等机构, 对实体经济部门的借贷 j 。
根据 法律性质 的不 同 , 民间借贷可分 为商事性借 贷和民 事性借贷。商 事贷 款是以营利为 目的 , 专 门从 事借 贷业务的 机构和个 人所进行 的借贷行 为 ; 民事性借贷 是指 对于一般性 的、 非专 门性 的私人 借贷 , 其 通常 只涉及借贷 双方 的权 利义 务, 不会对其他人 的利益产生影 响。根据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 的现状 、 相关法律 制度的 法制现 状 , 我国 目 前 民间借 贷的规 制重点应 当是商事性贷款 J 。 2 我国民间借贷现象 的发展现状缘起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很深的社会经济基础 , 直接关系到 国 民经济的发展 , 对其发展现状 和深层 原因的分析是对其规范
民间借贷对我国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赵 晓宇 陈庆 杰
( 上 海理 工大 学管理 学 院 , 上海 2 0 0 0 9 3 )
摘要 : 民间借贷的产 生与发展是社会 进步到一定阶段 的
必 然 产物 . 近 年 来 日益 成 为社 会 各界 关 注 的 焦点 。 民 间借 贷
年份
人
口数
析, 研究 民间借贷与我 国经济增长的关系。
二、 指标选取
在时间序列分析 中, 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关于时间序列 为剔 除人 口的影 响 ,本文选 取人 均 民间借 贷规模 A U F 和人均 国内生产总值 A G D P两个 指标来衡 量 民间借贷 和经 数据 的平稳性 问题 , 因此 , 在做 回归分析前 , 应该先对时间序
检验序列
AD F检验
单位 : 万人 . 元
L N f A U n L N ( A G D P 1
7 0 l
A G D P
值
P值
1 %显著水 5 %显著水 1 0 %显著水 检 验类 型 平稳性判
平临界值 平临界值 平临界值
(
c . t , k )
断
1 9 8 7
济增 长的关 系。由于数据的 自然对数变化可消除时间序列中 存 在的异方差 问题 , 同时又不会 改变原 有的协 整关系 , 因此 将对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 , 分别 记为 L N A U F 、 L N A G D P 。 具体 数据见表 1 。 表 1 1 9 8 7 - 2 0 1 1 年A UF和 AG DP数据
7 4 6 7 5 6
1 00 7 1 01 5
1 0 3 1 1 04 7
、
引言
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体现在民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情况、在合同当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约定无利息借款的情况等。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律常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较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年利率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合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较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年利率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较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较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二)关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界定(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二、正文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民间借贷问题的政治经济学浅析
马克思认 为 , 由于商品和货币在价值形 态上 的对立 , 实 际上 , 商 品 的买 卖分 为在 时间 和空 间 上 相 互 分 离 的 两 个 阶段 。买 和 卖 的分 离 , 使 得 商
关 键词 : 民 间借 贷 ; 信用; 资本逐 利性 ; 虚 拟资 本 ; 实体 经济
一
、
政治 经济学视 角下的民间借贷 问题 背景
马 克 思 认 为 商 品 资 本 代 表 可 能 的货 币 资 本 的 那 种 属性 , 在 危 机 中和 营 业 停 滞 时 期 , 将 会 大 大 丧 失 。与 此 同 时 , 信 用 的发 展 进 一 步 加 剧 了危 机 的 破 坏 程 度 。 在 发 达 的市 场 经 济 中 , 全 部 经 济 的再
前 段 时 间涌 现 的温 州 “ 跑 路潮 ” 以及 2 0 1 1年
底到 2 0 1 2年 初 炒 得 沸 沸 扬 扬 的 “ 吴英 案 ” , 表 面
上看是不规 范的民间借贷 问题 。 深层次蕴涵 的则
是 我 国 当前 面 临 的 紧 要 问题 : 一 是 中小 企 业 面 临
生产过程 , 是 以信 用为基础联系起来 的。在发 达 的市场 经济 中 ,统一货 币 可能 多次执行 支付 职 能, 在 这种情况 下 , 其 中某一 过程 的 中断 可能会 导 致 多米 诺 骨牌 效 应 , 影 响整 个 经 济体 的稳 定 。 当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分析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分析作者:明小兰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年第03期[摘要]代理制度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代理人可借助代理人的行为弥补自己能力和精力的不足。
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也可能存在代理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十分灵活。
再结合代理中的三方结构,会导致法律关系复杂难辨。
[关键词]民间借贷;代理;表见代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可以通过代理行为完成。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没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据等书面材料,借款通常以转账形式交付,借款的原因、用途隐秘等,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的当事人也较多。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
再结合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会导致法律关系复杂难辨。
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可能因为没有充足、准确的证据而导致主张的法律关系难以在诉讼中得到认定,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务中,准确辨别法律关系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十分重要。
一、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2010年,刘某通过其亲家(董某的堂兄)介绍认识了董某。
2010年10月30日,董某与刘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董某为刘某投标到某工程后,刘某一次性支付董某报酬人民币130万元。
在支付报酬时,刘某分成三次支付。
在支付报酬的过程中,于2010年12月1日,董某收到了来自杨某账号的30万元转款。
董某就认为这30万元是刘某支付的部分投标报酬。
而杨某系帮刘某管理工地的人员,月工资3000元左右。
杨某不认识董某,从未与董某联系过。
系刘某找到杨某,称其亲家需要借钱,本来是找刘某借,但刘某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外借,便找到杨某提出给董某借款30万元,还款时不会亏待。
之后,杨某便按照被告知的银行账号转款30万元。
2012年12月13日,杨某以董某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董某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董某辩称:30万元只是刘某通过杨某的账号支付的部分投标报酬;自己没有向刘某提出借款,更没有请托刘某代为向杨某借款,与杨某不构成借贷关系。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国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有多种定义。
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等。
1.3.1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一、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麦金农1973年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假说(financial repression hypothesis)与市场分割假说(market segment hypothesis)揭示了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1Kropp(1989)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借贷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
2Krahene和Schmidt(1994)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于交易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
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活动则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
3Stiglitz和Weiss (1981)的信贷配给模型将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框架,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非正规金融的生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他们认为,银行的预期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与贷款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借贷市场上供求均衡时的利率水平可以使银行的预期收益最大化,银行无需进行信贷配给。
由于不完全信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结果,当资金的需求大于供给时,利率的提高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
此时,利率的提高可能是降低而不是提高银行的预期收益。
为了规避风险,银行会在一个低于竞争性均衡利率,但能使银行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利率水平上对贷款者实行信贷配给,即使1 罗纳德·I·麦金农(1973).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三联书店.1997.2 Kropp,E.etal ,Linking Self-help Groups and Bank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Escbom: GTZ-Verlag,1989.3 Kratnen,J.P.and R.H.Schmidt, Developing Finance as Institution Buklding, Boulder, SanFrancisco an Oxford: Westview, 1994.可贷资金剩余,银行也会出现“惜贷”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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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作者:秦彦敏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
【摘要】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占据庞大的市场,民间借贷市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也有潜在的风险。
本文从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出发,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合理性和潜在风险,进而提出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法经济学
一、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基本现状
民间借贷,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所存在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资金借入与贷出活动。
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占据着庞大的市场,民间借贷市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我国的法律对民间借贷采取了限制和否定的态度及措施,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所体现,尤其刑法中设破环金融管理秩序罪,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民间借贷行为。
这种限制已经不适用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2011年10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温州视察时,对民间借贷提出“阳光化、规范化”方向,强调要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2012年3月2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
民间借贷正如一把双刃剑,既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也有潜在的风险。
从立法到司法若全面否定和限制民间借贷,虽然能够降低正常金融秩序被破坏的风险,但与此同时会对民间借贷必要和合理的存在造成巨大的阻碍。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一)有效缓解资金的供需矛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基于民间借贷资金及时到位、手续简便、期限灵活等特点,那些生产和再生产能力较强,却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及时获取资金和融资服务的个人和企业便转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个人和企业生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能够有效缓解资金的供需矛盾,提高闲散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进一步配置金融资源。
(二)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
与正规金融市场相比,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贷款人对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相对比较了解,也更容易了解,能够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同时,民间借贷对于贷款的使用及还款监督方面也体现出一定的信息优势。
根据博弈论,在民间借贷的贷款人与借款人都履约的情况下,对于借款人而言,不仅帮助其渡过暂时的资金困难,而且还会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进而产生溢出效应,增加其信用度,扩大借款人的人际交换范围;对于
贷款人而言,不仅仅是闲散资金得到有效利用,还有助于提高其信用度和经济价值。
而当借款人不履约时,其将面临社区排斥、舆论谴责和极大的心理压力,会为此付出高昂代价。
(三)具有一定的担保和成本优势
民间借贷市场上的担保物更为宽泛,其中包含一些在正规的金融市场上不允许作为担保物的物品。
正规金融机构选择担保物一般会选择实际价值较高且管理及处置成本较低的物品,而民间借贷中个人或者小企业用于担保的物品大多缺乏这两种性质。
民间借贷市场上,由于借贷双方处在以人脉为主的乡土社会,居住地都相对较近,相互较为了解和信任,因此选择担保物的实际价值是在其人情范围内的,且处置管理成本较低。
同时,借贷双方处于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使得借贷关系中的搜集信息成本、协议谈判成本以及监督执行方面的费用等都比正规金融低得多。
三、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一)逆向选择
民间借贷虽基于借贷双方的了解和信任而具有信息优势,但乡土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民间借贷不再仅仅局限于本乡本土的亲朋好友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借贷,而是拓展为对资信状况不甚了解和熟悉的借款人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经营的借贷。
逆向选择,通常可以用劣币驱逐良币予以解释。
民间借贷市场上常见的逆向选择是签订合同前所隐蔽的信息环境。
在民间借贷市场上,贷款人在信息的了解和掌控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包括货币信息和借款人的经济能力、行为信息。
在货币信息方面,由于货币的均质性,包含信息少,货币的数量基本上是借贷双方的共同信息。
但借款人的经济能力及行为信息多为借款人的私有信息,包含的信息量较大。
贷款人很难客观检测出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盈余利润等资信状况以及借款人的还贷意愿等。
所以,贷款人与借款人在货币信息的掌握上是基本持平的,而在借款人的经济能力及行为信息方面的掌握上是不均衡的。
在此种情况下,贷款人区分借款人属于资信较差、高风险还是信誉良好、低风险,显得非常困难,从而较易产生逆向选择。
资信状况差的高风险借款人驱逐资信状况好的低风险借款人,会导致民间借贷市场上出现低效率、无信用。
(二)道德风险
民间借贷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是指借款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损害贷款人效用的行为,与道德因素无关,而是借款人隐蔽自身信息、追求最大化利益的理性选择。
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借款人的经济能力、行为以及所处的环境确定与否,决定了贷款人收回贷款和获得利润的可能性。
而当贷款人以借款人的经济能力为基础衡量利息率的标准时,借款人签订合同后,利用自身拥有而贷款人难以观察到的隐蔽行动采取改变签订合同前的行为模式,从中获取巨大的预期收益。
道德风险体现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如下方面:其一,借款人擅自改变所借资金的目的、用途。
其二,借款人虚报、瞒报收益、利润,恶意转移资金,逃避债务。
其三,借款人对于借得的资金怠于或疏于管理,严重不负责任,而使资金受损。
此类道德风险会增加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的难度,承担比签订合同之前更大的风险。
(三)高利率导致严重的负外部性
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以互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通常不需要支付利息,或者所支付利息的利率水平与农村信用社同期持平,倘若将用于生活消费的贷款利率设定过高,则会加重借款人的生活负担,使得实际可支配收入下降。
而发生在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中,通常会约定较高的利率,用以补偿道德风险引发的较高交易成本,但高利率所导致的负外部性主要体现为:其一,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同期利率,会阻滞国家利率方面的法规、政策的统一性实施;资金流向不明,无法产生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所期待的社会效益。
其二,贷款人甚至将高利率作为乘人之危的选择,虽缓解借款人的一时之急,但之后不顾借款人的经济承受力,追求最大化的利润,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采用暴力手段,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
四、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大于0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安排将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法律制度应寻求使交易成本最低的权利初始安排。
如果合适的法律制度对产权的调整所花费的成本低于通过市场调整所花费的成本,则采用这种法律制度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会产生积极影响。
辩证看待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虽然存在着潜在风险和消极作用,但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其应采取疏导的方式,而非一味地否定和限制,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运作,既有效降低风险,又促进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制定完备的法律和政策,引导其经营活动
其一,制定和完善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有限制地对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将民间资本引入民间金融领域,使法律规范下的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借贷按照市场运行规律公平参与竞争。
其二,对民间借贷从借贷用途、程序等方面具体加以界定,对民间借贷实施有效的官方监管。
在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严厉打击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确保民间借贷运行方向的正确性。
(二)针对其潜在风险,采取各种措施规范其运作
其一,针对信息不对称这一重要风险,应建立并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机制。
可设专门机构监管民间借贷,对借贷的范围、用途以及利息上限予以明确规定和限制,完善民间借贷信息的登记制度。
其二,针对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对民间借贷契约加以规范。
规范拮据、合同,完善其必备要素,并大力提倡民间借贷进行合同公证。
其三,针对高利率导致的逃债、暴力行为等负外部性,应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告知双方有权选择用法律维权。
债权人对于逃避债务、拖延债务的行为,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不应采取过激的暴力手段。
(三)推进民间借贷市场信用制度的建立
健全的信用制度的缺失,使得正规金融借贷与民间金融借贷,同样面临着潜在的风险。
因而,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对于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其一,建立比较完善的涵盖个人、中小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等全面的征信体系,并加以有效管理。
其二,建立民间借贷信用认证与评级制,严格按照征信评估体系予以认证。
其三,建立为个人、农业生产经营者、中小企业借贷提供信用担保的公司。
参考文献:
[1]李权昆. 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 海南金融,2003,(7).
[2]李志刚. 经济法上的两权对抗及其消解——以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为视角[J]. 法学,2006,(1).
[3]刘佳勇. 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的微观分析[J]. 延安大学学报,2006,12,28(6).
[4]李英民. 民间借贷:博弈分析与路径选择[J]. 济南金融,(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