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拿大专利保护期案
[医学]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五组成员:文正茂 可借鉴药品案例、意义、为什么强制
许可
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主要内容
1、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概述
2、TRIPS框架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3、各国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案例 4、我国专利法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
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B.规定了可因公共健康目的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范围: 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4.3
实施现状:
我国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尽管专利强制许可实施的法律依据已经存在,但在实践中,我国却尚未颁布强制许 可。其原因如下: A.条件苛刻,门槛较高。是否出现公共健康问题,是否足以动用强制许可制度,需要满 足一系列条件。 B.影响重大,慎重评估。强制许可的颁发牵涉多方利益,是否颁发,如何保证制度初衷 实现,如何保证既有效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又能避免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不当减损,均需 充分考虑,全面评估。 存在问题: A.实施许可的理由范围狭窄; C.补偿付费缺实际操作标准; B.“公共健康”定义不清; D.实施保障措施依然空白。
弊:专利权人利益受损,影响药品研发进步。 容易诱发许可滥用,难以解决长远自足。
TRI架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2.1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国际立法发展历程
A.1883年《巴黎公约》:通过建立强制许可制度防止专利人滥用权利,以保证专利权人 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以体现社会的公正、公平。
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4.2 现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二)
加拿大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是怎样规定的?
加拿大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是怎样规定的?今天这篇文章就是向大家介绍,如果违反了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加拿大法律里又有哪些处罚措施呢?下面文章将从专利权和商标权,版权,工业设计四大方面来阐述。
加拿大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处罚规定比较完善。
就专利权而言,在专利权保护期内,专利权所有人在使用其发明进行制作或者自己使用,或将之授予他人使用时,如果其排他性权利受到损害,就被视为其专利受到侵犯。
专利权所有人可以寻求禁止令阻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
如未经专利人同意,擅自在自己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专利权利人名称的,擅自在产品上使用“专利”字样,以达到欺骗公众目的的、其他没有获得专利而欺骗公众获得专利的,侵权人将受到200加元范围内的惩罚,或者不超过3个月的关押,或者两者同时适用。
为申请专利提供虚假陈诉和信息材料的,将受到500加元范围内的惩罚,或者不超过6个月的关押,或者两者同时适用。
此外,专利法针对医药专利的侵权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如果侵权人是公司,将可能受到高达10万加元的惩罚。
在商标权方面,尽管加拿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规则》没有对商标权侵权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商标的,将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商标权利人有权主张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对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在版权方面,如果未获得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将被视为侵犯其著作权。
另外,出租、出售、分销或进口侵权作品的人,属于间接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将受到的惩罚包括收到停止侵权的通告和被要求对侵权行为损失予以赔偿,甚至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在工业设计方面,加拿大《工业设计法》规定工业设计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法院向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强制信,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关赔偿义务,该赔偿义务有可能是惩罚性的。
加拿大其他保护各类特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相关的侵权行为均有详细规定。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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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网络领域 的高标 准版权保护泥潭。在专利保护 上 , 无论是在专
利 还 是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内容 的 借 鉴 和 吸 收 上 应 有 所 选 择 , 保 护 高 质 量 的 专 利 而 不 应 在 美 国 的压 力 下 盲 从 。 而 基 于 标 准和 专 利 的 紧 密 联 系 , 在 提 高 核 心 技 术 的 基 础 上 , 强 标 准 化 规 范 建 应 加
( 者单位 : 作 浙江工 业大 学经 贸学院 , 本论 文受 浙江工 业大 学 2 0 年校级科 学研 究基  ̄ [9 10 0 1 0] 09 , 0 0 1 73 4 8资助 ) -
保 护和实施 。20 0 8年 , 以美国为主 的国际知识产权 联盟(IA就 IP ) 批评加拿大和俄罗斯 、 中国为违反美 国版权法最糟糕 的国家 。在
分的 1 2个 “ 优先观察 名单 ”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 室认 为 , 国的 美 知识产权 权利人 、 商人和工人在 国际盗版 、 冒和 其他偷窃 知识 假 产权 的行 为中承受 了不 小的损失 ,即使是最近 的贸易盟友和邻
居 加 拿 大 也 要 在 以 规 则 为 导 向 的 贸易 体 制 下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的
值 , 超 过 食 品 、 织 品 、 机 、 草 、 油 、 炭 等 产 业 产 值 之 就 纺 飞 烟 石 煤
In Re Bilski:加拿大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最新变革的风向标?
大的 《 专利法》 ( a n A t Pt t c)与美 国的 《 利法》 (5u e 专 3 . S . .C )都 未对商业方法进 行界定 ,其专 利适格性 依赖 于判 例和专利审查的规定 。但加拿大对 于商业方法 的可专利 主题
的 规定 采 用 了 与美 国不 同 的路 径 ,即 加 拿大 知 识 产权 局 ( a C— nd nItl ta P pr fc , 以 下 简 称 CP ai ee ul r t Ofe a n lc o y i e IO) 的 审 查 员 由 于没 有 明确 的立 法 规 定 和 丰 富 的 案 例 作 为 指 导 ,其 确 立 了 比美 国更 为严 格 的 “ 器 和 变 形 ” ( ah eadTas r a 机 M ci n r f m — n no t n 标 准 。这 种 趋 势从 20 i) o 0 5年 开 始 悄 然 发 生 转 变 ,20 0 7年 CP IO专利审查上诉 委员 会 ( a n A pa B ad P t t pel or ,以下 简称 e PB A )的两个决定 启动 了商业方 法专利适 格 性新 变革之路 ,
I R ik:加 拿 大 商业 方法 专 利适 格 性最 新 变革 的风 向标 ? n eBl i s
李 晓秋
( 重庆大学,重庆 4 0 4 ) 00 5
摘 要 : 美国联 邦 上 诉 法 院 于 2 0 08年 1 0月 3 日以舍 议 庭 ( nbn ) 的形 式 审 结 了备 受 瞩 目的 I R ik 一 0 e ac n eBl i s 案 。加拿大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都 未明确排除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 ,主要依赖法院的判例和专利 审查手册的 规 定。加拿 大判定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采用比美 国严格的 “ 器和转 变”标 准。I R ik 案件 对加 拿大 机 n eBl i s 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 的最新变革有一 些影响 ,但绝非变革的方向。 关键词 :I eBl i nR ik;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 ;《 s 专利局 审查手册》 中图 分 类号 :G 0 36 文 献 标 识 码 :A
世界各国各种专利的保护期限
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你了解多少?我国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10年。
专利小常识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从申请日算起,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大家知道除了中国,国外其他国家的专利都有什么类型?保护期限有多长时间吗?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专利,它们的保护期限是不一样的。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①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②美国外观设计:自授权日起15年。
注意a.2015年5月13日前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4年。
b.2015年5月13日后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5年。
c.美国的药品、食品、色素添加剂、医疗器械、动物药品、兽用生物制品等专利的专利期可以延长,一个专利最多可以延长保护5年。
d.在1995年6月8日或之后提交的部分续展、分割或续展申请中授予的专利,其有效期自最早申请的提交日起20年届满;1995年6月8日之前的专利,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17年。
△:本文讨论的是1995年6月8日及之后申请的发明专利。
一般情况下,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这里的“申请日”是指哪一天呢?或者说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呢?我们先看一下客户经常问到的问题:上述美国申请A2、A4、A6、A8和A9获得授权后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呢?美国专利申请可以分为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非临时申请(Non-ProvisionalApplication )和后续申请三种类型,不同申请类型的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期如下:(1)临时申请临时申请本身不存在保护期限,但临时申请可以通过“转化”为正式申请,或者可以作为正式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美墨加协定及对加拿大的影响分析
94《中国外资》 2019年第12期研 究ESEARCH■ 文/ 陈 晶美墨加协定及对加拿大的影响分析美墨加协定的签订是美国维护其经济地位,振兴本国经济,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一个突破口。
美墨加协定被认定为是NAFTA的21世纪版本,协议涵盖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原产地规则及程序、劳动保护、知识产权、数字贸易、中小企业、环境、金融服务、货币和争端解决等诸多方面,是目前涵盖范围最广的区域贸易协定。
美墨加协定在结构和涵盖内容上更接近于TPP,并对原产地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及其制度、贸易协作、劳工待遇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美加墨最新的贸易协定,协定还新增了在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当使用、渔业补贴、数字贸易便利化及保护、宏观政策和汇率的透明度要求、生物技术标准、食品专利配方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美墨加协定核心条款在美墨加协定中,最受关注的是关于农业、汽车、知识产权、货币以及争端解决方面的安排。
一、农业与乳制品在农业方面,协定维持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农产品零关税的安排,并将大幅增加美国的农产品和食品对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出口机会。
美、加、墨之间对出口限制、影响贸易公平的国内措施、政策透明度、国内农业政策协商程序进行了规范,还要求设立专门的农业贸易委员会以及咨询机构、技术工作组,来协调未来可能因国内政治原因、税则表调整等引发相关产品税率变动所带来的问题。
农业生物技术也在第2(农业)章B节专门列出,涉及农业生物技术产品贸易与合作、安全规范、风险披露等安排。
蒸馏酒、葡萄酒、啤酒和其他酒精饮料的贸易在附件3-C中也进行了单列,对产地、名称、产品标准、价格、销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Dec. 2019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95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中国外资Issue12 2019美墨边境隔离墙(资料图片)通过协调三国关税税则表,并通过附件2-B在WTO及其他多边或双边协议之外新增了加拿大从美国进口的乳制品、家禽或蛋类产品,美国从加拿大进口的糖、含糖产品或乳制品,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关于糖、含糖产品等产品的免税配额,并约定了该配额详细的计算年度。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知识产权章节评介之专利、商业秘密条款
第16卷 第3期2019年 3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3Mar. 2019《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知识产权章节评介之专利、商业秘密条款刘迪1阮开欣2(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200135;2.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摘 要:美国、墨西哥以及加拿大在2018年9月30日拟定一项新的贸易协定——《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该协定被称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2.0版本。
本文详细介绍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知识产权章节中专利、商业秘密条款的内容,同时对比分析我国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保护实践,在此基础上做出简明评价,以揭示我国当前在专利以及商业秘密领域的立法以及司法保护水平与国际协定的差距。
关键词:专利未披露试验数据商业秘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0引言美国、墨西哥以及加拿大在2018年9月30日拟定一项新的贸易协定——《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以下简称为“《美墨加协定》”),该协定被称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2.0版本。
《美墨加协定》第20章为知识产权,其中第F、G节规定了专利的权利客体,申请公布、撤销、修正程序,权利限制、保护期限等内容,第I节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内涵、侵权定义、民事以及刑事保护等内容。
与之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保护水平或基本符合,或有差距尚需提高。
1普通专利的一般规定《美墨加协定》第20章F节,包含普通专利、与农业化学品有关的措施以及与药品有关的措施三个分节。
G节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内容较少。
并未就实用新型专利做出规定。
1.1可授予专利的客体《美墨加协定》第20.F.1条第1款、第2款要求应为所有技术领域中就产品或方法的发明设定专利保护,并规定发明可作为专利保护的三性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关于专利三性的规定与此相同。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 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各国医药专利制度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 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 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 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 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 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桔皮书(Orange Book)
• Approved Drug Products with
Therapeutic Equivalence Evaluations
– – – – 处方药 非处方药(OTC) 生物制品 批准后被撤的产品
• 公布新药申请的试验数据以及专利和独 占信息 • 可以补充新的专利
• 第一位 ANDA 申请人数据独占 (180 天 ) 将 丧失 (forfeiture), 如果在以下日期过后的 75天内产品不能上市:
– 收到FDA批准 – ANDA递交30个月 – 地方法院作出有利于仿制药的判决 , 没有上 诉 – 上诉巡回法院作出有利于仿制药的判决 – 有利于仿制药的和解协议的达成
TRIPs协议
第二,许多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 外资,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
第三,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一些过渡期,以实 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应美国的要求,DSB受理了此案,并于 1999年9月成立了专家组对该案进行调查和审理。 后由于美国认为如果不对本案加速审理的话, 将会导致一些专利权的保护期过早期满,从而 使专利权人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遭受损失。因 此,美国于1999年10月22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 了申请,要求按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的谅解》第49条的规定加速对本案的调查和审理。 专家组接受了该申请,并制定了审理该案的最 低期限,表示在美国和加拿大双方进行实质性 会谈后尽快提出专家组报告。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上是仿照美国的“特 别301条款”而制定的,可以说,它是美国“特别301条款” 的国际化、扩大化和系统化。
主要条款及主要内容
协定的主要条款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 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 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 防止和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必须通过一定的 有形载体表现出来,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可以 被复制。
TRIPs协议简介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 Ps协议)是关贸总协定(GATT)在乌拉圭回合 谈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也是目前唯一由世界贸易组织 管辖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于1994年4月15日 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会城签署。TRIPs协议是独立 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具有相对强制措施的一部国际 公约。也是迄今为止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 O)220余个国际公约在内的保护范围最广、内容 最为丰富、保护水平最高、制约力最强的一部知识产 权国际公约。它为处在世纪之交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 产权保护,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标准与制度。
WTO规则争端案例
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世贸组织(WTO)规则》案例分析小组报告题目:xx药品专利保护案班级:070806第6小组成员姓名学号小组成员任务分配如下:一、案情简介:1997年12月19日,欧共体及其成员国要求与加拿大进行磋商,指控加拿大的实施立法(尤其是专利法)缺乏对药品的保护,与其据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不相符,因为加拿大立法对获得专利的药品发明没有提供在TRIPs第27条第1款、第28条和第33条预期的整个保护期限内的充分保护。
双方的磋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1998年11月11日,欧共体要求设立专家组,对争议事项进行审查。
争端解决机构于1999年2月1日设立专家组。
日本、瑞士、澳大利亚、巴西、哥伦比亚、古巴、印度、以色列、波兰、泰国和美国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二、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欧共体及其成员国要求专家组作出下列裁定和结论:(1)xx专利法55.2(2)允许在20年的专利期满前的6个月内,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存储药品,违反了TRIPs第28条第1款和第33条;(2)根据55.2(2),加拿大对药品发明领域的专利权人授予了比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较差的待遇,违反了TRIPs第27条第1款;(3)xx专利法55.2(1)违反了TRIPs;(4)根据55.2(1),加拿大对药品发明领域的专利权人授予了比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较差的待遇,违反了TRIPs第27条第1款;(5)上述违反,据TRIPs第64条第1款、GATT994第23条和DSU第3条第8款,构成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6)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加拿大将其国内立法与其据TRIPs的义务相一致。
加拿大要求专家组基于下述裁定拒绝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的申诉,加拿大专利法55.2(1)和55.2(2)与加拿大据TRIPS的义务相一致:(1)这些规定都是TRIPs第30条意义上的专利授权的专有权的“有限例外”;(2)这些规定没有将TRIPs第33条所指的最低专利期限缩短到更短的期限。
07年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
07年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陈川国贸2班 0908230324 案例介绍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我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措施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请求。
2007年6月7日,中、美双方在日内瓦举行了磋商。
2007年8月13日,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
2007年9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决定设立本案专家组。
2007年12月13日,经WTO总干事拉米指定,专家组正式组成。
墨西哥、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欧共体、日本、中国台湾、土耳其、阿根廷、印度、韩国、泰国请求作为第三方参加本案审理。
2009年1月26日,专家组散发了最终报告。
报告驳回了美国的大多数指控,但对其中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指控却给与了支持。
美方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实际上拒绝对于那些尚未获准在中国出版或传播作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提供保护;这一规定及由此而采取的对外国作品的事先审查的措施违背了我国基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相关义务。
2009年3月2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本案专家组报告。
WTO裁决结果中国胜诉。
日内瓦当地时间3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
专家组报告驳回了美方的绝大部分主张,广泛地肯定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据了解,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共涉及三项争议措施,专家组的部分裁决结果是:1、关于刑事处罚门槛。
专家组裁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有关刑事门槛的规定不符合W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关于中国《著作权法》。
专家组认为,虽然对未能通过审查的作品、通过审查的作品中被删除的部分不提供著作权保护,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伯尔尼公约》,但美国未能证明从未提交审查的作品、在等待审查结果的作品、通过审查作品之未修改版本等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专家组还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
国外设计权益的保护
欧盟成 员国在 2 0 0 2年加入 《 同体设计规 定》 (h o 共 T e C mmu i nt y D s n Rg l in ei eua o )之前 .是各 国分而治之的 ,设计作品不能够跨国被 g t 保护 。 现在 , 条规定凌 驾于 欧盟成 员国国家设计保护 的法律之上 . 这 让
的法 律 体 系 . 欧 盟 国 家 内得 到 强 有 力 的和 统 一 的保 护 ; ) 种 申请 的 在 2多
原创设计保护做 出了规定。被保护 的是一件有用 的物品的原创设计者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所 有 者 对 这 件 物 品在 公 共购 买 或 使 用 时外 观 的 特 点 或 吸
可能 ( 如一个设计系列 ) 3 ; )可以将申请的设计保 密至多 3 O个月.防止 被竞争对手得 知: ) 4 设计师在第一轮设计结束 1 个月内可 以申请注册。 2
(o yi t D sgs adP tnsAc 1 8 ) 的保 护 之 下 。英 国还 有 专 C p r h ein n a t t 8 g e 9
的同时也有其 自身的实用性 .则不受设计 专利保护 .而是受到实用专 利 (tly ptn) uit aet 的保护。设计 专利比实用专利在 申请上要容 易很 多. i 从注册生效之 日起享有 1 4年的有效保护期 。 在对设 计专利和版权的界定上 ,二者都涵盖 了物 品的美学特征 .
专利法》 (e i aet a D s n P tnsL w)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物 品的 g
装 饰外 观 .不 包 括 其 结 构 或 实 用 特 征 。如 果 一 个 物 品在 具 有 装 饰 效 果
英 国
英 国的设计权益保在 1 8 8年 出台的 《 9 版权 设计 和专利法案》
加拿大专利审查流程
加拿大专利审查流程
在加拿大,专利审查流程是确保创新者的发明得到合法保护的重要步骤。
下面
是加拿大专利审查流程的概述:
1. 提交申请:创新者首先需要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中需包括详细的发明描述、权利要求、附图和申请费。
2. 形式审查:CIPO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包括文件完整性和正确的付款。
3. 公布申请:一旦形式审查通过,CIPO将在申请公布前18个月内公布发明信息。
4. 实质审查:CIPO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评估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要求,包
括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
审查期间,CIPO可能要求进一步的信息或修改。
5. 通知和回应:如果CIPO认为专利申请存在问题,将发送审查意见通知给申
请人。
申请人可以针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提供补充信息或修改申请。
6. 审查决定:最终,CIPO将对申请做出审查决定。
如果申请符合专利法要求,将授予专利权并予以注册。
7. 专利权期限:加拿大专利权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
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专利审查流程可能需要数年时间,并且可能需要额外的
申请费用。
此外,加拿大还提供了快速审查和专利合作计划等加速审查的选项,以帮助加快申请和审查过程。
总之,加拿大的专利审查流程是确保发明者的创新得到合法保护的重要程序。
通过遵循规定的步骤,创新者可以获得加拿大专利权,并保护其知识产权。
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技术措施
商标在转基因作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应用
商标注册
将转基因作物新品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维权与诉讼
在发现侵权行为时,通过商标维权和诉讼维护商标专用权。
商标宣传与市场拓展
利用商标进行宣传和市场拓展,提高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知名度 和市场竞争力。
04
知识产权技术措施的挑战 与对策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为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申请 专利,获得独占性的保护 ,防止他人侵权。
专利范围
专利保护范围包括转基因 作物的育种方法、新品种 及其应用等。
专利权保护期限
专利权具有期限,期满后 可申请续展,但最长不超 过20年。
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申请
为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申请 植物新品种保护,获得特 有权的保护。
品种权审查
03
知识产权技术措施在转基 因作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应
用
专利保护
01
对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通过专利申请获
得专利权,可有效防止侵权行为。
专利申请文件
02
撰写详尽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实施方
式等,以便后续维权和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与授权
转基因作物新品种具有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等特点,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也有助于解决全球粮食安全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保护育种者权益
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培育需要投 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知 识产权保护可以保障育种者的合 法权益,鼓励他们继续开展创新
研究。
促进技术推广应用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转基因作 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将科研成 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农业生产
案例二:转基因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际发展及本土完善
欧盟和印度为代表的国家则采取“未保护模式”。
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我国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实现制度的本土化宜采取“分阶段推行模式”,完成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过渡。
在制度本土化过程中,应当注重在利益平衡基础上侧重对原研药企业的保护,建设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抵制违法反向支付协议,推进药品领域反垄断,并构建以拟制侵权为核心的药品专利诉讼制度。
关键词: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保护模式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反向支付协议拟制侵权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0序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也称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1 其含义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仿制药上市批准与创新药品专利期满的链接;二是药品专利授权机构与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链接。
该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的《Hatch-Waxman法案》之中,2极大刺激了医药市场的活力。
其后,美国一直致力于向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墨西哥等在内的国家推行该制度。
中美经贸协定签订后,我国已经开始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践。
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新《专利法》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明确了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专利纠纷的司法救济问题。
现阶段该制度的整体框架已经形成,各项措施也在逐步细化。
但长远来看,现有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如何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实现制度的本土化完善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1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际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制度已经形成了不同的保护模式,整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国家,采取了“强保护模式”,更加侧重对原研药企业的保护;二是以韩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国家,在美国模式的基础上加以调整,采取了“弱保护模式”,侧重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三是以欧盟和印度为代表的国家,采取了“未保护模式”。
总体而言,是否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以及采取何种模式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话题。
1.1强保护模式:美国与加拿大在前TRIPs时代,《巴黎公约》并未对药品专利作强制性规定。
TRIPs协议知识产权概述
3.《知识产权协定》与美国“301条款”
《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与美国在谈判中的推动不可分 开。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连年出现贸易逆差,美国政府 认为这是由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有效的 保护,高技术的优势得不到发挥。于是,美国在贸易法中规 定了“301条款”,全称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 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作法”。根据“301条款” ,外国政府不遵守其与美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或采取其他 不公平的贸易作法,损害美国的贸易利益,美国政府可以采 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美国的“301条款”包括三个部分, 即“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 ,其中“特别301条款”就是针对知识产权而制定的。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上是仿照美国的“特 别301条款”而制定的,可以说,它是美国“特别301条款” 的国际化、扩大化和系统化。
协议保护的范围
协议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 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 。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 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 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该协议的特点
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类型 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这 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 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之外,所有成 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这样,该协议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 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 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 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 规定。 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 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过去的知识产权国 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 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 制裁挂钩。
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_OK
第四节 WTO商标和地理标志争端
案例评析
专家小组的意见: 1. 专家小组认为欧共体在实质上并无与WTO义务
不符; 2. 专家小组同意美国和澳大利亚:有关TRIPS协议
不允许地理标志与在先商标权不加限制地共存的 观点。
第二十八章
12
第四节 WTO商标和地理标志争端
第五节 WTO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争端
体提起过申诉。
第二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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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WTO商标和地理标志争端
案例评析
案例3:欧共体农产品和食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争端案
美国: 1. 欧共体没有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提供国民待 遇; 2. 也没有对与地理标志类似的商标提供在先权 保护。
澳大利亚: 欧共体还违背其它TRIPS协议。
返回 11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八章
2
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实践
第一节 WTO/TRIPS争端解决机制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 GATT1947 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二、争端解决机构 DSB(WTO总理事会)
三、程序运作 1.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 2.设立专家小组及审查争议事项 3.上诉评审 4.执行程序
返回 3
第二十八章
• 加拿大认为:其符合TRIPS协议第30条的规定。 • DSB:采纳了专家组报告。
专家组的最终结论是: 1.第55.2(1)条没有违反TRIPS协定。 2.第55.2(2)条违反了TRIPS协定。
第二十八章
返回 6
第二节 WTO专利争端
第三节 WTO版权与邻接权争端
一、WTO版权与邻接权争端概述
第一节 WTO/TRIPS争端解决机制
知识串讲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 1.有更健全的机构组织 • 2.要遵循严格的时间限制 • 3.“反向一致”的决议方式 • 3.有明显的司法特征
专利保护地域
专利保护地域导言:在全球化的时代,专利保护地域成为了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费用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了解和掌握不同地域的专利保护制度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国际专利保护地域在国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专门负责协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
WIPO设立了专利合作条约(PCT)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统一的国际专利申请。
国际专利申请经过国际初步审查后,可以选择在各个合作国家进行国家阶段审查。
通过PCT系统,申请人可以简化申请程序,降低成本,并统一申请文件语言要求。
二、美国专利保护地域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专利保护地区之一,其专利保护制度较为完善。
在美国申请专利需要遵守美国专利法规定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文件的撰写和提交、费用缴纳、专利审查和授权等环节。
美国专利保护地域广泛,包括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此外,美国专利保护地域对于软件和商业方法等领域的专利保护较为开放。
三、欧洲专利保护地域欧洲专利保护地域主要通过欧洲专利组织(EPO)来进行专利申请和保护。
欧洲专利组织负责对欧洲范围内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授权。
欧洲专利组织的授权专利对欧洲大陆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具有效力。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法语或德语等语言,申请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申请语言。
此外,欧洲专利组织还与一些非欧洲国家签订了合作协议,使得这些国家的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欧洲专利组织进行专利申请。
四、中国专利保护地域中国是世界上专利申请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其专利保护地域也相当广泛。
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执行。
在中国申请专利需要遵守中国专利法规定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文件的撰写和提交、费用缴纳、专利审查和授权等环节。
中国的专利保护地域包括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同时,中国还设立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与其他国家开展专利审查协作,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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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6
专家பைடு நூலகம்分析与裁定
美国坚持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第 条第 款的规定, 美国坚持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第70条第 款的规定,并认 坚持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第 条第2款的规定 为第70条第 款中所规定的“尚存续”“受保护的客体” 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 ”“受保护的客体 为第 条第 款中所规定的“尚存续”“受保护的客体”应 当包括所有在1996年1月1日当日仍存在和受保护的专利, 日当日仍存在和受保护的专利, 当包括所有在 年 月 日当日仍存在和受保护的专利 其中应该包括1996年以前依据加拿大旧《专利法》所获取 年以前依据加拿大旧《 其中应该包括 年以前依据加拿大旧 专利法》 的专利权。 的专利权。 协定第70条第 款坚持认为: 而加拿大则首先根据 加拿大则首先根据TRIPS协定第 条第 款坚持认为: 则首先根据 协定第 条第1款坚持认为 由于第70条第 款确立了无溯及力的原则, 条第1款确立了无溯及力的原则 由于第 条第 款确立了无溯及力的原则,因此该条事实上 将在1996年1月l日以前根据加拿大旧《专利法》所获取的 日以前根据加拿大旧《 将在 年 月 日以前根据加拿大旧 专利法》 那部分专利排除在TRIPS协定实施的对象之外。因此,对这 协定实施的对象之外。 那部分专利排除在 协定实施的对象之外 因此, 部分专利,加拿大不应当承担TRIPS协定第 条规定的义 协定第33条规定的义 部分专利,加拿大不应当承担 协定第 务。
2012.04.26
争端涉及的协议条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1条 一般义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条 1.成员应保证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依照其国内法可以行 . 之有效, 之有效,以便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任何侵犯本协议所包含的 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及时地防止侵权的救济,以及阻止进一 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及时地防止侵权的救济, 步侵权的救济。 步侵权的救济。这些程序的应用方式应尽可能避免造成合法贸 易的障碍,同时应能够为防止滥用有关程序提供保障。 易的障碍,同时应能够为防止滥用有关程序提供保障。 2.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合理。不得过于复杂或花费过 .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合理。 也不应含有不合理的时限或不合理的延迟。 高,也不应含有不合理的时限或不合理的延迟。
2012.04.26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本案的争端主要是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是否与 本案的争端主要是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 条是否与TRPIS 条是否与 条的规定相一致的问题。 第33条的规定相一致的问题。 条的规定相一致的问题 根据TRPIS第65条的规定,所有 条的规定, 成员方, 根据 第 条的规定 所有WTO成员方,不论是发达国 成员方 家还是发展中国国家,均应当于《建立WTO的协定》正式生 的协定》 家还是发展中国国家,均应当于《建立 的协定 效之日起( 日起) 效之日起(1995年1月1日起)一年后(1996年1月1日)开始 年 月 日起 一年后( 年 月 日 实施TRPIS的各项规定(但发展中国家享有更长的过渡期)。 的各项规定( 实施 的各项规定 但发展中国家享有更长的过渡期)。 按照第65条的规定 所有发达国家(包括加拿大)应于1996 条的规定, 按照第 条的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包括加拿大)应于 日起开始实施TRIPS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双方争端的 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 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月 日起开始实施 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 焦点集中在对TRIPS协定第 条和第 条的理解、解释和适 协定第70条和第 条的理解、 焦点集中在对 协定第 条和第33条的理解 用问题上。 用问题上。
2012.04.26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双方争端的焦点集中在对TRIPS协定第70条和第 条的理 协定第 条和第 条和第33条 双方争端的焦点集中在对 协定 解释和适用问题上。 解、解释和适用问题上。 1. 关于第 条双方的分歧及专家组意见 关于第70条双方的分歧及专家组意见 TRIPS协定第 条第 款规定:本协定并不使成员方对本 协定第70条第 款规定: 协定第 条第1款规定 协定实施之日以前所发生的行为( 协定实施之日以前所发生的行为(acts)承担义务;该条第 )承担义务;该条第2 款规定: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 款规定: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本协定成员方均应对本协定实 施之日所有尚存续的客体承担义务。 施之日所有尚存续的客体承担义务。所谓尚存续的客体包括在 本协定生效之日在成员方受保护的客体, 本协定生效之日在成员方受保护的客体,或者符合或者以后将 符合本协定规定的保护条件的客体。 符合本协定规定的保护条件的客体。
2012.04.26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这里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第70条第 款中规定的 这里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第 条第1款中规定的“协定实施之 条第 款中规定的“ 日以前所发生的行为”和第70条第 款规定的“ 条第2款规定的 日以前所发生的行为”和第 条第 款规定的“协定实施之日所有尚存 续的客体” 专家组认为,对于1996年1月1日根据加拿大旧《专利法》 日根据加拿大旧《 续的客体”。专家组认为,对于 年 月 日根据加拿大旧 专利法》 获取的专利应当适用TRIPS第70条第 款的规定,而不能适用第 条第 条第2款的规定 条第1 获取的专利应当适用 第 条第 款的规定,而不能适用第70条第 款的规定。其理由是,专家组认为第70条第 款中所排除的仅仅是“ 条第1款中所排除的仅仅是 款的规定。其理由是,专家组认为第70条第1款中所排除的仅仅是“行 ),该条并没有将尚存续的 为”(acts),该条并没有将尚存续的“权利”(rights)排除在外。 ),该条并没有将尚存续的“权利” )排除在外。 尽管这些权利有的是由在TRIPS协定实施之前,即1996年1月1日以前的 协定实施之前, 尽管这些权利有的是由在 协定实施之前 年 月 日以前的 行为获取的。但在TRIPS协定实施之日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并没有停止, 协定实施之日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并没有停止, 行为获取的。但在 协定实施之日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并没有停止 因此,作为WTO成员方,加拿大有义务按照 成员方, 协定第70条第 因此,作为 成员方 加拿大有义务按照TRIPS协定第 条第 款的 协定第 条第2款的 规定, 协定实施之日( 规定,对TRIPS协定实施之日(1996年1月1日)所有尚存续的专利权履 协定实施之日 年 月 日 行保护义务。 行保护义务。
2012.04.26
争端涉及的协议条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条 3.成员可要求把符合合理程序及符合合理形式,作为获得或 .成员可要求把符合合理程序及符合合理形式, 维持本协议第三部分第2节至第 节中所指的知识产权的条件。 节至第6节中所指的知识产权的条件 维持本协议第三部分第 节至第 节中所指的知识产权的条件。 4.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国内法制定的程序、 .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国内法制定的程序、 行政撤销及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无效和撤销程序, 行政撤销及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无效和撤销程序,均应适 用第41条第 条第2款 款所规定的总原则。 用第 条第 款、第3款所规定的总原则。 款所规定的总原则
2012.04.26
基本事实
1999年5月6日,美国根据 年 月 日 美国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条未能按TRPIS (DSU)中的相关规定,就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未能按 )中的相关规定,就加拿大现行《专利法》 条未能按 协定的要求为专利权提供最低保护期的问题,要求与加拿大进行磋商。 协定的要求为专利权提供最低保护期的问题,要求与加拿大进行磋商。 但双方经磋商未果。于是,美国于1999年6月15日向 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 但双方经磋商未果。于是,美国于 年 月 日向 争端解决机构 (DSB)一提出了申请,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争端进行调查和审理。 )一提出了申请,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争端进行调查和审理。 美国认为,按照TRPIS协定第 条的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包括加拿大, 协定第65条的规定 美国认为,按照 协定第 条的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包括加拿大, 应于1996年月 日起开始实施其在 年月11日起开始实施其在 协定项下的各项义务。 应于 年月 日起开始实施其在TRPIS协定项下的各项义务。根据 协定项下的各项义务 TRPIS协定第 条和第 条的要求,WTO各成员方自 协定第33条和第 条的要求, 各成员方自TRPIS协定实施之 协定第 条和第70条的要求 各成员方自 协定实施之 日起,应对在TRIPS实施之日所有尚存续的专利给予最低保护期-即保护 实施之日所有尚存续的专利给予最低保护期- 日起,应对在 实施之日所有尚存续的专利给予最低保护期 期自专利提交之日起不少于20年 期自专利提交之日起不少于 年。
2012.04.26
争端涉及的协议条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3条 保护期限 条 可获得的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的 年期限届满前不得终止 年期限届满前不得终止。 可获得的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期限届满前不得终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70条 对现有客体的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条 1.对协议对有关成员适用前的行为,协议不产生义务。 .对协议对有关成员适用前的行为,协议不产生义务。 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对有关成员适用本协议之日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前的已有客体产生义务, 前的已有客体产生义务,只要该客体在有关成员适用本协议之 日受到保护,或者符合或将符合本协议条款规定的保护标准。 日受到保护,或者符合或将符合本协议条款规定的保护标准。
2012.04.26
基本事实
然而,根据加拿大现行《专利法》 条的规定, 然而,根据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凡 条的规定 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 在1989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为自专利 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 权授予之日起17年 美国认为, 权授予之日起 年。美国认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保护 17年与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保护 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 年与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保护20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 年与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保护 概念,因为按照加拿大现行《专利法》 条的规定, 概念,因为按照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凡 条的规定 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 在1989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为自专利 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 权授予之日起17年 这显然与至少20年保护期的要求相违 权授予之日起 年,这显然与至少 年保护期的要求相违 因此,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与 条与TRIPS协定第 条 协定第33条 背。因此,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 条与 协定第 和第70条规定的各成员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是不一致的 条规定的各成员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是不一致的。 和第 条规定的各成员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