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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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处室)、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开展了机构改革后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结合自然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现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6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6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意出让该土地的使用权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出让土地基本情况1. 位置:详细描述出让土地的具体位置,包括地址、四至界限等。

2. 面积:明确出让土地的总面积,按照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3. 土地用途:明确出让土地的使用目的,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

1. 出让期限: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一般为几十年或几十年。

2. 出让金: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限。

3. 土地交付:明确土地交付的时间、方式及条件。

4. 土地使用规定:明确乙方在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利与义务1. 乙方的权利:包括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权等。

2. 乙方的义务: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按规定使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等。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租限制1. 转让限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如需转让,需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出租限制:乙方在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间,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出租,但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1. 土地使用权届满时,乙方应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移交给甲方。

2. 若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可在土地使用权届满前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继续使用该土地。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或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均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6篇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6篇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格式】甲方:【甲方名称】,系国有土地使用者乙方:【乙方名称】,系受让方鉴于甲方拥有一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1. 土地位置:【具体地址】2. 土地面积:【具体面积】3. 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如住宅、商业等】4.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决定书号:【决定书号】二、补办出让的约定1. 甲方承诺该土地使用权为合法划拨取得,且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限制权利。

2. 甲方同意就该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3. 出让期限:【出让期限,如50年】。

4. 出让金额:【出让金额】人民币。

5. 出让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若分期支付,应明确每期支付的金额和时间。

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登记1. 在完成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甲方应及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履行相关义务。

四、土地使用权的约定1. 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使用土地。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 乙方应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1. 若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甲方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范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范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范本合同编号:甲方(出让方):•姓名/法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箱:乙方(受让方):•姓名/法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箱:项目基本情况:土地基本情况:•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规划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工程所在地址:合同主要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事项,保护甲方和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土地出让方式1.甲方与乙方约定按照现状补办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乙方同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和利用。

第三条土地出让年限本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XX 年,起始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

第四条出让价款及付款方式1.乙方同意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XX 元。

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XX 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第五条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1.项目开工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XX 日内。

2.项目竣工日期为开工之日起 XX 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合同履行保证1.甲方保证其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依法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2.乙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1.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及时沟通,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条合同解除和终止1.本合同如需解除或终止,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2.出让价款已支付的,不论本合同是否终止,不得要求退还。

第九条合同附属文件1.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2.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和变更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管理制度)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和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壹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壹)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于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壹)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六)经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按份共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于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且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有些什么,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格式是什么,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有些什么要求。

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厅(国⼟环境资源厅、国⼟资源局、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地资源管理局)、⼯商⾏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商⾏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业项⽬建设⽤地控制指标(试⾏)〉的通知》(国⼟资发[2004]232号)要求,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管理,国⼟资源部、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在《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范⽂本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范⽂本(试⾏),现予印发,⾃2006年7⽉1⽇起试⾏。

请各地将试⾏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国⼟资源部和国家⼯商⾏政管理总局。

根据试⾏情况,国⼟资源部和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将适时修订《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范⽂本。

⼆00六年四⽉⼗九⽇根据市(县)国让(合)字(200)第号《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五条的约定,出让⼈中华⼈民共和国__省(⾃治区、直辖市)__市(县)局,与受让⼈____,双⽅就合同中有关⼟地开发利⽤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第⼀条受让⼈除按照《出让合同》第⼗三条第⼀款约定⽇期动⼯建设外,同意在年⽉⽇前完成项⽬施⼯建设,并申请竣⼯验收。

受让⼈按照《出让合同》第⼗三条第⼆款约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同意延建的,其项⽬竣⼯和申请竣⼯验收⽇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条受让⼈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万元⼈民币。

属于⼯业建设项⽬的,受让⼈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万元⼈民币,单位⽤地⾯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万元⼈民币,项⽬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06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306号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新区房管局),有关单位:经 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70号)与《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330号)进行合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8日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房、地职能整合优势,方便企业、群众,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按照统一规范、提高效率的原则,现就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划拨土地房地产进行转让,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的,当事人应先到市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申请现状补办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二、有关业务分工及程序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部门按下列情况受理申请或进行告知:(一)交易中心和各区(县)国土部门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房地产转让方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房、地登记信息一致、证载附图与现状一致的,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合同编号:____甲方〔出让方〕: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乙方〔受让方〕: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鉴于甲方作为国有土地的合法所有者,同意将本来通过划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乙方。

乙方作为有意愿并有才能继续开发利用该土地的合法使用者,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那么,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章总那么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

第二章土地概况土地位置:____土地面积:____平方米土地用处:____土地现状:____第三章补办出让方式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采取补办出让方式。

补办出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章补办出让金及支付方式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首期补办出让金人民币〔大写〕元整〔¥〕。

剩余补办出让金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____第五章土地开发利用要求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继续合理开发利用土地。

土地开发建立应符合____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处。

乙方应继续履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的承诺和义务。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乙方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有权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

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时,乙方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监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利用土地。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划答应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发利用土地。

乙方应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金,并承当相应的税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范本(标准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范本(标准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范本(word模板——可以编辑)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范本正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说明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

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

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定“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____;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2024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版(三篇)

2024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版(三篇)

2024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2)(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_____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_____。

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_____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

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

(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98年修正)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98年修正)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16•【字号】•【施行日期】1998.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2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1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天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事务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中的产权产籍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管理事务。

各区、县的土地、房管部门参与土地出让、转让活动,并依照职权进行管理。

市土地局和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规划用途、出让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房管局和其他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局实施。

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二篇)

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二篇)

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即平方米。

(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楼层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为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的%,即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年,自起算。

第五条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2篇)

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2篇)

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划归给使用者使用的权利。

在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由政府通过出让的方式划拨给企业、个人等使用的,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土地使用权的补办出让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进行详细阐述。

一、补办出让合同的背景补办出让合同是指在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基础上进行补充或修改,以满足土地使用者的实际需求、权益保护和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

2024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调整,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可能需要进行补办。

二、补办出让合同的程序补办出让合同需要走一定的程序,以下是具体的操作流程:1. 提交申请:使用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补办出让合同的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补办出让合同的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等。

2. 补办合同审核: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考察等方式,核实使用者的申请情况。

如果审核通过,会组织起草补办出让合同的初稿。

3. 协商谈判:土地管理部门和使用者进行协商谈判,就补办出让合同的具体内容、条件等进行商议和协商。

双方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达成共识。

4. 签订合同:经过协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签订补办出让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约定、权益保护、承诺与违约责任等内容。

5. 履行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使用者要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补办出让合同的法律基础补办出让合同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补办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作为补办出让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标准版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326 (合同范本系列)甲方:XXXXXX乙方:XXXXXX签订日期:XXXXXX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或___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__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完整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范本

(完整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范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说明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

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

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定“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____;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一)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一)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按份共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GF-2008—26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津规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9日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2020年6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住宅房屋”)。

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

第四条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住宅房屋转让,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按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计算70年,并记载“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附记”栏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上述记载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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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_________受让人: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

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

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三)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

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七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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