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东潍坊居民年冬取暖费拟降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鲁价格发[2008]18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8〕183号)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建设局(建委)、财政局:
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居民冬季正常供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8]241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冬季供热工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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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供暖收费通知大全
2015年供暖收费通知大全2015年供暖收费通知大全【篇一】根据xx市物价局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滕价发〔2015〕51号文件的通知,市热力公司将于2015年11月3日起进行供暖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交费时间从2015年11月3日起,开始实施供暖收费。
2、收费标准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热户按套内建筑面积19元/平方米收取;非居民用热户按建筑面积25.8/平方米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以政府出台的2015-2016年度冬季采暖费用收取标准的收费文件为准。
3、交费网点城区内各个工商银行网点、农商银行网点、xx市热力公司服务大厅。
(银行网点收费开始日期以各银行营业网点通知为准)开通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用户,可以依据网上银行提示进行交费。
4、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特别提醒网上银行交费次日后,请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查证。
xxx公司20xx年x月x日【篇二】尊敬的小区业主:2015年供热即将开始,为了确保今冬供热和缴费工作的正常进行,我公司将对各小区业主供热费用进行收取。
通知如下:采暖期内需要供暖且符合供暖标准的,按照先交费后供暖的原则进行供暖,取暖费用按整个采暖季应缴费用一次性收取。
供暖期自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
为了方便广大用户及时快捷的缴费,我公司与银行合作安装了收费系统,具体事宜如下:一、取暖费用以每户为单位进行收取,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取暖费用的用户,按法定供暖时间正常送暖。
因拖延交费时间而延误供暖的用户,供暖费用仍按整个采暖季进行交费,在缴费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开通暖气。
二、收费标准:按莱价字【2008】77号文件,居民用热24元/㎡,经营用热36元/㎡进行收取。
如2015年物价局下达新收费标准,则按新文件标准进行多退少补。
三、收费时间2015年10月10日-20日龙潭大街以北的用户;21日-25日龙潭大街以南长勺路以东的用户;26日-31日龙潭大街以南长勺路以西的用户,发卡缴费。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稳步推进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对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明确要求“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开展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对于推进节能减排,缓解冬季供暖压力,减少居民支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开展分户供热计量工作作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稳步推进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和供热工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工作,逐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从现在起,全市所有新建采暖建筑采暖系统必须全部设计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符合条件的,要安装相关设备;所有新建供热工程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工作。
2009年度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设备安装比例应不低于10%,2010年不低于20%,2011年不低于40%,2012年达到80%以上,力争在2015年全面实施。
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
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山东省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冬季气温较低,取暖费用支出是居民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支出。
为了保障居民的取暖权益,山东省制定了取暖费发放标准,以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取暖补贴,以下是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取暖费发放范围。
山东省的取暖费发放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居民家庭和农村居民家庭。
其中,城市居民家庭包括城市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和棚户区的居民家庭,农村居民家庭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家庭。
二、取暖费发放标准。
1. 城市居民家庭取暖费发放标准。
根据山东省的规定,城市居民家庭的取暖费发放标准主要根据居民家庭的住房面积和取暖方式来确定。
一般而言,取暖费的标准是按照每平方米的补贴金额来计算的,不同城市的具体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同时,对于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家庭,取暖费的补贴标准可能会有所提高。
2. 农村居民家庭取暖费发放标准。
农村居民家庭的取暖费发放标准主要根据家庭所在地的气候条件和取暖方式来确定。
一般而言,取暖费的标准是按照每户每年的补贴金额来计算的,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家庭,取暖费的补贴标准会有所提高。
三、取暖费发放程序。
山东省对于取暖费的发放程序非常重视,一般来说,取暖费的发放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来负责的。
居民需要凭借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来申请取暖费的补贴,经过审核后,取暖费将会发放到居民的银行卡或者直接发放到居民手中。
四、取暖费发放监督。
为了确保取暖费的公平发放,山东省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于取暖费的发放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一旦发现有不当的发放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取暖费发放标准的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山东省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取暖费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以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取暖补贴,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总之,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居民能够在寒冷的冬季获得合理的取暖补贴,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潍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潍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潍发改价格〔2022〕429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潍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2〕429号各区发改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保税区经发局、经济区经发局,城区各有关供热经营企业:根据《潍坊市供热条例》、《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和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我市城区供热价格(按面积计费)保持不变。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采暖用热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生活采暖用热(高温水)实行政府定价。
1.居民生活采暖用终端销售价格为62.70元/吉焦。
2.居民生活采暖用热终端按建筑面积计,为23元/平方米。
市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低保户家庭采暖用热按建筑面积计,为19元/㎡,差价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解决。
二、非居民生活采暖用热终端销售价格(不含工业生产用蒸汽)非居民用热(高温水)实行政府指导价。
基准价格标准为:1、非居民用高温水终端基准销售价格为81.6元/吉焦。
2、非居民用高温水终端基准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为31.1元/平方米。
供需双方可在基准价格上浮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有关事宜1.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2.供热(高温水)生产和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对上述供热(高温水)价格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5日起执行。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2月7日。
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
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山东省是我国的重要经济大省,其地处北方地区,冬季气温较低,取暖费用是居民生活中的重要支出之一。
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山东省政府制定了取暖费发放标准,以确保居民在寒冷的冬季能够正常取暖。
下面将详细介绍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山东省根据居民家庭的人口情况和住房面积确定取暖费的发放标准。
一般情况下,每户家庭的取暖费用是根据家庭成员人数和住房面积来确定的,人口越多、住房面积越大的家庭,取暖费用相应地会更高一些。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加公平地满足不同家庭的取暖需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其次,山东省政府会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取暖设施的类型,对取暖费用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气温较低或取暖设施较为落后的地区,政府会提高取暖费用的发放标准,以确保居民能够获得足够的取暖供应。
这种差异化的取暖费发放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居民的实际需求,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
另外,山东省政府还会根据居民的经济状况对取暖费用进行补贴。
对于低收入家庭或特殊困难家庭,政府会给予额外的取暖费用补贴,以帮助他们度过寒冷的冬季。
这种差别化的取暖费发放政策,能够更好地照顾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政府的民生关怀。
最后,山东省政府还会对取暖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确保取暖费用真正用于居民的取暖需求,防止出现滥用或挪用的情况。
这样能够保障取暖费用的有效使用,让更多的居民受益于取暖费的发放。
综上所述,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是根据居民家庭的人口情况、住房面积、气候条件、取暖设施类型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取暖需求,让他们能够在寒冷的冬季过上温暖舒适的生活。
山东省政府将继续密切关注取暖费发放标准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政策,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取暖保障。
潍坊供暖温度不达标应退费标准
潍坊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供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近年来一些居民反映,潍坊市的供暖温度经常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导致居民们在寒冷的冬季里备受冻煞之苦。
针对这一现象,有关部门应该明确规定供暖温度不达标时的应退费标准,保障居民权益,维护城市供暖形象。
1. 供暖温度不达标的问题近年来,潍坊市的一些居民反映,在供暖期间,供暖温度经常不能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20摄氏度,甚至出现室内温度低于15摄氏度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特别寒冷的天气里尤为突出,给居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便。
2. 应退费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供暖单位应当根据热力计量计算结果,向用户提供合格的供热服务。
一旦供暖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未按合同提供合格供热服务的情形,居民有权要求退费。
3. 应退费标准的制定针对潍坊市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退费标准,明确规定供暖温度不达标时的退费额度。
比如可以根据未达标的天数和室内温度的情况,来确定具体的退费标准,保障居民的权益。
4. 保障居民权益,维护城市形象制定应退费标准不仅可以保障居民的权益,也可以督促供热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供暖标准,提高供暖服务质量。
这样不仅可以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也能够维护城市的形象,提升城市居民的满意度。
5. 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在制定潍坊市的应退费标准时,可以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比如北京市就已经明确规定了供暖供热温度不达标时的退费标准,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标准。
针对潍坊市供暖温度不达标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退费标准,保障居民的权益,维护城市的形象,提高供暖服务质量。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潍坊市供暖温度不达标的现象。
潍坊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在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供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一些居民反映,在供暖期间,供暖温度经常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给居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便。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潍政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潍政发〔200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全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在节能减排、改善大气质量、优化人居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煤炭价格不断上涨,热价未作及时调整,供热企业亏损较为严重,供热工作困难加大,保障群众冬季采暖的形势较为严峻。
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供热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精心部署筹划,制定得力措施,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市冬季城市供热平稳、有序、安全运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集中供热和社会供热负总责。
各级建设(市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供热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行业管理。
各级发改、经贸、财政、物价、规划、公安、交通、民政、房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市供热各项工作,切实帮助供热行业解决实际问题,保障城市冬季供热工作顺利进行。
二、调整价格,落实资金,为城市供热正常运行提供保障(一)健全热煤价格联动机制。
2015年取暖费标准
2015年取暖费标准随着寒冬的来临,取暖费的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5年的取暖费标准也备受人们关注,各地的取暖费标准究竟是如何制定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取暖费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居民收入水平、能源价格等因素。
在北方寒冷地区,取暖费标准相对较高,以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而在南方气候较暖的地区,取暖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其次,取暖费标准的制定还需考虑到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环保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节能减排的理念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取暖费标准也需要调整,以鼓励居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一些地方还出台了取暖费差异化政策,对于能源消耗较大的居民家庭,采取了逐档递增的收费方式,以促进居民节能减排意识的提高。
再者,2015年取暖费标准的调整也受到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为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一些地方政府也会适当降低取暖费标准,以减轻居民的生活负担,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另外,随着新能源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一些地方也在探索新的取暖方式,例如太阳能取暖、地热能取暖等,这也对取暖费标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新能源取暖的推广将对传统能源取暖费用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将对取暖费标准的制定提出新的要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取暖费标准的制定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居民群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
居民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能源利用情况,合理合法地享受取暖服务,同时也要积极响应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综上所述,2015年取暖费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既要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促进能源利用的合理高效和环境保护。
希望各地政府能够科学合理地制定取暖费标准,为居民提供舒适温暖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鲁价成本发[2014]12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鲁价成本发〔2014〕126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等规定,在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8日附件山东省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定价成本实施监审的行为。
供热经营者包括热源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送企业。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核算供热经营者供热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热经营者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四条审核供热定价成本,应当以经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无误的账簿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合理归集核算。
供暖价格
龙源期刊网
供暖价格
作者:
来源:《齐鲁周刊》2015年第44期
物价投诉供暖居首济南到底降不降价?
山东商报10月27日讯记者了解到,在潍坊市宣布下调供暖价格之后,临沂市也确定供
暖价格下调方案,由25元/平调整为23元/平。
此外,日照、泰安、东营和滨州也将于近日召开供暖费调整听证会,其中,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发布的《山东省17市居民供热价格比较表》,滨州市的现行供暖费比济南市的还低。
周刊注疏:
比你高的潍坊降了,比你低的滨州也降了,降价之声万千重,我自岿然不动。
关于收取2015-2016年度取暖费的通知
关于收取2015-2016年度取暖费的通知
尊敬的热⽤户:
感谢⼴⼤热⽤户长期以来对我公司的⽀持,随着京津冀⼀体化发展及省、市、县各级政府⾼度重视环保⼯作。
为达到国家环保要求标准,落实社会责任,2015-2016年度取暖期我公司将采购含硫量低于0.5%的低硫煤炭作为燃煤原料。
该种煤炭我国仅有极少数的1-2家经营销售,资源紧缺、市场紧俏,致使煤炭价格⾼于普通煤炭价格。
为保障今冬我县居民过⼀个温暖的冬天,我公司已开始着⼿储备燃煤。
众⼈拾柴⽕焰⾼,望⼴⼤热⽤户积极缴费,现将2015-2016年度取暖费缴纳事项公布如下:
⼀、2015-2016年度取暖费按滦价字【2013】13号⽂件规定收取,居民⽤户按建筑⾯积25元/㎡⾃⾏缴纳,⾮居民⽤户按35元/㎡缴纳。
对11⽉1⽇仍未交清取暖费的⽤户将收取每
⽇2‰的违约⾦。
⼆、往年存在⽋费的⽤户,需按当年标准交清⽋费后再缴纳新费。
对于⽋费⽤户,近期将分批次采取停限热措施。
为了确保您的正常供热请及时缴纳热费。
三、对于今冬需要办理暂停供热或恢复供热的⽤户,请于9⽉30⽇前办理。
感谢您的理解和⽀持。
固定交费地址:祥源⼩区临街商业18门热⼒收费⼤厅
银⾏代收地址:承德银⾏
⽹上缴费银⾏:中国银⾏⽹上银⾏
收费点⼯作时间:8:30-12:00、14:00- 16:00。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潍政办字〔2015〕3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潍政办字〔2015〕32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一、切实提高文件质量。
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的各项重要改革决策精神,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与本部门承接的改革任务密切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方法指导规范性文件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论证,确保文件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切合我市实际、符合改革要求和法律政策规定、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二、从严控制文件内容和规格、数量。
要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不得通过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外设定权力,不得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要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精简各类文件,切实改进文风。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行文或联合行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三、进一步规范文件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真实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规划统筹、关口前移、专家论证、群众参与”的文件起草新机制,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及时与市法制办沟通起草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
2015年取暖费收费标准
2015年取暖费收费标准随着冬季的到来,取暖费的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2015年取暖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合理分配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将就2015年取暖费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5年取暖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
根据国家规定,取暖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此,2015年取暖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的,旨在实现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
其次,2015年取暖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当地气候和资源情况来确定的。
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和资源供给情况不同,因此取暖费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气候寒冷、资源紧张的地区取暖费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气候温暖、资源充裕的地区取暖费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居民的取暖需求,也能更好地利用资源。
再次,2015年取暖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要考虑到供暖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成本。
供暖设施的运行和维护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也需要通过取暖费来进行覆盖。
因此,取暖费的收费标准也要充分考虑到供暖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成本,保障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居民的取暖需求得到满足。
最后,2015年取暖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在确定取暖费收费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居民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家庭人口等因素,确保取暖费的收费标准不会给居民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
只有合理的取暖费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2015年取暖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过程,旨在实现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保障居民的取暖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地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取暖费收费标准,让居民在寒冷的冬季也能感受到温暖。
2015年取暖费发放标准
2015年取暖费发放标准随着寒冷的冬季来临,取暖费的发放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5年取暖费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广大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冬季取暖的合理支出。
下面将详细介绍2015年取暖费的发放标准。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2015年取暖费的发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取暖费的计算方法、发放时间、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等内容。
其中,取暖费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居民家庭的实际取暖面积和当地的取暖费用进行计算,以确保合理合法地发放取暖费用。
同时,发放时间也是关键,一般是在每年的冬季到来之前,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发放时间,确保居民能够及时获得取暖费用。
此外,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也是影响取暖费发放的重要因素,通常是针对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进行补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
其次,2015年取暖费的发放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因此在具体的取暖费发放标准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发达地区的取暖费标准相对较高,而欠发达地区的取暖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这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居民的实际需求,确保取暖费用的合理支出。
最后,为了保障2015年取暖费的发放标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要加强对取暖费发放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广大居民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他们能够及时领取到应有的取暖费用。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取暖费的发放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取暖费的合理发放。
综上所述,2015年取暖费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广大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取暖费发放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取暖费的合理发放,让广大居民能够温暖过冬。
希望通过各方的努力,2015年取暖费的发放标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让每一个家庭都能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鲁价格一发〔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25号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规定,现就调整我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省内燃煤发电企业。
省内统调、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02元(含税,下同)。
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调整为0.4194元。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调整为0.3355元。
(二)“外电入鲁”发电企业。
通过宁东直流工程送我省的“点对网”燃煤发电企业,灵武电厂(#3、#4机组)、水洞沟电厂(#1、#2机组)、鸳鸯湖电厂(#1、#2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02元,落地电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调整后的省内重点发电企业、“外电入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开展超低排放环保电价补贴试点进一步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鼓励燃煤发电企业清洁利用煤炭,对2015年3月31日前投运并经省环保厅确认的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
超低排放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1元。
三、调整降低销售电价我省工商业及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259元。
(一)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
全省工商业用电(不含中小化肥,下同)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307元。
将烟台价区(烟台、潍坊、威海、日照、临沂)与济南价区(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莱芜、德州、聊城、滨州)合并为一个价区;按照“高的多降,低的少降”原则,缩小地区价差。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潍政办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冬季供热储备煤炭(以下简称“冬储煤”)管理,保证冬储煤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保障城区居民冬季供热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冬储煤,是指由政府选定的承储企业负责储备,政府给予一定补贴,为保障城区居民冬季供热应急需要而储备的煤炭。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冬储煤储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经贸委组织审定承储企业,会同市市政管理局对冬储煤情况实行检测,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冬储煤动态管理信息和市场信息进行管理监控,对冬储煤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确定冬储煤的种类和标准,建立供热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供热企业煤炭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冬储煤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冬储煤财政补贴资金,对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严格执行冬储煤储备计划,做好在库(场)冬储煤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冬储煤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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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东潍坊居民年冬取暖费拟降通知
8月26日,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物价局网站上了解到,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8月28日上午召开调整潍坊城区居民供热价格听证会。
目前听证会方案已经出炉:居民生活采暖用蒸汽价格由每平米25 . 6元降至2 3元(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
目前潍坊市城区现行供热价格是2015年制定的,分为居民生活采暖用热(蒸汽)和非居民用热(蒸汽)两类。
居民采暖用热(蒸汽)实行政府定价,价格标准为每平米25 . 6元。
低保户家庭则为每平米21 . 6元,差价部分由财政承担解决。
非居民用热(蒸汽)实行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在中准价上下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中准价格标准为每平米31 . 2元。
目前,潍坊市城区供热体制分为热源生产、热力输送、终端销售三个环节,共有1 3家供热企业。
考虑到供热成本监审的连续性和供热体制现状,此次物价部门商同市政局选定了三条供热主线、共7家供热企业,对其2015-2015年供热情况进行了成本监审,核算确定潍坊市城区居民用热终端销售成本价格为23元/㎡。
此次价格调整对两类供热价格都做出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居民采暖用热(蒸汽)继续实行政府定价,价格标准为:出厂价格保持131元/吨;终端销售价格由168元/吨调整为158元/吨,换算后也就是从每平米25 . 6元降至23元。
非居民用热(蒸汽)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供需双方在中准价上下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中准价格标准为:中准出厂价格由168元/吨调整为156元/吨;中准销售价格由210元/吨调整为187元/吨,换算后为由每平米3 1 . 2 元调整为28 . 3元。
此外,市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低保户家庭采暖价格标准也有调整,由每平米21 . 6元调整为每平米19元,差价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