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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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电梯是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它的使用频率高,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电梯的管理和运行,维护乘客的安全,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是一项行政法规,旨在确保电梯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

该办法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对电梯管理的意义。

一、电梯安全管理要求《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对电梯安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电梯所有权人要落实日常维保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修,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其次,电梯管理者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电梯厂商和维保机构要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维保服务,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最后,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电梯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维修,及时处理电梯存在的故障和隐患。

二、电梯事故应急处置《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针对电梯事故的应急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旦发生电梯事故,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有序疏散,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

同时,相关部门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和取证。

电梯生产厂商和维保机构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资料。

此外,如果电梯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电梯设备技术标准《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对电梯设备的技术标准进行了规定。

电梯生产厂商需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确保电梯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维护机构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选择优质的维保材料和设备,确保维保质量。

另外,电梯使用单位还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及时更新老化设备,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四、监管和执法措施《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和执法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电梯生产、安装、维护和使用的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陕西省制定了电梯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意义,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一、电梯管理背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电梯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其数量不断增长。

然而,一些电梯事故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电梯的管理与维护,保障乘客的安全,陕西省制定了电梯管理办法。

二、电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严格的安全要求:电梯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安装、维修和检验电梯。

其中,电梯的建设、维护和停用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2.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陕西省将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平台,对全省范围内的电梯进行实时监控。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相关部门将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 加强电梯维修工作:陕西省规定电梯维修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此外,电梯维修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维修记录,并按照规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修和保养。

4. 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电梯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员工参加相应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此外,每个电梯上必须配备一台有效的通讯设备,以备紧急情况的发生时能够及时求助。

三、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的意义1. 保障公众安全:电梯的管理办法确保了电梯的安全运行,减少了电梯事故的发生。

这对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保护作用。

2. 规范电梯建设和维修市场:电梯管理办法规定了电梯建设和维修过程中的相关要求,使得整个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这有助于提高电梯行业的整体水平,降低了潜在风险。

3. 加强监管能力:通过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平台,陕西省能够对全省范围内的电梯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这提高了监管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和事故处理效率。

四、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评估自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电梯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此外,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得到了提升,电梯的维修质量得到了有效控制。

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年)-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年)-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年)正文:----------------------------------------------------------------------------------------------------------------------------------------------------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第三节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总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市政办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6〕17号)等文件和《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切实提高我市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电梯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百姓特别关心、社会特别关注、各级政府特别关切。

确保电梯质量安全,保障群众安全出行,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对各级政府城市综合治理水平的检验。

为此,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认真领会中省市相关法规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充分认识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抓好各项安全制度落实,确保全市电梯质量安全,严控电梯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辖区、行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要充分认识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复杂性和问题社会性,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功能和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难点问题,着力促进电梯安全联合监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市政府14届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宝根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与节能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能效测试、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内安装的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及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及各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规划、建设、房屋、工商、价格、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与节能全面负责。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7-12-07【生效时间】2018-02-01【关键词】安全,特种设备管理,电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胡和平2017年12月7日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电梯生产第三章 电梯使用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第五章 电梯检验检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电梯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发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市政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市民安全乘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明确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核心,强化系统化思维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日常维保、改造更新、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综合防范等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单位等。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监督、指导各住宅小区选聘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所有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房管部门应当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无物业管理、无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办法,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电梯,其管理机构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7年12月7日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生产第三章电梯使用第四章电梯维护保养第五章电梯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电梯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发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做好建筑物电梯井、电梯机房、电梯底坑等土建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梯规定

电梯规定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西安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增设视频监控导读:经陕西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全面开始实施。

该《办法》的实施,通过细化电梯生产和销售、设置与使用、日常维护与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职责,规范了电梯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提升了电梯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水平。

经陕西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全面开始实施。

该《办法》的实施,通过细化电梯生产和销售、设置与使用、日常维护与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职责,规范了电梯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提升了电梯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水平。

该办法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电梯困人故障或伤害事故的及时有效处置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电梯应急处置不到位,电梯事故的危害程度就会加大。

为了强化西安市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办法》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四条要求:应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新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援,并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

对维保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办法》则有三条要求: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抵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安全和文明乘梯是质监部门对广大读者的温馨提示。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敬请广大乘客一定要按乘梯须知正确乘用电梯。

切勿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不要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进出电梯要快进快出,勿在电梯层面、厅门间停留。

不要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要保护和爱护好电梯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66号令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66号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 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 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 前,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 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书面告知。 电梯的开箱验货、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可以 在告知前进行。
第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 应当对其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 施;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针对维护保养的 各类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修人员应当及时实施 救援,市区内不超过 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 过 l小时; (四)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并且长期保 存;
第二十五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保单位进行 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 者监督检验: (一)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或者设备事 故,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的; (二)一年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 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且经确认存 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 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前款所列情形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 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 (一)未进行注册登记的: (二)未与维保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的; (三)维保单位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 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对所维护保养 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记录及定期自检记录 (报告)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 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限,未经过电梯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继续使用的; (五)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未整改的。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首先,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应明确责任。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人,责任落实。

其次,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应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查。

电梯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以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制度,加强对电梯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另外,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在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需要有科学的、合理的应急预案,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此外,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应加强对电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电梯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具备一定的电梯维修保养知识和技能。

相关单位应加强对电梯操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增强其安全意识,确保电梯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

最后,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应加强对电梯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电梯设备也在不断更新和改造,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相关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更新和改造,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

总之,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切实加强责任落实,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查,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电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加强对电梯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共同努力,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为人们的出行提供安全保障。

西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西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西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检验和监督管理。

1.3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2.1 电梯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2.3 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安全管理3.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所有使用人员熟悉并遵守。

3.2 电梯应配备有效的紧急报警装置,并保持畅通。

3.3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维护保养4.1 电梯维护保养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不得私自拆解或维修。

4.2 维护保养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4.3 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应急处理5.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故障和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2 发生电梯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3 电梯故障或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6.1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6.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6.3 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西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3 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西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本模板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西安学校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西安学校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用电梯,包括客梯、货梯、观光梯等。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学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电梯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设立电梯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电梯日常安全管理、维护保养、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电梯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1. 制定和修订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电梯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4. 处理电梯事故和投诉;5. 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电梯使用与维护第七条电梯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评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职责,确保操作人员熟悉电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紧急报警装置,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电梯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应急响应第十三条电梯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学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随意移动设备。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电梯安全管理办公室应组织评估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学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学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方案办法(全文)3月4号实施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方案办法(全文)3月4号实施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3月4号实施!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工商、公安、安监、城(棚)改、价格、交通运输、市政、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并对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电梯平安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察,并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平安监察。

电梯平安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催促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落实电梯平安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十二条电梯平安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平安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电梯平安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电梯平安监察,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向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规定的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情况;〔二〕查阅、复制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说明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电梯或者其主要部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十四条电梯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电梯平安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电梯平安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调查处理。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电梯销售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销售台账的,由电梯平安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修订《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西安市:修订《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西安市:修订《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住宅与房地产》
【年(卷),期】2016(000)012
【摘要】11月18日,《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其中规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总页数】1页(P62-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2
【相关文献】
1.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电梯安全管理意见 [J], ;
2.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蜥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J],
3.陕西省电源学会、西安市电源学会换届改选公开征集候选人的公告 [J],
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J], ;
5.西安市:物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开始公开征集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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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层电梯管理制度规范

西安高层电梯管理制度规范

西安高层电梯管理制度规范一、总则1. 本规范适用于西安市所有高层建筑的电梯使用与管理。

2.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电梯使用管理1. 电梯使用单位应明确电梯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

2. 电梯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 严禁超载使用电梯,乘客应遵守电梯内安全提示。

三、电梯维护保养1.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记录保养情况。

2. 电梯维护保养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

3. 发现电梯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维修。

四、电梯安全检查1.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电梯安全检查,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2. 安全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的机械部件、电气系统、安全装置等。

3. 安全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五、应急处理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故障和事故的应急预案。

2. 发生电梯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3. 应定期组织电梯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电梯使用记录1.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使用记录,记录电梯运行情况。

2. 记录内容包括电梯运行时间、运行次数、故障情况等。

3. 使用记录应定期审核,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电梯安全宣传1. 电梯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

2. 电梯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使用指南。

3. 定期对电梯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八、违规处理1. 对违反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电梯使用单位应予以纠正并记录。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解释。

2. 本规范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本规范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陕西省电梯管理制度

陕西省电梯管理制度

陕西省电梯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保障乘客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电梯的使用、维护、检验、改造和报废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电梯使用管理1. 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巡查、定期维护、应急处理等。

3. 电梯使用单位应确保电梯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三、电梯维护保养1. 电梯维护保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

2. 维护保养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3. 维护保养记录应完整、真实,并定期向使用单位报告。

四、电梯检验检测1. 电梯应定期接受法定检验,检验周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限。

2. 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整改措施。

3. 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合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五、电梯应急处理1. 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电梯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

3. 电梯故障或事故处理完毕后,应进行原因分析,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电梯改造与报废1. 电梯改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专业机构评估。

2. 改造后的电梯应重新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 达到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并停止使用。

七、法律责任1. 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电梯安全事故,将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省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由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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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4日起实施。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工商、公安、安监、城(棚)改、价格、交通运输、市政、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并对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乘用电梯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诚信运营。

第八条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对在电梯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取得许可,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二)所制造的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三)电梯出厂时,附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四)为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和技术培训及其他技术帮助,不得设置技术屏障;(五)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的,电梯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六)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八)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故障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对本市同型号电梯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及时告知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经营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对其经营的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法性负责;(二)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三)不得经营无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四)不得经营淘汰、报废的产品,以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缺陷的产品;(五)不得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翻新拼装的产品;(六)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第十三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

施工人员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规范操作。

用于电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手续后、开始施工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选型、配置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进行建筑设施及电梯数量、参数设计,并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防水等要求。

第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保证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采购电梯时,应当选择具有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产品性能、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办理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督促招标人将电梯生产企业信用情况纳入电梯采购招标评审内容。

第二十条在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地铁、地下通道、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新安装或者移装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第四章使用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的,该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协议不成的,所有权人均为电梯使用单位;(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新安装电梯尚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五)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电梯,其管理机构为电梯使用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使用单位。

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报废、拆除、改造或者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拆除、改造完成及使用单位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二)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三)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在电梯运行期间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96333二维码信息标识、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五)保持电梯视频监控设施、紧急报警装置完好有效,能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六)配合通讯运营企业完成电梯井道内通讯信号的覆盖,保持移动信号畅通;(七)制定房屋装饰装修期间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制止不安全乘用电梯的行为;(八)在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或者设置广告设施时,采用阻燃材料,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确认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九)车站、地下通道、商场、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引导,并指导公众安全、文明乘用电梯;(十)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担维护保养工作。

现场监督、配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并签字确认;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停止使用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十一)落实维修资金,做好电梯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记录;(十二)制定电梯突发事件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十三)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如有被困人员,迅速组织救援,并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

电梯经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十四)电梯发生事故时,迅速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十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落实,保证整改质量;(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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