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课程 公司法:六
202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27公司法》试题附参考答案
202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课程代码:002271.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2.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 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公司能力的表述,错误的是A.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同时发生,同时终止C.公司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D.公司没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意识,因而公司本身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2.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A.两者均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发起成立B.两者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C.两者均有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D.两者的出资人均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指的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限于其A.认缴的出资额B.认购的股份C.实缴的出资额D.个人独立的合法财产4.下列关于公司设立的表述,正确的是A.公司设立行为从性质上来看属于行政行为B.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C.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D.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只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得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5.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A.10%B.20%C.25%D.35%6.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A.不承担责任B.承担催缴出资的责任C.承担连带责任D.按各自认缴出资额的比例承担责任下。
公司法最新版课件完整版
主要是股票和公司债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设立公司或取得公司的股份、股权,这些投资活动,适
是公司。股票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股份有
用《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
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法》和《证券法》
均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了规定,而证券发行的
条件、证券交易等则由《证券法》作出规定,进行调整,
02
(二)民国时期的公司立法
➢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宣布:前清施行的 法律凡与民国国体不相抵触者均暂时沿 用。因 此,《 公司律 》得 以 保 留 适 用。 1914年公布了《公司条例》,共6章251 条。该条例后来又经过两次修改。该条 例被认为“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近现 代公司制度的基础。
➢ 1929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公 司 法 》, 于 1931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共 6 章 233条。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的中国现代 公司法。这部“法律”后来进行了多次 修正,我国台湾地区目前仍使用这部“法 律”。
➢ 《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是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 律。
第五节 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商投资法》
(二)国家对外投资实行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是国际上的投资规则之一。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协定所奉行的基本原则,即要求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以相同的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
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公司是法人型企业,在 出资人(股东)之外,形成了独 立的主体,脱离了出资人的个 人因素。股东的所有权、其 他财产权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权发生分离。个人独资企业 不是法人型企业,没有脱离出 资人的个人因素,其所有权、 其他财产权与经营管理权全 部归属于出资者个人。
《公司法》教学大纲
《公司法》教学大纲 一、大纲说明(一) 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公司法是一门为法学专业本科学员开设的一门选修课程, 是省管课程。
本课程共4个学分,课内学时72,一般开设在第2学期。
(二) 课程的目的与要求 公司法是我国高等教育中新设的学科,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和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
通过全面系统地讲授《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使大学生掌握公司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公司设立需要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公司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组织机构、公司债券、公司股票的发行与转让、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破产与清算等法律知识,要求学生比较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有关公司实务问题。
(三) 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商法学科体系中的一门重要专业基础课, 公司法也是商法学习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建议学员在学习商法前先选修公司法。
该课程既有较强的理论性,又有广泛的实践性.本课程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学员们在学习本课程时应当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 课程的教材与教学方法 本课程所采用的主教材为《公司法》,孙彬、王燕军主编,由中国检察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时间为2006年3月第1版;辅教材为省电大编写的的相关资料。
对于本课程建议采用以下教学方法:1.指导学生全面系统通读文字基本教材及参考资料;2. 务必让学生熟悉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3.通过录像课、视频直播课、网上答疑和讨论等教学形式及面授辅导等形式,主要讲解课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4.案例分析教学。
通过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主要训练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及熟练掌握公司法律知识的程度,可以将疑难案例作为练习题。
二、大纲本文 第一章 总论(一)教学内容 第一节 公司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人格否认 第三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二)教学要求 通过学习本章,熟练掌握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掌握公司的种类,了解公司存在的意义;了解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有关内容,掌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和构成要件,了解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掌握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公司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了解公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和我国公司立法回顾,掌握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011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27《公司法》真题及答案真题试卷及参考答案
全国2011年1月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课程代码:0022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设立公司采取的一般原则是(C )3-46A.自由主义B.特许主义C.准则主义D.核准主义2.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A )5-86A.公司B.全体股东C.全体董事D.全体职工3.公司、合伙企业及独资企业的共同之处是( D )1-7A.具有法人资格B.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C.企业承担有限责任D.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4.下列选项中,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的情形是( C )10-157A.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B.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C.公司被吸收合并而解散D.公司破产5.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对公司有出资义务的是( A )3-55A.公司发起人B.公司经理C.公司财务负责人D.公司董事6.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是公司的(D )5-95A.原始股东B.控股股东C.母公司D.实际控制人7.下列选项中,属于单独股东权的是(D )5-85A.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B.临时提案权C.司法解散请求权D.资产收益权8.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13-233A.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B.董事和经理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C.经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D.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9.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是( B )14-241A.股东会B.董事会C.监事会D.职工代表大会10.关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14-245A.合营各方的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B.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C.公司成立时,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应缴纳到位D.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不必进行评估作价11.关于股份的发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 )15-266A.股份公司发行股份时,必须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售B.股份公司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可以不相同C.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D.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价格可以低于票面金额12.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表决方式是(D )15-276A.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B.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C.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3.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表述正确的是(A )15-280A.董事可以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B.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C.董事长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董事必须由中国公民出任14.根据我国《公司法》,外国公司是指( A )17-305A.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B.公司住所地在中国境外的公司C.公司控股股东为外国人的公司D.公司经济活动中心在中国境外的公司15.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 C )4-73A.工业产权B.非专利技术C.劳务D.土地使用权16.在公司重整期间,下列哪一类当事人的权利应受到限制?( B )11-188A.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人民法院同意,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份C.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权利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下要求取回该财产的D.债务人企业的经营权17.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运行设定了某些限制规定。
(全新整理)10月公司法全国自考试卷及答案解析
…………………………………………………………精品自学考试资料推荐………………………………………………全国 2018 年 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课程代码: 0022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2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12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下列哪个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A.董事会 B.总经理C.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D.监事会2.公司监事会主席产生的方式是( )A.股东会选举产生 B.董事会选举产生C.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D.全体监事选举产生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当然不能继承股东资格B.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取决于公司董事会的决定C.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由继承人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决定D.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4.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A.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B.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C.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行使派生诉权的股东应具备法定资格,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权行使派生诉权的股东是( )A.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东B.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东C.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以上的股东D.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持股 180 日以上的股东1…………………………………………………………精品自学考试资料推荐………………………………………………6.破产清算时,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该财产所有人享有( )A.取回权 B.追回权C.别除权 D.抵消权7.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是( )A.股东会 B.董事会C.监事会 D.职代会8.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 3 万元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一个自然人股东而不能由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9.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的职权是(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C.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公司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的主体是( )A.股东会 B.董事会C.清算组 D.董事长11.外国公司是指( )A.公司住所地在中国境外的公司B.公司发起人过半数在中国境外有住所的公司C.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D.被中国境外的投资者控制的公司212.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股权时应遵循的原则是( ) A.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B.只需经合营他方同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C.只需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即可D.无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只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即可2…………………………………………………………精品自学考试资料推荐………………………………………………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公司法》教学大纲
《公司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公司法课程英文名称:Corporation Law课内学时:32 课程学分:2课程性质(学位课/选修课):学位课开课学期:每学年第一学期教学方式:课堂讲授,学生讨论考核方式(考试/考查):考试大纲执笔人:周茜主讲教师:周茜师资队伍:周茜一、课程内容简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有关公司的立法及原则,并重点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以及公司财务会计的有关法律规定。
本门课程为32学时,2学分。
二、课程目的和基本要求《公司法》是我校经济法研究生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和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课程。
该课程以讲授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公司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问题。
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学生比较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有关公司实务问题。
三、课程主要内容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2学时)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特征第三节我国公司法概况第二章公司的基本制度(4学时)第一节设立制度第二节公司章程第三节公司人格制度第四节公司资本制度第三章公司股东(4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股东权和股东义务第四章公司组织机构(2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责任追究第五章公司债(2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公司债的发行第三节公司债的转让与上市、转换、偿还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2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公积金与公益金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和公司组织变更(2学时)第一节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第二节公司组织变更第八章公司解散和清算(2学时)第一节公司解散第二节公司清算第九章有限责任公司(2学时)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节国有独资公司第十章股份有限公司(2学时)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股份的发行与转让第十一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2学时)第一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第二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解散和清算附加:自学及大作业4学时,课堂讨论2学时四、推荐教材及主要参考书教材: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北大企业法与公司法(课程)教学大纲
企业法与公司法(课程)教学大纲(学生版)甘培忠2008年8月11日制订,2009年9月12口修订,2010年7月12日再次修订课程简介及学习目标:本门课程为法学院木科生、法律硕士生及全校公选课学生所开,总课吋为51课吋,每周3学吋,计3学分。
全部课程分19个专题进行讲述和讨论。
要求学生系统学习并掌握该学科的基础知识,学习运用相关的法律规范分析事实问题,锻炼学术思考能力,关注学科与法律制度的发展前沿。
本课程鼓励学生在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对企业法、公司法学科领域中的若干疑难问题、重点问题加以进-步的研究、思考,夯实学理基础,加深理解,提高学术索养。
提高学生对实践性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的能力。
学习方法: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结合。
参考书目:《企业与公司法学》,廿培忠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五版,2008年11月第5次印刷;《公司法学》,赵旭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5月第二版;《公司法论》,施天涛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二版;《普通公司法》,邓峰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9年9月第一版。
考试类型:闭卷考试,期中考试占30%,期末考试占70%o第一讲企业的属性、类别与企业法一、企业的概念(―)企业的定义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冃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1.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来看,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2•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來看,企业以营利为其活动的宗旨。
3•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来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运行,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三)企业的属性1•企业是一种社会组织体,而非人类社会的原始成员。
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活动有长期性、连续性甚至专业性的特点。
3.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组织形式。
(四)合作社、律所、诊所与医院等特殊的企业群体二、企业的类别(简要介绍)三、企业法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设立与组织形式、企业的管理和运营、企业变更、解散、清算等方面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制度体系。
202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27公司法》试题附参考答案
202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课程代码:002271.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2.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 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能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A.无限责任B.有限责任C.连带责任D.独立责任2.从公司分类标准来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公开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资合公司C.上市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D.母公司均为绝对控股公司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该决议A.无效B.不存在C.不成立D.可撤销4.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范围不可能是A.原告所持股公司本身B.原告所持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原告所持股公司的监事D.原告所持股公司以外的第三人5.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张三,私自将公司的流动资金500万元以其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乙支行开立账户存储三个月获得 3375 元利息后,悄悄将本金500万元返还公司。
该存款利息 3375 元依法应当A.予以没收B.归张三所有,但应对张三处以罚款C.退还给中国工商银行乙支行D.归甲公司所有6.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债券发行公司享有A.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B.公司内部事务的执行权C.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D.按期收回本息的权利7.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认定为公司A.财务负责人的违纪行为B.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C.财务负责人的渎职行为D.董事长的失职行为8.公司任意公积金的设置与否及其提取比例和用途,依法应当由A.股东(大)会决议确定B.董事会确定C.总经理决定D.财务负责人决定9.甲公司依法定程序吸收合并乙公司后,乙公司应依法办理A.设立登记B.变更登记C.注销登记D.解散登记10.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公司解散后息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A.无限责任B.有限责任C.连带清偿责任D.损害赔偿责任11.下列关于在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B.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C.优先认购权是指股东有优先于其他人认缴出资或股份的权利D.优先认购权是指股东有认购价格的优惠权12.在公司普通清算期间,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清算组成员,有权解除其职务的机构是A.公司股东(大)会B.公司董事会C.公司监事会D.公司登记机关13.下列各类债权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是A.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金B.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C.破产企业的股票持有人在股票上的权利D.对方当事人因管理人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4.甲、乙、丙于2021年3月分别出资60万元、40万元、3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教学大纲
《公司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100302B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科基础课总学时:32讲课学时:30实验(上机)学时:2学分:2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民法学、商法学一、教学目标公司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经济主体。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集中反映。
以公司法为研究对象的《公司法》的课程内容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知识构架的基本组成部分。
该课程的学习,能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和了解公司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掌握公司的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并学会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分析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解决实际问题。
本课程为《外国公司法》、《项目投资法律实务》和《海外投资法律实务》等课程提供基础的法律知识,将几门课程结合学习,有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对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的实践能力。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本课程教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公司法、公司种类、股东出资、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与股权、公司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解散清算等。
本课程首先帮助学生建构公司法的体系化架构,理解公司法在商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其次要求学生掌握公司的基本理论,比如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最后要求学生理解应用公司法的特殊规定,比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
该课程通过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引喻教学法以及课堂辩论、讨论、模拟法庭等方式激发学生主动思考,同时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操作能力,通过要求学生对具体案例做出分析得出结论,以分析促进理解和法律适用。
学生每节课前需做好案例预习并应按时完成布置作业。
该课程注重学生掌握公司法基础理论的同时促进其分析、运用、操作的法律实践能力,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黑体,小四号字)以表格方式表现各章节的学时分配,表格如下: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特征三、公司与其它企业的关系第二节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一、公司法人人格概述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定义与特征三、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条件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类型概述二、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四、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六、总公司与分公司第四节公司法一、公司法的概念二、公司法的特点教学重点、难点:公司的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公司类型。
自考公司法考试大纲
99221 公司法南京大学编 (高纲号 0502)第一部分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要求《公司法》是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阶段的一门必修课。
公司法对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它对内对外关系作了调整,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重要法律。
公司法的涉及面极其广泛,它和民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其它法律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学习公司法的同时也必须了解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其它法律。
公司法不仅有着极强的理论性,更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
设置本课程的目标要求是,适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和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并能正确适用公司法解决实际生活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二部分考试范围与要求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考核知识点(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二)公司的沿革与作用(三)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四)公司法的渊源与地位二、考核目标(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掌握公司的概念2.理解公司的三大特征(二)公司的沿革与作用理解公司的沿革与作用(三)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1.掌握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包括全部组织关系与部分经营关系)2.理解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四)公司法的渊源与地位1.掌握公司法的渊源2.理解公司法的地位(公司法与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的关系)第二章公司的种类一、考核知识点(一)公司的分类(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二、考核目标(一)公司的分类1.掌握(1)大陆法系国家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而作的分类(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2)按照信用基础的不同而作的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3)英美法系国家按照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4)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而作的分类(母公司和子公司)(5)按照公司的国籍而作的分类(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各国对国籍的认定标准。
《公司法完整版》PPT课件
公司法
2020/12/23
1
中国公司法立法概况
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实施; 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大规模修订,2006年1月1日
实施(共219条)。
2020/12/23
2
公司法的相关法
2020/12/23
26
非法人机构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意见107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 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 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 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 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2020/12/23
27
法人的实质要件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 务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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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1.最高法院首度从程序上揭开公司面纱——三 家公司一个法定代表人,企图拖延债务被判败 诉 (法制网)
2.对话新公司法(刘俊海)——如何揭开公司 面纱?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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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财产、名义与责 任
民法通则§30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 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 经营、共同劳动(行为、关系///组织、企业)。
质的公司 D.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
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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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成绩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成绩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成绩表
姓名:准考证号:
专业:毕业时间:
课程名称学分分数
概论 2 不计学分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不计学分
英语(二) 14 共课
法律文书写作 3 专业课
国际私法 4 专业课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专业课
合同法 5 专业课
公司法 4 专业课
劳动法 4 专业课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专业课
知识产权法 4 专业课
婚姻家庭法 3 专业课
金融法 3 专业课
税法 3 专业课
保险法 3 专业课
毕业论文不计学分
平均分(不含毕业论文) 70
报送单位:日期:年月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成绩表
姓名:准考证号:
专业:毕业时间:
课程名称学分分数
概论 2 不计学分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不计学分
英语(二) 14 共课
法理学 7 专业课
宪法学 4 专业课
中国法制史 5 专业课
刑法学 7 专业课
民法学 7 专业课
刑事诉讼法学 4 专业课
民事诉讼法学 5 专业课
行政法学 5 专业课
经济法概论 6 专业课
国际法 6 专业课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专业课
国际私法 4 专业课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专业课知识产权法 4 专业课
合同法 5 专业课
毕业论文不计学分
平均分(不含毕业论文) 75 报送单位:日期:年月日。
公司法课程大纲
公司法课程大纲
公司法课程大纲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公司法概述:介绍公司法的概念、发展历程和立法目的,以及公司法律关系、公司
种类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2.公司的设立与变更:介绍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
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等内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变更事项。
3.股东权利与义务:介绍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权益保护、股东诉讼等
内容。
4.公司治理结构:介绍公司治理的概念、公司治理模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和运作机制等内容。
5.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介绍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报告、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等内
容。
6.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介绍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程序、信息披露制度等内
容。
7.公司并购与重组:介绍公司并购的概念、程序和风险防范,以及公司重组的方式和
操作流程等内容。
8.公司法律责任:介绍公司违法行为的种类、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内容。
以上是公司法课程大纲的一般内容,具体课程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要求和课程目标进行调整。
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通过了半个学期的公司法要义课程的学习,我认为对于公司法,自己感觉收获了不少,并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比较系统的认识.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真的是非常的必要。
学习的目的不过是从中感悟一些道理,对法律条文有一定了解和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工作中要自觉的考虑有关利用法律问题。
要知道什么样的法坚决不能违;也要知道如果违了某些法的后果是什么,值不值得违的问题在我看来,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成许多种类,比如,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公司、中型公司.小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设立的基础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一起组成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在上述四种公司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占主导地位,且在一些国家逐渐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被普遍采用,在许多国家中居主导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作了规定,因为这两种公司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
其次,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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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篡夺公司机会
案情
1999年5月7日,在被告李某、宋某担任原告H公司的 经理、副经理职务期间,原告H公司与G房管处签订 《土地转让协议》,G房管处将9481.88平方米的土 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H公司。
之后,G房管处为开发房产需要,欲回购原告H公司 部分土地,李某提出以H公司与G房管处合作开发该 部分房产为条件而同意转让土地。
董事、经理的义务(三)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 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2015-7-10
•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宋某担任原告经理和副 经理期间,没有按照忠实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经理 义务,而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成立的津中旅公司篡夺 原告商业机会,实施竞业禁止行为,造成侵犯原告合法利 益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审计津 中旅公司与G房管处合作建房的应得收益过程中,津中旅 公司未能按照审计师事务所和法院的要求提供合作建房的 有关财务账目、报表等资料,致使审计师事务所不能作出 审计结论。经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房产成本和价值进行涉 案资产价值鉴证,认定按照合作开发协议,津中旅公司分 得房产的可得利益为230余万元。对价格认证中心所作 涉案价值认定,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和申请 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 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将与第三人合作开发 的所得利益230余万元退还原告。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7-10
2015-7-10
同的效力之间 的关系???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 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2015-7-10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 1、积极条件 • 董事、监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公司(如:保险公司、商业 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 2、消极条件:(不得担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任职违法与合
2000年6月6日,H公司与G房管处签订土地转让协议, 并约定该协议是土地转让的基本和必备条件,任何一 方不得单独向外公开该协议。2000年6月22日,H公 司与G房管处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 《协议书》)。
2015-7-10
2000年6月23日,李某、宋某投资成立华园物业公司 (2001年10月更名为津中旅公司)。李某、宋某 向G房管处提出要求,将《协议书》第1页和第 4页作了更换,以其成立的华园物业公司取代H 公司而成为签约一方,协议约定: H公司于2000年6月6日与G房管处达成土地 转让协议,现华园物业公司与G房管处合作开发 此地。2000年7月18日和9月18日,双 方又分别签订《合作建设与销售补充协议》和 《补充协议》,对如何开发房产和分配房产作出 明确约定。 案发之时,合作开发的住宅楼和办公楼已经竣工验 收,G房管处分得了住宅楼的一半和1000平 方米的网点房,其余部分分给津中旅公司。原告 H公司认为被告李某、宋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利益, 起诉到人民法院。
2015-7-10
董事、经理的义务(二)
•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2015-7பைடு நூலகம்10
挪用资金罪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 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 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 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 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 • •
2015-7-10
任职违法与合 同的效力之间 的关系???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015-7-10
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一)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