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拆迁律师:土地征收需遵从哪些法律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苏政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第六条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导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征收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我国新颁布了《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这些条款对于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一、征收程序征收土地的程序是确保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平衡的关键环节。
1. 依法征收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
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进行公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公示和听证公示和听证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示期间,征收单位必须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协商机制。
3. 协商补偿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就土地的补偿标准、方式等进行合理的安排。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满意度。
4. 补偿合同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签订补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补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双方应当在签订过程中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1. 补偿方式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土地所有者一定的金钱补偿;实物补偿是指通过提供相应的土地或者其他产权的方式进行补偿。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衡量补偿合理性的关键指标。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
双方应当在协商过程中考虑土地的品质、用途、位置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 相关费用的补偿除了土地补偿外,征收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关费用的补偿,如搬迁费、重新安置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失。
拆迁补偿到底是按户口补偿,还是按面积补偿
作者:黄钰峨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导读:征收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重大切身利益。
对于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当然也希望越多越好。
当然,现实中确实也有因征收拆迁而暴富的,但毕竟还是只是极个别的被拆迁人。
大部分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还是只能在合理合法的水平上。
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邻里间的补偿款项却也会有巨大的悬殊,这是为什么呢?这主要是因为有的被拆迁人家里虽然人口少,但是房屋面积大,获得的补偿可能就会比人口多,房屋面积小的被拆迁人的费用高。
这时候人口多,面积小,补偿少的被拆迁人就不干了,凭什么我家这么多人,补偿那么低,这不公平……这真的不公平吗?拆迁补偿,到底应该是按户口补合理,还是按面积补合法呢?在明拆迁律师说法:拆迁是跟户口有关系,还是跟面积有关系?这个不能同一而论,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我们首先来看看集体土地上的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表明,农村宅基地补偿依据区片综合地价,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具体的拆迁补偿分三种:(1)有宅基地安置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2)选择货币补偿,也就是不给安排宅基地也不给安置房,直接用钱补偿。
(3)选择产权房屋调换,也就是给安置房安置。
从上述规定并没有看出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补偿与户口有直接关系。
换句话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要依据土地房屋的面积来算。
再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条例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为房屋自身的价值,跟户口也是没有关系的。
因此,总体而言,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都与户口没有关系,都是依据面积来计算拆迁补偿的。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以及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的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拆迁律师讲解如何应对违法拆迁中遇到的问题
拆迁律师讲解如何应对违法拆迁中遇到的问题2014年5月5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现在的拆迁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是有哭有笑,很多拆迁都没有了,道德,良心,公平。
相反的是:权利,金钱,势力,黑暗,当这些都摆在眼前的时候很多官员都选择了后面的方式,所以拆迁的字眼往往都被人们说起,说的是什么地方因为拆迁出了大事情。
但是还有很多人也有期盼拆迁时候得到的补偿款,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但实际上在拆迁的时候很多人都是不敢与政府有关拆迁部门对抗,只有默默的签署了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相继离开了自己的房屋,吃了很大的苦果,都是因为自己的软弱思想,自身认为感觉胳膊拧不过大腿,平民百姓如何与政府对抗,相反有的人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和不妥协的精神与其对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调取有关部门的违法点。
有的人确是因为没有钱而请不动律师,也没有说明自身的情况最后也就放弃了与其法律对抗,自己却是选择特殊途径对抗。
拆迁律师讲解当您面临强行的征地拆迁时你会怎么做?如何做,怎么样才可能不损失自己的利益,不伤害自己的身体得到合理的补偿,还可以抗拒那些横行霸道的拆迁人员呢!针对暴力征地拆迁中农民应采取的对策地方政府非法动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社会黑势力暴力强征强拆,土匪无非就是要抢农民的土地,农民为了生存活命不能一盘散沙,一定要团结。
只要团结,誓死捍卫自己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一切的邪恶势力都是纸老虎,不经一击。
不用怕什么,农民的活命的路都被堵死了,命都活不了了,还怕什么?事实上,农民的土地就你的一个物,能让你赖以生存的活命的物,政府现在做的就是土匪作的,强买强卖。
知道,土地的价值,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就一定要保护好它。
当农民朋友,遇暴力征地拆迁时,怎么办?在遇暴力强征强拆迁前,农民应做好充分准备,前提是团结,准备好农具铁锹、石块等物品,以备不测,保护自己生命安全时用;再就是准备好多幅毛主席画像、多面党旗、国旗等,用于阻止施工用;最后,一定要准备好,相机,录音、录像等设备,收集相关证据,必要寻求媒体记者帮助。
拆迁不公平怎么办?教你五招搞定
拆迁不公平怎么办?教你五招搞定面临拆迁,一边是一辈子的家,另一边是来自拆迁方的压力,生活总是逼得我们无可奈何,最后却只能按部就班。
作为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难道就没有办法为自己争取到公平了吗?我们该何去何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长年办案的丰富经验,为拆迁户总结出了以下五点非常实用的招数。
第一,确认拆迁性质作为一名被拆迁户,你得确定究竟是谁要拆你,拆了之后做什么。
如果是政府主导的,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就带有强制性,这种情况下,反对拆迁房子是不可能的,只能尽可能的争取补偿的最大化。
如果是商业行为,那么,被拆迁户的主动性就很大,只要不同意就不能拆迁。
第二,确认土地性质征收行为因土地性质不同而不同,要分清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是征收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必须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
而集体土地上的拆迁,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集体土地要开发首先必须先征收为国有,所以,主要是征收土地的补偿,房子等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但是不管是哪种性质的,都必须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才可以拆。
第三,给自己定位不管因为什么导致拆迁,拆迁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要想拿到补偿,你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是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手中的土地证、房产证就非常重要了,凭此可以对号入座去主张你的权利。
如果你不是土地或房屋的产权人,而仅仅是使用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就遇到拆迁问题是否有明确约定,有的话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的话,也就是说在有效的承租合同下,你因拆迁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或其他损失是可以主张补偿的。
第四,明确补偿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主要有:(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而集体土地上主要是土地征收的补偿,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2.31•【字号】•【施行日期】1990.12.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含建筑物、附属物),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必须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托或自行拆迁。
第六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工商、房管、城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包括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出租等手续,但停办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时限等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除通知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除通知书后,应及时到房管、土地等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05年7月21日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
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一、土地征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土地征收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
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第五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切的的拆迁范围;(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征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管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 : 18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让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第四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用地单位向市国土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二)被征地拆迁人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三)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会同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和评估,公示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安置人口、补偿金额等情况;(五)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和安置结果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示;(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征地拆迁当事人对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权利人依法申请裁决。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征地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国土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地拆迁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房屋转让、抵押、出租;(五)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六)户口迁入、分户(因婚迁、出生、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除外)。
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一项制度。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在充分考虑土地资源价值、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首先,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生活补助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等内容。
对于被征收的土地,政府将按照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此外,对于需要重新安置的农民,政府也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
其次,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实际价值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必须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确保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
同时,政府在执行补偿标准时,也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情况。
再次,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也需要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需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避免盲目征收和过度开发,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对被征收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总的来说,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执行,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拆迁是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发生的一项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
为了规范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的操作,保证律师承办拆迁案件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质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以指导律师在拆迁案件中的工作。
二、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律师在承办拆迁案件时,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法律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专业能力:律师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掌握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技巧。
3.代理利益:律师在承办拆迁案件时,应基于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客观中立地履行代理职责,主张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操作2.法律分析和评估:律师应当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保护客户的利益,并为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议。
3.起草法律文书: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如律师函、诉状、辩护意见书等,确保文书内容准确、合法、完整。
4.参与谈判与调解:律师应积极参与拆迁案件的谈判与调解工作,以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解决方案。
在谈判过程中,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被不当剥夺。
5.诉讼代理:律师应在必要时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要准确掌握诉讼程序和规则,合理运用诉讼策略,提高诉讼胜算。
6.案件执行:律师应参与拆迁案件的执行工作,确保执行结果得到实际落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监督与反馈:律师应对自己的工作积极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向当事人及时反馈案件进展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四、业务风险与责任1.风险提示:律师在承办拆迁案件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给予充分的警示,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提醒其注意风险。
2.责任追究:律师应保持公开、公正、诚信的态度,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和变相收取费用。
若因律师失职或疏忽导致客户遭受损失,律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本操作指引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的行为,提高律师在拆迁案件中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质量,确保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能够达到最佳效果。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3年9月10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8 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福全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苏政发〔2021〕8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第三章社会保障方式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一)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三)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关于征地报批材料要求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苏政办发〔2005〕11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以〔2007〕175号)的规定,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的同时,应将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下列有关材料列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一)《征地告知书》(见附件1)和《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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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律师:土地征收需遵从哪些法律规定
【江苏拆迁律师原江】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首先,江苏拆迁律师原江提到了,国家征收土地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征收目的必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必须给予公正补偿;
第三,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于上述原因征收土地后,农民就将失去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牵扯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问题。
故江苏拆迁律师原江总结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三种情况,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最后,江苏拆迁律师原江强调到,政府对于土地征地前,应该对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这是政府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权一项重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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