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概念的探究
关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概念的探究摘要:我国先后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中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在我国《规定》和《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概念界定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有关对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围绕着“地域”、“公众”、“知晓”三要素及有关“声誉”因素的相关规定,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地域范围;公众范围;商业声誉一、公众范围的界定——驰名商标“驰名”的基础1.公众范围的国际实践驰名商标需要在多大范围的公众内“驰名”,不仅是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驰名商标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且也是界定驰名商标“驰名”的基础。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委员会会议上各国曾展开过讨论,主要存在“相关公众”、“大多数公众”、“普遍公众”等几种不同观点。
1967年的《巴黎公约》对公众范围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trips协议将公众范围界定为“相关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但是“相关公众”所指不明。
而1999年的《联合建议》沿用了trips协议中“相关公众”在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此种规定,后来被新加坡2004年《新加坡商标法》采纳。
2.我国的相关规定我国《商标法》起初使用过“相关公众”这一概念,但是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而是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解释》)第8条中作出了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为了使有关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规定保持与国际公约精神相一致,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第二条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的含义具体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含义具体是什么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有哪些区别?相信⼤家对这些商标概念有⼀些模糊,那么这⾥就来说说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之处,⼀起随店铺⼩编来了解下吧!驰名商标的含义具体是什么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为知晓并享有较⾼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强、知名度⾼、信誉度好、影响范围⼴等特点。
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来说不仅是⼀项知识产权,更是⼀项重要的财产权。
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主要考察五个⽅⾯的因素:⼀是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看该商标使⽤的持续时间;三是看该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是看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是其他因素。
当然,在认定⼀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并⾮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
著名商标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商⾏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个⽅⾯去衡量和界定:⼀是该商标⾃核准注册之⽇起连续使⽤期满三年;⼆是使⽤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三是使⽤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是该商标注册⼈有健全的商标使⽤、保护和管理措施。
知名商标知名商标⼀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地(市)⼯商⾏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作。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但⼀般应考虑以下⼏个⽅⾯的内容:⼀是该商标是本地(市)范围内依法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是使⽤该商标的商品覆盖⾯和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同⾏业中位居前列;三是企业综合效益好,使⽤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等),在当地同⾏业中领先;四是注重对商标的⼴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有较⾼的知名度;五是使⽤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消费者投诉率低;六是近三年内⽆违法经营⾏为。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标识符号,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
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品牌知名度的企业来说,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
而驰名商标则是商标价值的顶峰,是企业品牌的最高荣誉。
本文将重点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被公认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享有极高声誉,并已广泛知名的商标。
其地位高于一般知名商标,也被称为“万众瞩目的名牌”。
驰名商标的声誉比普通商标更加杀伤力,是企业品牌溢价的重要来源。
驰名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顶峰,其认定和保护是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建立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2.在公众中的知名度极为广泛,包括普通消费者及有关公众。
3.企业使用期间较长,并在市场上保持稳定的使用。
4.商标在综合素质上得到了市场认可,质优价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信力。
5.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被有效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高标准性与松散性的特点。
同时,驰名商标认定需要具有政府网站公示、行业评审、消费者评价等多方评估,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认定。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1.专有使用权驰名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表现。
在商标法层面,对于一些与驰名商标相近似或者近似于主体商标的商标,不仅可以被视为侵权,而且可能会被禁止注册或注销。
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相比普通商标要更加广泛,可以在不同领域授权使用,提高商标的价值。
2.商标侵权的法律追究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非常高,因此其他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冒充或者模仿驰名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或者制造,这样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可以采取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寻求保护。
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者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发明: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邻接权: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著作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权利。
★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其后果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却又方便了公众对作品相对合理的利用和传播,权衡得失利弊,于是在法律上规定,这些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将这种使用看作是正当的、公平的,并在理论上称之为“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某种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管理著作权事务的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强制许可证”★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摘要本文首先根据国际国内有关法规的内容与已加入的公约组织的规定界定了驰名商标的概念。
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标识性等四方面简略阐述,使读者对驰名商标的性质特征有基本熟悉。
再通过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与认定方式,更深入地对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区分,意在当有商标争议发生时,能够明确对争议对象应适用何种商标的法律规定。
本文的重点部分是介绍国际国内知识产权领域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部分。
分别介绍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作出规定的两个重要的国际性条约:《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提出了它们的优点与不足。
最后,关于国内的有关领域,笔者从四方面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与计策。
其中重点论述了立法保护。
全面论述信息技术时期出现的新型侵权方式——域名抢注。
域名抢注是将他人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抢先作为域名的一部分进行注册的行为。
目前,各国已开始在这一领域寻求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方式,如建立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参照目前国际上出现的域名争端解决立法的新动向,笔者对我国的域名管理体制与域名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完善域名注册程序、确立CNNIC在我国域名管理体系中的作用与完善域名救济措施三方面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扩大保护反淡化保护域名抢注前言驰名商标既具有通常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与信赖,具有有关的商业价值。
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
为了防止与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者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者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同意的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要紧部分系伪造或者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是有权处理的行政及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认为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继而申请对其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的认定。
2.驰名商标保护主要法律依据《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自2016年12月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自2014年8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3.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及保护模式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包括:(1)未注册商标;(2)已注册商标。
保护模式不同:3.1未注册商标的本领域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是指诉争商标标志与他人驰名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摹仿”,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等。
“翻译”,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的。
这里的“混淆”包括以下情形:(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驰名商标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驰名商标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区或者一定范围内,由于其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而被认为是享有高度特殊保护的商标。
本文将详细解释驰名商标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性、保护措施以及相关案例。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具有高度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的商标,它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辨识度和美誉度。
一般来说,只有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并且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企业的资产,更代表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价值。
二、知识产权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为了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各国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特殊保护。
以下是知识产权法中常见用于保护驰名商标的措施:1.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在不同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其他企业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诽谤、商业贿赂等手段侵犯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利益。
2. 商标法保护商标法是保护驰名商标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各国商标法规定,对于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和使用都享有优先权,并且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近的商标。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知识产权法中重要的一环。
对于驰名商标来说,消费者对其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有着高度认可和信任。
因此,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针对侵犯驰名商标造成的误导、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驰名商标案例分析下面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驰名商标案例:1. 苹果(Apple)苹果公司的商标“Apple”可谓是全球最知名的驰名商标之一。
该商标在全球范围内享有高度辨识度和美誉度,代表了高科技和创新。
苹果公司通过积极维权,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侵犯。
2. 耐克(Nike)耐克公司的商标“Nike”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驰名商标之一。
该商标以简洁、动感的设计风格,成功塑造了耐克品牌形象,并且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
3. 麦当劳(McDonald’s)麦当劳公司的“M”字形商标被广泛认可并且在全球范围内享有高度知名度。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驰名商标注册和商标注册区别是什么
一、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
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
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三、驰名商标注册和商标注册区别驰名商标和名牌是不同领域的两个不同概念。
具体地讲,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个法律的概念,它的产生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随着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进展,各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使驰名商标在解决国际间商标权利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名牌则是一般公众对那些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的俗称,它是经过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评定产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而不具备任何的法律地位,也不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驰名商标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
20 第二十章 驰名商标
4 5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 包括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 销售区域、利税等 入等
6
7
享有的市场声誉
其他
认定程序
• 认定机构 (1)商标局 (2)商标评审委员会 (3)法院 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双轨制
• 认定方式
(1)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商标局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4条1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 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 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章 驰名商标
一、概念 二、立法进程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 四、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Well-known Trade Mark)
• 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 声誉的商标
• 不是一种荣誉,而是对商标被公众知晓程 度的认定
二、驰名商标的立法进程
• 适用《巴黎公约》阶段 1925,将驰名商标纳入公约 • 适用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阶段 (1)1996,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 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2)2001,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 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3)2001,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2)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商标评审委 员会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4条2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 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 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 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发生商标侵权,向工商局投诉的同时, 请求商标局认定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为例
(四)驰名商标的特征
驰名商标虽然具有更高的法律可保护性,但是其从本质上来说,只是商标中的一支,并不具有特殊属性,只是商标的一种客观事实反映,换言之,任何商标都有可能变成驰名商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驰名商标是处于变换之中的。
其二,禁用权方面。如上所述,禁用权是驰名商标区别于一般商标的关键所在,根据学界通俗观点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仅仅获得反混淆理论下的法律保护,禁用权范围相较于一般商标来说仅在一定程度予以了扩张,而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来说,禁用权范围则作了显而易见的扩张,从同类保护扩大到跨类保护,诸如本文探讨的“稻香村”品牌即属于此类。
究其原因,南北“稻香村”之争,其核心点即在于对于各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二、驰名商标权概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被称为周知商标,是指通过有权机关(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我国工商总局2003年颁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所作的定义性规定,驰名商标是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一类商标,笔者认为,在该条规定中的相关公众应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群体,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驰名商标权的产生
驰名商标的认定
浅议驰名商标的认定引言:本文旨在探讨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主要从驰名商标的基本概念、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认定标准、认定机构等方面进行分析。
针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不足,导致驰名商标保护过于宽广,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当今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的跨种类滥用驰名商标归属的企业,往往资产雄厚,产业多样化,而厂商对外宣传往往刻意忽视,例如“纳爱斯”本是因牙膏驰名,而该企业生产的其他商品诸如洗发水等也被冠上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颇有一物驰名,全都驰名的感觉。
而消费者往往分辨不出这种情况。
还有的商品在注明驰名商标时并未列出其驰名的领域,这也是造成如今到处都是驰名商标的原因之一。
这种行为,短时间,似乎企业获得了利益,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驰名商标却会被慢慢淡化,其无形价值越来越低。
企业到头来得不偿失。
所以说,驰名商标归属的企业,跨种类滥用驰名商标,得不到长远的经济利益,而且,企业本身的形象和商标的品牌形象也会变得不好。
驰名商标的跨种类滥用,不仅使企业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还会损害到其他企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
(二)利用驰名商标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由于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驰名商标甚至成为企业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譬如,利用驰名商标破坏他人的在先使用,又如当他人商标与驰名商标有点相似却不会被公众所混淆时将别人告上法庭。
最典型的案列无非是篮球巨星姚明控告运动鞋品牌“姚明”,姚明因为其巨大的影响力,旗下的运动品牌构成驰名,后来发现运动鞋还存在一个“姚明”,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事后查明,另一个“姚明”品牌的所有人姚明早在巨星姚明成名前多年就注册使用了这一品牌,虽然事后这一案件不了了之,但是,却耗费了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这对“姚明”这一小小企业是一个很大的负担。
利用驰名商标,将其他企业拖入诉讼的泥潭,无疑也是一种恶意的诉讼。
(三)驰名商标被广泛用于广告宣传驰名商标因为其身拥有的巨大的品牌影响力,导致大量企业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获得利益。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 史朝伟 , , 男 河南汝州人 , 云南大学法学院 20 0 5级经济 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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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行为 ,也破坏 了 良好 的市场 竞争秩序 ,导致 了市场 竞争的无序与混 乱 ,是一 种严重 的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因此 ,为了保护 消费者利益 ,维护公平 、良好 的竞争
平 。首先 ,根据 《 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实施违反商标法第 1 3
条第 2款的规定 的行为 ,行为人只 承担停止侵 害的民
秩序 ,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应 当给予
驰名商标以保护 。
事责任 , 不存在适用其他 民事责 任 ,未注册驰 名商 并 标所有人无权要 求侵权人 承担停 止侵 害 、排 除妨碍 、
我国 《 商标法 》第 1 条 和 《 4 驰名商标认 定 和保
护规定》第3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几
个 因素 :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 的知晓程度 这是构成驰名商标最基本的条件 。根 据 《 驰名商 标认定 和保护 规定》 的要 求 ,具体 包括 : ( )公 众 1 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 的某类商品或者 服务有 关的消 费者 ,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其他 的经营者 以 及经销 渠道 中所涉及 的销售者 和相关人员等。( )本 2 规定 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 中国为相关公众 广为知晓并
保护驰名商标 ,有利 于保 护驰名商标所有 人或者 合法持有人 的利益 ,保护 用户 和消费者 的合 法权益 ,
Hale Waihona Puke 维护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 康和稳定 发展 。
1 .保 护驰 名商标 是 建立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客
浅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 认 定方 式 二)
驰名商标( e —ko nt dm r) w l nw a a 一词是一个国际通用的 l re k 法律概念, 其由来已久。12 年《 95 巴黎公约》 第三次修订的海牙 文本中首次出现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但公约并未对驰 名商标下定义, 只是规定给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在不同的国 家, 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 对驰名商标都存在着不同的 理解。直至今 日, 国际上也没有对驰名商标下一个准确的、 公认
将驰名商标当做一种作为广告宣传和推销产品、 服务的工具, 一 驰名商标” “ 、名 评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商标, 要考虑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 些部门或社会团体出于某些 目的热衷于所谓“ 优” 评选等活动, 这些都是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宗旨相悖。 度, 认定驰名商标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 一要分析该商标为广大 消费者及生产者所熟知的程度, 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是 该商标要得到相关部门、 行业公众的认可, 其所标志的商品或服 务必须优质; 三要考虑该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因促销、 宣传 而获得的认可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广告、 宣传和促销对 驰名商标的形成和建立的重要作用。目前 ,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 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任何认定一般都只在本国有效。我国《 商 标法》 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 当考虑因素, 即认定标准: 相关公 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 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 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应该说我国《 商标法》 虽 20 年新颁布的《 03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先前 , 主动认定和批量认定的方式, 改为与《 巴黎公约》 相同的认定方 式, 即被动认定和个案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存在 商标侵权, 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后, 有关部门才能 依法认定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这样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了我
“驰名商标”是啥意思
道 、 众 品 升 天 ,大 牟 其 利 ,大 发 其 财 ,却 把 公 众 蒙在 鼓 里 。 l O 余 年 后 的 厘 清 ,让 消 费 者 明 白 原 来 上 了 一 回 当 。 但 是 ,这 些 年 形 成 的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固 有 心 理 认
某 个 商 标 能 不 能 宣 扬 ? 该 不 该 有 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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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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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 ”仅是—个英译词 ,其含义仅为 “ 相关公 众所熟知 的商标 ” ,与产 品质量 、品牌美茗 关 ,不是 莉号
“ 驰 名 商标 ’ ’是 啥意 思
金 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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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解错 了 。
然 而 , 其 后 举 国 上 下 都 有 意
无 意 地 发 生 了 误 读 ,使 它变 成 一 种
“ 荣 誉 称 号 ” 。 驰 名 商 标 制 度 确 立 前2 0 年 ,商 标 局 和 商 评 委 总 共 认 定
了不到3 0 0 件 驰 名 商 标 ;但 在 此 后 1 O
旦 挂 上 驰 名 商 标 称 号 ,便 一 品 得
继续承 接公 众 的心 理认 知需 求 。
而从概念 论争 的终极层 面看 , 撇开 “ 驰 名商 标 ”这 一概 念 的特 定 内 涵 ,在 消 费 者 一 般 性 理 解 意 义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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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 “ 驰 名 商 标 ” 仅 是 一 个 英译 词 ,其含义 仅为 “ 相 关 公 众 所 熟 知 的 商 标 ” ,与 产 品 质 量 、 品 牌 美 誉 无 关 , 不 是 荣 誉 称 号 。在 “ 巴 黎 公 约 ” 中 ,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制 度 是 “ 对 公 众 所 熟 知 的 商 标 在 其 未 注 册 的 地 区 或 领 域 提 供 特 殊 保 护 的 制 度 ” 。我 国 1 9 8 5 年加入 这一公 约 ,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的推进。
知识产权成为了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焦点。
商标权恰恰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超出对普通商标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相对来说价值较大,具有巨大的吸金能力,很容易受到侵害。
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
面对这种现实,十分有必要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自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提出扩大保护。
时至今日,驰名商标的保护得到了飞快发展。
但是我们要看到,尽管2022年5月1日,新的商标法已经施行。
然而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侵权分析与保护实践等许多比较基本但也很关键的难题仍待解决。
这也看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需要一步步探索,不能一蹴而就。
上述我们叙说了驰名商标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本文将引用一个比较新颖的非驰名商标侵权案,然后举一反三,找到一些可以为此文所用的共存的观点,从普通但是新颖的商标侵权案来深入剖析驰名商标侵权。
2022年底,“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了判决,轰动了全国,这个案件属于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主要内容是:2022年2月16日,温州的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22年9月7日,他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同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22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1]谭东丽.基于“非诚勿扰”商标案的两点思考[J].中华商标,2022:16.]]。
无形资产评估商标评估
第二节 商标权概述
(四)有利于企业申请质押贷款 企业要发展、壮大生产和经营规模,需要注入大量旳资金。
商标权评估后,能够凭法定评估机构旳证书到银行申请商 标权质押贷款。企业利用这些资金,能够用来进一步提升 产品质量,以满足消费者旳需要。同步能够开展对外商品 贸易和服务贸易,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增强我 国产品出口竞争能力。
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旳;
第二节 商标权概述
6、国有企业收购或者经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旳知识产权, 或接受非国有单位知识产权出资旳;
7、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企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旳;
8、拟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 人要求评估旳;
9、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旳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旳事项。
1、根据《企业法》第27条要求,以知识产权出资作价成立有 限责任企业或股份有限企业旳;
2、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旳 ;
3、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旳; 4、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转让、置换、
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旳; 5、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转让、置换、拍
• 4.
• 5.
• 四、甲方旳责任与义务
• 甲方旳责任是:对其提供给乙方旳资料旳真实性、完整性、正当性负责。
• 甲方旳义务是:1.及时提供乙方进行评估工作所需旳全部资料;
•
2.为乙方旳评估工作提供必要旳工作条件及合作;
• 3.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 五、乙方旳责任与义务
• 乙方旳责任是: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及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法规旳要求出具 资产评估报告。
• 一、资产评估目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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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作为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识,则成为企业品牌建设的重中之重。驰名商标作为一个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产物则应运而生。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本文试从驰名商标的一般规定出发,结合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体系、保护措施,以及制度完善方面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作浅显论述。
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但未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需要履行对成员国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义务。当时,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保护过一些外国的驰名商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扩大,防止我国企业驰名商标被抢注,保护企业商标权益迫在眉睫。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对驰名商标的含义和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废除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996年的《暂行规定》。
关键词:驰名商标 法律保护 经验 教训 问题 完善建议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概况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与特征
1、驰名商标的含义
驰名商标,在英文中称为“Well-Know trade mark”依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1]
随着政府和企业商标意识的觉醒,暴露出对驰名商标过度追捧的趋势,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角色出现由企业维权手段演化成企业赢得广告宣传和获取荣誉称号途径的趋势。面对这种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认真核实被告身份和有关行为的真实性,防止当事人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3)、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必须经过一定机构检测、认定为质量优异的商品,商品自身的质量是建立良好商标信誉的基础,优异的质量是驰名商标的核心和灵魂之所在,驰名商标应该向消费者保证所标示的商品保持着相同的质量,驰名商标也因此为公众信赖并因而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4)、商业价值性大。
驰名商标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迅速而大量地推销产品,获得巨大利润,成为企业开拓市场和占领市场地最有效武器。对一个国家来说,世界驰名商标地多寡成为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
(5)、易受侵害性。
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往往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要对象。侵权的方式主要有抢注(即行为人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抢先在一国进行注册)、“搭便车”(即使行为人的商标与驰名商标产生混淆或联想,不正当地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以及其他损害驰名商标商业价值的行为。[2]
(二)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
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我国对驰名商标基本上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得不从我国承诺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找依据,此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严重脱节。对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内容。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体现一个共同的主题,即为驰名商标提供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结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及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之实践,以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为标准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该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对普通商标的保护相比较有两点特殊之处:一是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的使用。二、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与执法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已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作为今年的调研课题,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
三、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模式问题。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历来实行的是“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两种基本保护模式。主动认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每年从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根据该局1996年8月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依《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对个案中的商标进行是否驰名的认定。我国的这种驰名商标保护模式,则是强调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对驰名商标采取的是大量认定、主动保护。因此,明显违背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宗旨。而且这种基本保护模式仍无法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存在的“经纬问题”,比如某一商标在刚刚进入市场时并不驰名,但伴随着市场化运作一定时间后,事实上成为了驰名商标。与此同时,如果发生了他人假冒、侵权,此时,又应该给予这种商标何种法律保护呢?还是这一商标在成为了驰名商标后,但在侵权发生地并不驰名,那么又该如何对它进行保护呢?等等。这些问题正是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存在的时间梯度和空间梯度的问题。此外,这种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模式还存在着较多的主观因素,从而使得广大企业不是注重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而是盲目地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去追逐“驰名商标”这一漂亮的外衣。(二)驰名商标滥用、冒用问题。 从基本法律角度而言,商标是按商品的分类注册,这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商标注册使用原则。所有商标包括驰名商标一律同等,绝对禁止商标所有人不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任意转移自己的商标于新产品上。与此相对,这种将驰名商标随意滥用的做法,还会很容易使一个有较大商业价值的驰名商标,因过多地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标上,而弱化驰名商标与商品类别之间的联系,使商标与商品生产者相分离,从而使其丧失独特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引起驰名商标的淡化。而这种自我淡化行为,破坏了驰名商标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造成了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独特联系的冲淡。另一方面又说明了引起驰名商标的淡化原因,不仅仅包括驰名商标权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恶意行为,还包括驰名商标权人有时由于错误的企业战略目的,也会做出的导致驰名商标自我淡化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驰名商标的巨大影响力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无法估量的,借助其影响力——搭便车,可能产生许多不当利润。这既是驰名商标被冒用、抢注的根本原因,也使某些驰名商标所有人投机取巧,想靠打“商标擦边球”来扩大市场占有率。(三)驰名商标与商号的冲突问题。 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北京出现的“蜜雪儿”一案告诉我们,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两种:一是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被作为商标注册,另一是注册在先的商标被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了登记。由于法律上不能阻止其他企业以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以其商号注册商标,因此,其经营的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都有自己承担。这种行为,属于经济学上的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行为对市场有很大的损害,它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也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公平原则。 (四)驰名商标与中国品牌的冲突问题。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存在“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并存的现象。驰名商标主动认定是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中国名牌产品”则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下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产品实物质量是否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是否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是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是否高及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等五个方面进行衡量、评判后确定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获得称号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认定标准也是相同的。之所以会出现两种认定方案:一是中国学界一直对品牌这一问题存在误区,将本为一体的东西人为地分割为两个部分,其一就是法学界强调的品牌即驰名商标的观点,另一则是管理学界倡导的企业发展战略之一的品牌战略。从哲学观点看,是从不同层面和角度看待同一个问题。二是中国传统行政运行体制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所致,同一事物竟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管辖。 (五)驰名商标未注册的保护问题。 在各国现有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商标法的内容绝大部分都是围绕注册商标而规定的,即所谓商标法是保护注册商标的。但从法律上看也是允许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其实,从民法的一般原则来看,仿冒未注册商标、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本身,也是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之一般原则不相符的。当然,如果未注册商标本身含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获得了其它“在先权利”,如版权、外观设计、商号等,则自然可以对抗注册商标。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框架内,未注册商标获得国际社会保护,一个重要的途径便是其本身必须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因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已经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应拒绝这种标记的申请;如已批准其注册,则一旦发现其与驰名商标相重复,应予撤销。而这里的驰名商标,并不以注册为条件。而且,一旦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还将获得扩大保护。 四、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对策与建议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个长期而又不断完善的过程,特别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给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带来新的挑战。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还存在如何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行政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冲突的协调等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