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NEW)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制度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
度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
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2014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七章
广义:预算法(财政法的核心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 付法
狭义: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二、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
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4)预算法的地位: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预 算法》是我国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一部至为重要的法律。
(5)预算体系的组成:我国的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有五级。
2、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
(1)预算管理体制概念: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 职权方面的划分。
(2)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 系,即财政关系。
(3)特征:国家主体性、法域特定性、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3、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 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1)概念: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它应 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对外要求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要和谐共处,对内要求组 成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要协调互补。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支出、管理三个部分,并围绕公共欲望这一中心 展开。
引申特征:强制性、非营利性、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分配收入(最原始、最基本职能)、配置资源、保障稳 定
2、财政法的概念:
(1)概念: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 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 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完整版)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经济法官方笔记精讲7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七节课官方笔记目录一、本章/教材结构图二、本章知识点及考频总结三、配套练习题一、教材节构图二、本章知识点及考频总结1. 专利:第一层含义: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第二层含义:是专利权,即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创造有的专有权利2.专利法——调整在确认、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实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4.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价值。
6.专利权的主体——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发明人——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自然人)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7.专利权的归属8.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9.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为专利权人。
10. 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1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属于现有设计;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前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13.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张守文《经济法学》预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学》预习资料1、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种之法,是一种之法,是一种之法。
经济性(宏观调控手段)、(市场规制手段)与(现代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突出特征。
2、学界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阶段进入到阶段以后产生的,如1890美国的《》、1896德国的《》等。
而经济法学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失灵,一个是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化;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的最大化;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失灵的问题,一类是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的问题,促进经济的,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
CPA经济法讲义第七章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 主体:包括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是经济法 律关系的参加者。
经济法律关系的 客体:包括行为、 物、货币和有价 证券等,是经济 法律关系主体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 内容:包括经济 权利和经济义务, 是经济法律关系 的核心。
经济法律关系的 保护:包括经济 法对经济法律关 系的保护,以及 经济法律关系主 体对经济权利和 经济义务的保护。
案例背景:某公司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举报并受到调查
违法行为:该公司采取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法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行为有明确规定,该公司行为已 构成违法
案例启示: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避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案例二: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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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请阐述观点
经济法具有国际性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请阐述观点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刑法都是调 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但经济法更侧重 于调整经济领域的社 会关系,而刑法更侧 重于调整一般社会关 系。
经济法的作用和意义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 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 为,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 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秩 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程序
民事责任:通过 协商、调解、仲 裁、诉讼等方式 解决经济纠纷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1)金融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3)金融的社会控制金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法关系进行有效调整。
根据对金融活动控制的社会规范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的社会控制划分为伦理道德性的社会控制、政策性社会控制和法律性社会控制等。
其中,法律性社会控制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可将金融法规范分成以下几个部分:(1)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渊源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各类金融法规范中:①商业银行法,即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即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笔记1-7章
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寄售"非之);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非之);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行为"非之);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 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4、对事务执行人的限制: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4)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5、损益分配原则:1)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7、个人债务于企业债务的关系:(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种清偿必须经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无权代理:分类,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绪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①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
③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及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2)经济法分论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①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②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2)专门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对于解决经济法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如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等等。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言~第7章)【圣才出品】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言0.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定义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①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经济法学首要研究经济法规范本身;②研究经济法与相应的社会关系、经济制度等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③研究经济法与一国法的整体和法的其他部门的关系;④研究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过程及其实际效果。
2.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首批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
作为二级学科,经济法学又分为若干不同的专业方向,如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房地产法、经济合同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1.经济法学的形成(1)萌芽状态的经济法学19世纪,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经济日趋社会化的矛盾加剧,法国蒲鲁东提出,应当用“经济法”来解决社会矛盾,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这是历史上最早提出的经济法理念和学说,但鉴于其不成体系,仍属一种萌芽状态的思想。
(2)经济法学的问世随着资本主义社会迅速向垄断和社会化方向发展,各主要发达国家被迫或主动干预、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日益加深。
由于社会经济和法的现实发生深刻变革,导致社会观念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以及具体经济法学说的提出,这就使得经济法学这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问世了。
2.国外经济法学发展概要鉴于经济法学在德国产生以后的影响,也由于经济社会化成为各国的普遍现实,经济法学自20世纪20年代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波及大陆法系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得到了相当的发展。
(1)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学概况①日本和德国的经济法概况日本和德国的经济体制、意识形态与其他跻身于发达国家的经历十分相近,尤其日本因为继受了德国法系而在法学上对德国具有依赖性,这使日本成为较早接受德国经济法学说的资本主义国家。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第一章:经济法的概述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性、规范性、关系性、制度性。
经济性:指经济法中所规定的对象和范围涉及经济生活领域,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
规范性:指经济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即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
关系性:指经济法调整和规范的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制度性:指经济法是国家建立和完善经济制度的一种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功能: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等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大体系。
第二章:宪法的经济规定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文件,是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政治、法律和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宪法的经济规定内容:宪法的经济规定主要包括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等内容。
宪法的经济规定对经济法的影响:宪法的经济规定为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制度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公平、协调和可持续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主要制度:产权制度、市场竞争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金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包括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
市场竞争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包括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
价格形成机制: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
财政金融制度:包括财政制度和金融制度,主要调节和管理国家财政和金融活动。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第四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干预原则、法治原则。
市场经济原则:指国家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法考试重点要点笔记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
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
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
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
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
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
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价值1.对价值的一般理解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2.经济法价值的确立(1)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指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又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指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主观因素都有关联,因而又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3.对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它蕴涵于经济法规范之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表现出来。
②内涵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功用,这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价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②内涵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由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由此使与之相一致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也成为了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
而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效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恰恰是经济法主体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宗旨确立的重要基础。
2022年帮您恢复记忆经济法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九章有关财政法律制度(上)本章属于非重点章节,出主观题旳也许性几乎为0;由于本章相对独立,结合其他章节旳内容出题旳也许性也几乎为0。
因此,大家在本章上不必花费太多旳精力,假如实在是对本章旳内容感爱好,那就等到考试之后再细细研读吧!本斑竹将分三贴分别总结本章这三节旳重点内容。
本贴总结本章第一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旳重点内容:1.军事采购、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旳政府采购、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行旳紧急采购和波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旳采购、香港和澳门两个尤其行政区旳政府采购均不合用《政府采购法》。
2.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旳条件:①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50万元;②与行政机关没有从属关系(其他利益关系);③具有健全旳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④拥有固定旳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⑤具有良好旳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旳良好记录;⑥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⑦有参与过规定旳政府采购培训旳法律、经济、技术方面旳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要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其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旳技术方面旳专业人员≥职工总数×50%,具有高级职称旳技术方面旳专业人员≥职工总数×10%。
3.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旳条件:①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400万元;②与行政机关没有从属关系(其他利益关系);③具有健全旳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④拥有固定旳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⑤具有良好旳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旳良好记录;⑥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⑦有参与过规定旳政府采购培训旳法律、经济、技术方面旳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要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其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旳技术方面旳专业人员≥职工总数×70%,具有高级职称旳技术方面旳专业人员≥职工总数×20%。
【精品】经济法笔记7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①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出票日期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 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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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释 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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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释 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银行交存
的10%
信用卡
贷记卡
备用金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
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
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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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 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准贷记卡卡上有1000元,可以消费2000元 准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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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 户
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 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开立是否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经济法学核心笔记
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学习重点: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围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古今中外观点纷呈,可谓众说纷纭。
下面主要介绍资本主义国家学者的诸种定义,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1、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容的法——垄断禁止法论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国家干预经济论3、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普遍经济利益论4、经济法是企业法——企业法论5、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公私法交错论6、经济法是社会法——社会法论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所揭示的经济法,尽管在名称、围和容上有所不同,但是他们的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指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这可以说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最基本的特征。
二、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代表学者有:1、联学者哥里班诺夫和克夫奇科2、联学者拉普捷夫3、前德意志国学者海尔和克灵格4、前南斯拉夫学者安多列耶维奇这些学者的观点有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分歧点大于共同点。
这些国家的经济法和民法观点,均未摆脱这些国家实质上实行的集中的体制的约束。
三、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对经济法定义的重新认识鉴于今年来俄罗斯颁布了许多为经营活动的发展创造司法条件的法规和其他规性文件,拉普捷夫指出,“以前曾是反映计划经济的经济法律,现在正在变成经营活动的法律”,“经营活动法事市场经济的经济法”。
拉普捷夫现在的经济法理论的主并未走出他过去为经济法理论设置的纵横统一论的窠臼。
四、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1)实行市场经济以前的主要观点(主要有“老五论”)A、综合经济法论。
这是在改革开放后经济法兴起时,王家福和王保树提出的一种观点。
经济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来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B、学科经济法论——冬柔教授的观点。
经济法第七章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高频考点1】预算法律制度1.预算概述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体系①中央预算②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③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⑤乡、民族乡、镇预算预算收支范围预算收入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①一般公共服务支出②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③农业、环境保护支出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⑤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①工资福利支出②商品和服务支出③资本性支出④其他支出2.预算程序预算审批中央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预算空白期),可以安排下列支出:①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②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③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④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预算调整调整情形①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②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③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④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调整方案审批①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③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3.预算监督监督机关监督对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乡、民族乡、镇人大本级预算、决算【高频考点2】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1.出资人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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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1.财政的一般原理
(1)财政的概念
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2)财政的特征
①基本特征
a.财政的主体是国家,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同时,财政活动需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自身职能;
b.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c.财政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部分,围绕满足公共需要这一中心展开。
②引申特征
a.强制性;
b.非营利性;
c.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
①分配收入的职能
财政的内容是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活动,即集中部分社会财富而后再进行分配。
因此,分配收入是财政的最原初、最基本的职能。
②配置资源的职能
财政配置资源的职能,就是通过资源的分配,引导人力和物力的流向以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③保障稳定的职能
财政的保障稳定的职能,是建立在上述两项职能的基础之上的,并且是它们实现的结果。
分配收入的职能是前提、基础;配置资源的职能是建立在分配收入的职能的基础之上,并日渐受到重视;而保障稳定的职能则是以前两者为基础的。
(4)财政存在的必要性
社会对公共物品存在着公共欲望,但公共欲望不能从市场主体那里得到满足,因为公共物品不能由私人经济提供,而只能由公共经济提供。
于是,以满足公共欲望、提供公共物品为己任的财政便应运而生。
2.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亦即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统称为财政关系。
①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在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
②财政活动程序关系,这是在依法定程序进行财政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③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财政管理权限的横向和纵向划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财政法的特征
①国家主体性。
国家在财政关系中始终是主体的一方,且在财政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②法域特定性。
财政法作用于财政领域,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的其他部门法的法域不同。
③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是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
3.财政法的地位
财政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财政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是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
因此,财政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1)广义上的财政法体系
预算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构成了财政法的体系。
(2)狭义上的财政法体系
狭义上的财政法体系,即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二、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和预算法概述
(1)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
①预算的概念
预算,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②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③预算与预算法的区别和联系
a.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的规定来进行;
b.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指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律约束,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但只是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
(2)预算法的地位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
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
预算的这种地位也决定了预算法在财政法中的核心地位。
(3)预算体系的组成
依据财政法原理中的“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①中央预算;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③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⑤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级预算,可以进一步分为两大类,即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它们共同构成了国家的总预算。
2.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是:a.审查权;b.批准权;c.变更撤销权。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不仅包括上述的审查权、批准权和撤销权,而且还包括一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
②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a.监督权;b.审批权;c.撤销权。
(2)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是:①编制权;②报告权;③执行权;④决定权;⑤监督权;⑥变更撤销权。
乡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是:①编制权;②报告权;③执行权;④决定权。
(3)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机关具体负责财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预算管理职权实际上是上述的政府相关职权的进一步具体化,主要有:①编制权;②执行权;③提案权;④报告权。
3.预算收支的范围
(1)预算收入
①税收收入;
②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③专项收入;
④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
①经济建设支出。
它是预算支出的主要部分;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③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④国防支出;
⑤各项补贴支出;
⑥其他支出。
4.预算管理程序
(1)预算的编制
①预算的编制的概念
预算的编制是指国家制定取得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的年度计划的活动。
它是一种基础性的程序。
在这一阶段编制的预算,实际上是预算草案,因而还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预算。
②遵循的原则
a.复式预算原则。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均应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b.不列赤字原则。
即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c.真实合法原则。
d.节约统筹原则。
即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2)预算的审批
预算的审批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批,国务院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批,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大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3)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
在我国,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