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复习脑图
合同法思维导图
合同法思维导图合同法思维导图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 合同的概念2. 合同法的作用和意义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合同的成立1. 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主体- 合同的客体- 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形式2. 合同的成立方式- 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 电子合同- 默示合同三、合同的履行1. 合同的履行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 合同的附属义务- 合同的法定义务2. 合同的履行方式- 正常履行- 迟延履行- 拒绝履行- 不可能履行3. 合同的履行保证- 履行担保- 信用担保- 第三人担保四、合同的效力1. 合同的生效条件- 主体资格- 合法目的- 合法形式2. 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 合同无效- 合同撤销3. 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 合同解除的情形- 合同变更的条件五、合同的违约与救济1. 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体- 违约责任的方式2. 合同的救济方式- 返还利益- 赔偿损失- 强制履行六、特殊合同1. 买卖合同2. 租赁合同3. 借款合同4. 合伙合同5. 经济合同6. 国际合同七、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1. 合同法适用的原则- 合同法的领域- 合同法的时效性2. 合同解释的原则- 意思表示原则- 习惯原则- 效力原则八、合同的法律保护1. 合同的强制执行2. 合同的追索权利3. 合同的人身权利保护4. 合同的物权保护九、合同法与其他法律关系1. 合同法与民事法、商法的关系2. 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3. 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4.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十、合同法的发展趋势1. 国际合同法的发展2. 电子合同的发展3. 守信经营理念在合同法中的应用4. 合同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注意:以上只是一个简单的合同法思维导图,仅供参考。
具体的合同法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研究和探讨。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免责事由
及时通知对方事由,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造成人身伤害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
第三人违约
当事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未支付价款及报酬的
违约 责任
补救措施
履行合同义务,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赔偿损失
预期收益+防止损失扩大费用
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可请求增加
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可请求减少
土地所有权 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争议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财产
应书面形式
抵押 合同
流押条款
不得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效力
期满未清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协议折价取得抵押物
不动产抵押
登记日设立
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
合同签订日设立
登记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以登记为准
代送外卖的送货员
权利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权 利转让
不得转让情形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抚养金、抚恤金
合同 转让
合同义 务转让
全部转让,原合同关系消灭 应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生效 义务转移后,新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转让
权利义 务转让
无约定/约定不明,2个月以上
鲜活易腐除外
逾期未履行,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
为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定金合同
当事人约定金额,≤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法院不支持
变更定金合同,收受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合同不生效
定金
定金罚则
合同法思维导图
合同法思维导图合同法思维导图一、合同的基本概念1. 合同的定义2. 合同的特征3. 合同的要素4. 合同成立的方式二、合同的订立1. 合同的自由原则2. 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3. 合同的形式要求4. 合同的要约5. 合同的接受6. 合同的撤销和变更三、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范围2. 合同的法定效力3. 合同的约定效力4. 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性5. 合同的效力期限四、合同的履行1. 合同的履行义务2. 合同的履行方式3. 合同的履行时间和地点4. 合同的履行保证5. 合同的不可抗力6. 合同的违约责任五、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的解除原因2. 合同的解除方式3. 合同的终止4.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效果六、特殊合同1. 购销合同2. 租赁合同3. 借款合同4. 委托合同5. 运输合同6. 保险合同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七、国际合同的特点和解决争议的规则1. 国际合同的特点2. 国际合同的适用法律3. 国际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八、合同法的适用原则1. 基础性原则2. 补充性原则3. 特殊性原则九、合同法的发展和展望1. 合同法的历史沿革2. 合同法的发展趋势3. 合同法的现代化建设以上是合同法思维导图的详细内容。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订立、内容和效力、履行、解除和终止、特殊合同、国际合同等方面的知识,有助于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合同法的发展和展望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为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而不断发展的过程,我们需要跟上法律的发展步伐,不断学习和更新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合同法律制度(二)思维导图
定金 类型
成约定金 解约定金
约定以交付定金为生效要件,虽 给付方未支付,但实质重于形式
以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同一动产
同时设立质权或抵押权,应根据是否公示或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未完待续-连载中
不可抵押
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争议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财产
应书面形式
抵押 合同
流押条款
不得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 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效力
期满未清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协议折价取得抵押物
不动产抵押
登记日设立
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
合同签订日设立
登记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以登记为准
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当事人可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物若可分,则留置物价值=债务,若不可分,则留置物全部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留置
留置担保范围
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费用
实现留置权费用
债务人可请求债务期满行使留置权,不行使的,可请求拍卖、变卖
应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债务履行期
质押权有权收取孳息,另有约定除外
动产 质押
未经出质人同意,使用、处分、转质造成损害的,赔偿 质权人保管不善
质押
不能归责于质权人原因损失 出质人可主动要求质权人实现质权
自凭证交付日设立,无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利 质押
基金份额质押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其他股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收账款
信贷征信机构
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优先受偿
履行期满,债权未实现
《合同法论 基于 民法典 合同编 第三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三节 标的物意外 灭失的风险负担
第四节 特种买卖
第一节 供用电 合同的法律特 征
第二节 供用电 合同的法律效 力
第一节 赠与合同的 法律特征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 效力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 撤销和拒绝履行
第四节 附义务赠与
第二节 金融机构 借贷合同与民间借
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 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第三节 借款合同 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第一节 无因管 理法律特征和 分类
第二节 无因管 理的构成要件 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 不当得 利的构成要件 和法律后果
第二节 不当得 利的特殊类型
参考文献
读书笔记
谢谢观看
第四节 物业服务合 同的解除
第一节 行纪合 同的概念和法 律特征
第二节 行纪合 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中介合 同的定义和法 律特征
第二节 中介合 同的效力
第二节 合伙合同 的订立与效力
第一节 合伙合同 的法律特征和意义
第三节 合伙合同 的终止下编 准合同论第二十八章 无 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 当得利
03
第三节 合 同履行的规 则
04
第四节 选 择之债与多 数人之债的 履行
06
第六节 合 同履行中的 抗辩权
05
第五节 涉 他合同的履 行
第二节 代位权
第一节 合同保全 的含义
第三节 撤销权
第一节 合同的 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 转让
1
第一节 合同终 止概述
2
第二节 合同的 解除
3
第三节 抵销
4
第四节 提存
第三节 租赁合同 对第三人的法律效
力
第一节 融资租 赁合同的性质 和法律特征
工程合同管理第三版期末汇总思维导图
工程合同管理第三版期末汇总思维导图关键信息项:合同名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反诉与抗辩解决协议书合同编号:2024-003签署日期:2024年8月9日签署地点:北京市协议方:甲方:建设公司A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B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反诉与抗辩问题主要条款:纠纷描述:详细描述纠纷起因,包括反诉和抗辩的具体内容反诉处理:反诉的处理方式及期限抗辩处理:抗辩的处理方式及期限权利义务:各方在纠纷解决中的具体责任和义务赔偿条款:如有赔偿,赔偿标准和方式调解程序:调解的步骤和参与方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的最终程序合同变更:合同修改或补充的程序合同终止:终止条件及程序协议内容:根据双方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甲方和乙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反诉与抗辩的处理达成如下协议:纠纷描述1.1 本协议涉及的纠纷源于合同编号为2023-456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
纠纷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甲方的反诉请求和乙方的抗辩主张。
1.2 甲方提出反诉,要求乙方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部分负责,涉及具体的工程项目和合同条款未能履行的具体情况。
1.3 乙方提出抗辩,主张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乙方在工程履行过程中受到财务损失,并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反诉处理2.1 甲方的反诉请求需在本协议签署后的30日内提交,并附上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报告、验收记录及其他证明文件。
2.2 乙方在收到甲方反诉请求后的15日内应提供书面答辩,答辩应包括对甲方反诉内容的具体回应及相应证据。
2.3 双方同意在接到反诉请求和答辩书后,安排专门的调解会议,以审查相关证据并进行初步调解。
抗辩处理3.1 乙方的抗辩请求需在本协议签署后的30日内提交,并附上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付款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其他相关财务文件。
民法合同的思维导图模板
民法合同的思维导图模板
标题:民法合同的思维导图模板
思维导图是一种有效的工具,可以帮助我们组织和呈现复杂的信息。
下面是一个基于民法合同的思维导图模板,旨在帮助您理解和起草合同时的关键要点和条款。
1. 合同类型
- 购买合同
- 租赁合同
- 委托合同
- 借款合同
- 劳动合同
- 合作协议
- 知识产权合同
- 雇佣合同
- 分销合同
- 保密协议
- 解约协议
2. 合同要素
- 合同当事人
- 合同目的
- 合同内容
- 合同约束力
- 合同履行方式
- 合同期限
- 合同违约责任
-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3. 合同条款
- 定义和解释条款
- 权利和义务条款
- 保密条款
- 付款和费用条款
- 期限和终止条款
- 违约和赔偿条款
- 争议解决条款
-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条款
4. 合同起草要点
- 清晰明确的语言和表达
- 使用简明扼要的条款
- 避免模糊和歧义性语句
- 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 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 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5. 注意事项
- 了解当地法律和法规
- 考虑特殊情况和需求
- 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 定期审查和更新合同
通过使用这个思维导图模板,您可以更加系统地整理和理解民法合同的要点和条款。
请记住,合同起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制,建议在起草合同之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是否继续地提供给付才能使合同目的实现
履行的持续状态不同 解除的效果不同
如 房屋买卖合同vs供用水、电、气合同
典型的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以两个或多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从合同需要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 从合同对主合同的从属性 思考:房屋买卖合同与不动产抵押?
债权的权能
请求力 执行力 处分权能 保持力 保全权能
债权和物权比较
物权 债权
支配性 对世性 排他性 优先性 种类和内容法定
请求权 相对性 无排他性 平等性 意定债权自由
给付的内容和种类(位于合同的履行部分)
多数人之债(位于合同的履行部分)
民法典中债法通则 的主要内容
债的保全(位于合同的保全部分) 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位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部分)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 除外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确定承诺期限
没有确定: 对话方式—即时作出承诺 非对话方式—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镜像规则)
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一般条款内容
非实质性变更: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 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 承诺的内容为准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 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可撤销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 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 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要件 承诺的方式
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要约的有效期间(存续期间)
约定的期间或合理期间
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撤回:被依法撤回的要约未曾生效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 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被依法撤销的要约曾经生效
缔约自由:是否订立合同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与谁订立合同 形式自由:采取何种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什么 内容自由
违约责任包括什么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自由:仲裁、管辖地等
合同均衡原则(合同正义原则)
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均衡性
合同中风险分配具有均衡性
合同中其他负担分配具有均衡性
贯彻公平原则的重要制度:
金钱之债 与利息之
债
金钱之债是以金钱为标的的债,金钱之债一般要求债务人按照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金钱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利息之债是以支付利息为标的的债。以金融机构为一方当 事人的借款合同属于典型的利息之债。
结果之债 与手段之
债
结果之债是必须以提交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给付内容, 手段之债则是以尽相应的努力提供服务为给付内容,不须提交一定的工作成果。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如 仓储合同vs保管合同 注意: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特别是书面形式) 如 租赁合同vs融资租赁合同
个别合同与框架合同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框架合同是长期存在的合 同,为双方当事人将来订 立某一类型合同(即个别
合同)提供框架。
射幸合同是其法律效果在 合同订立时不确定的合同
合同严守原则
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严守本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鼓励交易原则(效率原则)
合同效力方面: 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 合同形式方面: 保障合同的形式灵活 合同的撤销、解除方面: 维持交易的存续(部分撤销、减价)
合同法的国际性(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受到国际公约的强烈影响)和 物权法的本土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系本土实践的产物)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原则的功能
合同法立法的准则 解释和补充合同法 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的合意优先于任意性规范 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
显失公平制度 不公平格式条款规制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总则》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附随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度:
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
情事变更制度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的(马、劳务、不作为);有依据当事人的意思为不可分的。
债的分类(根据债 的标的,即给付的
内容)
根据债之主体
种类之债 与特定之
债
种类之债是按照一定种类、品质、数量确定标的(巨峰葡萄一百斤); 特定之债是根据其具体特征确定标的的,如齐白石先生所画的某一幅画。
划分根据当事人的意思。种类之债在履行时需特定化,特定化之后转化为特定之债。
合同的分类
典型合同与 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不局限于《合同法》规定的15种典型合同。
纯粹非典型合同:如 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的合同
非典型合同
合同联立:数个合同互相结合,彼此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 如甲交A车于乙修理(承揽),并向乙租用B车(租赁)
混合合同:数个合同构成一个合同,如甲将价值2000元的物品以100元出售给乙(混合赠与)
从意思表示的内容看
要约邀请是效果意思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从法律规定看
《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 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2款: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从交易习惯看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 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种类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特定之债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
选择之债 与任意之
债
选择之债的当事人在不同种类的标的之间享有选择权(如选则一支笔或一本书作为赠与物) 。应与种类之债区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但是选择权人在约定期
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未作出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任意之债是指虽然合同已经确定了标的,但当事人享有代替权,其可以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 付。(如以旧换新,折抵部分价款)
合同订立的意义
判断合同是否存在 区分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 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要件
存在双方或者多方缔约人 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必备条款(不等于主要条款): 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
合同的非必备条款: 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 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条款
债法通则
债之义务群 (债务的构成)
给付义务 (债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主给付义务(决定债的类型) 从给付义务(可独立请求履行)
附随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
功能: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他人人身 和财产利益
类型
不真正义务 (不得独立请求履行)
类型 效果:对其违反只发生对义务人不利的后果
债权的性质
请求权 相对权 无排他性 平等性 意定债权具有任意性
目的
法律行为区别于死亡等法律事实
合同法的性质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私法 交易法 财产法 任意法
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
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财产法的两根支柱
财产流转法律关系和财产归属法律关系
财产的动态安全与财产的静态安全
合同法的活泼(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与 物权法的稳定性(物权内容的法定性)
未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 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对话人:了解主义
《民法总则》第137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形式拘束力:不得任意更改、撤销 实质拘束力:一经承诺按照要约承担义务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有权承诺(强制缔约的特殊性)
明示 默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 为意思表示。
承诺(承上)
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迟延 承诺的撤回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 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债法通则总结
基本概念 债法体系 债务关系
债权:定义、权能、性质 债务 债之义务群
债法通则 合同总则 典型合同 准合同 侵权行为
合同编
债之发生
主体 标的——根据标的所作的债之分类
合同与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合同区别于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
合同的特征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一般在名词的意义上被使用(主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是债务关系的核心 描述债务关系的静态内容
描述债权实现的动态过程 债权人提出给付使得债权得到实现 在合同法上使用广泛,既可以作 为名词使用,也可以作为动词使 用,既可以与给付义务搭配,也
可以与附随义务搭配
描述债权得到实现的结果
可分之债 与不可分
之债
给付标的为不可分的,为不可分之债;给付标的为可分的,为可分之债。不可分指 债务人无从为一部给付,而债权人也无从请求一部给付。有依据给付的性质不可分
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