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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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合同法归纳总结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三、合同法的原则(一)基本原则1.合同立法的依据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4指导当事人行为(二)合同自由原则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2.自由选择相对人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三)鼓励交易原则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四)合同正义原则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1. 合同成立的条件,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你们达成了这个约定,电影之约就成立了呀。

比如你说:“我们明天下午去看电影吧”,朋友说:“好呀”,这就类似合同成立了。

2. 合同的效力问题,得搞清楚啊!想象一下,如果一份合同没效力,那不就跟没签一样嘛。

比如你签了一份合同买房子,要是合同没效力,那房子还能是你的吗?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可不能马虎哟!就像你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到,是不是得承担后果呀。

好比你租了房子说好不破坏东西,结果搞坏了,那肯定得赔偿呀。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这也得明白呀!就好像你本来计划去爬山,结果天气变了,那你就得改变计划或者取消呀。

比如合同里双方协商好了一些条件,后来情况变了要修改,那得按规矩来呀。

5. 格式条款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呢!这就像是有的规则写得很隐晦,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啦。

比如说有的合同里有一些小字眼很难发现,但可能对你不利呢。

6. 合同的履行,这是必须做到的呀!就跟你答应给别人带东西,就得真的带去一样。

比如签订了供货合同,那肯定得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呀!
我觉得合同法的这些知识点真的超级重要,大家一定要好好记住啊,不然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可能就会吃亏呢!。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自治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确定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的生效。

要约是合同的第一步,接受是合同的第二步,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关系的正式建立。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付款、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包括履行完毕、协商一致、解除、
撤销等方式,合同终止意味着合同关系的结束。

以上是合同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合同范本或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我会
竭诚为您服务。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难点]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法概述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

所以,可以说现代社会为合同社会。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合同合同:契约,协议。

广义上是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包括民事、行政、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中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是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仅为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部分。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对物的排他支配权,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不需义务人的行为配合就可行使和实现权利)和债权关系(对给付的请求权,如租赁关系,买卖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债权为请求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配合才能民事法律关系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其中,当事人之间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法关系,就此达成的协议即为债权合同,受合同法调整人身关系: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法关系,也可具有财产内容,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婚姻,收养,监护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等原则。

(四)合同的分类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课程,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对合同法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

以下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要约、承诺和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学生需要掌握这些要素的定义、要求和成立条件。

2.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3.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学生需要掌握各种合同的特点、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4.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学生需要了解合同违约的情形和后果,以及违约方和受益方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5. 合同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各种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学生在复习和准备考试时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内容,以确保对合同法知识的全面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双方基本信息
合同出卖人(甲方):地址:电话:
合同买受人(乙方):地址:电话: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甲方身份:出卖人;乙方身份:买受人。

2. 甲方权利:就合同约定的标的要求乙方履行义务;保证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收取合同约定的价款。

3. 甲方义务:出卖合同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保障标的物在交付时的拥有权;提供合法的所有权证明。

4. 乙方权利:就合同约定的标的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标的物;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5. 乙方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标的物;保管和维护标的物。

6. 履行方式:标的物由甲方交付乙方,并由乙方支付价款。

7. 期限: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共同协商。

8.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对方因该项
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等。

四、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明确甲方和乙方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2.明确标的物的品质、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收货时间等。

3.明确违约责任、违约后的救济措施等方面。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保证双方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六、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有效原件。

如本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处理。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篇一:合同法考试重点合同法考试复习资料张晓远四川大学法学院1考点一: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是一种合意;2、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考点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2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在合同解除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合同法知识点

合同法知识点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

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关键知识点梳理(2024)

合同法关键知识点梳理(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合同法关键知识点梳理(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的定义与分类1.1 合同的定义1.2 合同的分类1.3 合同的法律效力2. 合同的订立2.1 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形式2.3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3. 合同的履行3.1 履行主体与履行期限3.2 履行地点与履行方式3.3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4.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4.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5. 合同的转让与终止5.1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5.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5.3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6. 违约责任6.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6.2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承担方式6.3 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处理7. 合同纠纷的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诉讼解决8.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8.1 国际合同的适用8.2 涉外合同的适用8.3 国内合同的适用9. 合同法的修订与解释9.1 合同法的修订历程9.2 合同法的解释主体9.3 合同法的适用解释10. 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10.1 强制性规定的概念与判断10.2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10.3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例外11. 合同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11.1 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关系11.2 合同法与担保法的关系11.3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12.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12.1 风险负担的原则12.2 风险负担的转移12.3 风险负担的特殊情形13. 合同法中的利益冲突13.1 利益冲突的概念与判断13.2 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13.3 利益冲突的法律后果14. 合同法中的隐私保护14.1 隐私保护的原则与范围14.2 违反隐私保护的法律后果14.3 隐私保护的适用例外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的定义与分类1.1 合同的定义1.2 合同的分类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

无论是购买一件商品、租赁一处房屋,还是达成一项合作,合同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学习合同法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探讨一下完整合同法的学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首先,要明确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这些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3、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学习合同成立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1、有效合同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自始无效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等。

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

合同的要素包括四个方面:合意、内容、形式、当事人。

1. 合意:合意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表示意思达成一致。

要求合意实质性和形式性的一致,合意要真实、完整、具体。

2. 内容: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合法、真实、明确、具体的,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3. 形式: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合同法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4. 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代表权,是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需要符合以下要件:合同的要约、承诺和接受;合同的真实、完整和明确;合同的合法和合规定的形式。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的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确定和变更原则;合同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原则。

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实际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履行义务。

2.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关系终止前,当事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和约定解除合同关系。

合同的解除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不履行义务解除;经济困难解除;不可抗力解除。

四、合同的违约和责任1. 合同的违约:合同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义务。

2. 合同的责任: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五、特殊合同的规定合同法根据特定领域的需要,对某些合同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

《合同法》相关知识

《合同法》相关知识

《合同法》相关知识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作为⼀种法律概念,有⼴义与狭义之分,这⾥所说的合同是指受《民法典》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意思表⽰⼀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变更或终⽌债权债务关系为⽬的;(3)合同是⼀种民事法律⾏为。

2、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

要约可以是书⾯的,也可以是⼝头的。

要约具有两个特点:⼀是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调、摸棱两可。

对⽅也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对⽅的新要约;⼆是要约⼀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的约束,不得因条件的改变⾯对要约的内容反悔,即所谓“⼀⾔既出,驷马难追”。

3、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如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品⼴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论对于发出邀请⼈还是接受邀请⼈,都没有约束⼒。

4、什么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承诺应以明⽰⽅式作出,⽽且要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才发⽣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要通知要约⼈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时⽣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为时⽣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对原要约的新要约。

但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不表⽰反对的,承诺仍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5、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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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严重丧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

(2 )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情形。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冲突与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合同订立阶段,应依诚信原则,当事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否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应依诚信原则,做好履约准备。

合同履行中,应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

合同终止后,应依诚信原则,履行保密等附随义务。

合同发生争议,应依诚信原则,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五)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社会秩序;善良风俗:即社会公德,一个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六)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是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的订立重点问题1.合同成立的概念2 •合同订立的程序3•合同条款的内容4.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其解释5•合同的形式6•合同成立的要件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2002年11月,家住北京朝阳区西八间村的赵某全家人应邀到海淀区清河南镇其友家中作客。

不巧恰遇有雨,赵某即招停一辆属某出租车运输公司的夏利牌出租车。

该出租车司机王某问明目的地后,认为偏远路难行,空返车的可能性很大,而乘坐人多至4人,遂以自己有急事需马上回家为由拒载。

赵某只得再等,但很长时间却无空车驶过。

由于长时间受凉,赵某的小女孩受寒生病发高烧,赵某于是取消出行回家。

赵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司机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小女儿的医疗费。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第一节合同成立概述合同的订立:通过要约和承诺来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

(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实践合同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要式合同有的要以完成一定的形式为其成立要件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二)国家主动干预程度不同(三)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不适用于合同效力的解释,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来使合同发生效力。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条款或内容达成合意的过程,这具体表现为要约和承诺。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性质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法律拘束力要约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1)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有限期限内,要约人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拘束。

(2)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

3.性质要约属于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

第一,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其主观意思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予以外现的形式;第二,要约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之一;第三,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所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第四,要约是双方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没有要约,承诺无从发生,因而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同样,仅有要约而无承诺,也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第五,要约虽然仅是一个意思表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要约人运用要约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 •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构成要件:(1 )要约人发出的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2 )要约人应承担向多数人发出要约的法律后果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是指要约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款或酬金为三个主要条款。

确定是指那些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约主要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5•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三)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

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以,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

在实际生活中,一般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商品价目表、招标、拍卖表示、商贩的沿街叫卖等均为要约邀请。

但其中的商业广告在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知其对待义务时,可构成要约。

悬赏广告、投标、拍买、自动售货机等则为要约。

对商品标价陈列,瑞士等国家的法律认为是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理论赞成前一种观点。

对未经定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一种观点认为系现物要约;另一种意见则主张为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不具有缔约的目的,其目的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得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取对话方式和信函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4)发出要约邀请的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要约邀请,对于他人根据要约邀请发出的要约,要约邀请人也可以不予承诺,而要约不能随意撤回或撤销。

(5)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然阶段,并不是任何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要约邀请,而要约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必然阶段。

(6)要约邀请有时也具有法律意义,特别是当要约邀请中包含承诺方法或承诺标准的内容时,如定标方法与标准、股票认购方法等,如果他人发出要约,而要约邀请人却不按要约邀请中既定的方法或标准为承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等。

案例1: 200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

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

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

6月30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奖金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

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7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

7月4日、9日和11日,该市日报3次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中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

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7月21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货答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

无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中奖奖金。

问题: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要约行为还是要约邀请行为?为什么?2、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么?(五)要约的生效与失效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 )要约送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视为到达(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为到达的时间。

2 •要约的存续时间(1)口头要约的存续期间:从相对人了解要约的内容时开始生效。

约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对要约人有拘束力;未约定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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