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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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梳理

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梳理

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梳理一、知识概述《合同法中的要约和承诺》①基本定义:- 要约呢,简单说就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发出一个很明确的信号,表示我想跟你订立合同,而且这个信号里得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像东西卖给你多少钱、是什么东西之类的。

比如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想卖给你,我告诉你这电脑啥配置,卖你3000块钱,这就是要约。

- 承诺就是收到要约的那个人说行,我同意,就像你听了我说电脑的事儿,回我说好,3000块钱我买了,这就是承诺。

②重要程度:- 在合同法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就好比盖房子的砖头,没有要约和承诺,合同这个大楼就建不起来。

很多合同的订立都是从要约开始,到承诺结束,确定了合同到底成不成立。

③前置知识:- 得大概知道合同是干啥的,就是双方或者多方约定一些权利义务的事儿。

另外要知道一些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就是说你得能承担订立合同的责任,像小孩订立的合同可能就不算数,因为缺乏足够的能力。

④应用价值:- 在生活里可太有用了。

买东西卖东西、租房子签合同,到处都用得上。

比如说你想租个房子,房东跟你说这个房子一个月1500,压一付三。

这就是要约,你说行,就成了承诺,合同就订立了。

商业活动里更是离不开,公司之间签合作协议啥的。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里关于合同订立这块的核心内容。

往上关联着合同的成立生效等更大的概念,往下涵盖各种具体合同类型订立时这两个元素的体现。

②关联知识:- 跟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都有关系。

就拿履行来说,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要约和承诺都不清晰,履行的时候就容易扯皮。

比如承诺时没有明确交货时间,到了履行环节双方就会为啥时候交货吵个不停。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在于有时候要约和承诺的界限比较模糊。

关键点是要确定是不是一个明确要订立合同的表示,有没有包含关键条款。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里挺重要的。

考查方式经常是给个案例,让你判断是否存在要约和承诺,合同有没有成立。

像给一个网络竞拍的场景,问竞拍成功那一下算不算是承诺之类的。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1. 合同成立的条件,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你们达成了这个约定,电影之约就成立了呀。

比如你说:“我们明天下午去看电影吧”,朋友说:“好呀”,这就类似合同成立了。

2. 合同的效力问题,得搞清楚啊!想象一下,如果一份合同没效力,那不就跟没签一样嘛。

比如你签了一份合同买房子,要是合同没效力,那房子还能是你的吗?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可不能马虎哟!就像你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到,是不是得承担后果呀。

好比你租了房子说好不破坏东西,结果搞坏了,那肯定得赔偿呀。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这也得明白呀!就好像你本来计划去爬山,结果天气变了,那你就得改变计划或者取消呀。

比如合同里双方协商好了一些条件,后来情况变了要修改,那得按规矩来呀。

5. 格式条款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呢!这就像是有的规则写得很隐晦,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啦。

比如说有的合同里有一些小字眼很难发现,但可能对你不利呢。

6. 合同的履行,这是必须做到的呀!就跟你答应给别人带东西,就得真的带去一样。

比如签订了供货合同,那肯定得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呀!
我觉得合同法的这些知识点真的超级重要,大家一定要好好记住啊,不然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可能就会吃亏呢!。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自治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确定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的生效。

要约是合同的第一步,接受是合同的第二步,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关系的正式建立。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付款、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包括履行完毕、协商一致、解除、
撤销等方式,合同终止意味着合同关系的结束。

以上是合同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合同范本或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我会
竭诚为您服务。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难点]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法概述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

所以,可以说现代社会为合同社会。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合同合同:契约,协议。

广义上是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包括民事、行政、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中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是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仅为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部分。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对物的排他支配权,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不需义务人的行为配合就可行使和实现权利)和债权关系(对给付的请求权,如租赁关系,买卖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债权为请求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配合才能民事法律关系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其中,当事人之间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法关系,就此达成的协议即为债权合同,受合同法调整人身关系: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法关系,也可具有财产内容,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婚姻,收养,监护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等原则。

(四)合同的分类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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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要知识点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4、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6、合同的标的的种类包括物和行为。

具体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劳务(运输、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种。

7、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3、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2、实际履行原则:(1)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4、承诺也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从其约定。

16、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7、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仁中??У模?勒掌涔娑ā?18、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1)当事人有过错;(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3)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1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1、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3、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4、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5、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6、(1)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请求权。

(2)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27、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当事人承担下列民事责任: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28、有效合同的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法;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获纯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追认。

相对人也可以在1个月内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0、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P148页最后一段要熟悉)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善意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合同的效力,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表见代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32、合同履行的规则(P150页,要记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则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1)质量不明的,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或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2)价款或酬金不明: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3)地点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4)期限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5)方式不明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费用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原则:保护守约方,惩罚违约方)34、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5、后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6、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一、举证责任;二、通知义务。

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7、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注意代位权行使的三个条件P154)38、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可撤销的行为:(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恶意取得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人。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9、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40、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41、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42、保证人的资格:(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2)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4、公司经理、董事违反《公司法》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5、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6、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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