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合同法归纳总结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三、合同法的原则(一)基本原则1.合同立法的依据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4指导当事人行为(二)合同自由原则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2.自由选择相对人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三)鼓励交易原则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四)合同正义原则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1. 合同成立的条件,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你们达成了这个约定,电影之约就成立了呀。
比如你说:“我们明天下午去看电影吧”,朋友说:“好呀”,这就类似合同成立了。
2. 合同的效力问题,得搞清楚啊!想象一下,如果一份合同没效力,那不就跟没签一样嘛。
比如你签了一份合同买房子,要是合同没效力,那房子还能是你的吗?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可不能马虎哟!就像你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到,是不是得承担后果呀。
好比你租了房子说好不破坏东西,结果搞坏了,那肯定得赔偿呀。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这也得明白呀!就好像你本来计划去爬山,结果天气变了,那你就得改变计划或者取消呀。
比如合同里双方协商好了一些条件,后来情况变了要修改,那得按规矩来呀。
5. 格式条款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呢!这就像是有的规则写得很隐晦,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啦。
比如说有的合同里有一些小字眼很难发现,但可能对你不利呢。
6. 合同的履行,这是必须做到的呀!就跟你答应给别人带东西,就得真的带去一样。
比如签订了供货合同,那肯定得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呀!
我觉得合同法的这些知识点真的超级重要,大家一定要好好记住啊,不然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可能就会吃亏呢!。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包括合法的双方意思表示和相互一致的意思表示真实的交流与达成的合意。
2. 合同的要素及其意义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生效时间和地点。
其中,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目的是合同成立的根本原因,合同内容是合同的具体约定,合同形式是合同成立应遵循的法定形式。
3. 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生效的程度,从而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实质性行为,包括主体的行为和经济内容的完成等方面。
4. 合同的解除与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非正常情况下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的变更则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原合同条款。
5.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履行时,就构成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分为实质违约和形式违约。
当一方遭受了合同违约时,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救济措施来寻求合法权益。
6. 合同中的典型条款合同中的典型条款包括禁止竞业条款、保密条款、违约金条款等,这些条款在合同生效时就应明确约定。
7. 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一次性履行和分期履行,其中分期履行可以进一步分为按期履行和按工程进度履行。
8. 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协商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其中,诉讼和仲裁是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
以上是合同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这些知识点是合同法的基础,需要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应用到相关场合中去。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难点]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法概述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
所以,可以说现代社会为合同社会。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合同合同:契约,协议。
广义上是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包括民事、行政、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中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是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仅为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部分。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对物的排他支配权,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不需义务人的行为配合就可行使和实现权利)和债权关系(对给付的请求权,如租赁关系,买卖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债权为请求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配合才能民事法律关系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其中,当事人之间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法关系,就此达成的协议即为债权合同,受合同法调整人身关系: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法关系,也可具有财产内容,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婚姻,收养,监护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等原则。
(四)合同的分类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民法典,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它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明确、具体和真实的要求。
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双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约是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得到对方的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因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而结束。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关系。
六、合同法中的特殊合同合同法中对于特殊合同也有详细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使用中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七、合同法中的特殊情形合同法还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经济困难等。
当合同中发生这些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修复性赔偿等。
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违约程度来确定的。
九、合同法的法律适用和补充总而言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内容涉及到法律的多个方面。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你需要对合同法的知识点有着深入的了解,以确保所提供的合同范本合法有效。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形式和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双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合同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和确定的,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2.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
要约是指一方向他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承诺人对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表示同意,接受是指要约人对承诺人的承诺表示同意。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履行和终止。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4. 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和合理,不
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果包括约束力、相对性和相对不
得撤销性。
5.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并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转让应当经过合同双方的书面同意,并符
合法律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作为合同范本专家,你
需要熟悉这些知识点,并在提供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加以考虑和运用,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复习资料重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讥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4、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6、合同的标的的种类包括物和行为。
具体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劳务(运输、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种。
7、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13、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D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重点知识梳理
合同法重点知识梳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无处不在。
无论是租房买房、购买商品、提供服务,还是进行重大的商业合作,合同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为我们的交易提供了保障和指引。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合同法中的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通过意思表示来达成。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至少需要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参与。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等条件。
例如,商家在广告中明确标明商品的价格、规格等详细信息,并表示库存充足,随时可以购买,这就可能构成要约。
2、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并且内容要与要约一致。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还要注意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情况。
1、有效的合同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条件。
2、无效合同则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比如,买卖毒品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3、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重点整理
合同法重点整理第一讲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点: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作出的意思表示要合法,只有合法才受法律保护,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订立合同的目的,达到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即体现为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3.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
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
但并非所有的合意都能成为合同。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1)主体的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相对性规则在特定条件下也被突破,债法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就是其典型。
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包括:
1.双方的基本信息
双方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并指明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身份,即双方的法律地位。
权利是指一方可享有的法定或约定的权益;义务是指一方应该履行的法定或约定的责任。
履行方式指达成协议之后应当通过何种具体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协议的履行时间和限期;违约责任是双方违反协议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应当遵守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力和义务,如房租的支付、维修责任等。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避免在合同的履行中出现法律风险。
6.其他条款
根据合同内容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合同中添加其他条款。
如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细节问题。
总体而言,合同应当遵循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达到合同效力的目的,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和纠纷。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一)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重点总结
合同法重点总结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由以下要素构成:1.相互协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合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客体: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客体,即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应当是合法、可能、确定的。
3.客体的法定义务:合同的目的必须是与法律相一致的合法权益。
4.主体: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5.形式:合同的形式取决于法律规定,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某些合同则需要经过特定程序或获得特定批准。
二、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中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目的;–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丧失实际意义;–出现重大不公平的情况。
三、合同的违约和责任1.违约: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权利和义务时,即构成违约。
违约可以分为实质违约和形式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性质和情况,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被当事人转让给第三方,但必须经过原合同方的同意,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五、合同的效力和公示1.合同的效力期限:合同一般在签订之日起生效,根据约定可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合同的公示: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合同需要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房产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寻求一致意见,并签订解决协议。
2.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公正裁决。
合同法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概念:合同也称为契约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①平等主体;②两个以上主体(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单方意志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被代理人事后追认行为,赠予行为)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得以成立的。
(2)合同的基本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①当事人在缔约是自愿的,不是受强制而为的行为;②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有一致性;(4)合同须有合法性、确定性内容、可履行性有履行的可能性。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有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
2、平等、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经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才能成立,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
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
但发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因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有人回应要约,人有承诺、订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他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订立合同。
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对于不特人作出的如广告、公告、价目表这些不是要约要约邀请。
它们的目的是希望看到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另: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成立)(3)要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篇一:合同法考试重点合同法考试复习资料张晓远四川大学法学院1考点一: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是一种合意;2、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考点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2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在合同解除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
无论是购买一件商品、租赁一处房屋,还是达成一项合作,合同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学习合同法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探讨一下完整合同法的学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首先,要明确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这些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3、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学习合同成立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1、有效合同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自始无效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等。
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
合同的要素包括四个方面:合意、内容、形式、当事人。
1. 合意:合意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表示意思达成一致。
要求合意实质性和形式性的一致,合意要真实、完整、具体。
2. 内容: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合法、真实、明确、具体的,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3. 形式: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合同法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4. 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代表权,是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需要符合以下要件:合同的要约、承诺和接受;合同的真实、完整和明确;合同的合法和合规定的形式。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的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确定和变更原则;合同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原则。
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实际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履行义务。
2.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关系终止前,当事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和约定解除合同关系。
合同的解除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不履行义务解除;经济困难解除;不可抗力解除。
四、合同的违约和责任1. 合同的违约:合同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义务。
2. 合同的责任: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五、特殊合同的规定合同法根据特定领域的需要,对某些合同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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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要知识点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严重丧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
(2)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情形。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冲突与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合同订立阶段,应依诚信原则,当事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否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应依诚信原则,做好履约准备。
合同履行中,应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
合同终止后,应依诚信原则,履行保密等附随义务。
合同发生争议,应依诚信原则,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五)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社会秩序;善良风俗:即社会公德,一个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六)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是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的订立重点问题1.合同成立的概念2.合同订立的程序3.合同条款的内容4.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其解释5.合同的形式6.合同成立的要件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8.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xx年11月,家住北京朝阳区西八间村的赵某全家人应邀到海淀区清河南镇其友家中作客。
不巧恰遇有雨,赵某即招停一辆属某出租车运输公司的夏利牌出租车。
该出租车司机王某问明目的地后,认为偏远路难行,空返车的可能性很大,而乘坐人多至4人,遂以自己有急事需马上回家为由拒载。
赵某只得再等,但很长时间却无空车驶过。
由于长时间受凉,赵某的小女孩受寒生病发高烧,赵某于是取消出行回家。
赵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司机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小女儿的医疗费。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第一节合同成立概述合同的订立:通过要约和承诺来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
(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实践合同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要式合同有的要以完成一定的形式为其成立要件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一)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二)国家主动干预程度不同(三)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不适用于合同效力的解释,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来使合同发生效力。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条款或内容达成合意的过程,这具体表现为要约和承诺。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性质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法律拘束力要约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1)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有限期限内,要约人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拘束。
(2)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
3.性质要约属于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
第一,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其主观意思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予以外现的形式;第二,要约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之一;第三,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所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第四,要约是双方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没有要约,承诺无从发生,因而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同样,仅有要约而无承诺,也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第五,要约虽然仅是一个意思表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要约人运用要约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发出的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2)要约人应承担向多数人发出要约的法律后果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是指要约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款或酬金为三个主要条款。
确定是指那些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约主要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5.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三)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
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以,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
在实际生活中,一般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商品价目表、招标、拍卖表示、商贩的沿街叫卖等均为要约邀请。
但其中的商业广告在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知其对待义务时,可构成要约。
悬赏广告、投标、拍买、自动售货机等则为要约。
对商品标价陈列,瑞士等国家的法律认为是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理论赞成前一种观点。
对未经定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一种观点认为系现物要约;另一种意见则主张为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不具有缔约的目的,其目的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得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取对话方式和信函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4)发出要约邀请的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要约邀请,对于他人根据要约邀请发出的要约,要约邀请人也可以不予承诺,而要约不能随意撤回或撤销。
(5)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然阶段,并不是任何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要约邀请,而要约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必然阶段。
(6)要约邀请有时也具有法律意义,特别是当要约邀请中包含承诺方法或承诺标准的内容时,如定标方法与标准、股票认购方法等,如果他人发出要约,而要约邀请人却不按要约邀请中既定的方法或标准为承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等。
案例1:xx年5月1日至6月30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
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
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
6月30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奖金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
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7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
7月4日、9日和11日,该市日报3次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中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
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7月21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货答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
无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中奖奖金。
问题: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要约行为还是要约邀请行为?为什么?2、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么?(五)要约的生效与失效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要约送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视为到达(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为到达的时间。
2.要约的存续时间(1)口头要约的存续期间:从相对人了解要约的内容时开始生效。
约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对要约人有拘束力;未约定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