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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梳理

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梳理一、知识概述《合同法中的要约和承诺》①基本定义:- 要约呢,简单说就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发出一个很明确的信号,表示我想跟你订立合同,而且这个信号里得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像东西卖给你多少钱、是什么东西之类的。
比如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想卖给你,我告诉你这电脑啥配置,卖你3000块钱,这就是要约。
- 承诺就是收到要约的那个人说行,我同意,就像你听了我说电脑的事儿,回我说好,3000块钱我买了,这就是承诺。
②重要程度:- 在合同法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就好比盖房子的砖头,没有要约和承诺,合同这个大楼就建不起来。
很多合同的订立都是从要约开始,到承诺结束,确定了合同到底成不成立。
③前置知识:- 得大概知道合同是干啥的,就是双方或者多方约定一些权利义务的事儿。
另外要知道一些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就是说你得能承担订立合同的责任,像小孩订立的合同可能就不算数,因为缺乏足够的能力。
④应用价值:- 在生活里可太有用了。
买东西卖东西、租房子签合同,到处都用得上。
比如说你想租个房子,房东跟你说这个房子一个月1500,压一付三。
这就是要约,你说行,就成了承诺,合同就订立了。
商业活动里更是离不开,公司之间签合作协议啥的。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里关于合同订立这块的核心内容。
往上关联着合同的成立生效等更大的概念,往下涵盖各种具体合同类型订立时这两个元素的体现。
②关联知识:- 跟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都有关系。
就拿履行来说,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要约和承诺都不清晰,履行的时候就容易扯皮。
比如承诺时没有明确交货时间,到了履行环节双方就会为啥时候交货吵个不停。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在于有时候要约和承诺的界限比较模糊。
关键点是要确定是不是一个明确要订立合同的表示,有没有包含关键条款。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里挺重要的。
考查方式经常是给个案例,让你判断是否存在要约和承诺,合同有没有成立。
像给一个网络竞拍的场景,问竞拍成功那一下算不算是承诺之类的。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1. 合同成立的条件,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你们达成了这个约定,电影之约就成立了呀。
比如你说:“我们明天下午去看电影吧”,朋友说:“好呀”,这就类似合同成立了。
2. 合同的效力问题,得搞清楚啊!想象一下,如果一份合同没效力,那不就跟没签一样嘛。
比如你签了一份合同买房子,要是合同没效力,那房子还能是你的吗?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可不能马虎哟!就像你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到,是不是得承担后果呀。
好比你租了房子说好不破坏东西,结果搞坏了,那肯定得赔偿呀。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这也得明白呀!就好像你本来计划去爬山,结果天气变了,那你就得改变计划或者取消呀。
比如合同里双方协商好了一些条件,后来情况变了要修改,那得按规矩来呀。
5. 格式条款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呢!这就像是有的规则写得很隐晦,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啦。
比如说有的合同里有一些小字眼很难发现,但可能对你不利呢。
6. 合同的履行,这是必须做到的呀!就跟你答应给别人带东西,就得真的带去一样。
比如签订了供货合同,那肯定得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呀!
我觉得合同法的这些知识点真的超级重要,大家一定要好好记住啊,不然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可能就会吃亏呢!。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自治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确定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的生效。
要约是合同的第一步,接受是合同的第二步,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关系的正式建立。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付款、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包括履行完毕、协商一致、解除、
撤销等方式,合同终止意味着合同关系的结束。
以上是合同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合同范本或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我会
竭诚为您服务。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重点

一、要约和要约邀清(一)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如: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科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椅品房开友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埔正,开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若即便未载入商品房实台问,亦应当视为台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要约和要约邀清的区别1、定性不同要约为“意思表示”,要约中包含了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冒:要约邀请为“表示”,当事人不受拘束。
2、效力不同要约到达樊要约人后生效,要约不得撤回也不得随施撤要约这济可以任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3、目的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不以订立合同为主要目 B 的。
4、内容不同(核心区分点)要约包含合同主条款,5、根据交易习惯区分如询问商品价格,要约邀请不包含。
仝般认定为要约邀请。
二、承诺(一)概念也称接受,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1)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3)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4)必须不附条件的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5)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①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②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例外】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b要约记经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6)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未确定承诺期间的,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原则上应即时承诺,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例:甲乙吃饭的时候,甲对乙说这个手机5000元卖给你,你看怎样,乙左顾而言,到分手时一直没有作出回应,,三天以后,乙给甲发短信。
表示同意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手机,未置可否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a合理的在途时间 b合理的考虑时间 c合理的到达时间(三)承诺期限的起算1、对话万式要约﹣对方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2、非对话方要约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合同法学习资料8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8篇篇1甲方(学习者):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对合同法的学习需求,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学习目的甲方希望通过学习,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实践应用,提高合同意识和法律素养。
乙方同意提供相关的合同法学习资料,帮助甲方达到学习目的。
二、学习内容1. 合同法基本原理:包括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及法律地位等。
2. 合同订立:包括要约与承诺、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等。
3.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效力范围等。
4. 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原则、履行方式、履行抗辩等。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包括协议变更、法定变更、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等。
6. 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责任的类型、赔偿损失的原则等。
7. 合同法的适用:包括合同法的适用规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
三、学习方式1. 乙方提供纸质或电子版的合同法学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材、案例、法律条文等。
2. 双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进行交流讨论,解答疑问。
3.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学习计划和学习进度进行学习。
四、学习期限本合同协议的学习期限为______个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习期限内,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支持,甲方应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完整的合同法学习资料,并按时完成任务。
2. 甲方应遵守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并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3.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学习进度,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4. 乙方应按时提供学习资料,并对学习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协议的各项条款,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救并继续学习。
2.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完整的学习资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提供。
3. 如因乙方提供的学习资料存在错误或缺陷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的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当事人:指合同的订立主体,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2. 合同的目的: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权益目标。
3. 合同的内容:指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但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否能够实现。
根据《合同法》,合同经过合法订立后,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约束力: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可以生效即使不能马上履行。
3. 合同的无效性:当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般来讲,合同的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4. 合同的解除:当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合同的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
2. 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时间,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
3. 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地点。
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地点可以是任何地方。
4. 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
可以是货币支付、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继续履行: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2. 请求赔偿:当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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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五)内容1、对承诺内容的要求镜像规则: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
(1)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除上述之外的变更①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法定义务②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③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做了修改。
成立和生效的关系①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②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③行政法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依照其规定④实践性合同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一、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一)表见代理的含义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被代理须对此负责的一种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1.因授权不明产生的表见代理2.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其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的事由:(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一)概念和种类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见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取消其效力的合同。
种类: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④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涉他合同的履行一、概说:包括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二、向第三人履行(一)含义是指第三人受债权人安排接受债务人履行,即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与合同授权转让的受让人不同)(二)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第三人履行(一)含义:指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即代为清偿[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与合同授权转让的受让人不同](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成立要件1、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对方未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符合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成立条件:1、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后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符合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所针对的情形: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对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一种权利。
特征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2、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被告是次债务人)3、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司法裁判方式撤销权是指因债权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维护债权人责任财产的一种权利。
合同转让的含义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又叫合同主体的变更。
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概括转让。
对侵权转让的限制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通知及撤销通知的禁止1、侵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但应通知债务人。
2、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1、抗辩权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2、抵销权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务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债务转移条件: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同意。
抗辩权的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从债务的转移:新的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
终止原因:(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务免除(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其他情形合同后义务合同终止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定解除也称单方解除,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法定事由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效力(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债务人通知债权人2、提存视为与履行具有相同效力3、风险、收益及费用承担(二)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提存人有无取回权问题上](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1.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2.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二者之一。
违约责任的形式一、实际履行(一)含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二)实际履行的适用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不能履行(2)事实上不能履行(3)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4)履行费用过高(5)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违约金合同当事人预定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给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违约金的调整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可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
3、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4、“过分高于损失”,指违约金超过损失额的百分之三十定金责任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现实交付2、观念交付①简易交付②指示交付③占有改定(二)交付辅助单证的义务(三)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四)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五)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六)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及所有权保留(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动产:交付转移。
不动产: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转移。
(二)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在买受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有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风险发生的时间1、风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2、风险可以发生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交付前的风险,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的风险,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