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禁止令的性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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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在法律中有许多法律词语是包含很多层意思的,其中就包含禁止令,禁止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禁止你做什么事情,那么今天赢了网小编就系统的为大家介绍禁止令的司法解释。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一、禁止令,法律学术语1、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2、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

定义:1、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如禁止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将子女带离本州。

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

2、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

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

在传统救济中,主要的救济是损害赔偿,因此禁止令只具有附属性质,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即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措施,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视。

二、分类:从颁发时间的先后来看,禁令可分为在诉讼前颁发的临时禁止令、在诉讼后和判决前颁发的中间或初步或暂时禁令以及判决时颁发的最终或永久禁令;从被告在颁发前是否被告之,又可分为单方禁令和双方禁令。

TRIPS协议第44第就是针对侵权行为规定的禁止措施,主要指最终禁令。

参看禁令救济。

三、禁止令的宣告程序: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必须以正当性程序作保障。

对于禁止令的宣告,一般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但也不排除控辩双方的参与。

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建议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同案犯联系。

辩护人认为,从法理上讲禁止令并非必须,建议法院不适用禁止令,而公诉人则表示,禁止令只是一种限制,并非惩罚措施。

法院接受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并宣告禁止令。

诉讼参与人的加入有利于司法的公开、公正,也能够保证诉讼平衡,能够促使法官审时度势,对禁止令宣告的准确适用。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禁止令的理解与适用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禁止令的理解与适用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禁止令的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创设的禁止令制度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制度创新。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新生事物,如何正确认识并准确适用禁止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正我们面前的崭新课题。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这一规定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一、禁止令的特点(一)附属性:禁止令与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独立刑罚不同,它不是一种独立刑罚,而只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的革新,因此禁止令本质上是一种监管措施,不能脱离管制、缓刑而单独适用禁止令,具有强烈的附属性。

(二)特定性:一是禁止令的适用对象特定,只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适用。

二是禁止令的内容特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人。

(三)选择性: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是可以适用,是否适用选择权授予法官。

与《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关于会客、迁居等法定的、一般的义务不同,禁止令实质是授权法官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除必须遵守一般义务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作出是否适用禁止令。

(四)强制性:与其他刑罚一样,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强制性,对于违反禁止令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禁止令”的一点思考

对“禁止令”的一点思考
刑 而执 行 原 判 刑罚 。 此在 法 律 效 果上 , 止令 具 有 强 因 禁 制 性 的 内在 属 性 .如 果 拒 不 履 行 禁 止令 中所 规 定 的义
施的有力革新举措 。最高人 民法院 、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 司法 部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 于 对 判 处 管 制 、 告 关 宣
正视 对 管 制 犯 、缓 刑 犯 实 际 执 行 中所 存 在 监 管 乏 力乃
再 次 , 法律 效 果 上 。 止令 具有 强 制 性 。禁 止令 在 禁 在本 质 仍 然是 对 罪 犯 所 苛 求 的一 项 法 律 义 务 , 据 《 根 刑
至 缺位 等 问题 的 背景 下 .而 采 取 的对 具 体 执 行 监 管措
刑 罚 的保 障 与惩 罚 机 能 相 结 合 的思 想 。同 时更 是 在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的背 景 下 .社 会 管 理 制 度 创 新 的
首先 . 在适 用 条 件 上 , 止令 不 具 独 立 性 。禁 止令 禁 不 是在 刑 法 中新创 设 的独 立 刑 罚 .而是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罪 犯 在 被 判 处 管 制 和宣 告 缓 刑 的 同 时 所 附 加 适 用 的 .
对“ 禁止令 ” 的一点思考

文◎ 云 峰 杨 晓 亮 李
20
人 。”

1 年 5月 1日起 施 行 的 《 1 刑法 修 正 案 ( ) 八 》 第3 8条 、第 7 2条 规 定 :判 处 管 制 或 宣 告 “
循 的义 务作 出 了具 体 规定 .这 是 所 有 被 判处 管 制 或 者
缓 刑 . 以根 据 犯 罪 情况 , 时禁 止 犯 罪 分子 在 执 行 期 可 同 间从 事 特 定 活 动 .进 入 特 定 区域 、场 所 ,接触 特 定 的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摘要:刑事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出现,禁止令是刑罚制度的创新,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促进了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化,有利于人权的保障。

刑事禁止令在我国各地实施以来,暴露出其在立法和适用方面的缺陷,制约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对此,针对刑事禁止令所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和解决,使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制度不断趋于科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禁止令;适用;完善与发展1.前言刑事禁止令是指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被告人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

刑事禁止令具有实施上的强制性、适用的特定性、内容上的可行性、性质上的附属性的特征。

刑事禁止令是刑事法领域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是刑罚立法趋于科学化的产物。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尚在起步阶段,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工作开展状况有着比较大的差别,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依旧处于摸索阶段,在禁止令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严重影响了禁止令作用和功能的发挥。

2.刑事禁止令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1禁止令适用范围不明确,使用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中的禁止令宣告依附于管制和缓刑,这只是规定了禁止令对应的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却并没有对应到具体的罪名,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并不明确。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用范围不够宽,现行刑法规定的禁止令,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

对于被适用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而言,不属于禁止令的适用范围。

实际上,对于这类罪犯来说,仍可能带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适用禁止令是有必要的。

2.2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以及配合执行的相关部门、人员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违反监督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也无明确规定。

禁止令的执行涉及到多个机构,各机构之间如何能有效协调、如何能有效实现信息共享,则成为当下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刑法禁止令制度的价值与适用:刑法禁止令的价值分析

刑法禁止令制度的价值与适用:刑法禁止令的价值分析

再次 , 禁止令规避了公安机关为单一执行主体的弊端 , 形成了“ 专门机关负责和社会力量参与” 的缓 刑监督模式 。在 国外 , 缓刑监督与保护观察相结合 , 主体大多 由专职缓刑监督官担负 , 法国专职缓刑监
督官称为“ 执行推事”德语 国家称之为“ , 考验帮助人” 。与此同时 , 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西方国家缓刑
芥 习 芥 辛 齐 带 带 带 带 芥 蒂 带 芥 带 芥 芥 芥 芥 带 芥

弗 睾



禁 止令 是刑 罚 的立 法趋 于科 学化 的 结果
所谓社区刑罚 , 是将罪犯不予关押 , 而留在社区内接受教育矫正 的各种刑事处遇措施 的总称 。 禁 ① 止令对象所适用的管制和缓刑属于社区刑罚 , 中管制属 于非监禁性刑种 , 其 缓刑则属 于监禁刑替代措 施, 两者均体现 了以社区为本 的行刑社会化理念 。由于社区刑罚属于开放性处遇 , 因此其执行制度也呈 现 出一定的特点 。以缓刑为例 , 西方国家 的缓刑制度发展得较 为成熟 , ② 常常与具 有保安处分性质的 保护观察制度相结合 , 国禁止令颁布之前的缓刑制度与之相 比, 我 主要在附加性的缓刑指示 、 缓刑负担、 缓刑监督模式三方面存在差距 。禁止令的颁布 , 使得我国在上述三方面的缓刑立法得到不同程度的弥 补和完善 , 具有促使我国社区刑罚的立法 自身发展的价值 。 首先 , 禁止令填补了裁量附加性“ 缓刑指示” 的空 白。“ 缓刑指示” 是指受缓刑宣告者在缓刑期间应
的附加条件。必要性的标准条件是对所有缓刑犯都适用 的缓刑条件 , 不论缓刑犯有什么特殊情况 , 都不 得有例外。裁量性 附加条件是法律规定可以选择性地要求犯罪人遵守 的缓刑条件 。在判处缓刑 时, 是 否要求犯罪人遵守附加条件、 要求犯罪人遵 守什 么样 的附加条件都 由法 院根据具体情况 自由裁定。 ③

刑法禁止令的法律性质与司法适用

刑法禁止令的法律性质与司法适用

必须依 附于管制 、缓刑适用 ,既然管制 、缓刑作 为刑罚
禁 止 令 作 为我 国刑 法 中 的一 项 新 兴 制 度 ,无 论 《刑 适 用 应 当 坚 持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那 么 附 属 于 管 制 、缓 刑
法 修 正 案 (八 )》及 条 文 说 明 、立 法 理 由 ,还 是 有 关 司法 的禁 止 令 的 适 用 也 应 坚 持 法 定 原 则 。二 是 比例 原 则 。
解 释均 未 规定 禁 止 令 的性 质 。理 论 界 、实 务 界 对 此众 说 禁 止 令 毕 竟 不 像 刑 罚 一 样 具 有 惩 罚 性 质 .其 注重 行 为
纷 纭 认 为禁 止 令 的 性 质 是 刑 罚 、执行 措 施 、刑 罚 执 行 人 之 后 不 再 犯 的 行 为 ,对 未 犯 之 罪 “防 患 于 未 然 ”,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下 简 称 “最 高 法 ”)2011年 4月
江 苏 省 泰 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 执 行 检 察 处 [225300]
2018/10一 (司法实务 ) 总 第 301期
1 4 I中圉握察· lT}1 … …s
刑事 法律适 用
责任编辑 :赵培 显
距 《刑 法修 正 案 (八 )》创 设 禁 止 令 制 度 已逾 七 年 , 是 因 犯 罪被 判 管 制 或 者缓 刑 的 行 为 人 。在适 用 目的 上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以下 禁 止 令 所 考 量 的 不 是 犯 罪 人 应 承 担 什 么 样 用 上应 遵 循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比 例原 属 于限制一定人身 自由的措施 .应严守法定原则 .坚

刑事禁止令的基本问题

刑事禁止令的基本问题

的侥幸心理 。 规定》 《 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 了修正后刑
法 关 于禁 止 令规 定不 明确 的 问题 , 是有 些 内容 还 需要 通 但
过在实践 中摸索以法律解释的方式作 出更加明确 的规定 。 ( ) 一 对从事特定活动的理解 根据法律法规, 公民本应遵 守的规定 、 本应履行的义务
质、 保安处分性质、 义务性质的观点之争。关于禁止令的适用原则也有不 同观点, 总括起来有必要性原则、 关联性原 则、 均衡 性原 则 。被 判处 管制 和缓刑 的 犯 罪分子 违反 禁止 令 的法律 后 果不 同 , 种 不 同是 否 失衡 也是 有争 议 的。 这 【 关键词】 禁止令; 管制; 缓刑
是 一种 新 的刑 罚 , 是新 刑 种 , 是 对 管制 犯 、 刑 犯 具 体 不 而 缓 执 行监 管措 施 的革 新 这 一性 质 。0
犯、 缓刑犯应 当遵守的义务也不应当是特定活动的内容。 这个特定活动应 当是原本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 子可以从事 , 由于与其犯罪行为紧密相关容易诱发再次 但 实施犯罪行为而被特别要求遵守的义务。
不 应 当是 禁 止 从事 的特定 活 动 的 内容 , 原本 刑 法 规 定 管制
原则, 作为新刑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据此 , 有人认为 , 禁
止 令不 是 一种 新 的刑 罚 , 是 新 刑种 , 适 用 的对 象 是 被 依 不 其
法判处管制 、 缓刑两类 非监禁刑 的犯罪分子, 是对管制、 缓 刑犯的刑 罚执行过程中具体监管措施的重大创新。 也有 学者认为, 司法判决通过借用禁止令这一立法规定 , 已经将 刑罚和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一并使用 了, 出了禁止令不 超
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 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 关于对判处管

刑法禁止令的性质探究

刑法禁止令的性质探究

刑法禁止令的性质探究对刑法禁止的性质,立法上未给予准确界定。

学术界也未取得统一认识。

这样不利于刑法禁止令制度的正确使用和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本文从刑罚的预防目的为视角进行目的解释,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定性禁止令,其本质就是一种保安处分。

并从其作为一种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探讨了其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刑法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弄清刑法禁止令的性质是禁止令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运用的前提,是实现刑法禁止令立法目的的必经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刑法禁止令在立法上有了规定。

但是其性质是怎样的,立法上却未给予准确界定。

学术界也是百家争鸣,未取得统一认识。

显然这样是不利于刑法禁止令制度的正确使用和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笔者认为刑法禁止令有别于刑罚,也不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是一种保安处分。

从刑罚的预防目的为视角进行目的解释,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定性禁止令,其本质就是一种保安处分。

一、目前关于刑法禁止令性质的立法现状和相关学理解释(一)关于刑法禁止令的相关法律法规刑法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内容。

目前关于刑法禁止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8条、第72条和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关于刑法禁止令的13个条款。

纵观这些条款,无一对刑法禁止令性质的界定。

唯一官方对禁止令性质的界定出现在“两高两部”的相关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时,其指出:“刑法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

”针对禁止令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这种说话,一则,其准确性有待商量,二则,这种这种界定并不具有立法上的约束力,因其并未载入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刑事禁止令探析

刑事禁止令探析
21 0 2年 6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u n lo be ve st f Po ie o r a f Hu i Uni ri o lc y
Jn . u e 2O1 2
第 6 总 第 19期 期 2
No. Se . o 1 9 6 rN . 2
刑事禁 止令探析
为基础 的报应刑 、 目的刑相 结合 , 即以惩罚为主的惩罚、 预
是 刑 罚有 教 育 改 造 的 目的 , 防 基础 是人 身危 险性 。但 是 预 大 陆没 有 一 套 独 立 的 人 身 危 险 性判 断理 论 , 要 依 附于 犯 主
罪行为的判 断。 依附性判断局 限在规范意义上行为性质 的
判 断 , 当粗 糙 , 相 主要 通 过 行 为 次 数 、 段 、 果 及 累 犯 等 , 手 结 构 建 人 身危 险性 。因 此 , 陆 刑 罚 性 质 是 以道 义 报 应 观 念 大
不是一种新的刑罚, 而是对 管制犯、 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 施 的革新” 。有观 点认 为, 禁止令依附于管制和缓刑 , 只具
有 补 充 性 , 对刑 法 管 制 、 刑 规定 的一 般义 务 的 补 充和 丰 是 缓 富 。 本文 难 以赞 同 。虽 然 刑 法现 在才 增 加 禁 止 令 , 是 禁 但 止 令 绝对 不 能仅 仅 被 视 为 管 制和 缓刑 的补 充 , 为禁 止 令 因 比管 制 、 刑 的 一般 义务 更 具 操 作 性 。禁 止 令 能使 管 制 和 缓 缓 刑 具体 化 、 效 化 , 改善 管制 适 用 较 少 的 局 面 , 缓 刑 有 能 使 更加 实质 化 。 因此 , 止 令 就 是 管 制 和 缓 刑 的 内容 。 禁 所 以 , 止 令 的主 要 性 质 不 是 预 防 , 是惩 罚 。同 时 , 禁 而

论我国刑法禁止令的特征与适用

论我国刑法禁止令的特征与适用

收稿 日期 : 2 0 1 1 - l 1 — 1 0 作者简介 : 竹怀军( 1 9 6 6 一 ) , 男, 河 南 固始 人 , 韶 关 学 院法 学 院 教 授 , 主要 从 事 刑 事 法 学 研究 。
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十分明显。 对 于这 一 点 , 首 先 从
体 现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政 策 等 方 面 具 有 很 高 的理 论
与实 践 价值 。 禁 止 令 的立 法 、 司法 、 执行 中遇 到 的 问
题 还 需 要 进 一 步研 究 和探 索 、 完善 ,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够达 到禁 止 令立 法 的初 衷 。
的犯 罪 分子 判 处禁 止 令 。 禁 止 令 只是 人 民法 院根 据 案件 的具 体 情 况 , 在对被判处管制 、 缓 刑 的 犯 罪 分
子适用 一 般 的监 管措 施不 足 以达 到惩 罚 、 改造 、 预防 犯 罪 的情 况下 . 所 采 取 的 一种 特 殊 的补 充 性 的监 管
2 0 1 3年 9月
韶 关学 院学 报 ・社会科 学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o g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p . 2 01 3
第 3 4卷
第 9期
Vo 1 . 3 4 No . 9
论我 国刑 法禁止令 的特征 与适用
竹 怀军
( 韶 关学 院 法学 院 , 广 东 韶关 5 1 2 0 0 5 )
摘要 : 禁止令是对管制犯 、 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 , 具 有 附属 性 、 补 充性、 强制 性 、 相关性、 预 防性 等 特 征 。 禁 a k 4 - 的 适 用 必 须有 严 格 的条 件 和 明确 的 原 则 。 我 们 应 当不 断 地 在 立 法 、 司 法 上 对 禁 止 令 适 用 过 程 中存 在 的 问题 加 以完 善 。 关键词 : 刑法 ; 禁止令 ; 监 管措 施 中图分类号 : D9 2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7 — 5 3 4 8 ( 2 0 1 3 ) 0 9 — 0 0 7 5 — 0 4

禁止令适用现状分析

禁止令适用现状分析

禁止令适用现状分析作者:周海洋齐心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4期本文案例启示:为确保缓刑、管制的执行效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禁止令制度。

实践中,禁止令的适用现状基本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但在规范性、必要性、针对性、可行性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此,需要在秉承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坚持正确的适用原则,构建完善的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切实加强全社会的通力协作。

为了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第2条和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和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为一定的禁止宣告,就此明确规定了禁止令制度。

为正确适用禁止令,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四机关”)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禁止令的规范适用作出规定,并就《规定》出台的背景与目的、主要内容、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禁止令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为厘清禁止令适用现状,本文进行了初步的实证分析,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禁止令适用的基本情况对禁止令,社会各界普遍寄予厚望,特别是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努力通过不同的方式认真落实,以期强化缓刑和管制的执行效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一)各地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积极落实自修正案(八)生效后,各地法院纷纷宣告禁止令,2011年5月3日起,各地媒体纷纷对上海、江苏、福建、重庆等地法院首次宣告“禁止令”进行了报道,截至5月18日,关于法院适用“禁止令”的报道及转载共1900篇。

[1]同时,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等,均立足本职强化禁止令的执行,如杨某抢劫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回访,接受杨某“禁止令”履行情况汇报,并以原有的社区矫正监督站为平台,建立与司法所和杨某之间的联系,加强监督。

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应注意的问题

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应注意的问题

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应注意的问题作者:徐琳琳朱丽萍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刑事禁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创设的针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做出个性化禁止性规定的一项制度。

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应充分做到禁止令的个性化和可执行性,从发出到执行,做好各机关的分工配合。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刑事禁止令;管制;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之规定,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做出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而言,就是根据犯罪情况,在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事禁止令虽然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罚,确是一项依附于刑罚的监管措施,有利于刑罚的个性化实施,有利于社区矫正的发展。

从《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刑事禁止令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在我国开始了探索之路。

就目前的执行状态而言,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尚有较多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刑事禁止令的理论概述(一)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刑事禁止令的发出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刑事禁止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够明确,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刑事禁止令尚需进一步研究。

目前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更多的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适用禁止令规定》)为主要依据。

对于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具体而言:1.适用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和72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

2.适用依据禁止令的做出需要根据犯罪情况的不同而禁止不同的内容。

禁止令性质探究

禁止令性质探究

刑不足 以实现对罪犯的教 育矫正或者有效维护社会 秩序 , 且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形下 , 禁止其在管制执行 期间或缓刑考验期 限内从事特 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 域、 场所或接触特定人的, 于判决书中予以列 明, 并 由社区矫 正机构监督执行 的一种刑罚制度 。
关于禁止令 的性质 , 已有 官方定性 , 即“ 禁止令 不是一种新 的刑 罚, 而是对管制犯、 缓刑犯具体执行
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公安部 、 司法 部有关 负责人 就《 关于对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
有形成一定 的体系, 供我 国参考 的地方甚为有 限。 在
我国,革新的禁止令有 的或许仅是情理的支持 以及

般法理 的推敲 ,再加之我 国 目前禁止令实施上仍
令有关 问题 的规定( 试行 ) 》 答记者 问” ( 下称“ 答记者
龙 绍 明 , 彭 兵
( 1 . 花垣县人 民检察院, 湖南 花垣 4 1 6 4 0 0 ; 2 . 湘潭市岳塘 区人 民法 院, 湖南 湘潭 4 1 1 1 0 2 )
【 摘 要】 为发挥禁止令在我 国刑罚制度中应有的作 用, 必须辨明禁止令的性质。 尽管在一些规定中已有禁止令 的官方定性 , 但并没有触及禁止令特殊刑罚执行制度的实质。 禁止令不是刑罚 , 也不是保安处分 , 而是一种特殊的刑
种刑 罚,不管新 的还是 旧的。究竟哪一种理解更 为合理 呢?不妨用层层剥 离的方法来展开探讨 。 首先 ,刑罚是问题 的关键点 。所谓刑罚是指刑
么简单 , 禁止令与我 国其他制度不 同, 诸如罚金、 徒 刑等顺承我国刑罚传统体制而来 ,有大众 易接受 的
思想基础 , 同时也不像那些虽然是从国外引进 , 但是

刑法禁制令司法解释

刑法禁制令司法解释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适用原则及法律后果

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适用原则及法律后果
陈建清
( 广 东商 学院 法学 院, 广东 广州 5 1 0 3 2犯 或者 缓刑 犯在 一 定期 限 内不得 实施 某种 行 为的一 种 法定 不作 为义 务。 管制 禁
止令具有限制人身 自由的特性, 缓刑禁止令具有与监禁刑关联 的属性。禁止令适用的基本原则有 “ 必要性”原则和 “ 实用性” 原则 , 后者包含关联性、 可行性和不得重复禁止等三层意思。管制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与缓刑禁止令的法律
握 我 国刑 事 禁止 令 的 内在 属 性 。 从《 刑 法》 的规 定 来 看 , 禁止 令 在 管 制 和 缓 刑 中 的 内容
定的活动 、 进入特定的区域或场所 以及接触特 定人 的一种 刑事不作为义务。 禁止 令的性质是 目前学界较为关注 并存在争议的 问 题。 “ 两 院两部” 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 问时指出: “ 禁止令不 是一种新的刑罚 而是对管制犯、 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 的革新” , 学界 多数人也持类似看法 。譬如, 禁止令是一种 配合刑 罚起辅助预防作用 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 这可 谓禁止 令的本质属性 , 禁止令不应含有惩罚属性, 禁止令 的目的在 于预防, 而 非惩 罚,因而其属性中不应该包含有惩罚的因 子。 禁止令制度属于“ 缓刑指示 『 生质, 仅具有保护性管束 的作用 , 并不具有如“ 缓刑负担” 的惩罚性 。 也就是说, 禁
截然不 同的本质属性 。管制是一项独立 的刑种 , 管制的执 行意味着刑罚的执行 , 即服刑 。 与此不 同, 缓刑属于一项刑 罚裁量制度 , 是指监禁刑的附条件不执行 , 并同时对被宣告 缓刑 的犯罪分子予 以监督考察, 因而缓刑的执行并不具有 刑罚执行 的属性。概言之 , 管制执行是属于刑 罚执行的范 畴, 缓刑执行则不具有刑罚执行 的特性。 故此 , 只有对管制 禁止令和缓刑禁止令进行分别考量 , 才能完整而准确地把

刑法“禁止令”:求解与质疑

刑法“禁止令”:求解与质疑
简称《 规定》 , )对禁止令 的内容进行 了细化 , 《 但 规 定》 的内容仍显笼统与原则 , 仍有许 多问题与争议 挥 之不 去 。

象、 内容 、 限等多个角度加以论证 , 期 但只要指出两 点, 就足以证明禁止令不属于保安处分。其一 ,保 “ 安处 分所依 据 的是 一 个 人 所 表 现 出来 的违 反刑 法 的极 大 可 能 性 ” [4 相 反 , 止令 则 是 以假 定 一 , ]0 3 禁 个人不会再犯罪为适用前 提的。二者 的适用前 提 完全 迥异 。其 二 , 安处 分 多是在 排除 刑罚适 用 的 保 情况下才予以适用 , 而禁止令恰恰相反 , 必须附随 刑罚而适用 , 不可以单独适用 。 ( 禁止令 系为增强预防效果 而采取的强 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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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 止 令 ”: 解 与 质 疑 禁 求
孙 建保
(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 摘 要] 刑法禁止令是一种 配合刑 罚起 辅助预防作用 203) 0 0 1
在 于预 防犯罪 人重 新犯 罪 。
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 一 定程度上反 映 了刑 法功能 的扩张 在
[ 收稿 日期 ]0 1 8 1 2 1 —0 —0
根据全 国人大常委会 《 关于<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 (k ( / )草案) 的说 明》 ) 中所释 明的,管 “ 制是限制人身 自由但不予关押 的刑罚。有些人 大 代表提出, 需要根据新的情况 , 对管制 的执行方式 适时调整 , 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 行 必 要 的行 为管束 , 以适 应对 其改 造和 预 防再 犯 罪 的需要。据此 , 建议规定 : 对判处管制的罪犯 , 根据 其犯罪情况 , 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

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是什么?

Live your life with your heart, and don't take the eyes of others as the yardstic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是什么?导读: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是对判处管制、组织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禁止从事的活动以及进行的区域等,对于具体情况的处理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一、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是什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禁止令,是指“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由此可见,刑事禁止令对于解决限制人身自由刑与社会防卫需要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刑事禁止令时会遇到一些实践难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中对此也未作详细说明,只是提到增设刑事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管制的执行方式和缓刑的考察方式作出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刑事禁止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够明确,但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及相关适用程序,为人民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禁止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刑事禁制令的性质笔者认为刑事禁止令与社区矫正一样,都只是一种辅助刑罚执行的措施,而非管制刑或者缓刑的具体内容,所以刑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

刑事禁止令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附属性。

首先,它是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

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

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刑事禁止令是一种法律限制,通过法院的裁定,禁止被告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

它可以限制被告人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常见的一种惩罚措施。

刑事禁止令的性质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正式命令。

通过刑事禁止令,法院可以在被告人恢复原有自由前,禁止他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

刑事禁止令的性质在保护社会安全、预防犯罪、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例一:陈某因醉酒驾车被判处刑事禁止令。

根据判决,陈某在刑期内禁止驾车和饮酒。

如果违反禁令,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这一判决起到了预防和打击醉酒驾车的效果,保护了公众的交通安全。

案例二:张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而被判处刑事禁止令。

根据判决,张某在三年内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属,并且不得在离被害人家20公里范围内居住。

这一判决有效保护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了再次被加害的可能性。

案例三: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刑事禁止令。

根据判决,李某在三年内禁止进入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

这一判决有效预防了李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同时也保护了商家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刑事禁止令作为一种法律限制,能够限制被告人的自由行动并预防他们再次犯罪。

刑事禁止令的性质具有强制性,能够有效地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此外,刑事禁止令还可以对被告人的个人行为进行限制。

比如,禁止被告人与某些人接触或禁止被告人在社交网络上进行表达自己意见的言论等等。

这样的限制,能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害人的权益。

然而,在执行刑事禁止令时,我们也要警惕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如果刑事禁止令的限制过于严格或者干扰被告人正当的生活和工作需求,那么会引起更多的社会问题。

因此,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在平衡利益之间,保证刑事禁止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而言之,刑事禁止令是一种有效的刑事惩罚措施,能够对被告人的自由行动和个人行为进行限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害人的权益。

但同时,我们也需要在执行中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障刑事禁止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大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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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大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大纲篇1第一章刑事禁止令概述第一节刑事禁止令的概念第二节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一、刑事禁止令不是刑罚二、刑事禁止令不能完全体现保安处分4三、刑事禁止令与缓刑指示存在异同四、刑事禁止令是独立性、依附性和强制性的统一第三节刑事禁止令的作用定位一、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教育挽救作用二、从行刑个别化出发体现特殊预防作用三、从行刑社会化出发体现公共利益维护作用第二章刑事禁止令的域外立法及其评析第一节域外禁止令制度的立法和执行优势一、适用范围和内容更具体化二、衔接机制和执行队伍更体系化三、监督体系和制裁措施更严格化四、执行方式和监控手段更科学化第二节域外禁止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第三章我国刑事禁止令立法司法现状第一节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现状一、以比较法看立法现状二、以实证分析看司法现状第二节存在问题及原因一、适用条件不明确导致量刑不均衡二、裁量指引缺失导致适用质量不高三、监督评估机制缺位导致执行不到位四、专业及科技力量投入不足导致适用积极性低第四章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完善第一节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完善一、细化刑事禁止令适用规则二、制定刑事禁止令配套程序三、明确刑事禁止令救济途径第二节刑事禁止令的执行完善一、健全刑事禁止令责任主体衔接机制二、建立专业、多元、社会化参与的执行模式三、采用信息化、技术化的执行方式结语本文结论综上所述,当刑事禁止令进入我国刑法典的那一刻,我国行刑个别化、行刑社会化就开启了新的篇章。

从现有立法来看,刑事禁止令为我国的管制和缓刑制度补强了内容与抓手,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从制度源头来看,刑事禁止令是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犯罪人提供了行为约束、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侵犯对象降低了再次遭受侵害的可能,为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支撑。

从古今中外对比来看,域外刑事禁止令制度比我国领先,在适用范围、制度设计、体系建设上均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刑事禁止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防止其继续犯罪或销毁、篡改证据、对被害人进行威胁。

在中国刑诉法中,刑事禁止令包括限制出境、限制居住、限制拘留等。

那么,在实践中,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面临哪些问题呢?一、适用问题刑事禁止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用,其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危险程度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办案人员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存在偏差。

例如,对于一些只涉嫌轻微罪行的案件,却采取了限制居住等刑事禁止令,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的侵害。

因此,为了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刑事禁止令适用标准的规范和明确。

案例一:某地一名涉嫌盗窃的女子被限制出境,而其家人需要前往澳门探望亲戚,却因女子的刑事禁止令无法出境。

导致该家人的出行受阻。

二、执行问题刑事禁止令执行的手段有限,且存在运作不畅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尤其是限制居住的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一些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选择逃离居住地,甚至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二:某地一名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被发现时已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完善问题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完善问题,如限制区域范围的问题、特定行为的禁止等问题。

尽管刑事禁止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社会安定与人民安全,但是需要在实践中发现并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案例三:某地的限制居住令仅限制在家中,而对于其它公共场所、相邻的居民区等范围无法得到有效的限制。

综上,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加强规范,确保其适用、执行与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

要加强规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教育,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标准,避免因个人主观意志等原因导致刑事禁止令的滥用和误用。

二、完善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机制,提高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效率和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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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1卷 第 1期
2 0 1 5年 2月










( 社 会 科 学 版)
V0 1 . 31 N0 . 1 F e b . 2 0 1 5
O U I T I B . 1 o f No r t h C h i n a Un i v e r s i t v o f Wa t e r Re s o u r e e s a n d E l e c t r i c P o we r ( S o e i a 1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0 2—1 0
也不 同于保安 处分 的 强制性 约束 措施 。 二、 决 定刑 事禁 止令 性质 的 因素
蔓 一 一 奠 一 一 蔓 一 一 . —蔓 一 一 一 蔓L 一蔓 一 一奠 一 建 奠 一 囊 一鱼
按照我 国《 刑法》 的规定 , 对判处管制 、 宣告缓 刑 的犯 罪分 子 , 可 以根据犯 罪 情况 , 禁止 其在 执行 期 间从 事 特定 活动 , 进 入 特 定 区域 、 场所 , 接 触 特 定 的
行监 管措 施 的革新 ” 的具体 体 现 , 而强调“ 法 律对 其
规定 的特 定义 务 ” 则 对 性质 的界定 无 助 。故 上 述 五 种观 点可 以合 并 为三 种 , 即分 别 认 为 禁 止令 属 于刑 罚执 行过 程 中的监 管措 施 、 保 安处 分 、 既不 同于 刑罚
观点认 为 , 从 违反禁 止令 的差 异 化制裁 模 式来看 , 禁 止令 是一综 合性 的处遇措 施 l ( 。管制 中的 禁止 令与缓 刑 中 的禁止 令 的性 质 不 同 , 前 者 属 于行 政措 施, 而 后 者 属 于 刑 法 措 施 J 。第 四种 观 点 认 为 , 禁 止令 从 性 质 上 看 属 于 保 安 处 分 _ 5 J ( n 。第 五 种 观
关键 词 : 禁止令 ; 性质 ; 保安处分 ; 管制 ; 缓刑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一 一
文 献标 识 码 : A
一奠 一生 一炱 一 一

文章编号 : 1 0 0 8 - - - - 4 4 4 4 ( 2 0 1 5 ) 0 1 —0 o 9 9 _ _ 0 4
完善 等具 体 问题 。

处 遇措施 的本 质 区别 , 等 于没有 对其 性质 作 出界 定 。 诸如“ 行 政措 施 ” “ 刑法措施” 的定 位 也存 在 同样 的
问题 。实 际 上 有 关 论 者 也 同时 认 为禁 止 令 是 管 制 犯、 缓刑犯 具 体 执行 的监 管 措 施 。还 有 的观 点 与其
他观 点并 没 有 实 质 区 别 , 只 是 在 语 言 表 述 上 不 同。

关 于刑 事禁 止令 性质 的主 要观 点
性质 , 是 一种 事物 区别 于其 他事 物 的根本 属性 。
关 于刑事 禁止 令 的性质 , 理论 上存 在较 大 争议 , 大致
有 以下几 种 观点 。
例如, 把禁 止 令理 解 为 “ 缓 刑犯 、 管制 犯 的补 强性 强 制措 施 ” 实际 是详 细 阐释 了 “ 管制 犯 、 缓 刑 犯具 体 执
第一 种观 点认 为 , 禁 止令 是对 管 制犯 、 缓刑 犯具 体执 行监 管措 施 的革 新 l i I , 这 也 是 我 国最 高 司 法 机 关 所 主张 的 、 相 对 比较 权 威 的 观点 。第 二 种 观 点认 为, 禁 止令 是对 特定 的缓刑犯 、 管 制犯 的补 强性 强制 措施 , 是法 律对 其 规 定 的 特定 义务 _ ( 。第 三 种
刑 事 禁 止 令 的 性 质 辨 析
何 恒 攀
( 铁道警 察学院 法律系 , 河南 郑州 4 5 0 0 5 3 )

受一
一 一
一 一 一奠 一 一羹 — —奔 一羹一受 一 一 一 蔓 一 一 一蔓 一 —奠 —蔓 一 橐一 受一 一 —蔓 一羹一奠 —蔓 一鸯一羹 —羹 一建 、 羹—蔓 一受 —羹 一奠
是 一种新 的刑罚 。
简称“ 禁 止 令” ) 。 由于禁 止 令 是 《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所增 设 的 , 在 我 国存 在 的 时 间 不 长 , 其 无 论 在
理 论上 还是 实践 中均 面 临诸 多 难 题 , 其 中首 要 的 问 题 就是其 法 律 性 质 应 如何 定 位 。作 为 统 领 性 的 问 题, 这直 接关 系 到禁 止令 的制度 设计 、 执 行 以及 发 展
上 述 观 点 有 的 并 不 能 算 作 对 禁 止 令 性 质 的 界
定 。例 如 , 认 为禁 止 令 属 于 综合 性 处 遇 措 施 的 观 点
对 于其 性质 的界 定过 于模 糊 。 因为 无论 是刑 罚还 是
非 刑罚方 法 , 本质 上都 属 于处 遇措施 , 把禁 止令 界定 为 一种 处遇 措施 显 然 外延 过 大 , 体 现 不 出其 与 其 他
人, 这一 制度 在 理 论 上 被 称 为 “ 刑事禁止令 ” ( 以 下
点认为, 禁 止令 是在 我 国刑 法 中附 加刑 种 类 偏 少 和
保 安处 分 阙如 的情 况 下 , 为 了增 强 预 防效 果 而 采 取
的强制 性 约 束 措 施 。所 有 观 点 均认 为 禁 止 令 不
一 一建一受

要: 我 国刑法理论对刑事禁止令的性质认 识 不一 , 这是 因为没有 明确决 定其性质 的 因素 , 确 定禁止令 的性质 关键 是探 究其存在根据。禁止令的存在 根据是 对危 害社会行 为 的预防 , 和保安 处分相 同 , 其应属 于一 种
保 安 处 分措 施 , 而非 刑 罚 执 行 过 程 中的 监 管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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